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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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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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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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61號
受理日期
2024-01-24
聲請人
邱和順
案由
為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規定之死刑部分,及有重要關聯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並就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
邱和順1130416法規範憲法審查補充聲請理由(二)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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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確認個人指紋資訊屬於隱私權保障範疇等里程1617碑案件均一再宣示我國已逐步朝強化人權保障之18發展前進且肯認維護人性尊嚴與保障人民之生命19乃現今民主憲政秩序與社會發展之核心價值而相20較於以往我國現今之社會法制發展及人權保障意21識亦均已大幅成長223於此社會法制環境之進步下我國又於98年3月31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詳附件24十並於2009年4月22日由總統公佈生效25詳附件十一總統復於2009年5月14a簽署此二公約之批准書不僅向國際宣示台灣人2627權與世界標準接軌的決心這項歷史紀錄更讓台灣的人權治國理想邁出關鍵的一步總統更表示兩12公約84個條文已經變成國人生活的一部分而兩公3約轉換成國内法的過程更是我國立法技術上的創4舉另總統亦公開表示此為台灣民主内涵得到進5一步充實也是中華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6碑詳附件十二準此我國已由最高行政7機關簽署及批准兩公約並由最高立法機關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而兩公約中之公政公約又揭示應廢除8死刑之目標故此代表廢除死刑之目標已為我國行9政與立法兩權及其所代表之民意所肯認故憲法法1011庭自亦應隨政經法制之變遷而對於死刑制度12之合憲性予以檢視3.綜上大法官雖曾於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1314解釋闡釋各該死刑規定並未違憲惟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15刑規定均前揭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不同社會情事亦有16所變遷且邏輯上亦不可能因某一死刑規定業經解釋即17可推定其餘死刑規定均為合憲而無解釋之必要故憲法法庭自得就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刑規定及死刑制度是否合憲1819予以解釋再者憲法法庭既負有賦予憲法與時倶進之20義俾保障基本人權之責任與使命則憲法法庭自得依據21不同之時代變遷與法制背景而就死刑制度賦予新時代之22解釋重新檢視死刑制度之合憲性2324武聲請法規範憲法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25死刑制度違反國際人權憲章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政公約等揭示普26世價值之全球性國際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憲章與美洲人權27101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揭示普世價值之區域性國際人權公2約故死刑制度本身已違憲3一國際公約具有普世價值者應為我國憲法之法源41.按大法官釋字第428號解釋明揭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5日起正式生效之萬國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Universal6PostalConventionFinalProtocol即有與前開郵7政規則相同之規定我國雖非此公約之締約國仍可視之8為國際間通郵之一般規範依該公約之規定是郵政9規則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與國際公10約之規定相符並未逾越郵政法第二十七條之授權亦未11增加郵政法關於郵件補償規定所無之限制與憲法尚無牴12内容作為憲法法觸故司法院大法官曾以國際公約之13源即釋憲依據而認定我國郵政法與憲法尚無牴觸14詳附件十三152.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明揭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16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曰起17二年内予以修正並依前述解釋意旨就遺屬津貼等保險給18付及與此相關事項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及社會安全如19年金制度等通盤檢討設計而國際勞工公約與社會安20全制度有關之公約為職災給付公約殘障老年與遺屬給21付公約醫療照護與傷病給付公約就業促進與失業保m22公約母性保護公約平等待遇社會安全公約及社會安全23權利維持公約等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我國並未參加為24締約國之國際勞工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我國之勞工保25險條例違憲並要求立法者應參酌國際勞工公約而就勞26工保險條例予以通盤檢討詳附件十四113.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明揭對既有勞工退休制度及12社會保險制度應否予以整合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3之規定並衡量國家總體發展通盤檢討併此指明4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我國之勞工退休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應通盤檢討詳56附件十五4.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明揭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7障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均規定凡受刑事8控訴者均享有詰問對其不利之證人的最低限度保障足910見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乃具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1112定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係為具有普世價值及憲13法應予保障之基本人權詳附件十六5.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明揭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14之權利為聯合國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生效之兒童權利公15約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第1條16第一項所揭橥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17法源而認定子女得享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基本人權1819詳附件十七6.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明揭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從20事任何非法之性活動乃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聯合國於2122西元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過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23生效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四條參照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兒童及少2425年應享有得受保護而免於從事任何非法性活動之基本人26權詳附件十八1217.次按黃越欽前大法官於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所提出2之協同意見書中更明確指出國際公約應作為法源以3促進普世價值近世以來愈屬新興事務其法律關係之4國際統一程度愈高原因在於國際組織常透過公約規制5齊一各國步伐本案解釋文能以公約作為法源對我國6釋憲制度之成長乃極為可喜之現象釋憲機關以公7約為法源檢視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毋乃正是憲法原8則忠實詮釋之表現詳附件十九更明揭以具9有普世償值之國際公約作為憲法法源與釋憲依據係為我10國釋憲制度上之重要進展正為憲法原則忠實詮釋之表現11準此於我國尚非屬締約國之國際勞工公約萬國12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公13約兒童權利公約及當時已簽署之公民及政治14權利國際公約司法院大法官均肯認國際公約所設立之15保障標準具有普世價值而以之為憲法法源並要求不符16合各該國際公約之國内法律應通盤檢討改進此除肯認並17彰顯我國憲法秩序已與國際人權保障接軌之意義外更顯18示我國身為國際社會之成員就具普世價值之國際公約應19有直接適用與遵守之義務以保障人民之基本人權20二死刑制度之存在已違反揭示普世價值之國際人權憲章世21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等全球性國際人權公約故死22刑制度實屬違憲231.聯合國大會於西元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24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並於西元251966年通過公政公約與經濟權利公約另公政公約另有第一二任擇議定書以上五項國際公約共同組成聯合國2613之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BillofHuman1Rights係為現行全球人權公約之基礎22.世界人權宣言係為國際上半世紀以來基本人權保障國際化34之依據各全球性與區域性人權公約之精神象徵被尊稱為萬法之母其揭示基本人權保障之精神與意旨透過5國際上超過50個人權公約之實踐早已成為普世所接受67之價值而我國身為世界人權宣言原始締約國之一本有遵循之義務按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規定人人有資格8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第3條規定人9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5條規定任10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11待遇或刑罰第6條規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12認在法律前的人格詳附件二揭示人人均享有1314生存權之保障且在任何地方均應被承認在法律前享有平等之人格故國家自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剝奪人民之人15格更不得使之受死刑之殘酷待遇或刑罰明揭國家有廢16除死刑之義務故依世界人權宣言第2356條之規17定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憲183.再按公政公約乃係具體落實人民關於政治公民等基419權利而亦為國際人權憲章之一且我國早於1967年即20已簽署並於98年由總統親自批准立法院嗣後亦制訂21兩公約之施行法並經總統公布生效故我國自有遵循公22政公約之義務而依公政公約第16條規定人人在任23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另參照1989年公24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開宗明義於第1條規25定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死刑執行Noone26withinthejurisdictionofaStatePartytothe27141presentProtocolshallbeexecuted.各國應採取2一切必要手段廢止其境内之死刑EachStateParty3shalltakeallnecessarymeasurestoabolishthe4deathpenaltywithinitsjurisdiction.亦明確5指出死刑制度違反人權保障而應予廢除詳附件二6十生命為人格存續之基礎無生命即無人格可言故7國家宣告死刑及執行死刑本身即係徹底否定一個人民的法8律人格故其亦已牴觸上開公約之規定又公政公約第69條復規定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缓或10阻止死刑之廢除6.Nothinginttiisarticleshall11beinvokedtodelayortopreventtheabolitionof12capitalpunishmentbyanyStatePartytothepresent13Covenant.詳附件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針對14此條之解釋該條文探討廢除死刑也強烈建議廢除死15刑所有廢除死刑之措施均應視為對生存權保障之進16展詳附件二H且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亦宣示17以廢除死刑為終極目標並停止死刑之執行詳附件二18十二故至2020年止全球196個國家中已有14419個近七成國家於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死刑詳附件20二十三共同宣示各國對於人性尊嚴維護與生存權保21障之精神故依公政公約第6條第16條規定與聯合國22大會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之解釋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23憲24三死刑制度之存在亦違反揭示普世價值之歐洲人權公約第25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憲26章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區域性國際人權公27約151.歐洲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第1條規定廢除1死刑任何人不得被宣判這種刑罰或死刑執行The2deathpenaltyshallbeabolished.Nooneshallbe3condemnedtosuchpenaltyorexecuted.揭示國家45僅於戰爭特殊時期方得為宣判或執行死刑詳附件二十四62.歐洲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則除第1條規定7廢除死刑任何人不得被宣判這種刑罰或死刑執行8Thedeathpenaltyshallbeabolished.Nooneshall9becondemnedtosuchpenaltyorexecuted.夕卜其韵1011言更進一步宣示國家有全面廢除死刑之義務包括對戰時所犯行為亦然NotingthatProtocolNo.6tothe12ConventionconcerningtheAbolitionoftheDeath13PenaltysignedatStrasbourgon28April198314doesnotexcludethedeathpenaltyinrespectof15actscommittedintimeofwarorofimminentthreat16ofwarBeingresolvedtotakethefinalstepin17ordertoabolishthedeathpenaltyinall18circumstances.詳附件二十五實務上至20019年7月止歐洲人權公約46個締約國中已有44個國家20簽署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詳附件二十六21故歐洲即將成為全面性廢除死刑制度之地區俄羅斯憲法22法院亦已於2009年11月19日裁定禁止恢復死刑憲法2324法院院長於判決書中更明確指出死刑在俄羅斯是不可能執行的因為俄羅斯已經簽署禁止死刑的國際協定詳25附件二十七261613歐盟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條規定一人人均2享有生存權二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3行1.Everyonehastherighttolife.2.Noone4shallbecondemnedtothedeathpenaltyor5executed.詳附件二十八更直接載明任何人6之生存權均受絕對保障而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行74美洲1969年美洲人權公約第4條規定一每一8個人都有使其生命受到尊重的權利這種權利一般從胚胎9時起就應受到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10二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犯了最嚴重罪行和按照11管轄法院的最後判決並按照在犯該罪行前就已制定給予12此項懲罰的法律才可處以死刑執行這種懲罰不應擴大13到目前並不適用死刑的犯罪行為三在已經廢除死刑的14國家不得恢復死刑四對政治犯罪或有關的一般罪行15不得處以死刑五對犯罪時年齡在十八歲以下或超過七16十歲的人不得處以死刑對孕婦也不得處以死刑六每17一被判處死刑的人都有權請求赦免特赦或減刑對一切18案件均得給予赦免特救或減刑在主管當局對請求書作19出決定之前不得處以死刑Everypersoncondemned20todeathshallhavetherighttoapplyforamnesty21pardonorcommutationofsentencewhichmaybe22grantedinallcases.Capitalpunishmentshallnot23beimposedwhilesuchapetitionispendingdecision24bythecompetentauthority.詳附件二十25九265美洲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第1條規定27本協定締約國不得於其領土及管轄地内宣判或執行任何17死刑TheStatesPartiestothisProtocolshall1notapplythedeathpenaltyintheirterritoryto2anypersonsubjecttotheirjurisdiction.C詳附34件三十則甚而禁止於他國受死刑宣告者亦不得於5締約國之國家領土内執行任何死刑6.非洲非洲人權委員會AfricanCommissiononHuman6andPeoplesRights亦於西元2008年11月通過決議7要求非洲人權憲章AfricanCharteronHumanand8PeoplesRights會員國簽署暫停死刑議定書條款並決910議以廢除死刑為目標詳附件三H117.我國既為以人權保障為立國宗旨之國家則對於具有普世12價值之國際公約縱使我國並非締約國亦應以其為憲法之法源而加以遵循而揭示普世價值且受國際遵循之國際1314公約除世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等全球性人權公約外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及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15憲章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區域性人權公約1617亦均已彰顯應保障人性尊嚴而廢除死刑之意旨足證廢除死刑實已為普世價值故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憲18二死刑制度違反憲法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顯已过19害20一我國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21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22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23義確保世界和平本條雖規定中華民國應尊重條24約及聯合國憲章惟按我國制憲大會於制定本條之過程25中本條之原文原係規定遵守條約及聯合國憲章惟26僅係基於過去國際聯盟LeagueofNations之快速解體27181經驗而認為聯合國似亦難排除快速解體之可能故基於2維護憲法之長久性質乃將遵守於文字修訂為尊3重詳附件三十二實則憲法第141條之規定意4旨仍在揭示我國負有自動遵守與履行條約之義務此乃一5國當然之責任且該條約亦不限於聯合國憲章賁無疑6問二如前所述國際公約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歐洲人78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9本權利憲章及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國際條約10均如前述已明揭國家應絕對保障生存權並負有廢除死刑之11義務故我國死刑制度之存在自已違反憲法第141條我12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而屬違憲13三我國既已簽署公政公約且兩公約亦經總統批准立法院通過14則我國自有廢除死刑制度之義務15一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課予國家有廢除死刑之義務16且此為國家應自動履行之條款故若謂公政公約並未課予17國家廢除死刑之義務或因而延遲死刑制度之廢除者即顯18已違反公政公約之明文規定191.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20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此係.屬21國家應自動履行之條款而無待立法程序之承認即課予22締約國有廢除死刑之義務232.因公政公約並無直接記載締約國應廢除死刑之字句24故或有謂公政公約並未明文課以締約國應廢除死刑之義25務故縱使締約國仍維持死刑制度或延緩死刑制度之廢26除仍未牴觸公政公約云云惟查凡主張締約國依據公27政公約尚無廢除死刑之義務或無須儘速廢除死刑制度19者於其主張或宣稱之同時即已造成廢除死刑制度之推1遲或阻止而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大法官如2亦為類似解讀則於作成解釋時即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36項規定故公政公約之缔約國應負有立即廢除死刑之義4務此殆無疑問53.又公政公約第16條規定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6法律人格之權利亦再度重申世界人權宣言第6條所揭78示人人均享有生存權之保障且在任何地方均應被承認在法律上具有平等人格之權利故生命權實為國際人權法之9保障核心國家既不得以任何方式否定人民之法律人格1011則人民自享有不受死刑之殘酷待遇或刑罰之權利受死刑12宣告者在刑場接受執行之一刻勢遭否認其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此即我國死刑制度顯已違反依公政公1314約第16條及憲法規定平等權與生命權保障之原因二我國既已簽署公政公約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即為承諾1516將履行公政公約故我國自負有廢除死刑之義務171.按國際公認為國際習慣法成文化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第18條18規定一國負有義務不得採取任何足以妨礙條約目的人19宗旨之行動一如該國已簽署條約AStateis20obligedtorefrainfromactswhichwoulddefeatthe21objectandpurposeofatreatywhenaithas22signedthetreaty.詳附件三十三明揭國家23一旦簽署條約即不得從事違背公約宗旨或妨礙條約目的24之行為252.查公政公約係聯合國於1966年第21屆常會決議通過並2627開放聯合國之會員國或經獲邀之其他國家簽署而我國早201於1967年10月5日即由我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常任代表2劉鍇代表政府簽署上開兩公約詳附件三十四故3依據國際公認為國際習慣法成文化之維也納條約法公4約第18條規定我國於簽署公政公約後即已表示遵5守該公約之承諾而有不從事違背該公約宗旨行為之義務6故我國自負有依公政公約廢除死刑之義務73.或有謂我國雖已簽署公政公約但因尚未完成存放程序8故公政公約對我國並無拘束力實則我國既已簽署公政9公約則依前揭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規定我國包含司10法機關在内即有遵守條約之義務至經我國簽署公政公11約後是否完成存放程序僅係涉及我國可否對於其他國家12主張國際法上效力之問題例如在國際法庭主張權13利而無礙於我國應遵守公政公約之義務故我國自應14依據公政公約而廢除死刑自不待言154.又查兩公約之施行法已於98年4月22日經總統公佈生16效並於98年12月10日施行為現行有效法律按兩17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18之内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19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内完成法令之制訂定20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基於人權保障與世界接21軌實為刻不容緩之國際義務故立法者乃課以各級機關22應於兩年内全面修正相關法令之義務上開兩年緩衝期間23之規定並非賦予各級機關利用此一期間處決死刑犯之權24力抑且立法院亦不得執兩公約並不要求廢除死刑為由25拒絕修法廢除死刑否則勢必明顯牴觸公政公約第6條第266項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廢除之規27定如因鑒於兩年緩衝期間屆滿在即而欲執行死刑者21實無異以兩公約之緣故而加速死刑之執行自亦不符公1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之精神2三兩公約施行法已經我國立法程序通過而兩公約施行法規34定兩公約之遵守應參照兩公約之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5務委員會之解釋且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大會均已明確揭示國家應廢除死刑故我國依據兩公約施行法67規定亦有全面廢除死刑之義務1.按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稱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89其内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1011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内容12與國内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故司法院大1314法官認為條約經國内立法程序通過者即至少具有相當於國内法律之效力另法務部72法律字第1813號函15釋條約在我國應具有國内法之效力..條約與國内法16牴觸時似宜優先適用條約詳附件三十五17法務部77法參字第20108號函釋從憲法第141條18規定之精神以觀條約與法律有所牴觸時原則上似宜c19條約之效力為優..原則上一國政府有義務不制定違反20條約之法律故在解釋上應盡可能推定立法機關不願為2122與條約有抵觸之立法詳附件三十六法務部79法律字第10900號函釋依憲法第141條之精神2324及法院判例決之意旨條約協定與國内法牴觸時25宜優先適用前者蓋條約協定係就締約國間之特別事項26而為規範依國際社會遵守國際信義之慣例締約國有義27務不制定違反條約協定之法律或於兩者衝突牴觸時優221先適用條約協定詳附件三十七等故依2據我國長久以來之實務見解均認如條約已通過國内立法3程序者其非但具有國内法之效力且其效力應優先於國4内法52.次按兩公約已經總統批准並經立法程序通過不僅向6國際宣示台灣人權與世界標準接軌的決心這項歷史紀錄7更讓台灣的人權治國理想邁出關鍵的一步詳附件十8二總統更表示兩公約84個條文已經變成國人生9活的一部分而兩公約轉換成國内法的過程更是我國立10法技術上的創舉且總統並宣示此為台灣民主内涵得到11進一步充實也是中華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12詳附件十三故於兩公約經立法院通過後至13少已具有優先於國内法之法律效力國内法律自不得牴14觸之153.另按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16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公17政公約第6條既已揭示應廢除死刑之意旨且聯合國大會18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亦均肯認該條規定之意旨在於各國家19應廢除死刑故我國即便依據優於國内法律之公政公約20亦應廢除死刑制度21四我國已進行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共有三份結論性22意見書皆指出我國目前保有死刑制度及執行死刑違反公23政公約對生命權的保障故依據委員會所做成之結論性意24見我國自負廢除死刑之義務25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26行法规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人權委員27會之解釋而該解釋應該包括一般性意見以及針對各國國23家報告所作之結論性意見詳附件三十八亦即12一般性意見及結論性意見對所有公約締約國應具等同於公約條文之敔力32.2013年我國初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中審查委員於結論4性意見第56點中即指出公約第6條第6項表達國際間56朝向廢死的趨勢聯合國大會也屢次呼籲各國停止執行死刑而台灣是2011年少數20個執行死刑的國家之一因7此強烈建議政府擬訂政策朝向廢除死刑第57點指出台8灣政府於該年度以前3年内所執行之死刑皆違反公約第96條第4項保障受死刑宣告者有聲請特赦或減刑之權利10而在該相關程序終止前應暫時停止執行死刑詳附件11六又2017年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專家於12結論性意見第5859點中指出在國際肯認死刑為酷刑1314之聲浪日趨強烈的情況下台灣政府近年死刑執行的數據15卻未見變化政府一昧以民意正當化死刑執行的合法性16呼籲政府應採取果敢措施暫停執行死刑並提升公眾對於反酷刑及非人道處罰之認識詳附件七進一步17言之2022年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專家於結論性18意見第68點指出中雄民國台淠有可能成為認可淨19執行國際人權的亞洲標準制定者但只要死刑仍是其刑事2021司法系統中的一個要素它就永遠無法實現此一目標並於第了2點中明確指出委i會強烈建譆行政院立即宣2223布暫停執行死刑法務部部長不應再簽署處決令所有死刑應立即減刑檢察官不胤再在正在進行的和未來的起訴2425中尋求死刑總統應拒絕授褶執行死刑並在死刑案件的定罪證不明確的情況下例如有證據表明供詞和其他2627證據是透過酷刑獲得的酌情行使赦免特權特別是應241赦免已在死囚牢房服刑33年的邱和順詳附件2八依上述根據兩公約施行法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所3做成之結論性意見應與公約具相同效力故政府應依該兩4號結論性意見之意旨廢除死刑制度5四死刑制度之存在及執行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有6延.7一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8予保障明揭人民之生存權應受憲法保障之意旨按當9代立憲民主國家之核心價值即在人性尊嚴之維護且一10切違憲審查機制亦應為了捍衛人性尊嚴的核心價值而存11在而生存權係人性尊嚴所存立之基礎則生存權即有受12絕對保障之必要觀諸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人有權13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公政公約第6條1項14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15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德國基本法第2條規定16人人有生命與身體不可侵犯權個人自由不可侵17犯均揭示生存權為普世最高憲法價值之地位我國憲18法第15條關於生存權保障之規定自應為相同解釋而認19生命權當然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20二次按基本人權乃人類生而有之2022年第三次國家報告21審查會議專家於結論性意見第70點即指出雖然不應忽22視公眾輿論但公眾興論不應成為保護人類尊嚴和公民23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和第7條所規定的法律和實24踐變革的障礙25三故按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意旨憲法之解釋應隨時代26變遷社會進展而隨時檢討俾憲法之解釋能與時倶進27而不拘泥於過去固有之見解或無視於國際人權保障之潮251流與社會時代背景查我國歷經多年來之社會經濟成長法制亦隨之快速進步且多項人權保障之里程碑均由司法2院大法官之解釋所逐步奠定如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3對於共同被告詰問權之保障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認45個人指紋資訊係屬隱私權保障範疇等均彰顯我國對於人民基本人權之保障已有顳著之進步再加以總統已批准明67確揭示生存權應受保障及應廢除死刑之兩公約並經由立8法院訂定施行法且將於近日内正式實施更彰顯我國人權保障已進入另一重大里程碑故我國自有將人民之生存權910提升為絕對保障之必要故現存之死刑規定實難謂合害11五死刑規定之存在與執行亦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12一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13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14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明揭須符合公1516益目的法律保留原則方得為基本人權之限制惟憲法第23條僅賦予法律於符合公益目的及法律保留原則之1718前提下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其並未賦予立法機19關得進一步剝奪人民所有基本權利之權而死刑制及既係剝奪人民之生存權及其他之一切基本權利則其自已2021逾越憲法第23條之限制之範圍而違反比例原則二縱認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並無違反憲法第23條僅得限22制人民基本權之意旨惟查死刑規定之目的係為保2324障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人身法益惟國家法益與社會法25益之侵害即便情節重大仍非不得以其他替代死刑之方式為之如建立特殊無期徒刑制度以別於一般無期2627徒刑課予犯罪行為人更長之刑期更嚴格之假釋期261間更多之社會義務或建立犯罪行為人應向國家社會為2特殊貢獻之機制等不但同樣能達到警惕與處罰之目的3且另可為社會起正面積極之作用故對於侵害國家或社會4法益之行為處以死刑亦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必要5性之原則6三再就侵害人身法益之犯罪類型而言基於其除有警惕與處7罰之目的外另亦隱含受害人之人權保障之目的故除仍8得建立特殊無期徒刑制度外亦得建立完善之被害9人保護制度或參酌德國之立法例為加害人與被害人10建立雙方協談管道或使加害人直接補償被害人之犯罪11人與被害人均衡協商及再復原制度換言之可歸納為121提供加害人補償受害人之機制2提供加害人與13被害人協商和解制度3被害人權利保障機制等即14透過更為實際與經濟之方式減少受害人之傷害故縱於15侵害人身法益之案件處以死刑仍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16必要性之原則17再者我國現已實施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主管機關法務18部並捐助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犯罪被害人保a基19金以捍衛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櫂是廢除死刑制度並非20意謂國家即漠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權保障被害人及其21家囑之人權國家應透過完善之補偾與救助管道予以保22障而非由國家帶頭殺戮對加害人處以極刑加以報復23四另按死刑制度所欲達成之利益在於保障國家法益社會24法益及人身法益惟按憲法第2條所明揭中華民國之主25權屬於國民全體指示國家設立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26而生存權又為一切基本人權之前提故生存權保障實係國27家設立目的之核心再按生命本身即為目的而不是手271段則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自不得作為警惕其他人民2或社會之手段否則即有違生存權本身即為目的之意義3故現行死刑制度以死刑為手段縱欲達成警惕社會與處罰4行為人之目的其對於行為人所造成之損害係以剝奪不5可回復之生命為手段而欲達成保障國家社會與人身等6法益之目的顯然已混淆目的與手段即以身為目的之生命保障作為手段以達成保障身為手段之國家法益78等作為目的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之限制妥當性原9則六死刑制度之存在與執行亦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1011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12級赏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旨在保障人民法律上地位之實質13平等故人人均有被承認為法律主體而得享有人格之權利任何人14包含國家在内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否定他人之人格而死刑制15度即係將行為人由有人格之人變為無人格之物屍體之手段故16死刑制度之存在及執行已使人民之生存權處於得被其他人否定之不平等狀態而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17參關於聲請暫時處分以停止聲請人死刑之執行部份1819一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20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21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22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23二次按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明揭保全制度固2425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26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内容於立27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281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2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3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4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5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6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7暫時處分之宣告另大法官釋字第599號解釋理由書亦揭示8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9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10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11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12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13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14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15三依前引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酌大法官釋16字第585號及第599號解釋理由書如因1系爭憲法疑義可17能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2對損害之防止18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3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4權衡作19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時則依20聲請人之聲請得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保障人民之權21利22一生存權乃係人民一切基本權利之基礎一旦剝奪人民23之生存權則所有基本權利包含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24約第6條第4項自動履行條款所賦予受死刑宣告者請求特25赦或減刑之權利均將同時遭受不可回復且全面性地剝奪26二次按受死刑宣告者隨時處於可能受執行之不確定狀27態若不先為暫時處分聲請人可能於鈞庭就本件聲請法291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行2故暫時處分對於聲請人顯有事實上之急迫及必要性三又死刑制度之手段僅有執行與不執行並無其他可3替代之手段故除予停止執行外別無其他手段可資代替45四再者權衡本件作成暫時處分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利6弊則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析言之作成7暫時處分雖將使死刑暫時無法執行惟死刑之執行並非無法8於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9為之現縱因暫時處分而延緩聲請人之死刑執行亦不致發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事反之若鈞庭拒絕作成暫時處分1011則縱使曰後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作成為12宣告系爭法規範違憲之裁判惟聲請人之生命亦已無法回復13五據上就聲請人已受死刑宣告之原確定判決依釋字第725號解釋第741號解釋意旨及參酌憲法訴訟法第531415條之規定併請鉤庭論知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依鈞庭16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之意旨於鉤庭裁判所踰知之非常上訴期間内為聲請人依法提起非常上訴聲請人17已受死刑宣告之確定判決於鈎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18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相關機關於氧1920庭裁判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亦不得依原確定2122判決執行俾保障聲請人之生存權及其他所有基本人權不致遭受毁滅聲請人爰為應受判決事項第23項之聲明232425肆祈請鈞庭惠予宣告死刑違憲並先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分26我國現行制度下剝奪侵害人權者以死刑制度為甚基於比例原則自應優先檢討死刑制度之存廢聲請人等38人均道判處死刑定瓛其生命27301權隨時可能遭受國家違憲侵害祈請鈞院即刻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2分3世異時移變法宜矣幸人命尚存故鈞院與辯護人有此機運可4以對於過去的司法判決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標準重新5深思判決確定後待死期間待決死囚作為人經歷時空變化而6有所變化作為一個世界矚目成功實踐民主國法治國的年輕國家7中憲法守門員的角色我國法院必定也處於快速成長迅速成熟的8時期而有所變化悲劇發生一而再反覆發生司法權如何擲地有9聲讓行政權立法權知悉如何面對悲劇接補悲劇中的主角們如10何理解悲劇成因防止下一個悲劇聲請人深信都可以也必須從11這一類的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中出發1213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文件聲請人等委任狀正本共計38份附件一陳憶隆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黃春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張人堡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954號刑事判決張斋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鄭武松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劉華崑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連佐銘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蕭新財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揚書帆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刑事判決呂文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刑事判決施智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劉榮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王柏英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王鴻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刑事判決陳文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沈鴻霖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陳錫卿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刑事判決廢敏貴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58號刑事判決唐霖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沈岐武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蕭仁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廖家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徐偉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46號刑事判決歐陽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郭俊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王信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邱和順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連國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李德榮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林旺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游岭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棘志夕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黃富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242號刑事判決林于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邱合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彭建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黃麟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沈文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刑事判決附件二世界人權宣言影本乙份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影本乙份附件三附件四我國現行死刑規定列表影本乙份附件五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影本乙份2013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六2017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七2022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九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兩公約之會議附件十記錄影本乙份總統於98年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之總統附件十一府公報影本乙份總統於98年5月14日簽署此兩公約批准書之公附件十二告總統簽署人權公約台灣人權標準接軌國際新聞及總統府新聞稿影本乙份34附件十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8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影本乙份黃越欽大法官於釋字第549號解釋所提出之協同附件十九意見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198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一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見解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二聯合國大會2008年12月18日第63會期63168號決議文聯合國大會2007年12月18日第62會期第62149號決議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5年4月20日第200559號決議文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三國際特赦組織於2021年4月21日全球廢除死刑國家統計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四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五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六陳新民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中央研究院96年12月10日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七2009年11月19日法新社聖彼得堡外電新聞報導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八歐洲基本權利憲章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九美洲人權公約乙份附件三十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一國際特赦組織2008年全球死刑現狀報告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二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三民書局第260頁以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四我國於1967年10月5日簽署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文件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五法務部72法律字第1813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六法務部77法參字第20108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七法務部79法律字第10900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八林钰雄刑事訴訟法上七版2013年頁26廖福特聯合國與人權保障一監督機制條約内涵台灣實踐2013年頁185-186影本乙份2此致3憲法法庭公鑒曰4中華民國年7月5具狀人陳憶隆黃春棋張人堡張嘉搖鄭武松劉華崑連佐越蕭新財369.揚書恒i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15.陳文魁_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T23.徐偉展丨24歐陽槔25.郭俊偉1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吃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訴訟代理人李宣毅律師撰狀人","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71328,"doc_id":351681,"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0c9230c0-9e9d-4bad-8835-44e8dfc29d75.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正本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1.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最塔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i攝.書帆姊.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聲請人13_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憲法法庭收文20_沈岐武1127.1421.蕭仁俊塞0字第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李宣毅律師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為補充理由事2壹憲法法庭作為憲法之維護者就宣告剝奪被告或受刑人生命權之死3刑為違憲為憲法法庭所不可迴避之維持憲法基本人權底線職責4一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於1995年512vMaAwan少aneand如5CCT394附件39號宣告死刑違憲判決中揭示民意固有參考6價值但不可就此取代法院鞸憲之貴任死刑合憲輿否不適合透7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公民投票決定憲法法庭不應以大果之喜好作8出決定而應恪守其身為憲法獨立裁決者之職責19二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ZLINSZKY於1990年匈牙利憲法法庭第1023號憲法判決之意見書附件40號中亦強調社會固不乏有呼11籲回復死刑之聲浪但憲法法庭並非為追求社會成員間之威望而12存在其唯一職貴所在乃係確保法體系之和諧輿合憲2又誠如13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bLYOM所言憲法法庭之決定難免需主14觀考慮歷史解釋但憲法法庭仍應客觀參考當代國際對於死刑議15題之處理之標準31ConstitutionCourtSvMahvanyammidAnotherCCT3941995parS8-89t1PubIicopinionmayhavesomerelevancetotheenquirybutinitselfitisnosubstituteforthedutyvestedintheCourtstointerprettheCGnstitutionandtoupholditsprovisionswithoutfearorfavour....Bythesametokentheissueoftheconstitutionalityofcapitalpucishmentcannotbereferredtoareferenduminwhichamajorityviewwouldprevailoverthewishesofanyminority.Theveryreasonforestablishingthenewlegalorderandforvestingthepowerofjudicialreviewofalllegislationinthecourtswastoprotecttherightsofminoritiesandotherswhocannotprotecttheirrightsadequatelythroughthedemocraticprocess.Thosewhoareentitledtoclaimthisprotectionincludethesocialoutcastsandmarginalisedpeopleofoursociety.ItisonlyifthereisawillingnesstoprotecttheworstandtheweakestamongstuslimtallofuscanbesecurethatourownrightsWillbeprotected.89ThisCourtcannotallowitselftobedivertedfromitsdutytoactasanindependentarbiteroftheConstitutionbymakingchoicesonthebasisthattheywillfindfavourwiththepublic.2ConstitutionalCourtDeeision231990ZLCNSZKYtJ.concurringstates1TheConstitutionalCourthoweverdoesnothuntforpopularityamongthemembersofsocietyitsonlycompetenceistoensuretheharmonyandconstitutionalityofthelegalsystemdeprivationoflifebytheStateisforbiddenevenaceordmgtothestricttextofourConstitutionandmaynotbejustifiedbytheconstitutionalprinciplesofcriminallaweither.3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IntermsoftheaboveframeworkthedecisionoftheConstitutionalCourtisdeliberatelysubjectiveandtiedtohistoryeveniftheConstitutionalCourtproclaimsabsolutevaluesitrevealstheirmeaninginthegivenperiodanditsdecisionforexampleinthequestionsofcapitalpunishmentoraborticmtshouldnotlayclaimtoeternity.TheConstitutionalCourtsimageofmaiichoiceofphilosophyandconceptionofajudgeddutyareallsubjectivefeatures.ThatiswhyiiisdesirablefortheConstitutionalCourttoconsiderthecontemporaryinternationalapproachtocapitalpunishmentasanobjectivecriteriontheevaluationofthissubjectalreadybelongstotheConstitutionalCourts3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三是以憲法法庭作為解釋憲法之最高司法機關依循普世價值及當2代民主自由國家之憲政秩序就生命權於憲法上之地位以及宣告3死刑作為生命權之剝奪為違反生命權之核心内涵而違蕙等重要基4本人權及人性尊嚴問題作成憲法判決為憲法法庭所不可迴避之5憲政職責6貳多國之憲法法庭均曾基於剝奪生命權即係同時剝奪人性尊嚴因而認為7死刑違憲一匈牙利立陶宛南非之憲法法庭均明確肯認個人透過享有生命權而89得以滿足其人性尊嚴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間乃不可分割之關係進而10認定以死刑剝奪他人生命權相當於侵害基本權之核心本質而屬違憲一匈牙利憲法法庭於1990年第23號憲法法庭判決參附件40I12號中認為生命椹舆人性尊嚴為其他所有基本搞之前提係不13可分割且不可限制之基本權剝奪生命椹之死刑不啻於牴觸了禁14止對生命權及人性尊嚴之核心内涵為限制之憲法戒命同時亦徹15底不可挽回地消滅了透過生命椹以及人性尊嚴所破保之其他基16本禮4因此宣告死刑違憲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6lyom針17對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關係做了精闢的論述享有平等之人性18尊嚴必須與生命權結合確保不同價值之裸命於法律意義上不受區別對待沒有人比他人更值得或更不值得享有生命No1920oneismoreorlessworthyoflife.基於平等之人性尊嚴殘疾人21或犯罪者之生命與人性尊嚴均平等地不可侵害基於生命權realmofpermissiblepoliticalengagement.x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TheConstitutionalCourtfoundthattheprovisionsintheCriminalCodeconcerningcapitalpunishmentandthequotedrelatedregulationscameintoconflictwiththeprohibitionagainstthelimitationoftheessentialcontentsoftherighttolifeandhumandignity.Theprovisionsrelatingtothedeprivationoflifeandhumandignitybycapitalpunishmentnotonlyimposealimitationupontheessentialmeaningofthefundamentalrighttolifeandhumandignitybutalsoallowsfortheentireandirreparableeliminationoflifeandhumandignityoroftherightensuringthese.ThereforetheConstitutionalCourtestablishedtheunconstitutionalityoftheseprovisionsanddeclaredthemnullandvoid.4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與人性尊嚴之結合人人在死亡上平等生命之平等也受人性尊I2嚴所保障5相較於其他基本權規範地僅係個體抽象的角色3或面向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乃為人作為法主體之根本其他4權利可能可以被限制後再回復該等權利之消滅可能僅是部分性5的因為對這些權利的限制並不會排除其他權利之行使一些權6利可能可以被完全剝奪後再被授予然而對這些權利的終極剝7奪加設限制的就是生命權與人性尊嚴6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8s6lyomp.於其意見書中強調生命權與人性尊嚴其本身即是基9本權之核心本質應為其他基本權限制之絕對界線剝奪生命權10與人性尊嚴概念上即屬恣意的因為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是不11可侵犯之絕對權利12二立陶宛憲法法庭亦於1998年第2號憲法法庭判決Case13No298附件41號中認為生命權以及人性尊嚴乃構成了人14格之完整以及象徵了個體的本質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是個體不容15侵犯之部分7憲法法庭認為每個人均應享有天賦且不可分割之16生命權一個人如果可以被剝奪生命那根本就沒有生命以死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erighttoequaldignitymustensureinunionwiththerighttolifethatdifferentlyvaluedbarelivesarenottobetreateddifferentlyinalegalsense.Nooneismoreorlessworthyoflife.Becauseofequaldignitythelifeandhumandignityofacrippleandsomeonemorallycriminalareequallyuntouchable.Humandignityissharedbyeveryhumanbeingnomattertowhatextentthepossibilityofhumanachievementheorshehasaccomplishedandthereasontherefor.Asaresultoftheunityof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notonlyiseverybodyequalindeathbuttheequalityoflivesisalsoguaranteedbydignity.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isrightconcernstheundividedandcompleteman-whileallotherrightsregulateabstractrolesorpartialaspects.Evenpersonalrightsconcernonlythosewithaveragenormalsensibility.Therighttolifeanddignityasthebasisofmanslegalstatusisthemostpersonalandmostgeneralatthesametime.Theotherrightsmaybelimitedthenrestoredtheirwithdrawalmayonlybepartialalsobecausetheirlimitationdoesnotprecludetheprevalenceofotherrights.Severalrightsmaybetakenawayentirelythengrantedagain.Theultimatelimitoftheirwithdrawalisexactlytherightofmantolifeanddignitywhichdoesnotmeanthatreachingthisultimatelimitwouldbeconstitutionalinallcases.ConstitutionalCourtNo.298Humanlifeanddignityconstitutetheintegrityofapersonalityandtheydenotetheessenceofanindividual.Lifeanddignityareinalienablepropertiesofanindividualthereforetheymaynotbetreatedseparately.Theinnatehumanrightsareinnateopportunitiesofanindividualwhichensurehishumandignityinthespheresofsociallife.Theyconstitutethatminimumthatstartingpointfromwhichalltheotherrightsaredevelopedandsupplementedandwhichconstitutethevaluesunquestionablyrecognisedby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5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刑剝奪他人生命權形同否決憲法所保障之生命權8三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於1995年5123CCT394案參附件39號中認為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乃完整4且絕對之權利其他所有權利均源自於之雖然其他權利可能會5受到限制但無論如何限制該等限制都不應該超過保存生命權6與人性尊嚴之最低限度剝奪生命權與人性尊嚴形同消滅生而7為人其餘所有權利9憲法法庭強調死刑之執行徹底剝奪生命權8以及人性尊嚴不啻於否定了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核心必要内9容亦牴觸該國憲法因而宣告死刑違憲10二於我國憲法下死刑剝奪被告受刑人生命權無疑亦同時侵犯人性II尊嚴屬對基本權核心本質之侵害而違憲12一人性尊嚴之不可侵犯性以及其作為民主自由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其無待憲法之明定及應予以承認並作為憲法之當然前提此13業經由大法官解釋加以肯認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76031415號解釋ConstitutionalCourtNo.298MAsnotedabovetherighttolifeisaninnaterightofeveryindividual.Itisindivisible.Eitherthereislifeorthereisnotlife.Eithertheaccusedmaybedeprivedofhislifeornotbyacourtsentence.Inthelattercaseanotherpunishmentisgiven.Afterimpositionofthedeathpenaltyandupontheexecutionahumanlifeisceased.AlongsidetheinnaterighttolifeofthatindividualwhichisprotectedbythenormoftheConstitutionisdenied.9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84Section8thecounterpartofsection33ofourConstitutionprovidesthatlawsshallnotimposeanylimitationsontheessentialcontentoffundamentalrights.AccordingtothefindingoftheCourtcapitalpunishmentimposedalimitationontheessentialcontentofthefundamentalrightstolifeandhumandignityeliminatingthemirretrievably.Assuchitwasunconstitutional.TwofactorsarestressedinthejudgmentoftheCourt.Firsts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rightsoflifeanddignityandtheimportanceoftheserightstakentogether.Secondlytheafasoliitenatureofthesgtworiglitstakentogether.Togethertheyarcthesourceofaltotherrights.OtherrightsmaybelimitedandmayevenbewithdrawnandthengrantedagainbattheirultimatelimitistobefoundinthepreservationofthetwinrightsoflifeanddignityThesetwinrightsaretheessentialcontentofallrightsundertheConstitutian.TakethemawayaadallotherrightsceaseIwilldeallaterwiththerequirementofourConstitutionthatarightshallnotbelimitedinwayswhichnegateitsessentialcontent.ForthepresentpurposesitissufficienttopointtothefactthattheHungarianCourtheldcapitalpunishmenttobeunconstitutionalonthegroundsthatitisinconsistentwiththerighttolifeandtherighttodignity.6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二眾多學者均肯認人性尊嚴作為客觀憲法最高指導原則1為我國I2憲法所保障之當然内涵1112131415且人民作為憲政國家之基本要3素人民乃國家存在及權利行使之主體個人所具有之人格4尊嚴價值乃國家所建立憲法秩序價值之根源唯有在確保人享5有人性尊嚴價值之前提下國家方取得存在之正當性是以人6性尊嚴係先於國家憲法之存在保障人性尊嚴應為國家之根本7任務1314158三鉤庭亦已多次認定人性尊嚴及人格權為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9101.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理由書第20段維護人性尊嚴與尊11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僧值人格權作12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2213條所保障之基本人福之一其中包括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本庭14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152.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書第32段人格權乃維護個人16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17切應受憲法第22條保障183.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書第17段維護人性尊嚴與尊19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人格權作20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2211陳清秀憲法上人性尊嚴現代國家與憲法月旦出版社1997年第95-96頁附件42號11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元照出版社2020年3月第3-4頁附件43號12蔡宗珍人性尊嚴之保障作為憲法基本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45期1992年2月第99-100頁附件44號13周宗憲人性尊嚴與人民最低生活權的保障司法周刊205年6月9日附件45號14蘇傻雄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之協同含部分不同意見書附件46號15彭鳳至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之一部協同及一部不同意見書附件47號7丁49213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之一司法院釋字第399號第587號第603號及第664號等解釋參照而人格權保護的是特定人之身分資格及能力暨以此所衍生出之諸多與人不可分離之社會利益又人之血統係先於憲法法律存在之自然事實與個人及所屬群體之身分認同密切相關四又生命權righttolife與其他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不同係作為實現人性尊嚴之前提唯有在個體同時享有生命權以及人性尊嚴之絕對權利方使人此一個體成為超越動物或物之存在構成人格之完整並象徵了個體之核心本質而得作為一法律上之主體換言之倘若個體已經死亡形同無生命權之存在則人性尊嚴亦將失所附麗相當於失去擁有權利的權利因此前大法官李震山教授認為生命權作為所有基本權之原權屬一種自然權固有權不待憲法明文規定即需予以保障16五大法官解釋過去係將將生命權之憲法依據立於憲法第15條對生存權之保障1.釋字792號解釋主文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内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2.釋字803號解釋理由書第32段生命模及身逋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689號第780號及笫792號解釋李震山生命權法學講座第22期92年10月第2頁附件48號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參照...而自製獵槍係原住民合法狩獵工具之一若於法制2上對其規格與製作過程有所規範自應履踐使原住民得安全從3事合法狩獵活動之國家義務除應使其具備一定之打獵功能4外亦應同時顧及獲人以及第三人於搶枝製作使用時之生命5與身體之安全以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及原6住民與第三人之生命權及身體權7六生命權作為其他權利之根基以及其與人性尊嚴間不可分割之關8聯應享有不容侵犯之絕對保障正係因人性尊嚴以及生9命權均係象徵人生而為人之核心本質因此其應享有核心不10可剝奪之絕對保障11七美國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倫南JusticeBrennan於GreggV.12Georgb案中亦於其意見書中附件49號揭示死刑將人類視13為非人類nonhumans是可以用來耍弄並且丢棄的物艘因14此死刑並不符合憲法的基本前提即使是最粗鄙的罪犯仍是15享有人性尊嚴的人類17生命權是人享有人性尊嚴之前提死刑16不啻將人i視作物使得生命得任容他人剝耷17八综上死刑之宣告與執行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生命權時不18僅同時徹底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以生命權為前提之其他基本19權更因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不可切分之關聯使被告或受刑20人失去作為人之人格使該被告使原先具有生命權而得作為法21律上主體適格之人成為無法享有法律人格之非人non-Greggv.Georgia428U.S.1531976at230BrennanJ.dissentingThefatalconstitutionalinfirmityinthepunishmentofdeathisthatittreatsmembersofthehumanraceasnonhumansasobjectstobetoyedwithanddiscarded.ItisthusinconsistentwiththefundamentalpremiseoftheClausethateventhevilestcriminalremainsahumanbeingpossessedofcommonhumandignity.SeealsoFurmanv.Georgia408U.S.2381972at296whereBrennanJ.concurringstatesThecountryhasdebatedwhetherasocietyforwhichthedignityoftheindividualisthesupremevaluecanwithoutafundamentalinconsistencyfollowthepracticeofdeliberatelyputtingsomeofitsmemberstodeath.附件50號丁49213VV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person換言之死刑之宣告與執行不僅是剝奪生命權更係對2受絕對保障之人性尊嚴的侵犯3三死刑即使為司法合法審判下所宣告亦屬對生命權的恣意性剝奪4arbitrarydeprivationoflife而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之規定5並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生命權6一按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7第6項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命權righttolife此種權利應受法8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恣意剝奪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9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10二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主席A.Chaskalson於1995年5vIIaMdm认erCCT394案中說明參附件39號即使死刑係為正12當法律程序下之司法程序所宣告亦無法免除死刑宣告本質為恣13意性因為審判的過程中審判者無疑將帶著自己的主觀想法包14括其個性對死刑的價值取捨審判過程中亦可能受到警方調查15之方式被告律師辯護能力甚至種族財富而影響判決結果1816因此即使是正當法律程序下的司法程序基於死刑之宣告完全取17決於執法者的主觀意見因此死亡之宣告本質為具備恣意性18美國大法官HarryAndrewBlackmun亦曾於v.Co仍案19中之意見書闡釋附件51號沒有任何程序規則或系統得以正20確且一致地決定哪個被告該死而如果無法以一致且理性的方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48Theargumentthattheimpositionofthedeathsentenceundersection277isarbitraryandcapriciousdoesnothoweverendthere.Italsofocusesonwhatisallegedtobethearbitrarinessinherentintheapplicationofsection277inpractice.Ofthethousandsofpersonsputontrialformurderonlyaverysmallpercentagearesentencedtodeathbyatrialcourtandofthosealargenumberescapetheultimatepenaltyonappeal.77Ateverystageoftheprocessthereisanelementofchance.Theoutcomemaybedependentuponfactorssuchasthewaythecaseisinvestigatedbythepolicethewaythecaseispresentedbytheprosecutorhoweffectivelytheaccusedisdefendedthepersonalityandparticularattitudetocapitalpunishmentofthetrialjudgeandifthemattergoesonappealtheparticularjudgeswhoareselectedtohearthecase.Race78andpovertyarealsoallegedtobefactors.10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式實施死刑那就根本不該施以死刑19202三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大法官Ackermann於1995年SvMaAwanjvwze3amMmerCCT394憲法判決之意見書中提到參附件39號4因為死刑與其他刑罰維持生命的刑罰和抹滅生命的刑罰申言5之使他人失去擁有權利的權利有著截然不同的後果因此6恣意性的後果之於死刑以及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罰係無法相提7並論的2Q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bLYOM另於1990年匈牙利憲8法法庭第23號憲法判決之意見書中強調參附件40號基於生9命權與人性尊嚴不受侵犯之絕對保障死刑宣告之所以為生命權10的恣意剝奪是因為剝奪生命權本身無論是否符合形式合法性11均屬恣意剝奪21四生命權既然不可恣意剝奪則因司法審判無法確保絕對之客觀1213與正確性因此其所為之死刑宣告即具備恣意性而從生命權19Callinsv.Collins50U.S.11411994at1129BlackmunJ.dissentingejxperiencehastaughtusthattheconstitutionalgoalofeliminatingarbitrarinessanddiscriminationfromtheadministrationofdeathseeFurmanv.Georgiasupracanneverbeachievedwithoutcompromisinganequallyessentialcomponentoffundamentalfairness-individualizedsentencing.Callinsv.Collins510U.S.11411994at1130BlackmunJ.dissentingMitisvirtuallyself-evidenttomenowthatnocombinationofproceduralrulesorsubstantiveregulationsevercansavethedeathpenaltyfromitsinherentconstitutionaldeficiencies.Thebasicquestion-doesthesystemaccuratelyandconsistentlydeterminewhichdefendantsdeservetodie-cannotbeansweredintheaffirmative.Callinsv.Collins50U.S.11411994at1131BlackmunJ.dissentingt4althoughmostofthepublicseemstodesireandtheConstitutionappearstopermitthepenaltyofdeathitsurelyisbeyonddisputethatifthedeathpenaltycannotbeadministeredconsistentlyandrationallyitmustnotbeadministeredatall.20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164Howevertheconsequencesofthedeathsentenceasaformofpunishmentdiffersoradicallyfromanyothersentencethatthedeathsentencediffersnotonlyindegreebutalsoinsubstancefromanyotherformofpunishment.Asentencewhichpreserveslifediffersincomparablyfromonewhichobliterateslife.Theexecutedpersonhasinfactlosttherighttohaverights.12Inthissensethedeathsentenceisuniqueandthedimensionandconsequencesofarbitrarinessinitsimpositiondifferfundamentallyfromthedimensionandconsequencesofarbitrarinessintheimpositionofanyotherpunishment.21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uscapitalpunishmentisarbitrarynotbecauseitlimitstheessentialcontentoftherighttolifebutbecause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duetotheircharacteristics-arenaturallyoniimitableThatiswhythemodificationofArt.82and3oftheConstitutionbyActXLof1990wasnotnecessarytorendercapitalpunishmentunconstitutional.WhenArt.83oftheConstitutionstillallowedlimitationupontheexerciseofafundamentalrightifitwasrequiredforthesecurityofthestateinternalorderpublicsecuritypublichealthpublicmoralityorfortheprotectionofotherpeoplesfundamentalrightsandfreedomthetermarbitrarinessinArt.541oftheConstitutioncouldnotbeconstruedtoallowcapitalpunishmentifimposedonthebasisoflegalproceedings-i.e.non-arbitrarily.Capitalpunishmentwasunconstitutionalevenatthattimebecauseintermsof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thepossibilityofanykindoflimitationonanybasishastheoreticallybeenprecluded.11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受絕對保障的角度而言死刑宣告更屬對生命權的恣意性剝奪2參死刑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應報與嚇阻無從作為死刑之特別重要之政3府目的4一應報理論無從正當化死刑之存在必要性5一公政公約第6條雖未明文要求締約國應即刻廢除死刑惟死刑之6廢除已是國際社會多數所達成之共識22聯合國大會亦曾多次決議7敦促各國逐步廢除死刑23而在面對以應報支持死刑之論點國際國際社會亦多有所批評以近期112年2月28日聯合國人權理事89會舉辦關於死刑侵害人權之座談會為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gVolkerTiirk即表示應報輿尊求復仇並無二致其更直言剝10耷另一個人的生命是否致使我們的社會降格tArewenotIIdebasingoursocietiesbydeprivinganotherhumanbeingoftheir1213lives並提出死刑為不人道的刑罰手段為符合人性尊嚴與基本14生命禮之保障應盡早麈除之245215二法務部亦曾於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簡介之前言16即已確認死刑起源於應報主義係以國家公權力剝耷罪犯生命17椹使其永久與社會隔離由於手段殘酷不符刑罰亦具教化之主18張故麼除死刑已漸是世界潮流...I25附件59號由是可知19我國政府亦承認應報價值觀並不應作為正當化死刑存在之立論基22DeathpenaltyOHCHRhttpswww.ohchr.orgentopicdeath-penaltylastvisitedJune202023.23ARES621492007附件52號ARES652062010附件53號ARES711872016附件54號ARES691862014附件55號ARES731752018附件56號24UNhumanrightschiefcallsonallnationstoabolishdeathpenaltyUNNEWSFeb.282023httpsnewsAin.orgenstory2Q23Q2133977附件57號HighCommissionerforHumanRightsCallsonStatesthatHaveNotYetDoneSotoEstablishMoratoriumsontheDeathPenaltyandWorkTowardsitsAbolitionUNOficeatGenevaFeb.282023httpswww.ungeneva.orgennews-mediameeting-summary202302moming-high-commissioner-human-rights-calls-states-have-not-yet.附件58號25法務部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中英文版httpswww.moj.gov.tw22042205232323538712最後瀏覽日112年6月19曰12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礎2三所謂應報理論根據刑法學者之介紹乃主張刑罰係為衡平犯罪行3為引發之惡害結果以實現正義26惟應報為復仇及報復並非正4義國家透過剝奪被告生命以滿足社會成員情緒亦無從作為剝奪5人生命權正當理由詳述如下61.應報難以與復仇報復清楚劃分不應作為刑罰之目的71當代刑罰學認為報復與復仇不得作為正當化刑罰包含死8开IJ之理由蓋報復與復仇著重於個人之報復心理不符刑9罰之社會正義性且對整體社會發展而言容易形成血仇與10紛亂之惡性循環27故不應作為正當化刑罰之基礎2然而在實踐上應報理論所提倡之社會正義實難以與大眾1112之報復復仇心態清楚劃分13a.懲罰作惡之人為人類普遍的原始衝動28應報思維之發展14本身即源自於人類原始的報復心理29雖然學說上多有強5調應報與M复仇乃不同概念兩者應予區分並試16圖說明應報應具有公正性價值中立性云云30惟實17際上不可否認者係應報本身仍蘊含情緒性因素例如類18似於復仇者對於復仇對象受苦之快感或是對於正義得19到伸張而感到慰藉此為支持死刑之論者所自承並進而20主張死刑存在之必要性即在於透過對犯罪行為之強烈譴26林钰雄新刑法總則第八版台北自版2022年第13-15頁附件60號27JordanRyanHasRevengeBecomeaJustificationtoLegitimizetheDeathPenalty15DUKEJ.CONST.L.PUB.POLYSIDEBAR175179-1802020.附件61號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第17頁附件62號28A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ry尸e甲echve212NewCriminalL.Rev.2672682018.附件63號29林山田刑罰學臺灣商務印書館1992年第47-48頁附件64號3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16-219頁附件65號131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责呼應人民的道德義憤或報復情感31322b.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1972年Furmanv.Georgia案下稱Furman案中Stewart大法官即認為當人們開34始相信有組織的社會不願意或不能對犯罪者施加他們5應得的懲罰時就會播下自行為自助行為私刑正義6和私刑法的無政府狀態種子IWhenpeoplebeginto7believethatorganizedsocietyisunwillingorunabletoimposeuponcriminaloffendersthepunishmentthey8deservethentherearesowntheseedsofanarchyofself-9helpvigilantejusticeandlynchlaw.32附件67號1011而Marshall大法官更是認為應報報復與復仇實質内涵12相等33何況從歷史發展觀之死刑本根源於私人報復行13為隨著刑罰權由個人私刑發展成為國家主權之一部其14事實上即由私人報復行為演變成國家報復行為34附件6815號6c.況且學者亦指出若依照應報理論之意旨死刑之目的17既係為實踐社會正義與衡平犯罪行為之惡果被告或受18刑人即應至少得以理解其行為結果始生應報之意義35192.國家並無義務透過剝奪被告生命以滿足社會成員情緒201承前所述在應報與報復復仇界線模糊不清的情況下不21乏有主張以應報理論支持死刑者提倡死刑存在之必要係31許福生死刑意義不在威嚇在於對等譴責一更應強化犯罪預防與健全被害人保護台灣法學雜誌第273期2015年6月14曰第47-48頁附件66號32JusticeStewar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81972.33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43-3451972.34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331972.35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iyPerspective212NewCriminalL.Rev.2672832018.14T492iW3-1C423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J為呼應人民之道德義憤與情緒22惟事實上學者亦承認國家並無義務滿足社會成員的所有3情緒如以情緒作為國家刑罰基礎反而容易招致危險縱為4支持死刑之論者對此亦為肯定36舉例言之國家如有少數5族群遭受社會厭惡與歧視國家自不應滿足此類情緒否則6將助長歧視與迫害可能造成社會秩序動盪與刑罰全之濫7用等S3無論是否肯定應報理論本即包含回應民眾道德情緒與期待9之目的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1972年之Furman案中10Brennan大法官仍指出由於司法實務上實際執行死刑之案11例僅有少數其是否果真得以滿足民眾之應報期待不無疑12義且由刑罰之歷史演變觀之國家社會所冀望者應係犯罪13之預防而非單純殺死罪犯以尋求心裡衡平6337足見應報理14論無法完整正當化死刑制度之存在必要153.即使係依照應報理論亦不代表要求最嚴重之犯罪須施以死刑161在應報理論追求衡平犯罪惡害結果之思想下刑罰之程度17與罪責之程度應相當始為公允越嚴重之犯罪應施以越嚴18厲之刑罰38然而學者亦指出此一罪刑應合乎比例之要求19實際上並未檢討刑罰的絕對值申言之在應報比例性之要20求下對最嚴重之犯罪應施以最嚴篇之刑罰惟何謂最嚴21重之刑罰I相關深入討論付之闕如3936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35頁37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4-3051972.38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51頁附件69號39MichaelL.RadeletTheIncrementalRetributiveImpactofaDeathSentenceOverLifeWithoutParole494UniversityofMichiganJ.L.Reform795802fo398132016.附件70號1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或有認為得參考同害報復法則意旨使被告或受刑2人就其行為產生之惡害接受相同程度内容之處罰4Q3惟論者多認為實際上同害報復法則並非要求刑罰内容與4程度必須與犯罪行為完全等同反而係規範處罰之界線使5刑罰不得逾越犯罪所造成之惡害結果4041其僅係表達刑罰之6行動態度不僅無法解釋死刑存在之必要性42同害報復法7則在當代應報理論下亦已漸受揚棄434483是以縱使慮報理論要求罪刑應合乎比例並不代表聂嚴重9之犯罪即必須施以死刑蓋越嚴重之犯罪應施以越嚴属之10刑罰i之論點本身並未解釋何以死刑為刑罰可以接受之上里44IIJ24在死刑論辯下應報理論之罪刑應合乎比例要求隱含著社13會大眾認為犯罪者罪有應得符合道德價值之心態4514然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rennan大法官於Furman案所指15出如認為死刑為被告或受刑人所應得之公正刑罰16則此立論基礎應係本於社會對於刑罰之合理公正性之標17準有一定念想然而事實上卻無法論證此社會正義思想之存在參附件50號46於1976年之GreggV.Georgia案1819下稱Gregg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Marshall大法20官亦認為如只因為社會認為被告或受刑人罪有應得40DavidVanDrunenNaturalLawtheLexTalionisandthePoweroftheSword23LIBERTYUNIVERSITYL.Rev.9452008.附件71號41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53頁42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第14頁43ABDORRAHMANBOROUMANDFOUNDATIONLEXTALIONISANANCIENTPRINCIPLELIMITINGCAPITALPUNISHMENTINABRAHAMICFAITHS12017.附件72號44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3041972.45GoranDuus-OtterstromDoOffendersDesejveProportionatePunishments15CRIMINALLawPHILOSOPHY463466-4672021.附件73號46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4-3051972.16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就剝奪其生命本質上即完全否定該行為人之尊嚴與價值2與憲法價值相牴觸附件74號47況承前所述刑罰不3應成為滿足民眾道德情緒之工具此一論理自不足採44.死刑並非最能有效達成社會保護目的之手段51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rennan大法官於Furman案中提出死6刑並未較自由刑更能有效達成保護社會之目的蓋並無任7何證據顯示以自由刑取代死刑將鼓勵或導致私刑與其他社8會動亂發生何況每年僅有少量執行死刑之案件其是否直9具有防免私刑加強社會道德償值之效益等大有疑問4810進一步言蓄意耷取人命之刑罰方式反而有可能造成社會11大眾對生命之尊重程度降低檟值觀野鑾化等反效果死12刑得以強化社會道德標準之論點本身是否正確即生疑義13參附件50號4950142實則學者認為透過修復式司法協助犯罪被害人重拾曰常15生活以及幫助被告或受刑人復歸社會應屬更有助於達16成保護社會目的之手段5Q17二嚇阻理論無從正當化死刑之存在必要性18一觀諸我國近年法務部及警政署之統計資料死刑之執行或定瓛人19數與犯罪率之提升或下降並無絕對之關聯顯見死刑並無嚇阻犯20罪發生之預防效果47JusticeMarshall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428U.S.153240-2411976.48JusticeBrennan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3041972.49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1972.50PenielIbeItstimetorepealthedeathpenaltyAFSCFeb.172022httpsafsc.orgnewsits-time-repeal-death-penalty附4牛75號VanshikaAgarwalCom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JusticeLawSCHOOLPOLICYREVIEWKAUTILYASOCIETYAug.222022httpslawschoolpolicyreview.com20220822coxn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justice.附件76號17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1.根據内政部警政署之統計我國過去近10年來暴力犯罪即故2意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強制性交重大恐嚇取財及重3傷害等7種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發生件數逐年遞減暴力犯罪4之犯罪率從民國100年之18.07顯著下降至110年之2.55而暴力犯罪發生件數10年以來亦從4190件下降至598件整5體刑事犯罪案件數亦有下降之趨勢附件77號6暴力案件犯罪率20.0018.0016.0014.0012.0010.008.006.004.002.000.007資料來源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8刑事案件發生數400.000350.000300.000250.000200.000150.000100.00050000liillllllll0乂r910資料來源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2.惟據法務部統計民國102年至111年間我國死刑執行人數共11計20人主要集中於民國102-104年間近兩年更可見法務部1218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明顯暫緩死刑之執行附件78號死刑定瓛並入監之人數於近年來更是屈指可數附件79號死刑確定案件入數與執行人數121K-tPTfltffi-M資料來源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3.比對觀察我國法務部警政署相關統計資料可知即使我國近年來執行之死刑案件或定瓛之死刑案件寥寥無幾整體刑事犯罪之犯罪率亦無提高趨勢暴力犯罪之發生件數更明顯有下降之跡足見犯罪率之下降事實上與死刑案件之定瓛或執行並無絕對之關聯益徵死刑並無嚇阻犯罪發生之預防功能二再者刑罰主要目的應為矯治被告或受刑人之功能死刑作為使被告或受刑人徹底失去生命權之刑罰乃終局使被告或受刑人於社會生活中消失再無復返重回社會之可能如是死刑之宣告與執行僅係國家消極使被告或受刑人永遠消失於社會之中根本無從達到矯治個別被告或受刑人之目的又即使國家認定無矯治可能性之被告或受刑人有隔絕於社會以外之必要性死刑亦非最小侵害之手段蓋國家尚可透過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自由實現隔離被告或受刑人保障一般社會大眾安全之目的要無必要終極地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生命權19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三綜上生命權作為其他權利之根基以及其與人性尊嚴間不可分割之關聯應享有不容侵犯之絕對保障因此死刑作為剝奪被告受刑人生23命權之刑罰手段要屬對基本權核心本質之侵害而違憲而政府亦無從4以應報或嚇阻正當化死刑剝奪被告受刑人生命權廢除死刑涉5及憲法基本人權底線為憲法法庭無可迴避之人權保護職責懇請鈞6院宣告死刑違憲以符憲法法治78此致9憲法法庭公鑒10中華民國112年7月曰具狀人L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嘉遙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楊書帆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20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6.沈鴻霖17陳鍚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a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訊38.沈文賓撰狀人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21丁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附件委任書正本乙份附屬文件之名稱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1995年附件39號no认erCCT394憲法判決附件40號匈牙利憲法法庭1990年第23號憲法判決立陶宛憲法法庭1998年第2號憲法法庭判決Case附件41號No298陳清秀憲法上人性尊嚴現代國家與憲法附件42號月旦出版社1997年第93-122頁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人性尊嚴與人附件43號權保障元照出版社2020年3月第1-26頁蔡宗珍人性尊嚴之保障作為憲法基本原則月附件44號旦法學雜誌第45期1992年2月第99-102頁周宗憲人性尊嚴與人民最低生活權的保障司附件45號法周刊2005年6月9曰蘇傻雄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之協同附件46號含部分不同意見書彭鳳至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之一部協附件47號同及一部不同意見書李震山生命權法學講座第22期92附件48號年10月第1-17頁JusticeBrennan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附件49號428U.S.153227-2311976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50號Georgia408U.S.238257-3061972附件51號Callinsv.Collins510U.S.11411994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62A492007附件52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652062010附件53號附件54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711872016聯合國大會決議A7RES691862014附件55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731752018附件56號22丁4921W3-1C423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UNhumanrightschiefcallsonallnationstoabolish附件57號deathpenaltyUNNewsFeb.282023HighCommissionerforHumanRightsCallsonStatesthatHaveNotYetDoneSotoEstablishMoratoriumson附件58號theDeathPenaltyandWorkTowardsitsAbolitionUNOfficeatGenevaFeb.282023法務部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中附件59號英文版林钰雄新刑法總則第八版台北自版2022附件60號年JordanRyanHasRevengeBecomeaJustificationto附件61號LegitimizetheDeathPenalty15DukeJ.Const.L.Pub.PolySidebar1752020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附件62號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A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ry附件63號Perspective212NEWCRIMINALL.REV.2672682018附件64號林山田刑罰學臺灣商務印書館1992年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附件65號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07-282頁許福生死刑意義不在威嚇在於對等譴責一更應強附件66號化犯罪預防與健全被害人保護台灣法學雜誌第273期2015年6月14日第47-51頁JusticeStewar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67號Georgia408U.S.238306-3101972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68號Georgia408U.S.238314-3741972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附件69號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39-206頁MichaelL.RadeletTheIncrementalRetributiveImpact附件70號ofaDeathSentenceOverLifeWithoutParole494UniversityofMichiganJ.L.Reform7952016DavidVanDrunenNaturalLawtheLexTalionisand附件71號thePoweroftheSword23LffiERTYUniversityL.Rev.9452008.23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備註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AbdorrahmanBoroumamdFoundationLex附件72號TalionisAnAncientPrincipleLimitingCapitalPunishmentInAbrahamicFaiths2017GoranDuus-OtterstromDoOffendersDeserve附件73號ProportionatePunishments15CriminalLawPhilosophy4632021.JusticeMarshall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附件74號428U.S.153231-2411976.PenielIbeIfstimetorepealthedeathpenaltyAFSC附件75號Feb.172022VanshikaAgarwalCom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附件76號JusticeLawSchoolPolicyReviewKautilyaSocietyAug.222022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一主要警政統附件77號計指標附件78號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一執行裁判確定情形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一監獄實際出獄情形附件79號24T4921W3-104235","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71329,"doc_id":351681,"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邱和順1130416法規範憲法審查補充聲請理由(二)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949a001c-2698-4b8b-a757-ba83d91a072f.pdf","doc_att_content_real":"邱和順1130416法規範憲法審查補充聲請理由(二)書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本法規範憲法審查補充聲請理由二書案號憲法法庭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_.---------聲請人邱和順訴訟代理人林俊宏律師1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事件謹依法績補充聲請理由事2户收文什麼樣的程序能夠承載生命3丨憲法.法有瑕疵的程序承載不了生命的重量4c號5一生命權承載了人性尊嚴和其他蕙法所保障的基本權是所有6基本權利的根源因此只有最嚴謹的程序才有承載生命的78可能程序存在任何可能不當提高做成死刑決定風險的情形9就不應該認為是最嚴謹的程序10一無論對於死刑合憲與否的意見如何正反雙方都不會否11認生命權是承載其他基本權利的根源一旦生命被剝奪了其他的基本權利也自然就失其附麗而同樣消逝也因為1213如此剝奪生命所代表的不只是生命的剝奪實質上是對人的全面性剝奪一切人之所以為人所應有的價值都會14因為生命的剝奪而消失人當然也就不再為人正因為剝1516奪生命是如此的重大因此在討論程序時也都很自然的會得出必須是最嚴格嚴謹程序的結論17二至於所謂最嚴謹程序需要由哪些要素及具體的程序内涵構18成在法庭之友意見及聲請人書狀均已多所論述故於1920此不再多言本書狀所要進一步討論的則是程序要被落21實到什麼程度才能被理解為是足以承載生命的程序第1頁共12頁工U1三什麼是足以承載生命的程序由於生命是如此的重大所以在程序面向的要求為了確保程序的完整及毫無缺漏23大概很難有辦法說達到什麼樣的程度就當然足夠了正當4程序的密度只會不斷的強化及累加因此在理解上與其5從無窮盡的正面討論不如改從反面理解什麼樣的程序6瑕疵出現就不能得出剥奪生命的結論才會是比較合理的取向78四什麼樣的程序瑕疵出現就不應得出剝奪生命的結論的命題在涉及生命剝奪與否的判斷程序上應該可以很910直觀的得出任何會造成死刑被不當決定及執行的程序11都應該被理解為是不能得出剝奪生命權結論的程序瑕疵12從這樣的思考基礎出發應該可以快速想到兩種類型其13一是不當排除不做出死刑判斷因素可能性的程序瑕疵或14稱為不當排除死刑障礙事項的瑕疵類型其二是不當提高做出死刑決定可能性的程序瑕疵或稱為不當提升死刑1516做成事項的瑕疵類型17五對不當排除死刑障礙事項的瑕疵類型的認知是為確保程18序主體有充分防禦的機會讓所有可能排除做出死刑決定19可能性的因子都能夠被充分注意審酌及考量也就是無20論是罪責量刑或是執行就包括相關必須能夠證據充分21的提出辨明及辯論的程序保障因此如果有任何不當22限制削弱或剥奪程序主體到庭說明直接接觸證據提出證據结問言詞辯論等眾所週知的程序要求都應該2324被理解為程序存在瑕疵而屬死刑障礙事由25六對於不當提升死刑做成事項的瑕疵類型的理解則可從避26免造成不當偏見及錯誤評價的程序目的出發任何可能產27生不當偏見或錯誤評價的瑕疵都應該被含括在内於此部第2頁共12頁1分所指的不當偏見及錯誤評價不只是針對罪責的成立與2否當然也包括死刑的決定及執行判斷之所以這樣理解是因為如果程序助長了不當偏見及錯誤評價的發生或繼續34存在等同是容許以存在著偏見和錯誤風險的因子做為死5刑判斷的基礎而且這些存在偏見和錯誤的風險因子是因為國家在程序事項的操作或制度設計所造成的因此67如果容許這樣的因子被用以做成死刑決定就等同是容許國家可以藉由製造偏見及錯誤因子來剝奪生命可以藉由89程序來製造死刑此即與程序不應助長死刑的思維背道而驰1011二邱和順案是充滿程序瑕疵仍被判處死刑的明顳事例12一法院逕採邱和順及同案被告遭刑求而為不利於己之供述13作為認定邱和順有罪並據以判斷邱和順死刑之證據已有14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15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7條及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16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下稱禁止酷刑公17約第2條第1項第15條規定之程序瑕疵181.不受酷刑為國際公約所承認之權利亦為國家應遵守之19義務不得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資或供詞20confession而施以酷刑對於業經確定係以酷刑取得的供詞均不得援引為證據21221關於公政公約之目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指出其包括保護人民免於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23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以及其接受公平審判之權24利雖然我國無法成為禁止酷刑公約的締約國25但禁止酷刑的原則早已經是國際習慣法我國基26第3頁共12頁1於對國際習慣法之尊重不僅通過兩公約施行法2實亦應一併遵循禁止酷刑公約之意旨2按公政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34或予以惨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5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做醫學或科學試驗以及禁止酷刑公約第2條第1項規定6每一締約國應採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78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轄之任何領土内出現酷刑9的行為可知人民有不受酷刑之權利且國10家亦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民遭受酷刑之義務113復按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項規定進一步定12義酷刑係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資或供13詞confession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14行為對他加以懲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1516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17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18方身分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明確禁止為了取得他1920人之供詞或其所作或涉嫌之行為蓄意使其在肉21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224再按禁止酷刑公約第15條更進一步規定每一23締約國應確保在任何訴訟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24業經確定係以酷刑的供詞為證據但這類供詞可25用作指控施用酷刑者刑求逼供的證據禁止26以經確定係遭酷刑所得之供詞作為任何訴訟程27序中認定事實之證據第4頁共12頁12.然於邱和順案偵查階段之警詢過程中員警為了取得邱2和順及其他同案被告之自白供詞以對邱和順及該案共同被告灌辣椒水毆打及辱罵脅迫等方式蓄意使其在34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痛苦此行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訴字第3390號判決有罪確定亦經公務員懲戒56委員會88年度鑑字第8848號議決書認定失職確定已構成上開公約所述之酷刑行為違反公政公約第7條以7及禁止酷刑公約第2條第1項之規定83.惟於邱和順案訴訟中法院卻仍以鋸箭法之方式引用並9採信上開因刑求而取得之供詞作為認定邱和順有罪之1011證據並據以對邱和順為死刑之判斷已有違反禁止酷刑公約第15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等規定之12重大程序瑕疵更等同於是認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以1314影響被告意思自由之方式進行訊問並製造死刑二邱和順案審理期間物證遺失未予邱和順及其他同案被告15有對質詰問的機會明顯已有違反憲法第16條公政公約16第14條被告受公平審判權利之規定鈞庭112年憲判字第1712號判決意旨之程序瑕疵181.按憲法第16條有關訴訟基本權之規範目的在於保障人19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應通過程序正義procedural20justice的實踐以維持法院最基本的公正外觀就刑2122事被告而言更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詰問證人之權利即屬之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結問權2324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25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此有大法官第582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可參26第5頁共12頁12.次按鈞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亦肯認且未2經被告當庭對質詰問之未到庭證人於檢察事務官司3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不得為法院論4斷被告有罪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俾使發現真實之重大公5益與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受法院公平審判權利之保障間6獲致平衡於此範圍内上開規定尚不牴觸憲法第8條7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意旨3.末按公政公約第14條揭橥人人應享有公平審判之權利89通過公平法院的制度設計賦予刑事被告足資信賴之10程序保障刑事被告防禦權充分有效行使受無罪推定11出於自由意志供述等亦均為公平審判制度的核心内涵124.查邱和順案自1989年2月開始審理於2011年8月判13決確定審理期間歷時22年餘邱和順更自1988年1014月14曰起即受羈押迄今羈押期間長達30年餘而在長達22年餘的審理過程中邱和順並未獲得公平審判的1516機會在無限期的羈押情形下使邱和順與辯護人無法17充分溝通及有效的資訊請求刑事被告防禦權遭受嚴重18的侵蝕且法院按例延押的操作模式不只是剝奪憲法19及公政公約對人民正當程序保障的意旨更使無罪推定20原則被嚴重的破壞5.此外邱和順案判決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2122並未予邱和順及其他同案被告有對質詰問的機會而是以提示筆錄及告以要旨的方式進行調查即採為邱和順2324案證據使用而據以為有罪判決使邱和順無從藉由對質25詰問之過程發現並凸顯筆錄内容之瑕疵已違背上開26蕙法及大法官解釋揭橥刑事被告對質詰問權之保障不27符合公平法院之程序要求侵害邱和順之訴訟權第6頁共12頁16.除了供述證據之外邱和順案最後事實審認定邱和順有罪的理由之一即為陸正案中勒贖電話錄音之聲紋鑑定2報告該鑑定報告認定該通電話是同案被告余志祥所撥3打的惟聲紋鑑定技術本身具不穩定性以聲紋鑑定做4為判決依據具有錯誤認定被告有罪致生冤案的高度危5險性且該勒贖電話錄音本身雜訊很多且十幾通勒贖6電話中只有一通能夠鑑定鑑定素材先天不足而聲紋7鑑定鑑定人僅依聆聽比對法及聲紋圖譜比較法認定聲8紋中僅有19個字可認為相似即逕自做成勒贖歹徒9與被告余志祥為同一人之鑑定結論顯然未達法務部調10查局聲紋鑑定須知所定至少要有40個不同字相似之要求11亦證邱和順案聲紋鑑定之經過及結果存在瑕疵127.然而我國實務依刑事訴訟法進行操作之下如果法官1314或檢察官所囑託進行的鑑定法庭並未有實質門檻可言15使鑑定是否可信之舉證責任倒置於被告更明顯違反無16罪推定原則的要求且亦使被告與檢察官的訴訟上武器不對等而明顯違反公平法院的原則178.更甚者邱和順於更十一審審理時曾聲請重新鑑定陸1819正案之勒贖電話錄音卻赫然發現該錄音帶因司法機關20保管不力早已遺失該勒贖電話錄音之原鑑定報告内所21附聲紋圖譜已遭鑑定人裁剪切割並非原始圖譜無22從判別其真偽加上原鑑定人已過世使邱和順根本無從進行對質詰問以挑戰鑑定報告之正確性法院卻逕以23該鑑定報告做為判決之依據忽視了上述違背正當法律24程序訴訟權保障之程序瑕疵執意判處邱和順死刑259.邱和順案審理過程中除上述陸正案之勒贖電話錄音外2627尚有柯洪玉蘭案中屍體東邊上游17公尺處溝中發現之塑第7頁共12頁膠袋内有黑色塑膠皮鞋一雙殺豬刀一支長方形小12刀一支獸用注射針筒一支男用白色内褲一件均3因司法機關保管不力而不慎逸失此亦使邱和順及4辯護人無從將該等物品委由專業鑑定以釐清事實真相5同樣具有違背被告應受公平審判之程序瑕疵三邱和順案判決期間多位法官重複審理未落實迴避制度67與釋字第256號解釋之意旨不符亦明顯有遠憲法第16條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之意旨具有未落實公平法院8之程序瑕疵9101.迴避制度之設計亦為維持與實踐法院公正外觀的11重要基礎之一我國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有謂12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13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事訴訟14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當事15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救濟16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該訴1718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1920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21避可知為維護法院在合理第三人角度觀察下的公22正外觀曾參與同一訴訟事件的更審前裁判之法官理23應自行迴避以踐行程序正義落實公平法院之要求2.邱和順案審理期間長達22年餘經最高法院前後審理邱24和順案達12次惟於最高法院的審理程序中有合議庭2526逾半數法官重覆甚至有整組合議庭法官均重覆均未27自行迴避之情形由此觀察邱和順案歷次審理的法院第S頁共12頁1組成顯然是由重覆之法官組成審理已無法維持法院2公正外觀之要求且更使邱和順陷入不可避免的3偏見風險實質上剝奪了邱和順提起救濟之機會而具有違反憲法與公政公約保障正當程序訴訟權利及4公平法院之程序瑕疵5四又依據監察院就法務部邱和順案歷審法院進行調查所公67布之調查報告附件指出邱和順案偵查審理期間司法機關多項違失函請法務部轉臺灣高等檢察署有罪確定89案件審查會查明真相堪認邱和順案確有冤錯及未經法律10正當程序等等程序瑕疵卻遭判處死刑之情事鈞庭應體認11死刑對於生命權之剝奪具備不可逆性審慎妥適判決12以確保邱和順之生命權及人性尊嚴不受違憲侵害131.經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就邱和順案向監察院陳14訴77年間邱和順因涉擄人勒贖等案經法院於100年15判處死刑定瓛惟該案偵審程序歷經23年最高法院撤16銷有罪判決11次及被告羈押至今超過30年不但耗費17大量司法及社會資源亦使司法公信力備受質疑其主18因之一乃為該案重要證物遺失致法院無法以直接或客19觀證據認定犯罪者而被告也無從以之透過現代先進科20學鑑識技術釐清真相等語詳調查報告第67頁212.嗣經監察院監察委員高涌誠進行調查於調查報告中出22具下列意見摘錄23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臺灣高等法24院98年度矚上重更11字第7號等歷審法院及偵25查機關除涉有採用刑求非法取供之自白外並26在欠缺補強證據之情形下即判處死刑確有不27當第9頁共12頁2108年10月17日模擬亞洲人權法院針對邱和順1案判決指摘該案原確定判決以酷刑方式取得2自白又因證據遺失無法結問證人及法官重34複參與審判有違公平審判原則且邱和順遭單獨監禁4年配戴腳鎳18年受到酷刑及不正對待5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與第14條規67定是要求最高法院重新審查邱和順之定罪及處刑以公正且必要之方式彌補並糾正其所受基89本人權的侵害俾利基本人權的保障與維護103原確定判決就陸正案中對共犯自白棄屍地點歧異11之處未詳實調查共犯自白真實性信用性12經本院檢視警詢錄音發現各自白間係相互矛盾而無大致相符之情疑有偵審為求起訴及有13罪判決而將最重要物證陸正屍體以漂向大14海之說詞定罪達反無罪推定原則另原審審理1516當時臺灣大學提出應選擇類似天候及潮時在崎17頂海邊以追蹤浮標方式測試如此則較為可畜18之建議惟原審並未進行調查與鑑定即判處死刑定瓛自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調查未19盡的違誤又共犯棄屍地點之自白係司法警察20施以強暴脅迫利誘及詐欺方式所取得且832122年本院詢據新竹刑警蔡經南表示陸正案最終棄屍地點為崎頂海邊乃由周人蓁案在逃公關警2324察張台雄一手策畫云云爰當年本院調查邱和順25案時雖發生古井童屍命案但當時因檢警並未26解剖屍體致未取得生物跡證屍體指紋捺印亦有缺失而無法查明死者姓名身分遺失命案現27第10頁共12頁1場重要證物啞鈐及塑膠繩等檢警違失均遭本院彈2劾在案然因該屍體部分特徵如年齡與牙套確3實與陸正大致相符而以現今科學技術找尋古井4童屍並非不可能法務部應鑑於被害人陸正何5辜若尋找到屍體並確認亦可告慰死者在天之6靈更何況本案被告羈押迄今已逾30年無法執行7其間遭受單獨監禁4年配戴腳镣18年顯受到8酷刑及不正對待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與第14條規定成為我國人權重大汙點910自有重啟彳貞查還原真相之必要3.綜上所述依監察院就法務部邱和順案歷審法院進行1112調查所公布之調查報告指出邱和順案在偵查審理期13間司法機關具有多項違失函請法務部轉臺灣高等檢察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查明真相堪認邱和順案確有冤1415錯及未經法律正當程序等程序瑕疵卻逕仍判處死刑之情16事是以鈞庭審理邱和順案所適用之死刑相關規定之17憲法審查聲請時更應體認死刑對於生命權之剝奪具備18不可逆性審慎妥適判決以確保邱和順之生命權及人性尊嚴不受違憲侵害19202122此致23憲法法庭公鑒24252627附件監察院就聲請人邱和順原因案件公布之調查報告影本1份第11頁共12頁2華民國113年4月1曰中具狀人聲請人邱和順撰狀人訴訟代理人林俊宏律師第12頁共12頁f調查報告壹調查緣起委員自動調查貳調查對象法務部邱和順案歷審法院參案由據訴77年間邱和順因涉擄人勒贖等案經法院於100年判處死刑定瓛惟該案偵審程序歷經23年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11次及被告羈押至今超過30年不但耗費大量司法及社會資源亦使司法公信力備受質疑而其主因之一乃為該案重要證物遺失致法院無法以直接或客觀證據認定犯罪者且未能以現代新科技發掘真相為維護人民權利平抑冤案實有通盤瞭解及調查之必要案肆調查依據107年8月13曰院台調壹字第1070800324號函派查伍調查重點一邱和順擄人勒贖案審理有無違失二邱和順擄人勒贖案有無還原真相的可能性陸調查事實一本院前調查邱天送等陳訴柯洪玉蘭陸案被告遭刑求逼供等情案j派查文號82年院台壹乙字第1608號提出調查意見略以一本案北市刑大所謂之秘密證人非證人77年9月29日無具體事證緊急拘提少年余祥鄧振及陳宏於法不合檢察官補發拘票時失未查察有虧職守二77年9月29日北市刑大緊急拘提少年祥振及陳宏自行留置24小時偵訊77年10月7日檢察官指派員警緊急拘提少年羅勳便宜行事濫用緊急拘提權1三緊急拘提少年犯非由少年法庭簽發同行書檢察官於少年法庭裁定移送前向少年觀護所借提偵訊違反特別制定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少年事件之意義與規定亰犯少年法庭之職權又檢察官調查少年刑事案件逾1個月收容及羈押少年犯逾4個月是否合法妥當不無研究餘地四北市刑大員警偵訊犯罪嫌疑人時施以強暴脅迫利誘及詐欺五新竹地檢處檢察官對於被告有關刑求之主張消極對應未盡職責六北市刑大移送報告書有關拘提余祥鄧振及陳宏之拘提時間登載不實相關之筆錄亦然七北市刑大拘提余祥鄧振及陳宏到案未在合理的時間及時告知其家屬通知書未記載所涉案件亦未載明可選任辯護人到場有待改進八77年9月29日余祥鄧振及陳宏被拘提到案後供出繫勳涉案但北市刑大移送報告書仍將其隱匿不表顯然不當九77年10月7日警方將繫勳拘提到案後未將本案乃因繫勳檢舉並配合警方將余祥鄧振及陳宏拘提到案之事實加以說明使法院於論罪科刑時知所斟酌有違法令十北市刑大偵辦本案立場有失客觀十一深夜訊問嫌犯半夜借提偵訊有欠妥當十二新竹市警察局第1分局樹林頭派出所無偵詢室警檢偵辦時寢室浴室皆可作為偵詢室與規定不合十三北市刑大員警張景明及謝宜璋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78年上重訴字第115號案件時有關秘密證人之陳述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法院之答覆均與事實2不合十四對線民之保護不周以致曝光警方未依規嚴辦核發線民獎金復有不當又頒發線民獎金時該民為通缉犯北市刑大未查嚴重失職十五協助破案實施要點第4567點之規定似與刑事訴訟法牴觸第9點關於專案核發獎金之規定失之寬鬆有研修之必要十六陳訴人指警方不將陸檔存現場指紋交由指紋電腦自動析鑑系統比對不無誤會十七北市刑大所搜索扣押麻繩之數目不確實且對所扣押之小手提帶按應為袋未查證能否同時容納新臺幣下同百萬元之伍佰元仟元紙鈔及捐血中心之背袋蒐證過程馬虎草率檢察官失未查察亦有不當十八刑事警察局聲紋比對有欠嚴謹十九新竹地檢處檢察官容任被害人家屬藉懇談之名訊問犯罪嫌疑人於法不合二十新竹市警察局及新竹地檢處檢察官對於78年12月3日在新竹路巷弄附近深井内發現之男童屍應解剖而未解剖證物應扣押而未扣押復未積極偵辦新竹市政府社會科對於無名屍之管理毫無章法均有違失二本院調查據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陳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等歷審法院審理邱和順林坤明吳貞等被訴擄人勒贖強盜等罪似僅依被告自白及可信度尚有疑義之證據率為有罪判決另負責偵辦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内政部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疑未依規定保存證據並辦理鑑定均涉有違失等情案派查文號101年1月16日院台調壹字第1010800016號提出調查意見略以一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邱和順等共犯案主要係以共犯自白與向陸家人勒取贖金之電話錄音帶自邱和順住處扣得之麻繩4條袋子一個指示交付贖款之字條等作為補強證據惟該等證據並不具關連性以資為認定事實之基礎顯欠缺證據之適合性且未參酌臺大鑑定意見以追蹤浮標方式測試在被告自白變遷如此嚴重情形下逕自認定被告等在原審所想定之時間將屍體與相關證物丟棄於崎頂海邊為證據選擇對象而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均有違論理法則與採證法則涉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曰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二原確定判決將被告邱和順等欠缺任意性與不具證據能力之自白及認罪供述作為證據有違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三被告邱和順等自白與認罪供述有諸多疑義且共同被告間自白相互矛盾並與其他卷内證據不相符合欠缺信用性原確定判決對於該自白瑕疵處未予究明即採為判決基礎有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並涉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曰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四原確定判決未斟酌已公布施行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詳查本案偵審過程有無悖離該公約第14條規定與其一般性意見涉有悖離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三本院調查據訴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及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更11字第7號等歷審法院審理邱和順等被訴強盜故意殺害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命案似僅依被告自白及欠缺關連性與信用性上有疑義之證據率為有罪判決另負責偵辦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内政部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疑未依規定保存相關證據並就涉及有利被告之證據辦理鑑定涉有違失等情案派查文號102年8月27日院台調壹字第1020800328號提出調查意見略以一原確定判決將被告邱和順等欠缺任意性與不具證據能力之自白及認罪供述作為證據有違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其共同被告之全體自白之任意性應由國家證明全體被告的陳述是出於自願否則不可採用二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邱和順等共犯柯洪玉蘭命案除共犯自白外並無任何補強證據有違論理法則與採證法則涉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曰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三被告邱和順等自白與認罪供述有諸多疑義且共同被告間自白相互矛盾並與其他卷内證據不相符合欠缺信用性原確定判決對於該自白瑕疵處未予究明即採為判決基礎有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並涉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曰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四原確定判決未斟酌已公布施行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詳查本案偵審過程有無悖離該公約第14條規定與其一般性意見涉有悖離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四陸案被告等人於警詢及自白書所供述涉案情形摘述如下一何人參與綁架陸1警詢筆錄彳貞訊時間訊問地點被告内容詳細日期記不起來大約在76年底我與鄧邱余及鄧新竹的3位朋友共7市刑大偵77.9.29人分乘兩部自用小客車在新竹内繞陳1隊幾圈後在一處路邊綁架1名年約12歲左右之男童大約在76年12月底一個傍晚大約45時左右我與余邱鄧4人共同乘坐市刑大偵77.9.30陳一部紅色雷諾小客車在新竹市的一個街1隊上地名不詳由鄧開車邱綁架陸上車殺害柯洪玉蘭經過十幾天左右鄧開標緻銀灰色轎車帶邱陳及我到新竹東門77.9.30國小跟一個小孩到家第2天鄧又帶我市刑大偵余1時們3人跟那個小孩到華美補習班邱就1隊下車拉那小孩上車來帶到邱苗栗租屋處由我及邱余陳等4人於那天提議市刑大偵77.9.30鄧當天下午黃昏時候跟蹤那名學童於1隊補習班下課出來由邱將他拉上車1.是我及邱余鄧4人幹的新竹少年2.我們是在76年11或12月的下午傍晚77.10.1法庭觀護陳5點的時候共乘坐一部紅色轎車去所新竹街上綁架陸新竹地院1.我第1次的筆錄不實在77.10.1少年看守余2.我沒有參與綁架殺害正所1.我沒有參與正綁架案77.10.7樹林頭羅2.我不知道正案是何人所為6參加的有邱鄭余黃陳貞及我77.10.8樹林頭羅還有綽號阿坤共有8人我們共有9個人鄭余羅黃阿77.10.812鳳岡邱時30分宏坤陳邱及貞邱余坤陳鄧黃及綽號濟公77.10.8樹林頭貞阿雄和我等9人綁架學童陸陸是被邱貞坤部余衡羅77.10.814鳳岡陳和我共8人所綁架時77.10.911參加的有我邱余羅貞黃衡鄧樹林頭時40分等7人除我之外還有陳鄄貞黃邱77.10.913余及綽號阿坤林坤明绰號阿雄共9樹林頭羅時20分人參加77.10.916參與的有我邱陳余羅坤黃樹林頭時30分及綽號阿衡經查係吳金衡77.10.919坤鄧羅余陳黃苗栗綽號阿樹林頭邱衡貞及我時10分新竹看守77.10.12衡我沒有參與所77.10.15我絕對沒有參加陸案那段時間我在苗樹林頭衡17時30分栗市為公路賣香肉我不知道邱部陳余羅貞等人77.10.15於76年12月21日涉嫌參與陸案我並樹林頭衡18時沒有參與大概在76年12月中旬下午邱要我與77.10.26羅鄭陳余貞坤绰號阿松或苗警黃14時阿雄共9人一起到新竹綁架一個小鬼77.12.10坤貞衡鄧余陳羅黃及我竹南分局邱10時40分等9人2被告自白書1鄧振我和邱余陳那時候身上沒錢當時陸童從我們車的旁邊走過邱說這恐怕有錢人的小孩我就跟到聯美補習班附近拉他上車2余志祥邱找我和黃陳羅阿鴻林邱的弟弟阿定就到陸補習班樓下附近等陸出來以後邱就下車把陸拉上車3陳宏76年12月底的一個傍晚大約45時左右我和余邱鄧4人乘坐一部紅色小汽車到新竹市的一個街上由鄧開車邱下車綁架一名學童以後才知道是陸4羅濟勳陸正案當天由邱和貞2人約陳鄧黃羅余阿坤等人到了新竹以後從聯美補習班附近由小貞下車把陸騙過來車子旁邊然後把陸拉到黑色飛羚裡面5吳貞我曾經與邱余坤陳鄧羅阿雄黃去綁架陸6黃福我參加殺柯洪玉蘭事情發生後詳細曰期記不清楚大約隔有2個星期後有一天的下午約黃昏的時候由邱帶頭率我和鄭余陳羅貞坤阿松雄等9人分坐兩部車子到新竹一家補習班門口由邱叫貞下車騙一個小孩二綁架陸之工作分配1警詢筆錄偵訊時間訊問地點被告内容1.由鄧開車邱下車綁架正上車市刑大偵77.9.30陳1隊2.我只負責看管小孩人由鄧開車帶邱陳及我3人跟著那小孩77.9.30市刑大偵邱告訴我他叫陸到華美補習班邱余1時1隊就下車拉那小孩上車帶到邱苗栗租屋處交由邱女友小貞監視由邱將那學童拉上車然後就將這小孩載到新竹寶山鄉的一個防空洞裡市刑大偵77.9.30鄧1隊由我們輪流著看他並由邱與我去打電話8新竹少年1.是由部駕駛77.10.1陳法庭觀護2.邱下車綁架正所1.在邱家只有分配各人乘坐之交通工具沒有分配任務2.正出現時貞即下車走到正的身77.10.8旁然後貞使用手扶著陸的肩膀樹林頭羅走向我這部車陸走近車尾時邱迅速打開後車門強行拉著陸的脖子上車1.飛羚那輛由鄧開車雷諾由坤開車77.10.8鳳岡陳14時2.邱交待由貞下車騙小孩余鄧負責看守小孩1.黑色飛羚由我駕駛橘紅色雷諾車由阿坤駕駛77.10.8鄧2.邱就叫貞下車去騙正來車上.但14時30分陸不肯3.我只負責看管正77.10.9我的工作是發現目標時陸由我下樹林頭負16時30分車上前把小孩編到車旁我只是跟著他們坐在第二部車子上雷諾沒有下車因為我是第1次由羅介77.10.10陳樹林頭18時紹認識邱余貞坤衡等人所以對他們做的事不敢多問1.飛羚黑色車由鄧駕駛另外一部77.10.26由坤駕駛苗警黃14時2.我僅坐在車上跟著邱他們一起走1.由貞下車哄騙正上車但正不理77.12.10會我便下車硬把陸拉上車竹南分局邱10時40分2.黑色飛羚車由鄧駕駛紅色雷諾車由坤駕駛2被告自白書1鄧振邱和順說這恐怕有錢人的小孩我就跟到聯美補習班附近拉他上車2余祥陸從補習班出來以後跟蹤大概沒多遠邱就下車把陸拉上車3陳仁宏鄧開車邱下車綁架4羅濟勳由小貞下車陸正編過來車子旁邊然後把陸拉到黑色飛羚裡面5吳貞76年12月21日他們兩台車子在竹南邱家集合分兩台車一台坤載阿福等人另一台黑色的由功羅載我及邱阿雄新竹路我不熟絕對不是我指示邱告知路況6點多到達聯美補習班叫我去叫陸6黃福我參加殺柯洪玉蘭事情發生後詳細日期記不清楚大約隔有2個星期後有一天的下午約黃昏的時候由邱和順帶頭率我和鄧振余祥陳宏羅勳吳貞林坤明阿松雄等9人分坐兩部車子到新竹一家補習班門口由邱和順叫吳貞下車騙一個小孩三綁架陸所使用之交通工具1警詢筆錄彳貞訊時間訊問地點被告内容1.鄧駕駛一輛藍色轎車載我及邱余等4人另新竹市3人坐一部白色轎車在新竹市内找尋對象然後由竹市2人上車將一男童押上車我們那市刑大偵77.9.30陳1隊轎車則在後接應掩護2.鄧開的藍色轎車廠牌及車牌不詳另外白色車是新竹人開的廠牌及車牌均不知道殺害柯洪玉蘭經過10天左右鄧開標緻77.9.30市刑大偵銀灰色轎車帶邱陳及我到新竹東門余1時1隊國小跟一個小孩到家第2天鄧又帶我10們3人跟那小孩到華美補習班邱就下車拉那小孩上車1.我們共同乘一部紅色轎車去新竹街上綁架陸2.我不知道是什麼牌子的車幾西西不新竹少年77.10.1陳知道是紅色的車不知道是什麼人法庭觀護的是由鄭駕駛的所3.邱坐在前座右邊後面右邊是余我坐在車子後面的左邊由坤及綽號阿宏分別向旺旺出租汽車公司及出租888汽車公司租了兩部車子.......由鄧駕駛一輛向旺旺租的77.10.8車.....余坐右鈾羅If及阿宏坐後鳳岡邱12時30分座另一輛向888租的車由坤駕駛陳坐右前位我及貞坐後座並由我們這輛車的人來綁架陸1.做案時共用兩部車一部係黑色飛铃由我擔任駕駛旁邊坐鄭後座右邊坐邱左邊陳中間坐貞另一部紅色雷諾車由坤駕駛右邊坐黃後面坐余我坐的車行李箱放置有開山刀4把番刀23把及藍波刀177.10.8把用藍色帆布袋裝者以備用兩部樹林頭羅車由我駕駛的飛羚車在前由貞指引另雷諾車在後2.我駕駛的飛羚車停靠在面對補習班之右側工地沙堆後車頭朝補習班另一部雷諾則在補習班面對補習班右側對面之靠路邊處停住由坤鄧衡租兩部轎車一部是雷諾77.10.8紅色一部是飛羚藍色我坐飛羚那輛陳鳳岡14時由鄭開車邱坐前面貞羅後面雷諾由坤開車余衡同車1.邱要我回頭份租一部車我就到旺旺77.10.8汽車出租行以我叔叔林為先名義租鄧14時30分一部黑色飛羚汽車我們一部就停在聯美補習班對面一部車停在補習11班旁邊2.我們開了兩部汽車一部是黑色飛羚車由我駕駛貞坐在我右邊余坐我駕駛後面陸坐中間邱坐旁邊我們這車就停在聯美補習班旁邊另一部是橘紅色雷諾由阿宏駕駛黃坐他旁邊後面坐羅這部車停在補習班的對面陸被綁架後坐在黑色飛羚車由我駕77.10.9鄧驶旁邊坐貞後面是邱左後坐是余樹林頭11時40分陸坐在後座中間綁架當天詳細日期已忘傍晚15時多我們9人分別駕駛兩輛轎車一部飛羚黑色車由綽號阿雄駕駛我坐右前座貞坐中間右後座坐邱另77.10.9鄭坐於左後座另一部是雷諾紅色車樹林頭羅13時20分是由阿坤林坤民駕駛内坐有陳黃余4人....雷諾那部車停在補習班對面我們這部車停在補習班旁有一蓋房子的工地前羅我說的全都是事實鄧可能記錯了鄧77.10.9鄧我現在慢慢想起來當時飛羚車上樹林頭羅對15時10分各質人坐的關係位置確實是羅說的對77.10.9我坐的車子是飛羚黑色車前座樹林頭負16時30分當時在76年12月21日綁架陸時有兩部車一部是飛羚黑色停在聯美補習班的斜對面....車頭是在北大路朝東大路77.10.10鄧方向停放另一部雷諾橘紅色也是車樹林頭頭朝東大路停在補習班隔壁沙子磚頭堆前飛羚車由我駕駛前座有邱後座有貞及余綁架陸的裕隆黑色飛羚車是由我駕駛另一輛雷諾紅色車是由衡駕駛我駕駛77.10.10鄧樹林頭的裕隆是由我以我叔叔林先的駕照向頭份鎮旺旺車行租來的衡所駕駛的車12是邱與衡租來的什麼車行我不知道77.10.10我當時坐在第二部雷諾車陳樹林頭18時1.76年12月我共用過兩部車另一部是黑色飛羚是向頭份鎮旺旺車行租用十數天2.黑色飛羚車我記得是在76年12月20曰以後租來至月底送回當中有1077.10.15天左右當時租車的目的是做綁架陸樹林頭鄧19時55分的案件3.問你剛才指認的吳金衡是否即是參與綁架陸案擔任紅色雷諾車的駕駛答是的不會錯我們共乘坐兩部車一部是飛羚黑色車車上坐的有邱貞羅由鄭駕駛77.10.26另一部由坤駕駛車上坐有我陳余苗警黃14時及阿松等人至於每個人關係位置因事隔太久記不起來一輛是黑色飛羚車由鄧駕駛乘坐的我記不太清楚大概是坐有衡黃羅77.12.10余另一輛車係紅色雷諾車坐有我竹南分局邱貞陳由坤駕駛飛羚車是由頭份鎮10時40分旺旺車行租來雷諾車係由苗栗市之888車行租來2被告自白書無四如何殺害陸1警詢筆錄偵訊時間訊問地點被告内容我不知道被綁架男童是否為陸也不市刑大彳貞77.9.29陳1隊知道該男童現在在何處要問鄧才知道1.拿到贖款後回到寶山鄉防空洞邱說小孩不能放掉不然一定會有事市刑大偵77.9.30陳然後就將陸帶進防空洞裡邱叫我1隊看車沒多久我只見鄧扛一包東西出來是用麻袋裝的上面還有企132.我聽余邱鄧3人說陸是鄧用布矇住嘴巴窒息而死然後邱怕沒死而用藍波刀在心臟殺了一刀再用麻袋裝起來1包衣服1包屍體我當時是負責看車我沒殺我不知道為何勒得100萬元還要殺陸77.9.30市刑大偵的原因邱將陸帶進房間用毛巾余1時1隊閟死後裝在白色塑膠袋放在標緻車後箱在元旦過後沒幾天由我及邱以毛巾類的布將他悶死邱以為他沒有死就先用開山刀砍他的胸部因砍不進去就用市刑大偵77.9.30鄧1隊藍波刀捅他的腰部一刀接著就用麻布袋將他包起來地點是在新竹縣寶山鄉的防空洞裡1.是在拿到贖款後過了23天才殺害陸殺他是在凌晨12時2.因為邱認為放了正以後他會認出市刑大偵77.9.30鄧1隊我們而拿了錢以後又在紅樓卡拉OK餐廳與人發生事情77年3月6曰邱越想越生氣就殺死陸1.拿錢後就回到上埔里堡壘邱說要不要小孩放走鄧說放走好了邱說我看不要把小孩放了如果放了可能會出事結果邱把小孩陸帶到堡壘鄭余一起進去我在車上看車看見鄭拿著一個白灰色新竹少年麻袋出來又拿了一個麻袋....77.10.1陳法庭觀護很重是由邱鄧余共同拿出來丟所在後車箱2.我沒有殺正3.沒有看見誰殺正4.是鄧邱余3人告訴我鄧說陸這小孩我用布把他悶死了再由邱用番刀殺死陸我才知道陸死了77.10.81.陸在車内仍在挣扎喊叫並咬了邱樹林頭羅14的手邱一痛便用右手描他脖子陸便不叫了全身在抽動貞見狀便向邱說好了可以放手了不料陸卻全身癱瘓在貞身上一動也不動的斷了氣貞驚叫一聲大家都呆住了2.車子駛抵青草湖時因正已經氣絕死亡邱便叫我停車邱下車將陸拖下車說這小鬼死了要怎麼處理想了便到車後行李箱取出藍波刀朝陸肚子刺了2刀然後與貞2人將陸的衣服脫光後到行李箱内取出2個袋子將陸屍體裝入透明塑膠袋外面再套上肥料袋搬上行李箱3只有邱一人下手殺正其他人在圍觀陸被殺時毫無反應但有流血很多到案發後第4天我與坤協議如果將陸放回去恐怕會出事乾脆將陸77.10.8殺死滅口便叫鄧余陳羅黃將鳳岡邱12時30分陸殺死及埋屍鄧等人便駕那輛沒有車牌的車子出去約過23小時鄧等人回來向我說一切都處理好了在途中開往寶山鄉山區小孩子有咬邱的手邱一手捣住小孩嘴巴用另一隻手掐著小孩脖子我叫邱不要用這樣不料小孩子一動不動斷了77.10.8樹林頭氣後來我們車子走到山中一個有湖的貞地方邱叫停車並把陸拖下車叫小弟從後車廂拿了一把刀我因為害怕看這種場面而不敢看後來看到小孩被裝在肥料袋中我不知道陸如何死只知道被用布袋77.10.8裝著在堡壘那邊鄧家附近要去拿鳳岡陳14時錢時邱又拿著番刀向包裹陸的布袋殺2刀在拿到錢的第2天下午我問邱這77.10.8鄧1514時30分小孩怎麼辦邱就說看我我就先用毛巾撝陸的臉及掐他脖子看到好像沒死我就拿邱的折疊刀朝陸的肚子捅了一刀陸就死了殺陸的地點在細坪堡壘的右上方階梯上1.正是在被綁架後的第4天下午56時地點在苗栗縣頭份鎮細坪山上之堡壘右上方當時由我徵詢邱說這小孩怎麼處理邱說看你的意思是指由我決定然後我便用毛巾將77.10.9陸之嘴鼻撝住等他倒地昏迷因鄧樹林頭11時40分他未死乃向邱借用尖刀在陸肚子左上方刺殺一刀陸已無反應但有流jk2.當時有邱羅余黃衡貞等在場目擊我殺死陸1.正上車後在車内喊叫邱即以手掌搗住陸嘴巴結果被陸咬到手接著又用右手掐他脖子隔了56分鐘貞勸邱放手我....看到77.10.9邱用力將陸的脖子扭向左邊放手樹林頭羅13時20分後陸就倒在貞旁邊我當時發覺陸已不會動2.我們經過青草湖路上發覺正好像已死亡所以就在路旁停車邱將陸拉下車刺殺陸2刀羅陸是被綁架當天即在車子上因喊叫被邱用手掐死後再以刀子刺殺2刀死亡我說的是事實鄧77.10.9鄧我現在老實說我當初會承認陸是樹林頭羅對15時10分我殺死的主要原因是邱已成年會質被槍斃而我未成年不會被判很重的刑因此我想把殺死陸的責任擔起來並無人幕後教唆我陸被綁架後在車上因為大聲叫喊77.10.9樹林頭贞被邱用手搗住嘴巴及掐住脖子約十幾分16時30分後沒有再聽到小孩的叫聲不久邱便16叫停車將陸拖下車車上的人都下車只有我留在車上約過120分鐘他們再上車但已不見陸因為我知道他們有開啟後行李箱我想陸可能被綑綁放置行李箱内當時因大家表情嚴肅所以我不敢多問我們將陸拉上車後因他不停喊叫我用手將他嘴巴鼻子搗住並用手掐住他脖子因失手將陸掐昏只見其77.10.9毫無動靜乃在車子行經青草湖附近令樹林頭邱車停住把陸拖下車用藍波刀刺殺19時30分其肚子2刀陸已無反應但有流血然後用白色透明塑膠袋裝好外面再用肥料袋裝妥綑好抬進車後行李箱我只記得他們帶一個小孩上車走不了多久在一處偏遠處停車很多人下車77.10.9我坐在車上沒有下車不知道他們幹樹林頭陳20時30分什麼事過不多久又全部上車是不是那個時候把小孩殺死我不知道因陸在車上大聲喊叫我為阻止其喊叫不得已用手撝住其嘴巴鼻子但77.10.10樹林頭他仍極力挣礼我再用右手抬住其脖邱10時10分子不料卻使他氣絕我怕他未死所以停車將他拖出車外地上補上2刀到青草湖畔刺殺陸時只有我鄧77.10.10邱及貞4人看見是由邱刺殺陸的樹林頭余14時20分邱殺了陸2刀在車上邱用手捣住陸的嘴另一手掐著陸的脖子結果陸當時就暈死過去77.10.10是否死亡不知但車在青草湖公樹林頭邱園停在停車房由邱將陸拉下車而用他身上攜帶的折疊刀殺了陸1刀1.陸在車上一直喊叫掙扎邱用手搗住他嘴巴鼻子手指被咬一口而大77.10.26罵結果小孩在路上被邱持刀刺殺死苗警黃14時亡2.正在被綁架當天即因喊叫被邱殺17死1.陸被拉上車即大聲喊叫我用手搞住他的嘴巴他仍掙扎我再用右手壓住他的肩膀及脖子約10分鐘左右發覺陸已沒有動靜我鬆開雙手陸已全身軟軟的倒在車位上我心裏很害怕所以當車子經過青草湖附近時令車子停住我把陸拉下車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將陸刺殺2刀死亡由車後行李箱取出塑膠袋將陸裝入袋内抬放車後行李箱77.12.102.正在車上僅被我掐昏而已當車抵竹南分局邱10時40分青草湖附近時我把他拉下車在殺死前曾把他搖醒追問他家經濟狀況他說家裏開公司很有錢等情事3.我是使用隨身攜帶之折合式小鋼刀該刀已被扣案4.當時正雖有醒來但身體仍軟綿綿的很虛弱我怕帶在身邊不好處理所以一不做二不休乾脆就把他殺死好了5.殺死正是我的本意2被告自白書1鄧振錢一到我們就跑去喝酒喝完了晚上我們就到寶山鄉去看陸童過了2天邱和順就把他殺了放在海邊裏2余祥把錢拿走上了車上我就把錢交給邱和順然後回到苗栗租的房子去了大概過了1星期左右邱和順在所住處用毛巾把陸悶死3陳仁宏我們拿到錢後就帶陸正回到寶山鄉山上防空洞裏邱叫我在車上等他沒多久我看到鄧振扛1包東西出來是用麻袋白色18裝的上面有血4羅濟勳車陸正在大叫大哭邱和順就用左手繞過頭部後頸捣住陸的鼻子和口部結果邱和順被陸咬到手然後邱和順右手掐住陸的脖子小貞拉邱和順的左手結果把陸的脖子扭到以後就沒有聲音了然後我們到了青草湖的上方停車邱和順把後行李箱那2個塑膠袋1個是大個透明塑膠袋還有1個是肥料袋邱和順拿出2個塑膠袋以後把陸拉下來用藍波刀刺2刀往陸的肚子刺然後用1個透明塑膠袋先裝起來再用1個肥料袋裝起來然後用繩子把肥料袋綁起來放在後車行李箱5吳貞阿順搗住他嘴陸怕他大叫後來打他揍他叫他別講話搗住約半小時結果看見那小孩不叫了後來邱某叫濟公脫他衣物在新竹....近郊有水有草木人煙稀少邱某叫另一名從後座拿一把刀刺陸肚子6黃福那個小孩在叫邱和順便用手掐小孩的脖子小孩就不叫了然後邱和順看小孩死了便拿刀子把小孩殺死五如何棄屍1警詢筆錄訊問地點内容偵訊時間被告市刑大偵我不知道被綁架男童是否為陸也不77.9.29陳1隊知道該男童現在在何處要問鄧才知道裝衣服的麻袋由鄧丟在寶山鄉後面市刑大偵77.9.30陳的山中而屍體丟到一個河裏1隊1.由鄧駕車邱黃陳及我將陸的屍77.9.30市刑大偵余1時1隊體載到新竹寶山鄉的山上地點大約19知道往溪裏丟2.白色塑膠袋内陸的屍體外還有兩手掌大的石頭一顆3.陸的衣服放在另一包塑膠袋内有石頭丢在同一地方邱把陸帶到堡壘部余一起進去我在車上看車子過約半小時我看見鄧拿著一個白灰色麻袋出來往小山坡的樓梯上去丟掉再回堡壘又拿一個麻新竹少年袋有裝東西很重是由鄧邱余共同77.10.1法庭觀護陳拿出來丟在後車箱由鄧開車走出所頭份省公路向新竹方向走過新竹火車站大約有120分鐘停在橋上由鄧把陸的屍體丟在河裏這時大約是晚上1.我問余時他說這麼晚了去寶山幹什麼陸的屍體呢余說陸的屍體已丟在寶山不知什麼橋的橋下77.10.82.余也說不清楚那個橋叫什麼橋正樹林頭羅的衣服書包等物品已在青草湖附近邱將陸刺殺2刀裝入塑膠袋時一併裝入可能屍體丟在寶山之橋下77.10.8鳳岡我不知道埋屍地點鄧等人才知道邱12時30分77.10.8陸已經死了被我丟到往舊港溪的一鄧14時條橋下面的河流裡1.後來看到小孩子被裝在肥料袋中另外有一塑膠袋裝著小孩子書包等物並把小孩衣服脫掉放在裝書包的塑膠袋中兩袋都收在後車箱中2.我當天從山上到竹南後就回苗栗租77.10.8樹林頭贞屋處躲藏並不知道他們將衣物及屍體如何處理3.我不太清楚屍體及衣物如何處理聽說是往寶山方向一條溪由橋上丟下去77.10.8鳳岡1.所有的人開原車到海邊一個橋上由陳20我與羅坤衡4人把屍體丟到橋下後就離開了2.棄屍地點我不熟找不到殺死陸後返回住家約1公里取來一個白色透明塑膠袋及一個黃色塑膠肥料袋將陸屍體及書包手提袋等77.10.9物件一起裝入白色透明袋後外裝肥料鄧樹林頭11時40分袋綁緊後與余抬入飛羚車之後行李箱與余2人一起沿寶山鄉產業道路經過新竹市東大路直達苗栗之海邊堤防丟棄在崁下之海裡1.邱刺殺正再從後車箱内取出預藏之透明塑膠袋及白色塑膠袋各一個車上除留有駕駛外其餘的人均下車幫忙裝陸之屍體首先放入透明塑膠袋内外層再套上肥料袋將袋口綁好後再放入黑色飛羚那部車子行李箱内回到竹南邱家2.我們回到邱家已晚上7點多我與陳2人到距邱家約200公尺之檳榔攤聊77.10.9天差不多89點時我們2人又回樹林頭羅13時20分到邱家但那兩部車及邱貞他們7個人已不在不知到哪裡去我與陳2人只好在邱家睡覺且到第2天早上8點多起床剛好他們7人駕駛那兩部車回來我就問余說你們去那裡那小鬼呢余告訴我我們去寶山山上將陸屍體丟到某一個橋附近但是哪一個橋或如何處理屍體余沒有講1.因為兩部車都有開行李箱我不知陸放在哪一部車最後兩部車都開回邱在竹南的家裡我因心裡害怕而偷77.10.9偷的不告而別當晚返回頭份我租屋樹林頭負16時30分處睡覺2.我在回到竹南當晚即離開邱他們所以我不知道陸最後如何處理21把陸殺死後兩部車子直接開上寶山77.10.9那的堡壘那時已經是當日晚上9時樹林頭邱19時10分許我告訴鄧與余帶鋤頭出去將陸屍體覓地埋掉兩部車子開上寶山鄉山上堡壘附近停77.10.9留當晚睡在車上那個小孩自他們在樹林頭陳20時30分半路上停車後我就沒有再看到陸被我殺死後以塑膠袋裝袋裡放置於黑色飛羚車行李箱然後車子直駛寶山鄉之山上碉堡附近由我在預藏於77.10.10樹林頭邱車後行李箱内之鋤頭取出交給鄧將10時10分陸屍體載去附近一帶隱密地方埋葬結果鄧帶余開車去覓地埋葬詳細埋葬地點要問鄭或余才知道77.10.10我不知道誰去處理樹林頭貞11時40分是陸被殺後約1小時30分後我與鄧2人由鄧駕駛黑色飛羚轎車載我去的陸之屍體放在轎車後車箱我與鄧將77.10.10陸之屍體丟棄在竹南海水浴場附近之樹林頭余14時沙灘因是海水退潮我們將陸屍體抬著往海向外走了約30公尺的地方放在海灘上邱將陸拉下車....殺了陸1刀而後在車後行李箱拿了一條大條布袋包紮陸的屍體放在後車箱然後將車開走後將車開往竹南邱的住家邱在家裡拿了一個大的塑膠袋及肥料袋我跟余將陸的屍體的外套脫掉後包在塑77.10.10樹林頭鄧膠袋裡面然後又用肥料袋裝塑膠袋屍體邱叫我與余2人把屍體處理掉我與余便開飛羚的車子將陸屍體丟在後車箱由我開車到崎頂海邊的一個防風林的沙灘入口我與余將車停車防風林裡將陸屍體搬下車後2人搬到海裡走了近30公尺處丟掉在海裡77.10.10我不知道他們一夥人也沒有告訴我陳樹林頭2218時小孩在路上被邱持刀刺殺死亡然後在77.10.26車後行李箱内取出塑膠袋將小孩屍體苗警黃14時裝入袋内載回竹南邱家停留邱便叫鄧與余將小孩載出去埋掉1.最後兩部車駛抵竹南鎮我住宅附近令鄧余2人將陸的屍體載出去埋掉鄧余2人將載有陸77.12.10竹南分局屍體的車子屍體搬移至換手駕駛的邱10時40分那部車開出去約40分鐘返回告訴我說屍體已經處理好了2.我沒有再問他們如何處理2被告自白書1鄧振邱就把他殺了放在海邊2余志祥邱在所住處陸正悶死把他裝在布袋裡裝在車上丟往新城與寶山附近的河邊當時是邱抬著布袋黃在旁邊幫忙當時我在車上3陳宏衣服由鄧丟在寶山鄉的後山中屍體在一座橋上往下丟到河裡4羅濟勳無5吳淑貞屍體他們未必會告訴我我是真的不知道屍體6黃福小孩屍體邱叫鄧余去處理六綁架成功後逃逸之路線1警詢筆錄偵訊時間訊問地點被告内容1.之後兩部車開往鄧住在新竹市内的大哥家裡由鄧新竹市的朋友將該男童帶上二樓我與邱余3人坐計程車市刑大偵77.9.29陳1隊回家2.鄧住新竹市與稱大哥的人不是他親哥哥只是鄧平常以大哥稱呼我只知23道是新竹市經國路2段詳細地址我不清楚就將這孩子載到新竹縣南寮海邊隨後市刑大偵77.9.30鄧載到新竹縣寶山鄉的一個防空洞裡由1隊我們輪流看著他鄧帶我們3人邱陳及我跟那小孩到77.9.30市刑大偵余華美補習班帶到邱苗栗租屋1時1隊處....父由邱女友小貞監視陸上車後我們就將車開到鄧的哥哥租的房子在經國路2段天橋下面巷子市刑大偵裡過1個小時後再押陸到寶山77.9.30陳1隊鄉打電話....然後又將車開到鄧家後面寶山的一個防空洞裡由我們輪流看著陸1.我們將車開向北方大約10分鐘左右在一個公用電話亭旁下車由邱余去打電話新竹少年2.然後我們將車開到頭份交流道前的縱77.10.1法庭觀護陳貫路的天仁茶莊過去插進上埔里的小所路經過富貴村土雞城後面的堡壘那是鄧他父母住的興隆國宅後面的堡壘然後將陸放在堡壘裡1.問車子駛離補習班時行經那些街道我不知道是由貞指引很快就駛出市區沿往寶山鄉的山路前進2.車子駛抵青草湖邱取出藍波刀朝77.10.8陸肚子刺了2刀將屍體搬上行樹林頭羅李箱後兩部車繼續往頭份鎮興隆里行駛3.兩部車經過頭份鎮直達竹南邱家附近停住硬把小孩拉上車後....沿途中過了一陣77.10.8子在市區打了一通電話向孩子家裏勒樹林鎮貞索金錢隨後我們乘車開往寶山鄉山區1.我及貞強行將陸拉上車後就由鄧駕77.10.8鳳岡邱車在前後跟坤路線市區我不清楚12時30分到了縱貫公路往内湖頭份方向到一24個地名叫寶山尚未往縱貫公路轉入山區時車停下鄧去打電話給陸家2.當時綁架陸到寶山後由鄧打電話向陸家要贖款沒有結果後就返回苗栗市里號我租屋處我硬把陸拉上車後車沿往青草湖之方向行駛經過青草湖附近時我把陸拉下車刺殺2刀死亡兩部車繼續往寶山鄉方向前進經過寶山77.12.10街道時我下車打一通電話到陸家....竹南分局邱兩部車再往頭份鎮方向行駛經過頭份10時40分街道時再打電話給陸家最後兩部車駛抵竹南鎮我住宅附近.....當晚8時許....由原來的兩部車子開回苗栗市里之租屋處2被告自白書1鄧振看到陸童從補習班出來我們就跟到補習班附近拉他上車車子直接開到南寮海邊到了晚上約12點我們就開到寶山鄉山晨過夜2余祥到補習樓下附近等等了半小時陸出來以後跟蹤大概沒多遠邱和順下車把陸拉上車開往鄧振的哥哥所租的房子去住了23天又把陸載往苗栗邱和順所租的房子去了3陳宏到新竹市的一個街上由....邱和順下車綁架一名學童以後才知道是陸將車開到鄧振他哥租的房子在經國路2段天橋下的巷子裏將陸押在那裏過1個小時後帶到新竹寶山鄉打電話給陸家裏....然後又將車開到鄧振家後面新竹寶山鄉的一個防空25洞裏由我們輪流看陸2天後便又帶著陸到新竹南寮海邊等贖款沒有等到車子又開到卓蘭去繞一圈再到苗栗竹南頭份轉到新竹寶山鄉防空洞4羅濟勳從聯美補習班附近由小貞上車把陸騙過來車子旁邊由邱和順把陸拉到車子裏面由小貞指路給我走由聯美補習班迴轉往寶山方向行駛到青草湖的上方停車然後邱和順陸拉下來用藍波刀刺2刀...然後我們回到竹南邱和順家5吳淑貞到達聯美補習班附近叫我去叫陸在新竹近郊有水有草木人煙稀少邱某拿一把刀刺陸肚子順叫我去坐另一台車回竹南等結果晚上11時左右回竹南后厝邱某家6黃福到新竹一家補習班門口由邱和順叫吳貞下車編一個小孩...邱和順.....下車把小孩拉上車然後兩部車開走車子經過細坪開往竹南邱和順家裏七何人於何時何地打第一通電話1警詢筆錄偵訊時間訊問地點被告内容歹徒共約打了13次電話第1次是76年12月21日18時40分許對方問你77.10.8樹林頭陸母爸爸在不在爸爸在洗澡對方說限你爸爸2分鐘來接電話綁架陸上車後過有1個小時後再市刑大偵77.9.30陳押陸離開到新竹縣寶山鄉打電話給陸1隊家由邱與陸家談價錢我們將那小孩帶到邱苗栗租屋77.9.30市刑大偵處交由邱女友小貞監視過幾天邱余1時1隊就打電話到陸家要錢贖人26綁到陸後我們將車向北方開大市刑大偵約有10分鐘左右在一個公用電話亭旁77.10.1陳1隊下車由邱余打電話給陸家1.那部車經過頭份直達竹南邱家附近停住邱在竹南鎮信用合作社附近公園旁打電話到陸家那時陸屍體仍放在77.10.8樹林頭羅車後行李箱内2.邱打第1通電話的時間大概在綁到陸後2個小時左右第1通電話是綁到陸是由新竹開車77.10.8到新城時邱在新城的一家雜貨店前打樹林頭羅的時間大約是在230分鐘之内1.鄧打第1通電話給陸家是在案發後20至30分左右....電話内容是由鄧告訴我約陸家屬到頭前溪交付贖77.10.8款500萬但沒有結果之後我們兩鳳岡邱12時30分輛車就直駛寶山2.我只知道第1通電話約在頭前溪其他約陸父母何時何地交贖我就不清楚要問鄧綁到陸途中過了一陣在市區新77.10.8樹林頭贞竹打了一通電話向陸家勒索金錢77.10.8我們押到陸後就往寶山方向去鄧並在寶山打了第1通電話14時30分77.10.9綁架陸不久在寶山鄉時邱有打一鄧樹林頭11時40分通電話時間是綁陸後約半小時邱殺陸後車繼續行駛至寶山鄉新城77.10.9市公共電話旁停車由邱1人下車打電樹林頭羅話那時距綁走陸後約二十幾分13時20分鐘邱打電話到何處我不知道77.10.9綁得陸後約二十幾分鐘第1通電話是樹林頭邱19時10分由我在半路村莊上所打我知道的第1通電話是在綁得陸後77.10.1020-30分鐘在青草湖附近由鄧下車樹林頭邱10時10分打電話内容是告訴對方小孩在我們手裏要其準備500萬元77.10.10我們綁陸後....回竹南途中經過青草樹林頭贞2711時30分湖寶山鄉一電話亭停車我在車上看到羅鄧2人曾下車打電話那地點因為我不熟是青草湖附近或是寶山鄉我不清楚電話内容我也不知道邱殺了陸之後車往頭份方向開在車内邱叫我們注意有無電話亭結77.10.10鄧果到達寶山鄉號的樹林頭一雜貨店隔壁有一個綠色的公用電話亭停車由邱下來打電話2被告自白書1鄧振第2天我們開始打電話到陸童家跟他要錢2余祥邱和順是第一個打電話給陸家裏因為邱和順是一個人出去打電話說什麼我不知道3陳仁宏無4羅濟勳第一通電話由邱和順在竹南信用合作社附近公園打....講話内容邱和順說陸現在在我這邊我要你拿500萬來贖你兒子5吳淑貞無6黃福我不知道什麼人打電話到小孩家中要錢八何人寫紙條放在高速公路1警詢筆錄彳貞訊時間訊問地點被告内容市刑大偵我及邱就事先寫好字條由我及余將字77.9.30鄧1隊條放在高速公路上通知交款字條是我與余在上午78時許去放的字條放好以後我與余就再回市刑大偵77.9.30鄧1隊去等晚上再與邱陳余一起到交款的陸橋77.9.30市刑大偵指示陸母交錢的字條是邱所寫我余1時1隊沿路下去放的我忘記將之放在幾公里28處77.10.8字條是何人寫的我不知道樹林頭羅77.10.9不知道樹林頭貞16時30分77.10.9是由部寫的也是由他放置樹林頭邱19時10分77.10.9陳不知道樹林頭20時30分77.10.10我不知道是什麼人書寫及前往放置但樹林頭邱10時10分我想是鄭或是余他們所為我不知道是誰寫的也不知道什麼人去77.10.10樹林頭貞11時40分放置1.我們於76年12月28日晚上在邱家寫字條由鄧開車到中壢後沿高速公路南下在南下70公里處我下車放置紙條第1次然後鄧將車繼續開鄧停車後就叫我下車放紙條放置之公里數我記不得了我記得77.10.10我放了5次字條均是我放的我放樹林頭余14時20分了以後就隨手找了石頭壓住紙條2.我寫了2張紙條内容是聽指示行動往回走一直走拿著錢用走的及前往100公里里程牌拿著錢去看紙條車内燈開著3.其他的紙條是鄧寫的77.10.10紙張確實是由鄧及余所寫亦由他們前樹林頭邱15時往放置我共寫了4張1前往96公里里程牌有信封按指示行動2車内燈開著3100497等紙條是由我與余2人去77.10.10鄧放的是邱叫我寫的我們放在高速公樹林頭路70公里處90公里處96公里處97公里處100公里處紙條是余放的用石頭壓在地上77.10.10不知道樹林頭陳18時77.10.26苗警黃何人寫字條放置高速公路我沒有看2914時到但沒有看到但聽說是鄧所為我令鄧寫字條要他與余開車分別在南77.12.10下高速公路70909697100公里竹南分局邱10時40分處放置2被告自白書1鄧振我和余祥開車去放字條2其他無九如何取款1警詢筆錄彳貞訊時間訊問地點受訊人内容原先開價500萬元經討價後100萬達成協議歹徒先是約我在76年12月29日晚上23時到台灣玻璃公司大門口汽車開小燈坐在車内等但並無人接應第2次是在12月29日晚上23時打電話約我在中壢火車站雅菘賓館等他電話我大約在4時許到達雅菘賓館等約1小時正要走的時候賓館人員到外面來叫我接電話對方說你有無帶警察來我回答說絕對沒有我給你保證他問如果你讓我道上兄弟難看的話就給你兒子77.10.8樹林頭陸母死全家死等語然後要我到高速公路南下70公里處拿紙條等候指示我立刻開車前往70公里處取字條内容指示前往90公里處再指示9697最後在100公里處要我把車靠邊停車内燈開著抱著錢往回走特別指示用走的一直走到99.9公里陸橋上突然有人用台語叫一聲好我抬頭一看有一個人頭在橋上用一條繩子上有袋子對方用台語說把錢放進去我退後幾步大聲問對方我的孩子呢對方答把錢放進去回去等電話於是我把錢放進袋子裏對方30收錢後就不見人影了拋棄屍體後過一些日子本來想約陸家人在香山鄉附近一家玻璃工廠前拿錢後來邱想高速公路比較好跑就約在高速公路100公里左右上面有個市刑大偵陸橋那裏交錢我及邱就事先寫好字77.9.30鄧1隊條由我及余將字條放在高速公路上然後我們就在陸橋上等陸家人來了以後用繩子吊籃子下來將錢吊上來籃子是用竹子編的這時間約在凌晨吊上來的錢有100萬元我們約陸母在高速公路上面用繩子綁市刑大偵了一個小籃子吊下來由陸母將錢100陳1隊萬元放在籃子裏吊上去有一次打電話到陸家邱告訴我說要陸母到高速公路幾公里處我忘了有一個高架橋交錢贖人後鄧駕車帶市刑大偵邱陳黃與我就到高架橋上等邱余要我用繩子麻繩綁藍色塑膠籃放1隊下去半小時後就有一女人放錢進籃子内我就拉起麻繩將錢交給邱回苗栗租屋處共勒得100萬元新竹少年第3天到新竹的一個高速公路旁77.10.1陳法庭觀護由邱鄧余3人下車拿錢所1.邱叫黃去打第3通電話時我與陳在檳榔攤上聊天我和陳由檳榔攤走回停車處時邱他們已不見了車子也沒看到我與陳便一起到邱家之客廳椅子上睡到天亮2.邱他們回來時又叫鄧用車載他去77.10.8樹林頭羅打電話給陸家但内容我不知道我是由那時起與陳就沒有再參與他們事後的行動3.我僅聽鄧提過打了好幾通電話說錢快要拿到了至於字條是何人寫以及如何達成協議在何處以何方31法交錢這些我都不知道不過要出發去綁架陸時有看見邱拿一條很粗的麻繩放在家裏桌上然後放在車後之行李箱4.那條繩子圈成一圈我不知道有多長因很大一圈看起來很長的樣子麻繩是很舊有拇指頭粗做案綁架陸過程中沒有使用過我確實不知道有拿到1萬元贖款77.10.8鳳岡邱12時30分如果有拿到....那一定是鄧取走是約過了1星期後由鄧余邱等77.10.8樹林頭貞人到高速公路高架橋上拿到錢如何拿到錢詳細情形我不清楚77.10.9我不知道樹林頭貞16時30分1.最後與陸家協議以100萬元贖人是由我與鄧余等人前往取款77.10.92.我們於約好時間提早前往高速公路樹林頭邱19時10分陸橋上觀察見陸母前來時即放下繩索及袋子由陸母將贖款放入袋子後拉起繩索離去77.10.9我不知道陳樹林頭20時30分前往取款的有我貞鄭余等4人77.10.10樹林頭邱是由我負責以繩索由高架陸橋垂下高10時10分速公路繩索下端繫一塑膠手提袋77.1010我沒有去取款樹林頭負11時40分76年12月29日晚上邱家出發由鄧駕駛黑色飛羚轎車到新竹縣寶山77.10.10鄉新城高速公路99.9公里處上方之陸樹林頭余14時20分橋邱交了一捆麻繩給鄧鄧就將麻繩往下丟就把錢拿到了全部交給邱我當時開車在早上9時多的時候77.10.10鄧樹林頭載著邱余貞等人先去看現場然後晚上大約910時我載著他們332人到現場將車藏在草裡車子掉頭然後我們4人就在陸橋上向下高速公路看陸他媽媽來結果有一部車子開過陸橋停在100公里高速公路旁的石磚堆我將繩子放下前頭綁有一個袋子吊下去陸母拿著袋子向前走到了陸橋下時由邱和順喊好台語陸母便停了就將袋子放在我們繩子綁的袋内由我拉上來交給邱和順當時我右手邊站余左手邊站邱及貞拿到錢後便開車回家由我駕駛也是飛羚的黑色轎車77.10.9樹林頭陳我沒有前往取款18時我不知道是何人與陸家取得協議我77.10.26沒有參加去取款不過據事後大家提苗警黃14時起那天去拿錢的有邱貞余鄧等4人有一天日期記不起來我約陸父親在新竹玻璃工廠前交款是下午7時或8時因當時我臨時有事遇朋友延誤時間沒有前往赴約過後我又電約陸母親在取款前一天搞帶100萬到中壢雅菘賓館等電話行動我一方面令鄧書寫字條要他與余開車分別在南下高速公路70909697100等公里處放置我一方面準備繩索77.12.10及小提袋在29日晚近12時打電話竹南分局邱10時40分至雅菘賓館要陸母帶贖駕車上高速公路在南下70公里處下車撿字條按指示行動交款電話打完後我即帶同貞鄧余等4人開車至高速公路99.9公里附近之一路橋上等候陸母到達約在當晚近1時即76年12月30日凌晨見陸母按字條指示步行至陸橋下時我即叫她停住將繩索交由鄧與余下繫小提33袋垂下高速公路上令陸母將贖款放入小袋内陸母問我說兒子呢我告之回家等電話然後將贖款拉起開車離去2被告自白書1鄧振我們約到高速公路96公里到了晚上我們到天橋上等陸童父親拿錢來一下子陸童父親來了邱和順就放籃子到高速公路叫他把錢放在籃子錢一到我們就跑去喝酒2余祥邱和順叫我向陸家裏說要拿100萬元放在高速公路南下路段一處橋下後來我在上面等有看見一輛車停在路邊我就趕快躲起來過了10分鐘左右我就把繩子拉起來就把錢拿走上了車我就把錢交給邱和順然後回到苗栗租的房子去了3陳仁宏我們約陸正的媽媽在高速公路南下車道有一座橋用繩子綁了一個小籃子吊下來由陸母將錢100萬放在籃子裏4羅濟勳無5吳淑貞在30曰晚由小弟開車去高速公路6黃福我不知道什麼人去拿錢聽說是鄧振他們去拿的十如何分贓1警詢筆錄偵訊時間訊問地點内容被告市刑大偵77.9.29陳我沒有分到錢1隊市刑大偵77.9.30邱分錢給我陳余各20萬元鄧1隊3477.9.30市刑大偵我分得15萬元余1時1隊邱只有給我15萬元其他人也有分但市刑大偵77.9.30陳1隊我不知道多少新竹少年邱拿給我15萬邱也拿給余一疊鄧也77.10.1陳法庭觀護是所事後約1週時間鄧拿給我7千多元阿坤拿7千多元給陳其他人拿到多少77.10.8樹林頭羅錢我不知道1.我知道他們共拿到100萬元但我不知道他們如何分配77.10.82.邱沒有分錢給我但事後有帶到苗樹林鎮貞栗頭份竹南卡拉OK店請我吃喝玩樂我沒拿到錢但有聽到邱對我說有拿到77.10.8鄧14時30分錢77.10.9我沒有分到贓款樹林頭貞16時30分我分得40萬元鄧20萬元余15萬元77.10.9樹林頭邱19時10分其餘25萬元由其他人均分77.10.9我一毛錢也沒有分到樹林頭陳20時30分贖款100萬元在回家的路上車内分配我拿40萬元鄧20萬元余I577.10.10樹林頭邱10時10分萬元餘25萬元由坤拿去部分分給其他參加的人77.10.10我沒有分到錢樹林頭貞11時40分1.我分15萬元其他的人分多少我不知道錢都吃喝玩樂用光了2.是拿到陸母贖款後當天77年12月77.10.1030曰下午在邱家裡分到我分了15樹林頭余17時20分萬元3.我沒有親眼看見鄧拿到贓款鄧告訴我邱給他20萬元77.10.10樹林頭陳我沒有前往取款也沒有分到錢但吃3518時飯都是由邱付錢鄧與余將小孩屍體載去埋掉當晚我便77.10.26離開邱事後由坤分給我5萬元我們苗警黃14時分得多少錢我不知道我將5萬元買了一套衣服其他的錢全部用在玩樂事後我與貞得40萬元鄧分得20萬元77.12.10余15萬元其餘25萬交由坤分配給參竹南分局邱10時40分加的人2被告自白書-1鄧振無2余祥事後邱和順分給我15萬元其他的怎麼分配我不知道3陳仁宏無4羅濟勳無5吳貞錢我真的沒分到半毛6黃福事後林坤明分給我5萬元十一依據前開警詢筆錄按筆錄製作之時序就本案構成要件之重要事項綜整相關人員涉案情節供詞之變遷如下1最初到案之余祥鄧振及陳宏3人余祥鄧振於77年10月1日檢察官訊問時翻供否認參與本案而陳宏亦於77年10月3日少年法庭訊問時翻供否認參與本案其等均表示先前自白係遭刑求所致迄至77年10月8日二度自白前其等均否認犯案因部分被告之自白書作成時間難以確認爰以警詢筆錄之製作時序就本案構成要件之重要事項綜整相關人員涉案情節供詞之變遷先予敘明2何人參與綁架陸時間供述人内容說明77.9.29邱陳余鄧及新竹3位朋陳36友共7人陳余邱陳余鄧共4人77.9.30鄧77.10.1否認涉案余羅為秘密證否認涉案不知陸案何人所77.10.7羅為人邱鄭余黃陳貞羅77.10.8羅及阿坤共8人邱貞坤鄭余衡羅77.10.8陳陳共8人邱余羅貞黃衡鄭77.10.9鄧共7人自此供述趨邱胃鄭陳黃余坤77.10.9羅綽號阿雄及羅共9人於一致胃邱陳余羅坤黃77.10.9貞衡共8人鄭余羅黃坤陳邱77.10.9邱貞及阿衡共9人吳金衡於77.10.12到77.10.12否認涉案衡案邱羅鄧陳余胃坤黃福於77.10.25到77.10.26綽號阿松或阿雄及黃黃共9人案由原先邱陳余鄭4人陸續加入羅貞坤衡黃於77年10月8日至9日間相關涉案人員及人數之小結供述均有不同迄羅勳及邱和順77年10月9日供述後始趨一致3綁架陸之交通工具時間說明供述人内容藍色轎車鄧駕駛下同及白77.9.29陳色轎車新竹市3人77.9.30標緻銀灰色轎車鄧余共乘一部紅色轎車鄧77.10.1陳坤及綽號阿宏向旺旺及888租77.10.8邱車行租車旺旺的由鄧駕駛37888的由坤駕駛一部黑色飛羚羅另一部紅自此供述趨77.10.8羅色雷諾坤於一致旺旺租一部黑色飛羚鄧另77.10.8鄧一部橘紅色雷諾阿宏一部黑色飛羚阿雄另一部77.10.9羅紅色雷諾阿坤羅我說的是事實77.10.9鄧我可能記錯了是羅說的鄧羅對質對黑色飛羚鄧紅色雷諾77.10.10鄧衡黑色飛羚鄧另一部由坤駕77.10.26黃駛0車輛原先有藍白兩輛或標緻銀灰色一輛後由邱和順證述係向旺旺及888租車行租用兩輛復經羅勳證述黑色小結飛羚及紅色雷諾後方始趨於一致另兩輛車分別由何人駕駛縱羅勳之供述前後亦非一致4何人何時殺害陸時間供述人内容說明77.9.29陳我不知道男童現在何處拿到贖款後回到寶山鄉防空洞邱就....將陸帶進取贖後鄧防空洞我聽余邱鄧377.9.30陳邱所殺下人說陸是鄧用布矇住嘴巴同窒息而死然後邱怕沒死而用藍波刀在心臟殺了1刀我不知道原因為何勒得100萬元後還要殺死陸邱將77.9.30余取贖後邱陸帶進房間用毛巾悶死....在元旦過後沒幾天由我及邱77.9.30鄧取贖後鄧以毛巾類的布將他悶死是在拿到贖款後過了23天77.9.30鄧才殺害陸殺他是在凌晨取贖後鄧12時38拿錢後邱把小孩帶到堡s鄭余起進去.....疋鄧邱余3人告訴我鄧說取贖後鄧77.10.1陳陸這小孩我用布把他悶邱死了再由邱用番刀殺死陸0j陸在車内.....邱.....用右手綁架當曰掐他脖子陸便不叫了車子駛抵青草湖時因陸已邱77.10.8羅氣絕死亡....邱下車將陸自此供述趨於一致拖下車取出藍波刀朝陸肚子刺了2刀案發後4曰到案發後第4天便叫77.10.8鄭余陳羅黃將陸殺鄧余陳邱死及埋屍.....羅黃在途中開往寶山鄉山區.......邱一手撝住小孩嘴巴用另一隻手掐著小孩脖子....不料小孩動不動斷綁架當曰77.10.8贞了氣後來我們車子走到邱山中一個有湖的地方邱把陸拖下車叫小弟從後車箱拿了一把刀我不知道陸如何死只知道被用布袋裝著要去拿錢77.10.8陳取贖前邱時邱又拿番刀向包裹陸的布袋殺2刀在拿到錢的第2天下午我就先用毛巾搗陸的臉及掐77.10.8鄧他脖子好像沒死我就拿取贖後鄧邱的摺疊刀朝陸的肚子捅了1刀陸就死了陸是在被綁架後的第4天下午56時....我使用毛巾綁架後第4天即取贖前77.10.9鄧將陸之嘴鼻撝住因他未死乃向邱借用尖刀在陸鄧肚子左上方刺殺1刀.....39陸上車後邱以手掌撝住陸嘴巴接著又用右手掐他脖子隔了56分鐘看到邱用力將陸的綁架當天77.10.9脖子扭向左邊.....當發覺羅邱16時10分陸已不會動我們經過青草湖路上發覺陸好像已死亡所以就在路邊停車邱將陸拉下車刺殺陸2刀羅陸是被綁當天即在車上因喊叫被邱用手描死後再以刀子刺殺2刀死亡77.10.9綁架當天鄧羅對質鄧我現在老實說我會承認陸16時30分邱是我殺死的我未成年不會被判很重的刑因此我想把殺死陸的責任擔起來我們綁陸上車後因他不停喊叫我用手將他嘴巴鼻子搗住並用手掐他脖子因失77.10.9綁架當天邱手將陸掐昏只見其毫無動19時30分邱靜乃在車子行經青草湖附近令車停住把陸拖下車用藍波刀刺殺其肚子2刀陸在車上邱用手撝住他嘴巴鼻子手指被咬一口綁架當天77.10.26黃而大罵結果小孩在路上被邱邱持刀刺殺死亡陸在車上僅被我掐昏而已我把他拉下車在殺綁架當天77.12.10死前曾把他搖醒追問他家邱邱裡經濟狀況他說家裡開公司很有錢等情事原供述係在取贖後方殺死陸惟自羅勳供述後始轉小結為綁架當日即殺死陸而鄧原供稱係其用毛巾悶死陸惟於和羅對質後則稱係邱殺死其僅為擔罪5如何棄屍40說明供述人内容時間裝衣服麻袋由鄧丟在寶山鄉寶山鄉山中77.9.30陳後面的山中而屍體丟到一個河裡河裡載到新竹寶山鄉的山上往溪裡寶山鄉山中77.9.30余丢河溪裡由鄧開車走出頭份省公路向新竹方向走過新竹火車站77.10.1新竹某河裡陳大約有120分鐘停在橋上由部把陸的屍體丢在河裏余說陸的屍體已丟在寶山不知77.10.8寶山某橋下余什麼橋的橋下我不知道埋屍地點鄧等人才77.10.8邱知道12時30分舊港溪的一77.10.8被我丟到往舊港溪的一條橋下條橋下面的邱14時面的河流裡河流寶山鄉某橋聽說是往寶山方向一條溪由77.10.8贞橋上丟下去下所有的人開原車到海邊一個橋77.10.8上由我與羅坤衡4人把海邊橋下陳屍體丟到橋下後就離開了與余2人一起沿寶山鄉產業道77.10.9路經過新竹市東大路直達苗鄧苗栗海邊11時40分栗之海邊堤防丟棄在崁下之灣裡余告訴我我們去寶山山上77.10.9寶山鄉某橋將陸屍體載到某一個橋附羅13時20分下近兩部車子直接開上寶山那的堡77.10.9寶山某處埋壘我告訴鄧與余帶鋤頭出邱19時10分掉去將陸屍體覓地埋掉我與鄧將陸之屍體丟棄在竹確定判決採南海水浴場附近之沙灘因是認部分77.10.1077.10.10專海水退潮我們將陸屍體抬余14時著往海向外走了約30公尺的地案小組人員方放在海灘上帶鄧振及41余祥前往崎頂海邊勘驗確定判決採我與余便開飛羚的車子將陸認部分屍體丟在後車箱由我開車到77.10.10專崎頂海邊的一個防風林的沙灘案小組人員77.10.10鄧入口我與余將車停防風林帶鄧振及裡將陸屍體搬下車後兩余祥前往人搬到海裡走了近30公尺崎頂海邊勘處丟掉在海裡驗將小孩屍體裝入袋内載回竹77.10.26南邱家停留邱便叫鄧與余將黃14時小孩載出去埋掉最後兩部車駛抵竹南鎮我住宅附近令鄧余2人將陸77.12.10邱的屍體載出去埋掉約4010時40分分鐘返回告訴我說屍體已經處理好了棄屍地點有寶山鄉山上由某橋往河裡丟經過新竹車站10-20分鐘車程之某橋往河裡丟舊港溪的一條橋下面的小結河流新竹海邊橋下苗栗海邊崁下之灣裡寶山某處埋掉最後是崎頂海邊走約30公尺處42五柯洪玉蘭命案犯案重要現場原確定判決欠缺明確事證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一殺人現場原審以曾祥於77年11月3曰下午5時32分為警捕獲後於當日下午8時5分許檢察官初訊時經邱和順羅勳當庭指認其共犯柯洪玉蘭案時其雖矢口否認犯罪訊畢並即引導3位檢察官及員警到輝煌牧場指出殺害柯女現場及棄屍地點其所指殺害柯女現場核與邱和順羅勳鄭振所指地點相符此有檢方勘驗筆錄可按云云係以檢方勘驗筆錄為據惟查該殺人現場之勘驗筆錄中除無任何跡證可資補強外另輝煌牧場係為共同被告等於他案-林萬枝案犯案現場相同據共同被告余祥調查筆錄77年10月8曰14時51分稱問你去過輝煌牧場幾次如何去與何人去答我只去過輝煙牧場山區1次是押持林萬枝到輝惶牧場我和邱和順林坤明鄧振羅勳黃福陳宏吳今衡等共8人分乘兩部車一部銀翼大發牌深藍色未懸掛牌照坐有鄧振駕駛陳宏羅勳黃福林萬枝5人另雷諾銀色坐有林坤明駕駛邱和順和我及吳金衡問押林萬枝時分持何刀械到輝煌牧場由何人車接應答我攜帶番刀羅勳陳宏鄧振吳金衡都各攜帶一把番刀共五把番刀到輝煌牧場時林坤明和黃福曾駕駛雷諾車下山再叫一輛天藍色裕隆1200西西旅行車由一名年約35至40歲間之身材微胖男子駕駛該藍色旅行車上山來接載原本坐銀翼大發牌車共擠上藍色旅行車上該銀翼大發車因未懸掛牌照所以暫放在輝煌牧場山上43鄧振77年11月5日偵訊筆錄亦為同樣陳訴勘驗筆錄所謂共同被告指認相符不過是在刑求誘導張冠李戴之作而已二支解現場原審以被告邱和順於77年11月5日勘驗柯洪玉蘭被分屍現場經檢察官命警不得以強暴脅迫取供且應全程錄音時又供認是由林坤明將頭部支解林信純在中間將兩手支解朱福坤在腳部分將腳支解分屍後曾祥將事先準備好的袋子將屍體分成兩小包再裝一大包包裝是由林坤明林信純朱福坤曾祥等4人一起做的當時我和曾祥負責在内把風時因為羅勳要進入我前去叫他回去所以沒有參與分屍與包裝分屍包裝好了以後再由我走另一條路撥草前進林坤明林信純朱福坤曾祥等4人抬著屍體尾隨在後出來林坤明是我拿我前供述半圓型的刀林信純及朱福坤拿的另外兩支刀因為拿來時是包起來的而當時天又黑我沒注意是什麼刀刀子於將屍體分屍後抬出我就沒有看見刀子了可能和屍體放在一起將屍體抬出裝入雷諾轎車後行李箱然後兩部車就再駛回竹南鎮里鄰號我的住家剛好曾祥的機車鈴木80西西藍色放在我家林坤明和我協議分兩路去處理屍體我和林信純朱福坤等3人將屍體載往龍鳳里山寮方向半路的三姓宮前面一條叉路通往照南國中方向半路的一條橋停在橋邊朱福坤林信純將屍體抬出我拿另外一小包軟軟的一起丟到橋下我們3人就回到家裡另外林坤明曾祥是將支解的頭及四肢由曾祥騎那部鈐木藍色80西西機車載著林坤明中間夾著柯洪玉蘭被支解的頭及四肢載44往別處處理我們回到家約隔21分鐘他們才回到家當時我叫鄧振羅勳余祥黃福陳宏等5人進入我家裡等我們回來等語被告邱和順辯護人雖辯以依勘驗錄影内容顯示現場係經警佈置引導被告邱和順及其餘被告並無所指地點均相同之情事云云惟查上開勘驗錄影内容經本院更11審勘驗雖有拍攝時被告邱和順指著地面書寫2字條之情形惟就其餘部分均無辯護人所辯係由檢警主導使被告邱和順共同被告羅勳余祥指認犯案地點之情至該被告邱和順所指地面書寫2字條之部分或係檢警因共同被告曾祥於77年11月4日勘驗現場之指述為方便其餘被告指認所留要難謂上開勘驗筆錄之記載不實況依檢察官偵辦此案要求錄音錄影之客觀情事檢察官已採取較當時謹慎之辦案方式若被告邱和順確係經警引導方為犯案地點之指認承辦檢察官亦不致為故入被告邱和順於罪而為不同於勘驗錄影之記載此外77年11月5日檢察官及員警分4組分別押解羅勳邱和順曾祥鄧振前往指認柯洪玉蘭遇害現場時其中邱和順曾祥各自繪製之現場圖所示柯洪玉蘭被害地點亦確相符有該二紙繪圖可憑苟若邱和順曾祥羅勳及鄧振非親身參與經歷柯洪玉蘭案彼等豈有分別引導不同之檢警人貝分批出發卻能指稱柯洪玉蘭係於同一地點被殺害並由被告邱和順親繪與共同被告曾祥所繪大抵一致之現場圖足徵邱和順該日所為關於參與柯洪玉蘭案之自白信而有徵確然屬實云云固非無見三然所為勘查分屍現場事實上並非僅有77年11月5日一天由共同被告引領檢察官一次到位而是由北45市刑大於曾祥供證前一日先帶曾祥至所謂分屍現場故所謂分批出發卻能指稱柯洪玉蘭係於同一地點被殺害並由被告邱和順親繪與共同被告曾祥所繪大抵一致之現場圖足徵邱和順該曰所為關於參與柯洪玉蘭案之自白信而有徵確然屬實等語並非無疑1時間受訊筆錄内容備註地點詢人鄧振朝偵筆訊錄新地處年偵第77.11.5問本5日在竹南分局禮堂新竹地檢處檢察官陪曾祥1000同下偵訊你參與柯洪玉蘭被殺分屍案有關細C於竹南節是否願意坦承詳細供述竹檢分局禮鄭答願意堂問你們一夥人殺害柯洪玉蘭後再予以分屍是否同一地方77度字鄭答邱和順他們將柯女殺害後裝袋殺害的地訊問點是在輝煌牧場然後將屍體運出牧場約人文秀偵752號查卷雄半小時後兩車在我家會合林坤明問我家附近有無較偏僻地我告訴林坤明我家後面筆錄有然後邱和順等人就將車往該處開是否人楊三把屍體載運至該處分屍我當時沒與他們同42連行不清楚問前述殺害柯女及分屍之現場你願不願意帶同檢警人員前往詳細再說明一下鄭答願意問以上所講的話都實在嗎鄭答實在10時25分偵訊鄧振完畢帶出至現場10時30分帶曾祥進場問曾祥年籍在卷昨晚同天黑分屍現場一a夺找不到今天上午你是否願意再帶回檢警人員前往告知詳細地點曾答願意問分屍地點是誰找的然後帶你同去1北市刑大在本案中種種違法手段不只一端族繁不及備載或有未發見而已所謂分四批事實上均由北市刑大幹員開車至同一地點到底是共同被告一致還是北市刑大或原審的小說寫作一致原審所謂信而有徵確然屬實顛復中文用法與定義確實高明46時間受訊筆錄内容地點詢人曾答是邱和順羅姓少年2人找的問你以上所講的話都實在嗎曾答實在10時40分偵訊完畢帶至現場偵筆訊錄新地處年偵第偵頁5邱和順問你於77年11月5日帶同警方人員從事何事77.11.51430答我帶警方人員到柯洪玉蘭的第二現場勘查C問你如何帶同警方人員前往勘查於竹南竹檢答由我指示行走路線前往分局分問請將經過情形詳述之局長室77答在今5日上午10時20分我帶同警方人員從竹度字訊問南分局出發朝往頭份鎮方向前進到了頭份人謝宜鎮後再往頭份鎮興隆社區鄧振的住家方向523號查卷前進因為那天分屍柯洪玉蘭的日子去時是璋天黑了而我路又不熟所以帶錯路往防空壕的地點到了那裡發現不對就又轉回來朝37鄧振住家興隆社區裡經過總統銅像時右43-4轉進去到達一個空地然後我就用走的進入空地旁的茅草時穿過茅草後的樹林裡有一個空地就是將柯洪玉蘭分屍的地點問你於何時與何人在今5日你帶同警方人員前往勘查的地點將柯洪玉蘭分屍答是於76年12月中旬詳細日期我記不起來我與林坤明林信純朱福坤曾祥羅勳鄧振余祥陳宏黃福等人一起在這地點將柯洪玉蘭分屍問當時你們如何前去答當時由我林坤明林信純朱福坤曾翔等5人帶著柯洪玉蘭的屍體駕駛林坤明負責駕駛雷諾轎車前往鄧振的住家然後我就與林坤明問鄧振說你家附近有否比較隱密的地方可以分屍鄧振就與余祥陳宏黃福羅勳等5人由鄧振駕駛一部黑色玉龍飛羚轎車帶我們前往今5日所指認的分屍地點問是何人找到這地點答是鄧振告訴我們以後再由鄧振帶到空地後指出茅草後面還有空地林坤明就指著今天我帶警方人員進入的地方由我帶路將茅草撥開林坤明林信純朱福坤曾祥4人就抬著柯洪玉蘭屍體已經用塑膠袋裝著尾隨在我後面進入分屍地點47時間受訊筆錄内容備註地點詢人問是何人主張在這地點分屍答是鄧振帶大家到這地點以後由我提議就在這地點分屍大家也都同意問你為何要主張在這地點分屍答因為這地點比較偏僻而且屍體已經抬到那裡所以就在這地點分屍問何人把風答由余样鄧振陳宏羅勳黃福等5人負責在外面空地坐在車内觀看外面負責把風這其中有羅勳要進入我聽到撥草聲問清楚是他以後叫他出去回到車上不要進來問你當時為何不讓羅勳進入答因為當時已經開始在分屍我不要那麼多人看到所以不讓他進入問如何分屍答.是由林坤明將頭支解林信純在中間將兩手支解朱福坤在腳部分將腳支解分屍後曾祥將事先準備好的袋子將屍體分成2小包後再裝1大包包裝是由林坤明林信純朱福坤曾祥等4人一起做的當時我和曾祥負責在内把風時因為羅勳要進入我前去叫他回去所以沒有參與分屍與包裝分屍包裝好了以後再由我走另一條路撥草前進林坤明林信純朱福坤曾祥等4人抬著屍體尾隨在後出來問使用何種刀械分屍刀械現在何處答林坤明是拿我前供述半圓形的刀林信純及朱福坤拿的另外兩支刀因為拿來時是包起來的而且當時天又黑我沒注意是什麼刀刀子於將屍體分屍後抬出我就沒有看見刀子了可能和屍體放在一起48時間受訊筆錄内容備註地點詢人問答問答驗錄新地處年偵第偵頁9勘筆77.11.5曾祥你今天有無帶同檢警人員履勘你們殺害分1440屍棄屍柯洪玉蘭的3個場所C有竹檢你先將殺害之情形及路線場所敘述我帶同檢警人員於上午11時從竹南分局出發經過光復路過地下道然後到有號誌的77度字路口直走小路到竹南工業區走和興路和義街仁愛路到壽山橋右轉到輝煌牧場時間約上午11時20分523號查卷問答問答請把殺害之情形再詳述林坤明拿把殺狗刀刺進柯婦的左太陽穴37請將分屍的第二現場將分屍之情形及路線敘48--4述0我們分別開兩部車由第一現場到興隆國宅銅像的圓環右轉往北到最後一楝房子右轉一片空地空地的末端在土坡小路前停車邱與羅先行下車找適當的地點約抽一根菸的時間他們回來叫我打開後車廂邱林羅及我4人就抬柯婦屍體到一小坡穿過茅草到一個樹林邊的平地邱叫我到坡上把風約過了230分鐘左右邱叫我跟林信純幫忙把袋子拉開讓邱及羅將分屍的肢體包裝成2袋頭及四肢1袋躺體1袋後來邱把2個小袋裝垃圾用的塑膠袋裝入1個大又厚的塑膠袋到邱和順家我就騎機車回我家了問答你對今天現場勘查筆錄有無意見當天從第一現場要到第二現場的車上我對邱和順說我要坐第二部車回家就說我已經看到他殺人及談話内容怕我洩漏叫我不能回家如果回去邱就要殺我所以我因害怕就跟著他走了問答筆錄所說是否實在實在四將裝有頭手腳之袋子棄屍於輝煌牧場因無任何跡證足以支持不具秘密的暴露其共同自白之信用性自有疑問49此棄屍現場若能經由共同被告陳述而發見則符合日本實務所謂秘密的暴露亦即自白内容是否含有僅真正犯人所得知之事項2故若能確認頭手之棄屍地點確實為輝煌牧場則共同被告之自白始具有信用性惟查原審認定有關頭手腳部分之棄屍現場為輝煌牧場之主要依據係以曾祥供述為據然如下表所示自始至終均未發見該部分屍體且於77年11月26日即翻供稱當時我到案時心裡很緊張對辦案人員亂講的等語對於此唯一重要棄屍現場於案發後1年餘本得鋪天蓋地的搜查然卻未徹底搜查其故為何不可得知3在搜查未果下仍認定其中裝頭手腳之一袋由林坤明曾祥共乘曾祥停放於邱和順住處之80西西機車載至輝煌牧場坍方決堤之懸崖處丟之事實徒以曾祥無實自白為據自難贊同時間受訊筆錄内容備註地點詢人77.11.3邱和順問在柯洪玉蘭命案他曾祥參與什麼新竹地檢1805-1830工作處77年度樹林頭派出答幫忙抬屍體及拿塑膠袋在山上也有偵字第所在輝煌牧場也有5237號偵問柯洪玉蘭屍體呢查卷頁答.分屍之後躺幹由我邱和順及林彳吕4-5純朱福坤3人到妨流溝在庭的曾祥及林坤明共騎曾祥家80cc藍色的機車將柯洪玉蘭的頭及四肢裝成一司法研修所編前揭書自白信用性頁44自白内容為當時偵查當局所未探知因自白後而由偵查確認是客觀事實故其自白信用性高而為現行曰本多數裁判例所確認所以秘密暴露係從作為體驗供述之供述中抽出特別保障高度信用性之事項作為證明供述自發性之最重要事情構成為自白信用性判斷最重要的核心檢證基準然而因作為自白信用性判定基準之效用顯著環繞其存否通常用以決定自白信用性之有無故對其内在實質意義有充分把握之必要原確定判決神秘之處在陸案中之屍體上山下海最後推到海裡本案可搜查不搜查推給被廢土掩埋50受訊時間筆錄内容備註地點詢人個塑膠袋内夾在他們兩人中間我們分頭走問在輝煌牧場殺柯洪玉蘭時擔任什麼工作答他拿著塑膠袋子與我站在旁邊邱和順新竹地檢77.11.3問請你說明在你旁邊曾祥涉及柯洪玉蘭處77年度1920-1955案件情形於樹林頭派答這時候我看林坤明剁柯婦的頭林信純偵字第5237號偵出所剁她手朱福坤剁腳曾祥與我在旁邊我叫曾祥把袋子拿過去他們4查卷頁個人裝屍體裝成2個袋子放在一個大7-9的袋子内至於那兩個袋子裝的屍體哪個部位我不清楚這大袋子放在我車然後兩部車子再開回我家我叫鄧振等在我家裡休息我與林信純朱福坤3人將2包屍體其中1包開雷諾車子往山寮方向半途右轉往照南國中方向在朱福坤問明牌的廟前面右轉開約1200公尺橋的地方在橋上我把1包丟下去另外1小包在車上我摸過軟軟的然後我們原車開回來另外1包由曾祥騎80西西藍色的機車載林坤明中間放柯婦屍體一部分他們往那裡丟掉我不曉得問剛才邱和順供述你參與柯洪玉蘭命案新竹地檢曾祥處77年度是否實在偵字第答不實在問邱和順剛才說你有一部80西西機車提5237號偵查卷頁9示答我家裡有一部藍色鈴木80西西機車背面問該機車現在何處答在我家裡新竹地檢77.11.3曾祥問你有參與殺害婦人柯洪玉蘭並予分屍後2205處77年度棄屍之案件於竹南分局答我有參與行動及棄屍但沒有殺害柯洪偵字第5237號偵刑事組玉蘭問你於何時地與何人一起殺害柯洪玉蘭訊問人文秀查卷頁雄答大夥上車後兩部車直駛頭份鎮興隆里14-15之山上由羅姓少年及林坤明等人將屍體抬出車外不遠處由林坤明51時間受訊筆錄内容備言主地點詢人邱和順及林信純將柯女屍體分解將頭雙手雙腳裝成1袋餘身軀部分裝成1袋共2袋提回雷諾車上兩車又折回竹南邱和順家裡邱和順即命我提裝頭雙手雙腳的1袋與林坤明負責丟棄結果我利用自己停放在邱和順家之鈐木80西西藍色機車與林坤名共乘將柯女殘肢丟棄在輝煌牧場附近之一懸崖丟棄問另外身軀部分何人丟棄於何處答邱和順叫我處理柯女殘肢部分時我即與林坤明騎機車先行離去所以剩下之軀體部分我不知道邱和順如何處理問你與林坤明負責處理肢體部分用何種袋子裝丟棄之地點是否可以帶路指示答柯女殘肢部分是用塑膠袋包裹外面再用黃色麻布袋裝好丟棄之地點我可以帶路指引問答問答問答77.11.4新竹地檢曾祥你有參與柯洪玉蘭命案110-133處77年度有竹南輝煌牧屍體現在丟棄在什麼地方偵字第場5237號偵四肢與頭部都丟在東崎頂你願意帶檢察官去找回來嗎查卷頁可以沒有問題16-1777.11.4曾祥問剛剛檢察官及警察機關會同你去尋找你新竹地檢315-丟棄柯洪玉蘭頭部及四肢的地方你處77年度325所指輝煌牧場的地點確實是丟棄屍偵字第體的地點苗栗縣警察5237號偵局竹南分局答是的查卷頁19分局長室問另外附隨勘驗你所指殺害柯洪玉蘭的地方確實是該處答是的問當天直接參與殺害柯洪玉蘭的有幾人答林坤明邱和順羅勳等3人我負責裝袋問當時陸的案子你如何參與答我沒有參與52時間受訊筆錄内容備註地點詢人問其他尚有什麼話講答我明天再帶辦案人員在白天再去找屍體勘驗筆錄77.11.4略曾祥新竹地1120檢處77年度偵字第5237號偵查卷頁22偵訊筆錄77.11.4問你能否將到達現場後將柯洪玉蘭殺害曾祥新竹地1430之情節再做更詳細說明檢處77年答兩部車直駛頭份鎮興隆里之野外山上竹南分局有樹木及雜草在草叢附近有一小土度偵字第坡過往行人不易發覺兩部車到達5237號偵該處後由邱和順林信純林坤明查卷頁24-27及羅姓少年將柯女屍體拉入草叢内其他5人下車後沒有上草叢過了約1個小時邱和順從草叢下來叫我朱福坤鄧姓余姓陳姓少年等5人也上草叢内當時天色已灰暗當時我看到柯女屍體已被分解成頭部由頭頸間切斷雙手由肩部切斷兩腿由大腿部中央切斷兩隻手及兩隻腿切斷後又各被切成2截手腿共分為8段邱和順叫羅姓余姓少年與我共3人負責包裝屍塊現場邱和順不知於何時備妥一大二小的塑膠帶大的高約1公尺像裝綠豆芽的大袋子2個小的高約70公分的塑膠袋軀幹部分我們裝入藍色的小袋内裝進去剛剛好但袋口只夠合攏不能綁綑然後再把它裝入較大的塑膠袋内用裝口兩端交叉綁成死結另將頭及8段手腿一起裝入小的袋子内袋口亦利用兩端交叉綁成死結包裝好後小包屍塊再裝入大的袋子内包成一大包然後由我邱和順林坤明羅姓少年共4人合力將它抬入雷諾車之後行李箱我們在包裝屍塊時由邱和順53時間受訊筆錄内容備註地點詢人羅姓余姓少年林坤明及我共5人雙手均戴有邱和順分發之尼龍手套屍體抬上車後我們又各自上原來坐的車子手套各自反面脫下放在車上以後這些尼龍手套如何處理掉不知道手套是放置於車上腳踏板位置兩車直接開回邱和順家到達後由林坤明邱和順羅姓少年合力將屍包抬出當時車係停在邱和順家旁之巷子屍包抬出放在車子與牆間之空隙同時邱和順叫我到停車前方一處垃圾堆找來一只用塑膠編成的黃色大袋子整個像大麻袋我回到車旁邱和順叫我把袋口打開他把裝柯女頭部及四肢之小包袋子放入黃色的塑膠袋内然後叫林坤明騎機車載我帶這包屍塊去處理機車係我於23天前騎到邱和順家停放林坤明就騎我這輛機車我坐在後座屍體就放置在我與林坤明中間機車往輝煌牧場騎去到達昨3日晚我帶同檢警臨檢丟棄屍體的地方林坤明坐在機車上機車未熄火我將屍包往坍方的山坡下丟棄當時丟棄屍包的地方係下雨後坍方的當時坡度約45度高約4層樓才到谷底昨3日晚去看現場時該處已被填滿廢土地形已有改變我回憶當時的情況坍方之45度約在一半的地方有鋼筋混凝土做成之橫樑約有78公尺橫在坍方處之腰部丟屍包時已經天黑了但看不到以上所描述之地形那包屍塊丟下去後可能擱在橫樑上也可能一直滚到谷底我無法確定情形如何屍包丟棄後我馬上坐上林坤明所騎的機車按昨晚的情形看那包屍塊被廢土埋掉的成分相當大問你與林坤明等對軀幹部分如何處理答我不知道要問邱和順問你們押到柯洪玉蘭輾轉至輝煌牧場是什54時間受訊筆錄内容備註地點詢人麼時間答什麼時間不知道但仍是白天接近黃昏問事後發現柯女軀幹旁留有殺豬刀及針筒等你知道是那裡來的答我不知道問你們裝屍體用之塑膠袋由輝煌牧場下來時塑膠袋裝得下柯女之屍體嗎答可以77.11.4訊問筆錄問你能否將到現場後殺害柯洪玉蘭的情曾祥新竹地1410-節再作更加詳細的描述檢處77年1640答然後我們9個人就照原車一路開到頭苗栗縣警察份鎮興隆里的山上野外地方有樹木度偵字第也有雜草草叢在一個小土坡後面5237號偵局竹南分局過往的行人不容易看到到達該處分局長室查卷頁後羅姓少年邱和順林坤明林28-33信純4人將屍體抬進草叢裏去其他的人當時已下車但還沒有去草叢在車子旁邊過了約1個小時邱和順從草叢過來叫我朱福坤鄧姓少年余姓少年陳姓少年過去也上那個草叢去當時天色已經灰暗柯洪玉蘭的屍體已被分解頭已從頸部的地方切斷雙手自肩部的地方切斷雙腳自大腿部的中央切斷兩隻手及兩隻腳切斷後又各被切成2截四肢成為8段連同頭及軀幹共10塊邱和順叫我余姓少年羅姓少年3人負責包裝屍塊現場邱和順不知何時已準備3個塑膠袋1個大的2個普通的大的塑膠帶高約1公尺像別人賣綠豆芽裝的那種袋子2個小的普通袋子約有70公分高我們將軀幹的部分裝在藍色高約70公分的普通袋子裏裝進去剛剛好袋口只能抓攏而已不能綁住然後再把她裝進較大的塑膠袋内大袋的袋口後來以兩端互相交叉綁成死結另將頭顱及8截四肢一起裝進另外一個普通大的塑膠袋内袋口也是以兩端互相交叉綁成死結然後55時間受訊筆錄内容備註地點詢人也裝進裝軀幹的那個大塑膠袋内打成1包再由我林坤明邱和順羅姓少年4人合力將此一大包的屍體抬出草叢放進雷諾車的後行李箱我們在包裝屍體的時候我羅姓少年余姓少年邱和順林坤明5人雙手均戴有尼龍手套手套是邱和順分給我們戴的屍體抬上車以後我們又各自上我們原來坐的車上車以後我們就各自將尼龍手套反面剝下放在車上腳踏的地方以後這些尼龍手套如何處理我就不知道了我們各自上車以後兩部車子就直接開回邱和順的家到邱和順家以後由羅姓少年林坤明邱和順3人合力將屍體從行李箱搬出來當時車子是停在邱和順家旁邊的巷子屍體抬出來以後就擺在車子右邊與牆壁間的空隙邱和順同時叫我去找一個布袋來我就在停車的前方有一個垃圾堆中我找到一個黃色由塑膠編成的袋子樣子像大蒜袋但是塑膝材質的軟軟的找到袋子後我回到車旁邱和順叫我把大塑膠的袋口打開把裝頭顱及四肢的那1小包屍骨放進這個黃色的塑膠袋内然後就叫林坤明騎機車載我帶這包屍骨去處理掉機車是我的約在23天前我就將機車擺在邱和順家林坤明就騎我這部機車我坐在後座把柯洪玉蘭的這包屍骨夾在我與林坤明的中間車子往輝煌牧場騎去到達晚上我帶同檢警人員到達去丟棄屍體的地方停車我下車林坤明仍騎在機車上機車沒有熄火我就將那包屍骨往路邊塌方的山坡下丟當時丟屍體的地方是下雨後塌方的坡度約有45度高約4層樓才到達谷底昨晚我們去看現場時發現該處已被填了廢土地形已經有有改變我回憶當時的情況45度的塌方56時間受訊筆錄内容備註地點詢人坡地約在一半的地方有鋼筋混泥土做成的橫樑長約7公尺橫在塌方處的腰部當晚我去丟屍骨時已經天黑了看不到我以上所描述的情況但是我以前到那裡去玩時曉得該處的地形那包屍骨丟下去後可能隔在橫樑上也可能一直滚到谷底我沒辦法確定情形如何我把那包屍骨一丟之後馬上就上林坤明騎的車上回頭就走了照昨晚的情形看那包屍骨被新填廢土埋住的可能性成分相當大問你與林坤明處理頭部及四肢部分軀幹部分如何處理答我與林坤明離去時邱和順他們仍在車旁我不知道軀體如何處理問你說卜2點開始押柯洪玉蘭幾點到輝煌牧場答下午還是白天問事後發現軀幹旁邊的殺狗刀等及注射針筒從何處來的答我不知道問塑膠袋這麼薄裝進屍塊不會破嗎答那時身體還是軟軟的問邱和順有無用繩索勒柯洪玉蘭答我不在現場不知道問13萬元如何分配答邱和順連皮包及13萬元一起拿去問在輝煌牧場邱和順他們有無打柯洪玉蘭或踢她答沒有只有抓她頭髮問身軀裝的藍色塑膠袋是軟的或硬的答不記得了有一個藍色的還有一個紅色的諭勘驗輝煌牧場現場在場人勘驗筆錄77.11.5勘驗情形新竹地940-2時50分準備手套繩索等物品齊全由員檢處77年2200羅濟檢察官蔡添源周美月率領警察官員等赴輝於苗栗縣警勳邱煌牧場搜尋柯洪玉蘭被丟棄之頭顱及四肢度偵字第57時間受訊筆錄内容備註地點詢人察局竹南分和順5237號偵局陳分局長曾朝查卷頁辦公室祥鄧37-39振77.11.5曾祥問請將分屍的第二現場將分屍之情形及路勘驗筆錄1440線敘述新竹地答我們分別開兩部車由第一現場到興隆國檢處77年宅銅像的圓環右轉往北到最後一楝度偵字第房子右轉一片空地空地的末端在土5237號偵坡小路前停車邱與羅先行下車找適查卷頁當的地點約抽一根菸的時間他們48-49回來叫我打開後車廂邱林羅及我4人就抬柯婦屍體到一小坡穿過茅草到一個樹林邊的平地邱叫我到坡上把風約過了230分鐘左右邱叫我跟林信純幫忙把袋子拉開讓邱及羅將分屍的肢體包裝成2袋頭及四肢1袋軀體1袋後來邱把2個小袋裝垃圾用的塑膠袋裝入1個大又厚的塑膠袋邱就叫林坤明羅及我4人搬到雷諾車的後車廂然後就把車開到邱和順家裏邱叫林坤明與我騎機車拿頭及四肢的那1包去處理我與林就到輝煌牧場第一現場以南約100公尺的山谷我就把那1包下山谷坍方處之後林坤明載我到邱和順家我就騎機車回我家了77.11.10曾祥勘驗之處所勘驗筆錄15001竹南輝煌牧場新竹地2竹南鎮博愛街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前走檢處77年廊度偵字第5237號偵查卷頁勘驗之情形51-52下午3時押解被告曾祥到達竹南輝煌牧場檢察官再度請其指認當時丟棄柯洪玉蘭屍首及四肢地點曾祥先指認原來所指定目前正在挖土機挖掘地點後經再往前方約30至50公尺之缺口再命曾祥指認據其陳訴應該是這裡丟棄柯洪玉蘭屍58時間受訊備註筆錄内容地點詢人首及四肢的地點原因有二一回憶當時丟棄屍體的時候有看到海二丟屍正對面山坡是光禿禿的地方沒有樹原來所指的地方看不到海又正對面山坡有樹因為當時心情不穩定指認錯誤現場又有兩個缺口訊問筆錄77.11.18問你給我們指認輝煌牧場兩處地方丟棄柯曾祥新竹地1650-洪玉蘭屍首及四肢經8天挖掘迄今未1705檢處77年尋獲是何原因答我確時與林坤明將屍體丟棄在那地方度偵字第5237號偵為何找不到我也不知道問林坤明事後會不會將柯洪玉蘭之屍首及查卷頁60-61四肢拿走別處答我不清楚問你有無將丟棄屍體的地點告訴邱和順答我沒有告訴他林坤明與邱和順感情比較好邱和順常叫林坤明幫他開車林坤明會不會講我就不曉得77.11.26訊問筆錄曾祥問你有什麼話說請檢察官查不在場證1100新竹地明檢處77年答請檢察官幫我調查在柯洪玉蘭失蹤之時度偵字第間我在竹南鎮機械工廠上5237號偵班該廠老闆林國老闆有一本筆記簿登記我上班時間我老闆家裡電查卷頁話工廠電話106-107問你為什麼帶檢察官去看丟棄柯洪玉蘭屍首及四肢之輝煌牧場又帶到竹南鎮國泰人壽保險大樓前指認當時騙柯洪玉蘭上車的現場答當時我到案時心裡很緊張對辦案人員亂講的問邱和順為什麼講你有參與柯洪玉蘭命案答我想不通但我認為柯洪玉蘭命案是邱和順等這一夥人幹的沒有錯因為邱和順等這批人是以討債為生問我們請看守所衛生課長給你驗傷答我身體沒有傷但我願意接受驗傷論知看守所課長孫浩淵當場為被告曾祥驗傷經檢驗結果並無傷59受訊時間筆錄内容備註地點詢人問你現在還有什麼話說答請檢察官幫我查林國另外我身體確實沒有傷77.12.10邱和順我叫羅勳鄧振2人跟余祥陳偵訊筆錄1040-宏黃福3人在他們原坐的車上把風我新竹地1700走前面撥開茅草他們4人抬屍體跟在後檢處77年於竹南分局走過茅草將屍體放在有樹林的一塊空地度偵字第上林坤明打開袋口與林信純將屍體抬5237號偵訊問人揚三出來2人再與朱福坤脫柯女衣服此時我查卷頁連發現羅勳在撥茅草立即叫他回車上117-123再開始分解屍體林坤明砍頭林信純砍筆錄人文秀手我與朱福坤2人砍腿分解後我叫曾雄祥將塑膠袋2個小的帶過來身體部分裝1袋頭手腳另裝1袋然後2袋再一起裝入大塑膠袋内並在附近找一個塑膠袋來裝柯女衣服兜刀鞋子等物均裝好後我提這個小袋子右肩掛著她皮包大袋子由他們4人抬還是我走前面由另一條小路撥開擋住茅草一起走出來將屍體放在雷諾車行李箱兩車駛出分屍地點開往我家途中我提議屍體要分開棄屍他們4人指林坤明林信純朱福坤曾祥同意兩車抵達我家後我叫鄧振他們5人進入屋内等我們林坤明打開車行李箱抬出頭手腳所裝的這一袋由曾祥騎他原先放在我家之80西西藍色機車林坤明坐後座裝柯女頭手腳的袋子放中間負責載去丟棄另柯女身體部分這一袋及裝衣服兇器鞋子等物的小袋子由我林信純朱福坤3人用雷諾車由朱駕駛載運到竹南鎮龍鳳里往山寮方向右轉射流溝橋上左邊丟入溝内五共同被告邱和順等稱載運到竹南鎮龍鳳里往山寮方向右轉射流溝橋上左邊丟入溝内之供述與相關事證諸多矛盾原審認定裝軀體及衣物之袋子則由邱和順朱福坤林信純共同駕駛上開雷諾汽車載運棄置於60竹南海口里19鄰保安林射流溝中云云無非係前述以邱和順與鄧振之自白為據然棄屍地點竹南鎮北照南路跨越龍鳳排水溝之橋樑距離發現屍體地點海口里19鄰產業橋樑約2公里依據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柯洪玉蘭被分屍案偵查報告稱現場勘察研判丟棄屍體位置係發現屍體位置上游51公尺處最遠不超過100公尺等語上開自白核與當時現場勘查筆錄有所不符復依卷内照片顯示發現屍體當時溝内水流很淺溝底並有大量淤泥若無大水根本不可能將屍體沖刷至2公里以外原審證人林春南89年8月7曰證詞再依更7審判決所提函詢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之結果自76年11月21日起至同年12月12日止之期間水流量約0.5CMS更10審判決所提函詢中央氣象局之結果76年11月1日至同年12月12日之逐日降雨量記錄顯示從柯女失蹤到屍體發現之期間内當地幾乎不曾下雨依季節為枯水期將屍體沖刷至陳屍地點可能性極低綜上可知柯女屍體根本不可能從自白所述棄屍地點漂流到屍體發現地點棄屍地點乃犯罪事實重要情節之處有此重大瑕疵其自白自不足以憑信原審對此未予查明自有違採證法則與經驗法則六108年10月17日模擬亞洲人權法院針對邱和順案判決摘述如下一模擬亞洲人權法院認定事實11988年10月間原告與另11名共同被告因被控擄人勒贖殺人及強盜等案件遭檢察官調查並於1989年11月29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首次判處死刑原告在此後23年一再以高等法院判決違背法令等理由提起上訴總計原告在法院共歷經6125次審判1次為地方法院判決12次為高等法院判決並受12次最高法院判決2高等法院第12次判決認定原告有罪基礎的證據中包含共同被告余祥的電話錄音聲紋鑑定報告但此一電話錄音已經滅失而無法提出於法院除了該項證據外1只内裝多項證據的黑色塑膠袋也因保管不慎而遺失3原告的辯護人在高等法院審理時一再主張原告及其他6名共同被告在偵查中因警察的不正取供行為所做的供述及自白應無證據能力此外有1卷錄音帶可以證實有共同被告余祥遭到警察不正對待的事實相關涉案警察已在1996年經法院認定有刑求及偽證的行為並判決處刑然而高等法院不採原告在訴訟中的抗辯仍認為原告及有關共同被告在偵查中所做的供述及自白具有證據能力4最高法院曾12度審理原告的案件並做成12個判決在12個判決中有16名法官至少參與了2次的審判此外高等法院同樣12度審理原告的案件其中第5次及第9次的審判有1名法官重複參與審判5原告自1988年10月14日至案件於2011年7月28日經最高法院判決定瓛為止共被羈押近23年其間原告有18年被戴上腳錄另有4年被單獨監禁自2011年判決定瓛曰起迄今8年餘原告尚未被執行死刑二模擬亞洲人權法院認定1本案原告在法院審理期間即主張其與6名共同被告在1988年間因受到酷刑而自白且有錄音帶可以證明其中1名共同被告有受到酷刑對待的事62貫最rlj法院在1994年要求南等法院勘驗全部錄音影紀錄但高等法院遲至4年後始完成全部勘驗且發現錄音影紀錄並不完全此外本案法院耗時23年才判決定瓛這些事實足以認定被告的法院對原告主張其受刑求及對原告為不利認定所憑證據是否為刑求所得等事項並未進行有意義的調查meaningfiilinvestigation故原告於法院所受到的審判違反原告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保障的受公平法院審判的權利及原告受該公約第7條與國際習慣法所保障的免受酷刑對待的自由2關於本案原告及其共同被告的供述及自白得否做為法院認定事實的證據模擬亞洲人權法院考量相關供述及自白有被認定是因刑求而取得之證據的真實風險realrisk且兩造對於該等供述證據是法院認定原告及其共同被告有罪的重要證據對案件結果有重大影響的事實並不爭執從而認定被告的法院引用上開供述證據做為認定事實的基礎已侵害原告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所保障不受酷刑對待的自由及得請求排除因酷刑所取得證據的權利及該公約第14條所保障的受公平法院審判的權利3本案原告遭單獨監禁4年模擬亞洲人權法院認為非有重大安全理由serioussecurityconcerns不足以正當化被告對原告施以如此長期間單獨監禁的處遇因被告並無法提出對原告施以長期單獨監禁處遇的正當化理由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從而認定被告已違反原告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國際習慣法所保障的63不受酷刑與不正對待的自由權利4本案原告在被羈押期間有18年被戴上腳錄如此極端的長時間配戴腳錄本身就是個罕見異常且無法以任何理由正當化的殘忍對待此一情形違反所有公認的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及最小侵害性原則考量原告所受處遇的嚴重性及極端狀況模擬亞洲人權法院認為已構成嚴重違反原告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國際習慣法所保障的不受酷刑與不正對待的自由權利5本案自1989年2月繫屬於法院起至2011年7月最高法院判決定瓛為止法院共耗費23年進行審理難認法院在合理的審判期間完成審判而本案的法院審理程序有嚴重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錯誤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禁止恣意剝奪人民生命權的規定在法院程序有嚴重錯誤過度且無正當化理由的程序延遲之情況下判處人民死刑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之規定6本案高等法院用以證明共同被告祥有參與犯案據以認定其自白可信的電話錄音是認定原告涉有犯罪的重要證據之一由於該電話錄音已遺失原告無法再檢視該錄音或對之做任何進一步的調查顯然已實質侵害原告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所保障受上訴審法院救濟的權利7被告另遺失其他與原告及相關供述證據互有矛盾的非供述證據導致原告無法以任何新發展的科技來檢視相關證據模擬亞洲人權法院認此亦已侵害原告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所保障受上訴審法院救濟的權利648有關法官重複參與審判的部分模擬亞洲人權法院認因曾參與前審的法官對於案件恐已有定見如再參與審判將損害賦予人民尋求救濟機會的目的且法官重複參與審判在形式上也幾可認定有礙公正法院的外觀因此曾參與前審的法官再重複參與審判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的規定9死囚長期未被執行死刑本身就是殘酷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原告自1988年10月14日起受到羈押並在1989年第1次遭判決死刑從2011年判決定瓛迄今原告持續活在被執行死刑的恐懼之中此一程序上的不合理延滯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c款之規定10原告遭被告的法院判處死刑被告必須確保所有相關的程序及實體規定均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的高標準要求然而被告違反原告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他國際習慣法所保障不受酷刑與不人道對待的自由權利受公平法院審判的權利等足認被告並未符合該公約第6條的高標準要求三結論及救濟1原告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權利已受被告侵害在被告將案件交由其最高法院另為適當的司法救濟前原告權利受侵害的狀況仍持續存在2關於原告主張其自白是被告以酷刑方式取得的部分被告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第14條規定3關於原告從1989年至1994年間遭單獨監禁4年的部分被告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65規定4關於原告從1989年至2007年間有18年均須配戴腳錄的部分被告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5關於原告因為證據遺失而無法受公平法院審判無法詰問證人及法官重複參與審判的部分被告違反原告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保障受公平法院審判的權利6關於原告所受的待死現象被告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7基上顯而易見的法庭程序失靈法律與事實認定的重大錯誤程序的過度延遲上訴程序案件往返耗費大量時間模擬亞洲人權法院要求被告的最高法院重新審查被告法院對原告所為的定罪及處刑以公正且必要的方式彌補並糾正前述原告所受基本人權的侵害以利原告基本人權的保障與維護並確保司法正義的實現在此之前原告各項基本權利尤其是原告的生命權仍持續受到嚴重不法的侵害66柒調查意見緣於民國下同76年12月21日18時許在新竹市北大路聯美補習班前發生學童陸遭擄勒贖震驚全國案經檢警相關人員偵辦以邱和順等人涉案重大提起公訴惟因偵辦人員當時採證訊詢問被告及其等自白與證據取得多所瑕疵致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一再遭撤銷發回本院亦曾於83年間就違法採證部分提案彈劾偵辦陸案10名官警2名檢察官嗣100年5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更11審判決主嫌邱和順死刑同年7月28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其後本院於101102年再就柯洪玉藺命案與陸命案分別調查在案據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陳訴略以77年間邱和順因涉擄人勒贖等案經法院於100年判處死刑定瓛惟該案偵審程序歷經23年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11次及被告羁押至今超過30年不但耗費大量司法及社會資源亦使司法公信力備受質疑其主因之一乃為該案重要證物遺失致法院無法以直接或客觀證據認定犯罪者而被告也無從以之透過現代先進科學鑑識技術釐清真相等語由於該案已引起國際司法人權等團體高度關注被告之司法人權有無受到保障攸關我國是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至為重要本院爰決定立案進行調查經調閱胡關寶擄人勒贖等案件相關偵審卷證及函請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說明陸案指紋鑑定相關事項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提供古井童屍命案該無名屍埋葬位置及照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臺灣大學法醫學研究所說明有關20至30年白骨化遺骸檢驗DNA遺傳標記可能性等監察委員高涌誠並於109年4月1曰親赴新竹市殯葬管理所尋找古井童屍埋屍處業調查竣事茲列述調查意見如下67一77年間邱和順因涉擄人勒贖案經法院於100年判處死刑定瓛惟該案偵審程序歷經23年最高法院撤銷高等法院有罪判決發回高達11次被告羈押迄今亦已逾30年因無法執行本院前分別於82101及102年進行調查認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更11字第7號等歷審法院4及偵查機關除涉有採用刑求非法取供之自白外並在欠缺補強證據之情形下即判處死刑確有不當一本院前調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更11字第7號有關歷審法院及偵查機關違失情形概述如下1本院調查邱天送等陳訴柯洪玉蘭陸案被告遭刑求逼供等情案派查文號82年院台壹乙字第1608號提出調查意見略以1本案北市刑大所謂之秘密證人非證人77年9月29日無具體事證緊急拘提少年余祥鄧振及陳宏於法不合檢察官補發拘票時失未查察有虐職守277年9月29曰北市刑大緊急拘提少年余祥鄧振及陳宏自行留置24小時偵訊77年10月7日檢察官指派員警緊急拘提少年羅勳便宜行事濫用緊急拘提權3緊急拘提少年犯非由少年法庭簽發同行書檢察官於少年法庭裁定移送前向少年觀護所借提偵訊違反特別制定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少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78年度特重訴字第110號特重少訴字第11號85年度重訴緝字第52號86年10月28日為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77年度少偵字第3786號77年度少連偵字第73號77年度偵字第473548174860495050635237號78年度少偵字第23號78年度偵字第746號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78年度特重訴字第110號特重少訴字第11號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11次發回更審85年度重訴緝字第52號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6次發回更審68年事件之意義與規定亰犯少年法庭之職權又檢察官調查少年刑事案件逾1個月收容及羈押少年犯逾4個月是否合法妥當不無研究餘地4北市刑大員警偵訊犯罪嫌疑人時施以強暴脅迫利誘及詐欺5新竹地檢處檢察官對於被告有關刑求之主張消極對應未盡職責6北市刑大移送報告書有關拘提余祥鄧振及陳宏之拘提時間登載不實相關之筆錄亦然7北市刑大拘提余祥鄧振及陳宏到案未在合理的時間及時告知其家屬通知書未記載所涉案件亦未載明可選任辯護人到場有待改進877年9月29日余祥鄧振及陳宏被拘提到案後供出繫勳涉案但北市刑大移送報告書仍將其隱匿不表顯然不當977年10月7日警方將繫勳拘提到案後未將本案乃因繫勳檢舉並配合警方將余祥鄧振及陳宏拘提到案之事實加以說明使法院於論罪科刑時知所斟酌有違法令10北市刑大偵辦本案立場有失客觀11深夜訊問嫌犯半夜借提偵訊有欠妥當12新竹市警察局第1分局樹林頭派出所無偵詢室警檢偵辦時寢室浴室皆可作為偵詢室與規定不合13北市刑大員警張景明及謝宜璋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78年上重訴字第115號案件時有關秘密證人之陳述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法院之答69覆均與事實不合14對線民之保護不周以致曝光警方未依規嚴辦核發線民獎金復有不當又頒發線民獎金時該民為通緝犯北市刑大未查嚴重失職15協助破案實施要點第4567點之規定似與刑事訴訟法牴觸第9點關於專案核發獎金之規定失之寬鬆有研修之必要16陳訴人指警方不將正檔存現場指紋交由指紋電腦自動析鑑系統比對不無誤會17北市刑大所搜索扣押麻繩之數目不確實且對所扣押之小手提帶按應為袋未查證能否同時容納新臺幣下同百萬元之伍佰元仟元紙鈔及捐血中心之背袋蒐證過程馬虎草率檢察官失未查察亦有不當18刑事警察局聲紋比對有欠嚴謹19新竹地檢處檢察官容任被害人家屬藉懇談之名訊問犯罪嫌疑人於法不合20新竹市警察局及新竹地檢處檢察官對於78年12月3日在新竹路巷弄附近深井内發現之男童屍應解剖而未解剖證物應扣押而未扣押復未積極偵辦新竹市政府社會科對於無名屍之管理毫無章法均有違失2本院調查據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陳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等歷審法院審理邱和順林坤明吳貞等被訴擄人勒贖強盜等罪似僅依被告自白及可信度尚有疑義之證據率為有罪判決另負責偵辦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内政部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疑未依規定保存證據並辦理鑑定均涉70有違失等情案派查文號101年1月16日院台調壹字第1010800016號提出調查意見略以1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邱和順等共犯陸案主要係以共犯自白與向陸家人勒取贖金之電話錄音帶自邱和順住處扣得之麻繩4條袋子一個指示交付贖款之字條等作為補強證據惟該等證據並不具關連性以資為認定事實之基礎顯欠缺證據之適合性且未參酌臺大鑑定意見以追蹤浮標方式測試在被告自白變遷如此嚴重情形下逕自認定被告等在原審所想定之時間將屍體與相關證物丟棄於崎頂海邊為證據選擇對象而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均有違論理法則與採證法則涉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2原確定判決將被告邱和順等欠缺任意性與不具證據能力之自白及認罪供述作為證據有違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曰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3被告邱和順等自白與認罪供述有諸多疑義且共同被告間自白相互矛盾並與其他卷内證據不相符合欠缺信用性原確定判決對於該自白瑕疵處未予究明即採為判決基礎有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並涉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4原確定判決未斟酌已公布施行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詳查本案偵審過程有無悖離該公約第14條規定與其一般性意見涉有71悖離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曰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3本院調查據訴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更11字第7號等歷審法院審理邱和順等被訴強盜故意殺害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命案似僅依被告自白及欠缺關連性與信用性上有疑義之證據率為有罪判決另負責偵辦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内政部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疑未依規定保存相關證據並就涉及有利被告之證據辦理鑑定涉有違失等情案派查文號102年8月27日院台調壹字第1020800328號提出調查意見略以1原確定判決將被告邱和順等欠缺任意性與不具證據能力之自白及認罪供述作為證據有違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曰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其共同被告之全體自白之任意性應由國家證明全體被告的陳述是出於自願否則不可採用2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邱和順等共犯柯洪玉蘭命案除共犯自白外並無任何補強證據有違論理法則與採證法則涉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3被告邱和順等自白與認罪供述有諸多疑義且共同被告間自白相互矛盾並與其他卷内證據不相符合欠缺信用性原確定判決對於該自白瑕疵處未予究明即採為判決基礎有違經72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並涉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4原確定判決未斟酌已公布施行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詳查本案偵審過程有無悖離該公約第14條規定與其一般性意見涉有悖離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曰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二108年10月17日模擬亞洲人權法院針對邱和順案判決指摘該案原確定判決以酷刑方式取得自白又因證據遺失無法詰問證人及法官重複參與審判有違公平審判原則且邱和順遭單獨監禁4年配戴腳镣18年受到酷刑及不正對待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與笫14條規定是要求最高法院重新審查邱和順之定罪及處刑以公正且必要之方式彌補並糾正其所受基本人權的侵害俾利基本人權的保障與維護一模擬亞洲人權法院認定事實11988年10月間原告與另11名共同被告因被控擄人勒贖殺人及強盜等案件遭檢察官調查並於1989年11月29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首次判處死刑原告在此後23年一再以高等法院判決違背法令等理由提起上訴總計原告在法院共歷經25次審判1次為地方法院判決12次為高等法院判決並受12次最高法院判決2高等法院第12次判決認定原告有罪基礎的證據中包含共同被告余祥的電話錄音聲紋鑑定報告但此一電話錄音已經滅失而無法提出於法73院除了該項證據外1只内裝多項證據的黑色塑膠袋也因保管不慎而遺失3原告的辯護人在高等法院審理時一再主張原告及其他6名共同被告在偵查中因警察的不正取供行為所做的供述及自白應無證據能力此外有1卷錄音帶可以證實有共同被告余祥遭到警察不正對待的事實相關涉案警察已在1996年經法院認定有刑求及偽證的行為並判決處刑然而高等法院不採原告在訴訟中的抗辯仍認為原告及有關共同被告在偵查中所做的供述及自白具有證據能力4最高法院曾12度審理原告的案件並做成12個判決在12個判決中有16名法官至少參與了2次的審判此外高等法院同樣12度審理原告的案件其中第5次及第9次的審判有1名法官重複參與審判5原告自1988年10月14日至案件於2011年7月28日經最高法院判決定瓛為止共被羈押近23年其間原告有18年被戴上腳錄另有4年被單獨監禁自2011年判決定瓛日起迄今8年餘原告尚未被執行死刑二模擬亞洲人權法院認定1本案原告在法院審理期間即主張其與6名共同被告在1988年間因受到酷刑而自白且有錄音帶可以證明其中1名共同被告有受到酷刑對待的事實最高法院在1994年要求高等法院勘驗全部錄音影紀錄但高等法院遲至4年後始完成全部勘驗且發現錄音影紀錄並不完全此外本案法院耗時23年才判決定瓛這些事實足以認定被告的法院對原告主張其受刑求及74對原告為不利認定所憑證據是否為刑求所得等事項並未進行有意義的調查meaningfiilinvestigation故原告於法院所受到的審判違反原告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保障的受公平法院審判的權利及原告受該公約第7條與國際習慣法所保障的免受酷刑對待的自由2關於本案原告及其共同被告的供述及自白得否做為法院認定事實的證據模擬亞洲人權法院考量相關供述及自白有被認定是因刑求而取得之證據的真實風險realrisk且兩造對於該等供述證據是法院認定原告及其共同被告有罪的重要證據對案件結果有重大影響的事實並不爭執從而認定被告的法院引用上開供述證據做為認定事實的基礎已侵害原告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所保障不受酷刑對待的自由及得請求排除因酷刑所取得證據的權利及該公約第14條所保障的受公平法院審判的權利3本案原告遭單獨監禁4年模擬亞洲人權法院認為非有重大安全理由serioussecurityconcerns不足以正當化被告對原告施以如此長期間單獨監禁的處遇因被告並無法提出對原告施以長期單獨監禁處遇的正當化理由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從而認定被告已違反原告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國際習慣法所保障的不受酷刑與不正對待的自由權利4本案原告在被羈押期間有18年被戴上腳镣如此極端的長時間配戴腳錄本身就是個罕見異常且無法以任何理由正當化的殘忍對待此一情形違反所有公認的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及最小侵害75性原則考量原告所受處遇的嚴重性及極端狀況模擬亞洲人權法院認為已構成嚴重違反原告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國際習慣法所保障的不受酷刑與不正對待的自由權利5本案自1989年2月繫屬於法院起至2011年7月最高法院判決定瓛為止法院共耗費23年進行審理難認法院在合理的審判期間完成審判而本案的法院審理程序有嚴重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錯誤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禁止恣意剝奪人民生命權的規定在法院程序有嚴重錯誤過度且無正當化理由的程序延遲之情況下判處人民死刑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之規定6本案高等法院用以證明共同被告余祥有參與犯案據以認定其自白可信的電話錄音是認定原告涉有犯罪的重要證據之一由於該電話錄音已遺失原告無法再檢視該錄音或對之做任何進一步的調查顯然已實質侵害原告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所保障受上訴審法院救濟的權利7被告另遺失其他與原告及相關供述證據互有矛盾的非供述證據導致原告無法以任何新發展的科技來檢視相關證據模擬亞洲人權法院認此亦已侵害原告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所保障受上訴審法院救濟的權利8有關法官重複參與審判的部分模擬亞洲人權法院認因曾參與前審的法官對於案件恐已有定見如再參與審判將損害賦予人民尋求救濟機會的目的且法官重複參與審判在形式上也幾可認定有礙公正法院的外觀因此曾參與前審的76法官再重複參與審判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的規定9死囚長期未被執行死刑本身就是殘酷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原告自1988年10月14日起受到羈押並在1989年第1次遭判決死刑從2011年判決定瓛迄今原告持續活在被執行死刑的恐懼之中此一程序上的不合理延滯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c款之規定10原告遭被告的法院判處死刑被告必須確保所有相關的程序及實體規定均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的高標準要求然而被告違反原告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他國際習慣法所保障不受酷刑與不人道對待的自由權利受公平法院審判的權利等足認被告並未符合該公約第6條的高標準要求三結論及救濟1原告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權利已受被告侵害在被告將案件交由其最高法院另為適當的司法救濟前原告權利受侵害的狀況仍持續存在2關於原告主張其自白是被告以酷刑方式取得的部分被告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第14條規定3關於原告從1989年至1994年間遭單獨監禁4年的部分被告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4關於原告從1989年至2007年間有18年均須配戴腳镣的部分被告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5關於原告因為證據遺失而無法受公平法院審77判無法結問證人及法官重複參與審判的部分被告違反原告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保障受公平法院審判的權利6關於原告所受的待死現象被告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7基上顯而易見的法庭程序失靈法律與事實認定的重大錯誤程序的過度延遲上訴程序案件往返耗費大量時間模擬亞洲人權法院要求被告的最高法院重新審查被告法院對原告所為的定罪及處刑以公正且必要的方式彌補並糾正前述原告所受基本人權的侵害以利原告基本人權的保障與維護並確保司法正義的實現在此之前原告各項基本權利尤其是原告的生命權仍持續受到嚴重不法的侵害三原確定判決就陸案中對共犯自白棄屍地點歧異之處未詳實調查共犯自白真實性信用性即認定崎頂海邊為棄屍地點該判決並以共犯自白係大致相符被告故意胡指地點囷預留辯解或屍體往海內丟後無法再漂回海岸等做為崎頂海邊棄屍地點可採與陸屍體無法找到的理由然經本院檢視警詢錄音發現各自白間係相互矛盾而無大致相符之情疑有偵審為求起訴及有罪判決而將最重要物證陸屍體以漂向大海之說詞定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另原審審理當時臺灣大學提出應選擇類似天候及潮時在崎頂海邊以追蹤浮標方式測試如此則較為可信之建議惟原審並未進行調查與鑑定即判處死刑定瓛自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調查未盡的違誤又共犯棄屍地點之自白係司法警察施以強暴脅迫利誘及詐欺方式所取78得且83年本院詢據新竹刑警蔡經南表示陸案最终棄屍地點為崎頂海邊乃由周人篸案在逃公關警察張台雄一手策畫云云爰當年本院調查邱和順案時雖發生古井童屍命案但當時因檢警並未解剖屍體致未取得生物跡證屍體指紋捺印亦有缺失而無法查明死者姓名身分遣失命案現場重要證物啞鈐及塑膠繩等檢警違失均遭本院彈劾在案然因該屍體部分特徵如年齡與牙套確實與陸大致相符本院遂於83年4月23日至新竹市金山里新竹市第1公墓實施勘驗固未搜尋到古井童屍但已確認古井童屍可能的埋藏位置對此109年4月1日監察委員高涌誠親赴新竹市殯葬管理所尋找古井童屍案可能埋葬位置嗣該所並提供古井童屍案埋葬位置及照片等資料另據臺灣大學法醫學研究所表示20至30年之白骨化遺骸仍可檢驗DNA遺傳標記亦有其他科學人身鑑別法可識別是以用現今科學技術找尋古井童屍並非不可能法務部應鑑於被害人陸何辜若尋找到屍體並確認亦可告慰死者在天之靈更何況本案被告羈押迄今已逾30年無法執行其間遭受單獨監禁4年配戴腳镣18年顯受到酷刑及不正對待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笫7條與笫14條規定成為我國人權重大汙點自有重啟偵查還原真相之必要一原確定判決就陸案中對共犯自白棄屍地點歧異之處5自白歧異部分如後述未詳實調查共犯自白真實性信用性即認定崎頂海邊為棄屍地點該判決並以共犯自白係大致相符鄧振5陸案共犯自白棄屍地點包括1.寶山鄉山上由某橋往河裡丟2_經過新竹車站10至20分鐘車程之某橋往河裡丟3舊港溪的一條橋下面的河流4新竹海邊橋下5苗栗海邊崁下之灣裡6.寶山某處埋掉7.新竹南寮漁港8.崎頂海邊走約30公尺處79故意胡指地點圖為尚未確定之被告預留辯解之空間均有可能並無礙於棄屍事實之認定或屍體往海内丟後因海水退潮大於漲潮故屍體是不斷往外海漂去從而無法再漂回海岸等認為無法找到屍體做為判決理由臺灣高等法院原確定判決稱關於陸遭殺害之後其屍體下落部分查被告邱和順殺害陸後係將屍體交由共犯鄧振與余祥2人處理而關於陸屍體之下落鄧振始終供稱係載至崎頂海邊棄置海中已詳述如上並據渠等於77年10月10日上午由警方陸德陪同前往崎頂海邊指出棄屍地點有該日檢察官勘驗筆錄可稽雖余祥於77年10月9日曾供稱其係以邱和順提供之鋤頭將陸屍體掩埋於新城山上路邊然翌日余祥由警員陪同與鄧振各自導引至棄置陸屍體之現場勘驗時余祥亦帶同辦案人員至崎頂海邊指出棄屍地點並於當天警詢時陳明其前所供將陸屍體埋於山上云云係因邱和順原囑其將陸埋屍山上等語有上開勘驗筆錄佘祥警詢筆錄可憑而共犯鄧振余祥分別由警員陪同分批各自出發前往指認丟棄陸屍體之地點竟一致均稱係將陸屍體棄置於崎頂海邊云云且經本院前審先後於83年4月28日及84年9月13日分別前往勘驗亦確有該處所有上開偵查勘驗筆錄可稽參諸黃福於偵查中所供邱和順囑鄧振余祥埋屍體其事後聽說丟至海邊等語是陸死後遭棄於崎頂海灘應可認定雖本院前審上開2次至現場勘驗時鄧振所供地形細節與現場未盡一致此或因勘驗當時距76年12月底棄屍時長達67年地形地貌已有改變所致或鄧振故意胡指地點80圖為尚未確定之被告預留辯解之空間均有可能並無礙於棄屍事實之認定又被告鄧振供述其駕車至海邊一防風林沙灘入口與余祥將車停放防風林裡2人將陸屍體搬下車後在海裡走了近30公尺處將之丟至海中等語被告余祥亦供述因海水退潮彼等將屍體抬著往海向外走了約30公尺予以丟棄等語是拋棄於上開海邊之漂流物既因前揭因素之影響而未必漂返岸邊復以本案發生距被告到案幾近1年則本案未能搜得漂回岸邊之陸屍體尚無何違背事理之處自不能據以推定被告自白不實再76年12月21日農曆為11月1曰當曰第2次低潮為下午6時第2次高潮為晚上11時此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91年2月25曰中象參字第9100789號函附卷可證又76年12月21日下午6時後潮水是逐漸上漲至晚上11時為高潮距離海岸最近而本院更7審於91年12月5日至崎頂海邊勘驗時發現崎頂海岸已與76年不同被堆置消波塊亦有本院91年12月5日勘驗筆錄1紙及照片附卷可查復經本院前審請苗栗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員警測量農曆11月2日高潮低潮距離崎頂海邊入口處之距離查得如係高潮時海水距離入口402公尺如係低潮時海水距離入口245公尺而同日晚上9時海水距離入口100.5公尺此有大同派出所勘查報告1紙及照片2紙附卷可證關於丟棄陸屍體一節被告邱和順及黃福均已供稱是鄧振及余祥負責處理而同案被告鄧振於77年10月9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陸屍體係綁架當天晚上9時許邱和順命其與余祥處理其駕車附載陸屍體由邱和順住處往崎頂海水浴場竹南鎮附近海邊車停在防風林旁無法再往81前開其打開行李箱與余祥抬著屍體通過海灘行走約12百公尺將陸屍體丟棄海中屍體係先用大塑膠袋裝再裝入大麻袋麻袋口以牛仔褲布條綁住因為邱和順胞姊家經營牛仔褲工廠布條是裁剪布料所剩陸書包及聯美補習班手提袋與屍體均置於麻袋内云云而同案被告余祥於77年10月10日警詢時供稱係由鄧振駕車附載其前往竹南海水浴場附近沙灘時因適值海水退潮彼等抬著屍體向外走約30公尺處將屍體棄置海灘因邱和順原囑其將陸埋屍山上故前於警訊時所稱係將陸屍體埋於山上取款之字條係鄧振駕車附載其至高速公路上放置詳細地點已不復記憶等語另查76年12月21曰當曰農曆為11月1曰當曰晚上11時為高潮翌曰上午6時為低潮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91年2月25日中象參字第9100789號函附卷可證而依同案共犯鄧振所供述晚上9時許邱和順命伊處理屍體則由邱和順竹南住處到崎頂海水浴場已近晚上11時許適遇當日高潮而海水開始要從最高潮變成翌曰之最低潮故屍體往海内丟後因海水退潮大於漲潮海水不斷往海岸外退才能變成翌日之低潮故屍體是不斷往外海漂去從而無法再漂回海岸被告2人供述丟棄屍體當日之潮汐已由最高潮開始退潮即與找不回陸屍體一節相符至於共犯鄧振供述與余祥抬著屍體通過海灘行走約12百公尺將陸屍體丟棄等語其所謂行走約12百公尺一詞或係因於黑暗中行走鄧振個人無法明確辨認行走距離所致而同案被告余祥所供述抬著屍體向外走約30公尺處將屍體棄置海灘等語則已明確表示抬著屍體走30公尺遇到水82即棄置海灘之意核與本院更7審於91年12月5曰農曆11月2日與11月1曰潮汐相近囑託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警員測量當曰高潮由車輛不能進入處至海水點相距402公尺即相差不大大致符合另同案共犯余祥所供述時值退潮當係指余祥及鄧振發現海水退潮海浪大於漲潮海浪故判斷開始退潮亦與當日潮汐情形相符從而自當以同案共犯余祥所稱抬著屍體有30公尺將屍體棄置於海灘上一節較為可採至於同案被告鄧振所稱通過海灘等語或係行走於海灘上之意固不因該語及可能誤認之關於行走距離之供述即謂鄧振余祥等對陸案案情有顯然無知及不一致之情形其等供述均不可採遑論其等供述中有諸多相一致之部分並有上述本院前審調查證據所得之資料可資證明其等供述與陸屍體迄未發現事實相符云云二本院檢視警詢錄音發現共犯自白棄屍地點如寶山鄉山上由某橋往河裡丟經過新竹車站10至20分鐘車程之某橋往河裡丟舊港溪的一條橋下面的河流新竹海邊橋下苗栗海邊崁下之灣裡寶山某處埋掉新竹南寮漁港崎頂海邊走約30公尺處等余祥及鄧振供述之棄屍地點無法與其他共犯自白合致未詳實調查共犯自白真實性信用性疑有偵審為求起訴與有罪判決將最重要物證陸屍體以漂向大海之說詞定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1羅勳說法1警詢錄音光碟編號49-0477年10月8曰x邱和順回來以後你有沒有問他有沒有到哪裡00375983沒講警察1他們有沒有跟你講到哪裡去沒有呃那個ET跟我講阿警察1嗯說那天他們去寶山阿警察1嗯我說去寶山幹嘛他也沒有講然後警察1那你有沒003805羅勳有問他屍體呢然後屍體呢然後我問他說阿屍體弄掉了沒他說弄掉了我說在哪裡弄掉他說寶山那裡ET為余祥那你們有沒有有沒有再問他善後處理怎麼003832警察1丟掉丟掉還是埋掉還是那是阿振阿振和和順兩個人提議說要上去那個寶山那邊有沒有警察1嗯阿寶山那邊蠻深003839山的阿警察1嗯啊我問ET說阿屍體羅勳從哪邊丟掉他說不知道什麼橋寶山那邊不知道什麼橋警察1丟到橋下面003907警察1橋下疋溪還疋....003910羅勳溪啦003912警察3那邊水多不多003915警察1那邊你有沒有去過003916羅勳他沒有跟我講說哪邊是誰跟你講003919警察2不太確定是不是前面的警察2ET啦不清楚聲音中斷ET不明警察是ET跟你講的....ET啦剛才一直講說陳宏我一直講說那天一直講說不明警察該003920你一直跟我講說那個陳宏跟我在一起喔羅勳沒有想到不清楚我一直想成余祥跟我在一起陳陳宏跟我在一起此段話警察一直想插話聽的不是很清楚003946警察3到底是誰003947陳宏跟我在一起啦羅勳003949警察3那你現在又講ET003951警察1你仔仔細去想他們回來003953羅勳打斷嘿哪台語84阿你剛剛跟我講陳宏003958警察3003959羅勳不清楚004000你問他講還是他主動跟你講警察1我問他他才跟我講的我問他說你們昨天晚上跑去哪裡他說去寶山我說去寶山幹嘛到天亮才回來他說沒有阿去寶山一下子我說去一下子004004羅勳去那裡做什麼我說屍體勒他說阿從寶山那邊弄掉了我說從哪寶山哪裡他說我也不知道那寶山那什麼橋那邊弄掉反正就是問ET就知道了吧004035警察3ET應該知道阿不明警察聲音中斷只依稀聽到吳貞3字誰不明警察小貞啊004038羅勳阿有一起去的阿應該知道不明警察小貞有一起去是吧他們都那天晚上都沒有看到他們幾個就剩下我跟陳宏兩個人等到天亮004059警察2不對阿那你剛才講說只有剩下你啊打斷講錯了那天有陳陳宏啦陳宏跟我一起過去如意檳榔站啦警察3那是柯洪玉蘭004102羅勳的是吧不是啦陳宏跟我一起過去檳榔站0羅勳稱鄧振與邱和順提議要將屍體丟到寶山余祥於棄屍後也說丟到寶山附近2警詢錄音光碟編號49-0577年10月8曰警察3有沒有聽他們說把屍體丟在哪屍體喔我沒有聽說他們把屍體丟在哪不過我有羅勲聽陳宏把屍體丟在什麼寶山什麼橋下警察1寶山什麼橋是新竹縣寶山001555嗯羅勲警察1什麼橋羅勲不知道什麼橋下....001618停頓是幾個人跟你講是只有陳宏跟你講警察1001628嗯羅勲警察1你是怎麼問他的85我說陳宏你不是說要跟他們一起去處理那個屍體嗎陳宏第1天說沒有我說啊你明明就羅勲跟他們去啊啊我在檳榔店等你們的時候你們是跑去哪裡他說有啦他們去寶山什麼橋他不知道啦豐橋警察1羅勲啊警察3寶山什麼橋他不知道說什麼橋啦他忘記了什麼橋啦從那羅勲邊丟下去了警察3幾個人去鄧振陳宏余祥邱和順小貞也有去羅勲警察3丟屍體的時候她也有去喔羅勲嗯小貞她也有....警察1你是事後聽誰講的羅勲陳宏警察1陳宏羅勲對警察3丢屍體你沒有去001725警察3沒有去警察3真的沒有去我沒有去丟屍體我沒有去不是陳宏沒有去羅勲是我沒有去是你問陳宏陳宏他講的警察1嗯羅勲警察1那天你沒有去羅勲嗯我沒有去我在家裡啊羅勳改變證詞說陳宏棄屍並告訴他棄屍地點為寶山參與棄屍人員有鄧振陳宏余祥邱和順吳貞3警詢錄音光碟編號49-1277年10月9曰001657你們回到邱和順的家那個陸的屍體怎麼處理員警甲我們回到他家以後我有去那個好像是檳榔的001702羅勳店跟邱和順還有鄧振他們講說陳宏跟我86我們兩個要過去那個檳榔攤我們在那邊坐到差不多跟他講說有事情再過來坐到差不多89點的時候奇怪他們都沒有過來找我們我們就過去過去那個邱和順的家那時兩部車都不在了那個....001739那人呢那時有沒有人員警甲001741羅勳都不在了所有人都不在001743員警曱都不在有邱和順啦鄧振啦吳貞阿坤001744羅勳啦....001753除了你跟陳宏員警甲001757只有我們兩個我們在那個檳榔攤那邊羅勳001759那其他人怎麼都不在車子也不在員警曱001801羅勳對車子也不在001802那等到多久才看到他們員警甲001806第2天早上8點多羅勳001807第2天員警曱001808對羅勳001809員警甲那你們就一直在他家一直等到天亮我們在他家我們本來就住他家在他家附近哪裡001811羅勳睡一個叫做亞洲聽不清楚的那裡睡你意思是說到聽不清楚的家以後你們就到001821員警甲檳榔攤001822對啊羅勳001823員警甲檳榔攤有多遠你說離他家那裡有多遠喔很近啊開在那邊的那001829個啤酒屋差不多靠近他家還有聽不清楚廟那羅勳邊001838有多遠你跟我講有多遠員警甲001840差不多2百多公尺左右羅勳2百多公尺喔你是說你們到了竹南以後你跟001841員警甲陳宏兩個人到他家附近的檳榔攤去到檳榔攤去87的話然後到幾點回來幾點回來的時候發現人車都沒有了001853差不多89點的時候羅勳00185589點回來的時候發現人車都不見了員警曱001858嘿啊羅勳你們到他家以後就直接在那邊睡睡到第2天以001859員警曱後他們什麼時候回來001902差不多89點羅勳001904第2天89點原班人馬回來嗎員警甲001906對啊羅勳001908員警曱車子有幾部001909羅勳車子有兩部原班人馬跟兩部車子在第2天89點的時候回001911員警曱來001913羅勳對001917員警甲那時候屍體有沒有在那時候屍體應該已經被聽不清楚我問他們說他們去哪裡啊他們說是去寶山啦我說你們去寶山幹嘛那個昨天那個小鬼那時候我們不曉001919羅勳得他的名字叫陸我說昨天在行李後車廂的那個小鬼你們把他放到寶山那邊去了喔寶山哪裡他們說放在什麼橋那邊然後你們就怎樣處理丟掉埋起來還是怎001941員警曱樣001949羅勳他們說丟在那個橋旁橋下沒有人會經過那你們從寶山新城經過頭份到邱和順他家大002000員警甲概幾點002003羅勳那時候我不太清楚耶還沒有說很晚看你過去過去檳榔攤的時候差不多走了多久吧002018你們大概坐多久你就扣掉那個時間嘛你們到檳員警乙榔攤過了多久002030差不多1個小時而已羅勳002033員警曱有沒有到7點多差不多7點多88002037羅勳嗯差不多啦差不多7點多啊忘記了你跟陳宏去檳榔攤002053員警甲兩個人回來去邱和順他家看到人車都沒有了002149員警甲你們去檳榔攤那邊做什麼002151羅勳我們去檳榔攤那邊002153員警曱有聽不清楚嗎002154只是聊天嗎員警曱員警交談聲有另一個聲音開始講話但模糊難002410背景辨台語你說在他們家睡覺吼睡起來是89點了吼你們002459員警曱起來的時候他們已經回來了還是剛好回來002503羅勳002505他們剛好回來員警曱002509他們剛好回來羅勳002537那他們晚上都沒有睡覺啊邱和順員警曱002605那你就問誰啊你問誰員警甲余祥我們問說去哪裡他們說去寶山在寶山002608羅勳那邊寶山什麼橋那邊002727放在什麼橋員警曱002728我不知道什麼橋羅勳002729他有沒有說放在什麼橋那邊就講一個橋員警曱002735他就說寶山那邊不知道什麼橋那邊就對了羅勳002747員警甲是橋下嗎丟橋下嗎002750他們就說丟寶山那邊啦不知道什麼橋那邊羅勳沒有講說怎麼處理埋掉啦丟掉還是怎麼002804員警甲樣002806羅勳沒有說002810沒有說那你是聽誰這樣講員警甲002812問余祥啊羅勳002814員警甲他說把這個屍體放在什麼橋的附近002819嘿啊他就這樣講啊羅勳89002823是丢在橋下還是埋起來員警曱002825羅勳他沒有講他沒有講說丟在橋下還是埋起來002828嗯員警甲與另一名警員交談的聲音似乎在討論上述的地點002837背景位置途中穿雜另一名操台語的警員之後你們有沒有再打電話到陸家陸的家以後003047員警曱啊以後有沒有再聯絡003054羅勳我沒有羅勳稱晚上89點時除渠與陳宏外所有人都不見了兩輛車也不見了事後余祥告訴他丟到寶山附近4由前揭3段羅勳證言事後到底是佘祥還是陳宏告訴他棄屍情形及羅勳當晚是否與陳宏一起供詞均反覆羅勳既經警方反覆偵訊半個月以上也早已承認犯此案何以連案發棄屍當晚和誰在一起及何人告訴他棄屍情形都會記憶不清不無可疑2余祥鄧振說法1警詢錄音光碟編號49-0877年10月9曰你說邱和順帶他進房間呀那時候陸還活著是不001156警察4是001201余祥對當時還有活著呀001203警察4那第2天就死掉啦就包著東西出來啦001207余祥不是說當天押到那天就死掉了啦還有過好幾天你說過好幾天陸那個邱和順把他帶到他房間001212裡面跟吳貞在裡面對不對就把他弄死啦弄警察4死了第2天就叫你們去丟是不是你跟誰去丟001225余祥鄧振還有邱和順所以你還在講海邊海邊不要藉口等下帶我去把002054局長那個屍體挖出來002102我不知道怎麼走余祥90002104鋤頭也不放這兒地上那個坑都是你挖的局長002109余祥阿我就....002110坑就是你挖的局長002112警察4這是我們刑事警局局長阿002114我知道阿余祥002115晚付嗎彳小...........不月疋警察4002117你一定要帶你不帶我們去你也不行局長002121警察4那我們局長講的有沒有這回事002124余祥有002125警察4有沒有拿鋤頭去002126余祥有阿跟維去002127警察4002128跟鄧振阿余祥002129在哪裡挖警察5在新竹那寶山那邊阿那路我又不熟他只說這樣002131余祥而已阿路我也不知道怎麼走002139警察4那還有沒有誰跟你一起去002140鄧振阿余祥002143警察6鄧振可以開車嗎就你們兩個而已嗎那他拿鋤頭怎麼辦那開車上寶山然後怎麼樣你002148警察5講怎麼樣他在山上停在路邊我們兩個就抬抬然後走很002151余祥遠阿我就挖坑阿002203挖坑之後鄧振有沒有挖警察5002205余祥有阿有輪流阿002207兩個拿一把鋤頭挖是吧警察5到底是埋掉還是丟到海裡你現在確定一下好002211警察4不好不要這樣耍我們好不好002215奇怪到這個地步有什麼好不講的呢警察5上山下海到底是在海邊還是山上到底是怎麼002217警察4樣你現在確定一下背景有多人同時講話聲91002219對呀警察5002222警察6余祥阿002223你坦白一點是埋掉還是丟到海裡警察4002224對呀不會怎麼樣警察5002227你未滿18歲你不會判死刑警察6你這樣子的話你不坦白講你坦白講你最惨也002227警察4不會死阿你未成年阿你死不承認怕什麼呢抽根菸抽根菸是阿到這個地步了有什麼好002236那個的呢扯來扯去還是不是這個樣子都承認幹警察5了有什麼好扯的呢都不要扯了嘛最多幾年以後又放你出去又可以繼續做工那還002245警察6是一樣鋤頭是邱和順在他們租的那個房子旁邊抓一個鋤頭準備一個塑膠袋一個鞋子這個這個余祥你好好想一下你只要幫助把這個屍體找出002703局長來可能將來我們檢察官他們也這個對你很有利好不好你現在去找找看我們還要找這個邱出去指誰找到誰有功勞好不好002747警察5鄧振要不要先找過來002849鄧振也過去嗎警察6002851對鄭振先走啦先也去找啦他也是不太清楚局長002756真的我也路我也不熟余祥002757試試看好不好待會兒我們試試看警察4002759我怕真的會白走一趟啦余祥002802警察4怎麼會白走試試看嫌現在假如真的找到的話對你是絕對有利的好不002803警察7好新的方向曉得嗎你看你那天晚上走多少路002807局長嗯002816就大概半小時阿余祥002819警察4有沒有走高速公路002821沒有啦余祥92走山路裡面是不是002822局長002824是由邱和順租的房子出來還是他竹山家裡出來警察4我在想打電話以後都回去睡嘛有時候我們也都出去阿沒有整天在那個房子裡面阿後來那個23天後我在房間邱和順在另一個房間我有聽到小孩子這樣恩恩的叫我也不管他阿第2天邱和順就叫我和鄧振開那台飛羚的載去山上他說小孩子被他殺死了阿被他用毛巾撝003850余祥死了阿邱和順拿一把鋤頭給我他放在後座那邊開往新竹寶山那邊走到那山路附近那個鄧振停下車來我和鄧振就把那個屍體抬抬很久走了很遠大概走了有半個小時20分鐘啦我和鄧振就輪流挖一個洞挖一個洞就把小孩子丟進去裡面埋起來回到那個苗栗住處然後跟邱和順說订小孩子埋好了004033你去埋陸的時候是綁到隔幾天警察4鄉到大概34天5天的樣子第5天還是第6天的004037余祥樣子你去埋屍體的時候是什麼時間早上下午還是004046警察4晚上004050嗯....下午余祥004054警察4下午幾點004055余祥傍晚的時候004055天黑了沒有警察4004157這沒有黑余样004100那一個地點附近你描述看看警察4004102說不上來余祥004103警察4怎麼會說不上來004103余样真的說不上來就是路上我不要你說是什麼路幾號你現在跟我講你埋的004106警察4那個地點附近的環境怎麼樣那山路嘛旁邊都是草阿兩邊都是草嘛可能鄧004113振也不知道那邊有怎樣怎樣他就跟我說你往這余样邊走草都這樣撥撥撥就往進去裡面大概走很93遠阿埋的地點是路邊還是山坡地還是很平的地方004127警察4還是山上還是樹叢裡面這個是山路對不對這樣旁邊草嘛旁邊很像以前004135有人走過的這樣子有一個也不是說很明顯啦余祥有人走過這樣子就走進去阿004148那個地方離那個路多遠你是開車子去嗎警察4004151對阿余祥004152警察4離那個路有多遠阿走路走多久004155大概20分鐘阿余祥004157警察4上坡還是下坡004159平平的余祥004200警察4平平的挖多深004203余祥挖大概這麼深哪多深差不多到你身體的哪裡有沒有到腰部004206警察4你站起來004209大概到這裡余祥你站起來看看到大腿是吧到大腿根部然後004210警察4把那個屍體丟在洞裡面004227余祥對阿004229把那個泥土耙上去外面有沒有什麼東西偽裝警察4004232余祥沒有004233警察4上面呢沒有就這樣鋪平而已還有拔一點草這樣放下004234余祥去旁邊的草這樣弄一弄那附近有沒有什麼記號阿還是有什麼比較好認的004244警察4地方還是有什麼樹阿004250余祥樹很多阿004255警察7鋤頭有沒有帶回來004256余祥有004256那個山上有沒有別的樹阿警察5004200余祥我不熟啦94不熟鄧振就講說他媽的山上你比他早住那邊004259警察5的004303鋤頭埋好了鋤頭呢警察4004306余祥鋼頭就放回車上啦004307放回車上警察4004308警察7現在勒就是放在邱和順那個租房子那邊阿回去就放004310余祥在....004318警察4你埋好了你回來就直接回到哪裡004321回到苗栗住處那邊余祥004323警察4苗栗龜山那個的地方是不是阿對004324余祥004325鋤頭有沒有拿下來警察4004326余祥有004327擺在哪裡警察4004327余祥我放在屋簷下面那邊004329警察4那鋤頭多新的新的還舊的004332新的余祥好那我問你你開始的時候為什麼要講說丟在海011731警察5裡面為什麼誰叫你講的011737余祥沒有阿為什麼要這麼講你那時候為什麼會這麼講阿011738警察5為什麼要講說丟在海裡邊啊011747余祥自己想的阿哈為什麼自己想你當時為什麼會有這個想法阿丟在海邊有什麼好處阿你當時想為什麼想011748警察5說要丟在海邊阿有什麼好處阿欸你們不是殺了人以後有去發誓嗎011804余祥沒有啦有沒有去發誓沒有發誓阿有沒有到廟裡面去發011806警察5錾011810余祥沒有啊95那你當時為什麼要講說丟在海邊為什麼為什011812麼想要講丟在海邊為什麼你現在坦白講阿為警察5什麼會講說丟在海邊011829警察4講講看011830余祥我也說不上來阿011831警察5怎麼會說不上來呢說不上來這丟到海邊的理由你一定會問你你011832考慮過丟在什麼地方你才會想說丟海邊那你是警察4基於什麼理由啊是不是海邊不好找找不到011845余祥不是啦011846警察5還是人家叫你這麼講的011849余祥我是聽鄧振講的鄧振講所以你跟著他講是不是那實際上是011851警察5埋在這裡011857對啊余祥哈啊鄧振你是聽鄧振說丟在海邊所以你就跟著他講實際上是埋在那個山上對不對沒011858警察5有錯了吼你敢不敢發誓你埋在那裡敢不敢發趑a011917余祥有什麼好發誓011919警察5發誓說你講的話沒有錯啊011920警察4敢不敢阿哈011923警察5你發誓說陸確實埋在那個地方反正我說在那邊就是在那邊就對了啦根本不用發011926余祥誓了啦好我現在問你陸是什麼時候死的講真話013016局長什麼時候死的什麼時候死的013026余祥被押到當天013027當天死掉的在什麼地方死的局長013031在車上余祥013032在車上誰弄死的局長013034余祥邱和順96013035邱和順弄死的弄死以後怎麼樣局長013039就叫我們去把他丟掉余祥013041叫誰叫幾個局長013042余祥鄧振哈余祥鄧振哪還有你埋在什麼013043局長地方013046那個路我不熟真的路我不熟余祥013048局長在什麼地方阿013050余祥他們說在那什麼新竹寶山那個山上013054是你現在還是不講真話局長013055不明他們說是誰說的我告訴你喔這個邱和順回答埋了以後還講你知013057局長道地點你現在我告訴你喔我是知道我埋那個地方我現在想不起來了那路013109余祥我真的我也不太熟你想想看嫩想想看娘我告訴你喔他想起來帶我們去我們可以去跟檢察官請檢察官從輕的來我們也可以建議曉得不曉得啦讓你自013114新你現在才17歲嘛法律都要18歲以上對不對局長呀你還可以有機會嘛你講生路我給你走你還不走你一定要走死路阿我現在問你阿我再問你一次阿你究竟有沒有悔過013149余祥有阿真的悔過了沒有要悔過的話你就要講真話曉得013150局長吧要不要講真話你心裡摸一摸你說你跟我講的是真話你說你絕對不知道地點013206余祥真的我不知道地點013207我不相信局長013208余祥不是不是我不知道地點現在我013210局長你摸著心013211余祥現在我不是我不知道013212局長你再講97013213余祥現在我不知道013213不是不知道對忘記了局長013215對余祥013216只要到那個現場去你就可以找的到對不對啊局長013219余祥我也沒有很大的把握啊那路山路真的013224你不誠意不誠實局長013226余祥不是真的不誠意013228警察5那個碉堡上去013230余祥對啊就是那條路上去阿013231警察4那慢慢找會找得到吧013233余祥我要找看看阿我也不知道現在那個邱和順和這個鄧振聽不清楚講你亂接跟你到時候兜不攏聽不清楚但是邱和順現在也很合作了他現在也跟我講阿013240他現在也說我錯了我要講真話但是你們要盡量局長幫我忙當場當天就死掉啦他是這樣講你要不要聽阿哈但是這個地點阿這個余祥一定知道他真的不知道阿013325余祥不是013325他埋沒良心局長013326鄧振開車的余祥你們現在不要考慮什麼開不開車啦現在就是說013328警察5你跟局長講現在能不能找得到你能不能帶路去找可以不可以不要你不要想013718局長為什麼要翻供呀誰叫你翻供呀013723余祥大家一起說的呀013724哈局長013725大家一起說的呀余祥013726警察8誰先說的呀誰先說的呀013729我告訴你呀你只要有誠意哈有誠意局長013738好不好趕快屍體找出來警察498我們找出來我們先給你幾萬塊錢你們處理獎金我們會給你們破案的獎金裡面你們分給他我們跟犯罪人不好講價錢你們自己看要分多少錢給013742局長他5萬還是幾萬甚至多一點也沒關係你們去做決定帶他把這個屍體找出來在監獄裡面我們給他好好過日子等一下檢察官就來羈押走013808你合作一點在裡面警察5你到監獄裡面去當公職可不可以呀在裡面打雜福利社賣東西可不可以呀你這個幫忙我們013810局長這個忙我們可以幫你呀你在裡面賣東西呀做福利社的工人呀好不好013824自己想想看不錯的耶警察5要懂的聽話聽懂沒有呀不騙你的呀那好不013827局長好013833現在去找屍體好不好警察5去找好不好趁著現在天還沒黑你們帶著他趕快013835局長去好不好要不要趕快去找013840警察6趕快呀無法辨識013842余祥那要帶鄧振一起去呀不要啦鄧振一起去你就沒有功勞啦013844局長013847警察6你先找到你才有功勞鄧振一去功就分掉一半啦我現在是看你很老013848實想救你鄧振我就不願意讓他帶鄧振剛局長才講說他也要帶013858從這個地方去要多久要多少時間哪警察5來我告訴你呀注意聽唷剛剛鄧振要求他013901局長要帶去我是不願意讓他帶去他滿18歲你退沒滿18歲013909警察5我不願意讓他帶他要帶你帶了我們可以幫你的忙鄧振搶著要帶我跟你講曉得沒有呀你們帶他去屍體找到了將來刑事局發獎金給你們專013910局長案組你們再分點錢給他你們辦案的人要分的不然呢我們錢跟人換這個沒有道理的你們大概看看5萬幾萬都沒有關係的你們處理好99不好那個曉得吧最少幾萬塊尌好013948警察4那個局長講這麼多不清楚我可以發我發幾萬塊幾10萬給他們那麼多辦案的人他們分一點給你而且介紹你到福利社賣東013950局長西好不好哈你關32年尌出來了嘛好不好你17歲去少年法庭阿我看那個天黑了你什麼天不要天黑去找容易014011局長呀014016余祥我怕可能現在找不到呀去到那邊可能很晚了014020警察4那現在趕快去嘛014024警察5去吧去吧趕快去吧014027余祥我是怕現在現在去要大概1個小時沒有關係嘛你誠意嘛你們幾個人去嘛尌跟王014030局長組長一起去嘛上開譯文在本案司法警察是否有脅迫利誘誘導被告自白等情相當具指標性意義參與人員有當時之刑事局局長莊亨岱余祥先是稱陸非當日死亡在辦案人員誘導後轉變為當日死亡詳如後述而有關棄屍地點部分據余祥陳述係為配合鄧振說海邊所以其一開始說海邊後來莊亨岱曉以大義答應分予其破案獎金及給予監獄良好待遇故又改為攜帶鋤頭至山上棄屍然若依原確定判決所稱本案余祥確有參與棄屍渠承認犯案後何以對棄屍情節如此無知還需配合他人演出於事後挖掘警方亦一無所獲犯案鋤頭在何處也一無所得足見其自白並無任何憑亯性2警詢錄音光碟編號49-0977年10月9日012917鄧振我跟余祥兩個人去丟呀012918警察1兩個人去012919鄧振對100012920警察1帶到哪裡去帶到哪裡那是什麼路我不知道我就沿著路走嘛左邊前方012922鄧振的一個道路012949警察1你說你家離那個堡壘多遠呀012954沒有1公里1公里以内鄧振012957眾人沉默敲打聲無013039警察1後返回住家013040鄧振對013044警察1兩個袋子嗎013046對鄧振013047一個肥料袋一個白色塑膠袋鄧振013106警察1肥料袋是哪一種的013110鄧振就是裝肥料的013114是塑膠的呢還是警察1013116塑膠的鄧振013117警察1什麼顏色013118鄧振黃色013148一起塞進去還有哪些東西哪些東西警察1013150鄧振書包....013153警察1書包還有呢013155還有1個袋袋鄧振013158警察1背包013159鄧振不是袋袋就對了袋子啦013200警察1手提的還是背的013201鄧振手提的手提的013205警察1手提袋013206鄧振對013209警察1运有沒有013210鄧振沒有了沉默013256你跟誰抬到那車子的後車箱去呀警察1013258鄧振跟余祥013311警察1飛羚的是嗎013312對鄧振013349往哪裡走怎麼走警察1013351沿著寶山鄉那邊走呀繞到新竹去呀鄧振013357沿寶山鄉走最後是哪裡呀最後在哪裡警察1101013401鄧振最後呀就是有經過一個漁港呀013404警察1漁港013406鄧振對就是一個長堤呀很長的長堤呀你是寶山鄉經過新竹是什麼地方才到他家走什013409警察1麼路就是我來去寶山鄉走的那個地方可以原路走回013413鄧振去013435關門聲013441警察1那棄屍那個地點是屬於哪裡的013443鄧振棄屍嘴屬於南寮漁港啦013449警察1屬於新竹苗栗還是竹南還是頭份013453鄧振屬於新竹屬於新竹013456警察1啊013457鄧振屬於新竹你從寶山鄉下來是經過新竹市的哪裡有沒有經013458警察1過市區013501有經過市區鄧振013502警察1哪裡什麼路013503鄧振東大路013504警察1經過東大路然後到什麼路013507鄧振那我不知道什麼路013508空白無013533警察1經過東大路後到哪裡到哪裡東大路沒有就從東大路這樣直直去呀然後到013536鄧振什麼路不知道經過那什麼路呀反正就沿著那路一直走一直走013545警察1你們最後到那個什麼地點呀013548警察3是不是南察013549就是南寮鄧振013550警察1海邊是不是013551對呀鄧振013607警察1有沒有堤防呀那地方013609鄧振有013620警察1屍體是丟在哪裡是丟在哪裡丟在哪裡唷丟在一個那我也不會講就是那個013624鄧振堤防呀102013630警察3你有沒有站在那個堤防上面沒有那裏有一個叉路呀就是直直去再過去一013632鄧振點就是到海了直直從那叉過去呀013641警察1接近海了是不是你有沒有接近海了013644鄧振有013645警察1你那丟的那個位置是離那個海面有多高013650鄧振離海面有多高唷就是差不多快到那個013653警察1有懸崖嗎013654鄧振沒有013655警察1沒有懸崖那離那海的平面有多高013658警察5有兩丈有兩丈....余祥.....模糊我我再問你喔我都還沒看那個筆錄唷你也不013707警察5要騙我唷013714鄧振我知道你知道那個小孩子喔住哪裡台語小孩子住013715警察5哪裡台語013722住哪裡唷鄧振嗯013723警察5013723鄧振我就是不知道他住哪裡呀不是呀你不是台語你把他抓回去以後013724警察5住在哪裡013728寶山鄉那邊鄧振013729警察5哈013730寶山鄉就是那堡壘鄧振013733寶山鄉他說堡憂石周堡那個警察1013734警察5住多久台語反正我怎麼說住多久呀反正晚上我們都回去013736羅勳那邊啦013742那個鄧振呀你不要怕挨罵所以那個警察3013746我知道呀鄧振好了這個討論到這裡啦....是海裡嗎還是懸013747警察1崖還是那個水溝013751海裡鄧振013753海裡呀你那丟下來是很深嗎警察1013757我不知道深不深呀我怎麼知道鄧振013759那海是對呀下面離你是丟的這個地方多高警察1103呀013802鄧振不會很深不會很高呀差不多50013806警察1你丟下去海了嗎013807鄧振嗯丟的是海013811警察5那你丟的地點是在哪是013813鄧振南寮那個呀漁港那裡013815警察5漁港漁港唷不是海水浴場那邊唷013818鄧振不是013820警察5不是靠近海水浴場那邊013824警察5假定無法辨識013842警察1那個堤防有兩邊旁邊還有兩邊013849警察5只有邊.....邊不疋丨疋防警察1你們經過有沒有看到漁船013851警察5有有看到漁船前開譯文顯示鄧振承認犯案後所陳述的棄屍地點甚有南寮漁港其並指陳相關證物也一併丟某並非如原確定判決所稱崎頂海水浴場兩者相距數十公里又何以鄧振於坦承犯案及棄屍後對棄屍地點無法確實陳述且與余祥所述不同其自白不無疑問尚難遽採3邱和順說法警詢錄音光碟編號49-1777年10月10曰陸欸陸的屍體現在到底在哪裡你這點005102警察1你要交代清楚昨天半夜改成山上後來今天又上山下海部分不清楚陸死以後我們就把他裝在袋子内綁好005116邱和順放在後面就這樣開開到寶山開到寶山上面部分不清楚005127是寶山碉堡那警察1嘿到碉堡那啊碉堡那啊那裡的路我不熟我叫濟公開車去到某個地方把他埋好余翔和鄧振兩個人這兩個人就住在附近嘛005129邱和順他們比較知道路我叫他們兩個去其他所有的人都在一個地方部分不清楚104005146警察1那時是幾點開到那裡是幾點那時幾點就知道是晚了但是算青草湖走到那去這段時間内我跟鄧振說這屍體埋005149邱和順好那時時間確實是不知道去到那黑漆漆沒辦法看部分不清楚005216警察1你是用什麼袋子裝的嘿那個塑膠袋從家裡拿過來時算嘎飼料袋005221邱和順子那種的005228警察2飼料袋子是飼料袋子005230邱和順是塑膠袋子袋子和飼料袋子不同飼料袋子比較大肥005234警察2料袋子比較小算他是塑膠袋那種就是塑膠是塑膠袋子005240邱和順是飼料袋子005247警察2很大個的袋子原本在車車原本有寫什麼字部分不005254警察2清楚沒注意看我沒注意看因為袋子是我從我租房子的地方從旁邊的地方拿來的算和鋤頭在一005259邱和順起還有那個紅面土飼料的土那個在這時間内好幾人同時說話無法記錄很清楚不清005313同時有兩人說話無法聽清楚楚005322無拍桌聲005345警察2那些東西都有留在一起嗎005347邱和順都留在一起整個屍體書包都包留在裡面005350警察2什麼都有都沒用丟005355無陸續有雜音咳嗷聲碰撞聲005439警察1你那個那個鋤頭有拿來嗎005443邱和順放在苗栗我放在那005448啊你有要說那個龜山的不明以下有人說話但很小聲還有碰撞聲車聲005452不明啊這是啥那個唷那個是厚一直有說話聲005505不明但不清楚005532警察1你們從到哪不清楚005537邱和順我因為黑明欸交給這那雙這啊和105這個都有車他們到到車上不清楚005547到碉堡那啦警察1005549邱和順碉堡那他在那台車裏面後面不清楚005551警察1他知道005552邱和順他知道啊在苗栗已經放在那了不清楚005617警察1你叫他們埋到哪裡我叫他們埋到比較遠一點的地方寶山較遠的地005620邱和順方埋較遠埋到好005642邱和順我們這不清楚005649警察2便當唷不確定005650警察2便當叫是不清楚005653邱和順我開的啦算不清楚005659警察2他這段時間都有在做便當005702警察1用....打打案内就知道005704不明同時有人說話似乎005710是警察同時有人說話說話似乎看他承不承認應該是沒有的樣子005714是警察不清楚說話005721警察1這又是誰和誰去和鄧振他們那地形比較清楚有嚴重雜005723邱和順音005743疑似對講機的聲音無005749無拍桌聲005815有人說話聲不明005832警察1你的意思是說埋的地方只有他們兩個知道005836邱和順他們兩個人都沒說過啊有部分不清楚是啊埋的地點就只有他們兩個才知道是不005841警察1是埋的地點啊地點喔就他們兩個我們剩下的都沒人知005846邱和順道005850警察2那你們其他人那時候在做什麼005852邱和順我們剩下的都在關鼎在旁邊等那台車人都載106回來005858警察1碉堡哪部分不清楚邱和順005900對對對005902警察2案咪摸就那個地方部分不清楚005911邱和順後來又說住在那部分不清楚005919警員2豪小005920邱和順有影我嫌去過那005921警員2你去過好幾次了邱和順同時說話不清楚萬那有去過1次那是後埤路不然我之前005926邱和順確實沒去過那邊你去擠落敗啦只有這條啦詳細交代我嘎你005933說你若是沒老實交代我就把你又1次警員1部分不清楚005945你自己心裡有數吼同時說話不清楚警員1005950陸續有碰撞聲車聲等雜音無010055拍桌聲無010106咳嗽聲無010122不明你有的不清楚邱和順....似乎在讨論陸的屍體但雜音過多010228警察聽不清楚2010314警察2是鄧振是鄧振和余祥我跟他們對質他們說他們010316邱和順拿去埋的010319啊警察1昨天啦就有警察帶他們來跟我對質啊對質說010321邱和順有啊屍體有啊就說屍體是他和余祥拿去埋的010337鄧振說說他丟在海你說埋在山上警察1我叫他們去埋的但是他們去很久啊部分不清010341邱和順楚010343警察1那他為什麼說丟在海裡回來沒跟我說啊回來就說他埋好了啊我010345邱和順也不知道寶山和海有多遠我也不知道時間上要多久部分沒打到連續兩下碰撞聲010428無107不明疑似010435在做啥疑似有人對話但聽不清楚是警察010449有碰撞聲無不明疑似010500這個屍體不清楚是邱和順010502碰撞聲無似乎同時有23個人在對話聽不太清楚010505不明不過好像是警察在商議事情疑似是你現在說的就是說到寶山部分不清010545警察2楚010553邱和順到青草湖那部分不清楚010557警察2青草湖那青草湖那殺完裝好再來栽來寶山寶山再來拿010601警察2去埋010606陸續有碰撞聲雜音無010621不明依稀有人說話但不清楚010635警察1叫他晝押但有碰撞聲不是很清楚010644邱和順....就疋說.....部分不清楚碰撞聲010657無010715把他判吼死啦聲音小不清楚不明010722不明有人在討論事情的樣子同時很多人在說話持續好幾秒而且還有碰撞010724不明聲010753不明把他拖過去聲音小不清楚010802不明同時有很多人在說話不明但疑似010810欸6個7個同時有其他人的說話聲是警察1010823不明討論聲咳嗽聲碰撞聲010915不明疑似是女生咳嗽聲之後還有碰撞聲疑似是說好不清楚同時有和其他人的討論010925警察1聲108前揭譯文充滿不明碰撞聲或因經過10月8曰9日上山下海都沒有尋找到陸屍體導致除被告自白外沒有其他物證可資補強警方心急所致譯文並顯示警方反駁邱和順稱屍體丟到寶山之說改為海邊但邱和順不為所動仍堅稱丟到寶山此舉從偵訊心理學係犯人為維持供述一致性所為然邱和順在10日已受檢警壓迫毫無抵抗能事何以對於棄屍一節表現出無法掌握與無知之情形實令人難以想像是該自白有何憑信性可言4綜上由前揭譯文可知被告供述之棄屍地點從山邊改為海邊先是南寮漁港後為崎頂海水浴場甚或同一人同曰先後證述不一難謂警方無以誘導利誘威嚇及其他不正方式取得自白之情事至余祥及鄧振2人最後供稱為海邊一節揆諸鄧振自白問在之前是否說過將陸的屍體丟在海邊答是問為什麼當時這樣說答一開始我說在山上就被刑求所以心想丟在海邊就一定找不到因為我沒有犯案根本不知道在哪裡所以就說在海邊問為什麼證人余祥跟你所言一致答當時我被借提回來後有傳條子給證人余祥我怕如果與他所言不一致我又被刑求我與證人余祥一起長大常去那個無人的海邊玩所以跟他說那裡他就知道問既然沒有犯案為何不上訴答我未成年判了12年4個月當時我已經關了10年多我家人認為上訴沒有結果且我對司法失望我所言沒有人相信問77年10月9日檢察官訊問時是否詳述涉陸案經過答是問77年10月是否在檢察官面109前說對不起陸心中很難過答是問為什麼可以詳述陸案經過答那都是警方跟我講的問都是警方教你說的答是我對新竹不熟警察就告訴我贖款取款地點在何處打電話等語另余祥自白問如何知道說丟在哪裡的海邊答那個地方我國中同學都說那裡是無人的海邊我們常去那裡玩他寫無人的海邊我就知道在那裡問鄧振案發前是否與你去過該無人海邊答有國中時期我們常去等語然原確定判決卻對之漠視並以鄧振與余祥均以被刑求後遂以2人均熟悉之海邊為丟屍之地點但果為警方刑求而不得不承認犯行顯無再就其中細節為勾串之必要亦即2人均得就此部分與警方配合為相同之供述何須以紙條夾饅頭方式勾串供詞尤以曾祥既能直接問鄧振你丟在那裡何以鄧振不能直接了當答以海邊尚須以紙條夾饅頭之方式串套此部分陳述與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不符等語顯忽略當時2人所受偵訊壓力並未詳查被告間證言不一致情形正如曰本實務所稱扮演真正犯人6之悲哀顯現出許多6虛偽自白不單僅是因偵訊人員強制誘導所吞進產物毋寧是犯罪嫌疑人基於主體擬制自己為真正犯人所行想像構成的產物在此所舉前項謊言是假說演繹正反合總之在虚偽自白是無實的人立於自己是真正犯人的假說使對從偵訊人員提出之證據相吻合想像犯行過程所架構當然其架構過程並非一氣呵成於偵訊過程中透過從偵訊人員的詢問回答徐徐形塑換言之是犯罪嫌疑人-偵訊人員共同作業完成考量所謂扮演真正犯人將自己當作真正犯人之假說並非簡單的架構犯行過程概要經過犯行過程細部更進一步立於其證據構成就是如此的假說依循其假說架構細部犯罪過程在立於所謂自己當作真正犯人的大假說下重複演繹小假說從此完成全體犯行過程情節由此一個假說演繹與現實證據矛盾若與其他假說演繹相齟齬一旦修正假說自有立於其他假說必要總之在虛偽自白並非一氣就將犯行過程吐露毋寧在論理架構進行試行錯誤而不斷修正持有從許多矛盾供述變遷整合供述之特徵其時在變遷供述中殘留著大的假說變更痕跡對此真實的自白依據犯人自身體驗記憶存有知覺記憶表現的各過程之論理化整合過程基本上沿著時間經過對於被積蓄體驗記憶依循該記憶所為自白在此與如果是這樣應該就是這樣假說演繹過程無緣而是用就是如此所見如此等直接語110矛盾供述變遷整合供述之特徵其時在變遷供述中殘留著大的假說變更痕跡任何一位具有良知與理性之人實難相信渠等自白在此有何信用性可言三原確定判決認定的棄屍地點濫用自由心證推論對於臺灣大學當時所提應選擇類似天候及潮時在崎頂海邊以追蹤浮標方式測試如此則較為可信之建議並未進行詳細鑑定與調查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規定原確定判決事實稱途中邱和順自陸書包内之家庭聯絡薄上得知其家中電話號碼即以之向陸家勒取贖金抵達邱和順住處後邱和順命鄧振余祥處理陸屍體鄧振余祥乃將陸屍體載至崎頂海邊丟入海中等語有關屍體並未尋獲一節其判決理由稱另經本院更6審向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函查76年12月21日18時後崎頂海邊之天候潮流潮沙為何並請示知何年何月何時在該地點將有類似之天候潮流潮汐結果據該局函復因崎頂海邊未設氣象站潮位站經參考附近之苗栗縣竹南自動氣象站及桃園縣竹圍潮位站76年12月21日18時正是低潮時理論上潮流剛由北北東轉向南南西流速最小又當曰並無降雨現象最大風速4級每秒65公尺最高氣溫19.2度最低氣溫12.9度目前無法預測何年月日時將有類似之天氣有該局89年8月4法敘述成為不矛盾犯行過程不會殘留假說演繹的供述變遷當然或許會有記憶表現之修正舆變更但是重要犯行過程變更是不會發生見浜田寿美男狭山事件虚偽自白曰本評論社頁124-1281988111曰中象參字第8903783號函可稽是本院即無從依辯護人之聲請擇一與鄧振自白棄屍當天類似之天候履勘現場拋物測試物品於海中之漂向用以證明陸屍體是否必然會漂回岸上亦殊難憑以遽認共犯鄧振余祥棄屍之自白不足採且76年12月21日當曰農曆為11月1日當日晚上11時為高潮翌日上午6時為低潮此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91年2月25日中象參字第9100789號函附卷可證依余祥所供棄屍當時正值海水退潮因為海水要由高潮變成低潮所以退潮大於漲潮已如前述彼等將屍體抬著往海向外走了約30公尺予以丟棄一節核正與上開函文所復等情相吻合余祥苟非親身經歷棄屍之經過其就當時潮汐情形之陳述何能如此正確其所言確堪憑信灼然無疑云云惟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函復内容略以經查76年12月21日於桃園至臺中之西部沿海約在晚間9時前後是漲潮時段潮水逐漸上漲僅提供該局桃園竹圍漁港潮位站12月21日觀測高低資料此係原審依據前後時序7認定被告余祥於9時至11時左右棄屍於崎頂爰要求中央氣象局說明當晚9時情形然由中央氣象局提供之資料顯示當晚9時為漲潮時段漲潮為6時至11時與原審所想退潮之情形確有不同但原審竟仍稱依余祥所供棄屍當時正值海水退潮因為海水要由高潮變成低潮所以退潮大於漲潮已如前述彼等將屍體抬著往海向7從原確定判決稱邱和順忿而單獨頓萌殺人犯意以手掐住陸頸部未幾見陸陷入昏迷即於途經青草湖附近時將陸拖出車外以隨身攜帶之刀刺陸腹部2刀並將陸屍體裝入袋内置於車後行李箱兩車旋即往頭份方向行駛途中邱和順自陸書包内之家庭聯絡薄上得知其家中電話號碼抵達邱和順上開住處後邱和順即指示鄧振余祥處理陸屍體鄧振余祥乃將陸屍體載至崎頂海邊丟入海中可知原審推定當在晚上9點左右棄屍112外走了約30公尺予以丟棄一節核正與上開函文所復等情相吻合佘祥苟非親身經歷棄屍之經過其就當時潮汐情形之陳述何能如此正確其所言確堪憑信灼然無疑等語與中央氣象局函復内容明顯不一荒唐至極之論述自有違經驗法則又退萬步言揆之被告余祥自白供述其於77年10月10日警訊時改稱係由鄧振駕車附載其前往竹南海水浴場附近沙灘時因適值海水退潮彼等抬著屍體向外走約30公尺處將屍體棄置海灘因邱和順原囑其將陸埋屍山上故前於警訊時所稱係將陸屍體埋於山上取款之字條係鄧振駕車附載其至高速公路上放置詳細地點已不復記憶等語另被告鄧振於77年10月9日檢察官偵訊時改稱陸屍體係綁架當天晚上9時許邱和順命其與余祥處理其駕車附載陸屍體由邱和順住處往崎頂海水浴場竹南鎮附近海邊車停在防風林旁無法再往前開其打開行李箱與余祥抬著屍體通過海灘行走約12百公尺將陸屍體丟棄海中屍體係先用大塑膠袋裝再裝入大麻袋麻袋口以牛仔褲布條綁住因為邱和順胞姊家經營牛仔褲工廠布條是裁剪布料所剩陸書包及聯美補習班手提袋與屍體均置於麻袋内等語皆非兩人之初供期間經過多次尋找屍體利誘等接近不法詢問方式對所獲棄屍地點加以尋找後均無所獲始變遷於此在被告等自白信用性顯有疑問之情形下詳如後述自不能將中央氣象局或臺灣大學函文做為反證以為被告等有罪理由之一況若依卷附臺灣大學鑑定函文所稱國立臺灣大學海洋研究所於76年期間受中油公司委託曾在新竹外海國光平台附近海域離岸約11325公里執行海象觀測工作由於部分儀器受損函述當日76年12月21日並無海流觀測紀錄但獲有海上風速風向以及波高波週期等海象數據茲列述於下1根據潮汐預報數值76年12月21日新竹地區下午5時22分1722L為低潮晚上11時7分2307L為高潮參見長康海域海象觀測及預報系統之研究本所專刊第5103號76年4月當地漲潮潮流方向為沿岸向西南流因此棄屍時段漲潮潮流應向西南流夜間9時左右漲潮流為最強2當曰係吹穩定之偏北風風向約為10度風速12-14公尺秒根據過去觀測經驗近岸海域海流受風影響甚大因此可推知沿岸之風吹流應為向南376年12月19日至12月30日為東北季風持續之天氣12月21日下午至次日上午波高有稍降低之趨勢H13波高由2.3公尺降至1.9公尺波浪週期保持在7至8秒之間參見國光平台及附近海域氣象海象觀測報告本所專刊5107號77年12月波浪斜射海邊亦會產生沿岸流由當時之海況研判12月21日棄屍時段新竹沿海之沿岸流方向亦為沿岸向南綜合以上觀測資料知若在76年12月21曰18時以後在新竹崎頂海邊拋棄漂浮物則物品應沿著海岸向南漂流至於漂流物是否一定會回流至岸邊則與拋棄點與岸遠近有關如果拋棄點在破碎帶與海岸之間則漂浮物返回岸邊機率甚大如果拋棄點在拋棄點在碎波帶以外向外海則返回岸邊之機會較小物品是否一定漂浮返岸又視海岸曲折狀況是否流經河口水域漂流途中沿岸是否有離岸之裂流裂流之出現與波浪入射方向以及海岸地形有關等等因素而定一般而言拋棄時間愈久則漂浮物位置愈難確定以本所過去所測資料僅能114從學理上作些定性研判建議應選擇類似天候以及潮時在崎頂海邊以追蹤浮標方式測試如此則較為可信惟歷審不循此途置人命案件於虛晃在被告自白變遷如此嚴重情形下未進行勘驗即逕自認定被告等在原審所想之時間將屍體與相關證物丟棄於崎頂海邊自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應予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四上開被告自白棄屍地點係經司法警察施以強暴脅迫利誘及詐欺方式所取得最後採認新竹崎頂海邊本院83年詢據新竹刑警蔡經南表示陸案棄屍地點係由周人篸案在逃公關警察張台雄一手策晝的嫌疑極大1本院83年3月3曰在新竹市警察局詢問蔡經南時任新竹市警察局刑警隊小隊長其表示略以1張家虎本來是光復路眷村小孩小時候就調皮有小聰明會詐賭在賭坊有騙一點錢跟人合夥拍下名人西餐76-79年在經國路開一家小蜜蜂電動玩具店後來和市區的大流t民在一起去玩天9牌搞倒了後來和胡關寶搭上線以前都是小案子2問什麼樣的人有啞鈴答運動選手會有張家虎是保齡球國手3臺北市刑大張台雄帶一個小鬼來說破大案屍體在山上我當初要他說屍體在海邊被鯊魚吃掉比較簡單後來帶檢察官去山上查找了好幾天沒找到後來就改口說在海邊當初我有問那個小孩羅勳有沒有作我是新竹市的沒有就說沒有那小孩很慌張說沒有但後來在市刑大又說有啞鈴最近比較普遍在78年前家庭運動器材比較少無名屍案之處115理比較疏忽4無名屍身高年齡都相似且有一個牙套陸也有一個牙套請陸父去牙醫指認就可以知道5當初所有案卷都交給臺北市刑大去辦因為我們提出反證他們就說我們唱反調6無名屍的牙套我是聽邱彬盛講的五83年本院調查邱和順案時發生古井童屍命案因當時檢警並未解剖屍體致未取得生物跡證屍體指紋捺印缺失而無法正確析鑑查明死者姓名身分遺失命案現場重要證物啞鈴及塑膠繩等檢警違失均遭本院彈劾在案但該屍體部分特徵如年齡與牙套確實與陸大致相符本院遂於83年4月23曰至新竹市金山里新竹市第1公墓實施勘驗固未搜尋到古井童屍但已確認古井童屍可能的埋藏位置1古井童屍案發現經過與處置78年12月3日上午新竹市民宋青平先生於新竹市路巷弄號附近之深井内發現一名年約10至12歲全身赤裸之男童屍該名童屍被發現呈俯臥狀已開始腐爛長蛆且右腳跟以淺綠色塑膠鍊綁著廠牌之不銹鋼啞鈴1付重各4公斤深井加蓋身長137公分警方研判死亡時間約1星期同日下午4時許經檢察官許良虔督同檢驗員王錦榮相驗結果該男童屍頭頂部挫傷頸部左側有利刃器傷口1處雙眼突出舌伸出齒外左上肢脫臼右下肢膝蓋下部挫傷研判該男童屍係勒頸窒息而死亡卷内附有照片10張78年12月3日勘驗筆錄其他處分記載屍體冰存待解剖1162相驗報告1驗斷書内容1一般勘驗1屍身所附衣物狀況赤膊2身長胸寬胸厚均未記載3體形及營養狀況正常4屍身有無特徵略5僵直及屍斑狀態膨脹狀態2局部勘驗1頭面頸部1頭頂部挫傷痕2頭髮脫落一部分3頸部左側利刃器創傷口4兩眼球凸出5舌伸出齒外2胸腹部空白3背腰臀部空白4四肢部1左上肢脫臼2右下膝蓋下部挫傷痕5泌尿生殖部陰部未長陰毛6其他部分1屍體腐爛有臭味2死者死後落井2論斷.1生前病狀及病因不詳2發生地點新竹市路巷弄號前之深井内處3發生日期不詳4死亡地點不詳1175死亡日期不詳6死因窒息7致死創傷勒頸部8兇器種類及傷害方法勒頸部9自他爲或意外之判別他爲10驗屍處所於發生地點11驗屍日期78年12月3日16時55分3古井童屍命案依法有解剖必要但案發當時並未解剖致無法取得生物跡證1本案檢察官許良虔督同檢驗員相驗之勘驗筆錄上載有屍體冰存待解剖然事後並未解剖79年2月14曰發交掩埋283年4月11日許良虔檢察官於本院詢問時表示79年1月調到板橋當時兩邊在跑後來是羅明文檢察官接辦勘驗是我去的沒錯他殺沒有一定要解剖以後交給羅檢察官我就不清楚了當時在調動中不太清楚後來怎麼處理如果他殺很明確就不再解剖相驗沒有時效如果有刀傷通常會指揮警方偵辦等語383年4月26日檢察官羅明文於本院詢問時表示一般是在卜2週内就解剖當時我可能沒有注意到有這些文字按屍體冰存待解剖不然我會和前手溝通是否有解剖之必要有解剖之必要如死因不明或槍殺要取出子彈採證像本案依我個人看法其死因是窒息被勒頸部這個死因似乎沒有解剖的絕對性可能當時我認爲沒有解剖之必要且其死因明確由卷宗看似乎沒有解剖之價値和必要因爲死因明確且法醫的相驗118也不會錯才是等語4據石台平醫師函復本院表示解剖有必要因爲可以幫確認身分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等語83年5月12日石醫師於本院電話詢問時表示人體死後35天以上體内會產生瓦斯可能造成兩眼突出舌頭外落若是新鮮或剛死的屍體有上述現象可以作窒息的研判但死後隔了這麼長的時間便應考慮死後的因素等語5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方中民敎授函復本院表示無名屍之處理如下1.先做人身鑑別2.判斷死亡時間3.推斷死亡原因4.研究是否爲自他殺因此屍體及其身旁物品均應詳加檢查追究屍體詳細檢查應包括解剖在内採毛髮血液尿液冒内容物内臟做血型毒物化驗以爲診斷死因之佐證本案已見外傷且屍體全裸以重量8公斤之啞鈴綁在腿上顯非自為且置於井内並予以加蓋綜合而言應嫌疑為他殺是生前落水抑死後予以沉屍滅跡自應詳加查明小孩之年齡檢查牙齒自是十分易於判定並可從而瞭解其家境情況胃内容物亦可提供死亡時間及食物内容因此本案未達理想亦應解剖屍體等語4警方偵辦古井童屍命案指紋捺印欠清晰且左右手順序疑似相反無法正確析鑑未能查明死者姓名身分對於他殺案草草了結並遺失命案現場重要證物啞鈴及塑膠繩1依行為時之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處理無名屍119體辦法8第2條第3條第4條及第7條規定各縣市警察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立即派員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驗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驗屍並即實施偵查無名屍體現場勘驗程序規定如下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照片大小一律以4x5為度屍體照相應就正面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分別攝影攝取特徵鏡頭應以箭頭標示並在照片背面用文字簡要說明如無特徵或屍體不全或已成骷髏者應就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四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應切實依照無名屍體捺取指紋規定辦理五記錄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及其他應行勘驗記載之事項詳加記錄無名屍體處理步驟規定如下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二核對指紋及查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三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四如有他殺嫌疑應以殺人案進行偵查各縣市警察局如在本轄區未能查明無名屍體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紀錄屍體照片指紋等通知附近縣市警察局協查並呈報本府警政廳核對現有儲藏之指紋及失蹤行方不明人口資料2古井童屍命案由於指紋捺印欠清晰且左右手順序疑似相反無法正確析鑑致未能查明死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處理無名屍體辦法於93年1月1日廢止120者姓名身分1新竹市警察局於83年3月2日函復本院有關該局偵辦案件之情形略以該具無名男屍年約10至12歲左右經報請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核對指紋及全面清查失蹤行方不明人口均無任何發現經新竹市警察局公告及媒體報導後均無被害家屬前來認領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羅明文檢察官核准開具死亡證明書交由新竹市路號和平葬儀社負責人程智虎先生負責2當時承辦員警邱彬盛於本院詢問時表示當時有請新聞媒體幫忙請人來認領亦有至小孩失蹤處查訪均無結果有依程序公告認領無名屍有通報是他殺重大刑案此外還與組長到現場附近拿屍體相片到埔頂庄去查訪有做查訪報告報告在卷宗裡現因搬家卷宗到哪裡去找不到本案沒有做協尋專刊有登報但未至各學校查有通報轄區看有無人失蹤等語3指紋核對部分依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79年1月25日函復新竹地檢署說明略以送鑑無名屍體指紋因部分指紋捺印欠清晰且左右手順序疑似相反無法正確析鑑今依推斷方式分析與檔存10指紋比對亦未發現相同者足見古井童屍命案於現場勘驗時雖有依前揭處理無名屍體辦法第3條及第4條之規定捺取指紋及核對指紋惟因捺印不清楚致無法正確析鑑而此一疏失於上開函文中亦載明已電話通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121分局改進然該分局並未進一步採取指紋送鑑其原因不明3檢警對於古井童屍命案草草了結並將命案現場遺留之證物啞鈐塑膠繩遺失179年3月8日新竹地檢署函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略以請速追查貴分局於78年12月3日報請本署相驗之無名屍係遭何人所殺害並將追查結果見復嗣同年3月16日新竹地檢署以本件無名屍疑遭他殺惟經查尚未發現嫌疑人除已飭警採取指紋並記明特徵外並飭警繼續追查本件暫結俟發現犯罪嫌疑人再為偵辦為由簽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准予備查279年3月23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函復新竹地檢署略以本分局於78年12月3日報請鈞署相驗之無名屍追查至今尚未查出死者姓名及係遭何人殺害本分局將本著鍥而不捨之精神繼績追查本案案發後本分局清查失蹤人口及透過新聞媒體報導供民眾指認均尚未查出死者身分過濾清查當地不良份子及追查現場唯一證物啞鈐之來源亦未將本案偵破3前新竹地檢署羅明文檢察官於本院詢問時表示一般他們對於他殺案件都比其他案件積極且一般他們也沒附上確切去查的資料但我們沒有進一步去查證警方有無去查證等語4警察偵查犯罪規範08003規定各級警察機關對列管之刑事案件自發生後1個月内未能偵破者應即檢討案情重擬偵查計晝部122署偵查並填報未破重大刑案偵查報告表如逾3個月仍未能彳貞破者應檢討呈報未破原因並填報未破重大刑案繼續偵查報告表以上表格應循主管督察業務三方面督導偵查鍥而不捨偵破如查明偵辦單位有工作不力影響破案時機之情事者有關人員應按情節議處據當時承辦員警邱彬盛於本院詢問時稱通常1週1個月3個月半年要做偵查報告我們只做了1週的偵查報告等語由此可知警方並未確實依上開規定檢討案情擬定偵查計晝部署偵查且如今現場遺留之證物啞鈴塑膠繩等均已遺失有違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處理無名屍體辦法第3條無名屍體現場勘驗程序規定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之規定4古井童屍埋葬未立標識埋葬時間亦未記錄地點該具無名屍經新竹市警察局於78年12月26曰公告及媒體報導後均無被害家屬來認領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79年2月14日以公告時效已屆爲由函請新竹地檢署核發死亡證明書並准予發交掩埋經新竹地檢署於79年2月14曰核准開具死亡證明書由和平葬儀社負責人程智虎經手周玉洪負責埋葬依臺灣地區檢警勘驗屍體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如屍體姓名無法查明者驗畢將屍體埋葬並應立標識以便親屬認領規定該男童屍體係由周玉洪先生埋葬卻未標識埋葬地點而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社會科竟完全不加聞問致埋123葬時間地點全然未記錄更遑論管理5本院83年調查時固未搜尋到古井童屍但已極盡調查之能事確認古井童屍可能的埋藏位置1本院83年調查時獲悉該古井童屍係由新竹市和平葬儀社負責由臺東武陵外役監之受刑人程智虎經手經赴臺東武陵外役監訪談得知該男童屍係由新竹殯儀館附近一名綽號周叔之男子承辦嗣又前往新竹殯儀館附近查訪獲知該名绰號周叔之男子乃周玉洪周某並證實該男童屍確係其自井中撈起於新竹第1公墓火葬場後面靠牆處掩埋周某告知其將該男童屍自井中打撈起來後檢察官相驗屍體時該男童屍之口中有一銀白色之牙套據該刑事責任區小隊長蔡經南稱邱彬盛曾說該古井童屍口中有一個牙套經本院向邱彬盛查證其表示是第2天才去的現場沒有看到和平葬儀社的老闆娘即程智虎的太太-劉麗告訴他童屍於井中撈起來時有看到口内有牙套這事他有和蔡經南小隊長討論等語2為查該古井童屍之身分年齡死因並進一步查證是否為被綁架之學童陸本院於83年4月23日上午10時會同林秀濤檢察官中央警官學校李俊億敎授刑事警察局楊日松法醫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組人員等前往新竹市金山里新竹市第1公墓實地勘驗經林秀濤檢察官命葬儀社工作人員指明埋葬之處所係在火葬場後面靠圍牆處確認無訛後於10時開挖挖出骨骸一具經楊日松法醫當場檢驗結果骨骸之大牙已長出上下排牙齒合計32顆係超過17歲23歲以下之男子嗣由該表面臚124c骨尚存有油質檢查掩埋時間約在1年半至2年間應非4年前所埋之童屍嗣又在所挖周邊另開挖4處惟均未發現有骨骸據埋葬該童屍之工人周玉洪稱當時係用三合板裝屍確係在第1次所挖處埋葬但現在該處所挖用棉被所裹之成年男屍並非其所埋緊靠該地點左前方有己已年所埋之新墳可能係因建新墳時將三合板所裝之屍體移走等語六監察委員高涌誠於109年4月1日親赴新竹市殯葬管理所尋找古井童屍可能埋屍位置應可藉由透地雷達設備確認正確位置以還原真相1監察委員高涌誠於109年4月1日親赴新竹市殯葬管理所尋找古井童屍可能埋屍位置本院嗣於同年月8日函請該所提供古井童屍命案該無名屍埋葬位置及照片等資料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於109年4月9日函復本院以該無名屍埋葬於新竹市第1公墓概略位置如下圖12大約位置在國立清華大學台積館原新竹市火葬場仙宮段621地號座標244712.7nN1205916.9E125圖1監察委員高涌誠至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找尋古井童屍圖2新竹市續葬管理所指出古井童屍可能位置2按透地雷達Ground-penetratingradarGPR為一以雷達脈衝波探測地表以下狀況並成影像的儀器其以無線電譜上的微波UHFVHF波126J段電磁波進行的一種無損檢測方式並接收因為地表下各種物體結構造成的雷達反射波透地雷達可在岩石土壤冰淡水人行道及各種結構物等介質使用可探測到地表下的物質材質變化空隙與裂隙等故可藉由透地雷達發現埋於土壤中之屍體本院108年11月7日函請行政院調查有購置透地雷達探測系統之所屬機關經行政院於108年12月25日函復稱目前科技部國家實驗研究院所屬地震工程研究中心經濟部水利署規劃試驗所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與台灣中油公司等有購置該項設備3另本院109年5月18日函詢臺灣大學法醫學研究所有關20至30年白骨化遺骸檢驗DNA遺傳標記可能性等經該研究所於109年5月15日函復本院表示死亡已20至30年之白骨可以檢驗DNA遺傳標記另法醫學之科學人身鑑別法包括指紋牙齒骨路解剖X光檢查血清學檢查DNA基因鑑定毛髮鑑別電腦圖片比對顏面重建術等七綜上原確定判決就陸案中對共犯自白棄屍地點歧異之處未詳實調查共犯自白真實性信用性即認定崎頂海邊為棄屍地點該判決並以共犯自白係大致相符被告故意胡指地點圖預留辯解或屍體往海内丟後無法再漂回海岸等做為崎頂海邊棄屍地點可採與陸屍體無法找到的理由然經本院檢視警詢錄音發現各自白間係相互矛盾而無大致相符之情疑有偵審為求起訴及有罪判決而將最重要物證陸屍體以漂向大海之說詞定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另原審審理當時臺灣大學提出應選擇類似天候及潮時在f127崎頂海邊以追蹤浮標方式測試如此則較為可信之建議惟原審並未進行調查與鑑定即判處死刑定瓛自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調查未盡的違誤又共犯棄屍地點之自白係司法警察施以強暴脅迫利誘及詐欺方式所取得且83年本院詢據新竹刑警蔡經南表示陸案最終棄屍地點為崎頂海邊乃由周人篸案在逃公關警察張台雄一手策晝云云爰當年本院調查邱和順案時雖發生古井童屍命案但當時因檢警並未解剖屍體致未取得生物跡證屍體指紋捺印亦有缺失而無法查明死者姓名身分遺失命案現場重要證物啞鈴及塑膠繩等檢警違失均遭本院彈劾在案然因該屍體部分特徵如年齡與牙套確實與陸大致相符本院遂於83年4月23日至新竹市金山里新竹市第1公墓實施勘驗固未搜尋到古井童屍但已確認古井童屍可能的埋藏位置對此109年4月1日監察委員高涌誠親赴新竹市殯葬管理所尋找古井童屍案可能埋葬位置嗣該所並提供古井童屍案埋葬位置及照片等資料另據臺灣大學法醫學研究所表示20至30年之白骨化遺骸仍可檢驗DNA遺傳標記亦有其他科學人身鑑別法可識別是以用現今科學技術找尋古井童屍並非不可能法務部應鑑於被害人陸何辜若尋找到屍體並確認亦可告慰死者在天之靈更何況本案被告羈押迄今已逾30年無法執行其間遭受單獨監禁4年配戴腳镣18年顯受到酷刑及不正對待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與第14條規定成為我國人權重大汙點自有重啟偵查還原真相之必要128J按漢書刑法志謂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本案主嫌邱和順犯案累累夥同成年人林坤明吳金衡朱福坤及未成年人吳貞黃福鄭振余祥曾祥陳宏羅勳等平日素行不良為非作歹魚肉鄉里確有可議本案被害人陸稚子何辜惨遭枉死大好人生就此斷送而其雙親痛失獨子錐心泣血肝腸寸斷忍一世之傷悲為人間之撼事犯案者毫無人性令人髮指縱寸罐其身亦難挽愛子於地上復人間之悲痛惟邱和順等究是否確有犯下陸與柯洪玉蘭命案依法則應以證據認定之並詳細審酌共同被告證詞信用性及補強證據認相關證據已達有罪判決之心證程度始為正辦經查本案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邱和順等共犯陸案主要係以共犯自白向陸家人勒取贖金之電話錄音帶從邱和順住處扣得之麻繩4條與袋子1個指示交付贖款之字條等作為補強證據惟該等證據並不具關連性以資為認定事實之基礎顯欠缺證據之適合性另亦未參酌臺灣大學鑑定意見以追蹤浮標方式進行測試在被告自白變遷如此嚴重之情形下仍逕認被告等人在原審所想之時間將屍體與相關證物丟棄於崎頂海邊而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此外將被告邱和順等欠缺任意性與不具證據能力之自白及認罪供述作為證據然而被告邱和順等之自白與認罪供述有諸多疑義且共同被告間自白相互矛盾與其他卷内證據未盡相符欠缺信用性原確定判決對於自白瑕疵處未予究明即採為判決基礎均有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與採證法則並涉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曰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之理由固稱本件上訴人等及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其與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無關之129細節部分雖偶有分歧但原審本於審理所得之心證斟酌各方面情形定其取捨均已於理由内予以說明所為論斷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亦無違背按之採證法則難認有何違法....依前述證據資料既足以認定上訴人等參與本案之事實而實際之犯罪人可能採取避免留下指紋之措施指紋雖未比對出係屬何人之指紋亦難憑以為上訴人等未涉陸案之認定張台雄謝宜璋黃更生等警員出言恫嚇余祥陳宏之部分經核亦僅得認陳宏余祥77年10月初於樹林頭派出所之警詢自白是否具任意性之問題該部分自白之證據能力並經排除然余祥陳宏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之供述並無證據可資認定亦係因遭張台雄等人桐嚇所致更遑論邱和順吳貞等經原審採認之供述迭經前審多次勘驗警詢偵查錄音暨勘驗現場錄影均未發現有警員或檢察官出言恫嚇之情事僅以張台雄等警員曾於樹林頭派出所出言恫嚇余祥陳宏即全然否認上述勘驗之結果以偶爾出現之碰撞聲及窗外之車聲率謂邱和順等均受刑求方為自白再謂余祥陳宏嗣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自白係因處於刑求狀態之繼續進而主張所有共同被告之供述均不可採云云顯屬牽強附會況上開警員若有對邱和順等人刑求以監察院當時之積極調查為何僅發現陳宏余祥於樹林頭派出所之警詢曾受警員恫嚇而查無邱和順及吳貞部分亦有類似不法取供之情形邱和順吳貞及其辯護人等所為刑求抗辯並無證據支持而不可採云云揆之上開判決理由非僅忽略被告等人供述之分歧亦欠缺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重要事項綁架手法參與人數殺人方法及棄屍地點等復以在取贖信封上之指紋既經比對結果不屬被告任一人之指紋卻依然認難憑以為上訴人130等未涉陸案之認定甚自行推論被告等人為避免於取贖信封上留下指紋自會採取一定之防範措施等其可達有罪判決之心證程度廣泛幾無邊際又依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文刑事審判基於蕙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為避免過分偏重自白有害於真實發見及人權保障並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基於上開嚴格證明法則及對自白證明力之限制規定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自亦須具備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且就其證明力之程度非謂自白為主要證據其證明力當然較為強大其他必要之證據為次要或補充性之證據證明力當然較為薄弱而應依其他必要證據之質量與自白相互印證綜合判斷足以確信自白犯罪事實之真實性始足當之從而依經驗法則原確定判決實難謂已達確信程度本案歷審法院對於被告等人之刑求抗辯稱於供述當時必須有確實刑求之證據始得予以排除若供述時查無明確之刑求證據則均可採認此忽視各警詢錄音多有中斷且未連續及前經本院調查認定曾有刑求情形尤其被告等人警詢及偵訊筆錄製作之份數多且集中於77年10月上旬之數日間卻未審慎衡酌可能有刑求等不正方法效力之延伸9逕以偶爾出現之碰撞聲以監察院當時之積極調查查無邱和順及吳貞部分亦有類似不法取供之情形等為由認其他警詢9參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461號95年度台上字第1365號及前引之94年度台上字第6461號刑事判決稱又若被告先前受上開不正之方法精神上受恐懼壓迫等不利之狀態有事實足證已延伸至其後未受不正方法所為之自白時該後者之自白仍不具有證據能力131筆錄製作時並無刑求對於是否涉有刑求等不正方法之心證要求如此嚴謹幾達毫無合理懷疑始得認有刑求等不正方法比諸判決審認被告有罪之心證程度顯然輕重失衡雖就心證形成及心證程度當尊重實際審理之法院尚難遽冠以違誤二字然亦不能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及無罪推定原則相違背衡酌本院前調查警員刑求案件及法院判決警員刑求有罪之情形復經實際檢驗全案各警詢偵訊之錄影音場景對話語氣筆錄等本院實難認同被告等人之供述多具任意性之認定按法院或可藉由被告自白定其罪僅在如何取捨而已其理自古皆然然現代司法制度之可貴正是基於嚴格證據主義降低自白作為證據之王的地位不容許不計代價發見真實正如黑格爾在法哲學一書中說國家是道德理念的現實-即作為顯現可見的實體性意志的道德精神此道德精神思索自身並明瞭自身正因國家具有客觀的精神而個人僅是國家的成員始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和倫理性國家的真意和目的便在於這種形式結合從而司法正義不單僅為平復被害人情感或警告避免潛在犯罪人犯法而係具有強烈的道德要求是以獄情至隱人命至重不貴專信而取兼疑不務必得而甘或失本案縱邱和順等符合潛在或正在進行之犯罪人圖像然有供無證焉能殺人更何況共犯自白間相互矛盾疑雲重重充斥檢警誘導威逼與利誘等不正方法於其間爰本院除就邱和順案件偵審違背法令之處具體指摘外尚祈司法機關再就古井童屍命案重啟偵查還原真相免生冤抑132rJ133捌處理辦法一調查報告函請法務部轉臺灣高等檢察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查明真相二調查報告函復陳訴人三調查報告全文上網公布調查委員高涌誠134","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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