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於收受系爭裁定後提起抗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逾越期間提起抗告加以駁回,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