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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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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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618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聲字第9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10月12日
  • 聲請人
  • 洪鈺綺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閱覽司法院釋字第750號解釋案件卷宗。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前二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作成解釋之案件,及依憲訴法以裁判終結之案件,下列之人得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一、機關基於司法目的,為行使職權、適用法律所必要。二、機關以外之學術研究者、研究機構,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其研究之目的非經獲取電子卷證不能達成。三、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其新聞傳播之目的非經獲取電子卷證不能達成;第一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並非司法院釋字第750號解釋案件之聲請人、辯護人或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不得依憲訴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其雖於聲請時釋明於之前行政訴訟中,對方律師以司法院釋字第750號解釋為答辯依據,且敘述之理由有錯誤引用釋憲文章之疑慮,故聲請閱覽司法院釋字第750號解釋全部卷宗並請求複製電子卷證光碟,以作為日後另行起訴之用途等語,並勾選「基於司法目的,為行使職權、適用法律所必要」之聲請理由,惟,聲請人並非機關,其聲請仍與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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