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最高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台和111非973字第11199081521號函(下稱系爭函文)以其聲請與非常上訴要件不合為由,函覆無從辦理。其向最高法院聲明異議,經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以非屬最高法院業務範圍為由,函覆無從辦理。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及第442條並未賦予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可擇案提起非常上訴之權,系爭函文違反憲法第8條及「有權利即應有救濟」之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爰聲請憲法法庭對系爭函文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函文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