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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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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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憲裁字第1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206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4月26日
  • 聲請人
  • 林家祺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公證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公證法事件,認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112年度台證覆字第1號議決書(下稱系爭議決書),及其所適用之公證法第37條第3項、第61條、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7條第2項、第3項、第21條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對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110年度證懲字第4號議決書請求覆審,經系爭議決書認其請求無理由,原議決應予維持,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議決書為確定終局裁判。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議決書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牴觸憲法,客觀上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憲之指摘。本件聲請核屬顯無理由,本庭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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