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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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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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68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2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04日
  • 聲請人
  • 蔡建昌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1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1號刑事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系爭判決一係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並未提出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二、查本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6款規定,高雄市在途期間8日,聲請人卻遲至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始由監獄收狀而聲請裁判,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6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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