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原得依法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提起,即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