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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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憲民字第900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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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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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452號
受理日期
2023-05-04
聲請人
藍重豐
案由
一、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及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2目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聲請暫時處分。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藍重豐1111028法規範 、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_OCR
藍重豐1111208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_OCR
藍重豐1120331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補充聲請書_OCR
藍重豐1120410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藍重豐1120420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補充聲請書_OCR
藍重豐1120425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補充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254號(劉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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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24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25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2627二本件確定終局裁判駁回聲請人上訴後聲請人即將以82歲高齡被發28監執行捌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肆年將形同於執行死刑而此已第7頁共9頁1涉及人民之基本權利並有侵害人身自由參政權之情形何況確定2終局裁判亦有違背罪刑法定主義權力分立原則等之違憲情事則自3非當然無理由之案件比較作成與不作成停止發監執行荆年有期徒4刑褫奪公權肆年措施之暫時處分可以知悉若於憲法法庭判決作5成前作成暫時處分縱因暫時處分延後該措施之施行亦不致發生難6以預見之急迫情事但若不作成暫時處分縱曰後宣告確定终局裁判7違憲而應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亦難以完全回復至侵害前之情形8故比較前述利弊實應作成暫時處分9三為此聲請人爰聲請憲法法庭作成准許停止發監執行捌年有期徒10刑褫奪公權肆年措施之暫時處分裁定避免人民基本權利遭受急11迫性且難以回復之重大不利益以確實達到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目12的13捌綜上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更二連身條款重大連身條款及14確定终局裁判有如上之抵觸法定法官原則公平審判原則法律保留15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情形應16受違憲之宣告並應作成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判決以及准予作17成暫時處分之裁定是所企盼無任感禱附訴訟代理人委任書正本玖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均為影本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附件1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刑事判決1-16頁附件2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58號刑事判決17-20頁附件3林鉦雄刑事訴訟法上冊第112-113頁2019年21-24頁9月8版附件4李佳玟法定法官原則法官自己決定原則-評司25-72頁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中原財經法學38期第109-156頁2017年6月第S頁共9頁附件5王兆鵬法院分案規則合憲性之探討軍法專刊73-76頁55卷3期第135-136頁2009年6月附件6李榮耕聲請法官迴避-最高院101台聲48裁定77-80頁台灣法學雜誌215期第240-243頁2013年1月此致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1年8曰月具狀人即聲請人藍重豐關林石猛律_撰狀人即代理人律林張宗琦律師偕-师6林楷律第9頁共9頁","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17085,"doc_id":348432,"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藍重豐1111208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_OCR ","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70b501d5-4048-4d0a-ae84-9192a106058e.pdf","doc_att_content_real":"藍重豐1111208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_OCR .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裁判憲法審査暨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聲請人藍重豐電話憲法法庭收文111.12.09傳真無憲A字第號電子郵件無送達代收人林石猛律師送達處所802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14樓之2訴訟代理人林石猛律師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14樓師之2張宗琦律電話077228999師傳真077221160林楷律電子郵件shihmen.1in@msa.hinet.net1聲請線上查詢案件進度陳報E-Mail以一組為限如下2E-Mailshihmen.lin@msa.hinet.net3茲依憲法訴訟法第4359條之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4分裁定5壹確定终局裁判案號6確定終局裁判案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刑事判決7以下稱確定终局裁判附件1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號刑事判決附件29本案緣於聲請人藍重豐於民國下同103年間受臺灣澎湖地方法10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嗣經臺灣澎湖地方法11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下稱原一審判決聲請人非公務12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第1頁共20頁1公權伍年對此聲請人不服遂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2雄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785號刑事判決下稱原二審判決3撤銷原一審判決改判聲請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而就此聲請人45仍表不服遂又上訴三審嗣則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63335號刑事判決撤銷原二審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爾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刑事判決78下稱更一審判決再撤銷原一審判決改判聲請人非公務員與9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10肆年惟聲請人對此仍有不服遂再上訴三審嗣又經最高法院以11108年度台上字第958號刑事判決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臺灣高等12法院高雄分院再嗣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13二字第2號刑事判決下稱更二審判決又再撤銷原一審判決14改判聲請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15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然聲請人就此仍表不服遂又再度上16訴三審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上訴驳17回對聲請人而言屬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是以本件聲請裁判憲18法審查應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19局裁判並作為違憲審查客體而聲請人於本件已用盡審級救濟20並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收受判決21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合乎憲法訴訟法第5922條之規定23贰審査客髏2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刑事判決即確定終局裁判含附件2之更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二2526字第2號刑事判決27參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8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刑事判決更二審判決第2頁共20頁1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號刑事判決2應受違憲宣告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3二裁定准許聲請人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刑事判4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號判決5之發監執行措施於蕙法法庭為裁判憲法審查之判決前應6暫時停止執行7肆主要爭點8一確定終局裁判關於函告無效部分之理由有無牴觸權力分9立原則憲法第80條之誡命意旨10二確定終局裁判擴張解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下11稱系爭條文規定之因而獲得利益構成要件有無違背12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罪刑法定主義法律保留原則13三確定終局裁判逕維持更二審判決關於聲請人獲有利益聲14請人為幕後金主之判斷係否與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15原則相悖16伍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17本件聲請人之行為係根據行為時有效之政府標案所為之合法投標行18為縱望安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内土地管理自治條例下稱系19爭自治條例嗣後遭函告無效亦不影響本件標案於其行為時之合法20性是確定终局裁判違背權力分立原則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21律獨立審判之誠命意旨應受違憲宣告22一按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蓋作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23之權力分立原則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分將所有國家事務分配24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國家機關擔當履行以使國25家決定更能有效達到正確之境地要亦在於權力之制衡即權力之相互牵制舆抑制以避免權力因無限制之濫用而致侵害人民自由權2627利惟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外亦28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剝奪憲法所賦予其他第3頁共20頁1國家機關之核心任務或逕行取而代之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等等情形是次按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宣示權力分立23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艟基本原則之所4在不僅闌釋權力分立原則之内涵制衡及不容侵犯他權力核心領域之基本概念亦明確指出該等原則之重要性而為我國自56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基礎支柱之一二次按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78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9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10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11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査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五12備査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13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自治法規委辦規則14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第2條第51516款以及第32條第4項可資參照17三有關備査之法律效果司法院大法官蔡宗珍即已指出報請備18查之程序固為預防性監督程序之一種但監督機關據此並未就監督標19的之内容取得實質審核與指駁權性質上僅為監督機關資訊取得權的20一種問題是若監督機關函覆不予同意備査或不予備査21其法律上之意涵與效果為何基於備查的資訊提供性質法理上原無22所謂不予同意備查或不予備查之理監督機關即使為此等内23容之函覆應認負有備查義務之自治團體已履踐其報請備查之資訊提供義務對於已公布生效之自治條例自不生影響參附件3蔡宗24珍地方自治監督與自治法規監督月旦法學雜誌第134期200625年6月第166頁另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26聯席會議決議亦認祭祀公業管理人選任係屬團體自治事項行政2728權原則上不介入是管理人選任後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然綜覽第4頁共20頁1祭祀公業條例尚無以備查之介入始令其對外發生一定法律上效果2之規定或意旨因此新任管理人申請備查當僅係供主管機關事後監3督之用是否准予備查因無法律效果均非行政處分可見學理與實務對備查之見解並無二致先予敘明45四復按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第一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6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第四項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78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9函告無效第五項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10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11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12五有關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所謂無效之法律效果司法院大13法官蔡宗珍亦主張法規無效的實體結果與此等實體結果的有權14認定與表現方式係屬不同層面的問題不應混淆以觀有瑕疵法規15之無效的結果並不意味著是以不拘形式與程序的當然無效方式16表現地制法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應認為僅屬實體結果17的規定而已尚未指涉到無效的認定與表現方式公法行為之合法18性瑕窥直接導向無效之法律效果者應屬例外之情形地方法規均為19公法性質之法規範表彰公權力之行使因此地方法規若是由有權20機關經法定程序制定通過並踐行相關程序要求時原則上即應推21定為合法有效非經有權機關以法定方式與程序推翻其效力外不得22擅加否定尤其是形式上已通過並公布之法規縱使内容上有實質合23法性瑕疵亦不應容許1當然無效的概念否則不啻是容許原應受24規範拘束者卻可以反過來不拘形式地主張系爭規範r當然無效而25不具拘束力其間的矛盾應不言可知參附件4蔡宗珍地方法26規之形成與效力之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133期2006年5月第27175-176頁此外憲法第171條以及第172條所建立之法秩序位階28關係亦係以下位階規範牴觸上位階規範者無效為明文規定惟第5頁共20頁1前大法官吳庚亦明揭這兩項規定旨在強調憲法具有最高效力尚2不能從中獲致我國釋憲機關解釋的效力採無效主義除解釋文内另3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因此若解釋文的内容4是宣告某項法律違憲且未定該法律條文失效日期者當然隨解釋生效之日起失其效力參附件5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第423-42556頁2004年6月三版司法院大法官蔡宗珍亦持同樣見解認為其7重點應在於規範之抽象效果並不涉及於無效的表現方式舆指摘論斷8程序憲法雖規定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但法律是否牴觸憲法則須9由司法院大法官進行憲法解釋以論斷之非謂任何人任何機關均得10主張某一有遑憲之嫌的法律無效同理命令是否牴觸憲法舆法律而無效亦應經有權機關之審査舆指摘始得確定i參附件4第176-1771112頁是可知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僅為抽象法律效果之規定13尚未指涉到無效的認定舆表現方式至於自治條例係否與其他法律或14憲法有所牴觸亦須經有權機關審査指摘後始得球定尚不得僅憑15該條規定即逕謂地方自治法規因違反上位規範而有當然自始無效16之情形17六而學理上亦指出由於我國現行法制並未另行明文規定有權機關促18使牴觸上位階規範之地方法規歸於無效的程序與手段為避免誤以地方法規可當然無效宜將此項規定中之r函告解釋為具有撖銷1920違法之地方法規效力的形成性作用亦即各該地方法規欠缺實質合法21性要件時法定有權機關得以函告方式行使令法規歸於無效之認定舆22指摘權自治條例於具有實體合法性瑕疵時有權監督機關得以作23成行政處分之方式宣告自治條例無效並函告各該自治團體或其機24關此等處分亦應視為形成性處分而非確認處分參附件4第17725頁以及附件3第167頁學者詹鎮榮亦認為有權機關對於地方26法規函告無效之摘斥權究屬確認性質抑或具有使地方法規喪27失規範效力之形成性質在法規範位階效力議題上德國及我國學理舆裁判實務上大多傾向於採得為無效之見解而不使牴觸上28第6頁共20頁1位法規之下位法規在位階效力上發生傳統之自始當然無效結果本文2從之參附件6詹鎮榮論地方法規之位階效力一地方制度法第3三十條中央法破地方法之辨正成大法學第12期2006年124月第46頁基此上級監督機關認為地方之自治法規因牴觸上位5階規範而違反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進而依同條第4項函告地6方自治條例無效之法律效果應係一形成性處分是地方自7治法規於受函告無效前仍具完全之效力而於函告無效後亦8係向後失其效力尚非發生自始當然無效之法律效果此應舆私法9上之法律行為即如本案之買賣或行政處分即如本案之土地移轉10登記之無效為自始當然確定無效有所不同11七且最高行政法院m年度抗字第6號裁定亦認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12第30條第4項規定函告直轄市議會所通過之自治條例無效應屬對13地方自治團艘自治立法權限予以限制之負擔處分則本於前開基礎14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該等函告無15效處分即應係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始發生效力而16非如同法第118條之規定溯及既往發生效力是由此觀之實務上17之新進見解亦同採函告無效後始向後失其效力之明顯立場18八末按前大法官陳敏亦由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文第2段觀之同19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五項均有上述各項情形有無牴觸20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係指就相關業務有監督自治團體21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其22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而未依各該條第四項逕予函告無效向本院大23法官聲請解釋而言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内容持不同意見時24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25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26令認為釋字第527號解釋似以自治監督機關之函告無效27為有形成效力之法律行為為前提僅自治機關在未函告無效前28始得依地制法第30條第5項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為自治法規有無牴第7頁共20頁1觸上位規範之解釋在自治監督機關已函告無效後地方自治團2體始得依涉及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之不同由地方立法機關或地方行3政機關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參附件7陳敏行政法總論第120-121頁2011年945月7版是可知释字第527號解释亦認函告無效乃形成效力之行6政行為而非屬確認性質而所謂形成效力係指法律行為具有使法律7關係發生得喪變更之作用則函告無效前之法規應屬有效函告無效8後始向後失其效力9九查更二審判決略謂按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10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11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地方制度法第30條12第1項及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第一二版土地管理自治條例13均因牴觸都市計晝法第52條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澎湖縣14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77條第2項之規定經澎湖縣政府二度否准備查並要求重新審議已如前述事後再經澎湖縣政府以101年81516月31日府財產字第101004974991號函告第二版土地管理自治條例為17無效亦有該函在卷可稽故第二版土地管理自治條例於澎湖縣政府18函告後自屬無效參附件2第13頁第1行至第11行無非係19以望安鄉公所制定前後兩個版本之系爭自治條例均未經澎湖縣政府20准予備査為由方認定其因抵觸法律而自始不生效力並據此推21鍮後績之土地標售行為均屬違法22十惟查本件系爭標案辦理之依據為100年10月28日經望安鄉鄉民代23表會通過101年5月9日由望安鄉正式公告施行之系爭自治條例24則依照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4項之規定已合法對外生效參酌上開25學者及實務見解並考量憲法之法安定性原則公法秩序之統一性與26安定性澎湖縣政府101年8月31日始以府財產字第1010049749127號函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規定函告系爭自治條例無效應28係以形成性質之行政行為使系爭自治條例向後失效而非溯及無效第8頁共20頁1是聲請人於函告無效前且無明知林廣達等人共謀非法之安排之證2據既係依當時合法有效之系爭自治條例進行投標則自應不生該3當系爭條文規定之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4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5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構成要件之疑慮6十一然確定终局裁判卻未見前情仍逕維持更二審判決認定聲請人構成7系爭條文規定之圈利罪除已舆地方制度法第30條之規定暨其解釋8有所相悖外並亦未尊重立法者對地方制度法之立法意旨實已超越9司法權之行使範疇僭行立法權之核心權力是應亦牴觸憲法上權力10分立原則憲法第80條之誠命意旨11十二尤以本案中望安鄉代會代表並無任何一人被訴亦已於更二審中12一再指明並有起訴書及歷審判決可稽於外覲上聲請人既僅係依13一版二版之系爭自治條例之規定進行投標則依刑法第21條第114項之規定其行為本為依法令之行為而可阻卻違法豈有該當圈15利罪故意之主觀構成要件違法性可言益徵蜂定终局裁判之違法不16當17二確定终局裁判逕擴張解釋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因18而獲得利益構成要件應與權力分立原則罪刑法定主義法律保19留原則有所違背並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陣之人身自由等權利20是應受違憲宣告21一按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22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23内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24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饉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25之方式為之司法院釋字第522號解釋理由書亦指出刑罰法規26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矩自應依循罪刑法定主義以制27定法律之方式為之顯見涉及剝奪或限制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28權益之刑事法規本於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應由國會即立法權第9頁共20頁1依循嚴謹民主之立法程序制定之以法律之形式形成之亦即國2會保留3二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4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5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6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7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8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顯就法文而言因而獲得利益之構成要9件並未明文區分究係以私法上之財產秩序抑或公法上之財產秩序行10為人之終局財產狀態抑或過渡財產狀態為準故而為落實罪刑法定11主義俾人民得預見其行為之結果維護法秩序統一性及一致性本12諸嚴格之文義解釋應不區分公私法上之財產秩序而以行為人之13財產狀態有無终局之增益正向變動為判斷標準否則即可能有過度14擴張解释之危險致違反刑法謙抑性侵害人民之人身自由等權利15蓋所謂法律保留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即係指不得以行政行為亦不16得以裁判理由恣意擴張變更其法律内容而此亦為憲法第80條之17當然解釋18三查確定終局裁判指出又此不法利益既指一切使圖利對象增加財19產經濟價值者尚與民事上或公法上是否合法取得所有權俱不相20干尤其違法圈利罪本在處罰以違法之方式圖利之行為倘認因違法21致締結之民事契約無效即無從圖得不法之利益而不成立犯罪則本22罪豈非形同具文故而違法為財產之移轉縱事後因違法而移轉無23效自不影響圖利罪之成立參附件1第13頁第6行至第12行亦即其認為系爭條文規定之因而獲得利益構成要件合致與否之2425判斷應不以民事上或公法上之所有權變動狀態即財產秩序為準而26應獨立自系爭條文之目的本在處罰以違法之方式圖利之行為出27發只要有違法為財產之移轉縱行為人之財產狀態未獲终局之增益28或正向變動僅曾有形式上短暫之過渡獲益仍得認合乎該等構成要第10頁共20頁1件而得成立本罪而雖確定終局裁判係考量到倘認因違法致締結之2民事契約無效即無從圖得不法之利益而不成立犯罪則本罪豈非形3同具文之因素方有如此論理立意似為良善然其仍屬不當而4應受違憲宣告蓋51.自系爭條文之文義以觀其並未明文規定不以民事上或公法上之所有6權變動狀態或財產秩序為獲得不法利益與否之判斷標準然確定終局7裁判卻以前開論述作為判斷解釋系爭條文之基礎實質上已然擴張系8爭條文規定之圖利罪本質擴充該罪之不法構成要件内涵增設系爭條9文所未規範之事項且無從供人民於事前預見評姑其行為之適法性10並亦對人民不利是其應已超出法律解释最大可能之範疇實際從事造11法之行為僭行立法權之核心權力應與權力分立原則有所牴觸而12由於系爭條文屬於刑事法規按諸上開解釋之意旨本應合乎罪刑法定13主義之要求故屬司法權之法院所作成之確定終局裁判既已遽然擴14充系爭條文之内涵使系爭條文内涵逾越文義解釋之範疇則應亦違背15罪刑法定主義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並悖於刑法嫌抑原則憲法保障16人民權利憲法第80條之誠命意旨甚明且更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陣之17人身自由等權利182.退步言之縱忽略前開問題自系爭條文之文義以觀亦未能明顯看出19因而獲得利益之判準係採取僅需曾有登記形式外觀之過渡財產狀20態不以终局獲益為必要然確定終局裁判卻於本案中逕採前開判斷21標準將因而獲得利益之構成要件内涵擴充涵括形式上曾有登記22外觀之情形已屬對人民不利之解釋内容且又無從供人民於事前透23過法規之揭示瞭解其内涵進而防免誤觸刑贵是其應已實質上居於立24法者之地位從事對人民不利之造法行為逾越司法權之核心權能25自應與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罪刑法定主義法律保留原則有所乖違26並亦與憲法第80條之誠命刑法嫌抑思想之意旨背道而馳273.更何況系爭條文係否淪為具文亦容屬立法技術不良規範不全28之立法層次問題應由代表立法權之國會依猶嚴謹民主之立法程序第11頁共20頁1衡酌刑罰對人民權利之侵害及刑罰所欲達成之目的加以修正解決2尚非屬司法權之法院得逕透過擴充不法構成要件内涵擴張刑罰權3範圍之方式加以處理而提升或增加系爭條文之適用可能性是確定终局4裁判如以此為論據擴充系爭條文之構成要件内涵實更顢其球有越俎代5庖僧行立法權之情形故其牴觸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罪刑法定主義6法律保留原則之情事應甚為明顯7四再按系爭條文之立法目的指出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圖利8罪修正為結果犯俾公務員易於瞭解遵循避免對便民與圖利9他人發生混淆而影響行政效率爰將本條圖利罪修正以實際圖得10利益為構成要件三修正圖利罪為結果犯係使本罪構成要件明11確化並促公務貝勇於便民如仍保留未遂犯之處罰將無法達成預12期目標爰將第二項條文配合修正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13犯罰之顯然就該條規定之圈利罪之犯罪類型立法者已明採結14果犯未遂犯除罪化之立場15五然確定終局裁判卻認違法為財產之移轉縱事後因違法而移轉無16效自不影響圖利罪之成立即只要有違法為財產之移轉縱行17為人之財產狀態因移轉財產行為被認定無效之故而未獲终局之靖益18或正向變動僅曾有形式上登記外觀仍得認合乎系爭條文規定之因19而獲得利益構成要件成立本罪實質上已大幅前置因而獲20得利益構成要件之判斷時點而使本罪之成立犯罪類型高度鄰近21於危險犯甚至觀择定终局裁判之評價重點尤其違法圖利罪22本在處罰以違法之方式圈利之行為確定终局裁判所持見解之適用23結果如不要求行為人终局獲益將幾形同處罰圈利或違法移轉之行為本身亦有使系爭條文規定之圖利罪罪質質變為行為2425犯之虡是球定终局裁判就系爭條文所持之見解不僅已與其立法26自的背道而馳亦已根本性地改變圃利罪之罪質犯罪類型應有牴27觸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罪刑法定主義法律保留原則之情事28六此外本件道路用地之交易於民事上本屬自始客觀不能之情形第丨2頁共20頁1但確定终局裁判卻於圖利罪屬結果犯之立場下仍認聲請人構成該2罪亦類然違反法秩序一致性另民法既亦屬刑法第21條第1項之3法令參附件8楊大器刑法總則釋論頁1491994年8月十九4版則依循民事法秩序所為之行為及其所產生之效果即應為刑事法秩序所尊重以落實法律秩序统一性防免法秩序内發生法律基本56償值之矛盾然確定终局裁判卻遽認民事法秩序上自始客觀碟定無7效之行為亦能合乎刑事上圖利罪結果犯之犯罪類型該當因8而獲得利益之構成要件而成立本罪不僅已舆刑法第21條第1項9規定之意旨背道而驰亦強加割裂法律秩序不利於法秩序之統一性10及一致性更使人民無從於事前審視預見其行為之適法性顯已違11背憲法上正義原則保陣人民基本權利之核心意旨況自租稅規避_之情形以觀如納稅者有前開情形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12138項之規定原則上稅捐稽徵機關亦至多僅能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而14不得另課予行政罰或逕認其交易無效更違論處以刑事罰是此應為15法秩序一致性之明證著例然確定终局裁判卻罔顧法秩序之統一16性忽略正義應是各法艟系共同之最高指導原則追求維護之償17格恣意認定民事上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之行為得舆刑事上圖利18罪因而獲得利益構成要件之認定脫鉤實已舆憲法上正義原則19保障人民權利之意相去甚遠並嚴重悖離人民之法感情益徵其違20憲情節之重大另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94號107年度台21上字第4684號刑事判決之意旨背信罪為結果犯以致生本人財產22之損害為要件此損害固應從經濟上角度為評價本人財產是否減少或23未能增加惟仍應遵循民商法上之規範以免逾越刑法之嫌抑性以24觀更可見確定终局裁判所持見解之不當25七綜上確定终局裁判遽然擴張解釋系爭條文規定之因而獲得利益26構成要件進而使圖利罪之罪質發生質變應已與權力分立原則罪27刑法定主義法律保留原則有所違背並且確定终局裁判駁回鼙請28人上訴所將形成之發監執行效果亦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陣第13頁共20頁1之人身自由等權利是其應受違憲宣告2三確定终局裁判逕維持更二審判決關於聲請人獲有利益聲請人為3幕後金主之判斷舆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有所違背並亦4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是應受違憲宣告5一按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指出無罪推定原則不僅禁止對6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就施予被告7類似刑罰之措施倘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8罰之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則該款規定即有牴觸無9罪推定原則武器平等原則或過度限制刑事被告之充分防禦權而違反10比例原則之虞揭示無罪推定原則之内涵亦顯示其於憲法上之11地位為貫徹窻法保陣人民權利本旨所必要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12釋理由書第654解釋理由書亦有此旨13二次按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提出之協同意見書闡14釋法治國之自主原則源於確認人有自主能力既然人人皆能自15主必然能控制自己之行為則僅於因自己之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法16益受害時方受處罰此乃刑事實體法上之罪責原則刑法第十二條17規定參照程序法上如不能證明被告有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法益18受害即不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即無罪推定原則換言之憲法19上之自主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上之第一層意義乃無罪推定原則無罪20推定原則復有雙層涵義其二證明被告有罪之證據必須無合理21可疑否則即應作有利被告之認定此即所謂罪疑有利被告原則22參附件9揭示罪疑唯輕原則應屬無罪推定原則之内涵而同為憲23法上法治國自主原則所包含24三查本件更二審判決雖有詳述不採鑑定報告所示46筆土地市價之原25因亦即因所涉46筆土地具有得作為容積移轉使用送出基地26之外觀故與鑑定報告設定之前提不符參附件2第33頁第5行至27第35頁第2行然於假設得供作容積移轉使用之系爭土地之價28格受專業第三人或機構合理並公正評估計算或證明前不具專業之第m頁1法院應不得恣意認定前開價格而反應使檢察官盡調査舉後之能事2或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為後據之調査竭力證明系爭土地於上3開條件下之公允償格倘仍未能就上開償格形成心證或定見則本於4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輊原則之要求在因而獲得利益之構成要5件事實認定上即應為對聲請人有利之聪定詎料更二審判決不僅6未使檢察官盡調査舉證之能事以證明上開價格甚至尚逕認定公告7現值得作為前開償格之計算標準實已舆罪疑唯輊原則無罪推定原8則及憲法第16條保陣訴松權之意旨有所違背而確定终局裁判對此9不察逋維持更二審判決就此之認定參附件1第13頁至第15頁10應亦同有悖於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憲法第16條保陣訴松11權意旨之情事12四次查更二審判決所指被告雖又辯稱我若與林廣達合作與望安13鄉公所人員串謀則以20餘億元即可標到本件土地標案何需再以14高達73億餘元去投梯然依系爭1026筆土地投標價格分析表其15中683筆土地係位於當地縣市較佳地區土地價值較高被告以公16告現值約16.3之價格投標幾近於望安鄉公所在截止投標後始訂定17之底價即16已有可疑而此等低價高標及高價低標之投18標方式一方面可藉由低價高楳在形式上拉高得標總償避免遭19其他投標者搶標只要嗣後選擇不移轉1低價高標之土地僅會被20沒收2000萬元之違約金損失輕微故該高標之償格並無實質意義21他方面可藉由選擇移轉高價低標之土地以低廉之成本取得高價22值之土地以擴大轉售差額之利潤此觀諸被告第1批選擇移轉如附表23所示之48筆土地均屬前述高價低標之土地即明而被告不選24擇移轉低價高楳土地之損失僅2000萬元與轉售高償低標25土地所獲得高連數億元償差之暴利明顯不成比例足見被告以7326億1893萬4000元標得系爭1026筆土地僅係為避免他人以更高27之出償得標並掩飾其暴利行為之障眼法而巳是以被告及其辯護28人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參附件2第24頁第30行至第第25頁第15頁共20頁1第23行不僅係以嗣後締約之特殊便利條件反推聲請人締約前之共2謀犯意全然忽略聲請人所提如締約前即有共謀犯意則何須以703餘億標售20餘億即能標得之系爭土地之答辯即更二審判決迴4避聲請人所提答辯而逕以締約時望安鄉公所所给予之不合理便利條5件反推聲請人事前即舆林廣達等人有犯意聯絡爾後再基於此等6錯誤前提認定聲請人既已知悉能獲有極度優渥之締約條件及地位7則自可高償低標低價高標挑肥揀瘦以低成本之違約金換取暴利8進而聲請人所提答辯即無理由本即有循環論證稻草人攻擊9等之違背論理法則情事及違背經驗法則情事亦先行預設聲請人締約10前巳舆林廣達等人存在犯意躑絡進而方能無所忌憚以高價標售系爭11土地並再以顯不合理之違約金放棄低價土地除已有先射箭再畫靶12之謬誤外更悖於罪疑唯輕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之意旨然確定终局13裁判卻對此不察遽維持更二審判決就此之認定參附件1第5頁至14第8頁應亦同有悖於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之情事而應15受違憲宜告16四本件裁判憲法審査之聲請具有憲法重要性亦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17所必要應合乎憲法訴訟法第61條規定之受理要件18一按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19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次按其立法理由指出為20避免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之案件影響21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效能進而排擠其他具憲法重要性之案件爰參22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於第一項明定憲法法23庭受理本節案件之標準24.二再按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25BVerfGG第93a條第2項規定憲法訴願應予受理一如其具26有憲法上的原則重要性二其將有助於貫徹第90條第1項所提及27的權利如憲法訴願人將因拒絕實體裁判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害時亦28同又按同法第90條第1項則規定任何人得主張其基本權第丨6頁共20頁1利或在基本法第20條第4項抵抗權第33條服公職權第2104條人身自由所規定之權利受公權力侵害向聯邦憲法法院3提起憲法訴願顯見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亦須合乎受理或接受4Annahmeverfahren之要件始得啟動審查程序及進行實體審查又5所謂受理要件參酌前開法律之意旨係指符合案件具有憲法上之6原則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推利所必要任一情形而言7三而所謂案件具有憲法上之原則重要性係要求憲法訴訟必須具有8憲法性質verfassungsrechtlicheNatu而非僅止於一般實定法律之9解釋或事實之問題倘人民提出者僅係一般法律上之損害即將被拒10於門外如對法律條文之疑義連結到憲法而憲法之方針將有助於對於11法律條文的解釋或適用之釐清於系爭案件中無法逕由憲法及憲法法12庭之判決或過往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獲致解答抑或因情事變遷而有13待司法院大法官重新解釋者參附件10BVerfGE9022附件1114BVerfGE96245皆應被認為具有憲法上之原則重要性而依憲法15訴訟法第61條第1項之規定受理之亦即如系爭憲法問題有被闡16明之必要且該闡明有超越個案之影響力即合乎憲法上原則重要17性之受理要件18四本件系爭條文規定之因而獲得利益構成要件究係以私法上之19財產秩序抑或公法上之財產秩序為準另究係以行為人之終局財產20狀態為準抑或如確定終局裁判所採以過渡財產狀態為準此外系21爭自治條例所受之函告無效究係自始無效抑或向後失效有所疑22義而此等疑義參酌上開伍----三之說明應得藉由憲法上23權力分立原則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正義原則罪刑法定主義之方24針加以解釋或釐清其適用疑慮是其疑義應有加以闡明之必要且該等闡明可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參2526照具有超越個案之影響力其自應具有憲法上原則重要性27五此外上開疑義自現行憲法過往司法院之憲法解釋及憲法法庭之28判決以觀亦無從直接獲得解答或闡釋是由此觀之其亦應具有憲第17頁共20頁1法上原則重要性而合乎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之受理要件2六再者所謂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推利所必要或適切於基本權利之3行使參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闡釋係指憲法訴訟人主張的基本4權利或準基本權利受侵害程度極為重大或對於憲法訴訟人已然存在5極端之手段其中極為重大之基本權利受侵害意指一個基本權利6的普遍忽視或有阻礙基本權利行使之情形進一步言之主張的基本7權利侵害係由於嚴重誤判基本推利保護之法益或輕忽基本權利保護8之法地位或極度違反法治國的基本原則所致參附件10BVerfGE99022附件11BVerfGE96245七本件確定終局裁判逕以又此不法利益既指一切使圖利對象增加1011財產經濟價值者尚與民事上或公法上是否合法取得所有權俱不相12干尤其違法圖利罪本在處罰以違法之方式圖利之行為倘認因違法13致締結之民事契約無效即無從圖得不法之利益而不成立犯罪則本14罪豈非形同具文故而違法為財產之移轉縱事後因違法而移轉無15效自不影響圖利罪之成立擴充系爭條文之構成要件内涵擴張16刑罰權之範疇疏未考董聲請人如因前開刑罰權之恣意擴張而遭敬回17上訴將受長期自由刑及褫奪公權之嚴属懲罰忽略其依憲法第8條18第1項第130條規定之意旨應享有人身自由參政權之保陣隻19字未提聲請人應享有之基本權利實嚴重忽視侵害聲請人之基本權20利且聲請人之基本權利受侵害程度極為重大已侵害特殊憲法意21義故就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査應合乎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規22定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之受理要件並且確定終局裁23判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之情形亦係立基於上開嚴重違反權力分立原24則法律保留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及法秩序統一性一致性等法治25國原則之錯誤論斷所致是以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乎窻法訴訟26法第61條第1項規定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之受理要件27甚明28八綜此本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如上所述應具有憲法上之原則重第18頁共20頁1要性且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故應合乎憲法訴訟法第612條第1項規定之受理要件3陸本件裁判憲法審査之聲請應同時具有為暫時處分裁定之必要故向4憲法法庭聲請為暫時處分暫停發監執行裁定5一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6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78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910二本件確定終局裁判驳回聲請人上訴後聲請人即將以82歲高齡被發11監執行捌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肆年而此已涉及人民之基本權利12並有侵害人身自由參政權之情形何況確定终局裁判亦有違背罪刑13法定主義權力分立原則及法秩序統一性一致性等之違憲情事14則自非當然無理由之案件比較作成與不作成停止發監執行拥年有15期徒刑被奪公權肆年措施之暫時處分可以知悉若於憲法法庭判16決作成前作成暫時處分縱因暫時處分延後該措施之施行亦不致發17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事但若不作成暫時處分縱日後宣告確定终局18裁判違憲而應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亦難以完全回復至侵害前之情19形故比較前述利弊實應作成暫時處分20三為此聲請人爰聲請憲法法庭作成准許停止發監執行捌年有期徒21刑被奪公權肆年措施之暫時處分裁定避免人民基本權利遭受急22迫性且難以回復之重大不利益以確實達到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目23的24柒綜上確定终局裁判有如上之抵觸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罪刑法定主25義及法律保留原則之情形應受違憲之宣告並應作成如應受判決事26項之聲明之判決以及准予作成暫時處分之裁定是所企盼無任感27禱附訴訟代理人委任書正本第丨9頁共20頁捌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均為影本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附件1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刑事判決卜16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號附件217-58頁刑事判決蔡宗珍地方自治監督與自治法規監督月旦法學附件359-62頁雜誌第134期2006年6月第166-167頁蔡宗珍地方法規之形成與效力之研究月旦法學附件463-66頁雜誌第133期2006年5月第175-177頁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第423-425頁2004年附件567-68頁6月三版詹鎮榮論地方法規之位階效力一地方制度法第三附件669-70頁十條中央法破地方法之辨正成大法學第12期2006年12月第46頁陳敏行政法總論第120-121頁2011年9月7附件771-74頁版楊大器刑法總則釋論頁1491994年8月十附件875-76頁九版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提出之協同附件977-78頁意見書第8頁附件10BVerfGE9022.79-82頁附件11BVerfGE96245.83-87頁此致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1年1一月8曰具狀人即聲請人撰狀人即代理人第20頁共20頁","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17086,"doc_id":348432,"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藍重豐1120331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補充聲請書_O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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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法遂收文正本11206憲A字第號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補充聲請書案號m年度憲民字第3913號.聲請人藍重豐電話傳真無電子郵件無送達代收人林石猛律師送達處所802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14樓之2訴訟代理人林石猛律師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14樓張宗琦律師之2電話077228999林楷律師傳真077221160電子郵件shihmen.lin@msa.hinet.net1聲請線上查詢案件進度陳報E-Mail以一組為限如下2E-Mailshihmen.lin@msa.hinet.net3為補充聲請事茲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之下列事4項補充理由如下5補充事項6本件聲請人之行為係根據行為時有效之政府標案所為之合法投標行為7縱行為當時望安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内土地管理自治條例下稱第二8版土地管理自治條例嗣後遭函告無效亦不影響本件標案於其行為時之9合法性是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顯有違誤致嚴重侵害人身自由違背10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應受違憲宣告11補充理由1一按行政院基於中央監督機關的立場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2規定函告直轄市議會所通過的自治條例無效係自治監督機關針對地3方自治圑體之特定對象就其議決通過的自治條例有無牴觸憲法法4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的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使自治條例5無效之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決定應屬行政處分無誤且屬對地方自6治團體自治立法權限予以限制的負擔處分參附件12選刊於司7法院公報第64卷第10期2022.10頁117-118之最高行政法院1118年度抗字第6號裁判要旨即認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所規定之9函告無效係屬自治監督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一定法律效10果的行政決定為負擔行政處分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11普通行政處分的一種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之規定須通12知相對人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始對外發生效力地方制度法第3013條並未明定經函告無效之自治條例得溯及失效至於行政14程序法第118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15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16其效力之日期該條規定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行政處分得溯17及失效的適用對象係以違法之行政處分經撤銷為前提而函IS告無效的對象則是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條例自治條例係屬抽象法19規並非就具體特定事件所為的行政決定因而法規之函告無效20並無該條文適用之餘地學界也向認地方自治條例經函告無效21與憲法法庭宣告法令違憲一樣均係往後失其效力且依行政程22序法第U0條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23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亦即負擔處分一旦對外通24知就發生法律上之規制效力未經權責機關依職權予以廢棄即享25有形式上的存續力及拘束力參憲法第80條明示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26判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第1項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27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第2項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28第2頁共5頁1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宣示行政法院對行政處分之判斷具有優越2性則行政處分一旦發生形式上之碟定力與拘束力普通法院亦應同3受拘束此為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誡命所在亦為4蕙法上權力分立基本原則當然之解釋另參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5字第925號判決本件經聲請人以73億餘元投標於101年6月625日決標之系爭標案其所依據之第二版土地管理自治條例係於7同年8月31日始由澎湖縣政府函告無效而該函告無效8之行政決定係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負擔行政處分並自踐行9通知程序後始對外生效已如前述則於聲請人投標及澎湖縣望安鄉10公所決標時該鄉公所所為之招標案係依當時合法有效之第二版11土地管理自治條例所為而屬依法令之行政行為按現行政府採購12法就政府採購案件係採雙階理論於招標審標決標階段係屬公權13力行政行為履約驗收階段則屬民事法律關係凡此參諸政府採購法14第83條明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即明依刑法第21條第1項15之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聲請人係參與投標的三名民眾之16一其就系爭標案所為的投標行為同屬依法令之行為而具有阻卻17違法之具體事由尤其是本件刑案前經檢察官兩次不起訴嗣經命18令起訴而繫屬法院並判決確定檢察官自始未曾認定議決通過系爭第19二版土地管理自治條例之任何一位望安鄉鄉代會的代表與經判刑確20定之鄉公所其他公務員彼此間具有涉犯貪污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21擔乃純係因第二版土地管理自治條例於決標後被澎湖縣政府函告22無效再由檢察官追訴相關行政人員之刑責而牽連聲請人致聲請23人含冤判刑確定實則聲請人參與投標之行為係依法令之行為具24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而不罰始為的論蓋在法秩序統一性一致性25的要求下正義就是各法體系共同的最高指導原則追求的價值如26一行為依民事法律認為合法有效依刑事法審判卻認構成犯罪按27刑法第21條第1項所謂法令係兼指法律及命令而言法律28謂立法院通過而經總統公布施行者不問為公法或私法均屬之參聲第3頁共5頁1請書附件8之揚大器刑法總則釋論19版83.8頁149或行2政機關為公權力之行使時被認定有法規依據而合法有效參行政程序3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在刑事法4卻又另為構成不法的認定凡此兩種情形均顯然有違法秩序的統一性5與法律的正義倘若司法審判未注意及此遽將在民事或行政法領6域係屬合法有效之行為判定為刑事不法並予以嚴懲無疑地明顯悖7離司法正義與人民的法感情對人權是莫名的傷害8二政府採購之招標行為係屬公權力行政的一環已如前述聲請人投9標時相信政府機關依法令所為的標案予以投標其信賴基礎為行為10時有效之標案參釋字第525號第529號解釋認行政行為得作為11人民的信賴基礎系爭標案在外抚上具備公文書之程式參刑事訴訟12法第39條行政程序法第96條依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13行政訴訟法第176條等規定於民事及行政訴訟均得推定為真正14並有刑法第213條偽造文書之罪責之擔保則人民信賴政府的公權力15行政作為而予以投標又何罪之有檢察官與確定判決認聲請人與望16安鄉公所經判決確定之相關公務員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形同要17求聲請人於投標前具有審查行政行為或自治條例是否合法有效之專18業知識或義務顯然違反期待可能性及法律保留原則而欠缺可歸責19性按期待可能原則乃人民對公眾事務負擔義務的界限參吳庚盛20子龍合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16版頁5521三綜上聲請人於101年6月間就系爭標案之投標行為具有阻卻違法22與欠缺可歸責性彰彰甚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上認事用法之顯然違23誤而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致嚴24重侵害人身自由應受違憲之宣告並作成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25判決以及准予作成暫時處分之裁定以保人權是所至盼無任感26禱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均為影本第4頁共頁備往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選刊於司法院公報第64卷第10期2022.10頁117附件121-2頁以下之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6號裁判要旨此致憲法法庭公鑒國1123曰中華民具狀人即聲請人藍重豐撰狀人即代理人張宗琦第5頁共5頁","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17087,"doc_id":348432,"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藍重豐1120410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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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ichtsgesetz-BVerfGG第93a條第2項規15定憲法訴願應予受理一如其具有蕙法上的原則重要性二16其將有助於貫徹第90條第1項所提及的權利如憲法訴願人將因拒絕17實體裁判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害時亦同又按同法第90條第1項則18規定任何人得主張其基本權利或在基本法第20條第4項抵抗19權第33條服公職權第104條人身自由所規定之權利受20公權力侵害向聯邦蕙法法院提起憲法訴願顯見裁判憲法審查21之聲請亦須合乎受理或接受Annahmeverfahren之要件始得啟22動審查程序及進行實體審查又所謂受理要件參酌前開法律之意23旨係指符合案件具有憲法上之原則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24本權利所必要任一情形而言25三而所謂案件具有憲法上之原則重要性係要求憲法訴訟必須26具有蕙法性質verfassungsrechtlicheNatur而非僅止於一般實27定法律之解釋或事實之問題倘人民提出者僅係一般法律上之損害71即將被拒於門外如對法律條文之疑義連結到憲法而憲法之方針將有2助於對於法律條文的解釋或適用之釐清於系爭案件中無法逕由憲法3及憲法法庭之判決或過往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獲致解答抑或因情事4變遷而有待句法院大法官重新解釋者BVerfGE9022BVerfGE596245皆應被認為具有憲法上之原則重要性而依憲法訴訟法第661條第1項之規定受理之亦即如系爭憲法問題有被闡明之必要7且該闡明有超越個案之影響力即合乎憲法上原則重要性之受理8要件9四本件審理庭因證據與證人及鑑定人筆錄眾多而將本應實質逐10筆進行提示證據筆錄之踐行宣讀告以要旨程序違法簡略在極短u時間内改以批量海量提示予被告及其辯護人且就不利於被告之證人12偵訊筆錄未給予行使證人詰問權之機會致使侵害被告憲法第十六13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14不得審問處罰對人民身體自由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權利看似15為單一案件然此類似情事絕非單一若不對此人民基本權利之保16障以憲法法庭之裁判加以闡明並予以保障而約束各級法院各級17法院對此類似繁雜證據資料之案件亦將持續以此簡略提示實質18未提示對於關鍵不利被告之證據最後事實審終局認定前不給予最19後申辯機會之方式侵害人民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權2利故憲法法庭對此加以裁判及H明具有超越個案之影響力其自21應具有憲法上原則重要性22五此外上開疑義自現行憲法過往司法院之憲法解釋及憲法法23庭之判決以觀亦無從直接獲得解答或闡釋是由此觀之其亦應具24有憲法上原則重要性而合乎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之受理25要件26六再者所謂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或適切於基本權27利之行使參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闡釋係指憲法訴訟人主張的81基本權利或準基本權利受侵害程度極為重大或對於憲法訴訟人已然2存在極端之手段其中極為重大之基本權利受侵害意指一個基本3權利的普遍忽視或有阻礙基本權利行使之情形進一步言之主張的基本權利侵害係由於嚴重誤判基本權利保護之法益或輕忽基本權利45保護之法地位或極度違反法治國的基本原則所致BVerfGE90622BVerfGE962457七本件確定終局裁判及最後事實審裁判以簡略提示實質未提8示對於關鍵不利被告之證據最後事實審終局認定前不給予最後申辯機會之方式對於證人游世一偵訊筆錄證詞之採認藉以具體認定910被告與另案共犯林廣達係有意思聯絡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使被告遭11裁判長期自由刑及奪公權之嚴厲懲罰忽略其依憲法第8條第1項12第130條規定之意旨應享有人身自由參政權之保障隻字未提聲13請人應享有之基本權利實嚴重忽視侵害聲請人之基本權利且聲14請人之基本權利受侵害程度極為重大已侵害特殊憲法意義故就此15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合乎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規定為貫徹聲16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之受理要件是以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17乎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規定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之18受理要件甚明19八綜此本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如上所述應具有憲法上之原20則重要性且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故應合乎憲法訴訟法第2161條第1項規定之受理要件2223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内容備註1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刑事判決影本壹份2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號刑事判決影本壹份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號111年2月17日之審理筆錄影本壹份1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23此致4憲法法庭公鑒56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7具狀人藍重豐_8撰狀人10","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17088,"doc_id":348432,"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藍重豐1120420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補充聲請書_O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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