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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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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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0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3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05日
  • 聲請人
  • 徐世宗
  • 案由
    • 因聲請非常上訴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認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台和111非1239字第11199105311號函牴觸憲法,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核其真意,應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該函並非裁判,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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