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因刑事案件告訴人以婚姻詐騙才會與未成年之告訴人為性行為,此實際上係告訴人預謀陷害聲請人並侵害聲請人之性自主基本權,而非聲請人犯罪。刑事法院基於告訴人之虛偽證詞、聲請人未與告訴人和解與不認罪而判決聲請人有罪,認事用法均有錯誤,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與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復按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05年5月16日作成正本,聲請人並曾於108年9月11日持該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9年 8月28日第150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8年9月11日即已收受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