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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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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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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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6號
受理日期
2024-01-24
聲請人
徐偉展
案由
為強盜強制性交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2條第1項死刑規定及有重要關聯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並就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徐偉展1081121釋憲聲請書_OCR
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
徐偉展等1130429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補充理由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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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條箅國之憲法法院各國情況不同其制度之設計及運作雖難期一致惟目的皆在保障憲法在規範層級中之最高性並維護法官獨立行使職權俾其於審判之際僅服從憲法及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我國法制以承襲歐陸國家為主行憲以來違憲審查制度之發展亦與上述歐陸國家相近4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書又檢察官雖具有外國如現在之法國1975年前之德國戰前之日本預審法官iugedinstructionUntersuchungs-richter預審判事之部分職權但其究非等同於預審法官況德國於一九七五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廢除蕷審制痠後其檢察官木於基本法之規定仍亦未完全替代預審法官以擁有羈押被告之權是其以我國檢察官具有預審法官之性格即謂應有刑事訴訟法上羈押被告權限之主張仍難認為有據第9頁共36頁5釋字第419號解釋理由書關於憲法上職位兼任是否容許憲法有明文禁止兼任者當然應予遵守如憲法第75條及第103條之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兼職限制之情形是此外若兩種職務確屬不相容者亦不得兼任迭經本院前引釋字第20號第30號第207號等著有解釋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未作任何規定自無明文禁止可言故本件所涉者要在兩種職務兼任之相容性問題按所謂不具相容性係指憲法上職位兼任違反憲政之基本原理或兼任有形成利益衝突之虞而言自從1787年美國聯邾憲法採嚴格之三權分立為其制憲之基本原則以及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第16條揭藥任何社會中耒貫徽趨利保障亦無明確之權力分立者即無憲法以逯立窠民主國家莫不泰權力分立為圭臬故就憲法上職位之兼任是否相容首應以有無遠反權力分立之原則為斷一旦遠反權力分立原則除非憲法設有例外之規定例如美國副總統之兼為參議院議長内閣制國家之議員得兼任閣員否則即屬違憲行為6釋字第499號解釋理由書關於相關機關以比較憲法上理論或案例主張修憲程序不受司法審查乙節按修改憲法及制定法律之權限由同一機關即國會行使之國家如德國奥地利義大利土耳其等修憲與立法之程序僅出席及可決人數有別性質上並無不同修憲程序一旦發生疑義時憲法法院得予審查為應邀到院多數鑑定人所肯認相關機關對此亦無異詞在若干國家司法實例中憲法法院對修憲條文有無牴觸黨法本文不僅程序上受理第10頁共36頁抑且作實體審查者非無其例C例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1970年12月15日判決BVerfGE30Iff.譯文見本院大法官書記處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八226283頁義大利窠法法院1988年12月29日判決sentn.11461988並參照T.MartinesDirittoConstituzionaleNonoed.1998p.375土耳其憲法法院1971年6月7日13855號判決及1972年7月2日14233號判決引自ErnstE.HirschVerfassungs-widrigeVerfassungsnderungZuzweiEntscheidungendesTrkischenVerfassungsgerichtsArchivdesoffentlichenRechts9819737釋字第582號解釋理由書刑事被告車有此頊權利不論於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國家其刑事審判制廑不論係採當事人進行模式或職權進行模式皆有規定如美國憲法增補條款第6條日本憲法第37條第2項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04條德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西元1950年11月4日簽署1953年9月3日生效之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公約European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andFundamentalFreedoms第6條第3項第4款及聯合國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1976年3月23日生效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1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第14條第3項第5款亦均規定凡受刑事控訴者均享有詰問對其不利之證人的最低限度保障足見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乃具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在我國憲法上不但為第16條之訴訟基本權所保障且屬第8條第1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第11頁共36頁處罰對人民身體自由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種權利本院釋字第384號解釋參照8釋字第587號解釋理由書是為貫徹前開憲法意旨應肯認確定真實血統關係乃子女固有之權利外國立法例如德國舊民法原已規定在特殊情形子女得以補充地位提出否認生父之訴1998年德國民法絛正時配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規定更明定子女自己亦得提起此項訴訟德國民法第1600條第1600a條第1600b條參照瑞士民法第256倏第256c倏亦有類似規定足供參j9釋字第632號解釋理由書憲法設置國家機關之本旨在使各憲法機關發揮其應有之憲政功能不致因人事更迭而有一日中斷為避免因繼任人選一時無法產生致影響憲政機關之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世界各國不乏於憲法或法律中明文規定適當機制以維憲法機關於不墜之例如美國聯邦黨法赋予總統於參議院休會期間有臨時任命權美國聯邦憲法第2條第2項參照又如採取内閣制國家於新任内閣閣員尚未任命或就任之前原内闡闡員應繼續執行其職務至繼任人任命就職時為止德國基本法第69條第3頂日本國憲法第71條參照10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第12頁共36頁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101條第1項雖明文規定非當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耷一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内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氣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Prasidiuffl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21條之5第1項參照其他如英國美國法國荷蘭丹麥等國不論為成文或不成文憲法均無法定法官原則之規定惟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已如前述二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2項本質内容保障之侵犯禁止規定保障個別基本權之人性尊嚴内容不受公權力主體之侵犯應屬法治國原則之要求且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一按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任何情形下基水權之本質内容ffesensgehalt不得侵犯I此規定揭示基本權本質内容I之厂不可侵犯子生IUnantastarkeiten一亦即厂侵备巳禁止IAntastungsverbot德國學者一般認為基本法第19條第2項有其獨立的意義一亦即由於其條文明白表示在任何情形下inkeinemFall基本權利之本質内容不得侵犯因此基本權本質内容之侵犯禁止不僅與第13頁共36頁基本法第19條第1項的情形發生關聯以法律或基於法律的限制尚且及於所有各種的限制情形1換言之任何涉及限制基本權利的情況均受基本法第19條第2項的拘束而有侵犯禁止的適用侵犯禁止之相對人止首先指向立法者此有雙重意涵其一法律不應直接違反侵犯禁止的要求其二法律亦不可授權執行法律的機關及司法機關從事侵犯本質内容的行為2換言之侵犯禁止的對象應包括立法者及其他公權力主體3二又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2項本質内容侵犯禁止規定之形成原因須追溯到德國威瑪憲法時代在威瑪憲法中雖然自第109條以下不時出現非依法律不得....的字句亦即企圖透過法律保留之方式以保障基本權然而立法者卻反而經由形式意義之法律在合乎法律保留之形式下完全掌控基本權之形成與界定更極端的現象則是基本權在立法者形式合法下造成敗值Entwertung甚至被掏空Entleerung4是以基本法之制定者有蓉於威瑪時代慘痛之教訓逐孜孜致力於防止基本權被挖空I_A_ush6hlung在此目標下造而確認每一個基本槿均具有一個堅固的核心1VglMaunz1977MaunzDiirigHerzioSchlozGrundgesetzKommentarArt.19Abs.2Rdnr.18Miinchen1990.另請參閱高烊輝本質內容保障作爲基本權限制之實質界限-以德國法爲借鏡憲政時代第19卷第3期83年1月第96至111頁第102頁2MaunzMDHSaaO.Rdnr.25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02頁3VglIngovonMiinchGrundgesetzKommentarArt.19GGRdnr.213Aufl.1981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02頁4MaunzMDHSaaO.Rdnr.16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96頁及參閱高烊輝基本權拋棄自由及其界限輔仁大學法律學硏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第158頁第14頁共36頁einhartesKern亦即本質内容I故而有基本法第19條第2頊之制定5三就基本權之本質内容為何有採絕對理論者絕對的本質核心認為基本權存有一個客觀的核心依一個固定或絕澍的標準即得以劃出一個不可侵犯之核心領域Kernbereich6換言之所謂本質内容是客觀存在的有其獨立性無需藉個案間得衡量予以確定78本質内容因而是固定的而非浮動的是客觀的而非價值判斷利益衝量之產物此說代表學者為德國著名公法學者Diirig其認為本質内容保障係以保謨基本權之人的核心為出發點並主張所謂的本質内容I應輿由基本法第1倏所導出之人權内容具相同意義亦即人性尊嚴i人權内容I與本質内容I間得以劃上等號即MenschenwiirderArt1Abs.1MenschenrechtsgehaltArt.1Abs.2Wesens.gehaltArt.19Abs.28在此意義下只有當國家行為在限制基本權之範圍内將基本權主體當作客體而予以擺布時始構成對基本權本質内容之侵犯9此外亦有採取折衷論者者如德國著名憲法學者5MaunzMDHSaaO.Rdnr.2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97頁及參閱高烊輝註4前揭碩士論文第158頁8MaunzMDHSaaO.Rdnr.3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97頁7參閱陳新民譯TheoderSchramm原著基本權利的可限制性問題中山社會科學譯粹第1卷第4期第55頁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97頁8DiirigMDHSaaO.Rdnr.81另參閱蔡維音德國基本法第一條人性尊嚴規定之探討憲政時代第18卷第1期第45頁及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98頁及第108頁註209VglAlbertBleckmannStaatsrechtII-AllgemeineGrundrechtslehren2Auf1.S.307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98頁及參閱高烊輝註2前揭碩士論文第160頁第15頁共36頁T.Maimz其認爲基本法第19條第2頊實際上包含兩個成分其一是實質上i的成分即自由權益之最低内容保障IdieGewahrleistungeinesMindestiiihalts在法律之侵害德仍必須剝餘下來至少不能影響每一個基本權之人性尊嚴内容i其二則是在於比例原則I輿過度禁止i亦即基本權之限制須以優位的利益予以正當化1Q四另德國基本法第102條復明白宣示死刑應廢止之就此規定德國多數學說見解認爲死刑的埶扞已侵犯了生命楢德國基本法第2條第2項之本質内容故由基本法第2條第2頊聯結基本法第19條第2頊規定即足以排除死刑的存在因此即使沒有基本法第102條之規定存在死刑於德國法秩序中亦無存立餘地由此角廑觀之基木法第102條不過為一個宣示性規定丨1011死刑的禁止應爲保障人性尊嚴生命權I身體不可侵犯權聯結基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之必然結杲12五我國憲法雖並未如無德國基本法開宗明義地在第1條第項即揭示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為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憲法本文中亦未無隻字片語提及人性尊嚴惟83年7月28日所謂第三階段修憲後窠法增修10VglT.MaunzR.ZippeliusDeutschesStaatsrecht28Auf1.Miinchen1991S.161.另參閱陳敏蔡志方譯Maunz原著德國憲法學國民大會憲政硏討會憲政譯叢十四74年6月初版第107頁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00頁及參閱高烊輝註2前揭碩士論文第163-164頁11VglDatoglouKommentarzumBonnerGrundgesetzArt.102Rdnr.19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04頁12VglSchmidt-BleibteruKleinKommentarzumGrundgesetzArt.102Rdnr.16Auf1.Luchterhand1983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04頁第16頁共36頁倏文第9倏第5項已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際平等雖其性質仍不脫憲法上方針條款之意涵僅係修憲者宣示性的憲法價值決定且在用字遣詞上仍只言及婦女之人格尊嚴而輿兩性平等相連繫椎人格尊嚴之入憲就其本質而言應可視為我國憲法已明文承認人性尊嚴i為人之所以爲人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的例證六此外大法官釋憲實務中亦有如下多號解釋確認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大法官據此分別於個別基本權相關解釋中論述個別基本權與人性尊嚴間之關聯1釋字第372號解釋理由書人格尊嚴之維護與人身安全之確保乃世界人權宣言所指示並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憲法增條i备文第9條第5頊即在宣示上述理念此外蘇俊雄大法官在隨同釋字第372號解釋所公布之協同含部份不同意見書中更細論我國應保障人性尊嚴之理由略以人性尊嚴不可侵犯乃是先於國家之自然法的固有法理而普遍為現代文明國家之憲法規範所確認憲法保障基本人權對於每一組織構成社會之個人確保其自由與生存最主要之目的即在於以維護人性尊嚴蓋人類生存具有一定之天賦固有權利在肯定主權在民之國家理念下乃將此源諸人類固有之尊嚴由憲法加以確認為實証法之基本人權我國憲法雖未明文宣示普遍性人性尊嚴之保障但是此項法益乃基本人權内在之核心概念為貫徹保障人權之理念我國憲法法理第17頁共36頁上亦當解釋加以尊重與保護此外世界人權宣言之前言第一句即謂鑑於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固有尊嚴及其平等不移權利之承認確保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而第一條亦明白揭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自平等世界人權宣言是會員國本身及其所轄人民均應永享咸遵之國際憲章我國亦為簽署國之一為維護民主憲政國家之形象國家亦應盡保障國際人權之義務2釋字第485號解釋之解釋理由書憲法第7倏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憲法係以促進民生福祉為一項基本原則此觀憲法前言第1條基本國策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規定自明本此原則國家應提供各種給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拣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3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書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遑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4釋字第550號解釋理由書第18頁共36頁憲法基本國策條款乃指導國家政策及整體國家發展之方針不以中央應受其規範為限憲法第155條所稱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係以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作為謀社會福利之主要手段而社會福利之事項乃國家實現人民享有人性尊嚴之生活所應盡之照顧義務除中央外與居民生活關係更為密切之地方自治團體自亦應共同負擔參照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3款第1目之規定難謂地方自治團體對社會安全之基本國策實現無協力義務因之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5釋字第567號解釋理由書非常時期國家固得為因應非常事態之需要而對人民權利作較嚴格之限制惟限制内容仍不得侵犯最低限度之人權保障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内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具特殊重要意義不容國家機關以包括緊急事態之因應在内之任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縱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出於法律規定亦無論其侵犯手段是強制表態乃至改造皆所不許是為不容侵犯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6釋字第603號解釋理由書錐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償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控制隱私禮乃為不可或第19頁共36頁缺之墓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參照7釋字第631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内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此項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參照憲法第12條特予明定8釋字第656號解釋理由書名譽禮旨在維講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399號第486號第587號及第603號解釋參照9釋字第664號解釋理由書人格權乃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亦皇維謨人性尊嚴關係密切是人格權應受憲法第22條保障10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參照第20頁共36頁七據上所述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2項之本質内容保障i應屠法治國原則之要求且在大法官前引多號解釋已確認維護人性尊嚴乃自由民主寃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並據此分別於相關個別基本權解釋中論述個別基本權輿人性尊嚴間關聯下在我國關於基木權之解釋自得參考援引德國基本權本質内容保障之理念且不管是從制憲者之角度一為避免基本權之實質内涵被挖空或從立法者之角度一本質内容保障乃在抵禦基本權之核心領域不受法律過度以侵犯甚或是從司法者之角度一司法者係基本權之捍衛者及憲法之維護者均不能避免尋求一個固定且絕對的本質核心以確保基本權獲得最起碼之保障故而在我國欲界定基本權之本質内容I絕對核心時除可參者德國公法學者Diirig前述尊嚴核心之標準外亦不應忽略個別基未權均有不同的特性及存鏞目的個別基本禮應皆有輿其屬性存立目的及行使特色有密切關連之本質核心存在是故基本權之本質内容1應從各該個別基本楢之内容中尋求與界定惟無論無何關於我國基木權之解釋亦應認個別基木權之人性尊嚴内容絕對不受公權力主想之侵犯三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2項本質内容保障之侵犯禁止規定足供作為解釋我國憲法第23條基本權利限制規定之參考應認憲法第23條已揭橥基本權利剝奪禁止原則死刑制度違反憲法上基本權利剝奪禁止之價值決定逾越國家刑罰權在憲法上應有之實質界限核屬違憲之制度第21頁共36頁一按我國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防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比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本條規定經由國内公法學者之努力由必要二字導出比例原則由法律二字導出法律保留原則已是一致見解惟尚可探究者為由限制二字是否亦可導出諸如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2項基本權本質内容侵犯禁止之類似原則二次按德國基本法第19倏第2項所疲含的精神一基木槿利限制之實皙上界限I應可視之為法治國原則i之要求亦即在法治國家中對基本槿利的限制除了應求其形式上合法外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實質上I亦應有其界限一不論為廢及於本質内容之不容侵犯I或僅及於完全剝奪之禁止I此點體認對我國憲法第23條限制之再認識實有深刻的意義三至於憲法第23條中限制二字在向來的研究中並未受到學者所重視僅少數學者予以注意如學者朱武獻即曾閣釋限制i二字之意乃謂僅能對基本權利加以限制而不得予以剝耷13學者陳新民亦認為限制與剝奪此二概念應有程度之區別其舉例謂對第三審上訴之限制是訴訟權的限制但不准人民提起訴願再訴願則是訴訟權的剝奪14又學者廖義男亦曾明白表示憲法第23條就其13參閱朱武獻言論自由之憲法保障中美言論自由法制比較硏究專刊中國比較法學會刊行75年10月第19頁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掲文第105頁14參閱陳新民論憲法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政大法學評論第3536期75年載氏著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冊79年第237頁註132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05頁第22頁共36頁侵犯之性質而言僅得為限制i而不能為剝奮i其並認為自由權利之限制與剝奪兩者主要之區別在於限制係對自由權利行使之範圍或形式加以拘束而剝奪則係對自由權利之享有加以禁止或對自由權利之内容本質加以侵害而使其喪失原有之功能或作用此外若拘束自由權利行使之範圍或形式過嚴以致使自由權利原有之功能或作用不能發揮即發生由量之變化轉為質之變化即應認定已屬剝奪而非仍是限制而已15另學者陳慈陽亦認為在此我國憲法則是一反由民國3年以來至民國25年所採之僅以法律保留為要件規定而是以五五憲草第25條為參照條文增加四個以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必要時之用語為保留限制外的另二要件座時亦可從字義中之以法律限制之I可得基未槿僅能限制而不能被禁止輿剝耷亦即如符合第23倏之要件時也僅能為基本權限制而不得侵入基本槿核心部份1561四依前引學者之見解我國憲法第23條所定之限制與所謂之剝奪應加以區分限制I輿剝耷I此二概念不可僅此二概念應以基當的推論一限制的極限即為剝奮i本權利之限制i與基本槿利之剝奪1的形態予以認識亦即以槿利之有無皙的差異之角度察換言之在此結合形態下明顯地可以看出前者權利内容還尚存殘餘部份實現15參閱廖義男國家對價格之管制台大法學論叢第五卷第二期65年4月並收錄於氏著企業與經濟法80年11月第147至190頁第154頁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10頁註77-1及參閱高烊輝註4前揭碩士論文第241頁16參閱陳慈陽著基本權核心理論之實證化及其難題1997年6月初版第207至208頁第23頁共36頁的可能性而後者權利内容則完全消失毫無實行可能同時也即是在此角廑之下應認椹利之限制i輿權利之剝耷乃是質的差異而非僅是程度i或量i的不H17五基於此等立場應認憲法第23條之限制與所謂之剝奪不同復且基於兩者質的差異限制二字文義之射程範圍應不及於剝奪此外由基本權利之限制有其實質上界限的角度言剝奪已使基本權利實質内涵完全喪失在全無之上根本無實質上界限可言或可說已逾實質上之界限應認為已逸脫了基本權利限制之領域而成為另一個獨立的範疇亦即剝奪已非限制從法治國原則以觀基本權利之保障乃法治國的首要原則制憲者在憲法保留I下憲法明文列舉限制基本權利之正當目的委託立法者在合乎目的合乎比例的情形下例外地得對基本權利予以限制其木意乃係為在基本權利存婧之下實皙的保障求得槿益間衝突之合理解決故而基本權利之限制亦應只能於此前提之下為之一言以蔽之即基本權利只能予以限制不能予以剝耷18六綜上所述堪認我國窠法第23條所允許者只是暮木權利之限制I而不及於基本權利之剝耷I相對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2頊基本槿本質内衮侵犯禁止之梘定我國憲法第23條限制一詞之深意亦應認係某本權利剝耷之禁止I19就此學者陳慈陽亦認為所謂以法律限制I而非禁止或17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06頁及參閱高烊輝註4前揭碩士論文第240頁13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06頁13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06頁第24頁共36頁剝耷則可明顯看出在第23條客觀規範意旨在於對於立法者之限制基權之行為上提出一定界限此即輿基本法第19條第2項之基本權核心不允許被侵害具同一意義20在此一釋義學之解釋意義下完全剝耷個人基水權利之國家高槿行為應認遠反憲法第23條之剝奮禁止原則而達憲21且亦係在此意義上死刑制度已遠反憲法上基本權利剝奪禁止i之價值決定逾越了國家刑罰權在寃法上應有之實質界限核屬遠憲之制度亦即死刑制度I已直接遣反基本權剝奪禁止i原則而遠憲其至不需要亦不應當運用比例原則I以驗證其合憲與否或予以正當化蓋對應於基本權利限制與基本權利剝奪之質量差異是以於前者應以比例原則作為是否逾越實質上界限的檢驗標準於後者理論上並無比例原則適用的餘地此乃因剝奪已非屬限制的領域應直接以剝奪禁止原則作為違憲的判斷依據22況縱使運用比例原則亦應認為死刑制度已逾基本權限制之最後底線而不合比例性實不得企圖以不同的價值判斷謂其合乎比例原則藉以正當化類此剝奪生命權之法律23四強盜殺人結合犯死刑規定違反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課予國家機關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一按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XICCPR業於98年3月31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立法院並同時制訂兩公約施行法明2參閱陳慈陽註16前揭書第209頁21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06頁22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07頁第111頁註8023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07頁第25頁共36頁訂兩公約内的所有權利條款均具有國内法律之地位得拘束行政及司法機關並可作為違憲審查機關解釋憲法的基礎亟ICCPR第6條關於生命權保障的條款已明文揭示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命權此一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均不得被恣意剝耷生命I其中第3句Nooneshallbearbitrarilydeprivedofhislife國際人權法學理上大多理解為恣意制耷之禁止Itheprohibitionofarbitrarydeprivation二國際人權法上對於ICCPR第6條第3句的解釋一般均認為不應受到同條第2句的影響亦即不應將恣意的涵義侷限等同於違法換言之對於恣意i的解釋應予從窗.舉凡剝耷生命的決定若不適當不符正義要求欠缺可預測性反逋無當性輿不成比例性且輿英美法中經常使用之未經法律之正當鋥岸說法同其意義縱使決定合法但只要構成恣意均應眉之24三在具體的案例中國家恣意剝奪人民生命權的型態包羅萬象無法一概而論但恣意的認定經當會與ICCPR第14倏關於刑事被告裎序基本權利的規定發生連結如果國家在作成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決定時不符合ICCPR第14條任何一項課予國家的程序保障義務該決定在違反第14條時也同時違反第6條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規定換言之ICCPR雖然未明文認定死刑違反公約或要求各國廢止死刑但第6條第1項第3句的恣意禁止規定可在實體上約束簽署國不得過度擴張死24參閱ManfredNowak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評注第3部份第6條評注2005年英文第2版2008年12月中文修訂第2版第133頁233頁第26頁共36頁刑適用的罪名範圍或禁止行為輕重與法定刑度缺乏合理的比例性同時也在程序上輿第14條連結約克各國不得未經正當裎序就以死刑恣意剝耷生命權其型態包括未經公平獨立的法院審判被告欠缺律師有效的代理辯護或被告遭禁止詰問對其不利的證人箅25四據上所述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刑法第332條第1項得科被告死刑之法律規定即強盜殺人結合犯之死刑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所揭橥之基本權利剝奪禁止原則且違反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課予國家機關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核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不符乙關於未提解被告本人親自參與第三審審判程序違蕙部份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課予國家機關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第14條第3項第4款並揭示出席審判權及公正審判之要求此等國際人權法義務透過兩公約施行法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一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XICCPR下稱公政公約業於98年3月31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立法院為實施聯合國199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並制訂兩公約施行法明訂兩公約内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律之效力該法第2條且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25參閱人權事務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書第16屆會議1982年第6段第7段第27頁共36頁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該法第3條又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該法第4條二如前所述公政公約第6條關於生命權保障的條款已明文揭示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命權此一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均不得被恣意剝奪生命其中第3句Nooneshallbearbitrarilydeprivedofhislife國際人權法學理上多理解為恣意剝奪之禁止theprohibitionofarbitrarydeprivation對於恣意的解釋應予從寬舉凡剝奪生命的決定若不適當不符正義要求欠缺可預測性反覆無常性與不成比例性且與英美法中經常使用之未經法律之正當程序說法同其意義縱使決定合法但只要構成恣意均應屬之26在具體的案例中國家恣意剝奮人民生命權的迤態包羅萬象無法一概而論但恣意I的認定經常會輿公政公約ICCPR第14條關於刑事被告程序基本禮利的規定發生連結如果國家在作成剝奢人民生命趙的決定時不符合ICCPR第14條任何一項誤予國家的程序保障義務該決定在遠反第14條時也同時遠反第6條禁土恣意剝耷生命權之規定其型熊包括未經公平獨立的法院審判被告欠缺律師有效的代理辯護或被告遭禁止詰問對其不利的證人箅27三又公政公約第14條揭示刑事被告之權益及公正審判之最低限度保障要求其中第3項第4款規定出席審判權鲞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禮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26參閱ManfredNowak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評注第3部份第6條評注2005年英文第2版2008年12月中文修訂第2版第133頁233頁27參閱人權事務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書第16屆會議1982年第6段第7段第28頁共36頁障四到庭受審及親自答辯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遌又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07年第99屆會議之第32號一般性意見書第36段亦指明第14條第3項第4款含有三個不同保障第一要求被告有權到庭受審在某些情況下為適當進行司法有時允許缺席審判比如儘管及時事先將審判及時通知被告但被告拒絕行使出庭權利因此只有採取必要措施及時傳喚被告並事先通知其審判的曰期和地點請其出庭這類審判才符合第14條第3項第4款丨第32號一般性意見書第59段復指明在審判最終處以死刑的案件中嚴格遵守公正審判的保障特別重要審判未遵守公政公約第14條而最終判以死刑構成剝奪生命權公政公約第6倏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一實質援用刑事訴訟法第389條未提解聲請人到庭參與第三審審判侵害聲請人之出席審判權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之規定就國家對於人民生存權與訴訟權所負之基本權保護義務顯有不足亦違反禁止保護不足之蕙法原則核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一按從基本權利功能理論觀點出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不僅建構出對抗國家的防禦權同時也從基本權作為客觀價值決定或客觀法秩序進而構成國家應積極保護基本權法益的義務使之免於受到來自第三人的違法侵犯此種立法者如何履行國家保護義務的問題在結合基本權利對第三人效力時需特別強調國家之保護不得低於必要之標準而致違反所謂不足之禁止之家法原則至於國家保護是否及如何才足夠行政第29頁共36頁權與立法權保有很大預測及形成空間因此司法證立保護不足時須審慎地從應受憲法保障權利之性質其所生危害的程度與風險相應組織制度程序之設計以及所採取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等為綜合判斷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李震山大法官部份不同意見書參照另可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8號湯德宗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闡示本號解釋所涉核心問題一言以蔽之即祭祀公業條例是否已善盡國家之基本權保護義務而非是否過度侵害限制人民之基本權是本件審查之重點應在於祭祀公業倏例相關規定對於窠法人民之權利義務章整體所表彭之基本糂客觀親範尤其是男女平等之基本價值是否及如何保謨不足I而非是否及如何過度限制i人民於黨法所保障之自由楢防禦權或平等權換言之本案乃本院首次正面面針的所謂不足禁止UntemaBverbot案件而非前此常見的所謂過度禁止IUbermaBverbot案件次按憲法所規定的各種人民權利基本權除為人民對抗國家之主觀防禦權外人民權利章整體也體現了一種客觀的價值秩序該客觀價值秩序作為憲法的基本決定對於所有的法領域皆有適用並為立法行政與司法提供指導與動力基本權作為客觀的基本規範基本的價值決定除要求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應消極地避免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外並要求國家應積極地採取措施防止權利主體遭受來自於第三人之侵害是即國家之基本權保護義務然要求國家不得過度侵害i限制人民之基本權所謂過度禁止輿要求國家善盡保謹i人民某本椹之義務使氦於遭受第三人之侵害所謂不足禁止I兩者具有根本的結構差異篕過度禁止i旨在禁止國家為任何I過當之侵害行為不足禁止則在課予國家採取某種I適當之保第30頁共36頁護措施含規範行為與事實行為之義務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闡示從防衛性基本權衍生國家的保護義務並以其作為審查基礎的唯一案例是釋字第六七一號解釋簡言之共有人將應有部分設定抵押的法律行為因土地登記規則該規定使抵押權轉載於其他共有人於分割後取得的單獨所有物上有侵害其財產權之虞此一平行主體間的法律行為即使真有侵害他人財產權的問題為何會以基本權性質的財產權來作行政命令有無違憲的檢驗顯然即以財產權課予國家防止被第三人侵害的保護義務因此國家雖未限制人民的財產槿若未提供任何保謹或保護不足使人民財產權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同樣可能構成財產權規定的遠反該號解釋最後是以合憲法律解釋的方法認為於拍定後因拍定人取得抵押權客體之應有部分由拍定人與其他共有人就該不動產全部回復共有關係其他共有人回復分割前之應有部分經轉載之應有部分抵押權因已實行而消滅從而得以維護其他共有人及抵押權人之權益從而認定土地登記規則的該規定並未牴觸憲法財產權的規定也就是對其他共有人及抵押權人的財產權並無保護不足已經符合了財產權的保護義務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許宗力大法官部份協同部份不同意見書闡示系爭規定的合理性是建立在基本權保護義務的邏輯基礎上亦即國家為履行其對被跟追者之身體法益的保護義務而採取保護措施限制跟追者之行動自由與新聞採訪自由當國家採取行動踐行其保護義務時其對於被踉追者的保護固不能虛應其事流於不足即不足之禁止1但不諱言地一方面國家保護義務不無流於家父長主義之藉口的可能他方面保護手段將涉及對跟追者基本權之限制如一般行動自由或新聞採訪自由等因此國家第31頁共36頁之保護亦須有所節制不能過當即過當之禁止是規篦跟追行爲涉及基本權衝突立法者如何屨行對被跟追者之保謹義務乃是走在法益禮衡的錮索上須在既不能保護不足又不能限制過當的安全區I内審慎為之據上可知於憲法第15條生存權及第16條訴訟權之基本權客觀規範國家於死刑案件被告實負有特別之基本權保護義務應立法保障死刑案件被告全裎親身到庭參輿司法審判含第三審行言詞辯論程序時以確保死刑案件被告之聽審權I及出席審判權i藉以符合公平審判正當法律程序之國際人權法保障義務否則就國家對於人民之生存權與訴訟權所倉之某木權保謹義務顯有不足遠反禁止保謹不足之憲法原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李震山大法官部份不同意見書參照且亦屬恣意来經正當裎岸及以死刑恣意剝奪生命權遠及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i之國際人權法義務二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之第三審審判程序中上開確定終局判決實皙援用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之規定而来進行言詞辩論亦未提解聲諳人刭處參輿第三審審判惟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仍在未提解聲請人到庭參與審判之情形下最終驳回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卯年度重上更十字第184號判決之上訴關於強盜殺人部份而維持臺灣高等法院更十審判處聲請人死刑之量刑惟最高法院嗣德卻在101年11月16日發佈最高法院決定死刑案件以後一律行言詞辩論新聞稿附件3並說明一最高法院在日前召開會議決定從101年12月起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辩論以示慎重並且彰顧司法於生命第32頁共36頁的尊重且最高法院複另於鄭捷案i首麿破例提解鄭捷本人到庭參輿審判並經媒體大幅報導附件4衡諸事理實不容最高法院如此恣意撫作三審程岸三據上說明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一實質援用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而未提解聲請人到庭參與第三審審判已侵害聲請人之出席審判權其所實質援用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顯已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4款揭示之出席審判權及公正審判之要求並構成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違反就國家對於人民生存權與訴訟權所負之基本權保護義務顯有不足違反禁止保護不足之憲法原則核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丙關於聲請暫時處分以停止聲請人死刑之執行部份壹按大法官繹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明揭保全制度固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内容於立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另大法官釋字第599號解釋亦揭示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第33頁共36頁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貳依前引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及第599號解釋之意旨如因1系爭憲法疑義可能對人民基未椹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指害2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3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4墦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顳然大於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時則依聲諳人之聲請得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保障人民之權利本件聲請釋憲案與上開四要件倶為相符分述如下一按生存權乃係人民一切基本權利之基礎一旦剝奪人民之生存權則所有基本權利包含公民權利公約第6條第4項自動履行條款所賦予受死刑宣告者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利均將同時遭受不可回復且全面性地剝奪二次按受死刑宣告者隨時處於可能受執行之不確定狀態若不先為暫時處分聲請人可能於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行故暫時處分對於聲請人顯有事實上之急迫及必要性三又死刑制度之手段僅有執行與不執行並無其他可替代之手段故除予停止執行外別無其他手段可資代替四再者權衡本件作成暫時處分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則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析言之作成暫時處分雖將使死刑暫時無法執行惟死刑之執行並非無法於大法官作成解釋後第34頁共36頁為之現縱因暫時處分而延緩聲請人之死刑執行亦不致發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事反之若大法官拒絕作成暫時處分則縱使曰後大法官宣告死刑制度違憲惟聲請人之生命已無法回復參據上懇請大院就本件聲請作成暫時處分停止聲請人死刑之執行俾保障聲請人之生存權及其他所有基本人權不致遭受毁滅肆解決疑義必須解釋蕙法的理由一按聲請人所涉強盜殺人之原因案件審理程序實欠缺對生命權人性尊嚴之尊重且在未提解聲請人到庭參與第三審審判之下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一剝奪聲請人之生命權實已侵害聲請人之出席審判權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4款揭示之出席審判權及公正審判之要求並構成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違反核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二違憲審查機關實有義務審酌ICCPR及我國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精神宣告聲請人所涉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強盜殺人死刑規定刑法第332條第1項及其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侵害聲請人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4款揭示之出席審判權及公正審判之要求並構成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違反核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以免冤抑並維護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真意第35頁共36頁司法院公鑒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附件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即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一影本1份附件2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46號刑事判決即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二影本1份附件3最高法院101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決定死刑案件以後一律行言詞辯論新聞稿影本附件4最高法院首度破例提解鄭捷本人到庭參與審判之媒體報導附件5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1份委任狀正本前已附於聲請人108年7月2曰簡式聲請書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曰聲請人徐偉展第36頁共36頁","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70638,"doc_id":351699,"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a1576cdb-e5d9-4047-9e4e-045f53347c19.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案號未分案聲請人1.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嘉搖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楊書帆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26.王信福27.邱和順狀.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訴訟代理人姓名李宣毅律師設址電話電子郵件位址茲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9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事主要爭點壹聲請人等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1條第332條第2項第3款第348條第1項第347條第1項等規定詳如附件一暨有重要關聯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我國刑法第33條第1款於總則將死刑明定為主刑之一立法者進而得於分則以死刑為選科法定刑1一我國刑法分則所有選科死刑為法定刑之規定均植基於總則2關於死刑為主刑之一應否將刑法第33條第1款以重要關聯性3理論併列為審查之標的4二死刑即國家以公權力剝奪人民生命其侵害人民憲法上之5權利為人性尊嚴生命權或生存權其權利之内涵暨受死刑6所限制或剝奪之範圍為何7三國家以死刑為手段對犯罪人施以死刑從而絕對地確保對8犯罪人絕不可能再犯之特別預防效果併對社會產生一般預防9之作用以減輕犯罪發生之風險達成防衛社會之目的是否10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11四立法者以剝奪人民生命為防衛社會之手段是否違反世界12人權宣言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詳附件13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14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下稱公政公約詳附15件三第6條第16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16存權保障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等之17規定而違蕙1819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案號20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595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22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23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24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刑事判25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26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最27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1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J字第475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3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4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5台上字第534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6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年度台7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8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年度台9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10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11上字第424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12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13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1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刑事判決151617審查客體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主刑之種類18如下一死刑聲請人等人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19第271條第1項第226-1條第332條第2項第3款第348條第120項第347條第1項詳如附件一所載2122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3一聲請人等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死刑規定違反世界人權宣24言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公政公約第6條25第16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存權保障第23條261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自本件聲請法2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3二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與本件聲請法4規範憲法審查裁判之意旨不符部分應予修正5三聲請人等已受死刑宣告之原確定判決於鉤庭就本件聲請法規6範憲法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相關機關於鈞庭7裁判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8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亦不得依原確定判決執行9四聲請人等依大法官釋字第177號第185號及第193號解釋意10旨就所受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以資救濟1112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1314壹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目的15一本件聲請符合憲法訴訟法第59條之規定16一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17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18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19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内為之憲法訴訟20法第59條定有明文21二聲請人已窮盡所有救濟途徑惟仍認係爭確定終局判決所22適用之法規範詳附件一有違憲疑義聲請人爱依23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3款之規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24行後六個月内提出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25三聲請人業已遵守不變期間26按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3款規定第59條第1項之法27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第83條第1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51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90條第21項但書及第引條之規定前項案件除刑事確定終局判決34外自送達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經查本件聲5請人等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雖於本法修正施行之111年1月4日前即已送達惟屬刑事確定終局裁判依憲法訴訟法6第92條第23款之規定聲請人仍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78個月内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職此聲請人等於1119年7月4日前即提起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依法並無10不合敬請鈞庭鐾察11二疑義之性質與經過及所涉及之憲法條文一聲請人陳憶隆等38人其案件所涉及之事實及確定判決所1213適用之死刑規定如附件一所示因聲請人等均已受確14定判決而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仍無法獲得救濟且其他現行9部法律共計50條之死刑規定詳附件四於我1516國批准公政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tonEconomicSocialand1718CultureRights下稱經濟權利公約詳附件19五合稱兩公約亦已通過公民與政治權牙20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且2013年2017年2022年三次國2122際審查委員會做成的結論性意見中皆要求台灣政府廢除23死刑詳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惟立法機關仍未能廢除死刑規定顯已抵觸世界人權宣言第224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公政公約第6條第1625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存權保障第232661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等規定顯已2違憲3二本件聲請案與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4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或聲請解釋之時空背景不相同且本5件部分聲請案亦同時涉及刑事訴訟法第388條未賦予刑事被6告任何受有效辯護人協助之違憲規定疑義故本件聲請案7與上開釋憲案之釋憲標的實不相同是聲請人自得依憲法8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91.本件聲請案所涉及之死刑規定與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10263號第476號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部分不相同且11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故憲法法庭自應受理本件聲請並12作成實體判決131按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14所涉及之死刑規定分別為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15第1項第9款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16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與本件部17分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刑規定係刑法第226之181條271條等規定參附件一不相同且縱19亦相同社會情勢亦有所變更故聲請人等自得就20上開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212尤以縱認上開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曾經大法官22會議認定並未牴觸憲法惟亦無法因而推定其他法23律所涉之死刑規定均一概符合憲法故聲請人自24得就所受確定判決之死刑規定是否合憲向憲法法25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3我國目前仍有死刑制度之法律共9部法律合計150條規定詳附件四依本件聲請意旨憲法23法庭自應為相同審酌與解釋認定其違憲2.本件聲請解釋之時空背景為總統批准兩公約立法院通過4兩公約施行法並由總統公布後生效乃係我國已向國際56宣示台灣之人權保障與世界標準接軌且亦經三次國際委7員會審查要求我國已廢除死刑為目標而與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時之時空背景89亦顯不相同憲法法庭基於不同之時空背景社會經濟變遷與法治環境之進步自得審查聲請人等所受確定判決之1011死刑規定是否牴觸憲法121憲法法庭解釋憲法肩負賦予憲法與時俱進之重大責任故大法官向來均依時代變遷而為憲法解釋以13賦予憲法新的生命參照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14理由書憲法並非靜止之概念期乃孕育於一持1516續更新之國家成長過程中依據抽象憲法條文對於17現存在之狀況而為法的抉擇當不能排除時代演進18而隨之有所變遷之適用上問題從歷史上探知憲法規範性的意義故有其必要但憲法本身之作用及罗1920所負之使命則不能不從整體法秩序中為價值之判21斷並藉此為一符合此項價值秩序之決定人權保障乃我國現在文化體系中之最高準則並亦當今先22進文明社會共同之準繩作為憲法此一規範主體之2324國民其在現實生活中所表現之意念究欲憲法達25成何種之任務於解釋適用時殊不得不就其所顯示之價值秩序為必要之考量詳附件2627九亦即大法官業已明揭憲法並非靜止之概81念其孕育一持績成長之國家得依據柚象憲法條文2對於現存之狀況而為法的抉擇故憲法本應隨社會3整韙發展而被賦予不同之時代意義且立法機關亦4有依據憲法目的而適時檢討改進之義務俾能與時5倶進以符憲法之目的而憲法法庭既負有依據社6會整體發展及法制環境變化而解釋憲法以保障人7權之重責大任與時代使命則自應於不同之時代賦8予憲法不同之意義俾使憲法能與時倶進以符合9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最終目的102次按大法官會議昔為釋字第194號第263號11第476號解釋時我國尚未經立法院通過揭示缔約12國應廢除死刑之兩公約惟於聲請人等提起本件聲13請時我國歷經多年社會經濟發展已逐步完成各14項人權保障之目標如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對15於共同被告詰問權之保障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確認個人指紋資訊屬於隱私權保障範疇等里程1617碑案件均一再宣示我國已逐步朝強化人權保障之18發展前進且肯認維護人性尊嚴與保障人民之生命19乃現今民主憲政秩序與社會發展之核心價值而相20較於以往我國現今之社會法制發展及人權保障意21識亦均已大幅成長223於此社會法制環境之進步下我國又於98年3月31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詳附件24十並於2009年4月22日由總統公佈生效25詳附件十一總統復於2009年5月14a簽署此二公約之批准書不僅向國際宣示台灣人2627權與世界標準接軌的決心這項歷史紀錄更讓台灣的人權治國理想邁出關鍵的一步總統更表示兩12公約84個條文已經變成國人生活的一部分而兩公3約轉換成國内法的過程更是我國立法技術上的創4舉另總統亦公開表示此為台灣民主内涵得到進5一步充實也是中華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6碑詳附件十二準此我國已由最高行政7機關簽署及批准兩公約並由最高立法機關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而兩公約中之公政公約又揭示應廢除8死刑之目標故此代表廢除死刑之目標已為我國行9政與立法兩權及其所代表之民意所肯認故憲法法1011庭自亦應隨政經法制之變遷而對於死刑制度12之合憲性予以檢視3.綜上大法官雖曾於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1314解釋闡釋各該死刑規定並未違憲惟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15刑規定均前揭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不同社會情事亦有16所變遷且邏輯上亦不可能因某一死刑規定業經解釋即17可推定其餘死刑規定均為合憲而無解釋之必要故憲法法庭自得就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刑規定及死刑制度是否合憲1819予以解釋再者憲法法庭既負有賦予憲法與時倶進之20義俾保障基本人權之責任與使命則憲法法庭自得依據21不同之時代變遷與法制背景而就死刑制度賦予新時代之22解釋重新檢視死刑制度之合憲性2324武聲請法規範憲法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25死刑制度違反國際人權憲章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政公約等揭示普26世價值之全球性國際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憲章與美洲人權27101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揭示普世價值之區域性國際人權公2約故死刑制度本身已違憲3一國際公約具有普世價值者應為我國憲法之法源41.按大法官釋字第428號解釋明揭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5日起正式生效之萬國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Universal6PostalConventionFinalProtocol即有與前開郵7政規則相同之規定我國雖非此公約之締約國仍可視之8為國際間通郵之一般規範依該公約之規定是郵政9規則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與國際公10約之規定相符並未逾越郵政法第二十七條之授權亦未11增加郵政法關於郵件補償規定所無之限制與憲法尚無牴12内容作為憲法法觸故司法院大法官曾以國際公約之13源即釋憲依據而認定我國郵政法與憲法尚無牴觸14詳附件十三152.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明揭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16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曰起17二年内予以修正並依前述解釋意旨就遺屬津貼等保險給18付及與此相關事項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及社會安全如19年金制度等通盤檢討設計而國際勞工公約與社會安20全制度有關之公約為職災給付公約殘障老年與遺屬給21付公約醫療照護與傷病給付公約就業促進與失業保m22公約母性保護公約平等待遇社會安全公約及社會安全23權利維持公約等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我國並未參加為24締約國之國際勞工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我國之勞工保25險條例違憲並要求立法者應參酌國際勞工公約而就勞26工保險條例予以通盤檢討詳附件十四113.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明揭對既有勞工退休制度及12社會保險制度應否予以整合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3之規定並衡量國家總體發展通盤檢討併此指明4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我國之勞工退休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應通盤檢討詳56附件十五4.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明揭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7障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均規定凡受刑事8控訴者均享有詰問對其不利之證人的最低限度保障足910見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乃具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1112定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係為具有普世價值及憲13法應予保障之基本人權詳附件十六5.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明揭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14之權利為聯合國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生效之兒童權利公15約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第1條16第一項所揭橥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17法源而認定子女得享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基本人權1819詳附件十七6.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明揭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從20事任何非法之性活動乃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聯合國於2122西元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過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23生效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四條參照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兒童及少2425年應享有得受保護而免於從事任何非法性活動之基本人26權詳附件十八1217.次按黃越欽前大法官於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所提出2之協同意見書中更明確指出國際公約應作為法源以3促進普世價值近世以來愈屬新興事務其法律關係之4國際統一程度愈高原因在於國際組織常透過公約規制5齊一各國步伐本案解釋文能以公約作為法源對我國6釋憲制度之成長乃極為可喜之現象釋憲機關以公7約為法源檢視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毋乃正是憲法原8則忠實詮釋之表現詳附件十九更明揭以具9有普世償值之國際公約作為憲法法源與釋憲依據係為我10國釋憲制度上之重要進展正為憲法原則忠實詮釋之表現11準此於我國尚非屬締約國之國際勞工公約萬國12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公13約兒童權利公約及當時已簽署之公民及政治14權利國際公約司法院大法官均肯認國際公約所設立之15保障標準具有普世價值而以之為憲法法源並要求不符16合各該國際公約之國内法律應通盤檢討改進此除肯認並17彰顯我國憲法秩序已與國際人權保障接軌之意義外更顯18示我國身為國際社會之成員就具普世價值之國際公約應19有直接適用與遵守之義務以保障人民之基本人權20二死刑制度之存在已違反揭示普世價值之國際人權憲章世21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等全球性國際人權公約故死22刑制度實屬違憲231.聯合國大會於西元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24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並於西元251966年通過公政公約與經濟權利公約另公政公約另有第一二任擇議定書以上五項國際公約共同組成聯合國2613之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BillofHuman1Rights係為現行全球人權公約之基礎22.世界人權宣言係為國際上半世紀以來基本人權保障國際化34之依據各全球性與區域性人權公約之精神象徵被尊稱為萬法之母其揭示基本人權保障之精神與意旨透過5國際上超過50個人權公約之實踐早已成為普世所接受67之價值而我國身為世界人權宣言原始締約國之一本有遵循之義務按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規定人人有資格8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第3條規定人9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5條規定任10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11待遇或刑罰第6條規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12認在法律前的人格詳附件二揭示人人均享有1314生存權之保障且在任何地方均應被承認在法律前享有平等之人格故國家自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剝奪人民之人15格更不得使之受死刑之殘酷待遇或刑罰明揭國家有廢16除死刑之義務故依世界人權宣言第2356條之規17定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憲183.再按公政公約乃係具體落實人民關於政治公民等基419權利而亦為國際人權憲章之一且我國早於1967年即20已簽署並於98年由總統親自批准立法院嗣後亦制訂21兩公約之施行法並經總統公布生效故我國自有遵循公22政公約之義務而依公政公約第16條規定人人在任23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另參照1989年公24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開宗明義於第1條規25定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死刑執行Noone26withinthejurisdictionofaStatePartytothe27141presentProtocolshallbeexecuted.各國應採取2一切必要手段廢止其境内之死刑EachStateParty3shalltakeallnecessarymeasurestoabolishthe4deathpenaltywithinitsjurisdiction.亦明確5指出死刑制度違反人權保障而應予廢除詳附件二6十生命為人格存續之基礎無生命即無人格可言故7國家宣告死刑及執行死刑本身即係徹底否定一個人民的法8律人格故其亦已牴觸上開公約之規定又公政公約第69條復規定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缓或10阻止死刑之廢除6.Nothinginttiisarticleshall11beinvokedtodelayortopreventtheabolitionof12capitalpunishmentbyanyStatePartytothepresent13Covenant.詳附件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針對14此條之解釋該條文探討廢除死刑也強烈建議廢除死15刑所有廢除死刑之措施均應視為對生存權保障之進16展詳附件二H且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亦宣示17以廢除死刑為終極目標並停止死刑之執行詳附件二18十二故至2020年止全球196個國家中已有14419個近七成國家於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死刑詳附件20二十三共同宣示各國對於人性尊嚴維護與生存權保21障之精神故依公政公約第6條第16條規定與聯合國22大會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之解釋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23憲24三死刑制度之存在亦違反揭示普世價值之歐洲人權公約第25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憲26章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區域性國際人權公27約151.歐洲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第1條規定廢除1死刑任何人不得被宣判這種刑罰或死刑執行The2deathpenaltyshallbeabolished.Nooneshallbe3condemnedtosuchpenaltyorexecuted.揭示國家45僅於戰爭特殊時期方得為宣判或執行死刑詳附件二十四62.歐洲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則除第1條規定7廢除死刑任何人不得被宣判這種刑罰或死刑執行8Thedeathpenaltyshallbeabolished.Nooneshall9becondemnedtosuchpenaltyorexecuted.夕卜其韵1011言更進一步宣示國家有全面廢除死刑之義務包括對戰時所犯行為亦然NotingthatProtocolNo.6tothe12ConventionconcerningtheAbolitionoftheDeath13PenaltysignedatStrasbourgon28April198314doesnotexcludethedeathpenaltyinrespectof15actscommittedintimeofwarorofimminentthreat16ofwarBeingresolvedtotakethefinalstepin17ordertoabolishthedeathpenaltyinall18circumstances.詳附件二十五實務上至20019年7月止歐洲人權公約46個締約國中已有44個國家20簽署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詳附件二十六21故歐洲即將成為全面性廢除死刑制度之地區俄羅斯憲法22法院亦已於2009年11月19日裁定禁止恢復死刑憲法2324法院院長於判決書中更明確指出死刑在俄羅斯是不可能執行的因為俄羅斯已經簽署禁止死刑的國際協定詳25附件二十七261613歐盟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條規定一人人均2享有生存權二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3行1.Everyonehastherighttolife.2.Noone4shallbecondemnedtothedeathpenaltyor5executed.詳附件二十八更直接載明任何人6之生存權均受絕對保障而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行74美洲1969年美洲人權公約第4條規定一每一8個人都有使其生命受到尊重的權利這種權利一般從胚胎9時起就應受到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10二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犯了最嚴重罪行和按照11管轄法院的最後判決並按照在犯該罪行前就已制定給予12此項懲罰的法律才可處以死刑執行這種懲罰不應擴大13到目前並不適用死刑的犯罪行為三在已經廢除死刑的14國家不得恢復死刑四對政治犯罪或有關的一般罪行15不得處以死刑五對犯罪時年齡在十八歲以下或超過七16十歲的人不得處以死刑對孕婦也不得處以死刑六每17一被判處死刑的人都有權請求赦免特赦或減刑對一切18案件均得給予赦免特救或減刑在主管當局對請求書作19出決定之前不得處以死刑Everypersoncondemned20todeathshallhavetherighttoapplyforamnesty21pardonorcommutationofsentencewhichmaybe22grantedinallcases.Capitalpunishmentshallnot23beimposedwhilesuchapetitionispendingdecision24bythecompetentauthority.詳附件二十25九265美洲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第1條規定27本協定締約國不得於其領土及管轄地内宣判或執行任何17死刑TheStatesPartiestothisProtocolshall1notapplythedeathpenaltyintheirterritoryto2anypersonsubjecttotheirjurisdiction.C詳附34件三十則甚而禁止於他國受死刑宣告者亦不得於5締約國之國家領土内執行任何死刑6.非洲非洲人權委員會AfricanCommissiononHuman6andPeoplesRights亦於西元2008年11月通過決議7要求非洲人權憲章AfricanCharteronHumanand8PeoplesRights會員國簽署暫停死刑議定書條款並決910議以廢除死刑為目標詳附件三H117.我國既為以人權保障為立國宗旨之國家則對於具有普世12價值之國際公約縱使我國並非締約國亦應以其為憲法之法源而加以遵循而揭示普世價值且受國際遵循之國際1314公約除世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等全球性人權公約外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及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15憲章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區域性人權公約1617亦均已彰顯應保障人性尊嚴而廢除死刑之意旨足證廢除死刑實已為普世價值故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憲18二死刑制度違反憲法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顯已过19害20一我國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21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22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23義確保世界和平本條雖規定中華民國應尊重條24約及聯合國憲章惟按我國制憲大會於制定本條之過程25中本條之原文原係規定遵守條約及聯合國憲章惟26僅係基於過去國際聯盟LeagueofNations之快速解體27181經驗而認為聯合國似亦難排除快速解體之可能故基於2維護憲法之長久性質乃將遵守於文字修訂為尊3重詳附件三十二實則憲法第141條之規定意4旨仍在揭示我國負有自動遵守與履行條約之義務此乃一5國當然之責任且該條約亦不限於聯合國憲章賁無疑6問二如前所述國際公約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歐洲人78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9本權利憲章及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國際條約10均如前述已明揭國家應絕對保障生存權並負有廢除死刑之11義務故我國死刑制度之存在自已違反憲法第141條我12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而屬違憲13三我國既已簽署公政公約且兩公約亦經總統批准立法院通過14則我國自有廢除死刑制度之義務15一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課予國家有廢除死刑之義務16且此為國家應自動履行之條款故若謂公政公約並未課予17國家廢除死刑之義務或因而延遲死刑制度之廢除者即顯18已違反公政公約之明文規定191.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20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此係.屬21國家應自動履行之條款而無待立法程序之承認即課予22締約國有廢除死刑之義務232.因公政公約並無直接記載締約國應廢除死刑之字句24故或有謂公政公約並未明文課以締約國應廢除死刑之義25務故縱使締約國仍維持死刑制度或延緩死刑制度之廢26除仍未牴觸公政公約云云惟查凡主張締約國依據公27政公約尚無廢除死刑之義務或無須儘速廢除死刑制度19者於其主張或宣稱之同時即已造成廢除死刑制度之推1遲或阻止而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大法官如2亦為類似解讀則於作成解釋時即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36項規定故公政公約之缔約國應負有立即廢除死刑之義4務此殆無疑問53.又公政公約第16條規定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6法律人格之權利亦再度重申世界人權宣言第6條所揭78示人人均享有生存權之保障且在任何地方均應被承認在法律上具有平等人格之權利故生命權實為國際人權法之9保障核心國家既不得以任何方式否定人民之法律人格1011則人民自享有不受死刑之殘酷待遇或刑罰之權利受死刑12宣告者在刑場接受執行之一刻勢遭否認其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此即我國死刑制度顯已違反依公政公1314約第16條及憲法規定平等權與生命權保障之原因二我國既已簽署公政公約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即為承諾1516將履行公政公約故我國自負有廢除死刑之義務171.按國際公認為國際習慣法成文化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第18條18規定一國負有義務不得採取任何足以妨礙條約目的人19宗旨之行動一如該國已簽署條約AStateis20obligedtorefrainfromactswhichwoulddefeatthe21objectandpurposeofatreatywhenaithas22signedthetreaty.詳附件三十三明揭國家23一旦簽署條約即不得從事違背公約宗旨或妨礙條約目的24之行為252.查公政公約係聯合國於1966年第21屆常會決議通過並2627開放聯合國之會員國或經獲邀之其他國家簽署而我國早201於1967年10月5日即由我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常任代表2劉鍇代表政府簽署上開兩公約詳附件三十四故3依據國際公認為國際習慣法成文化之維也納條約法公4約第18條規定我國於簽署公政公約後即已表示遵5守該公約之承諾而有不從事違背該公約宗旨行為之義務6故我國自負有依公政公約廢除死刑之義務73.或有謂我國雖已簽署公政公約但因尚未完成存放程序8故公政公約對我國並無拘束力實則我國既已簽署公政9公約則依前揭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規定我國包含司10法機關在内即有遵守條約之義務至經我國簽署公政公11約後是否完成存放程序僅係涉及我國可否對於其他國家12主張國際法上效力之問題例如在國際法庭主張權13利而無礙於我國應遵守公政公約之義務故我國自應14依據公政公約而廢除死刑自不待言154.又查兩公約之施行法已於98年4月22日經總統公佈生16效並於98年12月10日施行為現行有效法律按兩17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18之内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19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内完成法令之制訂定20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基於人權保障與世界接21軌實為刻不容緩之國際義務故立法者乃課以各級機關22應於兩年内全面修正相關法令之義務上開兩年緩衝期間23之規定並非賦予各級機關利用此一期間處決死刑犯之權24力抑且立法院亦不得執兩公約並不要求廢除死刑為由25拒絕修法廢除死刑否則勢必明顯牴觸公政公約第6條第266項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廢除之規27定如因鑒於兩年緩衝期間屆滿在即而欲執行死刑者21實無異以兩公約之緣故而加速死刑之執行自亦不符公1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之精神2三兩公約施行法已經我國立法程序通過而兩公約施行法規34定兩公約之遵守應參照兩公約之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5務委員會之解釋且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大會均已明確揭示國家應廢除死刑故我國依據兩公約施行法67規定亦有全面廢除死刑之義務1.按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稱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89其内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1011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内容12與國内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故司法院大1314法官認為條約經國内立法程序通過者即至少具有相當於國内法律之效力另法務部72法律字第1813號函15釋條約在我國應具有國内法之效力..條約與國内法16牴觸時似宜優先適用條約詳附件三十五17法務部77法參字第20108號函釋從憲法第141條18規定之精神以觀條約與法律有所牴觸時原則上似宜c19條約之效力為優..原則上一國政府有義務不制定違反20條約之法律故在解釋上應盡可能推定立法機關不願為2122與條約有抵觸之立法詳附件三十六法務部79法律字第10900號函釋依憲法第141條之精神2324及法院判例決之意旨條約協定與國内法牴觸時25宜優先適用前者蓋條約協定係就締約國間之特別事項26而為規範依國際社會遵守國際信義之慣例締約國有義27務不制定違反條約協定之法律或於兩者衝突牴觸時優221先適用條約協定詳附件三十七等故依2據我國長久以來之實務見解均認如條約已通過國内立法3程序者其非但具有國内法之效力且其效力應優先於國4内法52.次按兩公約已經總統批准並經立法程序通過不僅向6國際宣示台灣人權與世界標準接軌的決心這項歷史紀錄7更讓台灣的人權治國理想邁出關鍵的一步詳附件十8二總統更表示兩公約84個條文已經變成國人生9活的一部分而兩公約轉換成國内法的過程更是我國立10法技術上的創舉且總統並宣示此為台灣民主内涵得到11進一步充實也是中華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12詳附件十三故於兩公約經立法院通過後至13少已具有優先於國内法之法律效力國内法律自不得牴14觸之153.另按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16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公17政公約第6條既已揭示應廢除死刑之意旨且聯合國大會18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亦均肯認該條規定之意旨在於各國家19應廢除死刑故我國即便依據優於國内法律之公政公約20亦應廢除死刑制度21四我國已進行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共有三份結論性22意見書皆指出我國目前保有死刑制度及執行死刑違反公23政公約對生命權的保障故依據委員會所做成之結論性意24見我國自負廢除死刑之義務25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26行法规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人權委員27會之解釋而該解釋應該包括一般性意見以及針對各國國23家報告所作之結論性意見詳附件三十八亦即12一般性意見及結論性意見對所有公約締約國應具等同於公約條文之敔力32.2013年我國初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中審查委員於結論4性意見第56點中即指出公約第6條第6項表達國際間56朝向廢死的趨勢聯合國大會也屢次呼籲各國停止執行死刑而台灣是2011年少數20個執行死刑的國家之一因7此強烈建議政府擬訂政策朝向廢除死刑第57點指出台8灣政府於該年度以前3年内所執行之死刑皆違反公約第96條第4項保障受死刑宣告者有聲請特赦或減刑之權利10而在該相關程序終止前應暫時停止執行死刑詳附件11六又2017年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專家於12結論性意見第5859點中指出在國際肯認死刑為酷刑1314之聲浪日趨強烈的情況下台灣政府近年死刑執行的數據15卻未見變化政府一昧以民意正當化死刑執行的合法性16呼籲政府應採取果敢措施暫停執行死刑並提升公眾對於反酷刑及非人道處罰之認識詳附件七進一步17言之2022年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專家於結論性18意見第68點指出中雄民國台淠有可能成為認可淨19執行國際人權的亞洲標準制定者但只要死刑仍是其刑事2021司法系統中的一個要素它就永遠無法實現此一目標並於第了2點中明確指出委i會強烈建譆行政院立即宣2223布暫停執行死刑法務部部長不應再簽署處決令所有死刑應立即減刑檢察官不胤再在正在進行的和未來的起訴2425中尋求死刑總統應拒絕授褶執行死刑並在死刑案件的定罪證不明確的情況下例如有證據表明供詞和其他2627證據是透過酷刑獲得的酌情行使赦免特權特別是應241赦免已在死囚牢房服刑33年的邱和順詳附件2八依上述根據兩公約施行法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所3做成之結論性意見應與公約具相同效力故政府應依該兩4號結論性意見之意旨廢除死刑制度5四死刑制度之存在及執行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有6延.7一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8予保障明揭人民之生存權應受憲法保障之意旨按當9代立憲民主國家之核心價值即在人性尊嚴之維護且一10切違憲審查機制亦應為了捍衛人性尊嚴的核心價值而存11在而生存權係人性尊嚴所存立之基礎則生存權即有受12絕對保障之必要觀諸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人有權13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公政公約第6條1項14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15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德國基本法第2條規定16人人有生命與身體不可侵犯權個人自由不可侵17犯均揭示生存權為普世最高憲法價值之地位我國憲18法第15條關於生存權保障之規定自應為相同解釋而認19生命權當然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20二次按基本人權乃人類生而有之2022年第三次國家報告21審查會議專家於結論性意見第70點即指出雖然不應忽22視公眾輿論但公眾興論不應成為保護人類尊嚴和公民23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和第7條所規定的法律和實24踐變革的障礙25三故按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意旨憲法之解釋應隨時代26變遷社會進展而隨時檢討俾憲法之解釋能與時倶進27而不拘泥於過去固有之見解或無視於國際人權保障之潮251流與社會時代背景查我國歷經多年來之社會經濟成長法制亦隨之快速進步且多項人權保障之里程碑均由司法2院大法官之解釋所逐步奠定如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3對於共同被告詰問權之保障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認45個人指紋資訊係屬隱私權保障範疇等均彰顯我國對於人民基本人權之保障已有顳著之進步再加以總統已批准明67確揭示生存權應受保障及應廢除死刑之兩公約並經由立8法院訂定施行法且將於近日内正式實施更彰顯我國人權保障已進入另一重大里程碑故我國自有將人民之生存權910提升為絕對保障之必要故現存之死刑規定實難謂合害11五死刑規定之存在與執行亦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12一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13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14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明揭須符合公1516益目的法律保留原則方得為基本人權之限制惟憲法第23條僅賦予法律於符合公益目的及法律保留原則之1718前提下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其並未賦予立法機19關得進一步剝奪人民所有基本權利之權而死刑制及既係剝奪人民之生存權及其他之一切基本權利則其自已2021逾越憲法第23條之限制之範圍而違反比例原則二縱認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並無違反憲法第23條僅得限22制人民基本權之意旨惟查死刑規定之目的係為保2324障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人身法益惟國家法益與社會法25益之侵害即便情節重大仍非不得以其他替代死刑之方式為之如建立特殊無期徒刑制度以別於一般無期2627徒刑課予犯罪行為人更長之刑期更嚴格之假釋期261間更多之社會義務或建立犯罪行為人應向國家社會為2特殊貢獻之機制等不但同樣能達到警惕與處罰之目的3且另可為社會起正面積極之作用故對於侵害國家或社會4法益之行為處以死刑亦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必要5性之原則6三再就侵害人身法益之犯罪類型而言基於其除有警惕與處7罰之目的外另亦隱含受害人之人權保障之目的故除仍8得建立特殊無期徒刑制度外亦得建立完善之被害9人保護制度或參酌德國之立法例為加害人與被害人10建立雙方協談管道或使加害人直接補償被害人之犯罪11人與被害人均衡協商及再復原制度換言之可歸納為121提供加害人補償受害人之機制2提供加害人與13被害人協商和解制度3被害人權利保障機制等即14透過更為實際與經濟之方式減少受害人之傷害故縱於15侵害人身法益之案件處以死刑仍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16必要性之原則17再者我國現已實施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主管機關法務18部並捐助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犯罪被害人保a基19金以捍衛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櫂是廢除死刑制度並非20意謂國家即漠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權保障被害人及其21家囑之人權國家應透過完善之補偾與救助管道予以保22障而非由國家帶頭殺戮對加害人處以極刑加以報復23四另按死刑制度所欲達成之利益在於保障國家法益社會24法益及人身法益惟按憲法第2條所明揭中華民國之主25權屬於國民全體指示國家設立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26而生存權又為一切基本人權之前提故生存權保障實係國27家設立目的之核心再按生命本身即為目的而不是手271段則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自不得作為警惕其他人民2或社會之手段否則即有違生存權本身即為目的之意義3故現行死刑制度以死刑為手段縱欲達成警惕社會與處罰4行為人之目的其對於行為人所造成之損害係以剝奪不5可回復之生命為手段而欲達成保障國家社會與人身等6法益之目的顯然已混淆目的與手段即以身為目的之生命保障作為手段以達成保障身為手段之國家法益78等作為目的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之限制妥當性原9則六死刑制度之存在與執行亦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1011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12級赏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旨在保障人民法律上地位之實質13平等故人人均有被承認為法律主體而得享有人格之權利任何人14包含國家在内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否定他人之人格而死刑制15度即係將行為人由有人格之人變為無人格之物屍體之手段故16死刑制度之存在及執行已使人民之生存權處於得被其他人否定之不平等狀態而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17參關於聲請暫時處分以停止聲請人死刑之執行部份1819一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20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21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22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23二次按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明揭保全制度固2425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26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内容於立27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281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2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3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4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5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6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7暫時處分之宣告另大法官釋字第599號解釋理由書亦揭示8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9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10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11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12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13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14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15三依前引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酌大法官釋16字第585號及第599號解釋理由書如因1系爭憲法疑義可17能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2對損害之防止18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3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4權衡作19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時則依20聲請人之聲請得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保障人民之權21利22一生存權乃係人民一切基本權利之基礎一旦剝奪人民23之生存權則所有基本權利包含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24約第6條第4項自動履行條款所賦予受死刑宣告者請求特25赦或減刑之權利均將同時遭受不可回復且全面性地剝奪26二次按受死刑宣告者隨時處於可能受執行之不確定狀27態若不先為暫時處分聲請人可能於鈞庭就本件聲請法291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行2故暫時處分對於聲請人顯有事實上之急迫及必要性三又死刑制度之手段僅有執行與不執行並無其他可3替代之手段故除予停止執行外別無其他手段可資代替45四再者權衡本件作成暫時處分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利6弊則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析言之作成7暫時處分雖將使死刑暫時無法執行惟死刑之執行並非無法8於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9為之現縱因暫時處分而延緩聲請人之死刑執行亦不致發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事反之若鈞庭拒絕作成暫時處分1011則縱使曰後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作成為12宣告系爭法規範違憲之裁判惟聲請人之生命亦已無法回復13五據上就聲請人已受死刑宣告之原確定判決依釋字第725號解釋第741號解釋意旨及參酌憲法訴訟法第531415條之規定併請鉤庭論知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依鈞庭16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之意旨於鉤庭裁判所踰知之非常上訴期間内為聲請人依法提起非常上訴聲請人17已受死刑宣告之確定判決於鈎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18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相關機關於氧1920庭裁判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亦不得依原確定2122判決執行俾保障聲請人之生存權及其他所有基本人權不致遭受毁滅聲請人爰為應受判決事項第23項之聲明232425肆祈請鈞庭惠予宣告死刑違憲並先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分26我國現行制度下剝奪侵害人權者以死刑制度為甚基於比例原則自應優先檢討死刑制度之存廢聲請人等38人均道判處死刑定瓛其生命27301權隨時可能遭受國家違憲侵害祈請鈞院即刻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2分3世異時移變法宜矣幸人命尚存故鈞院與辯護人有此機運可4以對於過去的司法判決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標準重新5深思判決確定後待死期間待決死囚作為人經歷時空變化而6有所變化作為一個世界矚目成功實踐民主國法治國的年輕國家7中憲法守門員的角色我國法院必定也處於快速成長迅速成熟的8時期而有所變化悲劇發生一而再反覆發生司法權如何擲地有9聲讓行政權立法權知悉如何面對悲劇接補悲劇中的主角們如10何理解悲劇成因防止下一個悲劇聲請人深信都可以也必須從11這一類的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中出發1213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文件聲請人等委任狀正本共計38份附件一陳憶隆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黃春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張人堡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954號刑事判決張斋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鄭武松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劉華崑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連佐銘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蕭新財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揚書帆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刑事判決呂文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刑事判決施智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劉榮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王柏英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王鴻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刑事判決陳文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沈鴻霖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陳錫卿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刑事判決廢敏貴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58號刑事判決唐霖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沈岐武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蕭仁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廖家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徐偉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46號刑事判決歐陽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郭俊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王信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邱和順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連國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李德榮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林旺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游岭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棘志夕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黃富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242號刑事判決林于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邱合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彭建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黃麟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沈文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刑事判決附件二世界人權宣言影本乙份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影本乙份附件三附件四我國現行死刑規定列表影本乙份附件五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影本乙份2013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六2017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七2022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九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兩公約之會議附件十記錄影本乙份總統於98年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之總統附件十一府公報影本乙份總統於98年5月14日簽署此兩公約批准書之公附件十二告總統簽署人權公約台灣人權標準接軌國際新聞及總統府新聞稿影本乙份34附件十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8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影本乙份黃越欽大法官於釋字第549號解釋所提出之協同附件十九意見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198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一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見解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二聯合國大會2008年12月18日第63會期63168號決議文聯合國大會2007年12月18日第62會期第62149號決議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5年4月20日第200559號決議文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三國際特赦組織於2021年4月21日全球廢除死刑國家統計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四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五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六陳新民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中央研究院96年12月10日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七2009年11月19日法新社聖彼得堡外電新聞報導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八歐洲基本權利憲章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九美洲人權公約乙份附件三十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一國際特赦組織2008年全球死刑現狀報告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二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三民書局第260頁以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四我國於1967年10月5日簽署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文件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五法務部72法律字第1813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六法務部77法參字第20108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七法務部79法律字第10900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八林钰雄刑事訴訟法上七版2013年頁26廖福特聯合國與人權保障一監督機制條約内涵台灣實踐2013年頁185-186影本乙份2此致3憲法法庭公鑒曰4中華民國年7月5具狀人陳憶隆黃春棋張人堡張嘉搖鄭武松劉華崑連佐越蕭新財369.揚書恒i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15.陳文魁_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T23.徐偉展丨24歐陽槔25.郭俊偉1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吃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訴訟代理人李宣毅律師撰狀人","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70639,"doc_id":351699,"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9adb30e2-942f-41d5-9e0d-24c7aa115d26.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正本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1.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最塔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i攝.書帆姊.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聲請人13_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憲法法庭收文20_沈岐武1127.1421.蕭仁俊塞0字第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李宣毅律師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為補充理由事2壹憲法法庭作為憲法之維護者就宣告剝奪被告或受刑人生命權之死3刑為違憲為憲法法庭所不可迴避之維持憲法基本人權底線職責4一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於1995年512vMaAwan少aneand如5CCT394附件39號宣告死刑違憲判決中揭示民意固有參考6價值但不可就此取代法院鞸憲之貴任死刑合憲輿否不適合透7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公民投票決定憲法法庭不應以大果之喜好作8出決定而應恪守其身為憲法獨立裁決者之職責19二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ZLINSZKY於1990年匈牙利憲法法庭第1023號憲法判決之意見書附件40號中亦強調社會固不乏有呼11籲回復死刑之聲浪但憲法法庭並非為追求社會成員間之威望而12存在其唯一職貴所在乃係確保法體系之和諧輿合憲2又誠如13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bLYOM所言憲法法庭之決定難免需主14觀考慮歷史解釋但憲法法庭仍應客觀參考當代國際對於死刑議15題之處理之標準31ConstitutionCourtSvMahvanyammidAnotherCCT3941995parS8-89t1PubIicopinionmayhavesomerelevancetotheenquirybutinitselfitisnosubstituteforthedutyvestedintheCourtstointerprettheCGnstitutionandtoupholditsprovisionswithoutfearorfavour....Bythesametokentheissueoftheconstitutionalityofcapitalpucishmentcannotbereferredtoareferenduminwhichamajorityviewwouldprevailoverthewishesofanyminority.Theveryreasonforestablishingthenewlegalorderandforvestingthepowerofjudicialreviewofalllegislationinthecourtswastoprotecttherightsofminoritiesandotherswhocannotprotecttheirrightsadequatelythroughthedemocraticprocess.Thosewhoareentitledtoclaimthisprotectionincludethesocialoutcastsandmarginalisedpeopleofoursociety.ItisonlyifthereisawillingnesstoprotecttheworstandtheweakestamongstuslimtallofuscanbesecurethatourownrightsWillbeprotected.89ThisCourtcannotallowitselftobedivertedfromitsdutytoactasanindependentarbiteroftheConstitutionbymakingchoicesonthebasisthattheywillfindfavourwiththepublic.2ConstitutionalCourtDeeision231990ZLCNSZKYtJ.concurringstates1TheConstitutionalCourthoweverdoesnothuntforpopularityamongthemembersofsocietyitsonlycompetenceistoensuretheharmonyandconstitutionalityofthelegalsystemdeprivationoflifebytheStateisforbiddenevenaceordmgtothestricttextofourConstitutionandmaynotbejustifiedbytheconstitutionalprinciplesofcriminallaweither.3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IntermsoftheaboveframeworkthedecisionoftheConstitutionalCourtisdeliberatelysubjectiveandtiedtohistoryeveniftheConstitutionalCourtproclaimsabsolutevaluesitrevealstheirmeaninginthegivenperiodanditsdecisionforexampleinthequestionsofcapitalpunishmentoraborticmtshouldnotlayclaimtoeternity.TheConstitutionalCourtsimageofmaiichoiceofphilosophyandconceptionofajudgeddutyareallsubjectivefeatures.ThatiswhyiiisdesirablefortheConstitutionalCourttoconsiderthecontemporaryinternationalapproachtocapitalpunishmentasanobjectivecriteriontheevaluationofthissubjectalreadybelongstotheConstitutionalCourts3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三是以憲法法庭作為解釋憲法之最高司法機關依循普世價值及當2代民主自由國家之憲政秩序就生命權於憲法上之地位以及宣告3死刑作為生命權之剝奪為違反生命權之核心内涵而違蕙等重要基4本人權及人性尊嚴問題作成憲法判決為憲法法庭所不可迴避之5憲政職責6貳多國之憲法法庭均曾基於剝奪生命權即係同時剝奪人性尊嚴因而認為7死刑違憲一匈牙利立陶宛南非之憲法法庭均明確肯認個人透過享有生命權而89得以滿足其人性尊嚴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間乃不可分割之關係進而10認定以死刑剝奪他人生命權相當於侵害基本權之核心本質而屬違憲一匈牙利憲法法庭於1990年第23號憲法法庭判決參附件40I12號中認為生命椹舆人性尊嚴為其他所有基本搞之前提係不13可分割且不可限制之基本權剝奪生命椹之死刑不啻於牴觸了禁14止對生命權及人性尊嚴之核心内涵為限制之憲法戒命同時亦徹15底不可挽回地消滅了透過生命椹以及人性尊嚴所破保之其他基16本禮4因此宣告死刑違憲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6lyom針17對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關係做了精闢的論述享有平等之人性18尊嚴必須與生命權結合確保不同價值之裸命於法律意義上不受區別對待沒有人比他人更值得或更不值得享有生命No1920oneismoreorlessworthyoflife.基於平等之人性尊嚴殘疾人21或犯罪者之生命與人性尊嚴均平等地不可侵害基於生命權realmofpermissiblepoliticalengagement.x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TheConstitutionalCourtfoundthattheprovisionsintheCriminalCodeconcerningcapitalpunishmentandthequotedrelatedregulationscameintoconflictwiththeprohibitionagainstthelimitationoftheessentialcontentsoftherighttolifeandhumandignity.Theprovisionsrelatingtothedeprivationoflifeandhumandignitybycapitalpunishmentnotonlyimposealimitationupontheessentialmeaningofthefundamentalrighttolifeandhumandignitybutalsoallowsfortheentireandirreparableeliminationoflifeandhumandignityoroftherightensuringthese.ThereforetheConstitutionalCourtestablishedtheunconstitutionalityoftheseprovisionsanddeclaredthemnullandvoid.4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與人性尊嚴之結合人人在死亡上平等生命之平等也受人性尊I2嚴所保障5相較於其他基本權規範地僅係個體抽象的角色3或面向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乃為人作為法主體之根本其他4權利可能可以被限制後再回復該等權利之消滅可能僅是部分性5的因為對這些權利的限制並不會排除其他權利之行使一些權6利可能可以被完全剝奪後再被授予然而對這些權利的終極剝7奪加設限制的就是生命權與人性尊嚴6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8s6lyomp.於其意見書中強調生命權與人性尊嚴其本身即是基9本權之核心本質應為其他基本權限制之絕對界線剝奪生命權10與人性尊嚴概念上即屬恣意的因為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是不11可侵犯之絕對權利12二立陶宛憲法法庭亦於1998年第2號憲法法庭判決Case13No298附件41號中認為生命權以及人性尊嚴乃構成了人14格之完整以及象徵了個體的本質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是個體不容15侵犯之部分7憲法法庭認為每個人均應享有天賦且不可分割之16生命權一個人如果可以被剝奪生命那根本就沒有生命以死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erighttoequaldignitymustensureinunionwiththerighttolifethatdifferentlyvaluedbarelivesarenottobetreateddifferentlyinalegalsense.Nooneismoreorlessworthyoflife.Becauseofequaldignitythelifeandhumandignityofacrippleandsomeonemorallycriminalareequallyuntouchable.Humandignityissharedbyeveryhumanbeingnomattertowhatextentthepossibilityofhumanachievementheorshehasaccomplishedandthereasontherefor.Asaresultoftheunityof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notonlyiseverybodyequalindeathbuttheequalityoflivesisalsoguaranteedbydignity.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isrightconcernstheundividedandcompleteman-whileallotherrightsregulateabstractrolesorpartialaspects.Evenpersonalrightsconcernonlythosewithaveragenormalsensibility.Therighttolifeanddignityasthebasisofmanslegalstatusisthemostpersonalandmostgeneralatthesametime.Theotherrightsmaybelimitedthenrestoredtheirwithdrawalmayonlybepartialalsobecausetheirlimitationdoesnotprecludetheprevalenceofotherrights.Severalrightsmaybetakenawayentirelythengrantedagain.Theultimatelimitoftheirwithdrawalisexactlytherightofmantolifeanddignitywhichdoesnotmeanthatreachingthisultimatelimitwouldbeconstitutionalinallcases.ConstitutionalCourtNo.298Humanlifeanddignityconstitutetheintegrityofapersonalityandtheydenotetheessenceofanindividual.Lifeanddignityareinalienablepropertiesofanindividualthereforetheymaynotbetreatedseparately.Theinnatehumanrightsareinnateopportunitiesofanindividualwhichensurehishumandignityinthespheresofsociallife.Theyconstitutethatminimumthatstartingpointfromwhichalltheotherrightsaredevelopedandsupplementedandwhichconstitutethevaluesunquestionablyrecognisedby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5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刑剝奪他人生命權形同否決憲法所保障之生命權8三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於1995年5123CCT394案參附件39號中認為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乃完整4且絕對之權利其他所有權利均源自於之雖然其他權利可能會5受到限制但無論如何限制該等限制都不應該超過保存生命權6與人性尊嚴之最低限度剝奪生命權與人性尊嚴形同消滅生而7為人其餘所有權利9憲法法庭強調死刑之執行徹底剝奪生命權8以及人性尊嚴不啻於否定了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核心必要内9容亦牴觸該國憲法因而宣告死刑違憲10二於我國憲法下死刑剝奪被告受刑人生命權無疑亦同時侵犯人性II尊嚴屬對基本權核心本質之侵害而違憲12一人性尊嚴之不可侵犯性以及其作為民主自由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其無待憲法之明定及應予以承認並作為憲法之當然前提此13業經由大法官解釋加以肯認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76031415號解釋ConstitutionalCourtNo.298MAsnotedabovetherighttolifeisaninnaterightofeveryindividual.Itisindivisible.Eitherthereislifeorthereisnotlife.Eithertheaccusedmaybedeprivedofhislifeornotbyacourtsentence.Inthelattercaseanotherpunishmentisgiven.Afterimpositionofthedeathpenaltyandupontheexecutionahumanlifeisceased.AlongsidetheinnaterighttolifeofthatindividualwhichisprotectedbythenormoftheConstitutionisdenied.9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84Section8thecounterpartofsection33ofourConstitutionprovidesthatlawsshallnotimposeanylimitationsontheessentialcontentoffundamentalrights.AccordingtothefindingoftheCourtcapitalpunishmentimposedalimitationontheessentialcontentofthefundamentalrightstolifeandhumandignityeliminatingthemirretrievably.Assuchitwasunconstitutional.TwofactorsarestressedinthejudgmentoftheCourt.Firsts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rightsoflifeanddignityandtheimportanceoftheserightstakentogether.Secondlytheafasoliitenatureofthesgtworiglitstakentogether.Togethertheyarcthesourceofaltotherrights.OtherrightsmaybelimitedandmayevenbewithdrawnandthengrantedagainbattheirultimatelimitistobefoundinthepreservationofthetwinrightsoflifeanddignityThesetwinrightsaretheessentialcontentofallrightsundertheConstitutian.TakethemawayaadallotherrightsceaseIwilldeallaterwiththerequirementofourConstitutionthatarightshallnotbelimitedinwayswhichnegateitsessentialcontent.ForthepresentpurposesitissufficienttopointtothefactthattheHungarianCourtheldcapitalpunishmenttobeunconstitutionalonthegroundsthatitisinconsistentwiththerighttolifeandtherighttodignity.6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二眾多學者均肯認人性尊嚴作為客觀憲法最高指導原則1為我國I2憲法所保障之當然内涵1112131415且人民作為憲政國家之基本要3素人民乃國家存在及權利行使之主體個人所具有之人格4尊嚴價值乃國家所建立憲法秩序價值之根源唯有在確保人享5有人性尊嚴價值之前提下國家方取得存在之正當性是以人6性尊嚴係先於國家憲法之存在保障人性尊嚴應為國家之根本7任務1314158三鉤庭亦已多次認定人性尊嚴及人格權為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9101.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理由書第20段維護人性尊嚴與尊11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僧值人格權作12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2213條所保障之基本人福之一其中包括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本庭14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152.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書第32段人格權乃維護個人16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17切應受憲法第22條保障183.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書第17段維護人性尊嚴與尊19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人格權作20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2211陳清秀憲法上人性尊嚴現代國家與憲法月旦出版社1997年第95-96頁附件42號11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元照出版社2020年3月第3-4頁附件43號12蔡宗珍人性尊嚴之保障作為憲法基本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45期1992年2月第99-100頁附件44號13周宗憲人性尊嚴與人民最低生活權的保障司法周刊205年6月9日附件45號14蘇傻雄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之協同含部分不同意見書附件46號15彭鳳至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之一部協同及一部不同意見書附件47號7丁49213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之一司法院釋字第399號第587號第603號及第664號等解釋參照而人格權保護的是特定人之身分資格及能力暨以此所衍生出之諸多與人不可分離之社會利益又人之血統係先於憲法法律存在之自然事實與個人及所屬群體之身分認同密切相關四又生命權righttolife與其他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不同係作為實現人性尊嚴之前提唯有在個體同時享有生命權以及人性尊嚴之絕對權利方使人此一個體成為超越動物或物之存在構成人格之完整並象徵了個體之核心本質而得作為一法律上之主體換言之倘若個體已經死亡形同無生命權之存在則人性尊嚴亦將失所附麗相當於失去擁有權利的權利因此前大法官李震山教授認為生命權作為所有基本權之原權屬一種自然權固有權不待憲法明文規定即需予以保障16五大法官解釋過去係將將生命權之憲法依據立於憲法第15條對生存權之保障1.釋字792號解釋主文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内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2.釋字803號解釋理由書第32段生命模及身逋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689號第780號及笫792號解釋李震山生命權法學講座第22期92年10月第2頁附件48號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參照...而自製獵槍係原住民合法狩獵工具之一若於法制2上對其規格與製作過程有所規範自應履踐使原住民得安全從3事合法狩獵活動之國家義務除應使其具備一定之打獵功能4外亦應同時顧及獲人以及第三人於搶枝製作使用時之生命5與身體之安全以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及原6住民與第三人之生命權及身體權7六生命權作為其他權利之根基以及其與人性尊嚴間不可分割之關8聯應享有不容侵犯之絕對保障正係因人性尊嚴以及生9命權均係象徵人生而為人之核心本質因此其應享有核心不10可剝奪之絕對保障11七美國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倫南JusticeBrennan於GreggV.12Georgb案中亦於其意見書中附件49號揭示死刑將人類視13為非人類nonhumans是可以用來耍弄並且丢棄的物艘因14此死刑並不符合憲法的基本前提即使是最粗鄙的罪犯仍是15享有人性尊嚴的人類17生命權是人享有人性尊嚴之前提死刑16不啻將人i視作物使得生命得任容他人剝耷17八综上死刑之宣告與執行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生命權時不18僅同時徹底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以生命權為前提之其他基本19權更因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不可切分之關聯使被告或受刑20人失去作為人之人格使該被告使原先具有生命權而得作為法21律上主體適格之人成為無法享有法律人格之非人non-Greggv.Georgia428U.S.1531976at230BrennanJ.dissentingThefatalconstitutionalinfirmityinthepunishmentofdeathisthatittreatsmembersofthehumanraceasnonhumansasobjectstobetoyedwithanddiscarded.ItisthusinconsistentwiththefundamentalpremiseoftheClausethateventhevilestcriminalremainsahumanbeingpossessedofcommonhumandignity.SeealsoFurmanv.Georgia408U.S.2381972at296whereBrennanJ.concurringstatesThecountryhasdebatedwhetherasocietyforwhichthedignityoftheindividualisthesupremevaluecanwithoutafundamentalinconsistencyfollowthepracticeofdeliberatelyputtingsomeofitsmemberstodeath.附件50號丁49213VV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person換言之死刑之宣告與執行不僅是剝奪生命權更係對2受絕對保障之人性尊嚴的侵犯3三死刑即使為司法合法審判下所宣告亦屬對生命權的恣意性剝奪4arbitrarydeprivationoflife而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之規定5並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生命權6一按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7第6項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命權righttolife此種權利應受法8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恣意剝奪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9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10二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主席A.Chaskalson於1995年5vIIaMdm认erCCT394案中說明參附件39號即使死刑係為正12當法律程序下之司法程序所宣告亦無法免除死刑宣告本質為恣13意性因為審判的過程中審判者無疑將帶著自己的主觀想法包14括其個性對死刑的價值取捨審判過程中亦可能受到警方調查15之方式被告律師辯護能力甚至種族財富而影響判決結果1816因此即使是正當法律程序下的司法程序基於死刑之宣告完全取17決於執法者的主觀意見因此死亡之宣告本質為具備恣意性18美國大法官HarryAndrewBlackmun亦曾於v.Co仍案19中之意見書闡釋附件51號沒有任何程序規則或系統得以正20確且一致地決定哪個被告該死而如果無法以一致且理性的方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48Theargumentthattheimpositionofthedeathsentenceundersection277isarbitraryandcapriciousdoesnothoweverendthere.Italsofocusesonwhatisallegedtobethearbitrarinessinherentintheapplicationofsection277inpractice.Ofthethousandsofpersonsputontrialformurderonlyaverysmallpercentagearesentencedtodeathbyatrialcourtandofthosealargenumberescapetheultimatepenaltyonappeal.77Ateverystageoftheprocessthereisanelementofchance.Theoutcomemaybedependentuponfactorssuchasthewaythecaseisinvestigatedbythepolicethewaythecaseispresentedbytheprosecutorhoweffectivelytheaccusedisdefendedthepersonalityandparticularattitudetocapitalpunishmentofthetrialjudgeandifthemattergoesonappealtheparticularjudgeswhoareselectedtohearthecase.Race78andpovertyarealsoallegedtobefactors.10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式實施死刑那就根本不該施以死刑19202三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大法官Ackermann於1995年SvMaAwanjvwze3amMmerCCT394憲法判決之意見書中提到參附件39號4因為死刑與其他刑罰維持生命的刑罰和抹滅生命的刑罰申言5之使他人失去擁有權利的權利有著截然不同的後果因此6恣意性的後果之於死刑以及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罰係無法相提7並論的2Q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bLYOM另於1990年匈牙利憲8法法庭第23號憲法判決之意見書中強調參附件40號基於生9命權與人性尊嚴不受侵犯之絕對保障死刑宣告之所以為生命權10的恣意剝奪是因為剝奪生命權本身無論是否符合形式合法性11均屬恣意剝奪21四生命權既然不可恣意剝奪則因司法審判無法確保絕對之客觀1213與正確性因此其所為之死刑宣告即具備恣意性而從生命權19Callinsv.Collins50U.S.11411994at1129BlackmunJ.dissentingejxperiencehastaughtusthattheconstitutionalgoalofeliminatingarbitrarinessanddiscriminationfromtheadministrationofdeathseeFurmanv.Georgiasupracanneverbeachievedwithoutcompromisinganequallyessentialcomponentoffundamentalfairness-individualizedsentencing.Callinsv.Collins510U.S.11411994at1130BlackmunJ.dissentingMitisvirtuallyself-evidenttomenowthatnocombinationofproceduralrulesorsubstantiveregulationsevercansavethedeathpenaltyfromitsinherentconstitutionaldeficiencies.Thebasicquestion-doesthesystemaccuratelyandconsistentlydeterminewhichdefendantsdeservetodie-cannotbeansweredintheaffirmative.Callinsv.Collins50U.S.11411994at1131BlackmunJ.dissentingt4althoughmostofthepublicseemstodesireandtheConstitutionappearstopermitthepenaltyofdeathitsurelyisbeyonddisputethatifthedeathpenaltycannotbeadministeredconsistentlyandrationallyitmustnotbeadministeredatall.20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164Howevertheconsequencesofthedeathsentenceasaformofpunishmentdiffersoradicallyfromanyothersentencethatthedeathsentencediffersnotonlyindegreebutalsoinsubstancefromanyotherformofpunishment.Asentencewhichpreserveslifediffersincomparablyfromonewhichobliterateslife.Theexecutedpersonhasinfactlosttherighttohaverights.12Inthissensethedeathsentenceisuniqueandthedimensionandconsequencesofarbitrarinessinitsimpositiondifferfundamentallyfromthedimensionandconsequencesofarbitrarinessintheimpositionofanyotherpunishment.21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uscapitalpunishmentisarbitrarynotbecauseitlimitstheessentialcontentoftherighttolifebutbecause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duetotheircharacteristics-arenaturallyoniimitableThatiswhythemodificationofArt.82and3oftheConstitutionbyActXLof1990wasnotnecessarytorendercapitalpunishmentunconstitutional.WhenArt.83oftheConstitutionstillallowedlimitationupontheexerciseofafundamentalrightifitwasrequiredforthesecurityofthestateinternalorderpublicsecuritypublichealthpublicmoralityorfortheprotectionofotherpeoplesfundamentalrightsandfreedomthetermarbitrarinessinArt.541oftheConstitutioncouldnotbeconstruedtoallowcapitalpunishmentifimposedonthebasisoflegalproceedings-i.e.non-arbitrarily.Capitalpunishmentwasunconstitutionalevenatthattimebecauseintermsof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thepossibilityofanykindoflimitationonanybasishastheoreticallybeenprecluded.11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受絕對保障的角度而言死刑宣告更屬對生命權的恣意性剝奪2參死刑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應報與嚇阻無從作為死刑之特別重要之政3府目的4一應報理論無從正當化死刑之存在必要性5一公政公約第6條雖未明文要求締約國應即刻廢除死刑惟死刑之6廢除已是國際社會多數所達成之共識22聯合國大會亦曾多次決議7敦促各國逐步廢除死刑23而在面對以應報支持死刑之論點國際國際社會亦多有所批評以近期112年2月28日聯合國人權理事89會舉辦關於死刑侵害人權之座談會為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gVolkerTiirk即表示應報輿尊求復仇並無二致其更直言剝10耷另一個人的生命是否致使我們的社會降格tArewenotIIdebasingoursocietiesbydeprivinganotherhumanbeingoftheir1213lives並提出死刑為不人道的刑罰手段為符合人性尊嚴與基本14生命禮之保障應盡早麈除之245215二法務部亦曾於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簡介之前言16即已確認死刑起源於應報主義係以國家公權力剝耷罪犯生命17椹使其永久與社會隔離由於手段殘酷不符刑罰亦具教化之主18張故麼除死刑已漸是世界潮流...I25附件59號由是可知19我國政府亦承認應報價值觀並不應作為正當化死刑存在之立論基22DeathpenaltyOHCHRhttpswww.ohchr.orgentopicdeath-penaltylastvisitedJune202023.23ARES621492007附件52號ARES652062010附件53號ARES711872016附件54號ARES691862014附件55號ARES731752018附件56號24UNhumanrightschiefcallsonallnationstoabolishdeathpenaltyUNNEWSFeb.282023httpsnewsAin.orgenstory2Q23Q2133977附件57號HighCommissionerforHumanRightsCallsonStatesthatHaveNotYetDoneSotoEstablishMoratoriumsontheDeathPenaltyandWorkTowardsitsAbolitionUNOficeatGenevaFeb.282023httpswww.ungeneva.orgennews-mediameeting-summary202302moming-high-commissioner-human-rights-calls-states-have-not-yet.附件58號25法務部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中英文版httpswww.moj.gov.tw22042205232323538712最後瀏覽日112年6月19曰12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礎2三所謂應報理論根據刑法學者之介紹乃主張刑罰係為衡平犯罪行3為引發之惡害結果以實現正義26惟應報為復仇及報復並非正4義國家透過剝奪被告生命以滿足社會成員情緒亦無從作為剝奪5人生命權正當理由詳述如下61.應報難以與復仇報復清楚劃分不應作為刑罰之目的71當代刑罰學認為報復與復仇不得作為正當化刑罰包含死8开IJ之理由蓋報復與復仇著重於個人之報復心理不符刑9罰之社會正義性且對整體社會發展而言容易形成血仇與10紛亂之惡性循環27故不應作為正當化刑罰之基礎2然而在實踐上應報理論所提倡之社會正義實難以與大眾1112之報復復仇心態清楚劃分13a.懲罰作惡之人為人類普遍的原始衝動28應報思維之發展14本身即源自於人類原始的報復心理29雖然學說上多有強5調應報與M复仇乃不同概念兩者應予區分並試16圖說明應報應具有公正性價值中立性云云30惟實17際上不可否認者係應報本身仍蘊含情緒性因素例如類18似於復仇者對於復仇對象受苦之快感或是對於正義得19到伸張而感到慰藉此為支持死刑之論者所自承並進而20主張死刑存在之必要性即在於透過對犯罪行為之強烈譴26林钰雄新刑法總則第八版台北自版2022年第13-15頁附件60號27JordanRyanHasRevengeBecomeaJustificationtoLegitimizetheDeathPenalty15DUKEJ.CONST.L.PUB.POLYSIDEBAR175179-1802020.附件61號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第17頁附件62號28A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ry尸e甲echve212NewCriminalL.Rev.2672682018.附件63號29林山田刑罰學臺灣商務印書館1992年第47-48頁附件64號3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16-219頁附件65號131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责呼應人民的道德義憤或報復情感31322b.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1972年Furmanv.Georgia案下稱Furman案中Stewart大法官即認為當人們開34始相信有組織的社會不願意或不能對犯罪者施加他們5應得的懲罰時就會播下自行為自助行為私刑正義6和私刑法的無政府狀態種子IWhenpeoplebeginto7believethatorganizedsocietyisunwillingorunabletoimposeuponcriminaloffendersthepunishmentthey8deservethentherearesowntheseedsofanarchyofself-9helpvigilantejusticeandlynchlaw.32附件67號1011而Marshall大法官更是認為應報報復與復仇實質内涵12相等33何況從歷史發展觀之死刑本根源於私人報復行13為隨著刑罰權由個人私刑發展成為國家主權之一部其14事實上即由私人報復行為演變成國家報復行為34附件6815號6c.況且學者亦指出若依照應報理論之意旨死刑之目的17既係為實踐社會正義與衡平犯罪行為之惡果被告或受18刑人即應至少得以理解其行為結果始生應報之意義35192.國家並無義務透過剝奪被告生命以滿足社會成員情緒201承前所述在應報與報復復仇界線模糊不清的情況下不21乏有主張以應報理論支持死刑者提倡死刑存在之必要係31許福生死刑意義不在威嚇在於對等譴責一更應強化犯罪預防與健全被害人保護台灣法學雜誌第273期2015年6月14曰第47-48頁附件66號32JusticeStewar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81972.33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43-3451972.34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331972.35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iyPerspective212NewCriminalL.Rev.2672832018.14T492iW3-1C423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J為呼應人民之道德義憤與情緒22惟事實上學者亦承認國家並無義務滿足社會成員的所有3情緒如以情緒作為國家刑罰基礎反而容易招致危險縱為4支持死刑之論者對此亦為肯定36舉例言之國家如有少數5族群遭受社會厭惡與歧視國家自不應滿足此類情緒否則6將助長歧視與迫害可能造成社會秩序動盪與刑罰全之濫7用等S3無論是否肯定應報理論本即包含回應民眾道德情緒與期待9之目的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1972年之Furman案中10Brennan大法官仍指出由於司法實務上實際執行死刑之案11例僅有少數其是否果真得以滿足民眾之應報期待不無疑12義且由刑罰之歷史演變觀之國家社會所冀望者應係犯罪13之預防而非單純殺死罪犯以尋求心裡衡平6337足見應報理14論無法完整正當化死刑制度之存在必要153.即使係依照應報理論亦不代表要求最嚴重之犯罪須施以死刑161在應報理論追求衡平犯罪惡害結果之思想下刑罰之程度17與罪責之程度應相當始為公允越嚴重之犯罪應施以越嚴18厲之刑罰38然而學者亦指出此一罪刑應合乎比例之要求19實際上並未檢討刑罰的絕對值申言之在應報比例性之要20求下對最嚴重之犯罪應施以最嚴篇之刑罰惟何謂最嚴21重之刑罰I相關深入討論付之闕如3936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35頁37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4-3051972.38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51頁附件69號39MichaelL.RadeletTheIncrementalRetributiveImpactofaDeathSentenceOverLifeWithoutParole494UniversityofMichiganJ.L.Reform795802fo398132016.附件70號1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或有認為得參考同害報復法則意旨使被告或受刑2人就其行為產生之惡害接受相同程度内容之處罰4Q3惟論者多認為實際上同害報復法則並非要求刑罰内容與4程度必須與犯罪行為完全等同反而係規範處罰之界線使5刑罰不得逾越犯罪所造成之惡害結果4041其僅係表達刑罰之6行動態度不僅無法解釋死刑存在之必要性42同害報復法7則在當代應報理論下亦已漸受揚棄434483是以縱使慮報理論要求罪刑應合乎比例並不代表聂嚴重9之犯罪即必須施以死刑蓋越嚴重之犯罪應施以越嚴属之10刑罰i之論點本身並未解釋何以死刑為刑罰可以接受之上里44IIJ24在死刑論辯下應報理論之罪刑應合乎比例要求隱含著社13會大眾認為犯罪者罪有應得符合道德價值之心態4514然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rennan大法官於Furman案所指15出如認為死刑為被告或受刑人所應得之公正刑罰16則此立論基礎應係本於社會對於刑罰之合理公正性之標17準有一定念想然而事實上卻無法論證此社會正義思想之存在參附件50號46於1976年之GreggV.Georgia案1819下稱Gregg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Marshall大法20官亦認為如只因為社會認為被告或受刑人罪有應得40DavidVanDrunenNaturalLawtheLexTalionisandthePoweroftheSword23LIBERTYUNIVERSITYL.Rev.9452008.附件71號41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53頁42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第14頁43ABDORRAHMANBOROUMANDFOUNDATIONLEXTALIONISANANCIENTPRINCIPLELIMITINGCAPITALPUNISHMENTINABRAHAMICFAITHS12017.附件72號44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3041972.45GoranDuus-OtterstromDoOffendersDesejveProportionatePunishments15CRIMINALLawPHILOSOPHY463466-4672021.附件73號46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4-3051972.16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就剝奪其生命本質上即完全否定該行為人之尊嚴與價值2與憲法價值相牴觸附件74號47況承前所述刑罰不3應成為滿足民眾道德情緒之工具此一論理自不足採44.死刑並非最能有效達成社會保護目的之手段51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rennan大法官於Furman案中提出死6刑並未較自由刑更能有效達成保護社會之目的蓋並無任7何證據顯示以自由刑取代死刑將鼓勵或導致私刑與其他社8會動亂發生何況每年僅有少量執行死刑之案件其是否直9具有防免私刑加強社會道德償值之效益等大有疑問4810進一步言蓄意耷取人命之刑罰方式反而有可能造成社會11大眾對生命之尊重程度降低檟值觀野鑾化等反效果死12刑得以強化社會道德標準之論點本身是否正確即生疑義13參附件50號4950142實則學者認為透過修復式司法協助犯罪被害人重拾曰常15生活以及幫助被告或受刑人復歸社會應屬更有助於達16成保護社會目的之手段5Q17二嚇阻理論無從正當化死刑之存在必要性18一觀諸我國近年法務部及警政署之統計資料死刑之執行或定瓛人19數與犯罪率之提升或下降並無絕對之關聯顯見死刑並無嚇阻犯20罪發生之預防效果47JusticeMarshall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428U.S.153240-2411976.48JusticeBrennan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3041972.49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1972.50PenielIbeItstimetorepealthedeathpenaltyAFSCFeb.172022httpsafsc.orgnewsits-time-repeal-death-penalty附4牛75號VanshikaAgarwalCom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JusticeLawSCHOOLPOLICYREVIEWKAUTILYASOCIETYAug.222022httpslawschoolpolicyreview.com20220822coxn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justice.附件76號17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1.根據内政部警政署之統計我國過去近10年來暴力犯罪即故2意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強制性交重大恐嚇取財及重3傷害等7種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發生件數逐年遞減暴力犯罪4之犯罪率從民國100年之18.07顯著下降至110年之2.55而暴力犯罪發生件數10年以來亦從4190件下降至598件整5體刑事犯罪案件數亦有下降之趨勢附件77號6暴力案件犯罪率20.0018.0016.0014.0012.0010.008.006.004.002.000.007資料來源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8刑事案件發生數400.000350.000300.000250.000200.000150.000100.00050000liillllllll0乂r910資料來源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2.惟據法務部統計民國102年至111年間我國死刑執行人數共11計20人主要集中於民國102-104年間近兩年更可見法務部1218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明顯暫緩死刑之執行附件78號死刑定瓛並入監之人數於近年來更是屈指可數附件79號死刑確定案件入數與執行人數121K-tPTfltffi-M資料來源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3.比對觀察我國法務部警政署相關統計資料可知即使我國近年來執行之死刑案件或定瓛之死刑案件寥寥無幾整體刑事犯罪之犯罪率亦無提高趨勢暴力犯罪之發生件數更明顯有下降之跡足見犯罪率之下降事實上與死刑案件之定瓛或執行並無絕對之關聯益徵死刑並無嚇阻犯罪發生之預防功能二再者刑罰主要目的應為矯治被告或受刑人之功能死刑作為使被告或受刑人徹底失去生命權之刑罰乃終局使被告或受刑人於社會生活中消失再無復返重回社會之可能如是死刑之宣告與執行僅係國家消極使被告或受刑人永遠消失於社會之中根本無從達到矯治個別被告或受刑人之目的又即使國家認定無矯治可能性之被告或受刑人有隔絕於社會以外之必要性死刑亦非最小侵害之手段蓋國家尚可透過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自由實現隔離被告或受刑人保障一般社會大眾安全之目的要無必要終極地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生命權19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三綜上生命權作為其他權利之根基以及其與人性尊嚴間不可分割之關聯應享有不容侵犯之絕對保障因此死刑作為剝奪被告受刑人生23命權之刑罰手段要屬對基本權核心本質之侵害而違憲而政府亦無從4以應報或嚇阻正當化死刑剝奪被告受刑人生命權廢除死刑涉5及憲法基本人權底線為憲法法庭無可迴避之人權保護職責懇請鈞6院宣告死刑違憲以符憲法法治78此致9憲法法庭公鑒10中華民國112年7月曰具狀人L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嘉遙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楊書帆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20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6.沈鴻霖17陳鍚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a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訊38.沈文賓撰狀人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21丁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附件委任書正本乙份附屬文件之名稱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1995年附件39號no认erCCT394憲法判決附件40號匈牙利憲法法庭1990年第23號憲法判決立陶宛憲法法庭1998年第2號憲法法庭判決Case附件41號No298陳清秀憲法上人性尊嚴現代國家與憲法附件42號月旦出版社1997年第93-122頁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人性尊嚴與人附件43號權保障元照出版社2020年3月第1-26頁蔡宗珍人性尊嚴之保障作為憲法基本原則月附件44號旦法學雜誌第45期1992年2月第99-102頁周宗憲人性尊嚴與人民最低生活權的保障司附件45號法周刊2005年6月9曰蘇傻雄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之協同附件46號含部分不同意見書彭鳳至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之一部協附件47號同及一部不同意見書李震山生命權法學講座第22期92附件48號年10月第1-17頁JusticeBrennan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附件49號428U.S.153227-2311976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50號Georgia408U.S.238257-3061972附件51號Callinsv.Collins510U.S.11411994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62A492007附件52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652062010附件53號附件54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711872016聯合國大會決議A7RES691862014附件55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731752018附件56號22丁4921W3-1C423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UNhumanrightschiefcallsonallnationstoabolish附件57號deathpenaltyUNNewsFeb.282023HighCommissionerforHumanRightsCallsonStatesthatHaveNotYetDoneSotoEstablishMoratoriumson附件58號theDeathPenaltyandWorkTowardsitsAbolitionUNOfficeatGenevaFeb.282023法務部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中附件59號英文版林钰雄新刑法總則第八版台北自版2022附件60號年JordanRyanHasRevengeBecomeaJustificationto附件61號LegitimizetheDeathPenalty15DukeJ.Const.L.Pub.PolySidebar1752020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附件62號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A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ry附件63號Perspective212NEWCRIMINALL.REV.2672682018附件64號林山田刑罰學臺灣商務印書館1992年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附件65號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07-282頁許福生死刑意義不在威嚇在於對等譴責一更應強附件66號化犯罪預防與健全被害人保護台灣法學雜誌第273期2015年6月14日第47-51頁JusticeStewar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67號Georgia408U.S.238306-3101972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68號Georgia408U.S.238314-3741972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附件69號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39-206頁MichaelL.RadeletTheIncrementalRetributiveImpact附件70號ofaDeathSentenceOverLifeWithoutParole494UniversityofMichiganJ.L.Reform7952016DavidVanDrunenNaturalLawtheLexTalionisand附件71號thePoweroftheSword23LffiERTYUniversityL.Rev.9452008.23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備註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AbdorrahmanBoroumamdFoundationLex附件72號TalionisAnAncientPrincipleLimitingCapitalPunishmentInAbrahamicFaiths2017GoranDuus-OtterstromDoOffendersDeserve附件73號ProportionatePunishments15CriminalLawPhilosophy4632021.JusticeMarshall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附件74號428U.S.153231-2411976.PenielIbeIfstimetorepealthedeathpenaltyAFSC附件75號Feb.172022VanshikaAgarwalCom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附件76號JusticeLawSchoolPolicyReviewKautilyaSocietyAug.222022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一主要警政統附件77號計指標附件78號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一執行裁判確定情形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一監獄實際出獄情形附件79號24T4921W3-104235","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70640,"doc_id":351699,"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徐偉展等1130429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0e3c7115-f9fa-4124-af85-8d37ae30f2e8.pdf","doc_att_content_real":"徐偉展等1130429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iE务本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補充理由書案號憲法法庭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主案及37件併案住居所詳卷聲請徐偉展王鴻偉陳文魁沈岐武林旺仁上五人共同高烊輝律師訴訟代理人憲法法庭收文.113.4.56扶助律師字第-71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事件謹依法補充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理由事2壹按憲法法庭於113年4月23日上午就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3信福死刑釋憲聲請案等案件下稱本案舉行言詞辯論審查死刑4及相關刑法罪名之合憲性鈞庭審判長最後諭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5應於7曰内即113年4月30曰前針對言詞辯論當日討論事項補充意6見聲請人等爰就本案言詞辯論程序中大法官詢答過程中如下提7問及關係機關結辯中之如下陳述補充言詞辯論理由如后敬供鈞8庭卓參9貳有關蔡宗珍大法官提問顏厥安教授表示死刑是國家權力的上限10亦即死刑是國家權力所不及的一個絕對的限制國家權力自始就不11包含設定死刑制度的權力換言之民主的立法者無制定死刑的權12力因涉及到國家權力的絕對界線則此等國家權力絕對界線的要13求是不是憲法保留事項為什麼不是憲法保留的事項14一顏厥安教授專家諮詢意見書之意見第1頁共15頁1一顏厥安教授於其專家諮詢意見書中表示賴德布魯赫不僅是個理2論家與刑法學者也是重要的政策推動者賴氏指出人們總是由3最高度的刑罰來看待一個刑法體系的特色人們也總是著眼於刑法來定位一個國家整個法體糸的特質他指出多次的刑法改革45已經逐漸把所有中世紀留下的各種身體刑以及多種將受刑人殘酷殺6死的刑罰廢除了唯獨留下死刑i這個異形因為是刑罰也可7譯為異刑使得整個刑法體系乃至整個法體系都沾染了血腥8味造成法律體系内在價值原則的不一致或矛盾參見顏厥安教授意見書第8-9頁因此賴德布魯赫當年對死刑是異形異9刑的說法並不只是學理上的批評而是有非常實際的現實制度實10踐意義只要有死刑存在對於待執行者_或者所謂死囚_11只能將其界定為基本權被徽底剝奪否定的非人類Inon-h_1213參見顏厥安教授意見書第10頁筆者認為在這個觀點下14從死刑定瓛那一刻起待執行者的人性尊嚴就消失了當代溝通應論主要代表學者R.A.Duff也指出從科處死刑開始就1516是宣告被告已全然被人類社會所移除因此Duff反對死刑德17國公法學者JensKersten也認為人性尊嚴禁止將人視為客18體尤其不能被國家工具化而死刑的宣告與執行即已將被告19轉變為純然的客體成為國家要消除的對象因此不論採用何種執20行方法皆為殘忍不人道與羞辱的刑罰輿筆者相同兩位學者21皆認為無待死刑之執行死刑之宣告就已經將受判決者排除於人類世界之外就已經構成反對死刑的充分理由此一論點的突破22之處在於指出無待處決在宣判被告受判決者死刑時就已經23將其撤底排除於人類世界之外成為非人類i這種去人性化24去人格化1的處分權是任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應該出現的超25級國家權力因此應該被憲法所禁止這一禁止也可稱為撤底2627排除之禁止i參見顏厥安教授意見書第10頁第2頁共15頁1二顏厥安教授於其專家諮詢意見書中另表示罪刑相當原則的2基礎固然源自於某種應報原理基於罪與刑要對等的交換正3義但是在現代民主國家的刑事法體制裡勢必已經要引進分4配正義的觀點整體衡量如果以詹森林大法官在前引意見書中5提出的說法刑事法體系的罪與罰必須盡可能達成某種體系正6義可惜如果整體檢視我國現行刑事法卻顧示出明顯違反體7系正義的狀況2然而也正如前述立法考並不需要受到公共理8性與反思均衡的嚴格拘束司法者包括憲法法庭也只能被動因9應但是憲法法庭仍鵪可以基於民主原則下椹力制i的叛點基於認識輿評償的謹慎原則嚴謹地審查是否有授權規範I授逋過1011於宽鬆雖然有合憲的目的追求以致於會產生太高的恣意或錯12誤風險3這個思者是延績了賴德布魯赫的一個重要觀點刑事13法體系的基本特色是由其最高度刑i所決定以更清楚方式闡14述這個觀點最高度刑展現了司法槿立法權至國家權力的最15大可能幅度卜或者更簡明最高度刑到哪裡權力就到哪裡416正如黃昭元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批評該判決對系爭規定法定刑中之死17刑規定未予任何審查並指出此問題有值得違憲審查深入論述的償18值此一思考已經反向措明應該對於郾家權力最大可能幅度19進行憲法層級的深入考量而不僅是致力於合憲放寬法官得以往20下量刑的審酌空間....基於本節前述的討論與分析針對死刑21提出以下的看法1作為法定主刑之一的死刑是一種授椹範22圍過於空泛的國家權力不當行使基於自由民主麄政秩序的者量23應該加以完全禁止參見顏厥安教授意見書第18頁24三據上顏厥安教授於其專家諮詢意見書中之綜合結論表示325由賴德布魯赫對死刑是異形I的觀點說明死刑違反刑事法備值26原則體系進而提出對人民徽底排除之禁止I規範5籍由凱爾森對民主原則的說明提出公權力認識與評價的謹慎誡命27第3頁共15頁1並在這個基礎上論證指出死刑選項的授權抵觸了此一誠命過2废授禮给法官有宣告無以纠錯之死刑的糂力或裁量空間因此應該以無期徒刑i作為體系上拉住罪刑相當i原則之上限i3最高度刑參見顏厥安教授意見書第20頁45二顏厥安教授於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大法官詢答之回覆說明6一這個問題確實也是我當初在寫意見書的時候我有考慮過的一個問題所以我一開始才會談說這個問題的本質其實不完全是刑7事政策的問題而是國家權力事實上剛才討論地緣政治什麼都出89來了大家可以看得更清楚而且我可以舉一個實際上就是說有10那種大部分都廢除死刑的罪刑但是保留了國安領域的死刑但是11沒有反過來的比如說保留的是一般的謀殺犯但是國安那邊的廢12除可以看得更清楚他其實真的是一個國家權力的問題13C二辏大法官提到這個所謂的國家椹力不可及的絕對限制是不是個寃法保留這一點我也考慮過那問題是憲法的哪一種保留是要1415明確的說死刑應該廢除像德國基本法的規定所以死刑才能廢除還是基於這可能跟笫二個問題有關待會再談相反過來是說1617要有憲法的明確授權立法者才可以制定死刑這是兩個非常不一樣的思考可是他都是在憲法保留層次上18三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2項本質内容保障之侵犯禁止規定19足供作為解釋我國憲法第23條基本權利限制規定之參考應認憲法2021第23條已揭橥基本權利剝奪禁止原則死刑制度違反憲法上基本權利剝奪禁止之價值決定逾越國家刑罰權在惠法上2223應有之實質界限核屬違憲之制度在此意義下國家刑罰權24此等國家權力絕對界線之要求即為基本權利之剝奪禁止我國憲法第23條所蘊含之基本權利剝奪禁止原則即屬憲法排除2526死刑之憲法保留規定第4頁共15頁1一按我國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防2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比要3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本條規定經由國内公法學者之努力由必要二字導出比例原則由法律二字導出法45律保留原則已是一致見解惟尚可探究者為由限制二字是否亦可導出諸如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2項基本權本質内容侵犯67禁止之類似原則81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任何情形下基本權之本質内容ffesensgehalt不得侵犯此規定揭示基本權本質内容之910不可侵犯杜IUnantastarkeiten一亦即侵犯i禁止i11Antastungsverbot德國學者一般認為基本法第19條第2項有其獨立的意義一亦即由於其條文明白表示在任何情形1213下inkeinemFall基本權利之本質内容不得侵犯因此基14本權本質内容之侵犯禁止不僅與基本法第19條第1項的情形15發生關聯以法律或基於法律的限制尚且及於所有各種的限制16情形1換言之任何涉及限制基本權利的情況均受基本法第19條第2填的拘東而有侵犯.禁止的適用侵犯禁止之相對人1718止首先指向立法者此有雙重意涵其一法律不應直接違反19侵犯禁止的要求其二法律亦不可授權執行法律的機關及司20法機關從事侵犯本質内容的行為2換言之侵犯禁止的對象應21包括立法者及其他公權力主體31VglMaunz1977MaunzDurigHerzioSchlozGrundgesetzKomraentarArt.19Abs.2Rdnr.18MUnchen1990另請參閱高烊輝本質内容保障作為基本權限制之實質界限以德國法為借鏡憲政時代第19卷第3期83年1月第96至111頁第102頁2MaunzMDHSaaO.Rdnr.25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02頁aVglIngovonMiinchGrundgesetzKommentarArt.19GGRdnr.213Aufl.1981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拟頁第5頁共15頁2又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2項本質内容侵犯禁止規定之形成原因1須追溯到德國威瑪憲法時代在威瑪憲法中雖然自第109條以下2不時出現非依法律不得.....的字句亦即企圖透過法律保34留之方式以保障基本權然而立法者卻反而經由形式意義之5法律在合乎法律保留之形式下完全掌控基本權之形成與界定更極端的現象則是基本權在立法者形式合法下造成貶值6Entwertung甚至被掏空Entleerung4是以基本法之制定78者有鑒於威瑪時代樣痛之教訓逐孜孜致力於防止基本權被挖空9Aush6hlune在此目標下進而磘認每一個基本權均具有一個堅固的核心IeinhartesKern亦即本質内容故而有基本法10第19條第2項之制定511123就基本權之本質内容為何有採絕對理論者絕對的本質核心認為基本權存有一個客觀的核心依一個固定或絕對的13標準即得以劃出一個不可侵犯之核心領域IKernbereich61415換言之所謂本質内容是客觀存在的有其獨立性無需籍個16案間得衡量予以確定7本質内容因而是固定的而非浮動的17是容觀的而非價值判斷利益衝量之產物此說代表學者為德國著名公法學者Diirig其認為本質内容保障i係以保護基本權18之人的核心為出發點並主張所謂的本質内容應輿由基1920本法第1條所導出之人權内容具相同意義亦即人性尊嚴21人權内容I與本質内容I間得以劃上等號即MenschenwUrder11MaunzMDHSaaO.Rdnr.16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96頁及參閱高烊輝基本權拋棄自由及其界限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第158頁5MaunzMDHSaaO.Rdnr.2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97頁及参閱高烊輝註4前揭碩士論文第158頁EMaunzMDHSaaO.Rdnr.3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97頁1參閱陳新民譯TheoderSchramm原著基本權利的可限制性問題中山社會科學譯粹第1卷第4期第55頁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97頁第6頁共15頁1Art.1Abs.1MenschenrechtsgehaltArt.1Abs.22ffesensgehaltCArt.19Abs.28在此意義下只有當國家行為在3限制基本權之範圍内將基本權主體當作客體而予以擺布時始構4成對基本權本質内容之侵犯9此外亦有採取折衷論者者5如德國著名憲法睪者T.Maunz其認為基本法第19條第2項實6際上包含兩個成分其一是資質上i的成分即自由權益之最74氐内容保障IdieGewahrleistungeinesMindestinhalts在法8律之侵害後仍必須剩餘下來至少不能影馨每一個基本權之人性9尊嚴内容I其二則是在於比例原則舆過度禁止亦即基10本權之限制須以優位的利益予以正當化11114另德國基本法第102條復明白宣示死刑應廢止之就此規定12德國多數學說見解認為死刑的執行已侵犯了生命權德國基本13法第2條第2項之本質内容故由基本法第2條第2項聯結14基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即足以排除死刑的存在因此即使沒有15基本法第102條之規定存在死刑於德國法秩序中亦無存立餘地16由此角度觀之基本法第102條不過為一個宣示性規定1011死刑sDUrigMDHSaaO.Rdnr.81另参閱蔡維音德國基本法第一條人性尊嚴規定之探討憲政時代第18卷第1期第45頁及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98頁及第108頁註20sVglAlbertBleckmarmStaatsrechtII-AllgemeineGrundrechtslehren2Aufl.S.307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98頁及參閱高烊輝註2前揭碩士論文第160頁10VglT.MaunzR.ZippeliusDeutschesStaatsrecht28Auf1.Mlinchen1991S.161.另參閱陳敏蔡志方譯Maunz原著德國憲法學國民大會憲政研討會憲政譯叢十四74年6月初版第107頁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00頁及參閱高烊輝註2前揭碩士論文第163-164頁11VglDatoglouKommentarzumBonnerGrundgesetzArt.102Rdnr.19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掲文第104頁第7頁共15頁1的禁止應為保障人性尊嚴i生命權i身體不可侵犯權i2聯結基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之必然結果3二墟上可知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2項本質内容保障i之侵犯禁4止規定保陳基本權之人之核心人性尊嚴核心丨或個別基本5權之人性尊屐内容不受公禮力主體之侵犯此為法治國原6則I之要求且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i之核心償值而德國基本7法第19條笫2項所蘊含的精神一基本權利限制之實皙上界限i8應可視之為法治國原則I之要求亦即在法治國家中對基本9權利的限制除了應求其形式上I合法外符合法律保留原則10實皙上I亦應有其界限一不論為廣及於本質內容之不容侵犯i11或僅及於完全剝奪之禁止i此點體認對我國憲法第23條限12制之再認識貫有深刻的意義13三至於我國憲法第23條中限制二字在向來的研究中並未受到14學者所重視僅少數學者予以注意151如學者朱武獻即曾闡釋限制i二字之意乃謂僅能對基本權16利加以限制而不得予以剝奪12172學者陳新民亦認為限制與剝奪此二概念應有程度之區別其舉18例謂對第三審上訴之限制是訴訟權的限制但不准人民提19起訴願再訴願則是訴訟權的剝奪13203又學者廖義男亦曾明白表示憲法第23條就其侵犯之性晳而言21僅得為限制i而不能為剝奪其並認為自由權利之限12參閱朱武獻言論自由之憲法保障中美言論自由法制比較研究專刊中國比較法學會刊行75年10月第19頁另參閱高烊輝註前揭文第105頁13參閱陳新民論憲法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政大法學評論第3536期75年載氏著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冊79年第237頁註132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05頁第8頁共15頁制與剝奪兩者主要之區別在於限制係對自由權利行使之12範圍或形式加以拘束而制奪則係對自由權利之享有加以禁止或3對自由權利之内容本質加以侵害而使其喪失原有之功能或作用此4外若拘束自由權利行使之範圍或形式過嚴以致使自由權利原有5之功能或作用不能發揮即發生由量之變化轉為質之變化即應認6定已屬剝奪而非仍是限制而已1474另學者陳慈陽亦認為在此我國憲法則是一反由民國3年以來至8民國25年所採之僅以法律保留為要件規定而是以五五憲草第25條為參照條文增加四個以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必要時之用語為910保留限制外的另二要件此時亦可從字義中之以法律限制之可11得基本權僅能限制而不能被禁止輿剝耷亦即如符合第23條之要12件時也僅能為基本權限制而不得侵入基本權核心部份15135臺瀠大學劉靜怡教授之法庭之友意見書第14頁亦採相同見解14F憲法允許國家針對人民基本椹利可以採取的手段僅限於以法律15限制人民基本權無從及於剝奪丨此種手段16四_依前引學者之見解我國憲法第23條所定之限制與所謂之剝奪應加以區分限制丨與剝奪此二概念不可僅以程度1718之不同量的大小視之否則將可能導致如下不當的推論一限制的極限即為剝奪此二概念應以基本權利之限制與1920基本權利之剝奪I的形態予以認識亦即以權利之有無質的差21異之角度觀察換言之在此結合形態下明顯地可以看出前14参閱廖義男國家對價格之管制台大法學論叢第五卷第二期65年4月並收錄於氏著企業與經濟法80年11月第147至190頁第154頁另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10頁註TM及參閱高烊輝註4前揭碩士論文第241頁15參閱陳慈陽著基本權核心理論之實證化及其難題1997年6月初版第207至208頁第9頁共15頁1者權利内容還尚存殘餘部份實現的可能性而後者權利内容則2完全消失毫無實行可能同時也即是在此角度之下鹿認禮利3之限制i與權利之剝奪i乃是質i的差異而非僅是程度i4或量i的不同1618五基於此等立場應認蕙法第23條之限制與所謂之剝奪不56同復且基於兩者質的差異限制二字文義之射程範圍應不及於剝奪此外由基本權利之限制有其實質上界限的角7度言剝奪已使基本權利實質内涵完全喪失在全無之上89根本無實質上界限可言或可說已逾實質上之界限應認為10已逸脫了基本權利限制之領域而成為另一個獨立的範疇亦即11剝奪已非限制再從法治國原則以觀基本權利之保障12乃法治國的首要原則制憲者在憲法保留下憲法明文列舉限13制基本權利之正當目的委託立法者在合乎目的合乎比例的情形下例外地得對基本椹利予以限制其本意乃係為在基本權利1415存讀之下實質的保障求得權益間衝突之合理解決故而基本16權利之限制亦應只能於此前提之下為之一言以蔽之即基本17複利只能_予以限制不能予以剝.奪n六綜上所述堪認我國憲法第23條所允許者只是基本權利之限制18而不及於基本權利之剝耷相對德國基水法第19條第2項基本1920椹未質内容侵犯禁止之規定我國憲法第23條限制i一詞之21深意亦應認係基本椹利剝奪之禁止18就此學者陳慈陽亦認為所謂以法律限制i而非禁止或剝奪則可明顯看出22在第23條客親規範意旨在於對於立法者之限制基權之行為上提出一23定界限此即與基本法第19條第2項之基本權核心不允許被侵害具2416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06頁及參閱高烊輝註4前揭碩士論文第240頁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06頁18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06頁第10頁共15頁1同一意義19在此一釋義學之解釋意義下完全剝奢個人基本糂2利之國家高權行為應認遠反憲法第23條之剝耷禁止肩則而遠憲32且亦係在此意義上死刑制度i已遠反憲法上基本椹利剝耷4禁止i之償值決定逾越了國家刑罰權在憲法上應有之實晳界5限核1遠憲之制度且在此意義下國家刑罚葙此等國家椹6力絕對界線之要求即為基本禮利之剝耷禁止我國憲法第237條所蘊含之基本播利剝奪禁止i原則gpj憲法排除死刑之寒8法保留規定9參關係機關法務部於結辯陳述表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為其他憲法機1Q關保留憲法保障的形成空間尊重行政權及立法第一管轄權所以11對於死刑是否違憲至今仍保持沉默云云顯悖於德國基本法之12規定及扭曲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及聯邦最高法院判決重申基於人性尊13嚴及生命權絕對保障廢除死刑之裁判實務見解法務部之上開陳述14顯無可採15一按關係機關法務部於結辯陳述表示再從主要國家對於死刑的違16憲審查來說也是謹守司法自制原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強17調為其他憲法機關保留憲法保障的形成空間尊重行政權及立法18第一管轄權所以對於死刑是否違憲至今仍保持沉默云云19二惟查如前所述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任何情形下20基本權之本質内容ffesensgehalt不得侵犯i此規定揭示基本21權本質内容I之不可侵犯性IUnantastarkeiten亦即侵22犯禁止Antastungsverbot另德國基本法第102條復明白宣示23死刑應廢止之就此規定德國多數學說見解認為死刑的執24行已侵犯了生命椹德國基本法第2倏笫2項之本質内容25故由基本法第2條第2項聯結基太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即足以排19參閱陳慈陽註16前揭書第209頁2參閱高烊輝註1前揭文第106頁第11頁共15頁除死刑的存在因此即使沒有基本法第102條之規定存在死刑於12德國法秩序中亦無存立餘地由此角度觀之基本法第102條不過爲一個宣示性規定i死刑的禁止應為保障人性尊嚴3生命權身體不可侵犯權聯結基本法第19條笫2項規定之45必然結果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庭之友意見書附件2科隆大學法律學院外6國暨國際刑法研究所名譽教授Thomasffeigend出具之專家意見書78德國一個沒有死刑的國家中指出9一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以下簡稱德國為世界各國中最早廢除死刑之其中一國其於1949年在一般法規及軍事法規中廢除死刑德10國基本法憲法第102條即規定死刑應被廢止i於19451112年後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亦即西德審議新憲法之過程中有一項旨在禁止死刑制度實施與執行之提案該提案頗具爭議制13憲會議ParlamentarischerJRat中之數位成負認為此一議題應留待14刑法處理非由憲法規範然而其他成員則認為德國應與過往政1516權及其濫權之行為明確切割將廢除死刑載入憲法並主張死刑是17德國新共和制度下應予譴責之殘暴懲罰制憲會議中一位成員18並主張政府並未賦予人民生命因而亦應禁止其剝奪人民生命其他成員則主張政府因執行死刑而有降低其格調而且經歷納粹時19代而仍在職之德國法官不應受託執行死刑因他們可能會將死刑用20於反對民主與進步之力量在最終表決中結果清晰顯示多數支持2122透過憲法禁止死刑隨之相應的結果為德國成文法規定如有罪23犯可能在他國被判處或執行死刑則該罪犯將不能被引渡於該國參見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庭之友意見書附件2第21-22頁2425二至今為止德國最高層級的法院尚未有機會對於死刑恢復之可能性26為判決然而他們曾明確針對制憲者麽除死刑之重要性為聲明第12頁共15頁11在一涉及引渡至其他仍實施死刑的國家的案件中德國聯邦憲法法2辰iBundesverfassungsgerlcht於1964年灌I示也it忘儀粹矣私毯3所為之麼除死刑不僅只是意謂於數楼僂统刑罰中放棄其中之一種4更彰顧它是一項具有重大政治及法律重要性之決定2122法院解释此5項決定包含贵認人類生命之基本僧值以及破立現在政府輿先前政6禮迥異之概點即先前政權僅將個人生命視若草芥故其毫無限制7地濫用其從人民掠奪而來之決定生死權利82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说治5广7的於1955年一件判決中表9示沒有任何邦有權對其公民處以死刑法院並接讀說明基於人類10生命絕對保障之首要性仰賴法治的社舍廢11除死刑以確立生命不可侵犯為最高價值此外法院並解釋為12防範濫用死刑之危險必須確立死刑之禁止毫無例外最終法院13指出由國家組織執行死刑是一項無法容忍之舉措法院總結此14些考量顯示縱使.不論憲法第102條依墟憲法第1條第1項人15性尊嚴與生命權憲法第2條第2項之核心内涵16任何有關恢複死刑之可能均應被禁止n參見17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庭之友意見書附件2第23-24頁21BundesverfassungsgerichtBeschlussvoin30.06.1964-1BvR9364Entscheidungendes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18112117DieAbschqjfungderTodesstrafebedeutetallerdingsfurdie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mehtalsnurdiereinpositivrechtlicheBeseitigimgeinervonmehrerenStrafendesherkommlichenStrafensystems.SieisteineEntscheidungvongrojiemstaatspolitischenuncirechispolitischenGewicht.SieenthalteinBekermtniszumgrundsatzlichenWertdesMenschenlebensundzueinerStaatsauffassungdiesichinbetontenGegensaizzudenAnschauungeneinespolitischenRegimesstelltdemdaseimelneLebenwenigbedeuteieunddasdeshalbmitdemangemaptenRechtuberLebenxmdToddesBurgersschrankenlosenMijibrauchirieb.22BundesgerichtshofUrteilvom16.IK1995-5StR74794EntsclieidungendesBundesgerichtsbofesinStrafsachen41317325AnshumanitdrenGriindenkannkeinemStaatdasRechtzustehendurchdieseSanktioniiberdasLebenseinerBurgerzuverfugen.VielmehrerfordertesderPrimatdesabsolutenLebemschutzesdafieineRechtsgemeinschaftgeradedurchdenVerzichtaufdieTodesstrafedieVnverletzllchkeitmenschlichenLebensalsoberstenWertbekraftigt.DaruberhinauserscheintesunbedingtgebotenderGefahreinesMipbrauchsderTodesstrafedurchAnnahmeihrerausnahmslosgegebenenUnzulassigkeitvonvornhereinzuwehren....DiestaatlicheOrganisationeinerVollstreckungderTodesstrafeistschliefilichgemessenamIdealderMenschenwurdeeinschlechterdingsunzumutbaresundunertraglichesUnterfangen.DieseBedenkenlegendenRefundnahedafinachdeutschemVerfassungsrechtjeglicheWiedereinfuhrungderTodesstrafe-auchabgesehenvonArt102GGvorArt._Abs.IGGundderWesensgehaltsgarantiedesGrundrechtsaufLebenArt.2Abs.2Satz1i.Km.Art.19Abs.2GGkeinenBestandhabenkonnte.第13頁共15頁三法律學者間向來對禁止死刑的憲法第102條存在一些爭辯亦即12該憲法條文是否至少於理論上可被限制或甚至删除儘管獲得兩院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同意票後即可通過蕙法修正案憲法第79條3第2項然而憲法第79條第3項規定憲法之修正不得違反憲法45第1條與第20條之基本原則憲法第1條表明人性尊嚴不可侵犯6尊重及保護此項尊嚴為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憲7法第20條第3項則規定立法權應受憲法之限制行政權與司法權應3受立法權與法律之限制此條憲法規定被理解為法治國原則处冰对舶之彰顯並隱含許多更進一步之法律意義依據9憲法第79條第3項法治國原則不得被廢止縱然是透過憲法之修10正亦不得為之大多數法律學者認為死刑之廢除與憲法第79條n12笫3項中所謂不得修正之基本憲法原則有本質内在連結他們認為憲法第102條明文禁止死刑僅是闡明憲法第1條之範疇此外13他們並主張憲法第79條第3項来明文提及憲法第102條並不表14示不能基於其他原因使憲法第102條豁免於修訂參見台灣廢除15死刑推動聯盟法庭之友意見書附件2第24頁1617四據上可知在德國基本法憲法第102條明文規定死刑應被廢止之18情況下德國最高層級之聯邦憲法法院於1964年判決仍然明確表1920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所為之廢除死刑不僅只是意謂於數種傳統21刑罰中放棄其中之一種更彰顯它是一項具有重大政治及法律重要22性之決定此項決定包含青認人類生命之基本價值以及破立現在政23府與先前政權迥異之觀點另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55年判決中也24明確表示沒有任何邦有權對其公民處以死刑基於人類生命絕對25保障之首要性仰賴法治的社會廢除死刑以確立生命不可侵犯為26最高償值為防範濫用死刑之危險必須硪立死刑之禁止毫無例外由國家組織執行死刑是一項無法容忍之舉措縱使不論基本法第27102條有無明文廢除死刑依攄基本法第1條第1項人性尊嚴與28第14頁共15頁生命權第2搔第2項之核心内涵IPFgsgMsggAflr即本質12内容任何有關恢復死刑之可能均應被禁止準此關係機關3法務部於結辯陳述表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為其他憲法機關保留4憲法保障的形成空間尊重行政權及立法第一管轄權所以對於死5刑是否違憲至今仍保持沉默云云顯為扭曲德國基本法之規定6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及聯邦最高法院判決重申基於人性尊嚴及生命7權絕對保障廢除死刑之裁判實務法務部之上開陳述顯無可採8此致910憲法法庭公鑒1112131415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16具狀人聲請人徐偉展王鴻偉陳文魁沈岐武林旺仁撰狀人上5人共同高烊輝律師訴訟代理人扶助律師第15頁共15頁","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70636,"doc_id":351699,"doc_att_group":"resultAtt3","doc_att_type":1,"doc_att_title":"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doc_att_content":"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jud_court=TPS&jud_sys=M&jud_year=100&jud_case=台上&jud_no=1188&judtype","doc_att_content_real":"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jud_court=TPS&jud_sys=M&jud_year=100&jud_case=台上&jud_no=1188&judtype","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null,"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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