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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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1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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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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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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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311號
受理日期
2022-11-03
聲請人
杜明志
案由
為強盜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0號刑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予以迴避,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與公平法院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聲請補充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杜明志1110627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OCR
杜明志1111006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_OCR
杜明志1111007憲法訴訟陳報更正狀_OCR
杜明志1111121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254號(劉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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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橥憲法上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司法院釋字第2639號解釋理由書亦指出人身自由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3之保護對人身自由之剝奪或限制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本4院釋字第384號第436號第567號解釋參照闡明鈞院一貫立5場此種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固非一絕對之標準而應隨基本權利之6侵害類型而浮動因此司法院釋字第639號解釋理由書即謂惟相7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合理除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及所涉基本權8之種類外尚須視案件涉及之事物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9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困素10綜合判斷而為個案認定於闡述原理後該號解釋隨即說明羁押規11定之合憲前提在於已提供係由審理受羈押被告之合議庭以外之另12一合議庭審理之救濟機會方無違正當法律程序此處提出所謂另13一合議庭之概念者明白表示訴訟程序之救濟手段若非由不同法官14予以審理即不符合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可證人身自由15上正當法律程序之標準在於提供刑事被告有不同且獨立法官審理之16程序而成為迴避制度之立論基礎17三本案終局確定判決適用之系爭違憲判例意旨使得刑事被告於同一個18案件的刑事審判程序中可能先後受到同一法院之同一法官所組成之19合議庭審理如此一來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迴避規定所欲達成之效果20將明顯遭到限縮鑒於刑事訴訟程序可能剝奪人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21權如本案已執行之杜明郎杜明雄使刑事被告受有嚴謹之正當法22律程序及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乃係達到刑事訴訟發現真實之目的23前應嚴格遵守之程序正義是系爭違憲判例之意旨已然牴觸憲法24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第16條訴訟權法定法官原則公平審判原25則及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26四本案終局確定判決適用之系爭違憲要點第2點規定牴觸法定法官原27則釋字第256號解釋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憲法第16條訴28訟權及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之規定1第11.按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有關前審之規定學說上向2來有審級說與拘束說之爭議審級說指系爭規定重在3保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如在下級審已就該案件參與審判之法官4於上級審仍容許其執行職務則審級制度即失其存在之意義是5以所謂前審係指下級審而言拘束說則重在維護6裁判之自缚性依拘束說之見解同一法官應受自身意見之7拘束因此所謂前審係指前次審而言學者並謂除純以法8律觀點檢討前次審判之缺失外無論為下級審或同級審推事9曾參與先前任一次裁判時均應認為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10款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始得維持公平之法院之審判112.鈞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對於法定法官原則亦有明確之闡12釋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101條13第1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14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一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内15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撫控由16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17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Prasidium訂定規範為案件18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21條之5第1項參照法院案19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20憲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213.我國刑事訴訟實務自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以降多採取審級22說包括釋字第178號解釋謂刑事訴訟法17條第8款所稱推23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舆下級24審之裁判而言是依據本號解釋之見解刑事訴訟法17條第258款所謂前審似指下級審如採此一見解則本案原因案件合26議庭均未參與下級審即無本款迴避規定之適用274.惟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56號解釋對於再審程序似改採拘28束說之見解其解釋理由書謂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第10頁1共18頁1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2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3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救濟程序4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之利益5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6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终局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78自行迴避換言之若依照司法院釋字第256號解釋明確揭示9民事訴訟再審仍有因參與前審而應迴避的問題則本案原因案件10之情形只要曾參與本案任一審級裁判之法官於本案之後任一11審級之案件中基於其已於前次審判表示見解之裁判自缚性依12照司法院釋字第256號解釋意旨亦應自行迴避對此司法院13釋字第178號解釋與第256號解釋之關係為何釋字第256號解14釋是否適用刑事案件相關爭議均有再予釐清有再為補充解釋15之必要165.或有謂司法院釋字第256號解釋僅適用於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無17適用餘地云云就刑事再審法官迴避部分最高法院經由徵詢程18序已作成統一見解之110年度台抗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認為刑19事再審聲請程序中仍有司法院釋字256號解釋意旨之適用惟20查司法院釋字256號解釋雖係針對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21定而為解釋然刑事訴訟對於審判公平性及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22並不亞於民事訴訟且迴避規則源自於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23訴訟權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由訴訟權所衍生之受公平審判權24利得以實現必先有公平法院之形成作為前提而公平法25院最基本的要素即在法院必須由客觀無偏見之審判者組成此26由憲法位階之訴訟基本權所推導之原則顯然不應區別民事案27件或刑事案件而有所不同28五據此法官自行迴避的規範目的在於確保法院公平審判之落實更有第11頁共18頁1學者認為法官迴避制度之憲法依據可連結至憲法第16條訴訟權2保障及援引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第2句刑事被告有權受獨立無3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強調法官迴避制度是在維護法院4之公平性甚至是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核心1附件7而刑事5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前審之解釋應如同條文之其他各款解釋6以能否維持法院公平審判之目的為其解釋之依歸今本案終局確定判7決實質援用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系爭違憲判例意旨系爭違憲8要點第2點之結果導致刑事被告於同一刑事審判程序中先後受到9法院内同一法官組成之合議庭進行審理不僅架空刑事訴訟法中關於10法官迴避之規定更導致刑事被告喪失受有法院公平審判此一最基本11之憲法上權利12二公平審判制度的核心在於賦予刑事被告足資信賴之程序13一正當法律程序之意義在於賦予刑事被告公平審判之保障已如前述14參諸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15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桓序之要求16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17判之保障特別羅列應賦予刑事被告選任令其信賴辯護人之機會18凸顯正當法律程序之目的在於使刑事被告信賴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19將受有法律上應有之權利保護及受法院公平審判之程序正義是以法20院踐行之刑事訴訟程序須使被告信賴其得受公平公正之審判乃屬21當然22二系爭違憲判例系爭遑憲要點第2點及釋字178號解釋意旨之適用23將造成同一審級之同一法官組成合議庭繼績參與同一案件之審理此24時若該次審判之合議庭曾經在以往訴訟程序令無論是下級審或先前25任何一次判決中表達對被告不利之心證且此一事實又為被告所知26悉則將如何期待被告信賴該次由同一法官進行審理之訴訟程序將會1薛智仁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法官勉睡事由一最高法院110年度臺抗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台灣法律人第9期2022年3月第189-190頁第12頁共18f1公平公正如此將導致公平審判保障之基礎遭架空憲法第8條正當2法律程序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將形同具文終將產生人民不信賴司法之惡果34三不予迴避制度之目的正當性檢驗5一目的不明6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雖非不得限制但必須具有正當目的手7段與目的間須合乎比例原則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意旨法官曾參8與先前任何一次裁判者與曾參與下級審裁判者相同皆可9能存在先入為主之偏見影響判決之公正性司法院釋字178號解釋10文將聲請迴避範圍限縮於參與下級審裁判之法官其規範目的11為何實難明瞭既然刻意限縮之目的不明更遑論其目的正當性12應已違反憲法第23條之意旨13二避免法官員額不足非屬限制人民訴訟權之正當理由14或有論者認為上開限制之目的在於避免法院之法官多遭迴避員額15不足以組成審判庭之窘境然而此一目的顯然並非正當161.此一窘境可歸責於國家不應由刑事被告承擔不利益17姑不論此一窘境於我國法制現實上是否果真會發生但此窘境只18可能發生於第三審法院屢次將案件發回更審之情形下而此情形19必為第二審法院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有重大瑕疵是造成此20情形之原因應當可歸責於國家此不利益不應由刑事被告承受21故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難謂正當222.欠缺重大急迫之目的23刑事審判之結果影響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人格權甚至生命權24甚鉅皆為人民受蕙法保障最核心之基本權故刑事審判之訴訟25權保障密度應格外提高必須採取最嚴格之違憲審查密度從而26限制人民受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目的不能單單僅為達成一27般的政府利益而必須為追求重大急迫之公眾利益避免法官員28額不足僅係司法行政方便之考量雖能節省司法資源惟此僅為第13頁共18頁1一般的經濟利益並非具有重大急迫之公共利益故此目的並不2正當33.目的縱使於過去正當於今日也已不正當4系爭違蕙判例做成於民國29年當時法官員額稀少然現今法官5員額與當時之時空背景相較已不可同日而喻縱使當時做成時6有其時空背景之正當性然至今其正當性亦應已喪失況釋字第7178號解釋理由書已明揭至曾參與經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8裁判之推事在第三審復就同一案件參與裁判以往雖不認為具9有該款迴避原困但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如無事實上困10雖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11的必須懷抱一個基本精神就是只要該法官曾經審理過該案件如無事實上困難即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以免當事人懷疑法官1213具有成見11144.達反比例原則151適合性16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17雖可能有助於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窘境發生或可達成上開目的IS惟上開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顯然不具備正當性縱使適合19達成目的亦具有高度違憲疑慮202必要性若確實不幸發生法官員額不足之情形亦可採用移轉管轄特別2122法官之指派跨轄區管轄等制度來達成相同目的同時又不侵害23被告之訴訟權是以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限縮24解釋為下級審並非於達成目的之前提下對於人民訴訟權之25最小侵害手段不符合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263衡平性27迴避制度影響審判之公平性於刑事審判中牵涉人身自由與人格28權等核心基本權利另一方面釋字第178號解釋將前審限第14頁共18頁1縮解釋為下級審相較於認定構成應予迴避事由而改以特2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解決爭議前者至多僅能達成方便司法行3政之一般政府利益卻犧牲人民訴訟權核心基本權利作為代價4換取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損益顯然失衡不符合比例原則5中之衡平性原則6四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以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7之一般性意見應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之拘束力而公平法院正8是落實公平審判權的充分必要條件9一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10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110日施行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12定具有國内法之效力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13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辜務委員會之解釋第4條規定各級14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15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槓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其中所稱各級政府機關應包括法院是以公政公约揭橥之公平審1617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權利提出之一般性意見均具有國18際法及國内法的拘束力19二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20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困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21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規範被告有權利接受無偏頗之法22院審理即為公平法院之規範依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2332號一般性意見第19點也指出第14條第1項關於獨立無私之24法定管轄法庭的規定呈一項絕對的權利不得有任何例外第2125點再指出無私的規定涉及兩方面第一法官作判決不得受其個26人傾向或偏見之影響不可鉗其審判的案件存有成見也不得為當事27一方的利益而損及另一當事方第二法院由合情理的人來看也必須28是無私的例如根攄國内法規本應被取消的法官若參加審理而第15頁共18頁1使審判深受影響通常不能被視為無私的審判2三1985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決議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3則其中第2點明文指出1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並4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東也不應為任5何直接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6何方或出於何種理由I2006年7月27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7第41次全體會議通過加強司法行為基本原則鼓勵締約國採納班8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TheBengalurePrinciplesofJudicial9Conduct來制定司法機關成員職業和道德行為的規則以之對前述10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予以進一步發展及補充根據班11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準則2公正無私這一項即舉其原則為在12正當執行司法職務時公正無私極之重要該項準則不僅適用於判決13本身亦適用於達致有關判決之司法程序於此項原則下對法官14作出以下要求152.1法官執行司法職務時不得偏私亦不可存有偏見或成見162.2法關應確保其法庭内外的行為能維持及增進公眾法律專業及訴17訟人對法官及司法機關公正無私的信心182.3在合理範圍内法官之行為應盡量避免讓法官得退出案件聆訊或19判案的情況發生202.4在法官負責審理或將會負責審理之法律程序中如他明知評語在他合理預期中將會影響判決結果或損害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法官21不得作出有關評語在公開或其他場合法官亦不得作出對任何2223人的公平審訊或論據造成影響之評語242.5倘若法官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或根據合理的旁觀者的看法25法官將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時該法官需自行退出審理有26關法律程序有關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27a法官對程序的任何一方有具體偏見或成見或法官本人知悉28與程序有關之受爭議證據事實第16頁共18頁1b法官曾任爭論事項的律師或闢鍵證人或2c法官或法官家人對爭論事項的結果具有經濟利益3惟若沒有其他審判庭可以接辦案件或由於情況緊急如不4接辦案件將會發生嚴重司法不公情況法官將毋須退出審理5案件6四參照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7之一般性意見由無偏頗之公平法院進行審理顯然係公政公約第148條第1項之核心規範如再參照上述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2.59之内容可知曾參與前審並為判決之法官已有先前之定見而與一10般未曾參與案件而可維持客觀中立無偏頗進行審理之法官有間依攄11合理旁觀者之角度已難期待該法官無所偏頗地進行審判為保司法12公信本應自行迴避由上開規範意見内容可見大法官釋字第17813號解釋文已不符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14要求追而侵害人民受公政公約公平審判權之保障1516肆結論17綜上本案終局確定判決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0號刑事判18決實質援用之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系爭違憲判例系爭違憲19要點第2點使得曾參與先前裁判之法官再次參與本案終局確定判決20已不當侵害人民依憲法第8條第16條受有正當法律程序及訴訟權21保障之意旨且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公平審判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22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故系爭違憲判例意旨及系爭違憲要點23第2點應為違憲宣告並自宣示或公告違憲之日起失效司法院釋24字第178號解釋於此範圍内應予補充解釋2526___________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第1頁共is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0號刑事判決附件1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附件2附件3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附件4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附件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附件6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更字第353號刑事判決薛智仁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法官迴避事由一附件7最高法院110年度臺抗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台灣法律人第9期2022年3月第185-197頁謹狀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鑑附委任狀暨聲請人杜明志戶口名薄影本乙份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具狀人周聖錡律師第18頁共18頁","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5578,"doc_id":34436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杜明志1111006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1f1ad2e8-b287-4c83-a700-3cb8df93077b.pdf","doc_att_content_real":"杜明志1111006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本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聲請人杜明志杜明郎杜明雄之胞兄憲法法庭.收文1111007憲k字第1訴訟代理人周聖錡律師設臺南市中西區永福路1段189號11樓C2電話06-213539009804605001為上當事人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謹依法陳述意見事2一緣聲請人杜明志前於111年6月27日向司法院憲法法庭提3出釋憲聲請書主張杜明郎杜明雄均已執行死刑經最4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900號刑事判決量處死刑定瓛5惟該確定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司法院6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7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等規定之適用結果排除8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917條第8款規定即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第三10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予以迴避侵害聲n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最高法院第12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13應宣告違憲不再適用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則應予補充解釋14聲請人提出上開憲法解釋聲請案目前已由鈞院受理並依法15審理中尚未作成裁判16二查鉤院近期於會台字第13770號聲請人黃春棋之憲法解17釋聲請案中通知當事人將於111年10月24曰召開說明會第1頁共2頁ff彡M工71並提供爭點以徵詢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意見細繹會台字第213770號案件之爭點題綱三四與本案聲請人提出釋3憲聲請主張相關法令應宣告違憲之理由完全相同惟本案4聲請人迄今並未收受鈞院通知將其案件納入一併審理參加5說明會與表示意見之函文6三故為節省司法資源確保相關案件爭議能一次獲得釐清並7保障當事人適時陳述意見之正當法律程序權利敬請鈞院將8本案與會台字第13770號案件合併處理俾利審結敬請鑒9察謹呈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鑑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曰聲請人連國訴訟代理人周聖錡律師第2頁共2頁","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5579,"doc_id":34436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杜明志1111007憲法訴訟陳報更正狀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cda98d7b-199a-4048-bf1f-790f519eba86.pdf","doc_att_content_real":"杜明志1111007憲法訴訟陳報更正狀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本憲法訴訟陳報更正狀聲請人杜明志杜明郎杜明雄之胞兄訴訟代理人周聖錡律師設臺南市中西區永福路1段189號11樓C2電話06-213539009804605001為當事人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謹依法陳報更正事23緣聲請人杜明志前於111年10月6日向鈞院寄出憲法訴訟陳述4意見書惟該份書類狀尾之聲請人攔位誤繕為連國文特此具5狀更正為本案聲請人杜明志謹請鈞院鑒核6謹呈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鑑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聲請人杜明志訴訟代理人周聖錡律師憲法法庭收A11110.11第1W共1頁","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5580,"doc_id":34436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杜明志1111121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89eb3ad9-de0a-4730-addf-3ffb7be3d8c0.pdf","doc_att_content_real":"杜明志1111121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1311號聲請人杜明志年籍住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周聖錡律師為當事人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謹依法陳述意見事12一法官迴避制度屬於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内容為確保人民受到3公平審判避免法官因個人利害關係與其職務之孰行產生4利益衝突避免法官因參與同一案件之先前程序產生預斷5而失去司法救濟之意義6二案件經第三審發回因更審後最後確定判決之結果將影響7於案件發回前第二審程序參與裁判之法官辦案維持率與該8法官個人利害相關該法官應自行迴避9三曾於案件撤銷發回前參與裁判之法官對該案件已有預斷10尤其是曾參與有罪判決者其預斷至為明顯且為理所當然11於撤銷發回後之更審程序應自行迴避12四曾參與裁判之法官於案件發回後復行審理帶有一定預斷或學者所稱隧道視野之疑慮絕非危言聳聽本件審查1314原因案件中聲請人所受之有罪判決即有因法官預斷隧道15視野所生之不利判斷16一以聲請人案件之更六審程序為例合議庭之一的吳森豐法官已曾於本案更三審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重上更17第1頁共4頁三第361號刑事判決中參與先予敘明12二本次更六審程序係由最高法院於98年12月3日判決發回3最高法院發回之意旨主要係就前審判決即更五審對於本案4封口膠捲軸内侧封口處留下右手食指指紋之原因認定5有前後判決理由之矛盾且本案封口膠捲軸内侧封口處留下6右手食指指紋之原因亦與本件命案關聯性之判斷有重7大關聯且事關本件極刑重典有詳加調查釐清之必要故8撤銷前審判決發回堂灣南等法院臺南分院重新調查9三復杜明雄於98年I2月11日之訊問筆錄中已積極表示大陸10地區公安所發現及提出之證據經過DNA鑑定後均與被告11杜明雄杜明郎不符可見大陸地區公安所提出之證據並不12可採有高度偽造可能性存在嗣杜明雄杜明郎再於99年OOO131月14日之準備程序中主張證人伍成蕭波林甜OOO14鍾林伍純潘輝之筆錄為虛構且縱使上開筆錄為15證人所親自製作亦無法使證人至法庭上進行對質結問之程16序難以透過交互詰問發現案件真實除此之外大陸地區17公安所查獲到之證據原物均未來臺灣進行鑑定實難僅以18O書面之衍生證據為憑另杜明郎請求傳唤證人祥其同19OO學辯護人請求傳喚證人蕭波付選請求證人到庭20進行交互結問21四又本案於99年5月6曰之第一次審判程序中法院傳唤證人O22林祥到庭就杜明郎主張其係因魚貨生意始前往印尼一事23O做證證人林祥亦表示確有此事然更六審法院於此後卽24来再就本案進行實質審理而僅於99年7月7日透過法務部25依照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規定向大陸地第2頁共4頁1區最高人民法院請求移送本案證據之相關資料原物惟均未獲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方面回覆遲至1年6月27日23始接獲大陸地區檢察官之回文並檢附廣東省刑警隊複印之4彩色鞋印照片及警犬受訓内容並未取得任何大陸地區公安5先前所提交之證據原物五最後更六審法院便於100年7月28日進行第二次審判程序67並於該審判期日辯論終結雖杜明雄杜明郎仍持續就前開準備程序爭執證人證詞係偽造一事為主張並爭執本案中綑89綁現金之方式有所差異且渠等亦未乘坐付光選之計程車購10買菜刀等然更六審法院嗣後並未再進行任何調查程序即於100年8月25日再次宣判死刑11O12六綜上所述本案更六審歷經一年多時間除傳喚證林泰祥13到庭外並未就杜明雄杜明郎所主張有利於被告之事項進14行調查僅僅取得大陸地區所回覆之照片即書面資料始終15無法取得證據原物進行查證導致更六審程序看似耗時一年16多之審理然實際上其審理過程完全空洞化就最高法院發17回之意旨亦未進行調查被告輿辯護人所爭執之諸多疑點18亦未於審理程序中詳加調查更六審法院於死刑判決之判決19理由攔中更持續引用大陸地區公安所提供之證物影本作為20本案定罪之依據儼然係將先前事實審之判決理由複製貼上21完全架空刑事訴訟覆審制之制度22七末以本案更五審為例其中合議庭之組成包含楊明章法官23顏基典法官其二人均曾參與本案二審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24分院91年度上訴937魏刑事判決之審理過程然觀諸本案更25五審之審理過程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同樣聲請傳唤證人蕭第3頁共4頁OOOOO1波付選潘輝鐘霖及林甜到庭詰問更五審2法院卻来曾僂喚任何一位證人到庭僅於98年3月17日398年5月26日98年6月23日之審判程序中一再詢問杜明4雄杜明郎對於卷内證物之意見卻始終未依照杜明雄杜5明郎所爭執之部分調查任何新事證嗣後遂於98年7月216曰再次宣判杜明雄杜明郎死刑令人不禁感嘆倘若更五7審並非由曾參與本案二審即撤銷一審無罪判決並首次判決8死刑之審級之楊明章法官顏基典法官組成合議庭更五9審是否即有可能對於杜明雄杜明郎所爭執之證據進行調查10而不會產生承審法官心證已受到先前審理過程之影響導致11承審法官主觀上認為已無傳喚證人及調查之必要致使被告12審級利益遭受嚴重減損謹呈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鑑11年11月21中華民國曰聲請A杜明志訴訟代理人周聖錡律師第4頁共4頁","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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