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憲裁字第43號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相關機關法務部訴訟代理人「簡美惠」,更正為「簡美慧」。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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