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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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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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69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3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14日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民權基金會、財團法人民族基金會
  • 案由
    • 聲請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聲請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均不受理。
      
    •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	聲請人等主張略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第5條、第9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牴觸法律保留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2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應受違憲宣告;並聲請暫時處分,上開規定於違憲宣告前暫時停止適用等語。
      
    • 二、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三、	查本件聲請意旨所指應為法規範審查之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及施行細則第2條:1、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就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闡釋甚為明確,難謂仍具有憲法重要性;2、依聲請意旨所陳,亦難謂確定終局判決就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所為之解釋與適用有何憲法上之錯誤以致違憲侵害其基本權利。另黨產條例第5條、第9條第1項均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裁定不受理。又本件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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