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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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9038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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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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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815號
受理日期
2020-11-25
聲請人
沈岐武
案由
為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釋字第1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補充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沈岐武106.12.20聲請補充釋憲事項狀_OCR
沈岐武1111118陳述意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254號(劉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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