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聲請人,認上開判決主文一宣告其所受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一定範圍內違憲,應具有立即失效之效果,爰於上開判決後,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遭拒,向本庭聲請就上開判決為補充判決,使其個案立即獲得救濟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據以聲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確定終局判決,於其提出本件聲請後,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其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是本件聲請顯無理由,依憲訴法上開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