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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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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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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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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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6號
受理日期
2022-04-06
聲請人
余長訓
案由
因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6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予以迴避,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聲請法規範審查,暨補充釋字第178號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余長訓1101214釋憲聲請書
余長訓1101214釋憲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254號(劉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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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於追求正破之結論正當的程序雖有可能增進結論的正禮性但程序正義的目的毋寧更重視程序本身之獨立價值同時也更重視程序本身帶給人民的觀感程序正義I強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不應該是預設立場i司法必須精極地從人民的觀點斟酌程序的各種細節以爭取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二程序正義要求審判者應維持法院最基本的公正外觀1.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之目的既然在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則公平之定義自然不應脫離一般人民之合理想像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是本此意旨而於理由書強調因推事已在下級審法院參與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當事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2.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17條其他各款也都表彰了此一概念蓋系爭條文第1至7款為立法者所預設1可能使法第12頁共31頁官無法公正行使職權的風險因素符合第1至7款任何一款的情形並不代表法官就絕對I會有偏見然法律卻將這種情況視為i法官無法正常行使職權而要求法官自行迴避換言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所關切者並非法官本人是否確實形成偏見而是法官是否有可能i形成偏見是以其重點在於法院能否取信於人民而錐持公平法院原則要求下的公正外叛又因刑事訴訟法第17條無法一一列舉出所有可能影響法官公正性之因素故於第18條第2款設定一概括規定只要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皆得聲請法官迴避此款規定更加彰顯刑事訴訟法之迴避規則真正之精神在於確保審判者維持其公正的外觀三公正外觀應自合理第三人角度檢視1參諸外國立法例亦皆認為迴避之度之設計應以確保審判者公正的外觀為中心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法典UnitedStatesCode28USC455規定美國聯邦法官在任何程序中之公正性可受到合理質疑時皆應自行迴避3美國聯邦法官行為準則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中更明定所謂3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第13頁共31頁可受到合理質疑i包括但不限於法官I曾在系爭案件中I或I曾經就系爭案件表達過意見I42.英國上議院HouseofLords於西元2002年通過新測試標準20022A.C.357at494.依該標準法官是否應自我迴避應從一個公平且受充分告知的觀察者角度經過考量事實後認為該法庭確實有可能具有偏見5而澳洲最高法院theHighCourtofAustralia在Johnsonv.Johnson案中表示法官的自我迴避應以一個虛構的合理第三人肖度來判斯該合理第三人不應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仍應對相關的法律有所了解該第三人不應過度懈怠也不應過度敏感並且了解法律的顧慮法律對法官的限制以及法官專業上的壓力6加拿大法院則認為合理可分為兩個層次判斷者本身合理以及判斷過程的合理所謂判斷者本身合理係指判斷者必須了解到所有的司法決定都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成分主事者的生活經驗必然會影響決策7所謂的合理有地域性的概念他必須是一個社群的成員並且了解4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5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18192005.citingPorterv.Magill20022A.C.357494H.L...6Id.at1823.citingJohnsonv.Johnson2000201C.L.R.488508-09.1Id.at1816-17.citingCona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FLat395deGrandpreJ.dissenting第14頁共31頁這個社群的歷史與思想8至於所謂判斷過程的合理則是指判斷者必須對爭議的事實有充分的了解9南非憲法法院則是指摘關鍵在於一個合理客觀受告知的人是否認為法官在本案中無法公正行使職權10鱼以上外國法例之判斷可知法官在個案中是否存有偏見i之風險而應迴避若自公平法院i也就是程序正義I的實踐進行論述此判準有兩項要素第一觀察的角度不應流於司法院本位而應從合理第三人i角度檢視之笫二不以法官確實受到前審之成見影響為必要只要風險存在即為足夠故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也應該以相同標準進行詮釋重點不在審級說或拘束說之異同也不是法官本身是否有可能不受前審影響更非法律人對於程序之強行割裂法官應否迴避之判斷基準應該是一般人能否合理期待法院在系爭案件的法律或事實判斷上依然維持公正之外觀8Idat1817.citingRXS19973S.C.Rat507-08LHeureux-DubeMcLachiinJJ.concuiring9Mat18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4deGrandpreJ.dissenting10Idat1826.citingSARFU19997BCLR725CC1999SACLRLEXIS18at7879.第15頁共31頁四自合理第三人之角度檢視已參與審判之法官於案件發回更審後再次參與審理必然具有不可避免的偏見風險應已不符合公正法院之外觀一隧道視野造成審判者的偏見1.關於前審法官再次參與審判所可能造成之偏見風險近年來美國冤獄成因的相關研究指出造成冤獄的其中一個重要要素在於法律專業者的随道視野Itunnelvision所謂的隧道視野現象指的是一旦作出事實認定後人們舍傾向忽略所有嗣後出現輿自己已為之事實認定相矛启之證棱以維持自己所作成決定之一致性這種心理情狀雖然是潛意識且無惡意的卻往往造成誤判的發生112隧道視野就是心理學上之確認偏誤confirmationbias這種認知錯誤的行為表現確認偏誤會使得人們在求證的過程中過度看重符合自己假設的證據而忽略其他資訊例如在一個經典實驗中研究人員在受試者面前擺上四張卡片這四張卡片上面分別寫著AB23實驗人員告訴受試者一項假設卡片正面若1111SeeKeithA.FindleyMichaelSScottTheMultipleDimensionofTunnelVisioninCriminalCases2006Wis.L.Rev.2912922006吳俊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景舆挑戰-論錯誤定罪之救濟與預防司法週刊第1582期頁22012第16頁共31頁是英文字母的母音其背面必然搭配數字的偶數接著實驗人員詢問受試者若要驗證這樣的假設他會先翻開哪一張卡片實驗結果發現大多數受試者都選擇翻開上面寫著A或2的卡片然而翻開上面寫著B或3的卡片才是最正確的作法因為若B的背面是偶數或是3的背面是母音則該假設就會立刻被推翻大多數的受試者選擇A或2的卡片應證了大多數的人都是傾向選擇尋求假設的正面證據而忽略反面i證據的重量123.確認偏誤除了對於資訊的接收可能造成影響以外也有可能對於人們的記憶產生影響在一個實驗中實驗人員對受試者說了一則故事故事的主角在過程中同時反映出各種不同的内向與外向人格特質受試者聽完故事兩天後實驗人員將受試者召回實驗人員對半數的受試者要求他們評估故事的主角是否適合一份需要外向性格的工作另外一半的受試者則是被要求評估該主角是否適合一份需要内向性格的工作實驗結果顯示當受試者被要求評估故事主角是否適合外向工作時受試者回想起故事中較多的顯示外向個性例子反之當受試Id.at310.第17頁共31頁者被要求評估故事主角是否適合内向工作時受試者回想起故事中較多的顯示内向個性例子13這項實驗代表人們在擷取儲存在腦中的記憶時同樣會受到確認偏誤的影響而選擇性地擷取確認性記憶4.確認偏誤不只會影響資訊的接收擷取還可能影響到資訊價值的輕重許多心理學研究顯示人們在已有既定印象的情況下無法合理判斷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說我們會傾向過度看重與自身成見相符的資訊而過度贬低與自身成見相矛盾的資訊145.需要強調的是受隧道視野影響之原因不在於審判者為壞人而乃是因為其與吾等同樣均是人因而有其侷限性與無期待可能性受過專業訓練之法官亦不例外此乃人在進行決策時所不可避免的問題為實踐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陣法律程序之制定應儘量降低司法決策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類似風險而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規定正可作為降低產生隧道視野風險的有效方法Id.at31LId.at313第18頁共31頁二曾參與前審之法官再次參與審判已不符合人民對於公平法院之期待1.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Clemmonsv.Wolfe中即曾明確表態主張曾參與前審的法官應在特別救濟程序中迴避在該案中被告針對確定判決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救濟habeascorpus而該聯邦法院的法官曾於任職州法院時就同一案件為裁判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此時該法官應該自行迴避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該案中認為在法官可能已受到汙染的情況下若法官不為迴避將會造成公眾對於司法之信心無法彌補的傷害15該判決並強調儘管該名曾參與前審裁判的法官是位有良知而勤奮的審判者在程序的進行中也未懷有任何的惡意惟法官在該救濟輕庠是否碹實顯露出偏頗並非迴避的要件因為正義只有經由正義的外觀才能彰顯I16該名法官未自行迴避的不作為已使得司法程序的進行有了不適當的外觀而使得公眾對於司法程序的信心有被侵蚀之虞1715Clemmonsv.Wolfe377F.3d322325.16Clemmons377F.3dat328.17Clemmons377F.3dat328.第19頁共31頁2美國北卡羅莱納州於西元2007年通過之北卡無罪調查委員會程序法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中更明訂決定是否開啟再審程序之委員對於系爭案件若曾有任何的涉入1891即必須自行迴避開啟再審程序後負貴審理之三名法官中亦不可包含曾經實質涉入系爭案件的審判者19顯見為保障人民訴訟權曾參與審理之法官自應避免再參與該案件審理以確保公平法院之外觀三本案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本案裁判已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6條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五不予迴避制度之目的正當性檢驗一目的不明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雖非不得限制但須具有正當目的手段與目的間須合乎比例原則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法官曾參與更審前裁判者與曾參與前審級裁判者相同皆可能存在先入為主之偏見18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6C.19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7A.第20頁共31頁影響判決之公正性系爭判決將聲請迴避範圍限縮於參與前審級裁判之法官其作不同規範之目的為何實難明瞭目的不明罔論其目的之正當性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二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事由非屬正當理由或有認為此限制之目的在於避免第二審法院之法官多遭迴避員額不足以組成審判庭之窘境然而此目的並非正當1此窘境可歸責於國家不應由被告承擔不利益姑不論此窘境於我國之現實上是否果真會發生此窘境只可能發生於第三審法院屢屢發回更審之情形而此情形必為第二審法院於認定事實有重大瑕疵可歸責於國家此不利益不應由被告來承受是故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並非正當2非重大急迫之目的刑事審判結果事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皆為人民核心之基本權利故刑事審判之訴訟權保障密度應格外提高應採取最嚴格的違憲審查密度從而限制訴訟權之目的不能僅為達成一般的政府利益而須為追求第21頁共31頁重大急迫之公眾利益避免法官員額不足僅係為司法行政方便考量雖能節省司法資源惟此僅為一般的經濟利益尚非重大急迫之公共利益是故此目的並不正當3目的縱使於過去正當於今日也已不正當系爭違憲判例做成於民國29年是時法官員額極少與今日不可同曰而語是故縱退萬步肯認此目的於過往時空之正當性於今日也已失其正當性況按釋字第178號解釋理由書已明揭至曾參與經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裁判之推事在第三審復就同一案件參與裁判以往雖不認為具有該款迴避原因但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如無事實上困難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事辨理意旨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必須懷抱一個基本精神就是只要該法官曾經審理過系爭案件如無事實上困難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以免當事人懷疑法官具有成見4違反比例原則適合性第22頁共31頁雖將前審限縮解釋為前審級有助於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窘境發生堪可達成上開目的惟上開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顯不具備正當性縱使適合目的達成亦具有違憲疑慮2必要性移轉管轄特別法官之指派跨轄區管轄等制度皆能達成目的又不侵害被告之訴訟權將前審限縮解釋為前審級並非於達成目的之前提下最小侵害人民訴訟權之手段不符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3衡平性迴避制度影響審判之公平性於刑事審判中牽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等核心基本權利另一方面系爭違蕙判例將前審限縮解釋為前審級或下級審相較認定構成應予迴避事由而改以移轉管轄特別法官之指派跨轄區管轄等制度解決爭議二者比較而言系爭違憲判例至多僅能達成方便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卻犧牲人民訴訟權核心基本權利為代價換取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損益顯然失衡不符比例原則中之衡平性原則第23頁共31頁六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之拘束力而公平法院正是落實公平審判權的充分必要條件一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之效力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其中所稱各級政府機關應該包括法院是以公政公約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之一般性意見均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的拘束力二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規範被告應受無偏頗之法院審理係為公第24頁共31頁平法院之規範依據再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附件q第19點指出第14條第1項關於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的規定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不得有任何例外第21點再指出無私的規定涉及兩方面第一法官作判決不得受其個人傾向或偏見之影響不可對其審判的案件存有成見也不得為當事一方的利益而損及另一當事方第二法院由合情理的人來看也必須是無私的例如根據國内法規本應被取消的法官若參加審理而使審判深受影響通常不能被視為無私的審判2Q三1985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決議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21其中第2點明文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並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間接不當影響懲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於何種理由2006年7月27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通過加強司法行為基本原2所謂無私impartial即無偏頗21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在米蘭舉行的第7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此一基本準則經同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第4032號決議及同年12月13日第40146號決議核可附件S第25頁共31頁則22鼓勵締約國採納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TheBangalorePrinciplesofJudicialConduct來制定司法機關成員職業和道德行為的規則以之對前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予以進一步發展及補充根據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準則2公正無私一項即舉其原則為在正當執行司法職務時公正無私極之重要該項準則不僅適用於判決本身亦適用於達致有關判決之司法程序於此項原則下對法官作出以下要求2.1法官執行司法職務時不得偏私亦不可存有偏見或成見2.2法官應確保其法庭内外的行為能維持及增進公眾法律專業及訴訟人對法官及司法機關公正無私的信心2.3在合理範圍内法官之行為應盡量避免讓法官得退出案件聆訊或判案的情況發生2.4在法官負責審理或將會負責審理之法律程序中如他明知評語在他合理預期中將會影響判決結果或損害法律程序的22決議原文參照聯合國網站httpwww.unodc.orgpdfcorruptioncorruptionJudicial_res_c.pdf附件0第26頁共31頁公正性法官不得作出有關評語在公開或其他場合法官亦不得作出對任何人的公平審訊或論據造成影響之評語2.5倘若法官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或根據合理的旁觀者的看法法官將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時該法官需自行退出審理有關法律程序有關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a法官對程序的任何一方有具體偏見或成見或法官本人知悉與程序有關之受爭議證據事實b法官曾任爭論事項的律師或關鍵證人或c法官或法官家人對爭論事項的結果具有經濟利益惟若沒有其他審判庭可以接辦案件或由於情況緊急如不接辦案件將會發生嚴重司法不公情況法官將毋須退出審理案件四參照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由無偏頗之公平法院進行審理應係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之核心規範如再參照上述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2.5之内容可知曾參與前審並為判決之法官已有先前之定見而與一般未曾參與第27頁共31頁案件而可維持客觀中立無偏頗進行審理之法官有間依據合理旁觀者之角度已難期待該法官無所偏頗地進行審判為保司法公信本應自行迴避由上開規範意見内容可見系爭判例容認已參與前審之法官於更審程序再為審理已不符合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而侵害人民受公政公約公平審判權之保障伍結論綜上所述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從客觀理性第三人之角度觀察已足生高度偏見風險而對法官能否為公平審判產生存疑刑事訴訟法作為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基本自應對此一人性之盲點以及在盲點之下產生之程序與實質不義有所認識及防免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系爭違蕙判例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已嚴重侵蝕公平法院之外觀有違蕙法第7條平等權蕙法第16條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第28頁共31頁包含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有補充之必要另與本案聲請人高度相同即主張釋字第178解釋意旨已不符合公政公約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應予補充解釋之陳錫欽為強制性交殺人案件鄭性澤為殺人等案件業經鈞院排入待審案件一覽表益證本件確有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之必要陸爰提呈釋憲聲請書如上謹請鈞院鑒核此致司法院公鑒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委任狀乙件附件1最高法院刈年台上字第Ui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2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影本乙份附件3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影本乙份附件4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影本乙份第29頁共31頁附件b最高法院W年台上字第q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7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意見書影本乙份附件81985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影本乙份第30頁共31頁附件12006年7月27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決議及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影本乙份聲請人备氣怎中華民11年2月十曰第31頁共31頁","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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