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5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援用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39條等規定,妨害聲請人憲法法庭111年度憲民字第4237號案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違背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又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係屬無效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認系爭裁定牴觸憲法係屬無效,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