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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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憲民字第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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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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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27號
受理日期
2023-03-15
聲請人
李珍妮
案由
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20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 310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李珍妮1120206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0年度憲二字第247號(朱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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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謂之正當而具有適當性二最小侵害原則其意指所採取之手段能達成目的且無其他具有相同效力而不限制基本權之更佳手段時始可謂其侵害最小而具有必要性申言之於適當性原則獲肯定時在達成立法目的有各項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少之手段其手段始具有必要性亦稱為必要性原則三比例性原則其意指欲達成一定目的所採取手段之限制程度不得與達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亦即必須符合一定比例關係始可申言之其立法手段固可達成立法目的惟其法益權衡結果仍不可給予人民過度之負擔造成人民槿利過量之損失依據適當性原則之要求國家第9頁共34頁刑罰權之行使應限於必要之干預能以其他手段而達成目的時則應放棄刑罰此由於刑法係以刑罰為其反應手段屬於規範社會共同生活秩序之最後手段若以其他手段亦能有效防止不法行為時不應使用刑罰手段惟在以其他手段未能有效防止不法行為時始得使用刑罰此謂之刑罰之最後手段性在符合適當性原則時立法者對於數手段之選擇仍須符合最小侵害原則及比例性原則既不能以立法形成自由為詞而選擇侵害較大之手段當其選擇該手段後亦不能以立法形成自由為由而使規定嚴苛以致形成對人民權利之過量侵害使其目的與限制程序不成比例再者法律係社會規範之一刑罰僅係多種社會控制手段之一而已並非唯一手段且係輔助手段屬於治標而已因此刑罰具有輔助性是為刑罰之謙抑原則欲收預防犯罪之效果必須廣為運用刑罰以外之制度即教育道德宗教緩刑假釋保護管束或其他各種保安處分始為周全若其他社會控制手段不施未能防範犯罪於未然反而藉由擴張刑罰之立法欲求遏止犯罪使得原本針對犯罪後始加以處罰之刑罰手段由於誇大其預防功能而將之前移至犯罪前即加以處罰使得被告一有行為之危險時即要受罰實與行為刑法原則相違準此前述最小侵害原則要求立法者追求任何合憲之目的均應採取最小限制人權之手段故在多種可以達到制裁匡正行為人誹謗行為之立法手段中例如民事行政責任之規制與制裁已足達成相同之目的實第10頁共34頁無須以刑事制裁之自由刑為手段強使剝奪人民言論之自由因此諉謗罪立法明顯違背刑罰最後手段性謙抑性格註刑法謙抑性者亦即不法行為之構成須具有不法罪責與應刑箚性等三個本質要素亦即須兼具1不法行為所破壞法益之價值與程度2不法行為對於行為客體侵害之危險性行為人在良知上之可譴責性4刑罰之無可避免性等而為綜合判斷而其自由刑亦非最小侵害之方法遠背比例原則故為違憲之立法實有除罪化之必要參見陳志龍教授著法益輿刑事立法自版七十九年初版陳志祥法官論罪刑相當原則及釋憲聲請書等及大法官釋字第651號解釋文立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並認施以刑罰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雖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個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而與蕙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無違意旨六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司法院釋字第364號第407號解釋理由書明言之保障言論者以最有效之語言表意原本就是言論自由的核心範圍而語言文字之選用本來除了客觀意思之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的成分在内特別是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r按憲法笫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其目的在於保障意見第11頁共34頁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均為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司法院釋字第414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其所限制者雖係對於他人為謾罵或其他贬損他人的言論個人意見或情感的表達但其終究為言論之一種自應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刑法制裁誹謗罪係以刑罰制裁誹謗言論縮減言論自由民法制裁侵權行為則是以損害賠償及其他適當處分制裁妨害名譽權言論的方式縮減言論自由兩者在憲法的評價上除了責任輕重有別自由刑罰金刑vs.金錢賠償登報道歉之外最大的差異在於刑罰提供了公權力發動刑法追究言論責任的機會政府人員發動刑罰箝制批評政府的言論足以形成民事賠償所無的寒蟬效應乃是刑法與民法限制言論應受不同密度的違憲審查之主要理由七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然妨害名譽罪章保護的法益是否為名譽權似有疑義如後述是否屬於重大且急迫之公共利益尚非無疑且其所採取之手段係國家刑罰制裁刑罰種類包含剝奪人身自由之拘役在内並非侵害最小的手段恐有第12頁共34頁過重之嫌原先以刑罰作為保護人民名譽之手段是否能達其目的而屬最小侵害之手段與目的間之緊密關聯性均非無疑刑罰具有最後手段性不應該輕易重用刑罰解決人際紛爭司法改苯國是會議第五分組亦建議17妨害名譽等微罪應除罪化且行為人口出惡言涉及個人習慣教育問題以嚴厲的刑罰制裁其必要性似有討論空間人際互動過程的不尊重言行可能出於迥異目的有時是純粹羞辱侮蔑他人也有出於實現政治及社經主張的需求從言論自由的保護看來兩種情況應該獲得不同程度的法律評價但差異性的言論保障需求並未落實在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的條文中衡量刑法妨害名譽罪章所欲達成的目的是否大於對於基本權的侵害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第3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之效力西元2011年7月人權事務委員會針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0條作成第34號一般性意見其中47段涉及毁謗立法原則明確指出締約國應考量對誹謗行為免除刑事處罰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只應支援在最嚴重案件中適用刑法監禁按指自由刑絕不是適當的處罰基此刑法妨害名譽罪以拘役刑有期徒刑等處罰言論行為並不符合兩公約之精神及内容二原確定判決在適用刑法妨害名譽罪章未予無罪判決亦與憲法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謙抑性格重大相違詳如下述第13頁共34頁一聲請人所涉及案件在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1號刑事判決係以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與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其區別在於如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之事項應成立誹謗罪倘僅係漫然指罵並未指涉具體事實應論以公然侮辱亦即誹謗與公然侮辱雖均足以損害他人名譽倘行為人未指摘特定事實而公然侮辱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屬公然侮辱如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内容則屬誹謗又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以公然為要件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情形而言查被告所為其中小三劈腿多男等言論實已具體指摘足以毁損告訴人名譽之事件内容其又稱告訴人真是購物台的活招牌自屬公然謾罵輕蔑之貶抑言語且傳述内容為特定之多數人所得見聞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同時判處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然而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20號刑事判決卻又改以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毁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如係抽象的公然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經查被告於系爭圖文上使用介入別人感情的小三還真的劈腿多男真是購物台的活招牌之文字内容自整體觀察係具體指摘告訴第I4頁共34頁人為小三劈腿多男並以嘲諷之語氣稱告訴人之行為足以作為購物台的活招牌非僅抽象之公然為謾罵或嘲弄而未指摘具體事實且已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堪以認定又如僅就真是購物台的活招牌之文句單獨觀之可能用於褒獎亦可能用於貶損故該語詞並非可認為單純之謾罵或嘲弄而係與前面内容合併觀之始生贬損告訴人名譽之結果故該内容以整體觀察係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具體事實非單純之謾罵或嘲弄故應整體認定被告所係為誹謗而非侮辱原審及起訴書認定被告另構成公然侮辱云云容有誤會認定聲請人係僅涉及誹謗罪顯然實務將某一言論之内容究係陳述事實或表達意見嚴格區分係有疑義存在亦即在許多灰色地帶的邊際案件上事實意見本難涇渭分別故要嚴格區分事實與意見本為不可能任務是刑法妨害名譽罪章在現行實務適用上顯已違反明確性原則二意即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規定將散布於眾定為意圖之内容判斷標準為是否具有損毁他人名譽之危險然而缺少對毀損他人名譽的客觀化標準誹謗罪的認定上轉由認定者主觀判斷是否具有足以毀損名譽之危險存在而流於以下兩點的雙重主觀認定散布於眾意圖的認定幾乎成為主觀判斷的形式是否足以損毀他人名譽單純僅對於指述事實本身做判斷以認定其是否具有損毁他人名譽之危險此種認定關係欠缺客觀化的標準認定上變成時而寬鬆時而嚴格的情形其次誹謗罪欠第丨5頁共34頁缺對言論傳送媒介方式的明確規定例如在不同時間點每次僅向單一個人口頭或書面傳達某訊息是否屬於具有散布於眾之主觀心態抑或必需是同一時間點向多數人傳達某訊息始具備散布於眾之主觀心態二指摘或傳述足以毁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此要件是指言論的核心事項涉及他人名譽抑或是整體言論涉及他人名譽或者可割裂式的看待即一句話是否毀損到他人名譽要從這句話傳達的主旨來判斷還是要看整句話的内容會不會造成當事人名譽受損抑或是從這句話中擷取某個片段而認定名譽受損凡此均有違反憲法基本要求之明確性原則之疑慮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依蕙法第8條之规定國家公權力對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若涉及嚴重拘東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之法律規定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理由書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目前實務被認定為構成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的言論包羅萬象有範圍過廣之疑慮不涉及事實判斷的侮辱言行到達何種程度才算侵害名譽其與人民表示負面評價的表意自由又將如何區隔其法律效果部分渉及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刑罰係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應以嚴格標準要求規定明確方能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刑罰謙抑性原則三次查原確定判決係略以系爭圖文有張貼於被告所使第共34頁用之臉書名稱李晨頤帳號且被告辯稱系爭圖文是吳自行貼文云云不足採信等情均如前述參以被告因認告訴人介入其與前男友陳友亮而有所不滿乙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109年度他字第8519號卷第58至59頁並與證人黃聰儀於偵查告訴人於原審之證述相符109年度他字第8519號卷第245頁原審卷第315頁足認於臉書名稱李晨頤動態消息張貼系爭圖文之人為被告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毁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如係抽象的公然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經查被告於系爭圖文上使用介入別人感情的小三還真的劈腿多男真是購物台的活招牌之文字内容自整體觀察係具體指摘告訴人為小三劈腿多男並以嘲諷之語氣稱告訴人之行為足以作為購物台的活招牌非僅抽象之公然為謾罵或嘲弄而未指摘具體事實且已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堪以認定經查證人陳友亮於原審證稱與告訴人交往時已無和被告交往告訴人於交往時亦無何他人交往等語原審卷第479頁被告所稱告訴人為小三劈腿多人等被告均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亦未於偵審過程中提及其有為任何查證行為被告於無任何證據之情形下亦未加以查證即為系爭圖文之張贴而該内容亦僅係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參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有誹謗之犯意甚明認定聲請人構成犯罪第7貝共34頁四惟查該案告訴人所提出之系爭圖文並非出自臉書及告訴人及陳俊融手機内容為複製檔非無變造之可能及聲請人於該案中聲請傳唤證人吳美鈐待證事實為證人吳美鈴於偵查中曾證述告訴人所提供之系爭圖文均不曾出現在ViVaTV電視之官網網站上足證證人廖其芳陳俊融林立甄古瀞涵均為偽證另聲請將整個案件之告證交由第三方鑑定單位鑑定系爭圖文是否為人為變造是否為被告張貼等與聲請人利益有重要事項原審均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未予調查故上述證據依法本無證據能力原確定判決卻仍據此認定聲請人構成犯罪業已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應依證據來認定之要求五再參照下述類案之判決要旨A.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56號刑事判決要旨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月琴與案外人劉遠聲有婚姻關係因不滿案外人劉遠聲與告訴人羅燕珠發生婚外情竟基於侮辱告訴人羅燕珠之犯意於民國101年8月12曰2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北投捷運機廠第is頁共34頁告訴人羅燕珠工作地點清潔人員報到時公然辱罵告訴人羅燕珠不要臉賤人幹你娘宵查某使告訴人羅燕珠受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實以資審認始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再者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意旨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另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而就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例如公然在媒體上以毫無根據之想像指摘某政府官員與財圑掛勾旋即對該官員以髒話三字經為抽象謾罵然而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内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除應認為不成立誹謗罪更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84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25569號不起訴處分書三檢察官認被告涉有公然侮辱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羅燕珠之指述及證人何婕瑀郭守志之證述北投車場工作日誌等為其要論斷之依據訊據被告坦認伊因其夫即案外人劉遠聲與告訴人羅燕珠發生婚外情為此確曾至捷運北投機廠找告訴人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是101年8月11曰去的伊不認識羅燕珠的長相沒找到她就走了等語四本院查一被告於上揭時日對於告訴人為上揭言語之事實為證人即告訴人羅燕珠證人何婕瑀郭守志於警詢偵查乍證述在卷詳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20頁共34頁102年度偵字第1933號卷下稱偵卷第11至13頁第73至75頁第90至91頁第99至101頁並有北投車場工作日誌在卷可查詳見偵卷第132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二本案厥應審酌者乃被告所為是否為侮辱之言論被告有無侮辱之故意按是否構成侮辱之言論尚非可一概而論而應斟酌被告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情狀是否基於具體事實之陳述或即便非真實惟仍非真正惡意之陳述或對於具體事實或無具體事實之抽象的合理的評論綜合判斷之合先敘明本件被告之配偶劉遠聲自承其與告訴人羅燕珠有通姦之事實詳見偵卷第1592頁參以告訴人羅燕珠所陳刑事告訴狀詳見偵卷第20至27頁告訴人與被告夫妻於101年7月間發生齟齬之前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與案外人劉遠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於101年5月至6月間每日密集聯繫之頻率顯已逾一般常情此有被告提出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通話明細1份可考詳見偵卷第40頁是身為案外人劉遠聲配偶之被告縱有指稱告訴人不要臉賤人幹你娘肖查某等語此亦係被告就上開告訴人與其配偶通姦之事實為基礎所提出之主觀且輿事實有關之意見或評論非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其所為負面評價用語雖讓告訴人感到不快但究非杜撰子虛烏有之事或毫無意義的謾罵且最有效之語言表意原本就是言論自由的核心範圍而語言文字之選用本來除了客觀意思之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的成分在内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i以發洩情緒無異於強令行為人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另滋生毁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的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是被告所說不要臉賤人幹你娘肖查某i等語告訴人聽來覺得刺耳不悦當可理解正如告訴人與被告之夫過從甚密侵犯被告家庭領域之行為被告亦同感不適係相同道理被告在言語上確失風度惟尚難以被告有此等言詞即認有侮辱真實惡意之意圖三再者檢察官認為被告貴罵告訴人不要臉賤人幹你娘肖查某I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惟檢察官於本案並未證明告訴人之行為於社會上不應為此評價蓋名譽是一種外部社會的評價法律所保障的名譽法益應為不被他人以虛偽言論毀損的社會評價亦即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不實事實抹黑的權利卻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名譽本即構築在事實之上是以陳述真實之事的言論尚不該當侵害名譽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若說真實言論會毀損名譽應該祇能解釋成上述所謂的名譽感情内部名譽而這種名譽感情充其量祇是個人擁有較佳聲譽的主觀願望的反射利益並無理由當然成為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刑法保護的法益綜觀卷證檢察官均未指出如何證明告訴人及其行為應享有良好評價之名聲亦未證明被告所為有何侵害告訴人名譽之處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未能證明被告口出前揭言詞時是否確有真實惡意之意圖而被告對於告訴人所為上揭言論主觀上屬非惡意之個人意見表達被告並無毁損其名譽之故意至多僅係對於告訴人與其配偶即案外人劉遠聲往來行為之評論國家刑罰權在於被告的行為究竟是否具社會非難性而應受處罰並教化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立場本院確信無法證明被告有公訴檢察官所指犯行此外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檢察官所指犯行不能證明被告有罪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以示審慎B.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905號刑事判決陪席法官錢建榮之不同意見書一個心智正常之人是不會莫名其妙的對他人口出不要臉之語這一定有其背後的恩怨脈絡即使是兩個陌生人在公開場合互罵也一定事出有因正如合議庭所認定的被告與告訴人間早在一0三年六七月間因為告訴人郭志剛不滿被告將二人共同參與的社運組織所共同出資購買的旗幟帽子等物搬遷及被告在社群網站臉書指摘告訴人為共產黨等事曾對被告提出告訴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續行偵查中換言之被告尚因為告訴人之另案提告而陷於官司困擾糾葛中被告對告訴人早積蓄不滿的情緒可想而知而依據原審勘驗且合議庭認定屬實的由告訴人自行提供給檢察官提出之現場錄影光碟顯示顯然是告訴人自行走近被告並主動先向被告稱傳票收到沒有收到沒有快了吼被告回以我又沒怎樣告訴人仍追問沒有怎樣你們有證據嗎提證據啊到法官那邊去講啦告訴人並邊錄影邊朝前進一段路後復又轉身走向正在講電話的被告並向被告再稱你承認不承認證據拿出來啦你承認好幾次了此時被告才終於忍不住回稱不要臉而此舉顯然正中告訴人下懷告訴人回以不要臉咧你在照了吼我可以告你加重誹謗公然侮辱喔依上述過程觀之顯然是告訴人以先前提告之刑案挑釁被告並譏諷被告没有證據等情當被告不理睬告訴人告訴人尚不放棄一再以此試圖激怒被告或許是個人修養更或是早就對告訴人的前案提告不滿因為從被告的角度一定覺得告訴人對其亂告造成其疲於奔命生活失序告訴人還來主動挑釁誰知這就是告訴人的計謀且果然奏效被告此時將新仇舊恨一併發洩指稱告訴人不要臉正是真切表現其内心對於告訴人不滿感受的典型反應一個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案件告訴人仍不罷休今曰還要來譏諷被告沒有證據從自認冤枉的被告角度而言告訴人不就是一位利用國家公權力偵查權對被告打壓窮追猛打的無理之人被告即使帶著情緒誰能不帶情緒咒罵告訴人不要臉有何以刑罰禁止的道理這難道不是國家再次以公權力而且是刑罰權對於說真話但不好聽的人民的過度侵害六檢察官認為被告貴罵告訴人不要臉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惟檢察官如認為告訴人不應受到上述之評價應先證明告訴人及其就被告不起訴處分仍提起再議非要告到底之行為於社會上不第24頁共34頁應為此評價如前所述名譽是一種外部社會的評價法律所保障的名譽法益就應該是不被他人以虛偽言論毀損的社會評價也就是說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不實事實抹黑的權利卻没有欺世盜名的權利C桃園地院106年易字第714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口出的言詞話語即使不中聽不適當甚或粗俗不雅但客觀上是否足以貶損他人評價必須依一般社會通念審查探究此言詞的通常意涵行為人所用語氣連接的前後文句語意行為當下所處背景情境等項加以判斷而行為人有無侮辱的犯意除了須考量此言詞在整體對話脈絡下所表現的意義外也應參酌行為人的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語言與被害人間的關係等綜合觀察不應僅以隻字片語而斷章取義如果行為人僅是在一時氣憤下口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的言語本意並非在於侮辱1且對他人在社會上人格的評價並未產生減損即不應以公然侮辱罪的刑責加以處罰3.況且語言詞彙的表現攸關每個人的教養程度固然希望社會上每個人能舉止言行有禮但這是要在教育範圍内籍由文學語言學美學等的陶冶以及在日常生活中透過言行教化的引導才是避免一般人使用粗俗用語的根本之道不應處處寄望以刑罰的處罰來達到遏止的目的刑法具有強烈的制裁效果刑法的發動必須以適合處罰值得處罰的違法行為為限所以刑法上所要求的違法性是所謂可罰的違法性也就是刑法有謙抑性或稱最後手段性因此刑法上的違法性就是具有直接處罰程序的第乃頁共34貞違法性也就是做為犯罪應科處刑罰的違法性在質的方面必須是適合刑罰的制裁在量的方面也必須達到值得處罰的一定程度以上才屬於違法換句話說就是行為人行為是否具有可罰的遠法性1應綜合考量被害法益輕重與行為遠反社會規範程度如果遑反整體秩序程度相當輕微則應該否定具有刑法遠法性而認為不構成犯罪承此依照上開判決要旨及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檢察官既未舉證證明該案告訴人不應受介入別人感情的小三還真的劈腿多男真是購物台的活招牌之評價復考量聲請人兩造間糾紛發生之背景事實及緣由其當時心情顯可合理推定本件聲請人於發表系爭言論時用語雖可能過重令告訴人產生不悅然其主觀上絕非係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要屬無疑且一般社會上具健全智識之人亦不會僅因上述言論即對告訴人產生任何負面印象反倒是說出不雅言詞的聲請人可能遭受社會評價為品行不良而有人格贬損是聲請人既僅係就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内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依法不僅不得認係成立誹謗罪更不得認係其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本屬當然更何況本件檢察官或告訴人自始根本沒依舉證責任規定提出反證證明聲請人所述非真原審判決即認聲請人發表系爭言論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章適用法律顯然違背憲法對人民言論自由之保障係屬無效違憲侵害聲請人基本人權之判決本件聲請人依法應係無罪六復參照釋字第791號惟基於刑罰之一般預防犯罪功能國家固得就特定行為為違法評價並採取刑罰手段予以制裁以收遏阻之效然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遠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槿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婚姻制度固具有各種社會功能而為憲法所肯認與維護惟如前述婚姻制度之社會功能已逐漸相對化且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之婚姻自由包括個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其婚姻關係如配偶間親密關係經濟關係生活方式等之權利日益受到重視又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而有通姦行為固已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守之忠誠義務並有害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故國家是否有必要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尚非無疑32系爭規定一雖尚非完全無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但其透過刑事處罰嚇阻通姦行為得以實現之公益尚屬不大反之系爭規定一作為刑罰規範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且其追訴審判程序亦必然干預人民之隱私按個人之性自主權與其人格自由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系爭規定一處罰通姦及相姦行為直接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範圍之程度堪認嚴重再者通姦及相姦行為多發生於個人之私密空間内不具公開性其發現追訴審判過程必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頜域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致國家公櫂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之領域而嚴重干預個人之隱私本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參照是系爭規定一對行為人性自主權隱私之干預程度及所致之不利益整體而言實屬重大況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之通姦配偶雖不無懲罰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配偶之作用然因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反而可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是系爭規定一之限制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亦已將通矣罪除罪同時於民事部分相對應亦有諸多判決略以綜合上開婚姻與家庭之憲法規範變遷婚姻定義與内涵之轉變涉及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之角色定位對於性價值觀之變遷可知我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不再強調婚姻之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包含性行為之自主決定及其他精神層面之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是以在前述蕙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故自不應承認以性與感情精神行為等親密關係之獨占使用權作為核心之配偶權概念更不應承認此為婚姻自由所涵蓋之憲法上權利8況性感情精神行為之獨占不能肉體或精神出轨不能對他人以口頭或行動表達愛意實際上係控制配偶内在思想之精神活動對外與個人人格第28頁共34頁發展密切相關之表意行為以及與個人人格人性尊嚴密切相關之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分別涉及他方配偶受憲法絕對保障之思想自由受憲法第11條高度保障之言論自由主觀意見表達及憲法第22條之性自主決定權而婚姻自由係以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維護之個人自主決定作為基礎自不可能容許以侵害婚姻中一方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性自主決定權之性感情精神行為之獨占使用權作為憲法所保障婚姻自由之内涵換言之無肯認以前述獨占使用權作為核心内涵之配偶權存在之餘地故配偶權並非蕙法上之權利要無庸疑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92號民事判決而否認得對通姦者為民事求偾對照本件聲請人所涉及之案件事憾依舉重明輕法理更突顯發表系爭言論行為客觀上遠反整體秩序裎度相當輕微依法實更應否定具有刑法遠法性判決無罪七參照司法院翁岳生大法官455號解釋所出具協同意見書按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於不違反憲法之前提下固有廣大的形成自由然當其創設一具有體系規範意義之法律原則時除基於重大之公益考量以外即應受其原則之拘束以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是為體系正義而體系正義之要求應同為立法與行政所遵守否則即違反平等原則等語及釋字第688號777解釋文等多號解數文理由書均多次提及整體法律制度之體系正義等語可知當立法者對某特定事務或生活事實作出某種原則性的基本價第29頁共34頁值決定後在後續之立法即有遵守該基本價值決定之義務否則將破壞整個法價值秩序體系的一貫性與完整性也就是體系正義之違反原確定判決未考量情節更嚴重之通姦罪已除罪化及聲請人所涉情節輕微不具刑法遠法性等仍機械化操作判決有罪顯已違法刑法謙抑原則下之體系正義一貫性與完整性構成遠憲且該案告訴人亦麈名人則聲請人所發表之事自屬可受公評之範圍原確定判決未依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判決無罪適有法律亦有重大違誤侵害聲請人之言論自由權此如再對照聲請人自訴之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328號判決就違法性程度更高言論略以就影片中有關系爭鏡週刊報導内容部分業經本院認定採訪撰寫該報導之被告甲並無誹謗之犯行如前述而就自訴人受訪之新聞影月或臉書公開貼文部分之影像或配樂固有加入若干娛樂特效然客觀上並無謾罵贬抑自訴人人格之情形至於旁白文字内容雖稱自訴人不守婦道這位阿姨這位大嬸愛起來濃烈恨起來更慘烈1等抽象描述固屬對於自訴人負面評價之言詞或使自訴人感到難堪或不快然自訴人係將自身若干感情交往狀態揭露於公共領域之自願性公眾人物而上開影片係鏡週刊配合系爭系爭第30頁共34自鏡週刊報導所製作固為吸引閲聽者之點擊而以較誇大之剪輯手法求取娛樂效果然依社會上一般人之兩性價值觀及對於上開負面語彙使用情境之認知整體觀察系爭鏡週刊影片中之用語晝面及配樂内容對於自訴人名譽之侵害之質量尚未達於足以貶損自訴人之人格尊嚴之程度且無法證明被告甲及鏡週刊之影片製作者有何欲以系爭鏡週刊影片污衊詆毁自訴人之犯罪故意自無從僅以被告甲於系爭鏡週刊報導中揭露自訴人涉及抵觸他人生活秩序之脫序行為進而提供素材由鏡週刊同仁製作影片即認有何涉嫌公然侮辱之犯行雙重標準認定未遠足以貶損自訴人之人格尊嚴之程度而来構成妨害名譽罪不僅已違法憲法平等原則公平原則更可佐證刑法妨害名譽罪章是否構成犯罪全部成為審判者主觀判斷的形式是否足以損毁他人名譽認定上欠缺客觀化的標準認定上因人而異時寬時鬆時而嚴格的情形確係遠反憲法明確性原則八末查原確定判決顯然並未經過是否存在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的審查即逕行進行構成要件該當性審查刑法第1條的行為屬於前構成要件的概念其所謂的行為在行為時不可能以構成要件作為認識前提而應理解為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J若不存在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就不存在構成要件適用的問題就妨害名譽案件不得僅機械式進行構成要件操作而必須就前構成要件的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審查以及構成要第3貝共34頁件適用範圍進行合目的性的限縮並非侵害名譽法益的行為即當然具有適用構成要件的適格在肯認刑法應作為最後手段而應具有謙抑性格則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I的範圍應限縮1為受意思支配而對相當程度法益構成侵害或危險的人類舉止i近似日本司法實務所發展出來的可罰的遠法性i理論若不於構成要件該當性審查前優先審查是否有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存在顯不合基本法律邏輯蓋因若不存在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自然就不存在構成要件適用的問題且本件所涉及情節顯係相當輕微並未對相當程度法益構成侵害或危險不具備可罰的違法性是原確定判決未見及此顯亦有重大違誤而有判決違法及違憲之情形見鄭逸哲教授公開罵人未必有機會翻譯成公然侮辱一評析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宇第3150號刑事判決專文九退步言之原確定判決量刑上亦違反憲法個案處罰顯然過苛禁止原則參照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第32頁共34頁列十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賦予法院裁量權而判決於科刑之理由如僅載稱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因如此記載均僅為法律抽象之一般規定並未說明各該事項之具體情形其量刑是否妥適無從據以斷定自有判決理由未備之違法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131號96年台上字第2357判決要旨原審判決未切實審酌一切情況聲請人當時心境等給予被告酌減刑責至個案量刑上過苛違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0號解釋文所揭示憲法個案處罰顯然過苛禁止原則蕙法罪責相當原則甚明參見林俊益大法官釋字第790號解釋協同意見書而有撤銷原審判決重新予以量刑之必要貳綜上目前各國法制思潮偏向將妨害名譽行為除罪化以求給予言論自由基本權最大保障使人民不致僅因發表言論即入罪受刑而我國於98年4月22日制定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约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於同年12月10曰施行該施行法第2條第3條分別規定兩公約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约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律之效力適用兩公约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47段則指出各締約國並應考慮誹謗除罪化且只有在最嚴重的案件始得適用刑事法律而監禁絕不是一適當的刑罰是以刑法妨害名譽罪章顯然不符刑法謙抑原則最後手段性原則比例原則而屬違蕙且系爭確定判決實質上亦有上揭所指違憲情形應予撤銷改諭知無罪至為灼然證據及附件附件1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20號刑事判決影本附件2委任狀正本此致惠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1年2月日具狀人李珍妮代理人陳文祥律師第34頁共34頁","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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