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聲請補充判決,經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67號裁定駁回(下稱系爭裁定),聲請人認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大法官迴避、為暫時處分裁定,並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抗告,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其餘所請均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