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678號刑事判決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當事人、代表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4條第2項及第4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書未有聲請人、代表人之簽名或蓋章,經本庭於民國111年4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5月4日送達,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