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83年度第8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認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本件聲請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提出,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前段所定之聲請期間,本庭爰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業經本庭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等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三)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條第1款及第27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另行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