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354號
本件不受理。
一、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4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本件聲請書並未敘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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