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8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27年4月,故認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定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侵害人民受憲法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且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一律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未能充分反映不法行為之內涵,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罪責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故請求宣告系爭規定違憲,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三、查聲請人未就系爭裁定依法提起抗告,故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