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審查庭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21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8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06日
  • 聲請人
  • 陳文德、陳金德
  • 案由
    • 聲請人為土地徵收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315號裁定,與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7條第1項規定及引用之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1943號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提起訴訟,聲請法官迴避,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315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7條第1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1943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80條、第170條、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係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作成,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此部分聲請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自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 四、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