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同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關於聲請法規範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又系爭判決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二究有何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3條等規定、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之處,難謂已具體表明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復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6月7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亦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所述,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