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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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903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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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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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742號
受理日期
2022-11-02
聲請人
樊祖燁
案由
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刑事判決等,實質援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2點之規定,於最高法院法官受理再次上訴案件未迴避,且第四次再行上訴最高法院之案件指定承辦法官,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樊祖燁1110510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254號(劉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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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23第二審更二第三審第三次發回更審C法官24第二審更三第三審依上開要點分給C法官辦理25二惟查法院組織法第78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與各級檢察署及檢26察分署之處務規程分別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定之同法第79條第127項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71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2配及代理次序釋字第665號解釋認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3案要點係依據法院組織法第78條及第79條第1項之規定及臺灣4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會議之授權而訂定而細繹最高法院處務規程其中5並来規定刑事庭庭長會議有權決定如何分案基於法官自治及法官獨6立審判法院事務分配及如何分案應由院長庭長及全體法官共同決7皇院長及庭長均係行政職稱此等審判事務的重要核心不應由院長主8持之庭長會議決定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9案件分案實施要點不僅毫無法律授權違反法院組織法第79條第110項亦違反法官自治侵害審判獨立11三最高法院在101年4月15日前採保密分案判決書的合議庭法官排列12順序應係以資深為先排列看不出是何人為承辦法官101年4月16起13廢除保密分案後判決書中所列的最後一名法官即為主辦法官見附件149司法周刊101年4月13日第1589期案件二之105年度台上字第152028號及106年度台上字第3330刑事判決所列的最後一名法官即16李英勇故上開兩案號均由李英勇法官承辦317七更二連身條款之違憲審查案件二18一違反平等原則191最高法院83年度第8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重大刑案撤銷發回後20再行上訴之案件仍分由原股辦理最高法院另認為依法院辦理重21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第三審法院於前開案件22經第二審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宣告無罪而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者適用23之之規定為重大刑事案件亦即若判決死刑或無期徒刑則分案方式24係25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第一次發回更審A法官3102年度台上字第4328號刑事判決之承審法官為宋褀法官依更二連身條款之規定後續再次上訴最高法院時亦應由其承辦高院更三審宣判後宋褀法官仍在最高法院任職惟該案第四次上訴最高法院B寺卻由李英勇法官承辦原因為何難以明瞭81第二審更一第三審連身條款分給A法官辦理22死刑及無期徒刑案件上訴即連身其他案件則為更二連身死刑及無期3徒刑案件與其他案件相較差異僅在於刑度然而刑度為何可以合理化4上開差別待遇此分案方式的區別無正當理由已違反憲法第7條之5平等原則二更二連身條款違反法定法官原則671更二連身條款係基於何目的從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8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點明示連身條款係為了讓案件王9曰確定又最高法院111年3月29新聞稿亦稱司法院於民國76年10間為革新法院行政確切提高辦案效率加強便民服務就本院第二次11以上發回更審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由最後發回之原承辦法官辦理12附件8最高法院新聞稿亦表達係基於辦案效率之考量132然而連身條款是否有使案件早日確定的效果容有疑問最高法院的14案件係由法官5人合議為何分由原承辦法官承辦能使案件早曰確15定難道最高法院審理案件時只有承辦法官瞭解案情如果合議庭516位法官都瞭解案情要讓案件早日確定的話不是應該要先挑出哪個庭17中有最多的原合議庭法官再把案件分給該庭中原合議庭法官之一183又縱然承辦法官相同但合議庭其餘法官可能不相同原承辦法官1人19如何能使案情早日確定難道其餘4位法官對於原承辦法官的意見都20一概聽從嗎4又如果原承辦法官因故離開最高法院如調動退休21優遇則原合議庭的4名法官應該也瞭解案情應由原合議庭的422名法官之一承辦而非由接手的法官承辦才是234又原承辦法官瞭解案情就能讓案件早日確定嗎恐怕也是臆測而已24會不會反而是得出相反的結果而導致案件更不容易確定蓋案件上25訴到最高法院後因連身條款由原承辦法官辦理原承辦法官對於該案26件的卷證熟悉無需從頭重新瞭解卷證資料相較於收到複雜的新案4可見實務上最高法院之承辦法官對於案件有實質上的影響力91原案件可能更節省時間及精力而且也是抵算1件案件原承辦法官2會不會因此反覆以細故擠牙膏式地挑剔下級審判決而將案件發回3另一種可能的原因會不會是原承辦法官因為該案過於重大钃目不想4讓該案在其手上確定而藉故一再發回55再者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6於76年制定時即規定更二連身條款以下統計82年至109年最高法7院刑事案件發回更審之資料如下表格8最高法院刑事上訴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次數-按年別分年裁發合第第第第第第第發回合計四七別判回計五六次次次件件SS次次欠以民數數國占h判決全部件分部數百分比82年7118173227026.23200215969092326831383年6977197626530.22224116543981293412563656220802422322165144415541176284年33.54685年6311258630043.352886194358622394209297670293334240.4732756802521216417486年2133487年4521182524043.022065117647519797593619688年7636263729936.49293617406442731565832221189年8076345738645.20384324657353751286330202790年8005333635143.87368724385853481807527132191年7605314837543.86352321387863291258331161592年7436280933340.01314218486813241493018197393年6983272435941.583083169376534714359371128742942.7218608127494年3005338334337415143141595年7370296930242.3332711815774356170753526201015235181996年7715316434143.2235052208694317626898210535733.10246213235242871519337232497年5298年7989196343527.292398152349220177251315186541124.99227615524711346924125999年8286100年7379119935818.67155710573181093816112B92101年671875128913.331040732196742142529821810.99691487130451210322102年473-103年46073751419.6751639081281033192104年40043021629.57464372572031-34822511389.1938930158215211105年-417452106年38782791388.9734720111---107年48143441378.57481405521581-5262108年433336615010.185164411311--109年604768736214.3510499359498211從上開最高法院82年至109年之發回案件比例來看82年至99年間2年度發回最高的比例達45.2自100年開始比例才降20以下3最低的107年為8.57見附件10最高法院刑事上訴發回或發交更審4案件次數及原因統計從上開統計資料顯示在99年之前最高法院5有高達20-45的發回比例甚至95年的發回比例達42.33總發回件6數為3271件第四次至第八次以上發回案件合計達326件竟佔該年7度總發回件數的10連身條款是否能發揮使案件早日確定的目的殊8值懷疑596或有謂100年開始發回更審的比例開始有大幅下符足見連身條款發1揮效果惟刑事妥速審判法於99年5月19日公布該法第7條第111項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依情況得12酌量減輕其刑聲請人認為刑事妥速審判法才是造成100年之後更審據聞最多次發回更審的紀錄係15次即98年度台上字第7972號刑事判決1案件大幅下降的主因與連身條款恐怕毫無關聯27另外或有謂連身條款可讓已熟悉卷證的原承辦法官續辦節省從頭閱卷3的時間有節省訴訟資源達成訴訟經濟的效果惟節省法官的時間固4然很好但不應該是被告的訴訟權作為代價縱然連身條款對於案件早5日確定是有效果的然而被告每次上訴係希望由沒有定見與成見的法6官對下級審判決為審查連身條款已剝奪被告的上訴利益及更審利益7使上訴的分案個別具體地指定給特定法官而非一般抽象中立地分案8已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應屬違憲69三違反公平審判的信賴101更二連身條款已經指定未來的最高法院承辦法官李英勇法官該承辦11法官對於被告是否有罪告訴人被害人的正義得否伸張實質上握12有決定性的影響力更二連身條款將造成承辦法官反覆將案件發回時13甚至自為無罪判決告訴人被害人可能質疑承辦法官是否遭不當14影響相反的情形被告也可能有相反的聯想廢除更二連身條款並15規定在事實上無困難的情況下最高法院已承審過該案之法官於發回16更審後上訴的情形應予迴避吳燦何菁莪張祺祥均兩次擔任合議17庭法官才能維護公平法院的外觀182部分反覆發回更審的案件發回之理由吹毛求疵至極幾乎是為發回而19發回在最高法院有數庭之下以分案規則規定由原承辦法官承辦在20我國國情下實在難以維繫人民對於司法公正性的信賴外觀上即生對21公平審判信賴的質疑而侵害聲請人依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中請22求法官公平審判之基本權2324伍結論25綜上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於最高法院法官受理再次上訴案件未6李佳玫法定法官原則法官自己決定原則-評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105年度大法官學術研討會第161722頁錢建榮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更二連身條款月旦法學教室第140期2014年6月121予迴避且第四次再行上訴最高法院之案件指定承辦法官違反法官法2定原則公平審判的信賴法官自治審判獨立平等原則而違憲請3大法官惠賜如訴之聲明以利聲請人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以為4救濟5此致6憲法法庭公鑒7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___________8具狀人樊祖燁m9撰狀人張淵森律師10111213附件委任狀正本14附件1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06號刑事判決15附件2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21號刑事判決16附件3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刑事判決17附件4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18附件5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328號刑事判決19附件6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28號刑事判決20附件7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30號刑事判決21附件8最高法院111年3月29日新聞稿22附件9司法周刊101年4月13日第1589期23附件10最高法院刑事上訴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次數及原因統計13","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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