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下稱系爭規定),從程序上駁回再審,剝奪聲請人實質有效受再審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16條所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就系爭規定之解釋適用所持主觀見解,爭執系爭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