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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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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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55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5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04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為與監察院間陳情事件,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1年度憲裁字第36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剝奪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憲法上權利,拒絕聲請人尋求憲法解釋之機會,已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爰聲請解釋憲法。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於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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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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