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審查庭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96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7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24日
  • 聲請人
  • 王俊德
  • 案由
    • 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易字第1619號、88年度上易字第464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度易字第5590號及88年度易字第1575號刑事判決(下分稱系爭判決一至四),違反憲法言論自由、身體自由、平等權及獨立審判,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本文、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判決一至四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提起裁判憲法審查。又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惟聲請人遲至112年6月5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