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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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39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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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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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46號
受理日期
2023-01-04
聲請人
劉惠宗、趙剛、朱良駿
案由
為妨害投票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劉惠宗、趙剛、朱良駿1111102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劉惠宗、趙剛、朱良駿1120331憲法訴訟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
劉惠宗、趙剛、朱良駿1120411言辯開場簡報資料_OCR
劉惠宗、趙剛、朱良駿1120411結辯簡報資料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9433號(胡靈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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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程前註2文頁17第7買共25頁劉惠宗等-法規範憲去審査及裁判S沾審查聲請書籍的制度戶籍法第3條第3項主要是考慮行政管理上的方便和12人民互相往來的公信力然現實上戶籍的設立和人的具體存在空3間是可以脫離的亦即戶籍登記的意義在於表彰權利義務主體4的存在消滅以及該主體使各種切身權利義務關係得喪變更的意思5而從一般社會生活現實來看為了符合多元化社會生活機能的需求必須准許人民任意選擇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的地點所謂繼續居住的67事實不可能是戶籍登記的必要條件如果不能任意選擇戶籍地8而必須遷就實際居住的事實遷徙自由即受到不符合多元社會生活9機能需求的限制113103.綜上系爭規定係以遷徙戶籍作為構成要件亦即當行為人11遷徙戶籍即該當系爭規定之行為又戶籍概念與實際居住事實相互牽連導致人民自由設定住居所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之權利1213受到侵害違反憲法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之意旨甚為明顯14三系爭規定僅封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I而虛偽邊徙戶籍I者課15處刑罰而来就意圖當選I而虛偽邊徙戶籍處罰造成差別待16遇橿害憲法第7倏之平等槿一依照司法院歷來解釋蕙法第7條平等權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17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參司法院釋字1819675號解釋是以法律是否創造合理差別待遇即是是否侵害平20等權之重要判準而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21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蕙其所採取之分類22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參司法院釋字682694701號解釋23二質言之以抽象法規範所為差別待遇其目的係合於憲法且立法2425機關所採取之手段與立法目的之達成具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始可26謂該法規範所為之差別待遇與平等原則並無牴觸許玉秀前註6文頁23-24第8頁共25頁劉惠宗等-法規範憲法審齊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三系爭規定侵害蕙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意旨1.系爭規定明文僅對於主觀上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客觀上虛偽遷徙戶籍而取得投票權處以刑罰然卻未將同樣侵害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維持民主選舉原則法益的行為規定於刑法中舉例而言長期居住在外縣市僅於選舉時期返鄉投票給特定候選人者所為係同屬虛偽登記戶籍目的均為投票而虚偽不遷徙之行為其同樣係未實際居住於該選舉區而投票且亦可能會造成各選舉區所選出之公職人員不具有實質代表性卻未見將此類行為規定於刑法中予以處罰顯然造成差別待遇2.其次我國選舉多有所謂空降之候選人亦即在選舉前未設籍開始參與選舉後方遷移戶籍之行為該候選人亦未因遷移戶籍後即生有應居住於該戶籍地之義務且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1條第4項之規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後將戶籍遷出其選舉區者不影響其候選人資格並仍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可知候選人於登記後縱使將戶籍遷出該選區亦不影響其身為候選人之資格仍然可以在該選區行使其參政權雖立法目的係為配合經登記後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之原則然此即造成選舉人及候選人同為行使參政權卻產生前者生有刑事責任後者卻無之差別待遇理由自屬對平等權之侵害3聲請人於111年7月14日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告發桃園市長參選人張善政林智堅賴香伶選前遷戶籍主張賴張林3人與桃園的關係遠遠不及在地勞工為了讓自己當選取得投票權和被選舉權才將戶籍遷到桃園試圖讓自己當選依最高法院標準顯已違反刑法第146條沒道理桃園在地工人遷戶籍違法被判刑而政治人物為權力考量和選舉算計遷戶籍投入選舉就可雙重標準這不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附件3此一見解雖遭部分法界人士駁斥附件4但此更益證系爭規定確實存在差別待遇甚明第9頁共25頁劉惠宗等-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1四再者系爭規定之虛偽要件過於空泛遑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2求應屬達憲一按依照司法院释字第432號解釋意旨以法律限制人民之身體自34由其限制之構成要件應受嚴格之法律明確性原則審查使受規範5者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符法律明確性之要求6二次按若涉及限制憲法第8條規定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7性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如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又89依前開蕙法第八條之規定國家公權力對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於10一定限度内既為憲法保留之範圍若涉及嚴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之法律規定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11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及司法院釋字第打7號解釋核上開二1213規定為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規定是其構成要件是否明確14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其判斷爰應僅以該規定文義及刑法體系整15體關聯性為準不應再參考其他相關法律三承上系爭規定關於虛偽之要件顯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1617依照前述解釋之意音當屬違憲1.查違反系爭規定者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自屬重大涉及人民18身體自由之法律規定依前揭司法院釋字第636777號解釋之意旨1920系爭規定自應受較為嚴格之法律明確性原則審查212.次查所謂虚偽遷徙戶籍自係真正遷徙戶籍之相對概念然何謂22虚偽何謂真正目前司法實務見解多以實際居住之概念作為23判斷標準而謂有實際居住於遷入戶籍地者即為真正遷徙戶24籍反之未實際居住於遷入戶籍地者則屬虛偽遷徙戶籍253.然查何謂實際居住如何判斷有無實際居住實無存在26既定且可資遵循之抽象法規範或任何司法實務見解自非受規範者可得理解或預見而與法明確性原則有違27284.再查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之解釋居住之釋義為第10頁共25頁劉惠宗等-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諫書住而住之釋義為長期居留或歇宿而居留之釋義又為居住停留歇宿之釋義則又為住宿然住宿之釋義卻又為在外歇宿過夜附件5顯見前開各字詞互相循環解釋殊難解答何謂居住此項問題由此益徵現行司法實務徒以有無實際居住作為是否虛偽遷徙戶籍之判斷標準恐有循環論證套套邏輯之嫌5.實則所謂戶籍並非自然事物而係戶籍法所創造之法律概念故於探討何謂虚偽遷徙戶籍時吾人不妨回歸戶籍法之規範架構及意旨予以觀察按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此為戶籍法第13條所明定由前揭條文可知戶籍之意義在於標記人民之生活地理論上生活在何處戶籍便在何處6.然而進一步的疑問是何謂生活戶籍法本身未能提供答案若再度求諸於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之解釋所謂生活之釋義為生存泛指一切飲食起居等方面的情況境遇物品生計或工作附件6由此可知生活之概念可謂無所不包非僅人民之存在本身即是人民之生活人民所從事之一切活動亦是人民之生活7.問題在於戶籍法限制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縱謂此係國家行政管理之不得不然然在人民於複數地區均有真實生活之情況下試問如何一刀切的認定人民戶籍登記於何處算是真實何處又算是虛偽由上說明可知本罪所稱虛偽遷徙戶籍實為非常曖昧不明確之要件此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刑法上構成要件明確性均有所齟海8.是以系爭規定使用虛偽一詞其意義為受規範者所無法理解或預見且亦無從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系爭規定不符法律明確性第11頁共25頁劉惠宗等-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1原則之要求當屬違蕙2五系爭規定就禁止人民邊徙戶籍之目的不具特別重大公益手段與目的3間亦無密切關聯自屬違憲4一鑑於系爭規定所干涉之參政權屬於人民核心之基本權利以實踐民主5另關於受侵害之居住遷徙自由乃與個人參與公共事務及個人任意移6居或旅行各地密切相關之權利對此等權利之侵害原則上應受最嚴格之審查依照鈞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之意旨於最嚴格78之審查下系爭規定之目的須為追求憲法上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所9採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10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且其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其所欲追求之特別重要公共利益間應具相稱性始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無違1112二查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略為公職人員經由各選舉區選出自13應獲得各該選舉區居民多數之支持與認同始具實質代表性若以遷徙戶籍但未實際居住戶籍地之方式取得投票權參與投票其影1415響戕害民主選舉之精神甚深是以為導正選舉風氣爰增訂刑法第146條第二項1617三然查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之一為避免導正選舉風氣之所謂選舉風18氣事實上僅是個人之好惡問題國家面臨人民行使參政權此一重19大憲法權利自應以中立寬容之立場面對不同意見可知導正選20舉風氣實非屬特別重大公益甚明是以系爭規定欠缺目的正當性21自應受違蕙宣告四退步言之若就立法目的所稱避免影響戕害民主選舉之部分2223或可認為屬重大公益然自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而言241.避免影響戕害民主選舉且又能夠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手段甚多如要25求遷徙戶籍之民眾於遷徙戶籍後應提出實際居住之事證供查核後即26可取得投票權即可避免以系爭規定禁止人民移動戶籍剝奪投票27權且又給予刑事制裁之手段系爭規定自非鈞庭所認為又別無其他28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之情形苐12頁共25頁割惠宗等-法規範某法審查及裁判崽法審杏聲請書12.其次在現實生活中基於便利的交通工作型態的複雜化一人2在二地以上均有真實生活並非難以想像且確實發生故所謂居住3自應實質認定而不應被戶籍法一人不得有二以上戶籍之機械式規定4綁架畢竟基於選舉自由只要不違反一人一票之原則人民自5有權決定以何地作為行使投票權之權利甚明質言之系爭規定之6立法理由將確有實質代表性之選舉區居民直接與前述定義未臻明7確之未實際居住戶籍地晝上等號導致人民本可自由決定如何行使8之參政權受到系爭重大限制使系爭規定不僅不能避免反造成9影響戕害民主選舉至鉅足見系爭規定所採之禁制手段對基本權利10之限制與其所欲追求之特別重要公共利益間即顯不具相稱性11六再者系爭規定之法律效果對於人民為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邊徙戶12籍之行爲科以刑罰有達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及衡平性自屈遠憲13一首按司法院釋字第669號解釋理由書表示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14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9115號解釋則指出以刑事處罰對人民造成之限制所致之損害若顯然大16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時即非合憲17二申言之是否動用刑事手段限制人民權利仍需視動用刑罰之必要18性亦即有無其他手段可達到相同目的並選擇其中對基本權侵害19最小之手段以及所謂過度禁止原則衡平性則即採取限20制基本權之刑事手段與所造成之損害之間是否失衡21三系爭規定關於刑事處罰部分欠缺必要性221.觀諸刑罰動辄即對人民之人身自由財產權等造成程度不等之侵害23若有其他法律規定對於同樣不法行為已有规制且足以抑制該不法24行為及維持社會秩序則此時即不應選擇刑罰作為制裁手段此亦25為刑事立法政策上對於違法行為向來秉持之謙抑精神從26而貫徹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272.查戶籍法第71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28項及同法第23條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第13頁共251劉惠宗等-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S法審查聲諳S1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亦即戶籍機關對於戶籍登記事項有2實質審查權限且對於不實登記者可為撤銷登記3.次查戶籍法第76條规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34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5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是以若有不6實戶籍登記事項即可依本條規定處以行為人九千元以下之罰鍰74.準此若有事實足認行為人有不實登記而處以罰鍰九千元及8予以撤銷登記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應即可有效阻止行為人日後出於9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投票之行為倘戶籍機關捨此不為而任憑行10為人編入選舉人名冊並經公告確定後日後再指摘行為人遷徙戶11籍係屬非法並依系爭規定處以刑罰不但浪費司法資源更不合12乎刑法最後手段性之本質與最小侵害原則之意旨相背1D135.末查人民以遷徙戶籍住址方式取得特定選舉區之選舉人資格的14行為縱使可能造成選戰局勢某種程度的優勢但此亦屬選民意志15的真正反映倘選舉人投票行為並未經人脅迫縱使選舉人遷移戶16籍住址確屬經人動員亦即選舉人係為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而遷移17戶籍住址之結果其仍屬選民之意志的真正反映11是以禁止人18民以遷徙戶口之方式行使參政權並對於虚遷戶籍之行為人科以刑19罰無疑可能是對於展現民主選舉精神之行為加以處罰此一手段20懲處之對象射程範圍過廣並未緊密貼合原先所欲達成之維持民主21選舉原則之立法目的故有違最小侵害原則22四系爭規定關於刑事處罰部分欠缺衡平性23再退萬步言雖系爭規定所欲維護之利益可能為導正選舉風氣然24如前述導正選舉風氣實非屬重要利益且系爭規定所侵害者乃25憲政體制下核心之參政權及居住遷徙自由據此衡諸系爭規定所26侵害及維護之利益顯然輕重失衡而有違前述比例原則之衡平性111李恵宗前註4文頁牝董武全前註5文頁311簠武全前註5文頁28第14頁共25頁劉惠宗等-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MS1原則應屬違蕙2七系爭規定顯然造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應屈遑憲3一首按立法者對於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而遷徙戶籍相較於4其他同樣侵害法益之行為須以刑罰相繩應盡合理的說明義務然觀5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顯已對於多數人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之事實6有所認知卻僅以其他籍在人不在參與投票情形與系爭規定7為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遷徙戶籍情形不同而無庸予以刑罰作為8其無須處罰之理由其應盡之說理義務顯付之闕如對於差別待遇9之原因亦未置一詞究竟系爭規定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有10無任何實質關聯更不得而知自難謂已符平等原則所保障之意旨U二退萬步言縱認系爭規定就字面内容而言並未違反平等原則之内12涵惟系爭規定經實務判決解釋而形成之不平等亦與平等原則相13違背141.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56號刑事判決以為支持其配偶父15母競選將戶籍遷回者與非家庭成員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16虛偽遷徙戶籍者迥然有別為由而認前者情形於情於理於17法應為社會通念所容許且非法律責難之對象最高法院100年度18台上字第4940號刑事判決亦認為所圖使當選之特定候選人係19屬家庭成員間為支持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競選而將戶籍遷回所形20成之籍在人不在情形衡諸社會通念可認為因欠缺實質違法性21而非法律責難之對象前開二判決至今仍經多數判決所援引可.22謂已成實務上對於系爭規定一貫之見解.232.觀諸系爭規定之條文内容並未就為使當選之特定候選人的候24選人身分有所區分惟前開判決卻認若該候選人屬於家庭成員25則行為人該當於系爭規定構成要件之行為可例外不具非難性而落於26系爭規定適用範圍之外此種見解徒增系爭現定所無之例外進而27實際運用下構成對於非家庭成員間支持競選行為之差別待遇若為28此種差別待遇之目的乃訴諸於社會倫理價值顯無法達到重大公益第15頁共25頁劉惠宗等-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S之標準則對於非屬家庭成員之遷徙戶籍行為所造成之前開權利侵12害亦難謂無違背平等原則之意旨3末有敘明如前所述依國内政治生態常有候選人雖非選舉區之居民而於選前遷入戶籍以取得候選人資格然依臺灣高等法院984年重選上更三字第154號刑事判決之見解似認因候選人有了56解地方事務從事在地服務而有在地方活動之事實尚不遠反民主7運作地方自治之原理而不具系爭規定之不法性惟此更加彰顯以8戶籍作為選舉有無實質代表性之基準實不足採蓋縱無實際居住之9事實該地方公共事務亦可對己身息息相關而得對其表達意見10實務上將候選人遷入戶籍以取得候選人資格情形排除於刑事處罰範圍之外亦未說明此種差別待遇之正當性為何要與平等原則之意11旨不符1213聲明第二項部分系爭確定判決違憲之主張1415一系爭確定判決適用有違憲疑慮之系爭規定應立於憲法之精神意旨予以16合憲性解釋惟其竟消極捨而未為系爭確定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所為17之判決顯屬違憲應予廢棄發回一系爭確定判決實過度窄化憲法第10條所保障居住遷徙自由之意涵1819限縮該基本權之保護領域並未正確認識人民居住遷徙自由的保障20目的已構成裁判之達憲甚明211.系爭確定判決理由略以憲法第10條所謂居住及遷徙係指22住居於某地或由甲地遷移至乙地而言倘非出於居住或遷徙之主觀意思以及客觀上有居住某地或遷移某地之事實即非屬居住及遷2324徙自由權之内涵所含蓋自不受憲法所保障M尚無居住遷徙之事25實卻故意為不實遷出遷入登記申請因非厲憲法所保障居住及26遷徙自由權之内涵所含蓋是人民雖有居住遷徙之自由但並無虛27偽戶籍登記之自由權又選罷法係採實際居住主義選舉人取得投第16頁共25頁劉恵宗等-法規範憲去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1票權仍應透過實際居住戶藉地4個月方式取得未居住於戶籍地2者縱於該戶籍地工作亦不符選罷法第15條取得投票權之要3件其等所為刑法第146條第2項對選舉幽靈人口所為刑罰不4具合憲性投票權應不限於實際居住始可取得及其他辯解均不可5採因認上訴人等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6票權而為投票犯行等理由甚詳云云72.然參諸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意旨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8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9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對此人民10自由權利之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11要之程度釋字454號解釋意旨蕙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12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13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釋字第558號解釋意旨蕙法第十條規14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15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16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17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18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蕙法第二十三條19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均足見憲法第10條對人民居住遷徙20自由之保障並非僅如本件確定判決所稱之住居於某地或由曱地21遷移至乙地而言甚明223.再司法實務與學說通說亦早已承認居住與遷徙之概念並非僅限於23住家之中亦非僅限於住所間之移動或更改無論是家中延伸之車24庫外出寄宿之旅館甚至是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檢疫處所包含25防疫旅館均在居住自由之保護領域内至於遷徙自由所保障26者無論是於不同住所之搬遷或變換國内不同縣市間之移動城27市與鄉村間之移動甚至是涉及出境入境之國内外移動均隱含有第17頁共25頁割惠宗等-法規範S法審査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S1有腳投票之地方認同社會建構或者政治理念之傳達24.是以憲法第10條所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本應作合於憲法規範目3的之解讀將居住與遷徙之意涵均應為功能性解讀而為4基本權最大程度之保障是個案認事用法涉及憲法上居住與5遷徙之概念時亦即必須個案或通盤考量該規範存在之法規秩6序體系位置以及規範設計所欲達成之功能目的為综合判斷方得7有符合憲法规範精神與基本權保障之合目的性解釋85.再者國内所採戶政管理制度之戶籍制度並非強制或強迫人9民需一定住在戶籍地不可是以法律上戶籍與住居所10乃係兩個不同之概念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同者所在多有戶籍11制度在於戶政管理之必要其功能並無乘載人民居住地之選擇與判12斷效果更無法連結人民對於戶籍所在地之連結程度情感狀態13認同程度與參與意願姑不論戶籍制度存在之必要性如僅以戶14籍所在地為何處藉以觀察甚至判斷該人民對於該地區的聯繫與15認同程度顯非適合且必要手段是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已如前16述且縱使該規定未到違憲之程度法院於具體個案適用規定時17亦應本於蕙法保障居住遷徙自由之意旨對於系爭法規為合蕙性之18解釋196.惟本件確定判決捨此不為反以人民雖有居住遷徙之自由但並20無虚偽戶籍登記之自由權為由率然否定人民於本件主張憲法權21利之可能性該論述理由顯然倒果為因不足為採試想蕙法上22亦沒有保障殺人的自由但不表示刑法上殺人罪刑責涉及死刑處罰23時沒有涉及生命權的問題然是否合蕙為另一課題憲法上亦24沒有保障人民從事娼妓之自由權然不代表國家法律限制此行為時並無涉及工作權或性自主權之探究司法院釋字第666號解釋2526參照從而本件確定判決雖稱憲法上不保障虛偽遷徙戶口之自第18頁共25頁劉恵宗等-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1由權但不等於系爭規定及其於蜂定判決適用之結果即並無限制2人民之居住遷徙自由相反地系爭规定本身之合憲性以及適用3於本案之確定判決結果正因涉及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以及參政權等4重要基本權之限制更有以憲法規定與原則檢視之必要性此亦為5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之主要理由本件確定判決窄化且誤解憲法上6居住遷徙自由之内涵已構成裁判之違蕙甚明7二再參司法審查者對於與本件相同之爭議應如何針對系爭規定為合8憲性之解釋進而於個案中作成合於憲法的裁判現今實務見解已9有諸多適切示範之案例可資參酌101.參諸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4號刑事判決意旨习法院11大法官會議釋字398號解釋擺脫完全以戶籍住址作為定農民健康12保險是否繼續存在的唯一依據亦認為戶籍與住址並非同一則應13如何判斷有無居住事實尤其現代生活型態多樣家庭生活在14甲地工作場所在乙地的情形非常普遍法律上很難單純以民法的15住所或居所作為認定居住事實的唯一標準若再考量選舉人資16格以在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為要件的實質理由在於唯有17實際居住的事實才能建立選舉權人與選舉區事務的最低連結使18其被認定為該選舉區之政治共同體成員之一則在現代多元化之生19活型態下完全否認個人對於工作地點的公共事務欠缺最低限度關20聯性似乎並不符合前揭立法者以繼續居住事實作為取得選舉人資21格要件的實質理由因此考量本罪的立法意旨配合現代生22活型態就有無居住事實的判斷標準應持較為寬鬆彈性的23認定標準在行為人基於工作而與工作地實質上存在密切關聯性24之情形下應認其在工作地有居住事實且採取彈性寬鬆的居住25事實概念來認定行為人是否有虛偽遷徙戶籍仍在構成要件26可能的文義範圍内並未違反類推禁止原則另外從刑罰的最後苐19頁共25頁割惠宗等-法規範S法審查及裁判S法審查聲請書1手段性而言透過較為彈性寬鬆的居住事實概念對虚偽遷2徙户籍構成要件要素做限縮解釋亦有其合理性此與行為人和遷入地並無任何淵源或與遷入地只有短暫的連結關係或並34無上開彈性寬鬆的居住事實僅係單純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5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並為投票之情形顯然不同自不能相提併論混為一談而應明其界線而有所區別附件762.另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認為所稱虛偽遷78徙戶籍當從行為人之主觀意思和客觀作為合併判斷詳言之9純因求學就業服兵役未實際按籍居住者或為子女學區農10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正當原因遷籍未入住者11既與虛偽製造投票權無關難認存有妨害投票正確之主觀犯意又12為支持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競選而遷籍未實際居住者雖然基於情13理法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或有認為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者但於其他旁系血親姻親仍應籍由4個月之實際繼續14入住以確實建立上揭人地之連結關係尚無相提並論餘地至1516於離去幼齡住居之所遷往他處生活並入籍之情形當認已經和原17居之地脫離共同生活圈之關係縱遇節日休假或親友婚喪喜慶18而有重返無非短暫居留非可視同繼續居住原所更無所謂遷回幼時之籍即回到從前繼績居住狀態不該當虛偽入籍不算19犯罪云者亦同此旨趣附件8203.亦即上開判決認藉由4個月之實際繼續入住以確實建立人2122地之連結關係並說明如離去幼齡住居之所遷往他處生活並入籍縱遇節曰休假或親友婚喪喜慶而有重返無非短暫居留無2324從視同繼續居住原住所D換言之仍應與遷入地持續有人地之連結關係且此人地之連結關係不能係短2526暫的連結關係綜觀上述判決採行彈性寬鬆且具功能性的居第2頁共25頁剗恵朵等-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1住事實見解確屬法律目的與體系解釋上可行且應行之結果系2爭規定確實得於個案認事用法時為符合蕙法與基本權保障之解釋3空間惜本件確定判決捨此不為反錯認系爭規定無涉及人民居住4遷徙自由忽略基本權保護領域所採之大構成要件說以及基本權5解釋方法之最大效力原則已構成判決顯然違憲之瑕疵程度6三系爭確定判決未考量憲法原理與基本權保障之精神為合憲性解釋7反固守居住事實之最小限度文義且忽視系爭規定之規範目8忽視系爭規定之規範目實已過度侵害人民之居住遷徙自由構成9裁判之違憲甚明101.系爭確定判決再稱原判決已敘明I1.依上訴人等之供述遷入11戶籍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及卷内其他相關資料足認其等係基於要12投票給朱梅雪之目的而將戶籍遷入桃園市之各戶籍地址但實際13上均未居住該戶籍地址並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前往投票所領取14選票及投票主觀上具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客觀上亦符合15虚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之要件並為投票云云162.惟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17區繼續居住4個月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18該條僅規定繼續居住4個月上並未嚴格限定必須實際居住於該19選舉區内且是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並非戶籍登記是否有瑕20疵的條件法律亦不能強制人民必須居住於戶籍地是在認定行為人有無居住事實時需先行確定居住事實的認定標準然2122而戶籍法之住址與民法上之住所未必一致至於人民實際的生活23重心在事實上是否與戶籍法之住址無論就憲法合憲性之解釋與24規範目的之探詢未必須為同一已為社會所共知亦為司法實務25所承認如前詳述是觀本件聲請人等三人雖下班後所居住26地地址並非其登記遷入之戶籍地然聲請人等三人人多年來於上第21頁共25頁劉惠宗等-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諝書1班時間均於位處於桃園市的華航工作與其切身相關之勞動權2益事務亦與桃園市政府的施政習習相關服務地點復位於桃園市長選舉之選舉區内申言之聲請人等三人長期且持續與桃園市地34區有相當強烈之人地之連結關係而非僅遇節日休假旅5遊或親友婚喪喜慶而至桃園地區短暫居留之情形63.比較一較為極端之例聲請人等三人長期於桃園市工作已數十年餘如與本非桃園市民但於選舉前四個月方遷戶口並實際居住78在桃園的人民潛在適格之投票人相比聲請人對於桃園地區之理解關注參與以及期待與桃園在地之連結與依存關係絕對910有過之而無不餘然而後者新移居桃園市之市民並不會構成11系爭規定之虚偽遷徙戶籍投票前者長期與桃園市有高度緊12密依存連結之聲請人等卻僅因其並非實際居住該地而構成刑事處13罰此種適用之結果是否輕重失衡違蕙失當之處實不言可喻D144.系爭規定於個案適用之情形學者亦提出值得思考之觀察在認15定行為人有無居住事實時有必要先行確定居住事實之16認定標準戶政實務及學說至今對於居住事實似乎尚無明確的判斷標準如何設定居住事實之判斷標準在現代社會中是個亟17待解決的問題因為現代生活型態相當多樣家庭生活在A地工1819作場所在B地的情形非常普遍法律上已經很難單純以民法所謂的20住所或居所作為認定居住事實的唯一標準如果再考量到選舉人21資袼以在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為要件的實質理由在於唯有22實際居住的事實才能夠建立選舉權人與選舉區事務之最低連結使23其被認定為該選舉區之政治共同體成員之一那麼在現代多元的生24活型態之下完全否認個人對於工作地點之公共事務欠缺最低限度25關聯性也不符合立法者以繼續居住事實作為取得選舉人資格要件26的實質理由第22頁共25頁劉惠朵等-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S法審查聲請書15.因此儘管戶政實務及學說尚未提出明確的居住事實認定標準刑2事法院仍然可以考量本罪之立法意旨配合現代生活型態提出較為3寬鬆彈性的居住事實認定標準至少在行為人與工作地實質上存4在密切關聯性的情形下承認其於工作地有居住事實採取彈性寬5鬆的居住事實概念來認定行為人是否實現虚偽遷徙戶籍之6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仍然在構成要件的可能文義範圍之内並無違7反類推適用禁止原則的疑義從刑罰之最後手段性來看透過較為8彈性寬鬆的居住事實概念對於虛偽遷徙戶籍之構成要件要9素做限縮解釋也有其合理性誠屬合理妥當之見解附件10911二基上本件聲請人等在其登記遷入之地址雖無家庭生活但是長年在12華航公司工作服務與其切身相關之勞動權益事務均與桃園市政府施13政相關服務地點亦位於桃園市長選舉之選舉區内據此認定其於選14舉區内有居住事實不僅切合其生活型態而且符合繼續居住事實作15為選舉人資格要件的實質理由是以本案被告在桃園市長選舉區内16有居住事實故非虛偽遷徙戶籍如法院於個案能對於系爭規定17之適用考量憲法原理與基本權保障之精神為合憲性解釋則聲請人等18因有長期工作地之強烈依存連結對於工作所在地之政治社經狀況欲19透過選票表達發聲實屬民主參與的高度表現應認有實質之居住20事實連結性而不該當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惟本件確定判決完全21忽略此一合憲性解釋之可能性反固守居住事實之最小限度文.22義且忽視系爭規定之規範目棄社會發展與現實現況所不顧據此23作出聲請人等違反系爭規定進而遭致刑事處罰之結論該確定判決之24適用結果實已過度侵害人民之居住遷徙自由與參政權構成重大侵25害人民基本權之違憲裁判實有待鈞庭予以廢棄以維聲請人權26利第23頁共25頁劉惠宗等-法規範盅法審査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s1伍綜上所述系爭確定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146條第2項有違比例原2則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條居住遷徙自由及第n條參政權意旨3有違聲請人基此祈請鈞庭依照聲請事項作成判決以維人權至4為感禱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名稱或内容頁數文件編號1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附件17附件2學者廖元豪之個人部落格網頁截圖刑法第一四六條第二項合憲性意見書2014年11月8曰13附件3聯合新聞網即時新聞遷戶籍妨害投票違法工會成員告發桃市長參選人2022年7月14曰中時電子報即時新聞華航工會控桃園3名市長17附件4參選人遷戶籍違法法界搞錯構成要件2022年7月14日19附件5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住宿釋義之網頁截圖21附件6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生活釋義之網頁截圖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4號刑事判23附件7決29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附件833附件9法律鑑定意見書薛智仁第24頁共25頁劉惠宗等-法規範盖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此致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具狀人劉惠宗朱良駿趙剛撰狀人周宇修律師周政律師劉冠廷律師第25頁共25頁附件1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86丨號上訴人劉惠宗男趙剛男朱良駿共同選任辯護人周宇修律師周政律師李郁婷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年12月29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72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選偵字第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主又上訴駁回湿理挺一一按刑事訴訟法苐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内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驳回二本件上訴人劉惠宗趙剛朱良駿上訴意旨略稱01一刑法第146條第2項對選舉幽靈人口所為刑罰是否具正02當性及合憲性學界多有疑慮憲法法庭已受理此釋憲之聲0304請刑法並未定義何謂居住戶籍依教穿部重編國語辭典之解釋殊難解答何謂居住而所謂生活05之釋義為1生存概念上無所不包非僅人民之存在本身06人民所從事之一切活動均是生活戶籍法限制一人同時07不得有二戶籍縱係國家行政管理之不得不然然在人民於08複數地區均有真實生活之情況下如何認定戶籍登記於何處0910算是真實何處又算是虚偽上開條文所稱虚偽11遷徙戶籍之要件實為曖昧不明確與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刑法構成要件明確性均有所齟齬實應以合12憲性解釋丨艮縮該虛偽遷徙戶籍要件之射程範圍而本罪13之立法目的即住民自決解釋上應認為只要對於當地之14政治文化經濟及社會事務有最低限度之熟悉且與當地15有最低限度之連結縱遷徙戶籍至當地取得投票權亦不構16成本罪所稱虛偽遷徙戶籍依上訴人等先前提出附卷之17在職證明及其他資料其等已在桃園市之中華航空股份有限18公司服務二三十年之久與桃園市之政治文化經濟及19社會等事務有相當程度之熟悉與連結已足建立其等與桃園20市間之地緣認同關係並產生住民意識原判決認其等僅將2122戶籍遷至桃園市並未實際居住於桃園市係為取得投票權23而遷徙戶籍至桃園市不能在桃園市取得選舉權屬虛偽遷24徙戶籍然就其等上開各項主張既未記載其如何斟酌亦25未說明其未予斟酌之理由均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二原判決既認其等雖將戶籍遷至桃園市然未實際居住於戶籍26地不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5條取得投2728票權之要件卻又認其等均於桃園市工作倘對桃園市之政治文化經濟及社會等事務確有熟悉或速結關係係為表29201達其等社會及政治理念而遷入桃園市戶籍理應在桃園市工02作之初或工作經過一定期間即將戶籍遷入桃園市以建立其03.等與選舉人和選舉區之地緣與認同關係產生榮辱與共切04身利害感覺進而使其地方生活與政治贵任相結合等語豈05非肯認其等若將戶籍遷至桃園市即能在桃園市取得選舉權06就其等能否取得桃園市選舉人資格之論述有判決理由矛07盾之違法08惟查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等均意圖使特定候選人09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刑併論知緩10刑及褫奪公權之判決驳回其等及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U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攄及理由四1213公職人員經由各選舉區選出係代表人民行使公權力自應14獲得各該選舉區内具有一定資格居民多數之支持與認同始15具實質代表性依我國公職人員選舉之實況出現為支持特J6定人選舉之目的以形式上遷徙戶籍登記但未實際居住戶17籍地之方式取得投票權參與投票之情形對此未實際居住18於選舉區内戶籍地之選舉人一般以選舉幽靈人口稱之19因此行為影響民主運作及選舉公平性甚深為此乃增訂刑20法第146條第2項之規定以禁止主觀上出於使特定候選人當21選之意圖客觀上虛偽遷徙戶籍以取得投票權並因而投票22之行為依此規定之立法理由載稱....三現未實際居23住於戶籍地者有數百萬人其因就業就學服兵役未實際24居住於戶籍地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25保席次或其他因素而遷籍於未實際居住地其原因不一26然此與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進而遷徙戶籍之情形不同27並非所有籍在人不在而參與投票均須以刑罰相繩是以第282項以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者為處罰29之對象等語上揭法律規定旨在確保選舉制度之公平01運行其所處罰者僅限於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02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罪行為並未禁止人民於選舉期間基於其他正當目的之意圖所為遷徙戶籍行03為而行為人是否形式上遷徙戶籍但未實際居住係屬客04觀事實之判斷自應由代表國家之檢察官基於實質舉證責任05以嚴格證據證明之至遷徙戶籍行為之主觀意圖亦非不06能透過法庭上之舉證與攻防依遷徙時間與選舉起跑時點之0708關連行為與目的間之關連強度行為人與新戶籍地址聯繫因素行為人與新戶籍地選舉區候選人之關係等之客觀事實09由法院本於罪疑惟輕無罪推定等刑罰原則依一般生活10經驗為綜合判斷尚難僅因刑法未明文居住戶籍1112之定義即謂上開條文所稱虛偽遷徙戶籍之要件違反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刑法構成要件明確性自不生牴觸1314憲法所揭示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參政權之意旨而有所謂違憲之問題再者選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有選15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16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寓有二義一係自積極層面言17基於住民意識與民主精神欲藉繼續居住4個月之期間以18建立選舉人和設籍地之地緣與認同關係產生榮辱與共切1920身利害感覺之住民意識進而使其地方生活與政治責任相結合本於關心地區公共事務及對於候選人之理解投下神21聖一票方能反映當地人民的心聲體現參與式民主之精神22另則在於消極防弊倘非繼續居住相當期間而純為選舉2324之目標製造所謂投票部隊之選舉幽靈人口自外地遷入戶籍未與設籍地之政治文化經濟及社會事務有2526最低限度的熟悉連結之情形下3使自己被登錄於選舉人名冊而取得選舉權參與投票勢必危害選舉之公平公正和2728純潔性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而依法律就其自由權予以限制自有其憲法上正當性u29401二原判決已敘明1.依上訴人等之供述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02委託書及卷内其他相關資料足認其等係基於要投票給朱梅雪之S的而將戶籍遷入桃園市之各戶籍地址但實際上.0304均未居住該戶籍地址並於民國107年11月2413前往投票所05領取選票及投票主觀上具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客06觀上亦符合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之要件並為投票072.蕙法第10條所謂居住及遷徙係指住居於某地或由08曱地遷移至乙地而言倘非出於居住或遷徙之主觀意思以09及客觀上有居住某地或遷移某地之事實即非屬居住及遷徙10自由權之内涵所含蓋自不受憲法所保障倘無居住遷徙之事實卻故意為不實遷出遷入登記申請因非屬憲法所111保障居住及遷徙自由權之内涵所含蓋是人民雖有居住遷徙13之自由但並無虛偽戶籍登記之自由權又選罷法係採實際14居住主義選舉人取得投票權仍應透過實際居住戶籍地415個月方式取得未居住於戶籍地者縱於該戶籍地工作亦16不符選罷法第15條取得投票權之要件其等所為刑法第14617條第2項對選舉幽靈人口所為刑罰不具合憲性投票權18應不限於實際居住始可取得及其他辯解均不可採因認上19訴人等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20而為投票犯行等理由甚詳而所述上訴人等於桃園市工作21倘為表逹其等社會及政治理念而遷入桃園市戶籍理應在工22作之初或經過一定期間即將戶籍遷入桃園市以建立與選舉人和選舉區之地緣與認同關係竟於選舉日4個月前才遷入2324幾乎精準計算遷入曰期等理由係就認定上訴人等為取得25選舉權人資格及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方遷徙戶籍所為說明與26另上訴人等雖將戶籍遷至桃園市但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27不符選罷法第15條取得投票權要件等理由並無矛盾之情形28上訴意旨執此主張原判決有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之達法29係憑己見所為之指摘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五原判決敘明上訴人等雖在桃園市工作然將户籍遷至桃園市01但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等情係就選羅法第15條規定取得0203投票權之要件而為論述與另敘明上訴人等工作於桃園市轄内倘因表達其等社會及政治理念之考量而遷戶籍理應在04工作之初或工作經過一定期間即將戶籍遷入之理由係依上05訴人等遷徙時間與選舉期間時點之客觀關連事實資為其遷0607徙戶籍之主觀意圖判斷之依據論述之目的不同難謂二者理由之敘述有何矛盾之情形上訴意旨執以指摘並非上訴08第三審之合法理由09六原判決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置原判JO11決之論敘於不顧徒憑己見為不同法律評價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12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13攄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14曰11年5月中華民國11115官李英勇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16法勝官楊智17法官吳冠霆1.8邱法官忠義19洪法官兆隆20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21書記官22曰13年5月中華民國11123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詞住宿二虫xAX满吾拼zhusu相詞留宿過夜詞通勤在外歇宿過夜紅樓夢第六四回遂託相伴賈珍為名亦在寺中住宿老殘遊記第一回所以城中人士往往於下午攜尊挈酒在閣中住宿準備次曰天未明時看海中出曰習以為常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m生活尸厶厂乂shenghuo生存生計1生存孟子.盡心上民非水火不生活昏暮叩人之門戶求水火無弗與者至足矣文明小史第三回他夥計正愁著窠兒拆了沒得生活如何還肯出錢2.泛指一切飲食起居等方面的情況境遇五代史平話.周史卷上丈夫日勤耕嫁婦女夜事績織廝共生活應當官司繇役3.物品二刻拍案驚奇卷一四多謝縣君送柑客中無可奉答小小生沽二端伏析笑留4.生計唐陸龜蒙奉酬襲美先輩吳中苦雨一百韻所貪既仁義豈暇理生活5.工作水滸傳第四回師父穩便小人趕趁些生活不及相陪儒林外史第一回只靠著我替人家做些針指生活尋來的錢如何供得你讀書附件7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S出時問JlhlluiUS2j裁判字號痊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訢字第114號刑事判決裁判日期民域1109年07月30日裁判案由妨害投栗臺濟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14號上訴人躉灣桃囿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劉惠宗趙剛朱良駿共同選任辯護人周宇修律師周政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妨害投栗案件不服瑩灣桃圍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6號中華民國08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舂湾桃園地方檢察茗108年度選偵字第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主文原判決撖銷劉恵宗趙剛朱良駿均無罪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惠宗趙剛及朱良駿以下或藺稱被告3人均為民國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桃園市市長遝舉之選舉人並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亲工會C下稱華航工會會員華航工會於107年5月31口舉行會員代衷大會表決通過推派該工會秘害長朱梅雪參選桃園市第2屆市長選舉劉惠宗趙剛及朱良駿均明知以虛偽邂徙戶籍方式增加逛舉權人足以影键選舉結果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在各選舉區缵繽居住4個月以上者方取得各該逛舉區之候趣人資格渠等為求使朱梅雪順利當遠並取回參選之保證金以虛偽逋徙戶藉取得投票權而投票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將個人戶籍遷移至附表所示之桃圍市地址而取得桃圈市第2屆市長遝舉之退舉權人資格然並末-實際居住於桃固市並均於107年11月24曰前往投票所領取遍鞀及投票而影餒市長選舉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因認被告3人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146條第源之妨害投票罪嫌二本院之判斷被告3人雖於109年6月29日提出釋憲聲請害見本院卷第173至203頁惟此係渠等提出供本院迠否聲請釋憲之參考資料並非渠等已向司法院聲請釋憲何況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人民聲請蒽法解釋必須用盡審級救濟途逕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為前提是即令被告3人現在聲請釋憲亦與上開規定不符合先敘明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亊亩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脤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U檢察宫認被告3人涉有前掲妨害投栗罪嫌主要係以下列證據作為論據1被告割惠宗之供述2被吿趙刚之供述被吿朱良駿之供述4桃固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107年11月22日桃市藏戶字第070007U6號函及其附件影本桃阖7年11月21日桃市楊戶字第1070007708號函暨其附件影本桃園107年11月2曰桃市龍戶字第1070007796號雨e其附件釤本個人p役政寅料査拘表5.107年地方公職人員湛舉名冊節錄影本丨份訊據被3人均垆承有上開徒戶藉之行為惟雄繫决杏防有何妨投栗犯行均珐稱1所調居住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之解釋居住J之釋義為住而住之稃義為长期居留j或欧宿而庙留之釋義又為居住伴留j歌宿之锌義又為住挤j然1住宿之釋義卻為在外K宿過夜可兄前述各珣循環解釋贲無從以r有無實際E住j作為r是否逸偽薄徙户藉之判斷模準2.依戶籍法第丨條及第3條之規定可知户箱之用意在於棟記人K之生活地故人R生活在戶藉便在何處被吿3人長年在桃園市含改制前之桃阑縣工作桃園市政府的施政措施對被吿3人的影響更甚於伊等薄徙戶籍剂的戶籍地-3本件被告3人在工作地點所屬之逛舉區繼缡工作超過4個月以上嗣將戶籍均遷徙至工作地期所M之遒舉區經學者鑑定結果亦K為被告3人行為不联當於r虛偽通徒戶籍之要件見本院卷第79茧87H小退萬步言坩这被朱3人係虛偽薄徙戶籍而投栗被吿3人主観上亦未預見所支捋之候選人朱梅雪常逛之可鲶性而不符合意阖支持符足候選人當連之要素等語-檢察官所舉以.事證並不足以播明被吿3人犯砟茲分述如下1.被吿3人於本件桃K市第2思iK長選舉斛業在桃園市含改制前之桃園縣工作多年菜妓被吿3人於法務部調査局桃固市調査處及原審供承在卷被S劉惠宗供稱於T7年開始在中華航空公司下稱華航工作已在桃闻工作30年等語被告趙刚供稱從76年開始在華航擔任空银員迄今已30餘年且係桃阂市空限負職業工會之理事茯亦係筝航企業工铮之貝代农等語被告朱良駿則供稱於87年開始在華航X作係空张負職茉t會及班航企索工會的理事已在華航工作20年等語兄俵卷第5頁反面第9頁反面第16霣反面原審卷一第M55頁並有被告3人所提出之在職證明書共3紙在卷可想見本院卷第16丨至169頁_此部分事寅信堪認定其文被告3人均為丨07年地方公職人員湛舉桃園市市fi舉之選舉人並為够航1會員華航工會於107年5月31E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決通過推滅赅工會秘害朱梅雪參選桃園市第2市長进舉渠為使朱梅雪順利當进並取fel選之保證金分別於附表編號123所示WM將個人戶籍逋移至附农編號123桃囿市戶籍地址期所示之地址而取得桃圃市第2市長湛舉之選舉榷人資格並均於107年1丨月24曰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及投栗等事亩亲據被告3人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3至74頁並有桃園市董竹區戶政事務所丨07年1122曰桃市蘆戶字第丨OTOO071丨6號函及所檢送之被吿剔惠宗及趙剛戶籍登記相關資料眺圃107年11月21桃市龍戶字第1070007796號函暨及所檢送之被缶朱良駿P籍登記相明資料107年地方公職人艮選舉名冊節錄影本丨份以及被吿3人之個人戶藉g料査詢结果在卷可稽兒进偵卷第4丨至4547M52545658頁足見被告3人上開自白部分核與事责相符此部分事寅固堪認定2.惟査1刑法第丨46栋規定第1項以胙術或其他砟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结果或费造投票之结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笫2項耷圖使持定候S人當逛以虛偽港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栗者亦同第3項啪2項之未遂犯莉之j故要構成上関第2項之罪須符合r意圇it特定候連人馆Mi及以虚偽通徙戶籍取得投栗搛而為投票J之要件21上開第2規定係於96年丨月W曰経總晩以華锶一義字第09600010791號令修正刑法第丨46條時所增BJ依立法理由第12點之轵明係以雄徒戶藉但来寊隙居住戶籍地之方式取得投筇榧並0與投票影S找民主選舉之精神甚深此種新型行為嚴戕3選奉之民主性竇有必要對此種類型立法新增處询規定以導正選舉風氣固係為解決原先僅有胲條第丨項規宛時依司法院9丨年4月22日幽基人Q適用刑法座談會结論及法務部88法檢字第004007敢函均斑為不構成孩雜所為之立法3刑法第146條第2JR之立法雖W解決上開法律問題及通止幽匾人口湛舉之..會風氣惟想法第7條第丨0條及第17條分別规定中PK國人民無分男女罘教種族喈級黨派在法律上-律平等人民冇居住及通徙之自由J1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椎學者有認為住居所的變更除法律別有特殊規定外不能假藉任何理由予以限制即使迤徙的S的係為特定政治目的也不能因此認定有出籍入刑的問題存在若將投票予某特定候選人而通徙戶藉之行為祝為虛偽通徙戶籍則R樣係潘徙戶籍何以候遝人為選舉將戶籍逮徙至與其生活無任何淵源之地點並登記為該地之候遠人國人並不贯疑其正當性而為寶現參政權於選舉前將it戶籍遞徙至其欲行使投票權之地黏並投票卻為法所不容-雖一為候選人一為逃舉權人身分並不相N但均係為選舉而迤移戶籍一為合法一為非法仍係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此種情形與未住p籍地長期在外地工作甚至長年在國外僅於投票時始返鄉投溥之虛偽不遷徙戶籍行為同屬虛偽登記戶籍何以前者為刑法處罰之行為後者卻有返郷投票之美名而人民有依其意願選擇在何處行使速舉權之S由刑法第M6條第2項之規定在某程度上已對於人民參政權為不必要之限制甚至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再者戶籍法上之戶籍登記係憲法第10條所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雖公職人具遘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在各該遝舉區逝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取得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表面上並無剝奪任何人的投票榷但與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規定聯結對於有意連徙戶籍之人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規定構成負面壓力即對於任何有意遷徙之人在選舉前4個月遷徙將無法在新戶籍地投栗而僅能在原戶籍地投栗但原戶籍地若因過於遙遠或其他因素不便冋去例如在外島則勢必使遷徙者於選舉前在遷徙戶籍或留在原地之間做選擇自屬限制國民居住邂徙自由之規定且司法院大法宫會議釋字第443號解釋認為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惠法第23條所定必要之程度釋字第443號解荇亦認為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H在保障人民有5由設定住居所遵徙旅行包括出境或人境之榷利因認上開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0條之居住遷徙S由及第17條之參政権而依司法院大法官網站R前就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均有入民聲請釋憲案號會台字第10956109579433號107年度憲二字第96號以上見本院卷第205至209215頁在大法官做出解釋前上開規定仍難免遭外界或學者質疑有違憲之疑慮就立法技術而5擬制是立法者就非典型事寅陚予典型事實法律效果的立法方式且應以客観事實為限不得以主觀意圈或意思作為擬制標的除非該主觀要素在絆驗上可經由客觀要素予以認定否則為錯誤的擬制雖刑法有若干條文係以擬制立法但不乏規定有主觀要件者例如刑法第169條第2項規定意圚他入受刑事或恧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或刑法第135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足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但以上規定之行為本身皆具有不法性且皆可從客觀事茛反推而獍得證明何選舉依法應秘密刑法第146條第2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此要件在法律上無從證明另一般意固犯規定可從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反推其具有主觀意但在虛偽遷徙戶籍並投栗之行為無從以遷徙戶籍行為即推論行為人係為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1故存學者認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立法技術原即甚值商榷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增訂亦可能導致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結果因本項之意圇内容係以支持特定候選人為限致本項規定無從適用於非法影饗公民投栗結果之情形亦無法適用於意固成為候遘人而虛偽墦移戶籍之人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虛偽遷徙戶藉取得投票權而為投栗係雙行為犯且第3項又有處罰未遂犯亦將造成可罰性起點過度前宣因虛偽遷徙戶籍既係構成要怍之一部分則行為人持相關文件削往戶政機關登記時縱使經査證结果並無居住事實而被拒絕受理登記似仍可能因虛偽遷徙戶籍而成立未遂犯所有的選舉投絮行爲無非係爲使所支持的候選人當選如無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思則所冇的投票行爲將無意義怛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足卻將理所常然之事當作成罪的意圖内容在立法丄願有思未尚之處.其次取得投粟權的戶搭設定行a爲真寅並無任何僞幽荽人口之戶稱設定真實如何能稱之為偽通徙戶藉基上說明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雖可解決上開法律問雜及遏止幽抵人丨丨選单的社會風氣但條文内容不僅遭外界或f學者j質疑封迤憲疑慮在立法技術及邏輯思维上亦甚為拙劣且有逮立法趙例.若欲杜絕此種S舉不公現象似應從檢W現行戶籍制度及S舉制度箸手在户箱制度及選舉制度尚未檢討改進IW通用上開規定N應從厳解釋以限缩其用範圍-佔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係在禁.lh虛偽遵徙戶籍取得投栗權並為投票之行為而行為人取得逛舉權的要件是於各孩選舉區雄欲居住4個月以上.則何滴虛偽理徙戶藉咖法35M6條第2項規定之tt法理由說明職人員經由各選舉區密出自應獲得各該M舉區居民多數之支持與软同始具實質代农性若以邂徒戶转但宋實睽居住戶择地之方式取得投票椎參與投票其影饗戕害民主遘奉之精神甚深然行政機關g對此未加以剔除進时列人遘舉人名冊選舉人名缇公告更正後W告確定行政檐關所製成之f逝舉人名冊j乃屬確認性行政處分j此生行政分之f構成要件效力j後5再通知選舉人前tt投絮S舉人依照選舉機關之合法通知前往投粟並非麋刑法第146條之非法方法以司法院91年4月22y幽人a適W刑法座談會之结論及法務部88法檢字第004007號函均認為不構成骇條但此種新型態行為皤戕害遴奉之民主性實存必要對此種類型立法新增處胡之规定以琢正湛舉風氣爱增訂第2項現未實矂居住於戶籍地者有數百人其因就楽就学灌兵投未貨格居住於戶籍地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给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因素而遭挤於未寊際居住地其撖W不一然此與意圇支持特定候進人當選進而薄徙戶籍之情形不同並非所有藉在人不在參與投栗均須以刑荆相繩是以第2項以意圖使持定候键人當選虛偽薄徙戶藉投者為處莉之對象是於解釋庞偽遷徙戶籍j要件時自應遵循立法怠旨以行為人足否有在該選舉姐鑕居住之事實作為認定標準但不N迸舉其選舉區範圍亦有所不同例如在缌铳副锶流遇畢W.进及於全國在國内遷徒尚不致稱成上開罪名在縣市長遝舉其選奉區及於核株市之全部行政只要行為人在孩縣市之任何行政區域有居住之事實B卩使F薄登紀在甲區卻货際居住於乙ffi其在該遝舉區仍有寳際居住之事實亦不扁於虛偽逶徙戶藉相對地.在躲市議員遘舉其選舉區通常僅限於某一路市的一倕或多個行政E域.如果上逋甲IS和乙M於不眸選舉區行為人實陳居住乙B卻將戶藉登紀於甲E則其於孩逛_區欠缺寅嫌居住之事實t自屬虛偽遷徙戶籍至於其他郷鎮市民代表遴舉或村里按逛舉情形同此換吉之行為人有無虛偽S徙戶籍應祝其在各核钽舉之選舉有無繼績居住之事寅而定尚無法一概而綸其次.公職人貝组舉罷免法第5條规定右暹奉權人在各該選車II繼欲居住4捆月上者為公職人員进舉各該選舉E之湛舉人該條僅規定繼繽居住4個月上並米嚴格限定必須贲際居住於核選舉E内且足否實嫌居住於戶藉所在地並非戶籍登記是否有瑕疵的條件法律亦不能金制人民必須居住於P籍地1ft在班定行為人有無居住事實j時霱先行確定居住事Sj的認定慄準然而戶籍法之住址與民法上之住所朱必一致至於人E寅際的生活心在事贲上是否與戶籍法之住址冏一以及在法制上應杏间一_.係属幽霣人口的關鍵间依目前寅務見解依一足之車實足芘以久住之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設定其住所於被地民法第2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有無久住之意思應依客觀之事寊探求M斑定之M不以有长期居住之事寅為必要而所软定之事實尤以户猱勞纪斉料為主耍之依據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112號R事判例本院85年度抗字第32號民事戟定參照另依上開寅務兑解可知當事人有無久住之意思既你以戶籍S主要依據.而非啦一依按亦意味住所與戶籍未必相R作所與戶緣住址二者雖不相同但容易發生混淆因戶籍法第3條第3項規定一人同W不得有二戶籍而民法第20條第2項亦規定人网時得有兩住所但事寊上民法並朱充余苽止一人有兩個住所囚民法第23條規定因特定行爲所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视為住所ft以所j並彝不得有兩1S僅係躭1特定行爲J不得有兩個f主所但無論如何民法上之住所並不等间於戶藉法上之戶籍住址則屬明確司法院大沽宫會遵釋字3兆號解釋擺脫完全以尸籍住址作爲認定ar健康保險是否繼缜存在的唯一依據亦認爲戶籍與住址並非同一則應如何判斷有無居住事實尤其現代生活型態多樣家庭生活在甲地工作場所在乙地的情肜非常普遍法律上很難單纯以民法的住所或居所作為認定居住事茛的唯一搮準-若再考呈選舉人資格以在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為要件的寅質理由在於唯有贲瘵居住的事贾1才能建立逛舉權人與選舉區事務的最低連結使其被認足為詼選舉區之政治共同體成員之一則在現代多元化之生活型態下完全否認個人對於工作地黏的公共事務欠缺最低限度關聯性似乎並不符含前揭立法者以繼續居住事實作為取得遝舉人資格要件的寅質理由因此考量本罪的立法意旨配合現代企活型態就有無居住事實的判斷標準應持較為寬鬆彈性的認定標準在行為人基於工作而與工作地寊質上存在密切關聯性之情形下應認其在工作地有居住亊實H.採取彈性寬鬆的居住事寶概念來認定行為人是否有虛偽遷徙尸籍J仍在構成要件可能的文義範阐内並未遑反類推禁止原則另外從刑罰的最後手段性而言透過較為彈性寬鬆的i居住事寅槪念對虛偽遷徙戶籍構成耍件耍素做限缩解釋亦有其合理性此與行為人和遷人地並無任何淵源或與通入地只有短暫的連结關係或並無上開彈性寬鬆的居住事實僅係單純意闽使特定候逛人當選而以虛偽逋徙戶籍取得投栗權並為投票之情形顯然不同0不能相提併論混為一談而應明其界線而有所區別寅務上最高法院10年度台上字第12T7號刑事判決認為所稱虛偽逋徙戶籍當從行為人之主觀意思和客觀作為合併判斷詳言之钝因求學就業服兵役未寅際按籍居住者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泯保席次或其他止當原因港籍未人住者既與虛偽製造投票權無關難認存有妨害投栗正確之主觀犯意又為支持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競選而迤籍未宵際居住者雖然基於情理法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或有認為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者侶於其他旁系血親姻親仍應藉由4個月之寅際繼缜人住以確宽建立上揭人地之連結關係尚無相提並論餘地至於離幼齡住居之所遷往他處生活並人籍之情形當認C經和原居之地脫離共同生活圈之關係縱遇節日休假或親友婚喪喜慶而有重返無非短暫居留非可視同1繼嬪居住j原所更無所謂遵回幼時之籍即回到從餉繼_居住狀態不該常虛偽入籍不算犯罪云者亦同此旨趣認應藉由4個月之寅際嫩娥入住以確赏建立人地之連結關係並說明如係離去幼齡住居之所遷往他處生活並人籍縱遇節F1休假或親友婚喪軎慶而有重返無非短暫居留f無從視N繼纘居ftj原住所換言之仍應與遷人地持缜有人地之連結關係j且此人地之連結陬係不能係短暫的連結關係前開彈性寬鬆的居住事實見解與上開最高法院判決相容並無扞格幻基上說明被告3人雖下班後分別居住在如附农編號123實際居住地欄所示之地址而非在其登記通人之附表編號123桃阖市戶籍地址檷所示之地址但如前二UI所述被告3人多年來於上班時間_均係在桃園市的華航工作與其切身相關之勞動權益事務亦與桃阆市政府的施政相關服務地點復位於桃園市長M舉之逛舉區内被告3人一直民期與桃園市有人地之連結關係而非匣遇節曰休假或親友婚喪喜慶而至桃園市短暫居留之情形依前開說明懕認被告3人在桃園市即本件桃阏市長選舉之選舉區内有居住事實被吿3人即令有上開遷徙戶籍並投栗之行為但與刑法第146條第2項虛偽遷徙戶籍j之客観構成要件不該當乃綜上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各項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3人確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妨害投票犯行此外復無其他稹橘證據足以證明被告3人確有檢察官所指前揭犯行揆諸上開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3人犯罪自應為渠等無罪之諭知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钗詳_調查後以被告3人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如上說明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堉訂雖係為解決V法律及社問題但其規定内容及立法技術不甚妥當在適用時0應從嚴解稃以限缩其適用範圍因此就有無居住事實之解釋應遵循立法意s以行為人是否有在該選舉區J繼缜居住之事寅_1作為認定檷準f採取較為弹性茛鬆之棵準來認定行為人是否有虛偽迤徙戶藉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本件被告3人之行為依上開對居住事實j概念採取較為弹性寬鬆標準認定結果並不構成广虛偽通徙P籍之客觀不法携成耍件自無從以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妨害投栗罪相繩原審未審酌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適切解釋適用法律因而誤認被告3人所為仍雇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妨害投票行為容有未合被告3人上訴指摘原判決認足渠等有罪不當為有理由至檢察官以被告3入否認犯行並無悔意原審竞宣告被告3人緩刑而指摘原判決不當則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仍屬無可维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改諭知被告3人無罪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項判決如主文u本案經檢察官王齡梓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嘉義及被告3人提起上訴後由檢察官曾文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曰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法官林怡秀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曰內向本院提出上訢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内向本院補提理由害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级法院j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附表編號姓名桃園戶籍避人年月日桃園市戶籍地址寅際居住地1劉惠宗W7.6.29杉園市區00路000號12樓璺北市0區02022111下午531101.台.丨_.1237丨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附件8最高法院裁判面匕-安曰-政治性選舉像主權在民之具體實現透過公平公正純潔之選舉規定與實踐而選賢與能.為法治民主國家之表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寓有二義.一像自積極層面言.欲藉繼續居住四個月之期間以建立選舉人和選舉區之地緣與認同關係產生榮辱與共切身利害感覺進而使其地方生活與政治責任相結合.本於關心地區公共事務及對於候選人之理解.投下神聖一票.選賢與能之目的克以實現另則在於淌極防弊.倘非繼續居住相當期間而純為選舉之目標.製造所請投票部隊之幽靈人口.自外地遷入戶籍.勢必危害選舉之公平公正和純潔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依其文義T行為人衹要虛偽遷籍享有投票權而領取選票罪即成立至是否確實投票給原欲支持之候選人在所不問其中所稱虛偽遷徙戶籍.當從行為人之主觀意思和客觀作為.合併判斷詳言之T純因求學就業服兵役未實際按籍居住者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正當原因遷籍未人住者.既與虛偽製造投票權無關.難認存有妨害投票正確之主觀犯意又為支持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競選而遷籍未實際居住者.雖然基於情理法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或有認為不具可罰達法性或非難必要性者但於其他旁系血親姻親.仍應藉由四個月之實際繼纗入住以確實建立上揭人地之連結關係.尚無相提並論餘地至於離去幼齡住居之所.遷往他處生活並入籍之情形.當認已經和原居之地.脫離共同生活圈之關像.縱遇節日休假或親友媢喪喜慶而有重返.無非短暫居留非可視同繼續居住原所更無所謂遷回幼時之籍.即回到從前繼績居住狀態不該當虛偽入籍.不算犯罪云者再上揭各選舉法律規定-既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不生牴觸同法第十條所揭示之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保障問題尤於原住民離島村里長等類之非多眾小區域選舉場合利用遷籍方式.虛偽製造投票權.顧僅戔戔數票.即有影響選舉結果可能.自非法之所許裁判字號101台上1237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裁判案甶妨害投票裁判内文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七號上訴人古志成選任辯護人林長振律師httpslawsnotexomjudgement5772bbb22948d2dc33d3a51et25062022111下午531101台丄1237Lawsnote七法-法學3料质上訴人古春花胡秀秀胡珮妍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曰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選偵字第四號.提起上訢.本院判決如下主文上訴駁回理由按刑事訢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遠背法令為理甶.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了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遠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訢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一本件上訴人古志成古春花胡秀秀及胡珮妍共同上訴意旨略以一古春花胡秀秀母女原籍台東縣延平鄉桃源村前者於結婚前.後者在國小三年級之前旨長期住居於此古春花嗣因工作謀生.胡秀秀依母及就學一同遷籍台中市但無久住或放棄原籍之意故除工作關係外其等生活重心與社交仍在原籍.舉凡年節豐年祭婚喪喜慶甚或賦閒失業皆在上揭延平鄉桃源村就此而言.古春花胡秀秀迄至古志成按為古舂花之弟參加競選該鄉鄉民代表之民國九十九年初責已住居該桃源村達數十年.顯然超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繼續居住四個月之期間詎原審逕認不符合繼續居住四個月而具備選舉權之法定要件.論處虛偽遷籍妨害投票正確罪刑自嫌理由欠備並法則適用不當二古春花純因病在台中失業乃思返鄉養老胡秀秀因工作挫折.想離職照_母親及在台東就近謀新職.母女乃將台中戶籍遷回台東縱然在選舉之後復回遷台中.無非方便胡秀秀之弟邱偉誠服兵役選營區之故胡珮妍按係古志成之妻姊亦純欲將花蓮之會計記帳稅務服務事業.拓展至台東.為期聯絡方便始自花蓮移籍台東上揭各遷籍皆有正當理由無關古志成之參選活動.第一審認無妨害投票之犯意符合生活經驗法則及商業慣例原審未予維持撤銷第一審之無罪判決改為罪刑諭知雖有緩刑宣告仍難甘服古志成另上訴意旨略為原判決之認定有悖原住民生活習性.亦違憲法保障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規定各云云二惟按政治性選舉係主權在民之具體實現透過公平公正純潔之選舉規定與實踐而選賢與能為法治民主國家之表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選舉櫂人在各選舉區繼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寓有二義.一像自積極層面言欲藉繼縝居住四個月之期間.以建立選舉人和選舉區之地緣與認同關係產生榮辱與共24httpslawsnote.comjudgementy5772bbb22948d2dc33d3a51et25062022111卜午531101台上1237丨匕38的丨6七法-法孿资料切身利害感覺進而使其地方生活與政治責任相結合.本於關心地區公共事務.及對於候選人之理解投下神聖一票.選賢與能之目的克以貿現另則在於淌極防弊倘非繼續居住相當期間.而純為選舉之目標製造所請投票部隊之幽靈人口.自外地遷入戶籍.勢必危害選舉之公平公正和純潔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依其文義行為人衹要虛偽遷籍享有投票權而領取選票.罪即成立.至是否確霣投票給原欲支持之候選人在所不問其中所稱虛偽遷徙戶籍.當從行為人之主觀意思和客觀作為.合併判斷詳言之純因求學就業服兵役未實際按籍居住者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正當原因遷籍未入住者既與虛偽製造投票權無關.難認存有妨害投票正確之主觀犯意又為支持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競選而遷籍未責際居住者.雖然基於情理法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或有認為不具可罰達法性或非難必要性者.但於其他旁系血親姻親.仍應藉由四個月之實際繼績入住.以確實建立上揭人地之連結關傺尚無相提並論餘地至於離去幼齡住居之所遷往他處生活並人籍之情形.當認已經和原居之地脱離共同生活圈之關係縱遇節日休假或親友婚喪喜慶而有重返無非短暫居留非可視同繼績居住原所.更無所謂遷回幼時之籍.即回到從前繼績居住狀態.不該當虛偽入籍不算犯罪云者再上揭各選舉法律規定既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不生牴觸同法第十條所揭示之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保障問題尤於原住民離島村里長等類之非多眾小區域選舉場合.利用遷籍方式.虛偽製造投票權顧僅戔戔數票.即有影響選舉結果可能.自非法之所許三卷查原審因上訢人四人就古志成參選鄉民代表.在選舉前不久-代理其他三位上訴人辦理戶籍遷移手績皆登記在古志成籍內嗣取得投票櫂.古志成亦順利當選等客觀事實.咸坦認不虛並有各相關文書可為佐證.乃特別針對上訴人四人所為如上揭上訴意旨之無主觀犯意辯解.以長達七頁半之篇幅詳加指駁載明依憑古春花在警詢時T自承實際上乃住居於台中縣大雅鄉按現改制為台中市大雅區.衹有過年過節時回台東老家胡秀秀在第一審審判中.坦稱除就讀現制新北市林口長庚護專期間外小學國中及大學均在台中.戶籍工作亦在台中.遷至台東投完票不久.復移籍回台中各等語之部分自白古志成在偵查中證稱胡珮妍其實係在花蓮工作並非台東古春花在第一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供證其女兒胡秀秀隨伊遷籍台東衹住二星期又回台中清泉醫院上班當護士胡勝康按為古志成之妻弟供證我住古志成家.不知古春花胡秀秀胡珮妍移籍來此我回來也看不到他們村長伊藍.明基努安證稱衹有古春花在祭典時偶而回來.但我不能確定他們按指古春花胡秀秀和胡珮妍有無長期間在系爭戶籍地住過警員胡武漢供證巡邏或拜訪時.雖曾見過但非每次看到各等語之證言參諸httpslawsnote.comjudgement5772bbb22948d2dc33d3a51et25612022111下午531101台上1237Lawsnote七法-去學資料庫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東區業務組函稱古春花自遷籍台東迄投票日止.仍有相當多次於台中地區之醫院或診所就醫紀錄.在台東者僅一次台中清泉醫院函稱胡秀秀自九十八年任病房護士一直在職無停職紀錄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税局台東縣分局函稱在台東代辦稅務毋庸設籍台東設立聯絡處復衡諸系爭移籍台東之時間均在選舉前四個月餘不及五個月.且皆由參選人古志成代理申辦其霣尚有類此者多件衹是未經檢察官擇為起訴客體選後復籍原戶足見專為選舉而作為系爭鄉民代表選舉參選者五位.當選三名得票數分別衹有二八七二八六及二五二票可見數票之差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乃判斷前揭辯解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所為判斷及得心證理由.俱有上揭各訴訟資料在案可稽.自形式上觀察並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事實上.為勝選之目標利用偽遷戶籍T以製造選票之作為並非敬畏天地和祖靈樂活當下自然純樸不造作之原住民生活習性文化之一部分各上訴意a均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憑主觀異持評價妄指為違誤且猶執陳詞.仍為單純之事實爭辯不能認為已經符合上訴第三審之法定形式要件依上說明應認上訴人四人之上訢皆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咸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訢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年三月二H曰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花滿堂法官洪昌宏法官徐昌錦法官王聰明法官張祺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一年曰Q44httpslawsnote.comjudgement5772bbb22948d2dc33d3a51et25061","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05870,"doc_id":346174,"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劉惠宗、趙剛、朱良駿1120331憲法訴訟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d96f66f2-b377-4b08-8339-4929fddbc3ff.pdf","doc_att_content_real":"劉惠宗、趙剛、朱良駿1120331憲法訴訟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本憲法訴訟言詞辯論意旨書聲請人姓名或名稱劉惠宗姓名或名稱趙剛姓名或名稱朱良駿訴訟代理人姓名周宇修稱謂職業律師姓名周政稱謂職業律師姓名劉冠廷稱謂職業律師聲請線上查詢案件進度陳報E-Mail如下第1頁共20頁為人民聲請法規範暨裁判憲法審查提出言詞辯論意旨事12茲就鈞庭所列爭點題綱為回應由於本件為併案審理他案另涉刑法3第146條第13項之爭點惟本件聲請人所挑戰之法規範標的主要為中華民4國刑法第146條第2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5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即鈞庭整理題綱之系爭規定二是以下主要針6對與系爭規定二有關爭點為回應7壹系爭規定二所處罰之不法行為為何其是否涉及人民之選舉權遷徙8自由居住自由或其他憲法上權利9一系爭規定二限制人民投票予以特定候選人之機會並課予違反者刑事10處罰侵害人民之參政權11一系爭規定二違反憲法所保障之參政權意旨121.按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而13狹義參政權指由人民以集體權之方式直接對國家政事作成有具體14影響之決定之法律地位準此參政權應當是一種主動且積極的權15利亦即人民有權決定或否定一定之人選人民本有基於自由意願而在政治上作自由意思的表達是為支持其屬意候選人能夠當選16而以追隨的心態將戶籍遷徙至該選區内以便得將一票投給其屬1718意之候選人此種情形應當是參政權最具體的表現192.因而系爭規定二以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作為主觀構成要件限20制人民表達對於候選人的支持無法對於統治權的合法性表示同意21同時使其喪失參與政治之機會進而無法行使其身為選舉權人應享22有之權利而有違反國民主權之疑慮且系爭規定二之刑事處罰尚23包含褫奪公權更影響人民參政權之實現24二系爭規定二違反憲法所保障之選舉自由原則意旨251.選舉自由雖未明白規定於憲法第129條各種原則之中然若無法保26障自由選舉則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選舉將喪失其意義又27選舉自由包括是否投票在哪裡進行投票及投票給誰第2頁共20頁1的自由選舉戶籍只不過是技術上的一種安排人民應有依循自己2意願選擇在何處行使其選舉權之自由申言之人民本即享有行使投票權與否及支持哪位候選人之自由並享有依其自由意願選擇34在何處行使投票權之自由而限定只能在實際居住的處所設籍即5限制了選舉權的行使範圍由於選區的劃定同時劃定選舉對象6也就是劃定民意決定事項的範圍如果選民不能自由決定表達意見7的範圍和對象也就限制了選舉自由限制了人民表達政治意見的8自由2.據此系爭規定二以行為人為表達自己對於某候選人支持而遷徙910戶籍之行為作為處罰對象實屬侵害人民本於自由選舉原則得享有之自由決定於何處行使投票權及自由決定表達意見的範圍11和對象之權利自屬侵害選舉自由原則12三再者系爭規定二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相結合後將形1314同完全剝奪人民之選舉權嚴重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參政權1.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有15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16該選舉區之選舉人是以有選舉權之國民須有設籍並繼續居17住四個月以上之事實始可取得該特定選舉區之投票權次按選罷1819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20所投票亦即原則上選舉權人僅能於設立戶籍地行使投票權212.依此前開選罷法規定與本案系爭規定二相結合後之法律效果將22形同使任何在選前四個月内辦理户籍遷入或遷出之國民喪失投票23選舉行使選舉權之資格選舉權是參政權最基本的權利而選舉24亦是現代民主國家統治權的基礎由此可知剝奪人民之選舉權25形同否定人民享有參政權最核心之權利無異架空憲法所保障之基26本權利27二系爭規定二限制人民得隨意決定戶籍地之自由並課予違反者刑事處28罰侵害人民之居住遷徙自由第3頁共20頁1一人民本就具有選定住居及遷徙的自由加上法律對於戶籍地設定2並非恆定不可變更且住居的變更除法律別有特殊規定之外乃3屬於人民自由決定事項法律既無法任意加以干預也不能假借任4何理由予以限制即使遷徙的目的是為特定的政治目的也不能因5此即認定有出籍入刑的問題存在6二查我國戶籍制度的設計尤其是每個人之所以只能擁有一個戶籍的7制度戶籍法第3條第3項主要是考慮行政管理上的方便和人民互相往來的公信力然現實上户籍的設立和人的具體存在空間是89可以脫離的亦即戶籍登記的意義在於表彰權利義務主體的存10在消滅以及該主體使各種切身權利義務關係得喪變更的意思而11從一般社會生活現實來看為了符合多元化社會生活機能的需求12必須准許人民任意選擇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的地點所謂繼續居住的13事實不可能是戶籍登記的必要條件如果不能任意選擇戶籍地14而必須遷就實際居住的事實遷徙自由即受到不符合多元社會生活15機能需求的限制16三綜上系爭規定二係以遷徙戶籍作為構成要件亦即當行為17人遷徙戶籍即該當系爭規定二之行為又戶籍概念與實際居住18事實相互牽連導致人民自由設定住居所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之19權利受到侵害違反憲法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之意旨甚明20三系爭規定二僅對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者21課處刑罰而未就意圖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處罰造成差別22待遇侵害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23依司法院歷來解釋憲法第7條平等權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24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參司法院釋字67525號解釋是以法律是否創造合理差別待遇即為是否侵害平等26權之重要判準而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27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28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參司法院第4頁共20頁釋字第682694701號解釋質言之以抽象法規範所為差別待12遇其目的係合於憲法且立法機關所採取之手段與立法目的之達3成具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始可謂該法規範所為之差別待遇與平等4原則並無牴觸二系爭規定二明文僅對於主觀上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客觀上虛56偽遷徙戶籍而取得投票權處以刑罰然卻未將同樣侵害系爭規定二所欲保護之維持民主選舉原則法益暫不論其憲法上正當性的7行為規定於刑法中舉例而言長期居住在外縣市僅於選舉時期8返鄉投票給特定候選人者所為係同屬虛偽登記戶籍目的910均為投票而虛偽不遷徙之行為其同樣係未實際居住於該選11舉區而投票且亦可能會造成各選舉區所選出之公職人員不具有實質代表性卻未見將此類行為規定於刑法中予以處罰顯然造成差1213別待遇三再者我國選舉多有所謂空降之候選人亦即在選舉前未設籍1415開始參與選舉後方遷移户籍之行為該候選人亦未因遷移戶籍後即生有應居住於該戶籍地之義務且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1條1617第4項之規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後將戶籍遷出其選舉區18者不影響其候選人資格並仍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可知19候選人於登記後縱使將戶籍遷出該選區亦不影響其身為候選人20之資格仍然可以在該選區行使其參政權雖立法目的係為配合21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之原則然此即造成選舉人及候選人同為行使參政權卻產生前者生有刑事責任後2223者卻無之恣意差別待遇自屬對平等權之侵害四甚者以本件為例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W日至臺灣24桃園地方檢察署告發桃園市長參選人張善政林智堅賴香伶選前2526遷戶籍主張賴張林3人與桃園的關係遠遠不及在地勞工為了讓自己當選取得投票權和被選舉權才將戶籍遷到桃園試27圓讓自己當選依最高法院標準顯已違反刑法第146條沒道28第5頁共20頁1理桃園在地工人遷戶籍違法被判刑而政治人物為權力考量和選舉2算計即遷戶籍投入選舉豈不是典型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3燈嗎j的雙重標準益證系爭規定二確實存在差別待遇甚明4家系爭規定二就上述憲法上權利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5一系爭規定二之立法目的及其憲法正當性為何6一鑑於系爭規定二所干涉之參政權屬於人民核心之基本權利以實踐民7主另關於受侵害之居住遷徙自由乃與個人參與公共事務及個人任8意移居或旅行各地密切相關之權利上開二者均對於基於憲法民主9國原則的民主表現與參與實現具有重大意涵屬於政治性基本權10無疑為重要之基本權對此等權利之侵害原則上應受最嚴格之審11查依照鈞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之意旨於最嚴格之審查下12系爭規定之目的須為追求憲法上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所採手段應有13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14可資運用且其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其所欲追求之特別重要公共利15益間應具相稱性亦即手段與目的間需要絕對且必要之關聯程度16始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無違二系爭規定二之立法理由略為公職人員經由各選舉區選出自應1718獲得各該選舉區居民多數之支持與認同始具實質代表性若以遷19徙戶籍但未實際居住戶籍地之方式取得投票權參與投票其影響20戕害民主選舉之精神甚深是以為導正選舉風氣爰增訂刑法21第146條第二項是以依重視立法原意之主觀解釋方法系22爭規定二之立法目的為導正選舉風氣23三然而什麼是選舉風氣怎麼樣的選舉風氣需要被導正24又怎麼樣的選舉風氣應該被鼓勵或維繫如果對此一問題以規25範層次間而為體系解釋之觀察系爭規定二係接續系爭規定一即26刑法第146條第1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27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而來查系爭規定一之28本意應指選舉之進行與結果有其客觀公正真實反映投票人意第6頁共20頁1志之重要功能故對以詐術等違法方式導致投票結果不正確之行為有以刑法相繩藉以嚇阻之必要性若然則接續而來之系爭規定二23所稱選舉風氣應也同指創造一個客觀公正真實的選4舉文化秩序也就是維繫過程或結果都不受詐術等非法方式影響的5選舉程序此乃本條規範所欲維繫的重要價值6四然而如以此一方式理解系爭規定二之選舉風氣則此已屬於7系爭規定一已然涵蓋之目的系爭規定二本身並不存在一個溢出或不同於系爭規定一之規範目的易言之倘系爭規定一與系89爭規定二之規範有分別獨立存在之理由而於系爭規定一與系爭規10定二之規範目的皆相同之情下則系爭規定二的檢驗重點即僅在於11手段然系爭規定二之手段運用及其與目的關聯性之檢驗上12亦完全得由系爭規定一所包攝與涵蓋詳見後述也就是立法者13所欲規範之非法選舉手段個案中均得以系爭規定一處理致使系14爭規定二之存在顯得累贅反造成打擊過廣或過度之情形層出不窮15五相反而論如不以系爭規定一作為探究系爭規定二目的為何之前提基礎而認為系爭規定二有其獨立之公益目的亦即其存在有追求1617選舉客觀公正真實性以外之別的選舉風氣意義例如18選民要對實際居住地之選舉高度參與等選舉文化塑造云云則此19種特定意識或價值形態之選舉風氣僅僅是個人好惡之表達問題或者個別政治偏好的訊息釋放而非國家應強加形塑的價值秩2021序國家面臨人民行使參政權此一重大憲法權利自應以中立寬容之立場面對不同意見而非透過嚴峻刑罰導正人民之意識表22達有此可知導正選舉風氣實非屬特別重要之憲法目的甚明2324六詳言之系爭規定二所追求之導正選舉風氣如認同於系爭規定一之選舉公正性之目的結合手段檢驗則顯見系爭規定二25之存在空洞與累贅形同沒有特殊目的因其所追求之目的及2627所採手段均可於系爭規定一所涵蓋若認系爭規定二有與系爭規28定一截然不同之立法目的亦即非為追求一個客觀公正真實意第7頁共20頁1志之選舉文化而有其他文化價值形塑之意涵存在除於規範體系2解釋上難以自圓其說外同一刑事條文卻於不同項次追求不同法益3或目的之保護亦找不到有其他憲法上得以支持國家以刑事規4範介入選舉風氣之基礎尤有甚者反恐容易落入國家或執政者之主觀偏好家長主義式的對人民民主參與之文化與方式下指導棋5七進一步說國家當然可以鼓勵甚或導正某種選舉風氣但除了維繫6選舉之客觀公正意志真實的價值外其餘之文化風氣應該78以教育例如良好的民主智識培養鼓勵大家積極參與投票9資訊提供人民足夠且完善之選舉參與資訊程序建制便10利可近的投票機制與流程等多元方式促進而非率以限制禁止規11範甚至是刑事制裁手段來導正一個虛無飄渺說不清楚12說不上來的選舉風氣基上系爭規定二不具足夠程度之13公益目的欠缺憲法上正當性自應受違憲宣告14二手段檢驗之一選舉公告日候選人登記與取得選舉投票權之戶籍登15記其時序關係對系爭規定二所處罰行為之不法性之構成有無影16響有何影響又民主選舉制度下以選民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17向作為犯罪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是否具有憲法上之正當性18一由於可取得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之户籍登記最終日原則上均早於19選舉公告日而候選人登記與確定則更晚於選舉公告日是投票權20人在遷徙戶口並為戶口登記之當下並無法確定其所支持之候選人21最後是否會前往登記參選或必然符合參選資格是以戶籍登記22之行為作為其有意圖使特定人當選之不法意圖之認定尚嫌23疏離24二或有論者認為選民可依現實狀況預測其所支持之候選人是否會在25之後登記參選足見其戶籍登記時即存有不法意圖然事先知26預測與實際往往存在諸多變數尤其台灣詭譎多變的選舉文化各27政黨政治版圖時刻變化空降部隊或脫黨參選也時有所聞28原先呼聲極高的潛在候選人非到最後一刻登記參選都難謂第8頁共20頁確定參選了甚至即使確定參選也可能因特定事件而退選12進而造成選區候選人之變更例如去年受論文事件影響的桃園市長3選舉然而僅因人民預測並做出遷徙戶口之行動即認4定其該當系爭規定二之不法意圖豈不是一種於構成要件上超級5前置的處罰模式雖系爭規定二並非標準危險犯之規制結構態樣6但形同預設了遷徙戶口者的預測遷戶口行動就是對7選舉文化的潛在危害且不論最後其所支持的候選人實際是否8參選或選舉結果為何均不影響其意圖j之存在致使系爭規定9二所設計之處罰模式個案中無論就對象或方式言均有打擊範圍10過廣之問題三亦有論者主張現今選舉文化各黨候選人各路人民均會早早鋪路1112搶先造勢選民其實於選舉登記日前很早就涉入或沈浸於該次選舉之氛圍對於特定支持者通常有所偏好云云然而提前造勢宣1314傳的方式只要不在法規禁止之範圍内即並無任何不法此涉及競15選活動期間之競選活動究竟如何認定然因與本案爭點無涉不多討論則為何非屬競選活動之提前造勢或宣傳沒有違法1617因受提前造勢宣傳影響而對特定候選人有明確支持意向之選民卻18因遷徙戶口至非居住地就必然構成系爭規定二之違法事由縱使認為這樣的提前造勢文化不是好的選舉風氣那要導正的也是候選1920人的造勢文化而不是將鏢靶射在選民身上又如果認為系爭規定21二的規範重點不在選民提前對於候選人支持意向的表態而係其行22動方式的限制遷徙戶口於非實際居住地那要深入探究的即是戶口制度與實際居住地間之關聯性與可罰性問題此也是系爭規2324定二合憲性檢驗的關鍵所在詳如後述四綜上所述系爭規定二先以戶籍登記作為基準再以實際居住25地作為驗證判斷遽認非實際居住的戶籍遷徙就是意圖特定2627候選人當選然人民於戶籍變更登記之時候選人等均尚未確定28兩者間之連結性實相去甚遠而遑論此一手段對所謂選舉風氣之第9頁共20頁導正有何實際上之助益選舉公告日候選人登記與取得選舉投12票權之戶籍登記間其時序關係之觀察確實對系爭規定二所處罰3行為之不法性構成影響申言之由於選舉人戶籍登記時間點4遠早於候選人登記時點在選民難以確定最終出線的候選人究竟是5誰的情況下預設選民的戶籍遷徙就是為了破壞選舉風氣甚6至會導致不正確之結果其實是立法者的過度想像7五甚者就導致不正確結果言在候選人都尚未確定的情況下投票8人遷徙戶口之行為不要說是未遂連預備犯都稱不上況無論系爭規定一二都不罰預備犯也不該罰預備犯所以實務上才把910遷徙戶口直接作為構成要件之認定但是無論基於何種理由人11民遷徙戶口何錯之有人民戶口之登記與實際居住地不符難道不是社會現實與常態類似事件只因為選舉程序參與其中就突然將1213被社會現實常態所接受且無高度管制之行為至多為戶籍法第76條14之行政責任打入極為嚴苛之刑事制裁並藉由構成要件之設計15與認定上之寬鬆使人民遷徙戶口之行為相當容易構成系爭規定16二之既遂要件該條並納入未遂犯之處罰卻說不出這樣的行為17到底破壞了什麼選舉風氣系爭規定二所採之手段顯然與目的間顯18然不具絕對且必要關聯性即使不採最嚴格之審查恐怕連實質或最19低程度之合理關聯都過不了關20三手段檢驗之二系爭規定二僅就特定態樣即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21而虛偽遷徙戶籍之選舉人住籍分離情形而為處罰其手段是22否適於上開所稱立法目的之實現23一首先意圖使人當選並沒有錯更沒有遠法每一個投票人的一票24都是真真實實地傳達想讓其所支持的候選人能夠當選的強烈意願25此也正是民主參與的核心表現系爭規定二卻對於同樣屬民主表現26形式的投票行為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斷主要關注點在於因遷至與實際居住地不同之戶籍地登記之行為而意圖使人當選所以回2728過頭來我們於憲法上要探究其實是人民實際居住地與戶籍不同第10頁共20頁1這件事究竟有無處罰之正當性當居住地與戶籍地相異之情形涉入選舉程序時是否該不同之評價又縱使有管制或處罰之必要2是否需動用到刑事手段方得達成目的3二細繹系爭規定二實際處理的個案情形受該條處罰之投票人除了45沒有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外是真的有去遷戶口真的6有領得投票單真的有前往投票處所也真的有投下該投7的一票真的表達了其對特定候選人的支持意向此處其實形8成了一個弔詭的價值判斷當司法官機關認定其行為該當系爭規定二之要件時認定其有虛偽遷徙戶籍投票之意圖其實也等於910確立了該投票人有對特定候選人表達支持的真實意願並且付11諸行動也就是說在這麼多個均為真實的事實狀態下這些12真的的表現與其他正常的民主參與形式之表現其實並無不13同受系爭規定二相繩之投票人與一般的投票人相比其實只有14居住地是否與戶籍登記地相同的差異而已那不禁令人深15思系爭規定二到底在處罰什麼又到底在保護什麼法益或目的三究其規範設計的本質其實是因為秘密投票制度的設計使得1617國家無法得知投票人究竟投給哪一個候選人但為了解決部分現實18上不公平不合理的投票結果例如較小選區的基層選舉數百甚19至數十人的票數可能對選情都有關鍵性只好推定甚至視20為遷徙戶籍至非實際居住地的投票人都是有意以不正當方式或21虛偽方法來參與選舉活動實際上這些遷徙戶口前往投票的人22大多數一點都不虛偽都是真實地表達他的政治傾向他們並23沒有要改變現實上居住地但有意以遷徙戶籍之方式表達其對特定選區事務與特定候選人之關懷與支持此種高度民主參與表現2425反受系爭規定二所非難確實個案中不乏有透過遷徙戶口動搖選舉公正性之事例例如上述小選區情形透過動員地方住民遷徙戶口26的方式來把持選舉結果等然此等情形本可以系爭規定一相27繩實無需再創設系爭規定二將所有遷徙戶口至非實際居住地之28第11頁.共20頁1投票人一網打盡2四再者在已有系爭規定一的情況下同時制定系爭規定二恐將造成3國家機關對於事實調查與舉證的卸責由於系爭規定一的規範結構4國家對於人民是否有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式影響選舉結果應負主5要之調查義務與舉證責任然系爭規定二接續系爭規定一之結構獨6立存在法律效果又完全同於系爭規定一將使國家機關對於前述7相類案例僅須舉證人民虛偽遷徙戶口即足並以此推斷人民8有違法之意圖完全無需對於該次戶口之遷徙是否屬於詐術之9實施是否涉及非法方式為合理的調查或舉證也無需判斷是否導致不正確之選舉結果此種不合理現象以本件確定判決所涉之背景1011事實與判決理由可見一斑換言之系爭規定二的存在降低國家12機關對於投票人是否以不正當或方式影響選舉之調查與舉證責任13然此與前開立法目的之追求無涉反容易造成打擊錯誤或打擊過廣14之冤獄情形犧牲的代價係剝奪人民實現民主參與的多元表現形式15基上系爭規定二所採手段既不適合也不必要於公益與私益之間16的衡量更難謂均衡違反比例原則甚明五此時又回到本件涉及一個更為核心問題在提高住民自治與地方治1718理的理想下我們同意地方住民對該地事務應有較高之關心有鼓19勵積極參與地方事務之必要但為何對於特定地方事務之關心一20定限於實際居住該地的居民而不能包括長期於該地工作21求學甚至生活的人民他們均與該地有一定程度的連結性22國内所採戶政管理制度之戶籍制度並非強制或強迫人民需一23定住在戶籍地不可是以法律上戶籍與住居所乃係兩24個不同之概念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同者所在多有戶籍制度在25於戶政管理之必要其功能並無乘載人民居住地之選擇與判斷效果26更無法與人民對於戶籍所在地之親密程度情感狀態認同程度與27參與意願相連結姑不論戶籍制度存在之必要性如僅以戶籍28所在地為何處藉以觀察甚至判斷該人民對於該地區的聯繫與認同第12頁共20頁1程度顯非適合且必要手段就此而言系爭規定二亦違反比例原2則甚明六聲請人此處之主張參諸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4號刑34事判決意旨即相當清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398號解釋擺脫5完全以戶籍住址作為定農民健康保險是否繼續存在的唯一依據亦6認為户籍與住址並非同一則應如何判斷有無居住事實尤其7現代生活型態多樣家庭生活在曱地工作場所在乙地的情形非常8普遍法律上很難單純以民法的住所或居所作為認定居住事實的唯一標準若再考量選舉人資格以在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910為要件的實質理由在於唯有實際居住的事實才能建立選舉權人與選舉區事務的最低連結使其被認定為該選舉區之政治共同體成1112員之一則在現代多元化之生活型態下完全否認個人對於工作地13點的公共事務欠缺最低限度關聯性似乎並不符合前揭立法者以繼14續居住事實作為取得選舉人資格要件的實質理由因此考量本罪的立法意旨配合現代生活型態就有無居住事實的判斷1516標準應持較為寬鬆彈性的認定標準在行為人基於工作而與工作地實質上存在密切關聯性之情形下應認其在工作地有居住事1718實且採取彈性寬鬆的居住事實概念來認定行為人是否有虛19偽遷徙戶籍仍在構成要件可能的文義範圍内並未違反類推禁20止原則另外從刑罰的最後手段性而言透過較為彈性寬鬆的21居住事實概念對虛偽遷徙戶籍構成要件要素做限縮解釋亦有其合理性此與行為人和遷入地並無任何淵源或與遷入地只22有短暫的連結關係或並無上開彈性寬鬆的居住事實僅係單2324純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並為投25票之情形顯然不同自不能相提併論混為一談而應明其界線而有所區別參本件聲請人聲請書附件726七再者現行選罷法係以戶籍登記作為每個人只能在一個地方投票2728人民有可能居住地工作地生活重心地均在不同縣市例如住家第13頁共20頁1位於台北市白天在桃園市工作每天晚餐回家陪住在新北市之父2母吃飯此時對於這三個縣市或許均有強烈的關懷與理解程度也3有參與表達之意願縱使我們將戶籍地的概念廣義解釋包括住居4所以外之工作地等最後人民還是只能選擇其中一個縣市為投票5而不會有多重投票之狀況是系爭規定二執意限制並限縮人民參與6公共事務的物理場域縣市區劃是否存在憲法上正當性與必要7性如果我們同意居住某地或於某地工作或長期生活於某地的8人民貼近該地事務都是關切地方事務的一種可能或重要的表現9型態則系爭規定二其實預設了只有實際居住該地的人民對地10方事務的參與關懷才是真實其他均不在民主參與的保障範圍内11的意涵亦即個人的居住地的民主參價值優於其工作地或實際生活12地的民主參與價值然此是否悻於社會生活現實是否窄化民主13參與程序是否剝奪人民對地方事務的關懷與表態之自主選擇自由14在在顯見系爭規定二所採手段與其所追求之目的間不具絕對且15必要關聯性而屬違憲16八另者縱以立法目的所稱避免影響戕害民主選舉為觀察之意義17系爭規定二所採手段與該目的仍無足夠之關聯性避免戕害民主選18舉且又能夠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手段甚多如要求遷徙戶籍之民眾於19遷徙戶籍後提出實際居住之事證供查核後可取得投票權即可避20免以系爭規定禁止人民移動戶籍剝奪投票權且又給予刑事制裁之21手段系爭規定二自非鈞庭所認為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22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之情形23九末者在現實生活中基於便利的交通工作型態的複雜化一人24在二地以上均有真實生活並非難以想像且確實發生故所謂居住25自應實質認定而不應被戶籍法一人不得有二以上戶籍之機械式規定26綁架畢竟基於選舉自由只要不違反一人一票之原則人民自27有權決定以何地作為行使投票權之權利甚明質言之系爭規定之28立法理由將確有實質代表性之選舉區居民直接與前述定義未臻明第14頁共20頁確之未實際居住戶籍地畫上等號導致人民本可自由決定如何行使12之參政權受到重大限制使系爭規定二不僅不能避免反造成影3響戕害民主選舉至鉅足見系爭規定二所採之禁制手段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其所欲追求之特別重要公共利益間顯不具相稱性4四手段檢驗之三系爭規定二之刑罰手段就實現上開所稱立法目的而56言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有無其他侵害較小之法律手段首按司法院釋字第669號解釋理由書表示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7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9189號解釋則指出以刑事處罰對人民造成之限制所致之損害若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時即非合憲10二申言之是否動用刑事手段限制人民權利仍需視動用刑罰之必要1112性亦即有無其他手段可達到相同目的並選擇其中對基本權侵害13最小之手段以及所謂過度禁止原則衡平性則即採取限14制基本權之刑事手段與所造成之損害之間是否失衡15三系爭規定關於刑事處罰部分欠缺必要性61.觀諸刑罰動辄即對人民之人身自由財產權等造成程度不等之侵害若有其他法律規定對於同樣不法行為已有規制且足以抑制該不法17行為及維持社會秩序則此時即不應選擇刑罰作為制裁手段此亦18為刑事立法政策上對於違法行為向來秉持之謙抑精神從1920而貫徹刑罰最後手段性j原則2.查戶籍法第71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2122項及同法第23條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23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亦即戶籍機關對於戶籍登記事項有24實質審查權限且對於不實登記者可為撤銷登記3.次查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2526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27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是以若有不28實戶籍登記事項即可依本條規定處以行為人九千元以下之罰鍰第15頁共20頁14.準此若有事實足認行為人有不實登記而處以罰鍰九千元及2予以撤銷登記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應即可有效阻止行為人日後出於3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投票之行為倘戶籍機關捨此不為而任憑行為人編入選舉人名冊並經公告確定後日後再指摘行為人遷徙戶45籍係屬非法並依系爭規定處以刑罰不但浪費司法資源更不合6乎刑法最後手段性之本質與最小侵害原則之意旨相背175.末查人民以遷徙戶籍住址方式取得特定選舉區之選舉人資格的8行為縱使可能造成選戰局勢某種程度的優勢但此亦屬選民意志9的真正反映倘選舉人投票行為並未經人脅迫或以不正利益交換10縱使選舉人遷移戶籍住址確屬經人動員亦即選舉人係為支持某11特定候選人而遷移戶籍住址之結果其仍屬選民之意志的真正反映12是以禁止人民以遷徙户口之方式行使參政權並對於虛遷戶籍之13行為人科以刑罰無疑可能是對於展現民主選舉精神之行為加以處14罰此一手段懲處之對象射程範圍過廣並未緊密貼合原先所欲達15成之維持民主選舉原則之立法目的故有違最小侵害原則16西系爭規定關於刑事處罰部分欠缺衡平性17再退萬步言雖系爭規定所欲維護之利益可能為導正選舉風氣然18如前述導正選舉風氣實非屬重要利益且系爭規定所侵害者乃19憲政體制下核心之參政權及居住遷徙自由據此衡諸系爭規定所20侵害及維護之利益顯然輕重失衡而有違前述比例原則之衡平性21原則應屬違憲22五手段檢驗之四系爭規定二是否顯然造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23一首按立法者對於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而遷徙戶籍相較於24其他同樣侵害法益之行為須以刑罰相繩應盡合理的說明義務然觀25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顯已對於多數人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之事實26有所認知卻僅以其他籍在人不在參與投票情形與系爭規定李惠宗前註4文頁48董武全前註5文頁30第16頁共20頁1為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遷徙戶籍情形不同而無庸予以刑罰作為2其無須處罰之理由其應盡之說理義務顯付之闕如對於差別待遇之原因亦未置一詞究竟系爭規定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有34無任何實質關聯更不得而知自難謂已符平等原則所保障之意旨5二退萬步言縱認系爭規定就字面内容而言並未違反平等原則之内6涵惟系爭規定經實務判決解釋而形成之不平等亦與平等原則相7違背1.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56號刑事判決以為支持其配偶父8母競選將戶籍遷回者與非家庭成員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910虚偽遷徙戶籍者迥然有別為由而認前者情形於情於理於11法應為社會通念所容許且非法律責難之對象最高法院1年度12台上字第4940號刑事判決亦認為所圖使當選之特定候選人係13屬家庭成員間為支持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競選而將戶籍遷回所形成之籍在人不在情形衡諸社會通念可認為因欠缺實質違法性14而非法律責難之對象前開二判決至今仍經多數判決所援引可1516謂已成實務上對於系爭規定一貫之見解172.觀諸系爭規定之條文内容並未就為使當選之特定候選人的候18選人身分有所區分惟前開判決卻認若該候選人屬於家庭成員19則行為人該當於系爭規定構成要件之行為可例外不具非難性而落於20系爭規定適用範圍之外此種見解徒增系爭規定所無之例外進而21實際運用下構成對於非家庭成員間支持競選行為之差別待遇若為22此種差別待遇之目的乃訴諸於社會倫理價值顯無法達到重大公益之標準則對於非屬家庭成員之遷徙戶籍行為所造成之前開權利侵2324害亦難謂無違背平等原則之意旨3.末有敘明如前所述依國内政治生態常有候選人雖非選舉區之25居民而於選前遷入戶籍以取得候選人資格然依臺灣高等法院9826年重選上更三字第154號刑事判決之見解似認因候選人有了2728解地方事務從事在地服務而有在地方活動之事實尚不違反民主第17頁共20頁1運作地方自治之原理而不具系爭規定之不法性惟此更加彰顯以2戶籍作為選舉有無實質代表性之基準實不足採蓋縱無實際居住之3事實該地方公共事務亦可對己身息息相關而得對其表達意見4實務上將候選人遷入戶籍以取得候選人資格情形排除於刑事處罰範5圍之外亦未說明此種差別待遇之正當性為何要與平等原則之意6旨不符7參系爭規定二之處罰構成要件是否有違刑罰法律明確性原則8一依照司法院釋字第432號解釋意旨以法律限制人民之身體自由其9限制之構成要件應受嚴格之法律明確性原則審查使受規範者能預見10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符法律明確性之11要求12二次按若涉及限制憲法第8條規定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13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如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又依前14開蕙法第八條之規定國家公權力對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於一定限15度内既為憲法保留之範圍若涉及嚴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之法律規定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自應受較為1617嚴格之審查及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核上開二規定為涉及拘18束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規定是其構成要件是否明確自應受較為嚴19格之審查其判斷爰應僅以該規定文義及刑法體系整體關聯性為準20不應再參考其他相關法律21三承上系爭規定關於虛偽之要件顯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依22照前述解釋之意旨當屬違憲23一查違反系爭規定二者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自屬重大涉及人24民身體自由之法律規定依前揭司法院釋字第636777號解釋之意25旨系爭規定二自應受較為嚴格之法律明確性原則審查26二次查所謂虛偽遷徙戶籍自係真正遷徙戶籍之相對概念然何謂27虛偽何謂真正目前司法實務見解多以實際居住之概念作為28判斷標準而謂有實際居住於遷入戶籍地者即為真正遷徙戶第18頁共20頁籍反之未實際居住於遷入戶籍地者則屬虛偽遷徙戶籍12三然查何謂實際居住如何判斷有無實際居住實無存在一既定且可資遵循之抽象法規範或任何司法實務見解自非受規範34者可得理解或預見而與法明確性原則有違5四再查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之解釋居住之釋義為住而住之釋義為長期居留或歇宿而居留之67釋義又為居住停留歇宿之釋義則又為住宿然住宿之釋義卻又為在外歇宿過夜顯見前開各字詞互相循環解釋89殊難解答何謂居住此項問題由此益徵現行司法實務徒以有無實際居住作為是否虛偽遷徙戶籍之判斷標準恐有循10環論證套套邏輯之嫌1112五實則所謂戶籍並非自然事物而係戶籍法所創造之法律概念故13於探討何謂虛偽遷徙戶籍j時吾人不妨回歸戶籍法之規範架構14及意旨予以觀察按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15定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1617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此為戶籍法第13條所明定由前揭條文可知戶籍之意義在於標記1819人民之生活地理論上生活在何處戶籍便在何處20六然而進一步的疑問是何謂生活戶籍法本身未能提供答案21若再度求諸於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之解釋所謂生活之22釋義為生存泛指一切飲食起居等方面的情況境遇物23品生計或工作由此可知生活之概念可謂無所不包24非僅人民之存在本身即是人民之生活人民所從事之一切活動25亦是人民之生活26七問題在於戶籍法限制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縱謂此係國家行政管理之不轉不然然在人民於複數地區均有真實生活之情沉下2728試問如何一刀切鉍認定人民戶籍登記於何處算是真實何處又第19頁共20頁1算是虚偽由上說明可知本罪所稱虛偽遷徙戶籍實為非常曖昧不明確之要件此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刑法23上構成要件明確性均有所齟齬4八是以系爭規定使用虛偽一詞其意義為受規範者所無法理解5或預見且亦無從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系爭規定不符法律明確性6原則之要求當屬違憲肆本件聲請人除主張系爭規定二違憲外尚有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78詳細理由已於聲請書所述頁16-23於此不再贅述謹請鈞庭9併為參考審酌10伍綜上所述系爭確定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146條第2項有違比例原11則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及第17條參政權意旨有違聲請人基此祈請鈞庭依照聲請事項作成判決以維人權1213至為感禱此致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曰具狀人劉惠宗朱良駿趙岡J周宇修律師撰狀人周政律師Y劉冠廷律師i疇1niH第20頁共20頁","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05871,"doc_id":346174,"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劉惠宗、趙剛、朱良駿1120411言辯開場簡報資料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5668e952-88ed-42d1-aefa-c8b5e798a811.pdf","doc_att_content_real":"劉惠宗、趙剛、朱良駿1120411言辯開場簡報資料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111年憲民字第3946號幽靈人口案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開場陳述聲請人劉惠宗朱良駿趙剛謙眾國際法律事務所訴訟代理人周宇修律師CHENCHOULAWFIRM周政律師劉冠廷律師大恆_赚事務所01107MMA73潔拿钭M侧HiiiHH親謹漆卿皿峰sM陆翁A禁画rus5溪画_加illA进m遄3二13fI珈誠義珈进m嘟齊i14礙S菰除眾眾蛐概M来HH__tf_i錨__u0wH眾蛐珈Alnfl来t勢齊gtf_f132立法目的欠缺正當性投票人選舉自甶JV.住民自決投票與否案例選誰某甲住臺北市在桃圜市工作20在哪選年一週三至四天回父母在新北市的住處陪伴03系爭規定二不符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系爭規定二欠缺明確性_在現代社會生活下何謂虛偽遷徙戶籍@系爭規定二欠缺關聯性_遷戶口時投票人尚未確定系爭規定二欠缺必要性_可用行政罰居住面積限制戶籍人數或讓人民自己選擇與生活最切之選舉區域選舉04系爭規定二抵觸平等權為取得選舉權而遷戶籍v.為取得學籍或福利為目的而遷戶籍虛偽遷入V.虛偽不遷出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V.意圖當選參選05系爭確定判決裁判違憲7虚偽遷徙戶籍本件採合憲說之學者1.即便採合憲說之學者均認為應從嚴解釋虛偽遷徙戶籍的認定即放寬居住之認定2.其中學者薛智仁教授其就本件聲請人之個案亦曾發表文章表示依合憲性解釋聲請人等應無罪以上報告","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05872,"doc_id":346174,"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劉惠宗、趙剛、朱良駿1120411結辯簡報資料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0c4d6dba-1572-4c65-93f3-d41f9267fd1e.pdf","doc_att_content_real":"劉惠宗、趙剛、朱良駿1120411結辯簡報資料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111年憲民字第3946號幽靈人口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結尾陳聲請劉惠宗趙剛朱良駿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訴訟代理人劉冠廷律師周政律師周宇修律師C2013年起華航員工及空服員開始走向街頭紅眼航班及人力短缺年終過低憐荒尾牙停飛四劍客修護工會空職工成立2打壓工會華航三分會幹部遭停飛I焦點事件eventsinfocus.org能赉fil3站出來的人也是優秀員工力工幸福但為了更保障勞工權益他們衝撞政治板塊聲請人劉惠宗聲請人朱良駿聲請人趙剛華航企業工會理華航企業工會及空職工理事長空職工幹部事長參S17條保障的7原審確定判決違憲基於合憲性解釋人民只要對於當地之政治文化經濟及社會事物有最低限度之熟悉且與當地有最低限度之連結縱遷徙戶籍至當地取得投票權便不構成本罪所稱虛偽遷徙戶籍89原審確定判決違憲三人均長年在位於桃圜市之華航公司工作每個工作日都要在桃圜市待上大半天呼吸桃圜市的空氣吃桃圜市的食物飲桃圜市的水走桃圜市的路接觸使用桃圜市的各項公共服務及公共設施A更重要的是渠等身為勞工其勞動權益之主管機關正是桃圜市政府勞動局則渠等於桃圜市顯然不僅是存有最低限度之在地連結關係而已毋寧是存有高度之在地連結關係不該當本罪所稱虛偽遷徙戶籍要件系爭確定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146條第2項有違比例原則與憲法第7條平等櫂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及第17條參政櫂意旨有違","doc_att_category":1}],"vid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