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東簡字第42號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家訴字第1號、106年度家訴字第10號、第11號、107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110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等其他案件(下合稱系爭裁判),均未被審理即駁回,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客觀尚未具體指摘系爭裁判有何違憲之疑義,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