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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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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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1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7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05日
  • 聲請人
  • 朱修平
  • 案由
    • 因請求給付工程款及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及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83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號、訴字第341號民事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二、三及四)均違憲,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非屬系爭判決一及二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次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三及四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為之,並未用盡審級救濟,系爭判決三及四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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