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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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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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67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04日
  • 聲請人
  • 黃雅娟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73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人誤植為第186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未將吸毒者視同精神障礙,而不得令其具結,卻允許吸毒者於警局所製作之筆錄得作為證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38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查聲請人係於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送達後6個月內為聲請,固符合上開規定。惟核其所陳,僅係就系爭判決應否適用系爭規定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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