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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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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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898號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65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1日
  • 聲請人
  • 施吟青
  • 案由
    • 聲請人為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42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4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依聲請人所聲請事項為准駁,違反辦案程序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等權利,有違憲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復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85次、第1494次、第1497次、第1506次、第1517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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