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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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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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79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80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17日
  • 聲請人
  • 游生貴
  • 案由
    •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執更辛字第3809號執行指揮書(聲請人誤植為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聲請人所受刑罰超過應負之罪責,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8條人身自由、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且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亦有重新檢視之必要,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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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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