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憲裁字第4號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第30段所載「憲法法院」均應更正為「憲法法庭」。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許宗力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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