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前開聲請許可,依本庭公告之期限應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前提出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已敘明其與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聲請案之關聯性,核與前開要件相符,其聲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關於「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中有關「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之說明,請參見本庭網站說明,網址: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