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35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判決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系爭判決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指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