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就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之見解,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未具體表明聲請意旨,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另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同條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法律見解有其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屬不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又聲請意旨並未表明系爭規定違憲之理由,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