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最高檢察署台敬110非2712字第11099175401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92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系爭判決及系爭函,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況系爭判決及系爭函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均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