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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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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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81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1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24日
  • 聲請人
  • 陳昭蓉等379人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94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至第6款、第36條至第39條(含第37條附表)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聲請變更或補充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94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至第6款、第36條至第39條(含第37條附表)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認定重新審定處分並非廢止或撤銷原處分,不承認原行政處分之存續力,使得主管機關事實上變更給付內容,與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判斷基準時點不合,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同時,原因事件第一審延宕審判,拖延至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公布後,未經言詞辯論,逕以顯無理由作成判決,其法律見解完全無視聲請人主張,過度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侵害人民享有之適時審判、聽審及公開審判請求權,又未經確定終局判決予以糾正,應宣告確定終局判決違憲。2、系爭規定未區分所扣除之對象之不同,認定凡於舊制下已退休且已審定退休金數額,無論情形或多寡,均須重新審定。其目的係為改革年金制度以使國家財政永續,然而手段與目的間卻欠缺必要關聯性,無法通過憲法檢驗。同時,系爭規定直接減少聲請人依舊法審定確定之退休給付數額,影響聲請人退休後之職業選擇自由,並侵害聲請人基於公職身分而應受國家特別照料之權利,有違反公務員制度性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及第18條保障之服公職權之疑義。3、系爭規定雖經系爭解釋宣告合憲,但系爭解釋以退撫基金繳納人數減少乙節,須開源節流,若仍不足,方由政府預算撥款因應,均係片面以關係機關所提資料為依據,欠缺翔實證據,未加以審查即予以採用。此外,系爭解釋以退輔基金管理委員會第6次及第7次精算保障及最後支付保證責任等為依據及論理,惟其彼此間互相齟齬,顯見系爭解釋違背論理法則。系爭解釋採取寬鬆審查基準,又欠缺就公務員為國家提供勞務、交換報酬,國家卻片面改革年金而致形成債務不履行情形等爭點,加以論述,系爭解釋亦有理由不備之缺失,故應予補充或變更等語。
      
    •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110年10月21日作成,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 三、關於聲請系爭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 四、關於聲請補充或變更系爭解釋部分
      
    • 又人民對於經司法院解釋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除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始得依第三章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42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查系爭解釋就所宣告合憲之系爭規定,業已闡釋其所涉及之憲法基本權利與據以審查之憲法原則,並詳述審查之理由與結論,其意旨及內容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於公布後迄今,亦無憲法等法規範修正或情事重大變更之情形,核無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亦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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