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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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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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29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0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11日
  • 聲請人
  • 聯瑞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案由
    • 聲請人為虛報進口貨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12號及第13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337號、第339號、第485號、第641號、第775號等解釋保障人民基本權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於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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