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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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9038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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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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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814號
受理日期
2020-07-22
聲請人
蕭新財
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6號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修正發布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及第141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蕭新財106.12.08釋憲聲請書_OCR
蕭新財108.08.26釋憲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
蕭新財1111117聲請釋憲補充理由續狀
蕭新財1130415聲請釋憲辯論意旨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254號(劉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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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則公平之定義自然不應脫離一般人民之合理想像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是本此意旨而於理由書強調因推事已在下級審法院參與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當事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s2.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17條其他各款也都表彰了此--概念蓋系爭條文第1至7款為立法者所顸設使法第12頁共31只官無法公正行使職權的風險因素符合第1至7款任何一款的情形並不代表法官就絕對I會有偏見然法律卻將這種情氹二裸為法官無法正常行使職權而要求法官自行迴避換言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所關切者並非法官本人是否確實形成偏見而是法官是否有可熊形成偏見是以其重點在於法院能否取信於人民而維持公平法院原則要求下的公正外觀又因刑事訢法第17條無法列舉出所有可能影響法官公正性之因素故於第18條第2款設定一概括規定只要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皆得聲請法官迴避此款規定更加彰顯刑事訴訟法之迴避規則真正之精神在於確保審判者維持其公正的外觀三公正外觀應自合理第三人角度檢視1.參諸外國立法例亦皆認為迴避之度之設計應以確保審判者公正的外觀為中心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法典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規定美國聯邦法官在任何程序中之公正性可受到合理質疑時皆應自行迴避3美國聯邦法官行為準則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丨udgesCanon3Cle中更明定所謂mtedStoieMo反丨a請見B沣813IS31t.J可受到合理質疑t包括但不限於法直IfjL系i.丨樨法i或曾經就系達過42.英國上議院HouseofLords於西元2002年通過新測試標準222A.C357at494.依該標準法官是否應自我迴避應從一個公平且受充分告知的觀察者角度經過考量事實浚認為該法庭確實有可能具有偏見而澳洲最高法院theHighCourtofAustralia在Johnsonv.Joh丨ison素中表示法官的自我迴避應以一個虛構的合孝第_笔人角度來判断.該合理第三人不應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仍應對相關的法律有所了解該第三人不應過度髒怠也不應過度敏感並且了解法律的顧處法律對法官的限制以及法官專業上的壓力6加拿大法院則認為合理可分為兩個層次判斷者本身合理以及判斷過程的合理所謂判斷者本身合理係指判斷者必須了解到m有的司法決定都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成分主事者的生活經驗必然會影響決策7所謂的合理有地域性的慨念池必須是一個社群的成I並且了解4CodeofConductlor1niiedSuu加RMauhevsPearsonDuckDiukIJcignrc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iLsavTSiemerdi62Ix.fcv25357.494UIL.l10ut丨ddiingwrihNrGOiKuJUG置R488508-的JIdit1SJ6-ciiinuioruipl7HjISC.Rat395cieGrandpreJ..dissenting這個社群的歷史與思想s至於所謂判斷過程的合理則是指判斷者必須對爭議的事實有充分的了解9南非憲法法院則是指摘關鍵在於一個合理客觀受告知的人是否認為法官在本案中無法公正行使職權1鱼以上外國法例之判斷可知法官在個案中是否存有偏見之風險而應迴避若自公平法院I也態是程序吞義I的實踐進行論述此判準有兩項要素第一JL觀察的角度不應流於司法院本位而應從合理第三A角度檢視之第二不以法官確實受到前審之成見影響為必要只要風險存在即為足夠故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也應該以相同標準進行詮釋重點不在審級說或拘束說之異同也不是法官本身是否有可能不受前審影響更非法律人對於程序之強行割裂法官應否迴避之判斷基準應該是一般人能否合理期费法院在系爭案件的洼律鱼事實判斷上依然維持公正之外觀Id.at1817citingRD.S.19971S.CR.ai507-0SLljleureux-DubeMcLachlinJJ.concumngat1817.citingComrn.ibJusticeI.ibny197811S.CR.at394deGumdpreJdissentingJUat1826.oltinoSARFiL999ilHCR725CC1999SACLRLCX1S18.nt7879.WisK共31頁四自合理第三人之角度檢視已參與審判之法官於案件發回更審後再次參與審理必然具有不可避免的偏見風險應已不符合公正法院之外觀一隧道視野J造成審判者的偏見1關於前審法官再次參與審判所可能造成之偏見風險近年來美國冤獄成因的相關研究指出造成冤獄的其中一個重要要素在於法律專業者的隧道視野Itunnelvision所謂的隧道視野現象指的是一旦作出事實認定後_人們會煙包忽略所有峒後出瑪與自.已為之事實認定相矛盾之證據f以维持自己所作成決定之一致性這種心理情狀雖然是潛意識且無惡意的卻往往造成誤判的發生112.隧道視野E是心理學上之確認偏铖confirmationbias這種認知錯誤的行岛表現u確認偏誤會使得人們在求證的過程中過度看重符合自己假設的證據而忽略其他資訊例如在一個經典實驗中研究人員在受試者面前擺上四張卡片這埤张卡片上面分別寫著AB23實.驗人員告訴受試普一項假設卡片正面若SecKi.-itnA.FijidJcyMicriaciSScou.TheSluhiukDirurrnioj-TunneliisioninQiminali.ascs.2006Wis..RFV.2W.2922006清見N件马纪定踐者共冏的景與桃矜-論錯31异之枝濟A页防司法逻刊S158232s20i2KHJ汁U是英文字母的母音其背面必然搭配數字的偶數J接著實驗人員詢問受試者若要驗證這樣的假設他會先翻開哪一張卡片實驗結果發現大多數受試者都選擇翻開上面寫著A或2的卡片然而翻開上面寫著B或3的卡片才是最正確的作法因為若B的背面是偶數或是3的背面是母音則該假設就會立刻被推翻大多數的受試者選擇A或2的卡片應證了大多數的人都是傾向選擇尋求假設的正面證據而忽略反面i證據的重_量丄123.確認偏誤除了對於資訊的接收可能造成影響以外也有可能對於人們的記憶產生影響在一個實驗中實驗人員對受試者說了一則故事故事的主角在過程中同時反映出各種不同的内向與外向人格特質受試者聽完故事兩天後實驗人員將受試者召回實驗人員對半數的受試者要求他們評估故事的主角是否適合一份需要外向性格的工作另外一半的受試者則是被要求評估該主角是否適合一份需要内向性格的工作實驗結果顯示當受試者被要求評估故事主角是否適合外向工作時受試者回想起故事中較多的顯示外向個性例子反之當受試Idat310.第17W共31頁者被要求評估故事主角是否適合内向工作時受試者回想起故事中較多的顯示内向個性例子15這項實驗代表人們在擷取儲存在腦中的記憶時同樣會受到磘認偏誤的影響而選擇性地擷取確認性記愧4.確認偏誤不只會影響資訊的接收擷取還可能影響到資訊價值的輕重許多心理學研究顯示人彳門在已有既定印象的情況下無法合理判斷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說我們會傾向過度看重與自身成見相符的資訊而過度貶低與自身成見相矛盾的資訊145.需要強調的是受隧道視野影饗之原因不在於審判者為壞人而乃是因為其與吾等同樣均是人因而有其偈限性與無期待可能性受過專業訓練之法官亦不例外此乃人在進行決策時所不可避免的問題為實踐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法律程序之制定應儘量降低司法決策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類似風險而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規定正可作為降低產生隨道視野風險的有效方法18H几31.二曾參與前審之法官再次參與審判已不符合人民對於公平法院之期待1.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ClemmonsV.Wolfe中即曾明確表態主張曾參與前審的法官應在特別救濟程序中迴避在該案中被告針對確定判決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救濟habeascorpus而該聯邦法院的法官曾於任職州法院時就同一案件為裁判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此時該法官應該自行迴避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該案中認為在法官可能已受到汙染的情況下若法官不為迴避將會造成公眾對於司法之信心無法彌補的傷害15該判決並強調儘管該名曾參與前審裁判的法官是位有良知而勤奮的審判者在程序的進行中也未懷有任何的惡意惟法官在該救濟程序是否確實顯露出頗並非迴避的要件正義只有經由正義的外觀才能弟顯丄厂該名法官未自行迴避的不作為已傻择司法程序_的進行有了不適_當的外寒而使得公眾對於司法程序的信心有被侵蝕之虞二17s5gieoimomv.Wolfet3T7F.3d322325.諳見IW件13ijClemmons.377F.3dat328.-Clemmons.77K3dat328.第19頁共31M2美國北卡羅策納州於西元2007年通過之r北卡無罪調查委員會程序法TheMorthCaro丨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中更明訂決定是否開啟再審程序之委員對於系爭案件若曾有任何的涉入18即必須自行迴避開啟再審程序後負貴審理之三名法官中亦不可包含曾經實質涉入系爭案件的審判者19顯見為保障人民訴訟權曾參與審理之法官自應避免再參與該案件審理以確保公平法院之外觀三本案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本案裁判已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6條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五不予迴避制度之目的正當性檢驗一目的不明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雖非不得限制但須具有正當目的手段與目的間須合乎比例原則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法官曾參與更審前裁判者與曾參與r前審級裁判者相同皆可能存在先入為主之偏見TheNkriiiVHieV-rlbInquiryRulersudPioc-edurcsarl7A2G岛扛31M影響判決之公正性系爭判決將聲請迴避範圍限縮於參與前審級裁判之法官其作不同規範之目的為何實難明瞭S的不明罔論其目的之正當性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3二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事由非屬正當理由或有認為此限制之目的在於避免第二審法院之法官多遭迴避員額不足以組成審判庭之窘境然而此目的並非正當1此窘境可歸貴於國家不應由被告承擔不利益姑不論此窘境於我國之現實上是否果真會發生此窘境只可能發生於第三審法院屢屢發回更審之情形而此情形必為第二審法院於認定事實有重大瑕疵可歸責於國家此不利益不應由被告來承受是故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並非正當2非重大急迫之目的刑事審判結果事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皆為人民核心之基本權利故刑事審判之訴訟權保障密度應格外提高應採取最嚴格的違憲審查密度從而限制訴訟權之目的不能僅為達成一般的政府利益而須為追求第啜拎31頁重大急迫之公眾利益避免法官員額不足僅係為司法行政方便考量雖能節省司法資源惟此僅為一般的經濟利益尚非重大急迫之公共利益是故此目的並不正當3目的縱使於過去正當於今日也已不正當系爭違憲判例做成於民國29年是時法官員額極少與今日不可同曰而語是故縱退萬步肯認此目的於過往時空之正當性於今日也已失其正當性況按釋字第178號解釋理由書已明揭至曾參與經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裁判之推事在第三審復就同一案件參與裁判以往雖不認為具有該款迴避原因但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如無事實上困難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意旨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必須懷抱一個基本精神就是只要該法官曾經審理過系爭案件如無事實上困難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以免當事人懷疑法官具有成見4違反比例原則適合性.Vi1y.雖將前審限縮解釋為r前審級有助於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窘境發生堪可達成上開目的惟上開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顯不具備正當性縱使適合目的達成亦具有違憲疑慮2必要性移轉管轄特別法官之指派跨轄區管轄等制度皆能達成目的又不侵害被告之訴訟權將前審限縮解釋為r前審級並非於遠成目的之前提下最小侵害人民訴訟權之手段不符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衡平性迴避制度影響審判之公平性於刑事審判中牽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等核心基本權利另一方面系爭遠憲判例將r前審限縮解釋為前審級或下級審相較認定構成應予迴避事由而改以移轉管轄特別法官之指派跨轄區管轄等制度解決爭議二者比較而言系爭違憲判例至多僅能達成方便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卻犧牲人民訴訟權核心基本權利為代價換取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損益顯然失衡不符比例原則中之衡平性原則六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之拘束力而公平法院正是落實公平審判權的充分必要條件一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之效力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其中所稱各級政府機關應該包括法院是以公政公約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之一般性意見均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的拘束力二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規範被告應受無偏頗之法院審理係為公第24頁共31頁平法院i之規範依據再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附件15第19點指出第14條第1項關於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的規定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不得有任何例外第2點再指出無私的規定涉及兩方面第一法官作判決不得受其個人傾向或偏見之影響不可對其審判的案件存有成見也不得為當事一方的利益而損及另一當事方第二法院由合情理的人來看也必須是無私的例如根據國内法規本應被取消的法官若參加審理而使審判深受影響通常不能被視為無私的審判2G三1985年11月29曰聯合國大會決議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21其中第2點明文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並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於何種理由2006年7月27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通過加強司法行為基本原impartialnilf埤5沿iifi290P--KAw-13則22鼓勵締約國採納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TheBangalorePrinciplesofJudicialConduct來制定司法機關成員職業和道德行為的規則以之對前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予以進一步發展及補充根據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準則2公正無私一項即舉其原則為在正當執行司法職務時公正無私極之重要該項準則不僅適用於判決本身亦適用於達致有關判決之司法程序於此項原則下對法官作出以下要求2.1法官執行司法職務時不得偏私亦不可存有偏見或成見22法官應確保其法庭内外的行為能維持及增進公眾法律專業及訴訟人對法官及司法機關公正無私的信心23在合理範圍内法官之行為應盡量避免讓法官得退出案件聆訊或判案的情況發生2.4在法官負貴審理或將會負責審理之法律程序中如他明知評語在他合理預期中將會影響判決結果或損害法律程序的22决議脱文參丨諸合國網站h_Avwwunodc.orgpdfcon.uptkmcorruptionJudicialres_c.pvif附f半17一第26頁共31頁公正性法官不得作出有關評語在公開或其他場合法官亦不得作出對任何人的公平審訊或論據造成影響之評組c2.5倘若法官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或根據合理的旁觀者的看法法官將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時該法官需自行退出審理有關法律程序有關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a法宫對程序的任何一方有具體偏見或成見或法官本人知悉與程序有關之受爭議證據事實b法官曾任爭論事項的律師或關鍵證人或c.法官或法官家人對爭論事項的結果具有經濟利益惟若沒有其他審判庭可以接辦案件或由於情況緊急如不接辦案件將會發生嚴重司法不公情況法官將毋須退出i審理案件四參照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由無偏頗之公平法院進行審理應係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之核心規範如再參照上述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2.5之内容可知曾參與前審並為判決之法官已有先前之定見而與一般未曾參與第27頁共31頁案件而可維持客觀中立無偏頗進行審理之法官有間依據合理旁觀者之角度已難期待該法官無所偏頗地進行審判為係司法公信本應.自行迴避由上開規範意見内容可見系爭判例容認已參與前審之法官於更審程序再為審理已不符合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而侵害人民受公政公約公平審判權之係障伍結論綜上所述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從客觀理性第三人之角度觀察已足生高度偏見風險而對法官能否為公平審判產生存疑刑事訴訟法怍為國家行使刑罸權之基本自應對此一人性之盲點以及在盲點之下產生之程序與實質不義有所認識及防免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系爭違憲判例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已嚴重侵蝕公平法院之外觀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亦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家義務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消28贾共31頁包含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有補充之必要另與本案聲請人高度相同即主張釋字第178解釋意旨已不符合公政公約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應予補充解釋之陳錫欽為強制性交殺人案件鄭性澤為饯人等案件業經鈞院排入待審案件一覽表益證本沣確有聲猜解釋暨補充解釋案之必要陸爰提呈釋憲聲請書如上謹請鈞院鑒核此致司法院公鑒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委任狀乙件附件1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333號利事判決影本乙份射件2釋字第178號解擇文影本乙丨分附件3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判影本乙份附件4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影本乙-附件5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901鍊刑事判決影本乙份3搿件6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丨557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7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142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8UnitedStatesCode28DSC455a.附件9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附件10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2005.附件1.1KeithAFindleyMichaelS.ScottTheMultipleDimensionsofTunnelVisioninCriminalCases2006Wis.L.Rev.2912006.附件12吳俊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景與挑戰-論錯誤定罪之救濟與預防司法週刊第1582期2012附件.13Clemmonsv.Wolfe377F3ci322.附件14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附件15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意見書影本乙份附件161985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影本乙份第30頁共31H附件172006年7月27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決議及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影本乙份聲請人蕭新財代理人王寶蒞律師卓諫堯律師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曰第31頁共31頁","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136,"doc_id":343796,"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蕭新財108.08.26釋憲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3f7ed58f-e3a8-442f-8315-4b56b58d7989.pdf","doc_att_content_real":"蕭新財108.08.26釋憲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釋憲聲請補充理由書男聲請人蕭新財臺洋法律事務所王寶蘇律師10841臺北市開封街2段57代理人卓詠堯律師號6樓電話022388-9277茲就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2月8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向鈞院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補充聲請理由如下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參附件1實質援用之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參附件2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下稱系爭違憲要點參附件4第2點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第1頁共9頁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即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予以迴避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從而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應予補充解釋系爭違憲要點第2點應宣告違憲不再適用為此聲請人業於民國106年12月8日向鉤院聲請解釋憲法在案附件18茲再以此狀補充理由如下貳補充理由部分一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縱未於理由中交代適用系爭違憲要點第2點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及釋字第178號解釋文之見解實質上仍產生適用之效果一觀諸聲請人之歷審判決第三審程序有整組合議庭法官均重複而未自行迴避之情形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01號附件5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557號附件6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42號附件7有法官莊登照黃一鑫林秀夫洪明輝魏新和均重複而未自行迴避此外第三審程序亦有合議庭逾半數法官重複而未自行迴避之情形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333號參附件1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01號有法官莊登照黃一鑫林秀夫洪明輝第2頁共9頁重複而未自行迴避聲請人已於釋憲聲請狀中詳述茲再整理如下個別法官重復之情形以粗體底線標底色註明編號判決字號法官裁判曰期1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31號91年11月19日蔡長溪林俊益楊貴志2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42號92年3月13曰莊登照附件7洪明輝黃一姦魏新和林秀夫3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更一字第19號92年9月24曰吳敏劉慧芳吳明降4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557號93年3月25曰莊登照附件6洪明輝黃一姦魏新和林秀夫5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更二字第18號93年10月6曰葉騰瑞莊明彰劉壽嵩6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01號94年2月24曰莊登照附件5洪明輝黃一姦魏新和林秀夫7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三字第26號94年10月7曰洪光燦第3頁共91江振義王詠寰8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94年12月29曰莊登照黃一在附件1林秀夫吳坤仁陳朱貴二經查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參附件1於其判決理由中固未針對有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及系爭違憲要點第2點表示見解然有無應予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乃刑事法院職權調查事項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其合議庭成員莊登照法官黃一鑫法官林秀夫法官均是第4次為庭員可見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顯然系爭違憲要點第2點而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自行迴避職此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縱未於理由中交代適用系爭違憲要點第2點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及釋字第178號解釋文之見解實質上仍產生適用之效果二基於憲法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之公平法院之規範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與者必第4頁共9頁然具有不可避免的偏見風險應已不符合公正法院之外觀自屬應自行迴避之列是系爭違憲要點要點第2點實有違法定法官原則釋字第256號解釋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一按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憲法第16條就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定有明文復按鈞院第178號解釋理由書按刑事訴訟法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以發現實體真實俾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為求裁判之允當因有特殊原因足致推事執行職務有難期公平之虞時特設迴避之規定參諸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特別羅列應賦予刑事被告選任令其信賴辯護人之機會在於凸顯正當法律程序之目的在於提供刑事被告之信賴則法院審判程序須得始被告信賴其得受公平公正之審判乃屬當然第5頁共9頁二從而公平法院之内涵究竟為何聲請人主張公平法院之内涵在程序正義Iproceduraljustice的實踐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莫不以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作為施政重要方針而程序正義的實踐則被認為是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感之重要手段三惟查本案確定判決實質引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釋字178號解釋文意旨將造成同一審級之同一合議庭繼續參與同一案件之審理此際倘若是次審判之合議庭曾經於以往程序中表達對被告之不利心證且此點又為該刑事訴訟被告所知則將如何期待被告信賴是次訴訟程序而此種信賴感之剝奪將肇致公平審判保障之基礎為之掏空使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流於具文終將產生人民不信賴司法之惡果而由聲請人援引之多國法例判斷可知法官應否迴避之判斷基準應該是一般人能否合理期待法院在系爭案件的法律或事實判斷上依然維持公正之外觀不以法官確實受到前審之成見影響為必要只要風險存在即為足夠職此前次參與第三審審判之法官參與同一案件第二次上訴第三審乃第6頁共9頁是因其與吾等同樣均是人因而有其侷限性與無期待可能性受過專業訓練之法官亦不例外此乃人在進行決策時所不可避免的問題為實踐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法律程序之制定應儘量降低司法決策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類似風險此乃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迴避規定之存在意義四也正因如此刑事訴訟法第17條其他各款也都表彰了此一概念蓋系爭條文第1至7款為立法者所預設可能使法官無法公正行使職權的風險因素符合第1至7款任何一款的情形並不代表法官就絕對會有偏見然法律卻將這種情況視為法官無法正常行使職權而要求法官自行迴避換言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所關切者並非法官本人是否確實形成偏見而是法官是否有可能I形成偏見是以其重點在於法院能否取信於人民而維持公平法院原則要求下的公正外觀五是以前次參與第三審審判之法官參與同一案件第二次上訴第三審從客觀理性第三人之角度觀察顯已存在高度的偏見風險而就該前次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產生懷疑刑事訴訟法作為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基本自第7頁共9頁應對於此一人性之盲點以及在此盲點下所產生之程序及實質不正義有所認識及防免本件確定终局判決實質援用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已嚴重侵蝕公平法院之外觀直遠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以及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丨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家義務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有補充之必要另與本案聲請人高度相同即主張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已不符合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應予補充解釋之陳錫欽為強制性交殺人案件鄭性澤為殺人等案件黃春棋為擄人勒贖案件蕭仁俊為為強盜殺人案件等業經鈞院排入待審案件一覽表附件18益證本件確實有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之必要陸爰提呈釋憲聲請補充理由書如上謹請鈞院鑒核第8頁共9頁此致司法院公鑒附件18106年12月8日釋憲聲請書封面暨收件章影本乙份附件19司法院大法官待審案件一覽表網頁乙套丨丨丨j.im聲請人蕭新財王寶蒞律師代理人卓詠堯律師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曰第9頁共9頁","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137,"doc_id":343796,"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蕭新財1111117聲請釋憲補充理由續狀","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7ed01e7b-d691-4631-ae6e-f8040af5c754.pdf","doc_att_content_real":"蕭新財1111117聲請釋憲補充理由續狀.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138,"doc_id":343796,"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蕭新財1130415聲請釋憲辯論意旨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975eaa03-1743-4706-9b3c-2779cf6cebef.pdf","doc_att_content_real":"蕭新財1130415聲請釋憲辯論意旨書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聲請釋憲辯論意旨書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併案聲請人簫新財訴訟代理人王寶蒞律師1為殺人案件就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6及最高法2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既相關法規範業經聲請釋憲3茲謹提呈辯論意旨事4一應受裁判事項之声明5請求裁判6一1.刑法第33條第1款第271條第1項第226-1條第3327條第2項第3款第348條第1項第347條第1項關於死刑部8分2.死刑執行相關規範3刑法第63條及第19條第1項與第2項4.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第1項與第392條及9105.法院組織法第105條第1項等法規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11原則第15條之生命權保障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保障人性12尊嚴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1二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於此範圍内2應予變更33三聲請人就本判決所涉之個別原因案件得依本判決意旨依法4定程序向再審之該管法院聲請再審或向最高檢察總長提起非常5上訴最高檢察總長並應按本件裁判意旨為聲請人提起非常上訴6四相關關係機關不得執行死刑理由8聲請人歷次書狀陳述及共同聲請人所陳均引用9二程序部分1一按依據大院第445號第737號與第747號解釋等多11號解釋所橥之重要關聯性理論即謂凡與具體案件相關聯且必要12之法律規範均得作為聲請釋憲客體或成為大法官審理之解釋之13客體而不以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為限14二經查下列法規範標的均為死刑執行之相關規範應認15與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即死刑作為我國法定刑罰具有重要16關聯性且死刑之宣告對於生命權免於酷刑之權利及人性尊嚴17之剝奪與侵害甚鉅則死刑之執行對於前開基本權利之侵害程度18更為直接嚴重其違憲情事自係更為重大191.刑事訴訟法第460條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20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212.刑事訴訟法第461條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2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内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内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3.刑事訴訟法第462條死刑於監獄内執行之4.刑事訴訟法第463條執行死刑.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執行死刑除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之許可者外不得入行刑場内5.刑事訴訟法第464條執行死刑應由在場之書記官制作筆錄筆錄應由檢察官及監獄長官簽名6.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第1項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7.監獄行刑法第145條死刑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8.監獄行刑法第146條執行死刑應於當日告知本人9.監獄行刑法第147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於執行死刑之屍體準用之10.執行死刑規則全文共12條11.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寶施要點全文共4條及最高檢察署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三此外下列涉及死刑相關規定是否合於憲法正當程序之1法規範標的.亦屬審查聲請人等原因案件作成死刑判決相關連2且有必要共同審查者聲請人謹新增應受審查之法規範標的如3附表一所示並摘要此揭法規範標的遠憲理由如下41.刑法第63條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5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j未6將精神障礙與智能障礙者列為不得判處死刑之對象顯與憲法7第7條平等原則與國際共識與各項國際會議決議不符且無法8達成現行刑事政策教化矯治之目的更過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格尊嚴與生命權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顯910有規範不足之違憲情形2.刑法第19係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1112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13罰其中心智缺陷屬法律創設之不確定概念並非醫學專有名詞實為内容高度抽象之法律概念無從確定是否由14醫學專業加以認定亦欠缺具體之判斷標準及判斷程序.不僅1516無法使受規範者知悉其内涵更於司法實務之運作上流於個17案法院之患意與專斷顯然無法通過法律明確性原則審查又刑法第19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18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1920減輕其刑對於同樣對於自我行為控制與理解刑罰意義有困21難之未成年人刑法第18條癌啞人刑法第2條適1用不同之減輕刑貴要件形成欠缺實質理由之差別待遇違反2平等原則33.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4適用之第389條第1項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5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與第3926條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7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8被告及自訴人均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得不行辯論9排除強制辯護制度告以選任辯護人權利之告知義務言詞辯10論程序於第三審之適用皆屬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訴訟權11之違反124.法院組織法第105條第1項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13該法與刑事訴訟法未就求處死刑之刑事案件強制要求評議須14經一致決不符合無罪推定原則要求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均15須臻於一般人不致有合理之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卷16得據為有罪之認定之意旨鈞庭112年蕙判字第6號判決參17照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等18四有關一聲明四相關關係機關不得執行死刑之說明191.按判決得於主文諭知執行機關執行種類及方法憲法訴20訟法第33條第3項定有明文觀以大院過往解釋亦均得就個5案情形論知特別救濟方式大院釋字第757號第760號解釋12參照3復聯合國大會多次作成決議建議會員國在完全廢除死刑前暫4停執行死刑以符憲法第141條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之5意旨612007年12月18曰大會第62149號決議大會認為使7用死刑有損人性尊嚴深信暫停使用死刑有助於加強和逐漸發8展人權死刑的威懾作用並無任何確切證據而且施行死刑方9面的任何司法失誤或失敗都是無法逆轉和補救的1022008年12月18日大會第63168號決議大會欣見越11來越多的國家作出暫停執行處決的決定和全球出現廢除死刑12的證勢1332010年12月21曰大會第65206號決議大會.呼請所14有國家考慮暫停執行處決目標是廢除死刑42022年12月15曰大會第77222號決議大會欣見1516全球廢除死刑的運動聲勢浩大而且許多具有不同法律制度17傳統文化和宗教背景的國家正在法律或實踐中暫停包括18長期暫停使用死刑193.進一步言無論鈞庭是否認定死刑仍得作為我國法定刑之一假20設語氣包括執行死刑規範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21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死刑的配套程序等事項61仍均有待鈞庭作成裁判由立法機關進一步修正以期該等規定2合於憲法及相關人權公約包含但不限於兩公约與身心障礙者權3益公約之要求而在此等法規範完成修正程序以前關係機關4應停止執行死刑5三實體部分6查本案件經歷審判決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聲請7人認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刑法第271條第1項有關殺人者8處死刑之法規範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人民之權利9且對聲請人判處死刑之判決見解牴觸憲法爰依針對第二審實體判10決即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6號刑事判決暨第三審11程序判決即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聲請鈞庭為12前開規定違憲之解釋茲謹依鉤庭提示之爭點項目逐點敘述理由如次13一關於爭點一死刑之規範違憲141只要死刑還存在著那麼整個刑法就都散發著血腥的氣味15整個刑法就都帶著有陰森恐怖的印記整個刑法都充滿著16報仇雪恨之污點德儒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語17我們有憲法它不就是為了保有我們每個人值得活下18去的人生懲罰使人痛苦但合乎比例原則的懲罰對於犯19下罪行的公民施予相稱的懲罰應報或嚇阻隔絕或矯20治為了社會安全或社會正義有其合理性人們也已經談21的夠多了問題是死刑這個古老的懲罰方式它基本上剝1奪了人格本身而犯罪行為作為懲罰的原因它僅僅是一2個人生命歷程中的一段時空切片死刑不啻切斷人格連續3性它完全悖離憲法捍衛每一個人值得活下去的連續性人格本身實須予以廢除452系爭規範設有死刑存在以致原因案件判決對聲請人判處死6刑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且違反憲法第23條7比例原則而違憲81系爭规定設有死刑之存在以致原因案件判決對聲請人判9處死刑已直接剝奪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10A憲法第15條所保障生存權為人性尊嚴存立基礎生11命權有受絕對保障必要12A按憲法已明揭生命權的不可挑戰性其第15條規13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财產權應予保障14殆已明揭人民之生存權應受憲法保障之意旨按當代立15憲民主國家之核心價值即在人性尊嚴之維護且一切16遠憲審查機制亦應為了捍衛人性尊嚴的核心價值而存17在而生存權係人性尊嚴所存立之基礎則生存權即有18受絕對保障之必要B次按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世1920界人權宣言第3條規定至為顯明公民權利公約第6條211項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81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德國基本法2第2條規定人人有生命與身體不可侵犯權個人3自由不可侵犯均揭示生存權為普世最高蕙法價值之4地位我國憲法第15條關於生存權保障之規定自應5為相同解釋而認生命權當然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6C查系爭規定使國家得以經由死刑直接剝奪特定人民7之生命亦使憲法保障人性尊嚴與憲法保障人民所得行8使之一切憲法基本人權失去一切意義與可能當屬直接9剝奪侵害人民憲法受憲法保障人性尊嚴與憲法第15條10所保障生存權而有進一步審查是否合乎憲法第23條11比例原則之必要12B系爭規定設有死刑之存在及執行遠反憲法第23條比13例原則14A按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15除為防止防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16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明17揭須符合公益目的法律保留原則方得為基本人權之18限制惟蕙法第23條僅賦予法律於符合公益目的19及法律保留原則之前提下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20其並未賦予立法機關得進一步剝奪人民所有基本權21利之權何況做為人性尊嚴根本之生命權理應受憲法91絕對之保障而死刑制度既係剝奪人民之生存權及其他2之一切基本權利自已逾越憲法第23條之限制之3範圍而遠反比例原則4B次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1號解釋理由書指出5立法機關為實現國家刑罰權本於一定目的對於特定6事項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其内容須符合憲法第7二十三條所定要件亦即緃認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並8無違反蕙法第23條僅得限制人民基本權之意旨9然而系爭規定涉及死刑之刑罰既屬直接剝奪人民人10性尊嚴根本之生命權乃採對所保障基本權本質内容之11完全剝奪為限制手段理應以最嚴格審查標準加以審12查亦即應具由重大急迫政府利益為目的且手段的審13查須就立法者所為事實論斷或預測決定判斷是否具14有充分真實性或相當可靠性只要對其判斷之正確性存15有合理懷疑應認定違憲16C查系爭規定設有死刑其目的如為威嚇避免殺人犯17罪或撫慰被害者傷痛然而仍無任何實證可佐證採取死18刑即剝奪生命權手段得以達其目的即已違反比19例原則之適切性原則且應報也好威攝也好都是站20在仇恨的基礎上以正義之名美化了野蠻的行為懲罰21如果建立在這樣的理論基礎上它真正的效用只是增加101人的恐懼和仇恨可能馴服人但不是改進人可能使2人變得自卑冷酷從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基本原理觀3之只是在不斷地加強抵抗的力量對於人類文明的進4展並無助益5D復查系爭規定設有死刑其目的如在於預防殺人犯罪6惟自法律適用的基本方式亦即涵攝與權衡觀之我現7在想說的是權衡它包含三個問題結構Struktur8問題理性Rationality與合法性LegitimMt問題9這些問題彼此存在著緊密的關聯權衡越理性權衡10的合法性程度就越高然而權衡的理性是由它的結構11決定如果權衡不外是任意的決斷那麼權衡在法律12適用尤其是蕙法訴訟中的理性及其合法性就成了13問題因此權衡的結構成為法律權衡的核心而比例14原則應是含蕰在實質的憲法結構之中的重中之重所15謂原則不僅相對於事實上而且相對於法律上可能的16範圍内都要盡最大可能被實現而狹義的比例原則17正是涉及欲達到法律上可能性最佳化的基本原則18這是權衡的領域有人說在對狹義的比例性進行審查19的過程中最後起作用的只是審查者的主觀性他們20高度憂慮號稱有可能對侵害密度與重要性程度進行21的理性判斷僅是一場主觀偏見的文字遊戲參考羅伯特阿列克西法法作為理性的制度化頁14912至151無論我國立法機關乃至現行實務上均無任3何實證可證明死刑存在之國家其犯罪率及治安狀況4優於廢除死刑之國家但人之生存權重於一切生存5權是人權的根本死刑和減少罪案率兩者間並無任何6關聯並未有任何實證跡象能夠顯示這些死刑執行已7成功遏止台灣的暴力犯罪相反地執行死刑轉移了8焦點使國家和社會輕忽解決犯罪發生的根本原因9例如強化司法資源或改善社會安全制度10C.系爭规定設有死刑未考慮其他替代死刑方式也無任11何實證研究顯示採取其他刑罰不若死刑能達到目的12A死刑規定之目的係為保障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13人生法益惟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之侵害即便情節重14大仍非不得以其他替代死刑之方式為之如建立特15殊無期徒刑制度以別於一般無期徒刑課予犯罪16行為人更長之刑期更嚴格之假釋期間更多之社會義17務或建立犯罪行為人應向國家社會為特珠貢獻之機制18等不但同樣能達到警惕與處罰之目的且另可為社會19起正面積極之作用故對於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之行為20處以死刑亦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必要性之原21則121B再就侵害人身法益之犯罪類型而言基於其除有警2惕與處罰之目的外另亦隱含受害人之人權保障之目3的故除仍得建立特殊無期徒刑制度外亦得建立4完善之被害人保護制度或參酌德國之立法例為5加害人與被害人建立雙方協談管道6或使加害人直接補償被害人之犯罪人與被害人均衡協7商及再復原制度換言之可歸納為8a.提供加害人補償受害人之機制b.提供加害人與被害人協商和解制度910c-被害人權利保障機制11即透過更為實際與經濟之方式減少受害人之傷害實12則我國現已實施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主管機關法務部13並捐助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基14金以捍衛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權是廢除死刑制度並15非意謂國家即漠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權保障被害人16及其家屬之人權國家應透過完善之補償與救助管道予以保障而非由國家帶頭殺戮對加害人處以極刑加以1718報復因此縱於侵害人生法益之案件處以死刑仍19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必要性之原則20D.系爭规定設有死刑違反利益衡量原則1A死刑存在抱持以命償命的應報觀點然而2此種觀點的謬誤是生命無價本應不得衡量承認加3害人太壞而不值得活下去無啻反而自相矛盾4地否定了生命無價又不可衡量之法治國價值5B死刑制度所欲達成之利益在於保障國家法益社6會法益及人身法益惟按憲法第2條所明揭中華民國7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指示國家設立之目的在於保障8人民而生存權又為一切基本人權之前提故生存權保9障實係國家設立目的之核心再按生命本身即為目的10而不是手段則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自不得作為警11惕其他人民或社會之手段否則即有遠生存權本身即為12目的之意義13C系爭規定以死刑為手段縱欲達成警惕社會與處罰14行為人之目的其對於行為人所造成之損害係以剝奪15不可回復之生命為手段而欲達成保障國家社會與人16身等法益之目的顯然已混淆目的與手段即以身為17目的之生命保障作為手段以達成保障身為手段之18國家法益等作為目的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之利益19衡量原則20D退步言系爭規定就殺人者設有死刑但未依比例21原則審酌諸多客觀情境不致判處死刑此類極刑之例外限制亦有個案適用上過苛而違憲之可能況鈞庭第61612號解釋指出如具行為處罰性質已逾越處罰必要程度3而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仍屬違憲42.職是之故死刑制度之適用均無法逸脱於因審判者執5法者與其他程序參與者所致之恣意性故死刑制度無論具有何等特別重要之公益目的皆因具備顯然之恣意67性無從透過剝奪生命權之手段達成或構成顯失均衡8之非必要手段而無法通過比例原則之審查91按死刑制度必然存在恣意性因判處死刑的決定10可能受到不公正不一致或個人主觀判斷的影響而11無法具備一致性的法律準則此一情形可能肇因於審12判者執法者與其他程序參與者之個人觀點社會壓13力政治影響或其他非客觀標準而引起然而死刑14制度之恣意性可能導致對同一種犯罪行為的不公平15處罰更違反基本人權和法治原則162申言之死刑制度在審判中之程序量刑宣告17以及審判後之執行等層面均顯現出該制度在適用上18之恣意性以下謹以死刑之宣告要件宣告對象為例19說明該制度恣意性之所在20A死刑宣告要件上之恣意性15IA我國司法實務創設教化可能性之概念認2定死刑之宣告須就犯罪行為人事後確無悛悔實3據顯無教化遷善之可能以及從主觀惡性與客觀4犯行加以確實考量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6565號刑事判決參照6B然而實務上關於教化可能性之認定並無明確標7準實則教化可能性的内涵本即無絕對的定義8操作上到底屬於迴避死刑或認定死刑的因素其實9也全憑法官心證而若判決未審酌且在未檢送專10業鑑定下遽為主觀認定被告屬無教化可能非死11刑以外之其他教育矯正刑所得導正教化則此時12無教化可能性僅淪為鋪陳出死刑結論前的空洞13之詞並與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揭示之恣意禁14止要求有違15C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非16犯情節最重大罪行不得科處死刑至情節17最重大罪行之認定各審判者間即可能具備不同18判斷之恣意性雖依據我國最高法院部分見解乃指涉及故意殺人的嚴重罪行即刑法第13條1920第1項所定直接故意之情形換言之非直接故21意殺人之罪行儘管侵害結果非常嚴重也不能作1為適用死刑之理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222號刑事判決參照惟聲請人彭建源林旺仁3陳錫卿等均屬非直接故意殺人但卻仍遭判死定4瓛易言之此揭案件未確實遵照公政公約第6條5第2項規定限縮適用死刑的範圍亦未就前開最高6法院關於僅直接故意殺人之犯行得判處死刑之7裁判意旨亦均肇生於死刑宣告之恣意性8a死刑宣告對象上之恣意性9A參照最高法院歷來見解均明確揭示量刑階10段斟酌行為人之精神障礙是否具有限道德上可貴11性乃有別於刑法第19條關於責任能力有無或減輕12之判斷以及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欠缺者對於刑13罰之理解不足實際上與未成年人無異而自應亦本14於相同意旨審慎斟酌以符公政公約之精神等從量15刑觀點及人權公約觀點揭示施加死刑之對象限制16之裁判例17B然查併案聲請人鄭武松郭俊偉林旺仁18黃富康林于如彭建源張人堡劉榮三沈岐19武張嘉瑤沈文賓等均存有不同面向之障礙情20事惟均未獲原因案件之審理法院在量刑時將其障2礙情事納入考量c質言之前開聲請人所存有的障礙或病症情形均12有法院所調取之行為人過去病例甚至司法精神鑑定報3告可資證明惟此揭障礙病症情形在個案的量刑判斷4上至多僅是於檢驗有無構成刑法第9條行為時責任5能力的判斷卻均未經由法院從刑法第57條量刑之角6度予以減輕衡酌益徵死刑宣告在對象上之適用恣意7性8D據上以觀即便為句法程序合法審判下所宣告之死9刑亦即無冤錯審判情事者也構成對於生命權的恣10意性剝奪而違反了蕙法所保障之人民生命權一方11面審判者無疑將帶著自己的主觀想法包括審判者的12個性對於死刑的價值取捨一方面審判過程也可能1因為受到檢調方式律師辯護能力甚至種族背景資歷而影響判決結果在生命權既然不可恣意剝奪的前提23下若司法審判無法確保絕對的客觀性以及正確性無4論其是否符合形式合法性則因之所做的死刑判決及宣5告即具有恣意性6E尤有甚者死刑之恣意性無從透過制度設計予以排除或消5耳英國非營利組織死刑專案TheDeathPenalty7Project執行長暨共同創辦人SaulLehrfreund律師指出89所謂恣意性的概念包含了不當不公缺乏一致10性缺乏可預見性或正當程序及不具備合理性及必要11性遠反比例原則等而為何死刑是恣意性的因為12死刑從審理判決到執行的所有過程中每個階段都會13出現冤錯的風險且任何特定案件的結果都會不可避免14地受到多種交織且與法律無關的因素影響包括政15治情況無意識的偏見個人態度及信念或當事人的16個人特質及可以使用的資源等實則無論鑑識科學如17何進步冤案都不可能完全消失另雖其他類型的刑罰18也有恣意性的問題但基於死刑的特殊嚴重性和最終19性死刑恣意的風險是完全不可能被接受的F由上可知縱使立法權司法權企圖以限縮死刑適2021用範圍對象程序之方式維護死刑制度本身存在的正191當性最終仍無法阻擋死刑制度在實務上為院檢所擴張2適用益徵死刑制度本質上之恣意性對於基本權利之侵3害甚鉅亦無從消弭或排除亦顯不可能通過比例原則4的檢驗53.死刑之宣告違憲死刑之執行更當然違憲61死刑執行與宣告均同樣是國家將人如同物品處分7否定人的主體性而將人之處分視為手段而執行死刑8更直接為人性尊嚴不可回復之終極剝奪乃我國憲法所9不容10A.人性尊嚴之内涵乃為彰顯並維護人的主體性憲11法保障各項基本權利即係要求國家應將人以主體12視之此為鈞庭歷來憲法解釋及判決所肯認13A鈞庭於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及釋字第656及14567號解釋中即以思想自由為憲法所欲保障之最基15本人性尊嚴強調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此正係16因為思想自由為人類之根本彰顯人性尊嚴中人17作為主體之價值18B鈞庭又於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及釋字第60319號解釋中亦強調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20展為自由民主蕙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並基於人性201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推導出2憲法保障隱私權3B而生命權之維護與人性尊嚴乃一體兩面不可分割此4乃係因維護人性尊嚴的前提建立在肯定每個人的存在5與發展均有價值而因人的價值是隨著人的生命出現而6存在鞏固人最基本的價值的生命權與人性尊嚴相同7亦受憲法之絕對保障8C.生命權是人享有人性尊嚴之前提國家宣告或執行死刑9卻係將人之處分作為手段否定憲法保障人性尊嚴所欲10維護之人的主體性而將人如同物品處分11A司法院李震山前大法官指出人並非僅是國家或12社會作用之手段或客體反之先於國家而存在的人13應該為國家之目的因此任何以集體主義為名將人14視為國家機器的小輪子藉以合理化設立集中營刑15求死刑或集體放逐等措施皆應受到排斥16B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rennan大法官於1972年之17FurmanV.Georgia案之意見書中亦表示國家有計晝之18殺人究其本質就是否定被執行人之人性尊嚴與19當今所有的處罰比較國家故意滅絕人命特別地污辱人20性尊嚴附件5號其另於1976年Greggv.Georgio21案之意見書中附件49號揭示死刑將人類視為非211人類nonhumans是可以用來耍弄並且丢棄的物體2因此死刑並不符合憲法的基本前提即使是最粗鄙的3罪犯仍是享有人性尊嚴的人類4D.再者相較於死刑宣判死刑之執行對於生命及人性尊5嚴之剝奪具備不可逆之性質且如為冤案事後縱然有6再多補償亦無法回復因冤案而被國家處分之人命此7種不可回復性更造就其與其他所有類型之刑罰包含8終身監禁具有本質上之不同9A司法院李震山前大法官即表示死刑之執行需經10過裁判裁判係人所為誤判則無法絕對避免自由刑11等誤判時尚有改正之機會若處以死刑一經執行即12無回復可能性誤判之危險性應無法靠裁判制度之檢13討而完全根絕而以生命之崇高與尊嚴似亦不能以刑14法上所謂容許危險之法則作為容許死刑誤判危險性之15不得不存在之理由16B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亦於1976年之Woodsonv.North17Carolina案中指出死刑在性質上即與徒刑宣告不同18無論是多長之徒刑死刑就其終局性與終身監禁之19間的差異遠超過100年刑期與12年刑期之差異20Stewart大法官另於1972年Furmanv_Georgia案之協同21意見中亦表示死刑與所有其他類型之刑罰之不同22並非僅是程度之不同而是本質上之不同其特殊性在2於死刑完全不可能挽回完全否定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刑3事正義基本目的最後更是完全棄守人性中所體現之4所有事物53死刑一旦執行即對生命權及人性尊嚴造成終極不6可逆之剝奪遠已超過憲法第23條所規定對於基本權7之限制而非憲法許可8人性尊嚴應為我國憲法當然内涵按鉤庭所作出之釋字9第485號解釋495號解釋550號解釋567號解釋10585號解釋603號解釋631號解釋664號解釋11689號解釋708號解釋712號解釋均有提及人性12尊嚴其中如603號解釋文之首句更明揭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1314心價值可見人性尊嚴乃我國基本權保障之核心價值15系爭規範設有死刑之存在赋予國家權力得以直接剝奪16個人的生命強令失去其人性尊嚴而原因案件判決對17聲請人判處死刑之見解亦形同迫使聲請人放棄其尊IS嚴既已侵害我國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之當然内涵自屬19違蕙204況就冤案及死刑執行而言我國過去即曾發生倉促21執行死刑造成冤案無從回復之惨痛結果如著名之江國231慶案1996年9月時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公館的空軍作2戰司令部營區發生一起女童遭性侵後殺害的命案當時3偵審機關因輿論壓力為求迅速破案竟以違法偵查及非4法取供之方式於客觀上存在矛盾之證據之情形下即5於1997年6月17曰判處江國慶死刑並於同年8月136曰倉促執行槍決參監察院2010年5月12日099司調70026號糾正案文此案雖然於2011年9月10曰經國8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100年再字第1號再審判決認定江國慶無罪惟執行之死刑卻已無從回復事後縱然910有再多補償亦無法回復因冤案而被國家處分之人命4.此外現行死刑執行相關規範違反憲法正當程序原則n12加劇死刑之恣意性亦牴觸法律保留原則131按憲法所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僅指國家14機關行為所依循之程序應由法律制定其内容更應合於15實質正義如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倘内容欠缺實質正義16則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要求此為大院釋字第384號解釋明揭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一1718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19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20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21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24I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2其中不得無理剝奪即指死刑之審判與執行均應遵守3内容與程序符合實質正義之法律而公政公約第14條4就審前與審判程序詳實規定是與本公約規定不牴觸5之法律亦包含不得牴觸第14條之正當程序要求62經查綜觀我國現行制度關於死刑執行之相關規定7對於死刑執行之相關規範甚不明確致歷來死刑之執行8莫不淪為執政者之政治工具及政治提款機而依據執行9死刑規則第4條第2項第2款檢察官應訊問受刑人10下列事項並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筆錄二告以當曰11執行死刑當曰始告知死刑定鳅待執行者關於執行12情事亦有殘忍過苛不符實質正義之違蕙情形133此外應避免精祌障礙與心智障礙者蒙受死刑執行14此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所一再重複揭示並明確指摘我國現行相關規定並未防止對有精神障礙15或心智障礙的人執行死刑據此以觀刑事訴訟法監1617獄行刑法執行死刑規則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18等現行關於執行之規範未能制定充足程序令精神障礙19與心智障礙者得以透過相關鑑定程序並排除於死刑執20行範圍外顯有規範不足保障不周致生命權遭受恣意21侵害之情事亦屬違憲254再按法律保留原則要求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12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3應視規範對象内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4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5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6之此有大院釋字第443號解釋可資參照惟查死7刑之執行對於生命權免於酷刑之權利及人性尊嚴之剝8奪與侵害甚鉅業如前述惟關於死刑之執行竟以執行9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等非法律之行政10命令為之亦與前開法律保留原則意旨有違而屬違憲11併此敘明125.極刑沒有替代品死刑本身無論怎麼說它本身都是一種13極刑問題的本質如前所述死刑或任何其他的刑罰14都侷限在對行為人某個時空的行為所作懲罰而死刑較15之其他的刑罰就受刑人的人格觀之可塑性或回復可能16性殆無可能換言之人已變成屍體人格被不成比17例的懲罰剔除掉了我說槍斃一個人可以保障全國人民18的安全這是騙人的而目前之死刑犯隨著時光的飛逝19每個受刑人的情況也都在變化我們有沒有一種替代死20刑的方案定期追蹤每一位無期徒刑犯者的情況變化21這很要緊但實際上恐需徹底改造現行的監所制度如261果設立一個專責機構專門負責評估受刑者對於社會是2否仍存在著威脅性特別是針對殺人的犯罪者一個人3會改變這個可能性不得用一句相當任意的欠缺教化4可能性就完全抹煞這很沒道理啊廢除死刑後的刑5事規範本身其問題其實不大問題還是在刑罰的執行6層面把人當人受刑人也是人從根本上改造教化的7觀念盤點執行缺點完善執行上的配套制度應非難事8二關於爭點二910於此先就第三審強制辯護部分刑事訴訟法第388條11將此項原則性重要規範予以除外有違憲情事陳述理12由如次131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14法上之權利15A.憲法第8條明定人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16乃保障國家對人民行使刑罰權應遵守蕙法上正當法17律程序之原則憲法第8條雖係規範人身自由權利18然對於較限制人身自由更為嚴重剝奪生命之死刑案19件依舉輕以明重之法則自更應有正當法律程序原20則之適用27B.本件聲請人遭國家判處最嚴属剝奪生命之死刑然12因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之存在聲請人第三審雖屬無3處分權之職權上訴案件且結果甚為嚴重將剝奪聲請4人之生命然程序上並未保障聲請人絕對應該要有辯5護人之協助容許毫無法律知識經驗與專業的聲請6人得在無辯護人協助之情況下自行進行第三審程序7並受裁判有違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8C.聲請人以為職權上訴案件乃國家基於此類案件判決9結果限制人民權益過於重大而有特別保護之必要10乃剝奪當事人之程序處分權逕由法院依職權而為上U訴因而被告於程序中放棄或不願意委任辯護人而12選擇自行為己辯護之程序處分權依同一理由自亦13應同受限制以確保職權上訴制度目的之達成14然而因系爭規定之存在國家一方面強迫當事人進15行案件之上訴審另一方面卻又不保障被告必定受到16專業的辯護人協助容許可以在無專業辯護人協助被17告的情況下由無專業能力的被告獨自面對法院進行18極專業的第三審法律審程序毋寧與職權上訴制度本19旨不相適合程序難謂實質正當因而違反蕙法20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於此範圍内系爭規定應受21違意之宣告2812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為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2原則3A按憲法第8條明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4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5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6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7絕之其中法定程序即指明國家限制人身自8由乃至審問處罰人民需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9此項雖係明示於憲法第8條關於人身自由之規定然對10於較之限制人身自由之自由刑更嚴重剝奪人民生命之死刑準舉輕明重之法理自更應嚴格遵守憲法上正當11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1213B.又按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關謂凡限制人民身14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15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内容更須實質正16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理由17更指出前述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兼指實體法及18程序法規定之内容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19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其逮20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21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當事22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審判與檢察之分離23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為24其要者除依法宣告戒嚴或國家人民處於緊急危難之29狀態容許其有必要之例外情形外各種法律之規定倘與上述各項原則悖離即應認為有違憲法上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可知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本於程序法定並本於法律保留原則要求立法者應以適當的法令層級具體形成法定程序之具體内容以外更要求程序内容應滿足實質正當的制度理性要求並非可以毫無限制地任由立法者自由形成苟程序之具體内容業已動搖了實現程序目的基本原則則該規定則難謂實質正當而與憲法第8條關於限制人身自由之程序應受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拘束有所不合C.综上國家課以人民刑罰之程序需遵守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其法規之有關内容更需實質正當始符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與憲法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2.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1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法律或命令之名稱及内容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即系爭規定乃確定終局裁判之第三審法院於被告未經選任或指定辯護人而仍得判決之直接規範縱未於確定終局裁判中具體引用其條號而直接適用或於確定裁判中敘明其法規意旨而實質援用仍應屬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所稱之當然適用而得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標的A.按司法院釋字第752號理由明揭另查確定終局判決雖未明文適用系爭規定之第1款然系爭規定之第1款既係直接規範確定終局判決使聲請人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故應認其已為該確定終局判決所當然適用而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12原不待聲請人二單純為滿足該條之要件提起明知將遭駁3回之第三審上訴促使法院於駁回之裁定甲直接適用系爭4規定之第1款以便其依大審法前揭規定聲請解釋憲法5故聲請人二因系爭規定之第1款使其無法就改判有罪之6第二審判決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認該款有牴觸憲法第16條7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核與大審法前揭規定之要8件相符亦應予受理是以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9所稱所適用之法規範暨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W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II或命令並不局限於確定終局裁判中具體引用其條號而12直接適用之規定亦非僅擴及於確定裁判中敘明其法13規意旨而實質援用之規定而包括直接規範確定終局14裁判本身之當然適用之規定15B所謂當然適用之目的參以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16羅大法官昌發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闡謂按法律之解釋17應受避免荒謬之原則absurdityprinciple之規範亦18即倘法律條文依通常文義解釋之結果將導致荒謬之情19形時法院應避免此種解釋而應選擇其他適當的解釋20以避免造成荒謬之結論並且司法之功能應不能完全21侷限於闡釋及適用法律既有文字在既有之法條文字下22解釋法律的結果將造成荒謬情形而如要避免荒謬的結論23又必須適度造法時司法機關自應行使有限度的造法24功能以填補遺漏或漏洞之功能並認為刑事訴訟法25第376條旣然直接規範並限制受第二審判决之被告上訴於26第三審法院基於法律之解釋應避免荒謬之结果自不應27要求或期待被告提起無謂必遭驳回之第三審上訴且基311於司法機關應有之有限度造法功能以填補遺漏並2避免荒謬結論之意旨本院自應以解釋方式直接就此種3情形填補法律之明顯遺漏許被告依大審法第5條第14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蕙法亦即所稱當然適用5係指此項法規範係直接明文規範該確定終局判決無待6聲請人為形式上符合法律之嚴格文義刻意提起明知將遭7駁回的其他救濟以獲得另一法院於判決内重申該法律規8定而有限度的承認此種情形為確定終局裁判所當然適9用10C.聲請人以為此種當然適用解釋上即應包括各項裁n判作成或不作成所關聯之程序合法性要件如本件形式上12可明確認定被告並未於第三審判決中指定或選任辯護人13然法院可不待被告選任或指定辯護人即得逕為判決即14是因系爭規定存在之故此際既不可能期待聲請人另行15提起訴訟爭執系爭規定而動搖確定終局裁判即合乎上開解釋及協同意見所指當然適用之情況而得依相關1617規定聲請法規範蕙法審查以避免荒謬18D.職此之故系爭規定乃確定終局裁判之第三審法院於被19告未經選任或指定辯護人而仍得判決之直接規範為確定20終局裁判所當然適用213.聲請人對本件所主張之立場及見解221職權上訴案件其第三審程序規定是否實質正當應一併考23慮職權上訴制度的目的於此職權上訴規定的適用案件範圍24與立法目的影響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審查與不加限定25的系爭規定於審查路徑上有顯著差異26A裁判時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明定宣27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321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現法刪除或2無期徒刑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3參照立法文件所示立法理由本兩項之增列係採取特種4刑事條例第九條但書目的在尊重人權保護被告利益參5閱總說明修正要旨二行政院修正案旨二.特種刑6事案件第九條但書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7待聲請依職權逕送最高法院覆判不失為慎刑之美法參以現行法之修正理由死刑係生命刑於執行後如發現為冤獄將無法補救為保障人權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11至於無期徒刑因屬自由刑當事人本得自行決定是否提起12上訴此與宣告死刑之情形有別被告受無期徒刑之判決13後折服願及早入監執行者自應尊重其意願原條文第14五項原定宣告無期徒刑之案件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15管上級法院之規定無異剝奪被告期能及早確定而不上訴16之權益爰將或無期徒刑等文字予以刪除是此17職權上訴制度其效果在於限制被告之程序處分權無論被告有無上訴之意願縱使被告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法1819院仍應依職權上訴就判決重為審酌以尊重人權保護20被告利益實現慎刑之目的21B.因此聲請人以為與諸多前案考慮一般性的排除強制辯護22或於死刑案件排除強制辯護等路徑並不相同聲請人主張23於職權上訴的案件類型考慮是否應適用強制辯護規定時24應一併考慮職權上訴制度之目的由於各項憲法審查的操作均需考慮法令的適用射程並對其法規所欲實現的目的25斟酌考慮因此職權上訴制度所適用的案件類型以及加26入此項職權上訴制度之目的所為的審查評價當然就會與331完全不加限縮的系爭規定進行惠法審查顯然有所不同2C.尤其應特別指出者向來聲請案件的不受理決議所持理3由均特別著重於被告有請求指定辯護申請法律扶助之權4利與機會因之不能逕認系爭規定剝奪或限制被告獲得律5師有效協助之權利然而此項論理在職權上訴案件類型有6根本性的動搖7蓋職權上訴無需尊重被告本人的不上訴意願縱使被8告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仍會繼續上訴至第三審此種職9權上訴案件類型中抽象層次必然存在的被告不願意上10訴而被上訴的案件類型不可能期待被告會積極11主動使用法律上各種受律師協助的機會不能期待被告12請求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不能期待被告申請法律扶助13並且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6條但書原審辯護人不得與被14告明示的意思相反而為被告上訴或補充理由換言之15立法者事前已經可以預見必然有未受律師有效協助的被16上訴被告存在17倘若對此種特殊類型的無心上訴的被告對此種被告18欠缺專業辯護人協助而純粹由法院加以審查的第三審程19序如認對被告保護有所不足而難以容忍並應該自制度20上予以保障確保其能實質有效的獲得律師協助進行有意義的第三審程序則基於平等原則對其他雖然願意上訴2122但實際上欠缺能力的有心而無力的被告自亦沒有23任何理由可以容忍被告於於第三審程序沒有獲得律師24實質有效的完整協助哪怕是制度上有此機會而被告並未25使用26D職此之故職權上訴案件其第三審程序規定是否實質正當27應一併考慮職權上訴制度的目的於此職權上訴規定的適341用案件範圍與立法目的影響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審查2與不加限定的系爭規定於審查路徑上有顳著差異此不3得不在所有論述的最初加以特別指明42本件審查應採取最嚴格審查標準5職權上訴案件類型涉及經判決宣告無期徒刑或死刑之案件修正之現行規定甚至以宣告死刑案件為限為國家剝67奪限制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最嚴重之案件類型向來解釋8認為舉凡國家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無論是否具有刑罰9之性質最低程度均應適用嚴格之審查基準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及第799號解釋參照然系爭規定之刑罰11為死刑剝奪生命權進而完全剝奪人身自由與無期12徒刑終身限制人身自由相較於一時限制人身自由13之自由刑乃賦予國家得以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甚至14連生命都剝奪之程度基本權干預達到完全剝奪之程度15影響至基本權核心中之核心人權乃至人格業已完全從16社會上或物理上完全消滅之程度自應以最嚴格之審查標17準檢視之18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審查準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意19旨既涉及刑罰此一國家最強烈的公權力行使且刑罰種20類涉及為最為嚴酷的死刑剝奪自然生命與無期徒刑剝21奪社會生命則其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亦應以最嚴格22之標準加以檢視自不待言23應值補充者許玉秀大法官於釋字第594號解釋之部分協24同意見書所提然而對刑法的制裁規範顯然無法採取嚴25格的審查標準因為舉凡剝奪人身自由及生命權的刑罰規26定皆將無法通過最小侵害的審查而無合憲餘地但27對剝奪生命權終身剝奪人生自由以及長期或短期剝奪人351身自由的刑罰規範不可能容許以低密度標準甚至中密2度審查標準進行合憲審查所提出的二階層應3罰性與需罰性二階段行為規範與制栽規範及4法益雙重審查行為規範獨立為目的審查制裁規範為目的與手段審查標準足為審查之參考563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即刑事訴於法第7388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排除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8護規定之適用致使被告無程序處分權之職權上訴案件9即使結果將嚴重限制被告憲法保障第8條人身自由甚或剝奪10被告生命仍得依該規定於無辯護人協助被告之情況下進行11第三審程序並判決與職權上訴制度本旨在保障人權維護12被告權益並彰國家慎刑美意的本旨不相適合違反憲法上正13當法律程序原則應受違憲之宣告14A.國家決定對人民施以刑罰之程序應符合蕙法正當法律程15序之要求應由立法者依法制訂之程序為之内容更需實質正當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始與憲法第81617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無違此部分相關判旨前已有所18述及不再贅引19依相關解釋可知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本於程2序法定並法律保留原則要求立法者應以適當的法令層21級具體形成法定程序之具體内容以外更要求程序内容22應滿足實質正當的制度理性要求並非可以毫無限制23地任由立法者自由形成苟程序之具體内容業已動搖了24實現程序目的相關基本原則則該規定則難謂實質正當25而與自憲法第8條可引申得出關於決定國家對人民施以26刑罰之程序應受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拘束有所不合27應值補充者聲請人以為所謂實質正當其具體意涵36在於程序理性亦即對照比例原則以觀任何一項程序設計本身應具有正當之實體或程序目的目的正當性並且有助於程序進行所欲獲致之目的手段適合性且相應之程序成本與負擔應與所欲達成之實體及程序利益相當且衡平手段必要性並應盡可能降低程序之成本與負擔最小侵害性B.基於職權上訴之特殊立法目的排除強制辯護規定而容許被告得在無專業辯護人協助下進行第三審程序相當於容許被告在第三審放棄防禦而造成程序規定上的内在矛盾國家一方面限制被告的程序處分權強迫當事人進行案件之上訴審另II一方面卻又不保障被告必定受到專業的辯護人協助容許被告可以基於程序處分權選擇是否自行答辯而不倚賴專業之辯護13人坐視無專業能力的被告獨自面對法院進行極專業的第三審法律審程序成為可能甚至被告在第三審程序中完全放棄防禦任憑法院處置亦均無不可此毋寧與職權上訴制度本旨不相適合而存在制度設計之内在1617矛盾既言保障人權維護被告利益並影慎刑之良法美意並且無論被告是否自願甘服均強迫進入第三審程序自應一19併為倘若不願意上訴之被告強制安排專業辦護人之20協助以確保被告在第三審具有充實而完整的防禦能力始與職22權上訴制度不生扞格23C.第三審強制辯護遭現行法排除放在職權上訴的案件類型脈絡24中如上所述憲法法庭亦可以發現系爭規定排除強制辩護的25規定其效果即容許被告可以在無專業律師充任辯護人的情況26下進行第三審程序毋寧是削弱了被告在訴訟上攻防的能力27顯與職權上訴制度保障人權維護被告利益並彰慎刑之良法37I美意背道而馳2換言之既然職權上訴之目的在於保障被告在被國家判處重3刑前能實質有效地窮盡審級救濟以保障被告的權益則制4度設計上即應就其應訴防禦的能力盡可能加以強化始與5制度目的相符然而排除強制辯護之結果明顯是弱化了被6告的程序地位更遑論當被告是沒有上訴意願而全憑國家審7判的情形如此際國家不以強制辯護制度予以被告特別的保護8與照顧毋寧放任被告丟盔棄甲自甘魚肉顯非職權上訴制9度藉以保障被告業已用盡審級救濟國家業已窮盡一切協助之10本旨求其生而不可得始成信瓛11D綜上親照現行我國法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程序設計12系爭規定排除強制辯護之效果與職權上訴之制度目的不相適合13程序顯然對被告保護不足無論以中度嚴格乃至最嚴格審查基14準均可認違反適合性原則而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殊難15謂實質正當16E應更加予以補充者經以施行法嫁接而具有内國法效力並成為我17國整體憲政法治秩序一環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8第14條明第3項第4款明訂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19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四到庭受審及親自答辯20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告以有此權利21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時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如被告無資22力酬償得免付之既言最低限度之保障應認此最23低限度之保障為刑事審判程序實質正當的最低限度要求而24本款所稱有此必要時參照公約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38段25的說明第三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保障被告於法院認為審26判有必要時為其指定辯護人辯護的權利如被告無資力酬償得27免付之在決定是否有必要應指定辯護人時罪行的嚴重程381度很重要這與在上訴階段具有勝訴的某些客觀機會一樣在涉2及死刑的案件中被告必定都須在訴訟所有階段得到辯護人的有3效協助政府機關根據這一規定提供的辯護人必須能夠有效地代4理被告5其中有必要固然可能被認為係容忍由法院有權依個案裁量6國家無庸以強制辯護保障一律提供辯護人予被告即類如諸多前7案不受理決議所指出之見解形式上似難認有何違憲之處然特8應指出者現行職權上訴案件乃係宣告死刑現行法或至少9無期徒刑確定終局裁判時法的極嚴重案件依前開一般性意10見見解此際國家機關是無裁量地必須保障被告實際上11受辯護人實質有效協助的結果而非僅於法令上有提供被告12可以受協助的機會始符公約所定最低限度程序保障13而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無違14在職權上訴案件類型範圍内特別是死刑案件的情況公約第6號一般性意見第17段並指出經由違反公約第六條以外的1516其他條款的作為或不作為剝李個人生命通常具有無理性質例17如這種情況包括使用武力導致行使集會自由權的示威者死亡18以及在不符合公約第十四條正當程序要求的審判後判處死刑公約第14條所定最低權利保障實質上也是正當法律程序1920的最基本要求是保有死刑國家能合公約地判處死刑的前提21因此在職權上訴所定罪行特別嚴重之案件尤其是其中如本案22一樣宣告死刑之案件國家乃至法院係無裁量地必須保障被告23在訴訟各個階段包括第三審上訴被告都受到專業辯護人實質24有效的協助25此對照職權上訴限制被告程序處分權的手段更覺理所當然26因為被告處分掉程序放棄在訴訟上努力在死刑案件毋寧27等同於處分掉自己的生命此為民主憲政法律秩序所不許39亦為國際人權公約所揭示的普世人權價值所不許4職此之故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即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排除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致使被告無程序處分權之職權上訴案件即使結果將嚴重限制被告憲法保障第8條人身自由甚或剝奪被告生命仍得依該規定於無辯護人協助被告之情況下進行第三審程序並判決與職權上訴制度本旨在保障人權維護被告權益並彰國家慎刑美意的本旨不相適合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應受違憲之宣告4.本案的憲法上重要性系爭規範制定於近一世紀前之民國23年職權主義的刑事訴訟制度時期迄今已近九十年當時還是以法院以法官為中心的職權主義刑事訴訟然至今日刑事訴訟法經歷數次大修業已修正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並朝向金字塔型刑事訴訟演進法院亦從傳統的包青天式糾問法庭轉型為立於檢辯兩造間中立客觀的聽審者整體杜經文化的長足提升亦促使人民對訴訟法關於訴訟制度的修正趨勢朝向擴大強制律師代理與強制辯護並充實法律扶助機能等倚賴律師提供專業服務的分工杜會準此系爭規範應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制度的進化路上已屬落後的舊日風景終將成為過往的塵埃消散於法制史的記憶中本案在憲法上最重要的意義毋寧就是過去在系爭規定下受死刑判決確定的這幾十條還值得被求一求的人命究竟我國憲法法庭如何看待如何處理有沒有勇氣向社會大眾應該給這些人符合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公平審判5.綜上所述為確定終局判決所涉殺人等案件認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當然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12於第三審程序排除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3致使被告無程序處分權之職權上訴案件即使結果將嚴重4限制被告憲法保障第8條人身自由甚或剝奪被告生命仍得依5該規定於無辯護人協助被告之情況下進行第三審程序並判決6與職權上訴制度本旨在保障人權維護被告權益並彰國家慎刑7美意的本旨不相適合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應受達8憲之宣告9四聲請定暫時處分以停止死刑之執行10一鈞庭解釋肯認大在聲請解釋慮法程序中有定暫時處分保全制度111.按鈞庭所作出之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明揭保全制度固屬司法12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法律13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内容於立法機關就釋憲14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如因系爭憲法15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16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蕙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17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18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19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20大於弊時自可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212另鈞庭作出之釋字第599號解釋亦揭示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22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23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24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25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26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故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411585號及第599號解釋如因1系爭惠法疑義可能對人民基本2權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2對損害之防止事資上具急迫必3要性3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4權銜作成暫時處分之利4益顯然大於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時則依聲請人之聲請得於5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保障人民之權利63.查本案原因案件判決對聲請人判處死刑之執行將造成聲請人所有基7本人權均不可回復之損害故聲請人謹向釣庭聲請於本解釋公布之8前總統就聲請人等為特赦或減刑聲請之准駁前及立法院就赦免9法修訂賦予受死刑宣告者得請求特赦與減刑之權利前懇請鈞庭亦10作成暫時處分以停止死刑之執行II4.附予敘明者係受死刑宣告者隨時處於可能受執行之不確定狀態若12不先為暫時處分則聲請人等可能於鉤庭作成解釋前或總統准予13聲請人等特救或減刑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行故暫時處分對於聲14請人等顯有事實上之您迫及必要性再按死刑制度之手段僅有15執行與不執行並無其他可替代之手段故除予停止執行外別無16其他手段可以代替175.再者權衡本件作成暫時處分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則作成曾時處18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析言之作成暫時處分雖將使死刑暂時19無法執行惟死刑之執行並非無法於鈞庭作成解釋後為之不致發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事反之若鈞庭拒絕作成暫時處分則縱使2021曰後鈞庭宣告死刑制度違蕙或總統准予聲請人等特赦或減刑惟22聲請人等之生命已無法回復基此鈞庭自應作成暫時處分以停止23死刑之執行俾保障聲請人等之所有基本人權不致遭受毀滅24五綜上謹請鉤庭能迅予作出如前揭聲請人訴之聲明之裁判含暫時處25分以停止死刑之執行為感2627421謹狀2憲法法庭公黎13年5中華民國14月67聲請人蕭新財王寶蒞律師S訴訟代理人9法扶律師43","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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