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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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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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43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2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19日
  • 聲請人
  • 鐘黃碧雲
  • 案由
    • 聲請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獨資經營之電子遊戲場業者,因其涉有賭博行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復依系爭條例第31條後段規定,遭廢止系爭遊戲場業之商業登記,從而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0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條例第31條(下稱系爭規定)及經濟部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經商字第09902400060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反憲法第15條營業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處罰法定原則、法律保留及明確性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
      
    • 二、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 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之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聲請人之行為究有無該當系爭規定所為之認事用法爭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系爭電子遊戲場業因其從業人員及受雇員工在營業地址犯賭博罪,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即已該當系爭規定後段所定應由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之要件,故主管機關所為之廢止處分無論有無援引系爭函,對其適法性之判斷不生任何影響,是尚難謂確定終局判決已適用系爭函,系爭函自非得作為聲請法規範審查之客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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