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及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人居住於臺東縣者,其在途期間為8日,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開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聲請人應於111年7月12日前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惟憲法法庭收受本件聲請書狀日期為111年7月14日,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