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110年度簡上再字第14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另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一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作成並送達聲請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至其餘所陳,關於確定終局裁定二部分,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二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與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規定所示聲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