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民法第468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47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第16條訴訟權、第171條及釋字第432號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470條規定部分,應以最高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其餘部分應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四、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前開確定終局裁定及判決皆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核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