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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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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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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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63號
受理日期
2024-01-24
聲請人
陳憶隆
案由
為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48條第1項唯一死刑規定及有重要關聯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並就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陳憶隆1040113釋憲聲請書_OCR
陳憶隆1101230釋憲聲請書_OCR
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
陳憶隆、沈岐武1130416聲請釋憲辯論意旨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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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並認施以刑罰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雖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無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9646號第551號第544號等解釋參照另外參照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生命權只能限制不能剝奪維護人性尊嚴以及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依大法官釋字第656號解釋意旨處罰如果涉及損及人性尊嚴情事即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然而死刑係屬剝奪人民生命權之刑罰手段相較於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種類而言具有國家公權力侵害之無可回復性對人民基本權II利之侵害程度無以復加則對於以絕對死刑i為法定刑之系爭規定自應採取最嚴格之審查密度始符法理之平二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是為人權概括保障規定其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除外規定為公益原則其法律限制之意涵除揭示法律保留原則外基於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解釋法則亦蘊有關於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_僅得透過立法方式以法律加以限制不得透過立法方式制定法律來剝奪1人民自由權利之實質内容復以法益位階觀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和財產五種個人法益以生命法益位階最高憲法第八條既由人身自由而論顯然生命權係超越憲法而存在生命權絕對保障原則本係憲法原則無待乎憲法明文因此系爭絕對死刑規定i允許國家司法機關毫無裁量權限的剝奪人民生命權自屬違背生命權絕對保障原則而為違憲之立法再觀蕙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所謂生存權以生命權存在為其前提則生命權自然包括於生存權内何況憲法第二十二條其他權利亦無排除生命權之理是以系爭死刑規定立法魁查人民之生命權自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範之本質相違三其次憲法第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必要二字實乃比例原則之規定比例原則要求行政立法及司法行為其手段與所欲實現之目的間應有合理比例關係不得不成比例比例原則之内涵有三亦即分別就立法目的是否在保護具有憲法位階之特定重要法益目的施以刑罰是否有助目的達成適合性是否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的手段可資運用必要性以及刑罰之於所欲維護之法益是否符合比例關係狹義比例性加以審查以系爭絕對死刑規定i而言其立法目的或有助於對他人生命權或財產權之保護然而立法者卻罔顧仍有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的手段可資運用之事實恣意選擇立法制定系爭絕對死刑規定之規定顯然無法通過前開必要性原則之檢驗再者死刑制度起源於應報主義為剝奪罪犯生命之刑罰使其永遠與社會隔離而絕對死刑則將應報主義發揮至極點法官幾無裁量空間如有誤判則無任何挽回之餘地戕害聲請人受蕙法保障之基本權利莫此謂甚四系爭絕掛死刑規定於人性尊嚴之考量一尊嚴一詞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不同國際人權公約分別稱人性尊嚴人格尊嚴個人尊嚴固有尊嚴等雖尚無法律或條約之明確定義然其一般係指人性的維護人格主體的維持對於人之主體性的肯認與基本尊重尊嚴的保護已成為普世價值及重要的人權内涵聯合國憲章CharteroftheUnitedNations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rEconomicSocialandCulturalRightsICESC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ICCPR以及諸多人權公約均提及對人性尊嚴humandignity的尊重或提及所有的人權均源自人類固有與生俱來的尊嚴inherentdignityofthehumanperson例如世界人權宣言前言二度提及固有尊嚴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與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於各聯合國國家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該宣言之條文更數次以尊嚴作為人權的重要内涵例如該宣言第一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二十二條另規定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世界人權宣言之後尊嚴之維護更普遍成為聯合國各項人權公約極為核心之價值前述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均宣示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破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二人性尊嚴與時間及空間均無關係而是在法律上被實現的東西其存立基礎在於人之所以為人乃在於其心智這種心智使其有能力自非人的本質脫離並基於自我的決定去意識自我決定自我形成自我此種意義投射到法律上意味每個人均應有作為人的尊嚴受國家的尊重與保護人性尊嚴的尊重義務意指國家公權力不得損害到人性的尊嚴亦即負有不作為的義務至於人性尊嚴的保護要求意指國家公權力更進一步負有積極的行為義務在人性尊嚴受侵害尤其是受第三人或私人侵害的情形負有防禦侵害之義務由於人性尊嚴係一道德文化哲學性質濃厚具有高度抽象性的概念故以往對於在如何之情況始構成人性尊嚴的侵害往往人言亦殊然透過上述本質内涵的掌握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遂發展出著名的客體公式以反面消極定義的方式作為人性尊嚴是否遭受侵害的判斷標準所謂客體公式是指當一具體的個人被貶抑為物體僅是手段或可代替之數值時人性尊嚴已受傷害因為一個人既被矮化為物體手段或數值自然不必在意其精神意識遑論其自治自覺因而極易成為他治他決之客體如此一來自然構成對人性尊嚴之嚴重侵害復依國民主權原理國民是國家主人其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實係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之義務既係義務即非權利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並無選擇自由例如在立法上若以剝奪生命作為處罰手段則是過量之處罰不但違背法益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生命權保障原則乃立法機關欠缺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更是違背人性尊嚴原則均屬違憲之法律四系爭絕對死刑規定i違反憲法第七條所規定之平等原則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為平等權此一平等權之規定可以導出相同之情況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情況應為不同之處理之平等原則或稱差別待遇禁止原則申言之人民得因其情況相同而要求為相同之處理或規範亦得因其情況不同而要求為不同之處理或規範更進而言之即在相同情況下人民亦得因其情節不同而要求有彈性之規範以便為不同之處理若其刑事立法不分輕重而只有死刑並無其他刑罰種類可供選擇法官無法依其不同情況而為不同之量刑則是遠背平等原則因此本件系爭絕對死刑規定之立法只有死刑可供選擇幾無彈性自難認其符合平等原則三綜上所述系爭絕對死刑之規定顯然無法通過必要性原則之檢驗即以剝奪行為人生命法益之手段作為唯一之法律效果其採取之方法與所欲維護之法益間亦不符合狹義比例性原則之要求其立法目的並非正當復未考量採取其他限制人民基本權利較輕微方式為手段即驟然剝奪刑事訴訟被告之生命權顯已對刑事訴訟被告造成過度之限制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不符另已牴觸憲法第七條規定之平等原則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第22條所保障之人性尊嚴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任何人均不得被恣意剝奪生命等規定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敬請對系爭絕對死刑規定為違憲之宣告肆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附件一委任狀一件附件二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45號判決附件三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判決呈謹司法院公鑒曰104年0113月中華民國聲請人陳憶Inm代理人王淑琍律師18","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106,"doc_id":35168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憶隆1101230釋憲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887e8dc7-866b-4ed4-8628-12511c38f4c6.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憶隆1101230釋憲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1101230釋憲聲請書f釋憲聲請書聲請人陳憶隆黃春棋代理人李念祖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李劍非律師陳思妤律師電話0分機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2人之生命權為生存權之基礎與前提人需有生命方得於社會中生3存憲法第15條除保障人民生存權外更保障人民之生命權釋字4第792號解釋參照二88年3月30日修正88年4月21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就擄人勒贖暨故意殺人罪所採取之唯一死刑恣意剝奪人民受憲法第I5條所保障之生命權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禁止個案9過苛原則以及罪罰相當原則等而違憲應自88年4月21日起失10其效力三聲請人依大院釋字第725號解釋及第741號解釋之意旨懇請大院諭知1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依本號解釋之意旨於所諭知之非常上訴期間内為聲請人依法提起非常上訴2.相關機關於本號解釋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不得依原判決執行貳疑義之性質舆經過暨所涉及條文一本件事實經過一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聲請人因涉犯擄人勒G011037979第1頁總收文1230G0110379791101230釋憲聲請書i贖起訴經原審法院以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四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死刑及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並於89年4月27日經最2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聲34證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D原判決認定原審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等條文將聲請人分別判處死56刑對於有關犯罪之證據已盡其調查能事而其論處上訴人7等罪刑復已詳敍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敍亦與8卷内資料悉相符合其證據取捨與證據證明力判斷職權之行9使暨法則適用之闡述及判處死刑之理由說明亦均無悖乎證10據法則及論理法則二然而原判決作成時所依據刑法第3邶條犯前條第一項之罪11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88年4月21日公布施行嗣12於91年1月30日修正為現行條文下稱修正前刑法第3481314條可知倐正前刑法第348條對於搪人勒贖暨故意殺人之結15合犯之法定刑僅設有死刑亦即係採取唯一死刑之規範模式然而依據蕙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1617權應予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18約以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相關案件意旨可知唯一死刑對於生命權之侵害構成恣意剝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以1920及自屬違憲之規定1據此原判決所適用之修正前刑法第21348條第1項規定顯屬違憲之法規顯然違反蕙法與兩公約對於生命權之保障聲請人爰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21陳清秀法令月刊第61卷第12期第76頁縱然法令已經廢止或期滿而失其效力但在該法令有效施行期間人民權益遣受该舊法令之違憲侵害者也得聲請解釋宜告該違憲法令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第2頁T49213W3-6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2款規定向大院聲請解釋以維權益三又按大院釋字第725號解釋明揭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内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第741號解釋亦揭示本院曾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前所為定期失13效解釋之原因案件亦有其適用14四本件原判決據以宣判死刑之適用法令確有違憲瑕疵惟原判決15之執行將導致生命權之剝奪一經剝奪亦無法再行回復故聲16請人祈請大院依前開解釋意旨諭知本件具體救濟方法即盘17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依本號解釋之意旨於所諭知之期間内依法1為聲請人提起非常上訴且相關機關於木號解釋作成後最高19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當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於聂高法院作20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不得依原刿決執行二本件所涉及之法律條文2122一本件所涉及之憲法條文231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24障第3頁T49213W3-60378176221101230釋憲聲請書2.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I2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3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二本件所涉及之人權公約及宣言條文41.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命權此種56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2.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78安全9三本件所涉及之法律條文1.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1011被害人者處死刑2.現行刑法第348條第1項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1213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1415行法下稱兩公约施行法1第2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1617法律之效力2第3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18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193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2021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參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1101230釋憲聲請書生命權乃憲法及人權公約所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其限制應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且應採取最嚴格之比例原則審查基準一按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蕙法第15條定有明文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明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Everyonehastherighttolifelibertyandsecurityofperson.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亦明文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命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Everyhumanbeinghastheinherentrighttolife.Thisrightshallbeprotectedbylaw.Nooneshallbearbitrarilydeprivedofhislife.大院釋字第792解釋已明揭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生命權二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13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14法律限制之憲法第23條定有明文依據大院歷來解釋15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内涵有四其一要求法律目的應合憲16即目的正當性其二則係法律所採取之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即適合性其三係法律所採取之手段在達到立法目的IS相同有效之情形下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者即必要19性最後法律取手段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公共利益目的之20達成顯失均衡即衡平性大院釋字第476號第544號第21551號解釋參照本件聲請標的即唯一死刑之規範涉及重要22基本人權如人性尊嚴生命權與人格權等對聲請人影響甚為23重大又因刑罰權之實施侵害權利甚鉅故應採取最嚴格之比24例原則審查基準法律之目的需為特別重要之公共目的手段25與目的間應具備直接及絕對必要之關聯大院釋字744號解釋第5頁T49213W-60378178221101230釋蕙聲請書1理由書第四段參照方謂合於比例原則要求2二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概以死刑為唯一法定刑顯與憲法第2323條比例原則禁止過苛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牴觸4一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採取唯一死刑之規範模式無助於達5成預防犯罪之目的不符比例原則之適合性要求61.按刑法之任務與刑罰之目的在於規範人與人之間的關7係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並維持保護法益與社會共同生活的基本倫理價值而刑罰之理論歷來可分為應報理9論一般預防理論特別預防理論三者3惟現10階段刑事政策之目的已並非單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11念而在於如何能夠透過刑罰預防犯罪即預防理論12準此刑事制裁之設計與執行上即應賦予法官依個案情狀13給予不同程度之制裁之裁量機制以達成刑罰目的如全以14報應刑之思考模式則將失去施以刑罰之意義152唯一死刑之規範模式固為最嚴峻之法定刑惟其對於預防犯16罪降低犯罪率之立法目的實無助益1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於91年1月30曰修正為現1718行條文其修正理由明確揭示為使裁判更趨客觀19合理並限縮死刑之適用絕對死刑應有其檢討修正之必要多元化的犯罪問題過度倚賴重刑尤其是死202參如大院許玉秀大法官於釋字第594號解釋部分協同意見書就刑罰規範而言因為行為規範本身己涉及各種行為自由的限制而制裁規範除涉及財產權的剝奪或限制之外尚涉及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權的剝奪不但應該採取嚴格的審查標準且應該就行為規範及制裁規範分別審查對剝奪生命權终身剝奪人身自由以及長期或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規範不可能容許以低密度標準甚至中密度審查標準進亍合憲審查附件1號3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增訂四版2012年9月第38-39頁附件2號王皇玉刑法總則2016年10月修訂二版第13頁附件3號T49213第6頁W3-6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刑並不能徹底打擊犯罪此觀諸我國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犯擄人勒贖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刑度可謂達極點然而近來社會擄人撕票案並不因此重刑而有減少趨勢足徵絕對死刑之設計與解決治安問題並無必然關聯性再者我國已步向世界民主法治之林對人權之保障自應不遺餘力為落實人權之保障兼顧刑罰及教化之目的以相對死刑取代絕對死刑之規定有其必要性斯不遺民主先進國家以漠視民權之譏附件4號2學者亦指出廢止唯一死刑後之犯罪率不增反減益徵唯死刑之立法模式並無嚇阻犯罪之效果在2006年麻止唯一死刑後全部刑案之犯罪率暴力犯罪之犯罪13率不但未因此而提井反而有下降之趨勢相同者14故意殺人擄人勒贖強盜之犯罪率在2006年之後皆有下降之趨勢足見嚴刑峻罰之廢止不會造成16犯罪率之增加4附件5號17二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採取唯一死刑之規範模式對於生命18權侵害過苛非最小侵害手段不符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要求191.參照大院釋字716786810號解釋立法者如就相關刑20罰或行政罰之規範模式如係無論個案情節而採取一律處罰21固定金額之模式即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而屬達22反比例原則而違憲是以法律對於其他憲法保障之基本權23予以限制卻未設置個案情節加重或減輕違反效果之適當機王兆鹏臺灣死刑實證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183期2010年8月第107頁附件5蚝第7頁1101230釋憲聲請書制時即構成過苛而牴觸比例原則之違憲情狀52.尤其刑事法領域有關行為人所受刑罰之衡量亦應確保個案國家所施加之刑罰不得超過行為人之應受之罪貴而不應採取不分情節一律處以特定刑罰之立法此即憲法上罪責相當原則大院釋字第602號第630號第662號第669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倘若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定刑不分情節而概以特定刑種規範行為人之刑罰則其必於特定個案產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貴之情形該等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限制亦構成人民基本權利過苛之侵害而屬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抵觸此參釋字第775號第790號解釋意旨即足明之63.經查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採取唯一死刑之規範5大院釋字716號解釋理由書說明1系爭規定二處違規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囹已預留視遠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惟交易行為之金額通常遠高甚或數倍於交易行為所得利益又例如於重大工程之交易其交易金額往往甚鉅縱然處最低度交異金額一倍之罰鍰違規者恐亦無力負擔系爭規定二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大院釋字786號解釋理由書說明然系爭規定一及二固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惟立法者未衡酌遑規情節輕微之情形一律處以1萬元以上之到鍰縱有行政罰法減輕處罰規定之適用仍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大院釋字81號解釋文以釗一之方式計算代金金額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計算所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情狀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立法者就此来設適當之調整機制於此範圍内上開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相當性而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6大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F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责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内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大院釋字790號解釋曾揭示基於預防犯罪之考量立法機關雖得以特別刑法設定較高法定刑但其對構成要件該當者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較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法院難以具體考量行為人遠法行為之危害程度對遠法情節輕微之個案例如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等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贵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韵不相當可能構成顯然過苛之處钧而無從兼顧實質正義j第8頁T49213W3-6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模式概以死刑為該罪之唯一法定刑不問犯罪個案情形一律以剝奪生命之方式為處罰使犯該罪之行為人將一律受死刑之宣告縱使存在刑法第59條之規定參照釋字第790號解釋及第786號解釋等之意旨惟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之情形一律處以100萬元以上之罰鍰縱有行政哥法減輕處罰規定之適用仍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搶輊法重之情形而未令審理個案之法官衡酌個別案件情狀而為妥適之刑度裁量亦可能令個案行為人所受刑罰遠高於其應受罪責即屬過苛之刑罰制度4.據此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顯非最小侵害手段亦違反禁止過苛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之意旨與憲法第23I條比例原則有違至為灼然大院釋字第263號解釋固曾論13因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刑之規定故唯一死刑制度不致牴14觸憲法等語惟該號解釋應予變更詳參後述15三此外公政公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美國聯邦最高憲法法院均明16確表示唯一死刑對生命權構成過苛之侵害不符人權保障意旨17一公政公約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多次明確指出唯一死刑乃對於生18命權之恣意剝奪191.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明文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命20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21奪Everyhumanbeinghastheinherentrighttolife.This22rightshallbeprotectedbylaw.Nooneshallbearbitrarily23deprivedofhislife.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24意見第37段則進一步指出在所有涉及適用死刑的案件第9頁1UV1230釋憲聲請書中判決法院必須考慮罪犯的個人情況和犯罪的具體情節包括具體的減刑因素因此唯一死刑而不給國内法院裁量權認定是否將該罪行定為應判處死刑的罪行以及是否在罪犯的特殊情況下判處死刑屬於恣意性質基於案件或被告的特殊情況提供權利尋求赦免或減刑並不足以取代司法機關在適用死刑時有裁量權之需要附件6號此亦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58號判決附件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判決附件8號所援引及肯認2.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多次指摘唯一死刑之規定屬於恣意剝奪生命權之情形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規定1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EversleyThompsonv.St.VincenttheGrenadines案指出唯一死刑規範不考慮此特113殊刑罰於個案情形是否適當剝奪了人民最基本的生命權0TheCommitteeconsidersthatsuchasystemof14mandatorycapitalpunishmentwoulddeprivetheauthorofthe15mostfundamentalofrightstherighttolifewithout16consideringwhetherthisexceptionalformofpunishmentis17appropriateinthecircumstancesofhisorhercase7並189認為本案強制剝奪當事人生命權之情形將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TheCommittee20findsthatthecarryingoutofthedeathpenaltyintheauthors21casewouldconstituteanarbitrarydeprivationofhislifein22violationorarticle6paragraph1oftheCovenant.8參23HumanRightsCommitteeEversleyThompsonv.St.VincenttheGrenadinesCommunicationNo.8061998U.N.Doc.CCPRC70D80619982000paragraph8.2.同前註T49213第i頁037S17822110丨230釋憲聲請書附件9號2在DexterEddieJohnsonvGhana案中人壤事務委負會同樣表示唯一死刑構成恣意剝奪生命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規定蓋其判處死刑未不考慮被告的個人情形或犯罪行為之特定情狀Mandatoryimpositionofthedeathpenaltyconstitutesanarbitrarydeprivationoflifeinviolationofarticle6paragraph1oftheCovenantincircumstanceswherethedeathpenaltyisimposedwithoutregardtothedefendantspersonalcircumstancesorthecircumstancesoftheparticularoffence.9並特別強調事實上廢除死刑的事實I不足使唯一死刑成為符合公約之規範Theexistence3ofadefactomoratoriumonthedeathpenaltyisnotsufficient14tomakeamandatorydeathsentenceconsistentwiththeCovenant.10附件10號16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亦認為唯一死刑之規範模式構成殘酷逾常之17刑罰牴觸憲法第八修正案之規定181.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規定不得要求過重的保釋金19不得課以過高的罰款不得施予殘酷的逾常的刑罰20Excessivebailshallnotberequirednorexcessivefines21imposednorcruelandunusualpunishmentsinflicted.222.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76年之灰v23案中本於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明確揭示北卡羅來納之第一級HumanRightsCommitteeDexterEddieJohnsonv.GhanaCommunicationNo.21772012CCPRC110D217720122014paragraph7.3.同前註T49213第11頁W3-6037817822U0A230釋憲聲請書謀殺罪唯一死刑之法規違憲本院認定在死刑案件中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所保障最基本的人性尊嚴......應考量行為人的性格紀錄以及個案情狀此為判處死刑在憲法上不可或缺的部分死刑於本皙上不同於有期或無期徒刑死亡因為木晳為不可逆及终局性更甚於100年有期徒刑及1年或2年有期徒刑之間之差距基於此一本質上之差距對於死亡之相應需求即為判斷死刑於個案中是否為適宜刑罰之可信賴性i11附件11號3.同年於v.LowszVma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再度認為路易斯安那州之唯一死刑規範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規定法院援引fToo沿v.Crozza案I說明路易斯安那州的唯一死刑規範如同北卡羅萊納州13的一級謀殺罪唯一死刑規範運用一個130年前被州立法拒14絕適用且隨即被國家立法宣布廢止的程序美國憲法增修15條文第8倏規定所具備之8不斷變動之文明標準所彰類之成16熟杜舍發屐j的内涵無法見容此類質疑之規範的重新引17入丨12並因而認定據此本院認定依路易斯安那州111211Woodsonv.NorthCarolina428U.S.280at3041976.TWebelievethatincapitalcasesthefundamentalrespectforhumanityunderlyingtheEighthAmendment...requiresconsiderationofthecharacterandrecordoftheindividualoffenderandthecircumstancesoftheparticularoffenseasaconstitutionallyindispensablepartoftheprocessofinflictingthepenaltyofdeath.Thisconclusionrestssquarelyonthepredicatethatthepenaltyofdeathisqualitativelydifferentfromasentenceofimprisonmenthoweverlong.Deathinitsfinalitydiffersmorefromlifeimprisonmentthana100-yearprisontermdiffersfromoneofonlyayearortwo.Becauseofthatqualitativedifferencethereisacorrespondingdifferenceintheneedforreliabilityinthedeterminationthatdeathistheappropriatepunishmentinaspecificcase.12Robertsv.Louisiana428U.S.325at3351976.lAsinNorthCarolinadeathsentencesaremandatoryuponconvictionforfirst-degreemurder.LouisianarsmandatorydeathsentencelawemploysaprocedurethatwasrejectedbythatStateslegislature130yearsagoandthatsubsequentlyhasbeenrenouncedbylegislaturesandjuriesineveryjurisdictioninthisNation.SeeWoodsonv.NorthCarolinaanteat291-296.TheEighthAmendmentwhichdrawsmuchofitsmeaningfromMtheevolvingstandardsofdecencythatmarktheprogressofamaturingsocietyTropv.Dulles356U.S.861011958pluralityopinionsimplycannottoleratethereintroductionofapracticesothoroughlydiscredited..第12頁W3-6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所制定之唯一死刑規範而判處聲請人死刑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及第14條規定應予廢棄AccordinglywefindthatthedeathsentenceimposeduponthepetitionerunderLouisianasmandatorydeathsentencestatuteviolatestheEighthandFourteenthAmendmentsandmustbesetaside.13附件12號4.實則除美國聯邦最高憲法法院以外諸多國家近年均紛紛宣告宣告唯一死刑規範違憲包含波札那共和國14馬拉威烏干達和肯亞等國家最高法院等15附件1314號足徵無論國家係採取全面廢除死刑事實上廢除死刑或尚耒廢除死刑之政策唯一死刑均屬各國寃法及國際人描公約所I不能容許之恣意遠反比例原則而剝耷生命權之制廑而現13今仍維持唯一死刑規範之國家僅存新加坡馬來西亞伊14朗奈及利亞和巴基斯坦等五個國家附件13號15四大院釋字第263號雖曾解釋認定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第9款16之唯一死刑規範模式並未牴觸憲法然該號解釋所涉及者為懲治盜17匪條例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本案所涉及之修正前刑法第34818條第1項規定並不相同且已有予以補充或變更解釋之必要19一按大院釋字第747號解釋明揭當事人對於定終局裁判20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經核確有21正當理由者應予受理本院釋字第503號第741號第74222號解釋參照釋字第784號解釋就補充解釋或變更解釋之uIbid.14UnitedNationsHumanRightsCommitteeQuestionofthedeathpenalty-ReportoftheSecretary-GeneralU.N.Doc.AHRC272330June2014.15AndrewNovakTheAbolitionoftheMandatoryDeathPenaltyinAfricaAComparativeConstitutionalAnalysis22Tnd.TriflComp.L.Rev.2672012.第頁W3-6O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1正當理由則指出按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2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文字晦澀不3明論證不周或其他正當理由者應予受理本院釋字第503號第741號第742號第757號及第774號解釋參照本45件聲請人一及二因確定終局裁定一至三引用系爭解釋作為判決6依據致未能獲得救濟核其聲請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7二復按依據大院第791號解釋及相關意見書意旨可知大院為隨89人權内涵之變動而與時相應回應規範變遷或社會變遷的需求10等得就前揭解釋予以重新檢討再行審查以及予以變更解II釋1.大院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系爭規定一對婚姻關係中1213配偶性自主權之限制多年來已成為重要社會議題可知是14憲法就此議題之定位與評價自有與時倶進之必要此外15蕙法所保障之基本權種類與範圍亦經本院解釋而持續擴增與深化經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3號解釋明確肯認為受1617憲法第22條保障之隱私權即為適例從而系爭解釋所18稱系爭規定一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19要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20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乙節已非無21疑尤其系爭規定一是否仍合乎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更有22本於憲法相關基本權保障之新觀念再行審查之必要附23件19號242.釋字第791號黃昭元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法院為何會變更25先前裁判之見解尤其是同一法院所為之裁判先例其可能第14頁T492131101230釋憲聲請書的原因包括1回應規範變遷或社會變遷的需求2帶領規範或社會的演進3上述兩種原因的混雜以本案而言本席認為本號解釋兼具回應及帶領的雙重功能附件15號黃虹霞大法官於同號解釋亦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人權保障為憲法最主要功能之一人權之内涵因時代不同而有所異憲法解釋自應隨人權内涵之變動而與時相應並為必要之補充或變更又法律規定亦應然必須與時俱進即使曾經大法官之審查並依作成解釋當時情況以解釋認為該規定合憲該規定不當然能豁免於大法官之違憲再審查附件16號三大院釋字第263號雖曾認定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I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之規定則旨13在提高意圖勒贖而擄人罪之刑度期能遏阻此種犯罪維護治14安使社會大眾免於遭受擄人勒贖之恐懼此項規定不分犯15罪之情況及其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有導16致情法失平之虞宜在立法上兼顧人民權利及刑事政策妥為檢17討然又表示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上述擄人勒贖18案件仍適用刑法總則及刑法分則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四19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裁判時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本有刑20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21被害人者亦得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是上開懲治22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尚難謂與憲法牴23觸進而作成唯一死刑規範模式並未違憲之結論24四然查上開解釋係於民國79年作成迄今已經過20年有餘期25間我國已將兩公約内國法化期間更經歷國際對於唯一死刑屢T49213第15頁W3-6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屢評價為苛酷惨忍而恣意之違憲刑罰之變動為隨人權内涵之變動而與時相應大院自得就其對於准一死刑之規範模式予以重新檢討與審查大院作成釋字第263號解釋時兩公約施行法尚未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係於民國98年4月22日通過並於明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均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且須參照兩公約之立法意旨與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第3條第4條規定參照可見大院作成釋字第263號解釋之時空背景與此際已生重大差異遑論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美國聯邦最高蕙法法院及其他各國法院均紛紛宣告唯一死刑之規範模式構成生命權之恣意剝奪與過苛刑罰據此大院為因應保障人權之國際潮流亦有變更釋字第I263號見解之必要13五更況釋字第263號解釋固係就懲治盜匪條例關於意圖勒贖而擄14人者應處唯一死刑之規定作成合蕙性解釋即法院得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故該規定並無牴觸憲法惟懲治盜匪16條例已於民國91年廢止刑法第348條第1項亦於同年增加無17期徒刑為法定刑之一而修正為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18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亦即廢除唯一死刑之規範19模式是以本件就修正前刑法第348條規定聲請宣告違憲自無仿效釋字第263號解釋為合憲性解釋之必要更無為合蕙性2021解釋之實益大院嗣後亦均肯認不論個案犯罪情節而一律以22相同罰責處斷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而不符比例原則縱有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之規定亦然大院釋字7167757862324790795810號解釋參照25六由此可見大院嗣後所採見解實質上已然補充或改變釋字第第16頁T49213037817221101230釋憲聲請書263號解釋之意旨此況應認為釋字第263號解釋於本案並無適用之餘地縱有適用亦應構成論證不周而具備補充或變更解釋之正當理由為期明確聲請人謹祈請大院補充或變更釋字第263號解釋宣告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唯一死刑之規範模式違憲五聲請人請求大院宣告修正前刑法第348條溯及自其公布施行曰起無效並就本件個案諭知具體救濟方法參照大院釋字第592號解釋刑事確定判決所依據之刑事實體法規經大法官解釋認違反基本人權而牴觸憲法者應斟酌是否賦予該解釋溯及效力憲法訴訟法第52條亦規定但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諭知可知大I院認定聲請標的法規違憲時得斜酌是否令該違憲法規潮及失13效本件聲請標的即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唯一死刑之規14範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禁止過苛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15不合憲法對於生命權保障意旨業如前述考量本件原判決據16以宣判死刑之適用法令乃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且唯一17死刑之宣告顯然牴觸人性尊嚴造成殘忍且苛酷之刑罰且死18刑之執行將導致生命權不可回復之侵害自應宣告溯及失效19方得確保唯一死刑不但違憲且無從適用於個案裁判中20二是以聲請人祈請大院宣告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應自2188年4月21日起即修正前刑法第3牝條公布施行日失其22效力又依現行刑事诉訟法相關規定刑事被告自身並無主動23提起非常上訴程序之權利故即便原判決所適用之修正前刑法24第3佔條經大院認定為違憲聲請人仍無主動向法院尋求排25除該法律上違誤之救濟機會從而為符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T49213第17頁WrK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障之核心意旨聲請人爰請求大院諭知本件具體救濟方法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依本號解釋之意旨於所諭知之期間内依法為聲諳人提起非常上訴三此外為符憲法與兩公約對生命權生存權之保障意旨聲請人亦請求大院諭知相關機關於本號解釋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不得依原判決執行肆確定終局判決案號及所援用之法令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案號88年4月21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48條第1項適用法令嗣於91年1月30日修正為現行條文伍綜上所述聲請人懇請大院惠賜有利之解釋以維權益及憲法法制無任感禱狀司法院公鑒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曰具狀人聲請人陳憶隆十黃春棋1撰狀人委任狀正本乙份證物及附件以下均影本第is頁","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107,"doc_id":35168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e8a22831-afec-4568-9ce2-8e0aa9d06af3.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案號未分案聲請人1.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嘉搖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楊書帆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26.王信福27.邱和順狀.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訴訟代理人姓名李宣毅律師設址電話電子郵件位址茲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9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事主要爭點壹聲請人等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1條第332條第2項第3款第348條第1項第347條第1項等規定詳如附件一暨有重要關聯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我國刑法第33條第1款於總則將死刑明定為主刑之一立法者進而得於分則以死刑為選科法定刑1一我國刑法分則所有選科死刑為法定刑之規定均植基於總則2關於死刑為主刑之一應否將刑法第33條第1款以重要關聯性3理論併列為審查之標的4二死刑即國家以公權力剝奪人民生命其侵害人民憲法上之5權利為人性尊嚴生命權或生存權其權利之内涵暨受死刑6所限制或剝奪之範圍為何7三國家以死刑為手段對犯罪人施以死刑從而絕對地確保對8犯罪人絕不可能再犯之特別預防效果併對社會產生一般預防9之作用以減輕犯罪發生之風險達成防衛社會之目的是否10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11四立法者以剝奪人民生命為防衛社會之手段是否違反世界12人權宣言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詳附件13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14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下稱公政公約詳附15件三第6條第16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16存權保障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等之17規定而違蕙1819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案號20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595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22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23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24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刑事判25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26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最27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1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J字第475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3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4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5台上字第534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6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年度台7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8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年度台9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10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11上字第424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12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13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1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刑事判決151617審查客體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主刑之種類18如下一死刑聲請人等人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19第271條第1項第226-1條第332條第2項第3款第348條第120項第347條第1項詳如附件一所載2122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3一聲請人等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死刑規定違反世界人權宣24言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公政公約第6條25第16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存權保障第23條261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自本件聲請法2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3二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與本件聲請法4規範憲法審查裁判之意旨不符部分應予修正5三聲請人等已受死刑宣告之原確定判決於鉤庭就本件聲請法規6範憲法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相關機關於鈞庭7裁判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8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亦不得依原確定判決執行9四聲請人等依大法官釋字第177號第185號及第193號解釋意10旨就所受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以資救濟1112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1314壹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目的15一本件聲請符合憲法訴訟法第59條之規定16一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17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18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19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内為之憲法訴訟20法第59條定有明文21二聲請人已窮盡所有救濟途徑惟仍認係爭確定終局判決所22適用之法規範詳附件一有違憲疑義聲請人爱依23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3款之規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24行後六個月内提出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25三聲請人業已遵守不變期間26按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3款規定第59條第1項之法27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第83條第1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51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90條第21項但書及第引條之規定前項案件除刑事確定終局判決34外自送達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經查本件聲5請人等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雖於本法修正施行之111年1月4日前即已送達惟屬刑事確定終局裁判依憲法訴訟法6第92條第23款之規定聲請人仍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78個月内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職此聲請人等於1119年7月4日前即提起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依法並無10不合敬請鈞庭鐾察11二疑義之性質與經過及所涉及之憲法條文一聲請人陳憶隆等38人其案件所涉及之事實及確定判決所1213適用之死刑規定如附件一所示因聲請人等均已受確14定判決而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仍無法獲得救濟且其他現行9部法律共計50條之死刑規定詳附件四於我1516國批准公政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tonEconomicSocialand1718CultureRights下稱經濟權利公約詳附件19五合稱兩公約亦已通過公民與政治權牙20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且2013年2017年2022年三次國2122際審查委員會做成的結論性意見中皆要求台灣政府廢除23死刑詳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惟立法機關仍未能廢除死刑規定顯已抵觸世界人權宣言第224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公政公約第6條第1625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存權保障第232661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等規定顯已2違憲3二本件聲請案與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4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或聲請解釋之時空背景不相同且本5件部分聲請案亦同時涉及刑事訴訟法第388條未賦予刑事被6告任何受有效辯護人協助之違憲規定疑義故本件聲請案7與上開釋憲案之釋憲標的實不相同是聲請人自得依憲法8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91.本件聲請案所涉及之死刑規定與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10263號第476號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部分不相同且11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故憲法法庭自應受理本件聲請並12作成實體判決131按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14所涉及之死刑規定分別為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15第1項第9款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16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與本件部17分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刑規定係刑法第226之181條271條等規定參附件一不相同且縱19亦相同社會情勢亦有所變更故聲請人等自得就20上開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212尤以縱認上開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曾經大法官22會議認定並未牴觸憲法惟亦無法因而推定其他法23律所涉之死刑規定均一概符合憲法故聲請人自24得就所受確定判決之死刑規定是否合憲向憲法法25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3我國目前仍有死刑制度之法律共9部法律合計150條規定詳附件四依本件聲請意旨憲法23法庭自應為相同審酌與解釋認定其違憲2.本件聲請解釋之時空背景為總統批准兩公約立法院通過4兩公約施行法並由總統公布後生效乃係我國已向國際56宣示台灣之人權保障與世界標準接軌且亦經三次國際委7員會審查要求我國已廢除死刑為目標而與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時之時空背景89亦顯不相同憲法法庭基於不同之時空背景社會經濟變遷與法治環境之進步自得審查聲請人等所受確定判決之1011死刑規定是否牴觸憲法121憲法法庭解釋憲法肩負賦予憲法與時俱進之重大責任故大法官向來均依時代變遷而為憲法解釋以13賦予憲法新的生命參照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14理由書憲法並非靜止之概念期乃孕育於一持1516續更新之國家成長過程中依據抽象憲法條文對於17現存在之狀況而為法的抉擇當不能排除時代演進18而隨之有所變遷之適用上問題從歷史上探知憲法規範性的意義故有其必要但憲法本身之作用及罗1920所負之使命則不能不從整體法秩序中為價值之判21斷並藉此為一符合此項價值秩序之決定人權保障乃我國現在文化體系中之最高準則並亦當今先22進文明社會共同之準繩作為憲法此一規範主體之2324國民其在現實生活中所表現之意念究欲憲法達25成何種之任務於解釋適用時殊不得不就其所顯示之價值秩序為必要之考量詳附件2627九亦即大法官業已明揭憲法並非靜止之概81念其孕育一持績成長之國家得依據柚象憲法條文2對於現存之狀況而為法的抉擇故憲法本應隨社會3整韙發展而被賦予不同之時代意義且立法機關亦4有依據憲法目的而適時檢討改進之義務俾能與時5倶進以符憲法之目的而憲法法庭既負有依據社6會整體發展及法制環境變化而解釋憲法以保障人7權之重責大任與時代使命則自應於不同之時代賦8予憲法不同之意義俾使憲法能與時倶進以符合9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最終目的102次按大法官會議昔為釋字第194號第263號11第476號解釋時我國尚未經立法院通過揭示缔約12國應廢除死刑之兩公約惟於聲請人等提起本件聲13請時我國歷經多年社會經濟發展已逐步完成各14項人權保障之目標如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對15於共同被告詰問權之保障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確認個人指紋資訊屬於隱私權保障範疇等里程1617碑案件均一再宣示我國已逐步朝強化人權保障之18發展前進且肯認維護人性尊嚴與保障人民之生命19乃現今民主憲政秩序與社會發展之核心價值而相20較於以往我國現今之社會法制發展及人權保障意21識亦均已大幅成長223於此社會法制環境之進步下我國又於98年3月31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詳附件24十並於2009年4月22日由總統公佈生效25詳附件十一總統復於2009年5月14a簽署此二公約之批准書不僅向國際宣示台灣人2627權與世界標準接軌的決心這項歷史紀錄更讓台灣的人權治國理想邁出關鍵的一步總統更表示兩12公約84個條文已經變成國人生活的一部分而兩公3約轉換成國内法的過程更是我國立法技術上的創4舉另總統亦公開表示此為台灣民主内涵得到進5一步充實也是中華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6碑詳附件十二準此我國已由最高行政7機關簽署及批准兩公約並由最高立法機關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而兩公約中之公政公約又揭示應廢除8死刑之目標故此代表廢除死刑之目標已為我國行9政與立法兩權及其所代表之民意所肯認故憲法法1011庭自亦應隨政經法制之變遷而對於死刑制度12之合憲性予以檢視3.綜上大法官雖曾於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1314解釋闡釋各該死刑規定並未違憲惟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15刑規定均前揭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不同社會情事亦有16所變遷且邏輯上亦不可能因某一死刑規定業經解釋即17可推定其餘死刑規定均為合憲而無解釋之必要故憲法法庭自得就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刑規定及死刑制度是否合憲1819予以解釋再者憲法法庭既負有賦予憲法與時倶進之20義俾保障基本人權之責任與使命則憲法法庭自得依據21不同之時代變遷與法制背景而就死刑制度賦予新時代之22解釋重新檢視死刑制度之合憲性2324武聲請法規範憲法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25死刑制度違反國際人權憲章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政公約等揭示普26世價值之全球性國際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憲章與美洲人權27101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揭示普世價值之區域性國際人權公2約故死刑制度本身已違憲3一國際公約具有普世價值者應為我國憲法之法源41.按大法官釋字第428號解釋明揭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5日起正式生效之萬國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Universal6PostalConventionFinalProtocol即有與前開郵7政規則相同之規定我國雖非此公約之締約國仍可視之8為國際間通郵之一般規範依該公約之規定是郵政9規則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與國際公10約之規定相符並未逾越郵政法第二十七條之授權亦未11增加郵政法關於郵件補償規定所無之限制與憲法尚無牴12内容作為憲法法觸故司法院大法官曾以國際公約之13源即釋憲依據而認定我國郵政法與憲法尚無牴觸14詳附件十三152.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明揭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16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曰起17二年内予以修正並依前述解釋意旨就遺屬津貼等保險給18付及與此相關事項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及社會安全如19年金制度等通盤檢討設計而國際勞工公約與社會安20全制度有關之公約為職災給付公約殘障老年與遺屬給21付公約醫療照護與傷病給付公約就業促進與失業保m22公約母性保護公約平等待遇社會安全公約及社會安全23權利維持公約等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我國並未參加為24締約國之國際勞工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我國之勞工保25險條例違憲並要求立法者應參酌國際勞工公約而就勞26工保險條例予以通盤檢討詳附件十四113.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明揭對既有勞工退休制度及12社會保險制度應否予以整合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3之規定並衡量國家總體發展通盤檢討併此指明4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我國之勞工退休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應通盤檢討詳56附件十五4.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明揭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7障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均規定凡受刑事8控訴者均享有詰問對其不利之證人的最低限度保障足910見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乃具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1112定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係為具有普世價值及憲13法應予保障之基本人權詳附件十六5.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明揭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14之權利為聯合國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生效之兒童權利公15約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第1條16第一項所揭橥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17法源而認定子女得享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基本人權1819詳附件十七6.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明揭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從20事任何非法之性活動乃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聯合國於2122西元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過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23生效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四條參照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兒童及少2425年應享有得受保護而免於從事任何非法性活動之基本人26權詳附件十八1217.次按黃越欽前大法官於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所提出2之協同意見書中更明確指出國際公約應作為法源以3促進普世價值近世以來愈屬新興事務其法律關係之4國際統一程度愈高原因在於國際組織常透過公約規制5齊一各國步伐本案解釋文能以公約作為法源對我國6釋憲制度之成長乃極為可喜之現象釋憲機關以公7約為法源檢視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毋乃正是憲法原8則忠實詮釋之表現詳附件十九更明揭以具9有普世償值之國際公約作為憲法法源與釋憲依據係為我10國釋憲制度上之重要進展正為憲法原則忠實詮釋之表現11準此於我國尚非屬締約國之國際勞工公約萬國12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公13約兒童權利公約及當時已簽署之公民及政治14權利國際公約司法院大法官均肯認國際公約所設立之15保障標準具有普世價值而以之為憲法法源並要求不符16合各該國際公約之國内法律應通盤檢討改進此除肯認並17彰顯我國憲法秩序已與國際人權保障接軌之意義外更顯18示我國身為國際社會之成員就具普世價值之國際公約應19有直接適用與遵守之義務以保障人民之基本人權20二死刑制度之存在已違反揭示普世價值之國際人權憲章世21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等全球性國際人權公約故死22刑制度實屬違憲231.聯合國大會於西元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24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並於西元251966年通過公政公約與經濟權利公約另公政公約另有第一二任擇議定書以上五項國際公約共同組成聯合國2613之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BillofHuman1Rights係為現行全球人權公約之基礎22.世界人權宣言係為國際上半世紀以來基本人權保障國際化34之依據各全球性與區域性人權公約之精神象徵被尊稱為萬法之母其揭示基本人權保障之精神與意旨透過5國際上超過50個人權公約之實踐早已成為普世所接受67之價值而我國身為世界人權宣言原始締約國之一本有遵循之義務按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規定人人有資格8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第3條規定人9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5條規定任10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11待遇或刑罰第6條規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12認在法律前的人格詳附件二揭示人人均享有1314生存權之保障且在任何地方均應被承認在法律前享有平等之人格故國家自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剝奪人民之人15格更不得使之受死刑之殘酷待遇或刑罰明揭國家有廢16除死刑之義務故依世界人權宣言第2356條之規17定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憲183.再按公政公約乃係具體落實人民關於政治公民等基419權利而亦為國際人權憲章之一且我國早於1967年即20已簽署並於98年由總統親自批准立法院嗣後亦制訂21兩公約之施行法並經總統公布生效故我國自有遵循公22政公約之義務而依公政公約第16條規定人人在任23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另參照1989年公24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開宗明義於第1條規25定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死刑執行Noone26withinthejurisdictionofaStatePartytothe27141presentProtocolshallbeexecuted.各國應採取2一切必要手段廢止其境内之死刑EachStateParty3shalltakeallnecessarymeasurestoabolishthe4deathpenaltywithinitsjurisdiction.亦明確5指出死刑制度違反人權保障而應予廢除詳附件二6十生命為人格存續之基礎無生命即無人格可言故7國家宣告死刑及執行死刑本身即係徹底否定一個人民的法8律人格故其亦已牴觸上開公約之規定又公政公約第69條復規定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缓或10阻止死刑之廢除6.Nothinginttiisarticleshall11beinvokedtodelayortopreventtheabolitionof12capitalpunishmentbyanyStatePartytothepresent13Covenant.詳附件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針對14此條之解釋該條文探討廢除死刑也強烈建議廢除死15刑所有廢除死刑之措施均應視為對生存權保障之進16展詳附件二H且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亦宣示17以廢除死刑為終極目標並停止死刑之執行詳附件二18十二故至2020年止全球196個國家中已有14419個近七成國家於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死刑詳附件20二十三共同宣示各國對於人性尊嚴維護與生存權保21障之精神故依公政公約第6條第16條規定與聯合國22大會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之解釋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23憲24三死刑制度之存在亦違反揭示普世價值之歐洲人權公約第25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憲26章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區域性國際人權公27約151.歐洲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第1條規定廢除1死刑任何人不得被宣判這種刑罰或死刑執行The2deathpenaltyshallbeabolished.Nooneshallbe3condemnedtosuchpenaltyorexecuted.揭示國家45僅於戰爭特殊時期方得為宣判或執行死刑詳附件二十四62.歐洲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則除第1條規定7廢除死刑任何人不得被宣判這種刑罰或死刑執行8Thedeathpenaltyshallbeabolished.Nooneshall9becondemnedtosuchpenaltyorexecuted.夕卜其韵1011言更進一步宣示國家有全面廢除死刑之義務包括對戰時所犯行為亦然NotingthatProtocolNo.6tothe12ConventionconcerningtheAbolitionoftheDeath13PenaltysignedatStrasbourgon28April198314doesnotexcludethedeathpenaltyinrespectof15actscommittedintimeofwarorofimminentthreat16ofwarBeingresolvedtotakethefinalstepin17ordertoabolishthedeathpenaltyinall18circumstances.詳附件二十五實務上至20019年7月止歐洲人權公約46個締約國中已有44個國家20簽署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詳附件二十六21故歐洲即將成為全面性廢除死刑制度之地區俄羅斯憲法22法院亦已於2009年11月19日裁定禁止恢復死刑憲法2324法院院長於判決書中更明確指出死刑在俄羅斯是不可能執行的因為俄羅斯已經簽署禁止死刑的國際協定詳25附件二十七261613歐盟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條規定一人人均2享有生存權二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3行1.Everyonehastherighttolife.2.Noone4shallbecondemnedtothedeathpenaltyor5executed.詳附件二十八更直接載明任何人6之生存權均受絕對保障而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行74美洲1969年美洲人權公約第4條規定一每一8個人都有使其生命受到尊重的權利這種權利一般從胚胎9時起就應受到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10二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犯了最嚴重罪行和按照11管轄法院的最後判決並按照在犯該罪行前就已制定給予12此項懲罰的法律才可處以死刑執行這種懲罰不應擴大13到目前並不適用死刑的犯罪行為三在已經廢除死刑的14國家不得恢復死刑四對政治犯罪或有關的一般罪行15不得處以死刑五對犯罪時年齡在十八歲以下或超過七16十歲的人不得處以死刑對孕婦也不得處以死刑六每17一被判處死刑的人都有權請求赦免特赦或減刑對一切18案件均得給予赦免特救或減刑在主管當局對請求書作19出決定之前不得處以死刑Everypersoncondemned20todeathshallhavetherighttoapplyforamnesty21pardonorcommutationofsentencewhichmaybe22grantedinallcases.Capitalpunishmentshallnot23beimposedwhilesuchapetitionispendingdecision24bythecompetentauthority.詳附件二十25九265美洲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第1條規定27本協定締約國不得於其領土及管轄地内宣判或執行任何17死刑TheStatesPartiestothisProtocolshall1notapplythedeathpenaltyintheirterritoryto2anypersonsubjecttotheirjurisdiction.C詳附34件三十則甚而禁止於他國受死刑宣告者亦不得於5締約國之國家領土内執行任何死刑6.非洲非洲人權委員會AfricanCommissiononHuman6andPeoplesRights亦於西元2008年11月通過決議7要求非洲人權憲章AfricanCharteronHumanand8PeoplesRights會員國簽署暫停死刑議定書條款並決910議以廢除死刑為目標詳附件三H117.我國既為以人權保障為立國宗旨之國家則對於具有普世12價值之國際公約縱使我國並非締約國亦應以其為憲法之法源而加以遵循而揭示普世價值且受國際遵循之國際1314公約除世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等全球性人權公約外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及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15憲章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區域性人權公約1617亦均已彰顯應保障人性尊嚴而廢除死刑之意旨足證廢除死刑實已為普世價值故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憲18二死刑制度違反憲法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顯已过19害20一我國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21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22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23義確保世界和平本條雖規定中華民國應尊重條24約及聯合國憲章惟按我國制憲大會於制定本條之過程25中本條之原文原係規定遵守條約及聯合國憲章惟26僅係基於過去國際聯盟LeagueofNations之快速解體27181經驗而認為聯合國似亦難排除快速解體之可能故基於2維護憲法之長久性質乃將遵守於文字修訂為尊3重詳附件三十二實則憲法第141條之規定意4旨仍在揭示我國負有自動遵守與履行條約之義務此乃一5國當然之責任且該條約亦不限於聯合國憲章賁無疑6問二如前所述國際公約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歐洲人78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9本權利憲章及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國際條約10均如前述已明揭國家應絕對保障生存權並負有廢除死刑之11義務故我國死刑制度之存在自已違反憲法第141條我12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而屬違憲13三我國既已簽署公政公約且兩公約亦經總統批准立法院通過14則我國自有廢除死刑制度之義務15一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課予國家有廢除死刑之義務16且此為國家應自動履行之條款故若謂公政公約並未課予17國家廢除死刑之義務或因而延遲死刑制度之廢除者即顯18已違反公政公約之明文規定191.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20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此係.屬21國家應自動履行之條款而無待立法程序之承認即課予22締約國有廢除死刑之義務232.因公政公約並無直接記載締約國應廢除死刑之字句24故或有謂公政公約並未明文課以締約國應廢除死刑之義25務故縱使締約國仍維持死刑制度或延緩死刑制度之廢26除仍未牴觸公政公約云云惟查凡主張締約國依據公27政公約尚無廢除死刑之義務或無須儘速廢除死刑制度19者於其主張或宣稱之同時即已造成廢除死刑制度之推1遲或阻止而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大法官如2亦為類似解讀則於作成解釋時即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36項規定故公政公約之缔約國應負有立即廢除死刑之義4務此殆無疑問53.又公政公約第16條規定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6法律人格之權利亦再度重申世界人權宣言第6條所揭78示人人均享有生存權之保障且在任何地方均應被承認在法律上具有平等人格之權利故生命權實為國際人權法之9保障核心國家既不得以任何方式否定人民之法律人格1011則人民自享有不受死刑之殘酷待遇或刑罰之權利受死刑12宣告者在刑場接受執行之一刻勢遭否認其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此即我國死刑制度顯已違反依公政公1314約第16條及憲法規定平等權與生命權保障之原因二我國既已簽署公政公約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即為承諾1516將履行公政公約故我國自負有廢除死刑之義務171.按國際公認為國際習慣法成文化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第18條18規定一國負有義務不得採取任何足以妨礙條約目的人19宗旨之行動一如該國已簽署條約AStateis20obligedtorefrainfromactswhichwoulddefeatthe21objectandpurposeofatreatywhenaithas22signedthetreaty.詳附件三十三明揭國家23一旦簽署條約即不得從事違背公約宗旨或妨礙條約目的24之行為252.查公政公約係聯合國於1966年第21屆常會決議通過並2627開放聯合國之會員國或經獲邀之其他國家簽署而我國早201於1967年10月5日即由我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常任代表2劉鍇代表政府簽署上開兩公約詳附件三十四故3依據國際公認為國際習慣法成文化之維也納條約法公4約第18條規定我國於簽署公政公約後即已表示遵5守該公約之承諾而有不從事違背該公約宗旨行為之義務6故我國自負有依公政公約廢除死刑之義務73.或有謂我國雖已簽署公政公約但因尚未完成存放程序8故公政公約對我國並無拘束力實則我國既已簽署公政9公約則依前揭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規定我國包含司10法機關在内即有遵守條約之義務至經我國簽署公政公11約後是否完成存放程序僅係涉及我國可否對於其他國家12主張國際法上效力之問題例如在國際法庭主張權13利而無礙於我國應遵守公政公約之義務故我國自應14依據公政公約而廢除死刑自不待言154.又查兩公約之施行法已於98年4月22日經總統公佈生16效並於98年12月10日施行為現行有效法律按兩17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18之内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19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内完成法令之制訂定20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基於人權保障與世界接21軌實為刻不容緩之國際義務故立法者乃課以各級機關22應於兩年内全面修正相關法令之義務上開兩年緩衝期間23之規定並非賦予各級機關利用此一期間處決死刑犯之權24力抑且立法院亦不得執兩公約並不要求廢除死刑為由25拒絕修法廢除死刑否則勢必明顯牴觸公政公約第6條第266項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廢除之規27定如因鑒於兩年緩衝期間屆滿在即而欲執行死刑者21實無異以兩公約之緣故而加速死刑之執行自亦不符公1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之精神2三兩公約施行法已經我國立法程序通過而兩公約施行法規34定兩公約之遵守應參照兩公約之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5務委員會之解釋且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大會均已明確揭示國家應廢除死刑故我國依據兩公約施行法67規定亦有全面廢除死刑之義務1.按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稱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89其内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1011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内容12與國内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故司法院大1314法官認為條約經國内立法程序通過者即至少具有相當於國内法律之效力另法務部72法律字第1813號函15釋條約在我國應具有國内法之效力..條約與國内法16牴觸時似宜優先適用條約詳附件三十五17法務部77法參字第20108號函釋從憲法第141條18規定之精神以觀條約與法律有所牴觸時原則上似宜c19條約之效力為優..原則上一國政府有義務不制定違反20條約之法律故在解釋上應盡可能推定立法機關不願為2122與條約有抵觸之立法詳附件三十六法務部79法律字第10900號函釋依憲法第141條之精神2324及法院判例決之意旨條約協定與國内法牴觸時25宜優先適用前者蓋條約協定係就締約國間之特別事項26而為規範依國際社會遵守國際信義之慣例締約國有義27務不制定違反條約協定之法律或於兩者衝突牴觸時優221先適用條約協定詳附件三十七等故依2據我國長久以來之實務見解均認如條約已通過國内立法3程序者其非但具有國内法之效力且其效力應優先於國4内法52.次按兩公約已經總統批准並經立法程序通過不僅向6國際宣示台灣人權與世界標準接軌的決心這項歷史紀錄7更讓台灣的人權治國理想邁出關鍵的一步詳附件十8二總統更表示兩公約84個條文已經變成國人生9活的一部分而兩公約轉換成國内法的過程更是我國立10法技術上的創舉且總統並宣示此為台灣民主内涵得到11進一步充實也是中華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12詳附件十三故於兩公約經立法院通過後至13少已具有優先於國内法之法律效力國内法律自不得牴14觸之153.另按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16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公17政公約第6條既已揭示應廢除死刑之意旨且聯合國大會18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亦均肯認該條規定之意旨在於各國家19應廢除死刑故我國即便依據優於國内法律之公政公約20亦應廢除死刑制度21四我國已進行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共有三份結論性22意見書皆指出我國目前保有死刑制度及執行死刑違反公23政公約對生命權的保障故依據委員會所做成之結論性意24見我國自負廢除死刑之義務25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26行法规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人權委員27會之解釋而該解釋應該包括一般性意見以及針對各國國23家報告所作之結論性意見詳附件三十八亦即12一般性意見及結論性意見對所有公約締約國應具等同於公約條文之敔力32.2013年我國初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中審查委員於結論4性意見第56點中即指出公約第6條第6項表達國際間56朝向廢死的趨勢聯合國大會也屢次呼籲各國停止執行死刑而台灣是2011年少數20個執行死刑的國家之一因7此強烈建議政府擬訂政策朝向廢除死刑第57點指出台8灣政府於該年度以前3年内所執行之死刑皆違反公約第96條第4項保障受死刑宣告者有聲請特赦或減刑之權利10而在該相關程序終止前應暫時停止執行死刑詳附件11六又2017年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專家於12結論性意見第5859點中指出在國際肯認死刑為酷刑1314之聲浪日趨強烈的情況下台灣政府近年死刑執行的數據15卻未見變化政府一昧以民意正當化死刑執行的合法性16呼籲政府應採取果敢措施暫停執行死刑並提升公眾對於反酷刑及非人道處罰之認識詳附件七進一步17言之2022年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專家於結論性18意見第68點指出中雄民國台淠有可能成為認可淨19執行國際人權的亞洲標準制定者但只要死刑仍是其刑事2021司法系統中的一個要素它就永遠無法實現此一目標並於第了2點中明確指出委i會強烈建譆行政院立即宣2223布暫停執行死刑法務部部長不應再簽署處決令所有死刑應立即減刑檢察官不胤再在正在進行的和未來的起訴2425中尋求死刑總統應拒絕授褶執行死刑並在死刑案件的定罪證不明確的情況下例如有證據表明供詞和其他2627證據是透過酷刑獲得的酌情行使赦免特權特別是應241赦免已在死囚牢房服刑33年的邱和順詳附件2八依上述根據兩公約施行法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所3做成之結論性意見應與公約具相同效力故政府應依該兩4號結論性意見之意旨廢除死刑制度5四死刑制度之存在及執行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有6延.7一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8予保障明揭人民之生存權應受憲法保障之意旨按當9代立憲民主國家之核心價值即在人性尊嚴之維護且一10切違憲審查機制亦應為了捍衛人性尊嚴的核心價值而存11在而生存權係人性尊嚴所存立之基礎則生存權即有受12絕對保障之必要觀諸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人有權13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公政公約第6條1項14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15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德國基本法第2條規定16人人有生命與身體不可侵犯權個人自由不可侵17犯均揭示生存權為普世最高憲法價值之地位我國憲18法第15條關於生存權保障之規定自應為相同解釋而認19生命權當然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20二次按基本人權乃人類生而有之2022年第三次國家報告21審查會議專家於結論性意見第70點即指出雖然不應忽22視公眾輿論但公眾興論不應成為保護人類尊嚴和公民23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和第7條所規定的法律和實24踐變革的障礙25三故按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意旨憲法之解釋應隨時代26變遷社會進展而隨時檢討俾憲法之解釋能與時倶進27而不拘泥於過去固有之見解或無視於國際人權保障之潮251流與社會時代背景查我國歷經多年來之社會經濟成長法制亦隨之快速進步且多項人權保障之里程碑均由司法2院大法官之解釋所逐步奠定如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3對於共同被告詰問權之保障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認45個人指紋資訊係屬隱私權保障範疇等均彰顯我國對於人民基本人權之保障已有顳著之進步再加以總統已批准明67確揭示生存權應受保障及應廢除死刑之兩公約並經由立8法院訂定施行法且將於近日内正式實施更彰顯我國人權保障已進入另一重大里程碑故我國自有將人民之生存權910提升為絕對保障之必要故現存之死刑規定實難謂合害11五死刑規定之存在與執行亦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12一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13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14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明揭須符合公1516益目的法律保留原則方得為基本人權之限制惟憲法第23條僅賦予法律於符合公益目的及法律保留原則之1718前提下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其並未賦予立法機19關得進一步剝奪人民所有基本權利之權而死刑制及既係剝奪人民之生存權及其他之一切基本權利則其自已2021逾越憲法第23條之限制之範圍而違反比例原則二縱認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並無違反憲法第23條僅得限22制人民基本權之意旨惟查死刑規定之目的係為保2324障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人身法益惟國家法益與社會法25益之侵害即便情節重大仍非不得以其他替代死刑之方式為之如建立特殊無期徒刑制度以別於一般無期2627徒刑課予犯罪行為人更長之刑期更嚴格之假釋期261間更多之社會義務或建立犯罪行為人應向國家社會為2特殊貢獻之機制等不但同樣能達到警惕與處罰之目的3且另可為社會起正面積極之作用故對於侵害國家或社會4法益之行為處以死刑亦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必要5性之原則6三再就侵害人身法益之犯罪類型而言基於其除有警惕與處7罰之目的外另亦隱含受害人之人權保障之目的故除仍8得建立特殊無期徒刑制度外亦得建立完善之被害9人保護制度或參酌德國之立法例為加害人與被害人10建立雙方協談管道或使加害人直接補償被害人之犯罪11人與被害人均衡協商及再復原制度換言之可歸納為121提供加害人補償受害人之機制2提供加害人與13被害人協商和解制度3被害人權利保障機制等即14透過更為實際與經濟之方式減少受害人之傷害故縱於15侵害人身法益之案件處以死刑仍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16必要性之原則17再者我國現已實施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主管機關法務18部並捐助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犯罪被害人保a基19金以捍衛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櫂是廢除死刑制度並非20意謂國家即漠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權保障被害人及其21家囑之人權國家應透過完善之補偾與救助管道予以保22障而非由國家帶頭殺戮對加害人處以極刑加以報復23四另按死刑制度所欲達成之利益在於保障國家法益社會24法益及人身法益惟按憲法第2條所明揭中華民國之主25權屬於國民全體指示國家設立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26而生存權又為一切基本人權之前提故生存權保障實係國27家設立目的之核心再按生命本身即為目的而不是手271段則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自不得作為警惕其他人民2或社會之手段否則即有違生存權本身即為目的之意義3故現行死刑制度以死刑為手段縱欲達成警惕社會與處罰4行為人之目的其對於行為人所造成之損害係以剝奪不5可回復之生命為手段而欲達成保障國家社會與人身等6法益之目的顯然已混淆目的與手段即以身為目的之生命保障作為手段以達成保障身為手段之國家法益78等作為目的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之限制妥當性原9則六死刑制度之存在與執行亦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1011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12級赏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旨在保障人民法律上地位之實質13平等故人人均有被承認為法律主體而得享有人格之權利任何人14包含國家在内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否定他人之人格而死刑制15度即係將行為人由有人格之人變為無人格之物屍體之手段故16死刑制度之存在及執行已使人民之生存權處於得被其他人否定之不平等狀態而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17參關於聲請暫時處分以停止聲請人死刑之執行部份1819一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20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21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22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23二次按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明揭保全制度固2425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26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内容於立27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281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2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3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4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5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6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7暫時處分之宣告另大法官釋字第599號解釋理由書亦揭示8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9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10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11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12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13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14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15三依前引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酌大法官釋16字第585號及第599號解釋理由書如因1系爭憲法疑義可17能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2對損害之防止18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3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4權衡作19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時則依20聲請人之聲請得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保障人民之權21利22一生存權乃係人民一切基本權利之基礎一旦剝奪人民23之生存權則所有基本權利包含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24約第6條第4項自動履行條款所賦予受死刑宣告者請求特25赦或減刑之權利均將同時遭受不可回復且全面性地剝奪26二次按受死刑宣告者隨時處於可能受執行之不確定狀27態若不先為暫時處分聲請人可能於鈞庭就本件聲請法291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行2故暫時處分對於聲請人顯有事實上之急迫及必要性三又死刑制度之手段僅有執行與不執行並無其他可3替代之手段故除予停止執行外別無其他手段可資代替45四再者權衡本件作成暫時處分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利6弊則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析言之作成7暫時處分雖將使死刑暫時無法執行惟死刑之執行並非無法8於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9為之現縱因暫時處分而延緩聲請人之死刑執行亦不致發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事反之若鈞庭拒絕作成暫時處分1011則縱使曰後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作成為12宣告系爭法規範違憲之裁判惟聲請人之生命亦已無法回復13五據上就聲請人已受死刑宣告之原確定判決依釋字第725號解釋第741號解釋意旨及參酌憲法訴訟法第531415條之規定併請鉤庭論知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依鈞庭16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之意旨於鉤庭裁判所踰知之非常上訴期間内為聲請人依法提起非常上訴聲請人17已受死刑宣告之確定判決於鈎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18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相關機關於氧1920庭裁判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亦不得依原確定2122判決執行俾保障聲請人之生存權及其他所有基本人權不致遭受毁滅聲請人爰為應受判決事項第23項之聲明232425肆祈請鈞庭惠予宣告死刑違憲並先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分26我國現行制度下剝奪侵害人權者以死刑制度為甚基於比例原則自應優先檢討死刑制度之存廢聲請人等38人均道判處死刑定瓛其生命27301權隨時可能遭受國家違憲侵害祈請鈞院即刻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2分3世異時移變法宜矣幸人命尚存故鈞院與辯護人有此機運可4以對於過去的司法判決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標準重新5深思判決確定後待死期間待決死囚作為人經歷時空變化而6有所變化作為一個世界矚目成功實踐民主國法治國的年輕國家7中憲法守門員的角色我國法院必定也處於快速成長迅速成熟的8時期而有所變化悲劇發生一而再反覆發生司法權如何擲地有9聲讓行政權立法權知悉如何面對悲劇接補悲劇中的主角們如10何理解悲劇成因防止下一個悲劇聲請人深信都可以也必須從11這一類的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中出發1213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文件聲請人等委任狀正本共計38份附件一陳憶隆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黃春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張人堡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954號刑事判決張斋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鄭武松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劉華崑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連佐銘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蕭新財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揚書帆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刑事判決呂文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刑事判決施智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劉榮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王柏英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王鴻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刑事判決陳文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沈鴻霖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陳錫卿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刑事判決廢敏貴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58號刑事判決唐霖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沈岐武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蕭仁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廖家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徐偉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46號刑事判決歐陽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郭俊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王信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邱和順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連國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李德榮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林旺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游岭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棘志夕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黃富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242號刑事判決林于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邱合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彭建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黃麟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沈文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刑事判決附件二世界人權宣言影本乙份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影本乙份附件三附件四我國現行死刑規定列表影本乙份附件五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影本乙份2013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六2017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七2022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九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兩公約之會議附件十記錄影本乙份總統於98年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之總統附件十一府公報影本乙份總統於98年5月14日簽署此兩公約批准書之公附件十二告總統簽署人權公約台灣人權標準接軌國際新聞及總統府新聞稿影本乙份34附件十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8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影本乙份黃越欽大法官於釋字第549號解釋所提出之協同附件十九意見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198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一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見解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二聯合國大會2008年12月18日第63會期63168號決議文聯合國大會2007年12月18日第62會期第62149號決議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5年4月20日第200559號決議文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三國際特赦組織於2021年4月21日全球廢除死刑國家統計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四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五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六陳新民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中央研究院96年12月10日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七2009年11月19日法新社聖彼得堡外電新聞報導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八歐洲基本權利憲章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九美洲人權公約乙份附件三十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一國際特赦組織2008年全球死刑現狀報告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二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三民書局第260頁以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四我國於1967年10月5日簽署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文件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五法務部72法律字第1813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六法務部77法參字第20108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七法務部79法律字第10900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八林钰雄刑事訴訟法上七版2013年頁26廖福特聯合國與人權保障一監督機制條約内涵台灣實踐2013年頁185-186影本乙份2此致3憲法法庭公鑒曰4中華民國年7月5具狀人陳憶隆黃春棋張人堡張嘉搖鄭武松劉華崑連佐越蕭新財369.揚書恒i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15.陳文魁_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T23.徐偉展丨24歐陽槔25.郭俊偉1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吃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訴訟代理人李宣毅律師撰狀人","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108,"doc_id":35168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2d561844-eda9-4ffe-ac83-068e20976dd7.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正本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1.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最塔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i攝.書帆姊.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聲請人13_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憲法法庭收文20_沈岐武1127.1421.蕭仁俊塞0字第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李宣毅律師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為補充理由事2壹憲法法庭作為憲法之維護者就宣告剝奪被告或受刑人生命權之死3刑為違憲為憲法法庭所不可迴避之維持憲法基本人權底線職責4一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於1995年512vMaAwan少aneand如5CCT394附件39號宣告死刑違憲判決中揭示民意固有參考6價值但不可就此取代法院鞸憲之貴任死刑合憲輿否不適合透7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公民投票決定憲法法庭不應以大果之喜好作8出決定而應恪守其身為憲法獨立裁決者之職責19二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ZLINSZKY於1990年匈牙利憲法法庭第1023號憲法判決之意見書附件40號中亦強調社會固不乏有呼11籲回復死刑之聲浪但憲法法庭並非為追求社會成員間之威望而12存在其唯一職貴所在乃係確保法體系之和諧輿合憲2又誠如13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bLYOM所言憲法法庭之決定難免需主14觀考慮歷史解釋但憲法法庭仍應客觀參考當代國際對於死刑議15題之處理之標準31ConstitutionCourtSvMahvanyammidAnotherCCT3941995parS8-89t1PubIicopinionmayhavesomerelevancetotheenquirybutinitselfitisnosubstituteforthedutyvestedintheCourtstointerprettheCGnstitutionandtoupholditsprovisionswithoutfearorfavour....Bythesametokentheissueoftheconstitutionalityofcapitalpucishmentcannotbereferredtoareferenduminwhichamajorityviewwouldprevailoverthewishesofanyminority.Theveryreasonforestablishingthenewlegalorderandforvestingthepowerofjudicialreviewofalllegislationinthecourtswastoprotecttherightsofminoritiesandotherswhocannotprotecttheirrightsadequatelythroughthedemocraticprocess.Thosewhoareentitledtoclaimthisprotectionincludethesocialoutcastsandmarginalisedpeopleofoursociety.ItisonlyifthereisawillingnesstoprotecttheworstandtheweakestamongstuslimtallofuscanbesecurethatourownrightsWillbeprotected.89ThisCourtcannotallowitselftobedivertedfromitsdutytoactasanindependentarbiteroftheConstitutionbymakingchoicesonthebasisthattheywillfindfavourwiththepublic.2ConstitutionalCourtDeeision231990ZLCNSZKYtJ.concurringstates1TheConstitutionalCourthoweverdoesnothuntforpopularityamongthemembersofsocietyitsonlycompetenceistoensuretheharmonyandconstitutionalityofthelegalsystemdeprivationoflifebytheStateisforbiddenevenaceordmgtothestricttextofourConstitutionandmaynotbejustifiedbytheconstitutionalprinciplesofcriminallaweither.3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IntermsoftheaboveframeworkthedecisionoftheConstitutionalCourtisdeliberatelysubjectiveandtiedtohistoryeveniftheConstitutionalCourtproclaimsabsolutevaluesitrevealstheirmeaninginthegivenperiodanditsdecisionforexampleinthequestionsofcapitalpunishmentoraborticmtshouldnotlayclaimtoeternity.TheConstitutionalCourtsimageofmaiichoiceofphilosophyandconceptionofajudgeddutyareallsubjectivefeatures.ThatiswhyiiisdesirablefortheConstitutionalCourttoconsiderthecontemporaryinternationalapproachtocapitalpunishmentasanobjectivecriteriontheevaluationofthissubjectalreadybelongstotheConstitutionalCourts3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三是以憲法法庭作為解釋憲法之最高司法機關依循普世價值及當2代民主自由國家之憲政秩序就生命權於憲法上之地位以及宣告3死刑作為生命權之剝奪為違反生命權之核心内涵而違蕙等重要基4本人權及人性尊嚴問題作成憲法判決為憲法法庭所不可迴避之5憲政職責6貳多國之憲法法庭均曾基於剝奪生命權即係同時剝奪人性尊嚴因而認為7死刑違憲一匈牙利立陶宛南非之憲法法庭均明確肯認個人透過享有生命權而89得以滿足其人性尊嚴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間乃不可分割之關係進而10認定以死刑剝奪他人生命權相當於侵害基本權之核心本質而屬違憲一匈牙利憲法法庭於1990年第23號憲法法庭判決參附件40I12號中認為生命椹舆人性尊嚴為其他所有基本搞之前提係不13可分割且不可限制之基本權剝奪生命椹之死刑不啻於牴觸了禁14止對生命權及人性尊嚴之核心内涵為限制之憲法戒命同時亦徹15底不可挽回地消滅了透過生命椹以及人性尊嚴所破保之其他基16本禮4因此宣告死刑違憲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6lyom針17對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關係做了精闢的論述享有平等之人性18尊嚴必須與生命權結合確保不同價值之裸命於法律意義上不受區別對待沒有人比他人更值得或更不值得享有生命No1920oneismoreorlessworthyoflife.基於平等之人性尊嚴殘疾人21或犯罪者之生命與人性尊嚴均平等地不可侵害基於生命權realmofpermissiblepoliticalengagement.x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TheConstitutionalCourtfoundthattheprovisionsintheCriminalCodeconcerningcapitalpunishmentandthequotedrelatedregulationscameintoconflictwiththeprohibitionagainstthelimitationoftheessentialcontentsoftherighttolifeandhumandignity.Theprovisionsrelatingtothedeprivationoflifeandhumandignitybycapitalpunishmentnotonlyimposealimitationupontheessentialmeaningofthefundamentalrighttolifeandhumandignitybutalsoallowsfortheentireandirreparableeliminationoflifeandhumandignityoroftherightensuringthese.ThereforetheConstitutionalCourtestablishedtheunconstitutionalityoftheseprovisionsanddeclaredthemnullandvoid.4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與人性尊嚴之結合人人在死亡上平等生命之平等也受人性尊I2嚴所保障5相較於其他基本權規範地僅係個體抽象的角色3或面向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乃為人作為法主體之根本其他4權利可能可以被限制後再回復該等權利之消滅可能僅是部分性5的因為對這些權利的限制並不會排除其他權利之行使一些權6利可能可以被完全剝奪後再被授予然而對這些權利的終極剝7奪加設限制的就是生命權與人性尊嚴6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8s6lyomp.於其意見書中強調生命權與人性尊嚴其本身即是基9本權之核心本質應為其他基本權限制之絕對界線剝奪生命權10與人性尊嚴概念上即屬恣意的因為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是不11可侵犯之絕對權利12二立陶宛憲法法庭亦於1998年第2號憲法法庭判決Case13No298附件41號中認為生命權以及人性尊嚴乃構成了人14格之完整以及象徵了個體的本質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是個體不容15侵犯之部分7憲法法庭認為每個人均應享有天賦且不可分割之16生命權一個人如果可以被剝奪生命那根本就沒有生命以死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erighttoequaldignitymustensureinunionwiththerighttolifethatdifferentlyvaluedbarelivesarenottobetreateddifferentlyinalegalsense.Nooneismoreorlessworthyoflife.Becauseofequaldignitythelifeandhumandignityofacrippleandsomeonemorallycriminalareequallyuntouchable.Humandignityissharedbyeveryhumanbeingnomattertowhatextentthepossibilityofhumanachievementheorshehasaccomplishedandthereasontherefor.Asaresultoftheunityof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notonlyiseverybodyequalindeathbuttheequalityoflivesisalsoguaranteedbydignity.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isrightconcernstheundividedandcompleteman-whileallotherrightsregulateabstractrolesorpartialaspects.Evenpersonalrightsconcernonlythosewithaveragenormalsensibility.Therighttolifeanddignityasthebasisofmanslegalstatusisthemostpersonalandmostgeneralatthesametime.Theotherrightsmaybelimitedthenrestoredtheirwithdrawalmayonlybepartialalsobecausetheirlimitationdoesnotprecludetheprevalenceofotherrights.Severalrightsmaybetakenawayentirelythengrantedagain.Theultimatelimitoftheirwithdrawalisexactlytherightofmantolifeanddignitywhichdoesnotmeanthatreachingthisultimatelimitwouldbeconstitutionalinallcases.ConstitutionalCourtNo.298Humanlifeanddignityconstitutetheintegrityofapersonalityandtheydenotetheessenceofanindividual.Lifeanddignityareinalienablepropertiesofanindividualthereforetheymaynotbetreatedseparately.Theinnatehumanrightsareinnateopportunitiesofanindividualwhichensurehishumandignityinthespheresofsociallife.Theyconstitutethatminimumthatstartingpointfromwhichalltheotherrightsaredevelopedandsupplementedandwhichconstitutethevaluesunquestionablyrecognisedby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5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刑剝奪他人生命權形同否決憲法所保障之生命權8三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於1995年5123CCT394案參附件39號中認為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乃完整4且絕對之權利其他所有權利均源自於之雖然其他權利可能會5受到限制但無論如何限制該等限制都不應該超過保存生命權6與人性尊嚴之最低限度剝奪生命權與人性尊嚴形同消滅生而7為人其餘所有權利9憲法法庭強調死刑之執行徹底剝奪生命權8以及人性尊嚴不啻於否定了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核心必要内9容亦牴觸該國憲法因而宣告死刑違憲10二於我國憲法下死刑剝奪被告受刑人生命權無疑亦同時侵犯人性II尊嚴屬對基本權核心本質之侵害而違憲12一人性尊嚴之不可侵犯性以及其作為民主自由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其無待憲法之明定及應予以承認並作為憲法之當然前提此13業經由大法官解釋加以肯認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76031415號解釋ConstitutionalCourtNo.298MAsnotedabovetherighttolifeisaninnaterightofeveryindividual.Itisindivisible.Eitherthereislifeorthereisnotlife.Eithertheaccusedmaybedeprivedofhislifeornotbyacourtsentence.Inthelattercaseanotherpunishmentisgiven.Afterimpositionofthedeathpenaltyandupontheexecutionahumanlifeisceased.AlongsidetheinnaterighttolifeofthatindividualwhichisprotectedbythenormoftheConstitutionisdenied.9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84Section8thecounterpartofsection33ofourConstitutionprovidesthatlawsshallnotimposeanylimitationsontheessentialcontentoffundamentalrights.AccordingtothefindingoftheCourtcapitalpunishmentimposedalimitationontheessentialcontentofthefundamentalrightstolifeandhumandignityeliminatingthemirretrievably.Assuchitwasunconstitutional.TwofactorsarestressedinthejudgmentoftheCourt.Firsts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rightsoflifeanddignityandtheimportanceoftheserightstakentogether.Secondlytheafasoliitenatureofthesgtworiglitstakentogether.Togethertheyarcthesourceofaltotherrights.OtherrightsmaybelimitedandmayevenbewithdrawnandthengrantedagainbattheirultimatelimitistobefoundinthepreservationofthetwinrightsoflifeanddignityThesetwinrightsaretheessentialcontentofallrightsundertheConstitutian.TakethemawayaadallotherrightsceaseIwilldeallaterwiththerequirementofourConstitutionthatarightshallnotbelimitedinwayswhichnegateitsessentialcontent.ForthepresentpurposesitissufficienttopointtothefactthattheHungarianCourtheldcapitalpunishmenttobeunconstitutionalonthegroundsthatitisinconsistentwiththerighttolifeandtherighttodignity.6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二眾多學者均肯認人性尊嚴作為客觀憲法最高指導原則1為我國I2憲法所保障之當然内涵1112131415且人民作為憲政國家之基本要3素人民乃國家存在及權利行使之主體個人所具有之人格4尊嚴價值乃國家所建立憲法秩序價值之根源唯有在確保人享5有人性尊嚴價值之前提下國家方取得存在之正當性是以人6性尊嚴係先於國家憲法之存在保障人性尊嚴應為國家之根本7任務1314158三鉤庭亦已多次認定人性尊嚴及人格權為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9101.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理由書第20段維護人性尊嚴與尊11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僧值人格權作12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2213條所保障之基本人福之一其中包括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本庭14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152.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書第32段人格權乃維護個人16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17切應受憲法第22條保障183.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書第17段維護人性尊嚴與尊19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人格權作20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2211陳清秀憲法上人性尊嚴現代國家與憲法月旦出版社1997年第95-96頁附件42號11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元照出版社2020年3月第3-4頁附件43號12蔡宗珍人性尊嚴之保障作為憲法基本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45期1992年2月第99-100頁附件44號13周宗憲人性尊嚴與人民最低生活權的保障司法周刊205年6月9日附件45號14蘇傻雄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之協同含部分不同意見書附件46號15彭鳳至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之一部協同及一部不同意見書附件47號7丁49213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之一司法院釋字第399號第587號第603號及第664號等解釋參照而人格權保護的是特定人之身分資格及能力暨以此所衍生出之諸多與人不可分離之社會利益又人之血統係先於憲法法律存在之自然事實與個人及所屬群體之身分認同密切相關四又生命權righttolife與其他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不同係作為實現人性尊嚴之前提唯有在個體同時享有生命權以及人性尊嚴之絕對權利方使人此一個體成為超越動物或物之存在構成人格之完整並象徵了個體之核心本質而得作為一法律上之主體換言之倘若個體已經死亡形同無生命權之存在則人性尊嚴亦將失所附麗相當於失去擁有權利的權利因此前大法官李震山教授認為生命權作為所有基本權之原權屬一種自然權固有權不待憲法明文規定即需予以保障16五大法官解釋過去係將將生命權之憲法依據立於憲法第15條對生存權之保障1.釋字792號解釋主文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内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2.釋字803號解釋理由書第32段生命模及身逋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689號第780號及笫792號解釋李震山生命權法學講座第22期92年10月第2頁附件48號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參照...而自製獵槍係原住民合法狩獵工具之一若於法制2上對其規格與製作過程有所規範自應履踐使原住民得安全從3事合法狩獵活動之國家義務除應使其具備一定之打獵功能4外亦應同時顧及獲人以及第三人於搶枝製作使用時之生命5與身體之安全以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及原6住民與第三人之生命權及身體權7六生命權作為其他權利之根基以及其與人性尊嚴間不可分割之關8聯應享有不容侵犯之絕對保障正係因人性尊嚴以及生9命權均係象徵人生而為人之核心本質因此其應享有核心不10可剝奪之絕對保障11七美國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倫南JusticeBrennan於GreggV.12Georgb案中亦於其意見書中附件49號揭示死刑將人類視13為非人類nonhumans是可以用來耍弄並且丢棄的物艘因14此死刑並不符合憲法的基本前提即使是最粗鄙的罪犯仍是15享有人性尊嚴的人類17生命權是人享有人性尊嚴之前提死刑16不啻將人i視作物使得生命得任容他人剝耷17八综上死刑之宣告與執行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生命權時不18僅同時徹底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以生命權為前提之其他基本19權更因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不可切分之關聯使被告或受刑20人失去作為人之人格使該被告使原先具有生命權而得作為法21律上主體適格之人成為無法享有法律人格之非人non-Greggv.Georgia428U.S.1531976at230BrennanJ.dissentingThefatalconstitutionalinfirmityinthepunishmentofdeathisthatittreatsmembersofthehumanraceasnonhumansasobjectstobetoyedwithanddiscarded.ItisthusinconsistentwiththefundamentalpremiseoftheClausethateventhevilestcriminalremainsahumanbeingpossessedofcommonhumandignity.SeealsoFurmanv.Georgia408U.S.2381972at296whereBrennanJ.concurringstatesThecountryhasdebatedwhetherasocietyforwhichthedignityoftheindividualisthesupremevaluecanwithoutafundamentalinconsistencyfollowthepracticeofdeliberatelyputtingsomeofitsmemberstodeath.附件50號丁49213VV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person換言之死刑之宣告與執行不僅是剝奪生命權更係對2受絕對保障之人性尊嚴的侵犯3三死刑即使為司法合法審判下所宣告亦屬對生命權的恣意性剝奪4arbitrarydeprivationoflife而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之規定5並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生命權6一按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7第6項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命權righttolife此種權利應受法8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恣意剝奪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9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10二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主席A.Chaskalson於1995年5vIIaMdm认erCCT394案中說明參附件39號即使死刑係為正12當法律程序下之司法程序所宣告亦無法免除死刑宣告本質為恣13意性因為審判的過程中審判者無疑將帶著自己的主觀想法包14括其個性對死刑的價值取捨審判過程中亦可能受到警方調查15之方式被告律師辯護能力甚至種族財富而影響判決結果1816因此即使是正當法律程序下的司法程序基於死刑之宣告完全取17決於執法者的主觀意見因此死亡之宣告本質為具備恣意性18美國大法官HarryAndrewBlackmun亦曾於v.Co仍案19中之意見書闡釋附件51號沒有任何程序規則或系統得以正20確且一致地決定哪個被告該死而如果無法以一致且理性的方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48Theargumentthattheimpositionofthedeathsentenceundersection277isarbitraryandcapriciousdoesnothoweverendthere.Italsofocusesonwhatisallegedtobethearbitrarinessinherentintheapplicationofsection277inpractice.Ofthethousandsofpersonsputontrialformurderonlyaverysmallpercentagearesentencedtodeathbyatrialcourtandofthosealargenumberescapetheultimatepenaltyonappeal.77Ateverystageoftheprocessthereisanelementofchance.Theoutcomemaybedependentuponfactorssuchasthewaythecaseisinvestigatedbythepolicethewaythecaseispresentedbytheprosecutorhoweffectivelytheaccusedisdefendedthepersonalityandparticularattitudetocapitalpunishmentofthetrialjudgeandifthemattergoesonappealtheparticularjudgeswhoareselectedtohearthecase.Race78andpovertyarealsoallegedtobefactors.10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式實施死刑那就根本不該施以死刑19202三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大法官Ackermann於1995年SvMaAwanjvwze3amMmerCCT394憲法判決之意見書中提到參附件39號4因為死刑與其他刑罰維持生命的刑罰和抹滅生命的刑罰申言5之使他人失去擁有權利的權利有著截然不同的後果因此6恣意性的後果之於死刑以及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罰係無法相提7並論的2Q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bLYOM另於1990年匈牙利憲8法法庭第23號憲法判決之意見書中強調參附件40號基於生9命權與人性尊嚴不受侵犯之絕對保障死刑宣告之所以為生命權10的恣意剝奪是因為剝奪生命權本身無論是否符合形式合法性11均屬恣意剝奪21四生命權既然不可恣意剝奪則因司法審判無法確保絕對之客觀1213與正確性因此其所為之死刑宣告即具備恣意性而從生命權19Callinsv.Collins50U.S.11411994at1129BlackmunJ.dissentingejxperiencehastaughtusthattheconstitutionalgoalofeliminatingarbitrarinessanddiscriminationfromtheadministrationofdeathseeFurmanv.Georgiasupracanneverbeachievedwithoutcompromisinganequallyessentialcomponentoffundamentalfairness-individualizedsentencing.Callinsv.Collins510U.S.11411994at1130BlackmunJ.dissentingMitisvirtuallyself-evidenttomenowthatnocombinationofproceduralrulesorsubstantiveregulationsevercansavethedeathpenaltyfromitsinherentconstitutionaldeficiencies.Thebasicquestion-doesthesystemaccuratelyandconsistentlydeterminewhichdefendantsdeservetodie-cannotbeansweredintheaffirmative.Callinsv.Collins50U.S.11411994at1131BlackmunJ.dissentingt4althoughmostofthepublicseemstodesireandtheConstitutionappearstopermitthepenaltyofdeathitsurelyisbeyonddisputethatifthedeathpenaltycannotbeadministeredconsistentlyandrationallyitmustnotbeadministeredatall.20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164Howevertheconsequencesofthedeathsentenceasaformofpunishmentdiffersoradicallyfromanyothersentencethatthedeathsentencediffersnotonlyindegreebutalsoinsubstancefromanyotherformofpunishment.Asentencewhichpreserveslifediffersincomparablyfromonewhichobliterateslife.Theexecutedpersonhasinfactlosttherighttohaverights.12Inthissensethedeathsentenceisuniqueandthedimensionandconsequencesofarbitrarinessinitsimpositiondifferfundamentallyfromthedimensionandconsequencesofarbitrarinessintheimpositionofanyotherpunishment.21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uscapitalpunishmentisarbitrarynotbecauseitlimitstheessentialcontentoftherighttolifebutbecause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duetotheircharacteristics-arenaturallyoniimitableThatiswhythemodificationofArt.82and3oftheConstitutionbyActXLof1990wasnotnecessarytorendercapitalpunishmentunconstitutional.WhenArt.83oftheConstitutionstillallowedlimitationupontheexerciseofafundamentalrightifitwasrequiredforthesecurityofthestateinternalorderpublicsecuritypublichealthpublicmoralityorfortheprotectionofotherpeoplesfundamentalrightsandfreedomthetermarbitrarinessinArt.541oftheConstitutioncouldnotbeconstruedtoallowcapitalpunishmentifimposedonthebasisoflegalproceedings-i.e.non-arbitrarily.Capitalpunishmentwasunconstitutionalevenatthattimebecauseintermsof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thepossibilityofanykindoflimitationonanybasishastheoreticallybeenprecluded.11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受絕對保障的角度而言死刑宣告更屬對生命權的恣意性剝奪2參死刑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應報與嚇阻無從作為死刑之特別重要之政3府目的4一應報理論無從正當化死刑之存在必要性5一公政公約第6條雖未明文要求締約國應即刻廢除死刑惟死刑之6廢除已是國際社會多數所達成之共識22聯合國大會亦曾多次決議7敦促各國逐步廢除死刑23而在面對以應報支持死刑之論點國際國際社會亦多有所批評以近期112年2月28日聯合國人權理事89會舉辦關於死刑侵害人權之座談會為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gVolkerTiirk即表示應報輿尊求復仇並無二致其更直言剝10耷另一個人的生命是否致使我們的社會降格tArewenotIIdebasingoursocietiesbydeprivinganotherhumanbeingoftheir1213lives並提出死刑為不人道的刑罰手段為符合人性尊嚴與基本14生命禮之保障應盡早麈除之245215二法務部亦曾於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簡介之前言16即已確認死刑起源於應報主義係以國家公權力剝耷罪犯生命17椹使其永久與社會隔離由於手段殘酷不符刑罰亦具教化之主18張故麼除死刑已漸是世界潮流...I25附件59號由是可知19我國政府亦承認應報價值觀並不應作為正當化死刑存在之立論基22DeathpenaltyOHCHRhttpswww.ohchr.orgentopicdeath-penaltylastvisitedJune202023.23ARES621492007附件52號ARES652062010附件53號ARES711872016附件54號ARES691862014附件55號ARES731752018附件56號24UNhumanrightschiefcallsonallnationstoabolishdeathpenaltyUNNEWSFeb.282023httpsnewsAin.orgenstory2Q23Q2133977附件57號HighCommissionerforHumanRightsCallsonStatesthatHaveNotYetDoneSotoEstablishMoratoriumsontheDeathPenaltyandWorkTowardsitsAbolitionUNOficeatGenevaFeb.282023httpswww.ungeneva.orgennews-mediameeting-summary202302moming-high-commissioner-human-rights-calls-states-have-not-yet.附件58號25法務部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中英文版httpswww.moj.gov.tw22042205232323538712最後瀏覽日112年6月19曰12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礎2三所謂應報理論根據刑法學者之介紹乃主張刑罰係為衡平犯罪行3為引發之惡害結果以實現正義26惟應報為復仇及報復並非正4義國家透過剝奪被告生命以滿足社會成員情緒亦無從作為剝奪5人生命權正當理由詳述如下61.應報難以與復仇報復清楚劃分不應作為刑罰之目的71當代刑罰學認為報復與復仇不得作為正當化刑罰包含死8开IJ之理由蓋報復與復仇著重於個人之報復心理不符刑9罰之社會正義性且對整體社會發展而言容易形成血仇與10紛亂之惡性循環27故不應作為正當化刑罰之基礎2然而在實踐上應報理論所提倡之社會正義實難以與大眾1112之報復復仇心態清楚劃分13a.懲罰作惡之人為人類普遍的原始衝動28應報思維之發展14本身即源自於人類原始的報復心理29雖然學說上多有強5調應報與M复仇乃不同概念兩者應予區分並試16圖說明應報應具有公正性價值中立性云云30惟實17際上不可否認者係應報本身仍蘊含情緒性因素例如類18似於復仇者對於復仇對象受苦之快感或是對於正義得19到伸張而感到慰藉此為支持死刑之論者所自承並進而20主張死刑存在之必要性即在於透過對犯罪行為之強烈譴26林钰雄新刑法總則第八版台北自版2022年第13-15頁附件60號27JordanRyanHasRevengeBecomeaJustificationtoLegitimizetheDeathPenalty15DUKEJ.CONST.L.PUB.POLYSIDEBAR175179-1802020.附件61號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第17頁附件62號28A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ry尸e甲echve212NewCriminalL.Rev.2672682018.附件63號29林山田刑罰學臺灣商務印書館1992年第47-48頁附件64號3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16-219頁附件65號131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责呼應人民的道德義憤或報復情感31322b.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1972年Furmanv.Georgia案下稱Furman案中Stewart大法官即認為當人們開34始相信有組織的社會不願意或不能對犯罪者施加他們5應得的懲罰時就會播下自行為自助行為私刑正義6和私刑法的無政府狀態種子IWhenpeoplebeginto7believethatorganizedsocietyisunwillingorunabletoimposeuponcriminaloffendersthepunishmentthey8deservethentherearesowntheseedsofanarchyofself-9helpvigilantejusticeandlynchlaw.32附件67號1011而Marshall大法官更是認為應報報復與復仇實質内涵12相等33何況從歷史發展觀之死刑本根源於私人報復行13為隨著刑罰權由個人私刑發展成為國家主權之一部其14事實上即由私人報復行為演變成國家報復行為34附件6815號6c.況且學者亦指出若依照應報理論之意旨死刑之目的17既係為實踐社會正義與衡平犯罪行為之惡果被告或受18刑人即應至少得以理解其行為結果始生應報之意義35192.國家並無義務透過剝奪被告生命以滿足社會成員情緒201承前所述在應報與報復復仇界線模糊不清的情況下不21乏有主張以應報理論支持死刑者提倡死刑存在之必要係31許福生死刑意義不在威嚇在於對等譴責一更應強化犯罪預防與健全被害人保護台灣法學雜誌第273期2015年6月14曰第47-48頁附件66號32JusticeStewar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81972.33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43-3451972.34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331972.35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iyPerspective212NewCriminalL.Rev.2672832018.14T492iW3-1C423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J為呼應人民之道德義憤與情緒22惟事實上學者亦承認國家並無義務滿足社會成員的所有3情緒如以情緒作為國家刑罰基礎反而容易招致危險縱為4支持死刑之論者對此亦為肯定36舉例言之國家如有少數5族群遭受社會厭惡與歧視國家自不應滿足此類情緒否則6將助長歧視與迫害可能造成社會秩序動盪與刑罰全之濫7用等S3無論是否肯定應報理論本即包含回應民眾道德情緒與期待9之目的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1972年之Furman案中10Brennan大法官仍指出由於司法實務上實際執行死刑之案11例僅有少數其是否果真得以滿足民眾之應報期待不無疑12義且由刑罰之歷史演變觀之國家社會所冀望者應係犯罪13之預防而非單純殺死罪犯以尋求心裡衡平6337足見應報理14論無法完整正當化死刑制度之存在必要153.即使係依照應報理論亦不代表要求最嚴重之犯罪須施以死刑161在應報理論追求衡平犯罪惡害結果之思想下刑罰之程度17與罪責之程度應相當始為公允越嚴重之犯罪應施以越嚴18厲之刑罰38然而學者亦指出此一罪刑應合乎比例之要求19實際上並未檢討刑罰的絕對值申言之在應報比例性之要20求下對最嚴重之犯罪應施以最嚴篇之刑罰惟何謂最嚴21重之刑罰I相關深入討論付之闕如3936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35頁37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4-3051972.38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51頁附件69號39MichaelL.RadeletTheIncrementalRetributiveImpactofaDeathSentenceOverLifeWithoutParole494UniversityofMichiganJ.L.Reform795802fo398132016.附件70號1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或有認為得參考同害報復法則意旨使被告或受刑2人就其行為產生之惡害接受相同程度内容之處罰4Q3惟論者多認為實際上同害報復法則並非要求刑罰内容與4程度必須與犯罪行為完全等同反而係規範處罰之界線使5刑罰不得逾越犯罪所造成之惡害結果4041其僅係表達刑罰之6行動態度不僅無法解釋死刑存在之必要性42同害報復法7則在當代應報理論下亦已漸受揚棄434483是以縱使慮報理論要求罪刑應合乎比例並不代表聂嚴重9之犯罪即必須施以死刑蓋越嚴重之犯罪應施以越嚴属之10刑罰i之論點本身並未解釋何以死刑為刑罰可以接受之上里44IIJ24在死刑論辯下應報理論之罪刑應合乎比例要求隱含著社13會大眾認為犯罪者罪有應得符合道德價值之心態4514然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rennan大法官於Furman案所指15出如認為死刑為被告或受刑人所應得之公正刑罰16則此立論基礎應係本於社會對於刑罰之合理公正性之標17準有一定念想然而事實上卻無法論證此社會正義思想之存在參附件50號46於1976年之GreggV.Georgia案1819下稱Gregg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Marshall大法20官亦認為如只因為社會認為被告或受刑人罪有應得40DavidVanDrunenNaturalLawtheLexTalionisandthePoweroftheSword23LIBERTYUNIVERSITYL.Rev.9452008.附件71號41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53頁42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第14頁43ABDORRAHMANBOROUMANDFOUNDATIONLEXTALIONISANANCIENTPRINCIPLELIMITINGCAPITALPUNISHMENTINABRAHAMICFAITHS12017.附件72號44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3041972.45GoranDuus-OtterstromDoOffendersDesejveProportionatePunishments15CRIMINALLawPHILOSOPHY463466-4672021.附件73號46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4-3051972.16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就剝奪其生命本質上即完全否定該行為人之尊嚴與價值2與憲法價值相牴觸附件74號47況承前所述刑罰不3應成為滿足民眾道德情緒之工具此一論理自不足採44.死刑並非最能有效達成社會保護目的之手段51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rennan大法官於Furman案中提出死6刑並未較自由刑更能有效達成保護社會之目的蓋並無任7何證據顯示以自由刑取代死刑將鼓勵或導致私刑與其他社8會動亂發生何況每年僅有少量執行死刑之案件其是否直9具有防免私刑加強社會道德償值之效益等大有疑問4810進一步言蓄意耷取人命之刑罰方式反而有可能造成社會11大眾對生命之尊重程度降低檟值觀野鑾化等反效果死12刑得以強化社會道德標準之論點本身是否正確即生疑義13參附件50號4950142實則學者認為透過修復式司法協助犯罪被害人重拾曰常15生活以及幫助被告或受刑人復歸社會應屬更有助於達16成保護社會目的之手段5Q17二嚇阻理論無從正當化死刑之存在必要性18一觀諸我國近年法務部及警政署之統計資料死刑之執行或定瓛人19數與犯罪率之提升或下降並無絕對之關聯顯見死刑並無嚇阻犯20罪發生之預防效果47JusticeMarshall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428U.S.153240-2411976.48JusticeBrennan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3041972.49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1972.50PenielIbeItstimetorepealthedeathpenaltyAFSCFeb.172022httpsafsc.orgnewsits-time-repeal-death-penalty附4牛75號VanshikaAgarwalCom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JusticeLawSCHOOLPOLICYREVIEWKAUTILYASOCIETYAug.222022httpslawschoolpolicyreview.com20220822coxn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justice.附件76號17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1.根據内政部警政署之統計我國過去近10年來暴力犯罪即故2意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強制性交重大恐嚇取財及重3傷害等7種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發生件數逐年遞減暴力犯罪4之犯罪率從民國100年之18.07顯著下降至110年之2.55而暴力犯罪發生件數10年以來亦從4190件下降至598件整5體刑事犯罪案件數亦有下降之趨勢附件77號6暴力案件犯罪率20.0018.0016.0014.0012.0010.008.006.004.002.000.007資料來源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8刑事案件發生數400.000350.000300.000250.000200.000150.000100.00050000liillllllll0乂r910資料來源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2.惟據法務部統計民國102年至111年間我國死刑執行人數共11計20人主要集中於民國102-104年間近兩年更可見法務部1218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明顯暫緩死刑之執行附件78號死刑定瓛並入監之人數於近年來更是屈指可數附件79號死刑確定案件入數與執行人數121K-tPTfltffi-M資料來源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3.比對觀察我國法務部警政署相關統計資料可知即使我國近年來執行之死刑案件或定瓛之死刑案件寥寥無幾整體刑事犯罪之犯罪率亦無提高趨勢暴力犯罪之發生件數更明顯有下降之跡足見犯罪率之下降事實上與死刑案件之定瓛或執行並無絕對之關聯益徵死刑並無嚇阻犯罪發生之預防功能二再者刑罰主要目的應為矯治被告或受刑人之功能死刑作為使被告或受刑人徹底失去生命權之刑罰乃終局使被告或受刑人於社會生活中消失再無復返重回社會之可能如是死刑之宣告與執行僅係國家消極使被告或受刑人永遠消失於社會之中根本無從達到矯治個別被告或受刑人之目的又即使國家認定無矯治可能性之被告或受刑人有隔絕於社會以外之必要性死刑亦非最小侵害之手段蓋國家尚可透過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自由實現隔離被告或受刑人保障一般社會大眾安全之目的要無必要終極地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生命權19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三綜上生命權作為其他權利之根基以及其與人性尊嚴間不可分割之關聯應享有不容侵犯之絕對保障因此死刑作為剝奪被告受刑人生23命權之刑罰手段要屬對基本權核心本質之侵害而違憲而政府亦無從4以應報或嚇阻正當化死刑剝奪被告受刑人生命權廢除死刑涉5及憲法基本人權底線為憲法法庭無可迴避之人權保護職責懇請鈞6院宣告死刑違憲以符憲法法治78此致9憲法法庭公鑒10中華民國112年7月曰具狀人L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嘉遙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楊書帆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20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6.沈鴻霖17陳鍚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a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訊38.沈文賓撰狀人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21丁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附件委任書正本乙份附屬文件之名稱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1995年附件39號no认erCCT394憲法判決附件40號匈牙利憲法法庭1990年第23號憲法判決立陶宛憲法法庭1998年第2號憲法法庭判決Case附件41號No298陳清秀憲法上人性尊嚴現代國家與憲法附件42號月旦出版社1997年第93-122頁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人性尊嚴與人附件43號權保障元照出版社2020年3月第1-26頁蔡宗珍人性尊嚴之保障作為憲法基本原則月附件44號旦法學雜誌第45期1992年2月第99-102頁周宗憲人性尊嚴與人民最低生活權的保障司附件45號法周刊2005年6月9曰蘇傻雄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之協同附件46號含部分不同意見書彭鳳至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之一部協附件47號同及一部不同意見書李震山生命權法學講座第22期92附件48號年10月第1-17頁JusticeBrennan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附件49號428U.S.153227-2311976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50號Georgia408U.S.238257-3061972附件51號Callinsv.Collins510U.S.11411994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62A492007附件52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652062010附件53號附件54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711872016聯合國大會決議A7RES691862014附件55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731752018附件56號22丁4921W3-1C423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UNhumanrightschiefcallsonallnationstoabolish附件57號deathpenaltyUNNewsFeb.282023HighCommissionerforHumanRightsCallsonStatesthatHaveNotYetDoneSotoEstablishMoratoriumson附件58號theDeathPenaltyandWorkTowardsitsAbolitionUNOfficeatGenevaFeb.282023法務部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中附件59號英文版林钰雄新刑法總則第八版台北自版2022附件60號年JordanRyanHasRevengeBecomeaJustificationto附件61號LegitimizetheDeathPenalty15DukeJ.Const.L.Pub.PolySidebar1752020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附件62號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A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ry附件63號Perspective212NEWCRIMINALL.REV.2672682018附件64號林山田刑罰學臺灣商務印書館1992年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附件65號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07-282頁許福生死刑意義不在威嚇在於對等譴責一更應強附件66號化犯罪預防與健全被害人保護台灣法學雜誌第273期2015年6月14日第47-51頁JusticeStewar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67號Georgia408U.S.238306-3101972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68號Georgia408U.S.238314-3741972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附件69號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39-206頁MichaelL.RadeletTheIncrementalRetributiveImpact附件70號ofaDeathSentenceOverLifeWithoutParole494UniversityofMichiganJ.L.Reform7952016DavidVanDrunenNaturalLawtheLexTalionisand附件71號thePoweroftheSword23LffiERTYUniversityL.Rev.9452008.23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備註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AbdorrahmanBoroumamdFoundationLex附件72號TalionisAnAncientPrincipleLimitingCapitalPunishmentInAbrahamicFaiths2017GoranDuus-OtterstromDoOffendersDeserve附件73號ProportionatePunishments15CriminalLawPhilosophy4632021.JusticeMarshall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附件74號428U.S.153231-2411976.PenielIbeIfstimetorepealthedeathpenaltyAFSC附件75號Feb.172022VanshikaAgarwalCom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附件76號JusticeLawSchoolPolicyReviewKautilyaSocietyAug.222022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一主要警政統附件77號計指標附件78號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一執行裁判確定情形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一監獄實際出獄情形附件79號24T4921W3-104235","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109,"doc_id":35168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憶隆、沈岐武1130416聲請釋憲辯論意旨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fed940ca-291c-469c-83f9-2d0f52ef217e.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憶隆、沈岐武1130416聲請釋憲辯論意旨書_OCR.pdf","doc_att_sort":4,"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本件書狀涉及2件以上聲請案分送以下案件案號1祕於正本聲請釋憲辯論意旨書案號影本1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23聲請人02.陳憶隆原分案號111憲民9040634聲請人35.沈岐武原分案號會台字第13324號---------蕙法法p收又5共同代理人王淑琍律師住詳卷匕一m4u為聲請人等殺人案件聲請釋憲提呈辯論意旨事6一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7同李宣毅李念祖李劍非等律師於先前已提出法規範8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二書之聲明及相關理由9二為節省訴訟經濟避免重複主張聲請人歷次書狀陳述及共同10聲請人所陳均引用不再贅述為補充以下論點供大院參11酌12一關於爭點一死刑之規範違憲131殺人既然不被允許甚至連自己都不能剝奪自己之生命14則任何人均無理由可以剝奪他人之生命152另在我國目前相關法規範上存有諸多瑕疵之情形下尤16其是聲請人陳憶隆是適用修法前之唯一死刑之規範聲請17人沈岐武為身心障礙者於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之前即已有18國際公約之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19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已於九十八年四月間公布同年十1二月十日施行卻未經審酌權益未受健全保a2護司法審判制度訴訟救濟制度一雖職權上訴三3審但卻未給予強制辯護之訴訟協助三審程序未必行言4詞審理程序評議無一致決判決確定後非常救濟及其他5相關程序之保障不週全...等冤錯案又無法完全防6免死刑一旦執行將無以回復則無法確保執行死刑具7正當性83.更何況在未窮盡教化之前即剝奪行為人生命亦無法9確保執行死刑符合比例性二爭點題綱二1011退步言之如認為死刑於極例外情形下得使用應僅得12限於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種族滅絕罪等情節最重大之罪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均非屬之1314三死刑一旦執行將無以回復則應無可替代性15三聲請定暫時處分以停止死刑之執行16一保全制度固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17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18律明定其制度内容於立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19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20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21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22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23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21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暫2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3予暫時處分之宣告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4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5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67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8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9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10以定暫時狀態釋字第585號解釋及釋字第599號解釋11明揭上開意旨12二參酌上開解釋意旨如因1系爭憲法疑義等可能對人13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2對損害之防止14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3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415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16益時則依聲請人之聲請得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17以保障人民之權利18三查本案原因案件判決對聲請人判處死刑之執行將造成聲19請人所有基本人權均不可回復之損害若不先為暫時處20分則聲請人等可能於大院作成解釋前或總統准予聲請21人等特赦或減刑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行而死刑制度之22手段僅有執行與不執行除予停止執行外別無其他手23段可以代替故暫時處分對於聲請人等顯有事實上之急迫24及必要性為此狀請大院於本解釋公布之前總統就聲請25人等為特赦或減刑聲請之准駁前及立法院就赦免法修訂26賦予受死刑宣告者得請求特赦與減刑之權利前作成暫時27處分以停止死刑之執行3謹呈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3年4月3一壬三聲請人陳憶隆沈岐武共同代理人王淑琍律師mm肇禪法扶律師","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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