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68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27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其法定刑部分因刑罰與罪責不相當,致聲請人之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之侵害,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本得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故系爭判決一非屬大審法所稱之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系爭判決二部分,聲請人並非當事人,核其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